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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国泰民安(000767)

华富国泰民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国泰民 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 目





录 重要提 示........................................................................................................................................... 2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7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47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7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6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6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7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7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7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7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79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8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89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 容摘 要 ..................................................................................... 103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 116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18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9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9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2 重要 提示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募集申 请经 2014 年 7 月 31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93 号文注册。本 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5 年 2 月 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但 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 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3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4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第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以 及《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4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华富 国泰民 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富国 泰民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富国 泰民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富 国泰 民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国 证监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 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国 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 公会议审 议通过,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5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6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7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 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 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 副 科级秘书 ,安徽 证券交 易中心综 合部( 办公室 )经理助 理、副 经理( 副主任) ,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 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总 经理, 兼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国证 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姚怀然先生, 董事, 学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安 徽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 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 总办主任、 总经理 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 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强先生, 董事, 大专学历,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 员、 副处长, 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局长, 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 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 副主任, 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合肥市 金融办( 市投融 资管理 中心)资 本市场 处(企 业融资处 )副处 长(主 持工作)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9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 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 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 业部业务员、 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 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池州营业部总经理、 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部主任, 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 田证券) 高级顾问。 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 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 上海建平中学教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投资银 行管理 部总经 理、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衍生产品部总经理,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学历。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 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 监事, 金融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 安徽省物资局 (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 工作, 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0 长。 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 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 基金清算。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 ,监 事,工 商 管理硕士 ,研 究生学 历 ,CFA。历 任雀 巢(中 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强生 (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 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 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 士, 督察长 , 管理学硕 士,CPA。曾 任道勤控 股股 份有限 公 司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 监。 陈大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 路营业部、 徐家汇路营业部, 华安证券上海总部, 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 (筹) 。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炜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 新疆金新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1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龚炜,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 十三年证券从业年限。 历任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机构处科 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基金和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 监,2012 年9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华富 成长趋势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智慧 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物联世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张亮先生, 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加工工程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 七年证券从业 经验。历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3 年 7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刘文正先生,于 2015 年 2 月 4 日至 2017 年3 月 28 日担任华富国泰民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 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 理、基金经理 胡伟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 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2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部总 监、基金经理 郦彬先生 公司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研究 发展 部总 监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部副 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3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4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 露办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不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 确保 基金 财务 和 公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 息 真实、 准确 、完 整, 从 而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本公 司建 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公 司为 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 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 控制大纲、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5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体 系、 控制 活动 、 信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等 内容。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 度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投 资管 理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 集中 交 易制度、 资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公 司 财务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人事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紧 急应 变制 度 和基金 销售 管理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 度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 、风 险控 制的 措 施、风 险控 制的 制度 、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监督 与 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岗 位分离 制度 、防 火墙 制 度、岗 位职 责、 反馈 制 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 略、 投资 研究 、 投资决 策、 投资 执行 、 投资的 风险 管理 等方 面 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 任, 对董 事会 负 责,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者 列席公司 董事会 以及 公司 业务 、 投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 相关会 议, 有权 调阅 公 司相关文 件、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6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 建立, 监督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和 人员 遵守 法律 、 法规和规 章的有 关情 况; 评估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 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制 度进行 审查 并提 供咨 询 和建议 的专 门委 员会 , 其工作重 点包括 :审 议公 司的 风 险管理 制度 ,对 公司 存 在的风 险隐 患和 可能 出 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 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具体 职责 为 :分析 判断 宏观 经济 形 势和市 场走 势, 制定 基 金重大投 资决策 和投 资授 权; 对 投资决 策的 执行 情况 进 行监控 ;对 基金 经理 进 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 和公司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情况; 督察 长履 行职 责 的范围, 应涵盖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 的所有 业务 环节 ;有 权 参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 会以及公 司业务 、投 资决 策、 风 险管理 等相 关会 议, 有 权调阅 公司 相关 文件 、 档案,对 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 制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 况进行 内部 监察 、稽 核 ;定期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7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 作各个 环节的 风险 全面 负责 , 尤其重 点关 注基 金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状况 ,对 基 金投资运 作的风 险进 行测 量和 监 控,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提 出风险 防范 措施 。同 时 ,负责审 核公司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风险 管理 流程 ,确 保 对公司 整体 风险 的评 估 、识别、 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 挥其 职能 作用 。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严格 遵 守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公司 内 部各项 规章 制度 ,对 公 司各类 规章 制度 及内 部 风险控制 制度的 完备 性、 合理 性 、有效 性进 行评 估, 组 织各部 门对 存在 的风 险 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 “风险控制落实到人” 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 公司 的每 一项 业 务和公 司的 文化 中去 , 要求所 有员 工以 他们 的 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 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 核部 执行 ,通 过 与董事 会到 管理 层到 每 个员工 不断 的沟 通和 交 流,识别 和评估 从治 理结 构到 一 线业务 操作 等公 司所 有 方面、 所有 业务 流程 中 公司运作 和基金 管理 的风 险点 和 风险程 度, 明确 划分 风 险责任 ,并 制定 相应 的 风险控制 措施。 本基 金管 理人 强 调在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 理中, 要全 员参 与, 责 任明确和 合理分 工, 让所 有的 员 工对风 险管 理都 有清 晰 的意识 ,清 楚知 道他 们 在风险控 制中的 地位 和责 任。 在 风险识 别和 风险 评估 的 基础上 ,监 察稽 核部 建 立了覆盖 公司所 有业 务的 稽核 检 查项目 表, 该表 为从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内 部规章等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 作流程, 加强日常稽核 工作, 促进风险管理的 数量化 和自动 化, 提高 风险 管 理的时 效和 频率 。公 司 专门建 立了 华富 风险 控 制系统,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8 能对基 金投 资风 险和 业 绩评估 做到 动态 更新 。 同时监 察稽 核部 通过 质 询、评估 和报告 等工 作流 程, 以 建立一 种机 制, 使任 何 内控工 作和 外部 审计 中 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风险实行动态 的监控和管理。 一方面 , 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 务发展 和内部 审核 、稽 查的 情 况进行 评估 和调 整; 另 一方面 ,在 变化 的环 境 中,不断 识别、 评估 新的 风险 , 尤其强 调对 新产 品和 新 业务的 风险 分析 、评 估 和控制, 强调新 的法 律法 规对 风 险管理 的要 求。 为确 保 公司运 作和 基金 管理 能 够符合最 新颁布 的法 律法 规要 求 ,本基 金管 理人 还在 组 织机制 上进 行了 设计 , 由监察稽 核部的 内控 人员 和法 律 事务人 员分 工合 作, 保 证对与 基金 有关 的法 律 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9 业务主 要包 括: 吸收 公 众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 算;办理 票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 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债 券;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 务;提供 保险箱 业务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 银行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全 国社 会 保障基金 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16.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之一。 经过 二十 年来 的 稳健经 营和 业务 开拓 , 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 、 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 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全球 资产 托 管、保 险资 金托 管、 基 金专户 理财 托管 、证 券 公司客户 资产托 管、 期货 公司 客 户资产 托管 、私 募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私募 股 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企 业年金 托管 等多 项托 管 产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 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20 任上海 外高 桥保 税区 开 发(控 股)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外高 桥保 税区 管 委会副主 任;上 海万 国证 券公 司 代总裁 ;上 海久 事公 司 总经理 ;上 海市 城市 建 设投资开 发总公 司总 经理 ;中 国 太平洋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长。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委 员。伦 敦金 融城 中国 事 务顾问 委员 会委 员,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理事 会 成员、国 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 海地 区总 部副 总 经理, 上海 市金 融服 务 办挂职 任机 构处 处长 、 市金融服 务办主 任助 理,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党委 委员 、 副行长 、财 务总 监, 上 海国盛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主任 科员 ,工 商银 行 基金托 管部 综合 管理 处 副处长 、处 长, 上海 浦 东发展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 金部 、期 货结 算 部总经 理,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公司 及投 资银 行 总部副总 经理兼 资产 托管 部、 企 业年金 部、 期货 结算 部 总经理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总行 金融机 构部 总经 理。 现 任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总 行金融 机构 部、 资产 托 管部总经 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456.43 亿元,比去年末增长 33.45%。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一十六只,分 别为国 泰金 龙行 业精 选 基金、 国泰 金龙 债券 基 金、天 治财 富增 长基 金 、广发小 盘成长 基金 、汇 添富 货 币基金 、长 信金 利趋 势 基金、 嘉实 优质 企业 基 金、国联 安货币 基金 、银 华永 泰 债券型 基金 、长 信利 众 债券基 金(LOF ) 、华 富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18 个月基金(LOF) 、易方达裕 丰回报 基金 年、 鹏华 丰 泰定期 开放 基金 、汇 添 富双利 增强 债券 基金 、 中信建投 稳信债 券基 金、 华富 恒 财分级 债券 基金 、汇 添 富和聚 宝货 币基 金、 工 银目标收 益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北信瑞 丰宜 投宝 货币 基 金、中 海医 药健 康产 业 基金、国 寿安保 尊益 信用 纯债 基 金、华 富国 泰民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基 金、 博时 产 业债纯债 基金、 安信 动态 策略 灵 活配置 基金 、东 方红 稳 健精选 基金 、国 联安 鑫 享混合基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21 金、国 联安 鑫富 混合 基 金、长 安鑫 利优 选混 合 基金、 工银 瑞信 生态 环 境基金、 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 健康文 娱基 金、 国寿 安 保稳定 回报 基金 、国 寿 安保稳 健回 报基 金、 国 投瑞银新 成长基 金、 金鹰 改革 红 利基金 、易 方达 裕祥 回 报债券 基金 、国 联安 鑫 禧基金、 国联安 鑫悦 基金 、中 银 瑞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华夏 新活 力混 合基 金 、鑫元汇 利债券 型基 金、 国联 安 安稳保 本基 金、 南方 转 型驱动 灵活 配置 基金 、 银华远景 债券基 金、 华富 诚鑫 灵 活配置 基金 、富 安达 长 盈保本 基金 、中 信建 投 稳溢保本 基金、 工银 瑞信 恒享 纯 债基金 、长 信利 发债 券 基金、 博时 景发 纯债 基 金、国泰 添益混 合基 金、 鑫元 得 利债券 型基 金、 中银 尊 享半年 定开 基金 、鹏 华 兴盛定期 开放基 金、 华富 元鑫 灵 活配置 基金 、东 方红 战 略沪港 深混 合基 金、 博 时富发纯 债基金 、博 时利 发纯 债 基金、 银河 君信 混合 基 金、鹏 华兴 锐定 期开 放 基金、汇 添富保 鑫保 本混 合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颐 盛利 债 券基金 、兴 业启 元一 年 定开债券 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 招怡纯 债债 券基 金、 中 加丰享 纯债 债券 基金 、 长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基 金 、银河君 耀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广发汇 瑞一 年定 开债 券 基金、 国联 安鑫 盛混 合 基金、汇 安嘉汇 纯债 债券 基金 、 鹏华普 泰债 券基 金、 南 方宣利 定开 债券 基金 、 招商兴福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博 时鑫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 金、兴 业裕 华债 券基 金 、易方达 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国联安 鑫利 混合 基金 、 易方达 瑞程 混合 基金 、 华福长 富一 年定 开债 券 基金、中 欧骏泰 货币 基金 、招 商 招华纯 债债 券基 金、 汇 安丰融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 金、汇安 嘉源纯 债债 券基 金、 国 泰普益 混合 基金 、汇 添 富鑫瑞 债券 基金 、鑫 元 合丰纯债 债券基 金、 博时 鑫惠 混 合基金 、工 银瑞 信瑞 盈 半年定 开债 券基 金、 国 泰润利纯 债基金、 华富天益货币 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 金、 汇安丰泰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 汇安丰 恒混 合基 金、 交 银施罗 德启 通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城 中证 500 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 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 基金、 银河 犇利 灵活 配 置混合 基金 、长 安鑫 富 领先混 合基 金、 长盛 盛 泰灵活配 置混合 基金 、万 家现 金 增利货 币基 金、 上银 慧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瑞富 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22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 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 管部门 监管 规则 和本 行 规章制 度, 形成 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 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 指导 业务 部门 建 立并维 护资 产托 管业 务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总 行 风险监控 部是全 行操 作风 险的 牵 头管理 部门 。指 导业 务 部门开 展资 产托 管业 务 的操作风 险管控 工作 。总 行资 产 托管部 下设 内控 管理 处 。内控 管理 处是 全行 托 管业务条 线的内 部控 制具 体管 理 实施机 构, 并配 备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 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决策 、 执行、 监督 全过 程, 渗 透到各 业务 流程 和各 操 作环节, 覆盖到 从事 资产 托管 各 级组织 结构 、岗 位及 人 员。内 部控 制以 防范 风 险、合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 管理 理念 ,营 造 浓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组 织 架构、业 务岗位 、人 员的 各个 环 节。制 定权 责清 晰的 业 务授权 管理 制度 、明 确 岗位职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员 工 职业道 德规 范、 业务 数 据备份 和保 密等 在内 的 各项业务 管理制 度; 建立 严格 完 善的资 产隔 离和 资产 保 管制度 ,托 管资 产与 托 管人资产 及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实 行独立 运作 、分 别核 算 ;对各 类突 发事 件或 故 障,建立 完备有 效的 应急 方案 , 定期组 织灾 备演 练, 建 立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基金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2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严 格 监督,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 理人违规 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 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 使对 基金 管理 人 投资交 易行 为的 监督 职 责,规 范基 金运 作, 维 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定 期 报告包 括基 金监 控周 报 等。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指明 违规 事项 , 明确纠 正期 限。 在规 定 期限内基 金托管 人再 对基 金管 理 人违规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违 规 事项未予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将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果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投 资运 作 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24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于慧、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25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3)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联系人:汪岛


电话:021-38966235


传真:021-38966204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公司网站:www.egbank.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26 电话: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于菲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27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1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28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29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30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0)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田国际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31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热线:400-0099-886 (2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2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32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2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28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33 (2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址:www.nesc.cn


(2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34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3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3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35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36 (3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 号1 幢33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冠昌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4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37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38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39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4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4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韩曼玲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41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76-9988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5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42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10 层1007-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5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李栋


电话: 021-33323999-8048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5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43 联系人: 戚文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6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 990 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6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44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a.leadfund.com.cn (63)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温特莱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56409010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64)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6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45 电话:010- 67000988-6025 传真:010- 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6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46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9 号9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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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7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2014 年7 月31 日中国证监会[2014]793 号文注册。 募 集期从 2015 年 1 月 5 日到 2015 年 1 月 30 日止,共募集了 1,073,507,334.60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11,129 户。 本基金的类型为混合型, 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2 月 4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48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 应当在开放 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此项 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3 月 9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49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 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 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50 1,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500 万≤M 1000 元/笔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其中1 年指365天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 金份额 所收 取的赎回 费,赎 回费用 全额归入 基金财 产;对 于持有期长 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小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 个月但少于2 年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超过2 年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51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针对 特定身 份的投 资人(如 社会保 障资金 )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请、 份额确认” 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96,875.29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申请、 金额确认” 的 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 持有3 个月赎回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0.5%,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52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5%=508.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101,191.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赎 回金额 单位为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53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的。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结算 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6、基金 管理人 在办理 基金份额 赎回业 务时, 应当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则,发生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54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其 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55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3 月 9 日起开通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 费: (1)投 资者进 行基金 转换时, 转换费 率将按 照转出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加上转 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在 不违背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 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 须都是 该销售 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 金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代销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务 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换申 请时, 帐户中 必须有足够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56 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法, 即以申 请受理 当日各转 出、转 入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元 )。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第 3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并 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 入的基 金份额 的持有期 将自转 入的基 金份额被 确认之 日起重 新开始 计算。 基金转出视为赎回, 转入视为申购。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 金管理 人应以 在规定的 基金业 务办理 时间段内 收到基 金转换 申请的 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 +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 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 T +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 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 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 1000 份, 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 现连续 巨额赎回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情 形或其 他在《 基金合同 》 、 《 招募说 明 书》已 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57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3 月 9 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 额的冻结 手续、 冻结 方式 按照 登 记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 法律法 规、 监管 规章 及 国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 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从与国泰民安主题相关的证券中精选优质标的进行投资, 分享我国 国泰民安领域未来发展的红利,力求取得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58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投资于 基金合同界定的国泰民安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其余资产投资 于债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以及国泰民安 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 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据 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 的基础上, 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 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大类资 产配置 中,本 基金主要 考虑(1)宏 观经济指 标,包 括国际 经济和 国内经济的 GDP 增长 率、工业增加值、PPI 、CPI 、市场利率变化 、进出口贸易 数据等, 以判断阶段性的最优资产;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不同类资产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国泰民安相关行业的发展状况, 包括国泰民安相关行业的国家政策变化情况、 行业发展状况等; (4) 市场方面指 标, 包括市场成交量、 估值水平、 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以及反映 投资人情绪的技术指标等, 并密切关注国泰民安相关行业估值水平相对市场平均 估值水平的折溢价率变化情况; (5) 政策因素, 包括宏观政策、 资本市场相关政 策等的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国泰民安相关股票的界定 国泰民安, 意指国家太平、 人民安乐。 国泰民安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是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59 最大、 最基本的中国梦。 国泰必须国家安定, 目前从国家层面上来看, 我国的国 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网络信息、 能源供给等方面具有不稳定、 不安全因素, 甚至 面临一定的国际威胁与挑战; 民安, 必须着力 解决与人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基 本问题,比如环境安全、粮食与食品安全等,从而保证人民能够安居乐业。 本基金界定国泰民安相关主题主要包含国防安全、 网络信息安全、 粮 食及食 品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五个重点投资方向。 具体如下: 国防安全: 包括航空、 航天、 船舶、 兵器、 军 事电子和卫星等相关产业的个 股; 网络信息安全: 包括安全认证、 安全应用、 安 全服务、 安全内容与威胁管理、 身份管理与访问控制、安全性与漏洞管理等相关安全产品的个股; 环境安全: 环境监测、 清洁能源、 节能环保、 污染治理、 水务燃气运营等相 关产业的个股; 粮食及食品安全: 种子、 饲料、 疫苗、 农产品 生产、 养殖、 农产品加 工、 保 鲜、冷藏、物流等相关产业的个股; 能源安全: 能源勘探、 钻采、 运输、 应用、 煤 基替代能源、 海上油气 等相关 产业的个股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以上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将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 方向。 对于其他产业的上市公司, 如果对本主题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基金也 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 形势 的不断变化, 国泰民安的相关产业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通过持续的跟踪 研究,适时调整国泰民安主题所覆盖的产业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和国泰民安密切相关, 将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 政府产业 政策、 行业生命周期等因素的情况下, 将股票资产在各产业、 各行业间灵活动态 配置。 A .宏观经济状况 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宏观经济数据,包括 GDP 、CPI 、社会融 资总量、 利率水平等等, 结合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 选择合适的时点灵活投资。 本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60 基金也将着眼于国际视野, 在结合市场对国泰民安发展需求的基础上, 挑选出在 当前宏观环境下景气度高并有成长潜力的行业进行投资。 B .政府产业政策 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的情况下会对相关产业 的发展进行支持和干预。 通过这样的手段, 相关行业能得到较快的发展。 尤其是 在目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 在国家倡导下发展的为国泰民安做贡献的 行业很可能将有更多发展机会。 因此, 我们将紧密跟踪政府产业政策的导向, 顺 应我国产业发展的趋势,投资受益最大的行业。C .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生命周期理论为我们判断一个行业以及其下各个细分子行业处在成长、 成熟还是衰退的状态奠定理论基础。 我们将在具体分析行业的市场增长率、 产品 品种、 竞争壁垒、 技术变革、 用户需求的状况下选择成长性良好, 或者处于培育 期但是发展前景广阔的行业进行投资。 (3)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对具体上市公司的基本状况和投资价值进行 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精选出极具竞争力的公司进行投资。 A .基本状况 我们将通过公司的毛利、 管理销售费用率、 产 品周期等的分析来研究公司的 基本面和财务状况, 通过上下游分析、 股权结构分析、 股东与管理团队分析、 公 司历史发展和未来战略规划分析来研究公司的竞争力和核心价值, 然后挑选出具 有产品研发能力、 具有运营优势、 内部治理严谨、 商业模式有亮点的公司进行投 资。 B .投资价值 我们将考 察自由 现金流 (FCF) 、 市盈率 (P/E ) 、市净 率(P/B ) 、企 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EV/EBIT ) 、收入增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等一系列指标 ,通过折现 模型、 相对估值模型等分析公司的价值, 我们将投资于业绩有前景、 估值水平有 吸引力的投资标的,并随时灵活调整股票池。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 本基金将以国泰民安相关行业公司债券为主线, 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61 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 本基金侧重于对国债品 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分析, 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 的国债组合; 在选择金融债、 企业债品种时, 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 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 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 捕捉其套利 机会。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 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 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 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风险、 久期、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作为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 基于 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 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 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 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前景和信用评级;


(6)股票、债券等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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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2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 贯彻于投 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开发并维护有效 的数量化模型及策略模型,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平 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整体投资策略和 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在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的指导下, 依据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规定, 结合资产配置模型以 及研究部工作成果,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权限范围内, 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 向集中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部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小组是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策略的具体执行机构, 对投资运作中各种 风险因素进行及时检测与评估,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投资于基金 合同界 定的国泰民安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其余资产投资 于债券、 权 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本 基金保 持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63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64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 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50%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 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65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2,358,069.09 62.88 其中: 股票


142,358,069.09 62.8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1,609,806.88 36.05 8 其他资 产


2,423,725.37 1.07 9 合计





226,391,601.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170,315.00 0.9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1,060,215.54 45.34 D 电 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产 和 供应 业 6,241,728.00 2.80 E 建筑业 7,812,841.57 3.5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796,240.36 3.0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输、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 务业 7,213,983.62 3.24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66 J 金融业 8,865,989.00 3.98 K 房地产 业 2,196,756.00 0.9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2,358,069.09 63.87 3、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23 超声电 子 650,479 9,379,907.18 4.21 2 601009 南京银 行 790,900 8,865,989.00 3.98 3 600516 方大炭 素 608,200 8,648,604.00 3.88 4 002466 天齐锂 业 157,900 8,581,865.00 3.85 5 002236 大华股 份 373,600 8,521,816.00 3.82 6 600183 生益科 技 615,140 7,590,827.60 3.41 7 000997 新 大 陆 317,600 7,206,344.00 3.23 8 000910 大亚圣 象 290,100 7,206,084.00 3.23 9 600782 新钢股 份 1,921,516 7,013,533.40 3.15 10 600009 上海机 场 182,156 6,796,240.36 3.0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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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1,188.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94,177.4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230.73 5 应收申 购款 4,128.5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23,725.37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68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2.04 -2015.12.31 -4.00% 3.19% 9.96% 1.24% -13.96% 1.95% 2016.01.01 -2016.12.31 1.35% 0.59% -4.29% 0.71% 5.64% -0.12% 2017.01.01 -2017.06.30 7.40% 0.94% 5.20% 0.29% 2.20% 0.65% 2015.02.04 -2017.06.30 4.50% 2.04% 10.70% 0.90% -6.20% 1.14%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69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70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71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72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73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 方仍 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74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75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76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77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78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79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80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81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8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83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8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 经济、 微 观经济、 行业 及上市 公 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 展 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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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5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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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6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 金为混 合型基 金,本基 金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范围为 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0-95% ,在投资策略 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主要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国泰民安相关证券。 因此, 本基金受股票 系统性风险 影响较大, 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此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 国泰民安相关证券, 因此本基金在获取国泰民安相关证券投资收益的同时, 须承 受证券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 当国泰民安相关证券整体表现较差时, 本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可能低于一些其他的混合型基金。 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1)信 用风险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发 行人可 能由于规 模小、 经营历 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 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流 动性风 险: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由于其 转让方式 及其投 资持有 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开放日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87 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在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88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89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90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91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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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2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93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94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95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96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97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98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99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00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 它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01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02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在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03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 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时间: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电话:021—688869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04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投资于 《基金合同》 界定 的国泰 民安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权证、 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05 值的5%。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托管人书面提供更新的国泰民安相关证券的具体范围, 以便托管人据此监督投资国泰民安相关证券的比例。 (2)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投资于 《基金合同》 界 定的国 泰民安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权证、 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b.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06 资产净值的40%; o.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p.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q.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 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 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 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本基金开展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时, 管理人应提前与托管人沟通, 以便确 定相关操作流程及为托管人的系统开发留出足够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07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 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 实、 完整、 全面。 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0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 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09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如存在违约行为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期票 据的监 督责任 仅限于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10 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11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12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托管人主 动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华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13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基金 托管人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 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 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14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15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 额后的 数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时 除外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 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 理人,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16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17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 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ffund.com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 等形式, 进行投诉, 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投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复, 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18 时答复进展状况。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 2017 年03 月08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 2017 年 3 月 17 日, 《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摘要(2017 年第1号 )》 3. 2017 年 3 月 29 日, 《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2017 年 3 月 30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变更 的公告》 5. 2017 年 3 月 30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2017 年 4 月 24 日, 《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7. 2017 年06 月20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 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8. 2017 年 6 月 29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17 年 7 月 20 日, 《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10. 2017 年 07 月 27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暂停 服务的通知》 11. 2017 年7 月29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 书 119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