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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货币A(110006)

易基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4 年12 月27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易方 达货 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基 金字[2004]217 号 )和 2004 年 12 月 29 日 《关于 同意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募 集时 间安排 的确 认函 》 ( 基金 部 函[2004]213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基金合 同 于2005 年2 月2 日正式 生效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开 放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投 资者 购 买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基 金管 理 人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基 金投 资组 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中 的数 据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说 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8 月 2 日 , 有关 财务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7 年6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7 年6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5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 基本 情况 ........................................................................................................ 15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 15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 15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15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17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8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88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88 六、基金的募集 .................................................... 9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9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92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 92 (二)E 类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92 (三) 终止 上市 交易 ................................................................................................ 9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93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93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93 (三)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 93


II (四) 基金 份额 分级 ................................................................................................ 93 (五)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94 (六)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95 (七)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95 (八)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96 (十)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97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 97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98 十、基金转换 ..................................................... 100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 100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100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101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101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101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101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103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104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 ...................................................................... 10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 10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107 (一) 投资 目标 ...................................................................................................... 107 (二) 投资 范围 ...................................................................................................... 107 (三) 投资 理念 ...................................................................................................... 107 (四) 投资 策略 ...................................................................................................... 107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107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108 (七) 投资 决策 ...................................................................................................... 108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 108 (九) 禁止 行为 ...................................................................................................... 109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 110


III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 110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110 十三、基金的业绩 ................................................. 115 十四、基金的财产 ................................................. 119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119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119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119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与 处分 .............................................................................. 11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120 (一) 估值 目的 ...................................................................................................... 120 (二) 估值 日 .......................................................................................................... 120 (三) 估值 对象 ...................................................................................................... 120 (四) 估值 方法 ...................................................................................................... 120 (五) 估值 程序 ...................................................................................................... 121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121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 12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2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 122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122 (三) 收益 分配 的确 定与 公告 .............................................................................. 123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12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24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 124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 125 (三) 基金 税收 ...................................................................................................... 12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7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127 (二) 基金 审计 ...................................................................................................... 12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8 (一) 招募 说明 书 .................................................................................................. 128


IV (二) 定期 报告 ...................................................................................................... 128 (三)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128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129 二十、风险揭示 ................................................... 130 (一) 市场 风险 ...................................................................................................... 130 (二) 管理 风险 ...................................................................................................... 130 (三) 流动 性风 险 .................................................................................................. 130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30 (五) 其他 风险 ...................................................................................................... 132 二十一、差错处理 ................................................. 133 (一) 差错 类型 ...................................................................................................... 133 (二) 差错 处理 原则 .............................................................................................. 133 (三) 差错 处理 程序 .............................................................................................. 13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5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135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35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7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37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39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141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42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 147 (六) 争议 的处 理 .................................................................................................. 148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48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9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49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 149 (三) 基金 资产 保管 .............................................................................................. 151 (四) 基金 资产 的财 务处 理 .................................................................................. 153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54


V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 154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 15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6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7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59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 币 市 场基 金 监 督管 理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 <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督 管 理 办法 >有 关 问 题 的规 定》 、 《 关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等 相关 问题 的通 知》、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 第 5 号 《货 币市 场基 金信 息披 露 特别规 定》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合 同: 指《 易方达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该合同 的任何 修订 和补充 《托管 协议 》: 指《 易方达货 币市场基 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协议 的任何 修订 和补充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自 2004 年 7 月1日 起施 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本基金 、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 合《销售 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协 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直销机 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基 金管理人 或接受基 金管理 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的 销售 网点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按有关 规定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编制 并公 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3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其 它组 织或 投资主 体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开始发售 之日起 到基金份 额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时间段 , 最 长不 超过3 个 月 (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自 2005 年 1 月 4 日到2005 年1 月 25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 基金达到 规定的条 件后, 并按规定 办理了验 资和备 案手 续、得 到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申请 日 认购: 指在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投资者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投资 者 申请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为 转换: 基金 转换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条件 将其 持有 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 为同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份 额等 级: 本基金 自 2006 年 7 月 18 日起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自 2014 年11 月 21 日增设 E 类基金 份 额。 三类基金 份额分设 不同的 基金代码 ,收取不 同的销 售服 务费并 分别 公布 基金 日收 益和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基金代 码: A 类基 金代 码 110006 ,B 类基金 代 码 110016 ,E 类 基金代 码 为511800 A 类基 金份 额 : 指按 照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B 类基 金份 额 : E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01%年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指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基金 份额 等级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所购买 的各类证 券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 基金应 收的 申购款 项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收 益的 过程 摊余成 本法 : 指计 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时的 溢价和折 价,在 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 际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基金日 收益 : 指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益 、 E 类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 金份 额的日 收益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指以最 近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收益账 户 场内 场外 法律法 规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指本基 金为 E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分配 的虚 拟账 户, 用于登 记 该类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收益 指通 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 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位 利用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和 上市 交 易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内申 购、 场内赎 回 指不 通过场内 的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 回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 外申 购、 场外赎回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现行 有效的 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指本 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 见、无 法抗拒、 无法避免 且在本 合同 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全部 履行或无 法部分 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用、没 收、法律 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5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 投 资控 股 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管 理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国 债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处 长、 投资 部副 主任 、 境外 投资 部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 监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6 经理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副 总裁 ; 盈 峰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开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 盈峰 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执行 副总 裁兼首 席投 资官 ; 盈 峰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东民营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王海先 生, 经 济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务 主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总经 理;工 商银 行韶 关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 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新晟 期货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现任 东江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 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 , 独 立董 事。 曾任邵 阳市 财会 学校 教师 ;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长 ; 广 州中 盈 (三 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7 司党委 书记 及董 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广 州金 控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广金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立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广 州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法人 代表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人 民币 合格境外 投资 者(RQFII ) 业务负责 人、 证券交 易负 责人员(RO ) 、就证 券提 供意见负 责人 员(RO)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 品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中 债资 信评估 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国际 部经 理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 京中 心 助理主 任、 8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 ;美 国道 富银 行波 士顿及 亚洲 总部 大中 华地 区高级 副总 裁 、 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区行 长 、 亚洲 区 (除 日本外 ) 副 总裁、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 先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 首席 养老 金业 务官 。 曾 任招商 银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2、 基金经理介绍 石大怿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职 ) 、 易 方 达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天天 理 财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3 月 4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易理 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4 年6 月 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天 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6 月 25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4 年9 月 12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5 年2 月5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 2 月 16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掌柜季 季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6 月 15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新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助理 。 梁莹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销售 交易部 交 易 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交 易员 、 易 方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9 月 24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9 月24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 增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1 月20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天天 增 利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3 月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6 月19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7 月11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8 月8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9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易 方达 易理 财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林海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05 年 2 月 2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马 喜德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08 年7 月1 日至 2013 年 4 月21 日( 根据 相 关公告 ,2013 年4 月20 日至 2013 年4 月21 日由 王晓 晨女 士、 石 大怿先 生代 为履 行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职责 ) ; 王晓 晨 女士, 管理 时间 为2013 年4 月22 日至2014 年 11 月21 日。 3、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 骏先 生、 王 晓晨 女士、 张清 华 先生、 袁方 女士、 胡剑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王晓晨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易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保证 金收 益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增 强 回 报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易 方 达 投资 级 信 用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债 券指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保本一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中债3-5 年期 国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中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兼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 员 (RO)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 (RO) , 易方达 资产 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 司 RQFII/QFII 产 品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张清华 先生 , 物理 学硕 士 。 曾 任晨 星资 讯 (深 圳 )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新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安心回 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达 瑞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新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丰和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瑞 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瑞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瑞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安 盈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袁方女 士, 工学 硕士。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 产评 估师, 湘财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 10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行 总监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 固定 收益 机构 投资部 总经 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瑞 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景 添 利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丰惠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瑞 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收 益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11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 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12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司 内部 控制 遵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 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营业 务 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务 的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13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 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 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14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规 范有 效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 金托管 部 门及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情 况 截至2017 年0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1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 管业务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16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 管人对 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 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17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 外基 金份 额(A 类/B 类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88 号金 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以 下排序 不分 先后 ) 1)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18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9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20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11) 长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长 城华 西银 行 注册地 址: 德阳 市旌 阳区 蒙山 街 14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德 阳市 旌阳区 蒙山 街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运财 联系人 :王 丽鹃 电话:028-61963271 传真:0838-2371812 客户服 务电 话:0838-96836 公司网 站:www.dyccb.com 13) 长 春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二道区 自由 大 路5755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绿园区 正阳 街 4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铁刚 联系人 :张 俊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6888-1 公司网 站:www.cccb.cn 14) 成 都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21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5) 慈 溪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慈溪 市浒 山街 道南城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慈溪 市浒 山街 道南城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政 联系人 :潘 建立 电话:0574-638990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 www.cixibank.com 16) 大 连银 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dl.com 17) 德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 站:www.dzbchina.com 18)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22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9)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阜 新银 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阜 新市 细河区 中华 路 51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阜 新市 细河区 中华 路 51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祥 联系人 :白 金 客户服 务电 话:0418-96665 传真:0418-3985051 网址:www.fuxinbank.com 21) 富 阳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fyrcbk.com 22) 广 东南 粤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 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1818


23 公司网 站:www.gdnybank.com 23)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4) 广 州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25) 广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6) 贵 阳银 行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易 鸿宇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033 公司网 站:http://www.96033.cn 27) 哈 尔滨 银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24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吴 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28) 杭 州联 合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 站:www.urcb.com 29) 杭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 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0) 河 北银 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678064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25 31) 恒 丰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开 平 路88 号 瀛通 绿地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李 胜贤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公司网 站:www.hfbank.com.cn 32) 华 夏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33) 吉 林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 站:www.jlbank.com 34) 嘉 兴银 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昌 盛南 路 10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站:http://www.bojx.com 35) 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


26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36) 江 苏银 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7) 江 西银 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38) 金 华银 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陈 霞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27 公司网 站:www.jhccb.com.cn 39) 锦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公司网 站:www.jinzhoubank.com 40) 晋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www.jshbank.com 41) 九 江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619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6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羡庭 联系人 :杜 中文 电话:0792-21719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6 公司网 站:www.jjccb.com 42) 九 台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公司网 站:http://www.jtnsh.com 43) 昆 仑银 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2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B 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公司网 站:www.klb.cn 44) 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公司网 站:www.ksrcb.com 45) 乐 清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qbank.com 46) 临 海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临 海市 古城街 道巾 山中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临 海市 古城街 道巾 山中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宇


联系人 :王 艳 电话:0576-85317606 传真:0576-853175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 www.zjlhbank.com 47) 龙 江银 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29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公司网 站:http://www.lj-bank.com 48) 龙 湾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49) 鹿 城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 站:http://www.lcrcbank.com/ 50) 洛 阳银 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51) 南 海农 商银 行


30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廖 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公司网 站:www.nanhaibank.com 52) 宁 波银 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53) 宁 夏银 行 注册地 址: 银川 市金 凤区 北京中 路 157 号 办公地 址: 银川 市金 凤区 北京中 路 157 号 法定代 表人 :道 月泓 联系人 :蒋 阳 电话:0951-5165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558 、0951-96558 公司网 站:http://www.bankofnx.com.cn 54) 瓯 海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福森 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福森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志坚 联系人 :夏 晓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96596 网址:www.ouhaibank.com 55) 平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31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56) 浦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高 天、 肖武 侠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57) 齐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 站:www.qsbank.cc 58) 青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黄河 路 36 号 办公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黄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丽 联系人 :李 万芳 电话:0971-6111792 传真:0971-6111792 客户服 务电 话:0971-96399 公司网 站:www.bankqh.com 59) 泉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32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60) 日 照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61) 瑞 安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定表 联系人 :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62) 瑞 丰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borf.cn 63)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3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64) 上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65) 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66) 四 川天 府银 行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下 东大 街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樊 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 站:www.tf.cn 67) 苏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34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68) 天 津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69) 威 海市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70) 潍 坊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35 71) 无 锡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 晓平 联系人 :张 屹霖 电话:0510-85062012 传真:0510-82830557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058 公司网 站:www.wrcb.com.cn 72) 吴 江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玉根 联系人 :傅 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传真:0512-63969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公司网 址:www.wjrcb.com 73) 武 汉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岸区 建设 大 道61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岸区 建设 大 道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人 :邹 君 电话:027-85497270 传真:027-854972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5 ( 湖 北省内 ) 、027-96555 (湖 北省外 ) 公司网 站:http://www.whrcbank.com/ 74) 萧 山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萧山 区人 民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36 公司网 站:http://www.zjxsbank.com/ 75) 新 昌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 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夫 联系人 :陈 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传真:0575-8638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0575-86266928 公司网 站:http://xcbank.com 76)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7) 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hrcb.com 78) 云 南红 塔银 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公司网 站:www.ynhtbank.com 79) 浙 江稠 州商 业银 行


37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80) 浙 江泰 隆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公司网 站:www.zjtlcb.com 81) 郑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焦 明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67585 ( 河南) ,4000-967585 (全 国) 公司网 站:http://www.zzbank.cn/ 82) 中 国光 大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金 融街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38 83) 中 国民 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慕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4) 中 信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85) 重 庆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86) 珠 海华 润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87)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39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88)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89)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90) 财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91) 财 富证 券


40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92) 财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联系电 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93) 长 城国 瑞证 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深 田 路46 号 深田 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邱 震 联系电 话:0592-2079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94)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41 95)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96) 川 财证 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28666 公司网 站:www.cczq.com 97) 大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8) 大 同证 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99) 德 邦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100)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1)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02)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43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103)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4)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105)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06)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44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王 松 联系电 话:010-665591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07)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108)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9)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10) 国都 证券


4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11)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12)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13)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46 网址:www.glsc.com.cn 114) 国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一号 长 安兴 融 中心4 号楼 2 层 国 融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董 晶姗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15)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16)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7)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7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18)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19)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20) 恒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 D 座 光大 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 D 座 14F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0471-497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公司网 站:www.cnht.com.cn 121)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8 122)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23)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24)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25)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49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26)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127)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8)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29)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50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30)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31)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32)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33)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51 联系人 :郭 小璇 联系电 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34)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35) 联储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公司网 站: www.lczq.com 136)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137)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52 联系人 :齐 冬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38)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83367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39)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 话:021-38631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40)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 话:010-58328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41)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53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42)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43)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44)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45) 世纪 证券


5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32300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46)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147)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48)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406168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55 网址:www.westsecu.com 149)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50)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51)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152)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56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53)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4)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5)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6)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联系电 话:021-80108518


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57)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联系电 话:010-6481830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58)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9)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60)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58 网址:www.zts.com.cn 161)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电话:024-23255256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www.iztzq.com 162)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3)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4)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59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66)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67)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68)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60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69)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70)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18901806777 传真:021-203241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171) 大智 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72)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C 座1701 室


61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公司网 站:www.9ifund.com 173)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张 敏圆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74)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 址:www.puyifund.com 175)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176) 海银 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62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77)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78) 和谐 销售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6 号安 邦金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公司网 站:www.hx-sales.com 179)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80)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6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81) 虹点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182) 弘业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公司网 站:www.ftol.com.cn 183)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徐祥 龙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公司网 站:www.hsqh.net 184)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64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hcjijin.com 185)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186)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A 座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87)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公司网 站:www.jsjbl.com 188)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65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89)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1813 公司网 站:www.jfcta.com 190)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站: www.vstonewealth.com 191) 肯特 瑞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公司网 站:http://fund.jd.com/ 192)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66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站:www.leadfund.com.cn


193)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194) 陆金 所资 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195)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96) 诺亚 正行


6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97) 钱景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98)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99)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68 公司网 站:www.shengshiview.com 200)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201)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2)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03)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69 公司网 站:http://jr.tuniu.com 204) 万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205)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206) 新浪 仓石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07)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70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208)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建 设广 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 表人 :郭 海霞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2724143


传真:0755-886015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 站:www.yitfund.com 209)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210)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211)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7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212)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213)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214) 朝阳 永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1888 公司网 站:www.998fund.com 215) 植信 基金


7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10 号楼 法人代 表: 杨纪 峰 联系人 :许 艳 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站:www.zhixin-inv.com 216)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217)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站:www.bzfunds.com 218)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219) 中信 建投 期货


73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11-A,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220)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http://www.citicsf.com/ 221)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222)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陈 珍珍


74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站:www.jnlc.com 223) 众禄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24)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2 、场 内基 金份 额(E 类 基 金份额 )销 售机 构 (1) 场内 申购 、赎 回代 办 证券公 司 1)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75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4) 财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5)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6) 长 江证 券


76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7) 德 邦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8) 东 北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 东 方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77 网址:www.dfzq.com.cn 10) 东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 东 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2) 东 兴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王 松 联系电 话:010-665591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3) 方 正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14)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5) 广 州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6) 国 都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7) 国 金证 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79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8) 国 联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9) 国 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0) 国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海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80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2) 恒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 D 座 光大 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 D 座 14F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0471-497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公司网 站:www.cnht.com.cn 23) 华 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24) 华 福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25) 华 龙证 券


81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26) 华 融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27) 华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8) 华 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82 网址:www.hx168.com.cn 29) 华 鑫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30) 江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金 元证 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2) 平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 话:021-38631117


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33)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4) 申 万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5) 天 风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36) 万 联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84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37) 西 南证 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38) 新 时代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39) 信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40) 兴 业证 券


85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1) 银 河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2) 招 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3) 浙 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联系电 话:021-801085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86 44) 中 航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联系电 话:010-6481830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45) 中 金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6) 中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47) 中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87 48) 中 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9) 中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0)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51) 中 银国 际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办 证 券公司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的证 券营 业部 均可参 与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1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2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982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程 爽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德 恒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86-10-52682888


传真:86-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王丽 、徐 建军 联系人 :王丽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89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雅 、 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90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同 意易方 达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 监 基金字[2004]217号) 核 准 募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的 存续 期为不 定期 。 本基金募 集期 为2005 年1 月4日到2005 年1 月25 日 。募 集对象为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91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5 年2月2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自2014 年8 月8日 起的 基金 存续期 间内 , 当有 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2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200人 ,或连 续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自2014 年8月8 日起的 基金 存续期间 内, 如果有 效持 有人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200 人, 或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宣 布本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 法规 或证 券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92 八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基 金份额 的 上市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可依 据《 上海证 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向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申 请E 类基 金 份额上 市。 基金份额 上市 前,基 金管 理人应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签订上市 协议 书。E 类 基金 份额获 准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E 类基金 份额上 市日前 按相关 法律 法规要 求发布 基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本基金E类 份额 具备 上市 交 易条件 ,于2014 年12 月8 日 开始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交易 。 (二)E 类基金 份额 的上市交 易


本基金E 类基金 份额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的 上市交 易需 遵照《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则》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三)终 止上市 交 易


E 类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后,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可 终止基 金份 额的上 市 交易,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 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E类 基金 份额上市 的决 定后按 相关 法律法 规 要求发 布E 类基 金份 额终 止 上市交 易公 告。


93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 规、 规章 禁止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 。 (二)申 购、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A类/B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的场 所包 括: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直 销网 点 及网上 交易 系统(www.efunds.com.cn) ; 2 、各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开 办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 点。 3 、投资 者还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或者 指定 的基金 销售 机构以电 话或 互联网 或其 他电子 交 易方式 进行 申购 、赎 回 , 具体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本基金E 类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场 所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 应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 位。具 体会 员单 位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三)申 购、赎 回 的开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5 年2 月17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A 类/B 类 基 金份额 的日常 申 购、 赎回 业务,于 2014 年11月24日 开始 办理 日常E 类基 金份 额的 日常 申 购、赎 回业 务。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 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原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视情 况决 定E类 基金 份额 开始 申购 、 赎回及 上市 交易 的时 点。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四)基 金份额 分 级 本基金 分设 三类 基金 份额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和E 类 份额 。 各 类基 金份额 分 设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收取 不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 分别 公布 基 金日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收益 率 。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代码 为110006 ,B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代码 为110016 ,E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代码 为511800 。 A 类、B 类 和E 类基 金份 额 的最低 申购 限额 和适 用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 率( 年费 ) 0.33% 0.33% 0.33% 托管费 率( 年费 ) 0.10% 0.10% 0.10%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 0.25% 0.01% 0.25%


94 首次申 购最 低 限 额 无 (直销 中心 为50000 元) 1000 万元 1 份 追加申 购最 低 限 额 无 (直销 中心 为1000 元) 10 万元 1 份 基金代 码 110006 110016 511800 注:1 、本 基金B 类 基金 份 额 当期 基金 收益 结转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暂 不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2、E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申 购 份额 为1 份或 1 份的 整数 倍 。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 在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 若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达 到或超 过 1000 万 份时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 账户持有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B 类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 在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 若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 1000 万份 时,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 有的B 类基 金份 额降级为 A 类基 金份 额 。 如果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 构于基金存续期内的 某一 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 的基 金份额进 行了升 降级 处理 , 那 么投 资者在 该日 对升 降级 前的 基金份 额提 交的 赎回 、 基 金转换 转出 、 转 托管等 申请 将确 认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投资 者可 于升 降级后 的下 一个 开放日 起就 升级 或降 级后 的基金 份额 提交 赎回 、基 金转换 转出 及转 托管 申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调 整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等级 数 量、对 各 类 基金 份 额 计 提 的销售 服 务年 费率,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 购、赎 回 的原则 1 、申购 赎回的 “确定 价” 原则,即 申购 和赎回 本基 金的价格 以每 份基金 份额 面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E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份 额申 购、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份 额申 请 ,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在 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E 类基金 份额 在当 日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在 当日基 金交 易时 间内 提交 后不得 撤销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日收 益为 基准,为 投资 者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账户 内待 结转 的基 金收 益将与 赎回 款项 一起结 算并 支付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部分 赎 回A 类 基金份 额 或B 类 基金 份额 时, 其 账户 内的 基金收 益不 结转 , 如 待结 转的基 金收 益为 负, 则部 分赎回 后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需足以 弥补 待结 95 转的负 收益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 回 E 类 基金 份额 时, 其 对应 比例 的待 结转 的基金 收益 将立 即结清 , 以现 金支付 给投 资人 , 如 待结 转的基 金收 益为负 , 则从 投资人 赎回 基金款 中按 比 例 扣除。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A 类 基金 份额 或 B 类 基 金份额 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金 管理 人按先 进先 出 的 原则 , 即 对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处 理时 , 注 册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注册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额 后赎 回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赎 回 E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按 照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和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相关 业 务 规 则办 理。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六)申 购、赎 回 的程序 1 、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 账户 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2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规 定的 基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日)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工 作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投资 者可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 到 其提出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询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 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将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于 T+1 日从基 金托 管账 户划 出, 经销售 机构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书 有关 规定 处理 。 (七)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限额 投资者通 过 非 直销销 售机 构 或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 或追 加申购A 类基 金份额 无 单笔最 低限 额 ;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A类 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50000 元, 追加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 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投资者 首次 申购B类 基金 份 额 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1000万元 , 追加申购B类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 民币10 万元 。 投资者 在场 内 申购E 类基金 份额 单笔申 购 份额 为1份或1份的 整数 倍。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各 96 销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B 类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将当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金份 额或 采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限额 的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和B类 基金 份额 不 对单笔 最 低 赎 回 及 最低 持 有 份额 进行 限 制 。 投资 者 在 场内 赎回 本 基 金E 类基 金 份 额单 笔赎 回 份 额 为1 份或1 份的 整数 倍。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各销 售机 构对 赎回 份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时 遵循 该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或调 整上述 申购 、赎回的 程序 及有关 限制 ,但应 最 迟在调 整生 效前 三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八)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费 率 为0。 2 、强 制赎 回费 用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 发生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且 偏离度 为负 的情形 时,对当 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 额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指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上 的 部分) 征收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 金利 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九)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价格 A 类基 金份 额和B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每份基 金单 位1.00 元;E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单 位 100.00 元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例一: 假 定 T 日某 投资 者 投资 10,000 元申 购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97 申购份 额 10,000 份 申购份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例二:假 定某投 资者 在T日部 分赎回10,000.88份A类 基金份额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额 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88 ×1.00 = 10,000.88 元 赎回金 额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四 舍五 入,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十)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投资 者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工作 日 为投资 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正常 情况 下, 投 资者 不晚 于 T+2 工作 日起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规定为 准。 2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十一) 巨额赎 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 式 为体现 赎回 申请 占基 金资 产的实 际比 例及 其影 响, 在认定 巨额 赎回 的过 程中 , 应将 每一 份E类 基金 份额 折算 为100 份A类 基金 份额 或B类 基金 份额。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A类 和B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扣除 申 购申请 总数 后的 余额 ) 与A 类和B 类基 金份 额 净 转出 申 请 (转 出申 请总 数扣 除转 入申请 总数 后 的余额 ) 之和 超过 前一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额数 的10% , 即 认为A 类/B 类基 金份 额 发 生 了巨额 赎回 。 单个开放 日中 ,本基 金E 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 数扣 除申购 申 请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日基金 份 额 总份 额数 的10% , 即 认为E类 基金 份额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A类/B类 基金 份额 巨额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A 类/B类 基金份 额 巨 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该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A类/B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A 类/B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98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A 类/B类基金份额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该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 当 日接 受A 类/B 类 基金 份 额 赎 回比 例 不 低 于 该基 金 总 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A类/B 类 基金 份 额的 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A 类/B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A类/B 类 基 金份额 赎回 申请 量占A 类/B类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其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者A 类/B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申 请未能 受理部 分 , 除投资 者在提 交A类/B 类基金 份额 赎回申 请时明 确作出 不参加 顺延 下一个 开放日 赎回的 表示 外 ,将 自动顺 延至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 理。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A 类/B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以此类 推 ,直 到其赎 回申 请全部 得到满 足为止 。投 资者在 提出A 类/B 类 基金份 额 赎回 申请时 也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 具体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由 基 金管理 人 另 行公 告 。 (4) 当 发生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并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 人的公司 网站 或 销售 机构 的网点刊 登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5)本 基金连 续两日 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和转 出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申 请可 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 指 定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E 类基金份 额的 赎回按 照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办 理 。 本 基金 连续 两日 以上( 含本 数)发生 E 类基 金份额 的巨额 赎回时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 受 E 类基金份 额的 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 E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十二)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销 售机构 、注 册登 记机 构等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的情形 ; (6)为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特定 市场 条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 一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申购 , 具体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公告 为准 。 (7)当 影子定 价法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正偏离 度 绝对值 达 到0.5%时。


99 (8)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发生 上述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应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支付 时, 将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余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兑 付。 除因上 述 (1) 至 (4) 的情 形外,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在 以下情 况发 生时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接 受投资 者 的E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 (1) 当日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 E 类 基金 份额 数量 限制的 赎回 申请 ; (2)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销 售机构 、注 册登 记机 构等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E 类 基金份 额 赎 回的 情形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10%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 《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4 、基金 暂停申 购、赎回 时 或恢复申 购和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相应 法律 法规进 行 信息披 露 。


100 十、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一) 基 金转换 开 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5 年2 月17 日开 始办 理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业务 , 具 体 实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 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暂不 参与基 金转 换业 务。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二) 基 金转换 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 ,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当日 的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全部 转出 基金 份额 时,其 账户 内待结转 的基 金收益 将一 起 转出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转出 基金 份额 时, 其账 户内 的基金 收益 不结 转; 如待 结转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则转出 后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需大 于待 结转 的负 收益; 4 、基金 份额在 转换后 , 转 入的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将 自转入的 基金 份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5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6 、投资 者可在 同时销 售拟 转出基金 及转 入基金 的销 售机构处 办理 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销售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7 、投资 者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时,转 出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 回状 态,转 入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8 、转换 业务遵 循 “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 份额 注册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9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101 (三)基 金转换 的 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工 作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投 资 者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 查询成 交情 况。 (四)基 金转换 的 数额限制 由本基 金转 换到 易方 达旗 下其 他 开放 式基 金时 ,最 低转出 份额为1 份基 金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成功 转 换到 本 基金 后, 其 最 终获 得 的是A 级还 是B 级 基 金份 额, 以注 册登 记 机 构 根据 本基金 的升 降级 规则 确认 的结果 为准 , 升降 级规 则具 体见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相关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基 金转换 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和 基金 申购补 差 费用构 成, 其中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 基金 转换 费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市场情 况 调整 基 金 转换 费 率 ,转换 费 率 如 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 应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六)基 金转换 份 额的计算 方式 基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A =[B ×C ×(1-D)/ (1+G )+F]/E H = B ×C× 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102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申 购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申 请当 日 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 基 金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 货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增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和易 方达 天天 发 货 币市 场基金 ) 或者 短期 理财 基金 转出时 对应 的 累计未 付收 益 ( 转出 基金 为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基金 、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和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基 金 ) ;H 为转 出基 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 两 部分 构成 。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申 购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收 取申购 补差 费用 。 申 购补 差 费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 转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差额 进行 补差 , 具体 收取情 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 的 申购 费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 并见 相关公 告 。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按照 各 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及最 新 的 相 关 公告 约 定 的 比例 归 入 基 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投 资者可 以发起 多次 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 笔申 请单独 计算 。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部分 转出 10,000 份 易方 达货币 市场 基金 至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 二号混 合型 基金 份额 ,转 出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0 元, 转入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 合型基 金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 假 设该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0.00% , 申 购补 差 费率 为2.0% , 则可 获得 转 入基金 的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0000 =10,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0,000.00 ×0.00%=0.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0,000.00-0.00 ) ×2.0%÷(1+2.00%)=196.08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196.00 =196.08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0,000.00-196.08=9,803.92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9,803.92 ÷1.020=9,611.69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00 元 0.00 元 196.08 元 9,803.92 元 1.020 元 9,611.69 份


103 注: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 数基金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入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方 达价 值精 选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讯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中小盘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汇 混合 型 基 金、易 方达 科翔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沪深 300ETF 联接 基 金、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业 股票 型 基金 、 易 方达 医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安 心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资源 行业 混 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创业 板 ETF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双 债增 强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纯债 债 券型基 金、 易方达 沪 深300 量化 增强 基金、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达 裕丰 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 方达 高等 级信 用债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用 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兴成 长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达裕 惠回 报定期 开放 式混 合型 发起 式基金 、 易方 达 月月利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财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天 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纯债1 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增 金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沪 深300 非银行 金 融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创新 驱 动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新 经济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裕如 混 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新收 益混 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改革 红利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常态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达 新利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新鑫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新丝 路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安心 回 馈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新 享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新 益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国 防军工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享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景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恒 久添 利 1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 基金、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财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黄 金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富 惠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瑞 选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 裕景 添 利 6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基金、 易方 达中 债 7-10 年 期国开 行债 券指 数型 基金 、易方 达信 息产 业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 裕鑫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丰和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科瑞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发 货币 型 基 金、 易 方达 供给 改革 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瑞通 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瑞程 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安 盈 回 报 混 合型 基 金 、 易方 达 瑞 弘 混 合型 基 金 、 易方 达 丰 惠 混 合型 基 金 、 易方 达 深 证 成指 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掌 柜 季季盈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 环保 主题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中 债3-5 年期 国债 指数 、 易 方达瑞 智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瑞 兴混 合型 基金 时, 转入份 额的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七)基 金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转 出 基金份 额 、 增 加转入 基金 份额的 权益 登记 手续 。 正 常情况 下 , 投 资者不 晚 于 T+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104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八)基 金转换 与 巨额赎回 当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转 出与 基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采取 相同的 比例确 认 ( 另有公 告的除 外 ) ; 但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部 分转 出申请 的情况 下 ,对 未确 认的 转换 申请 将不予 顺延 。 (九)拒 绝或暂 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入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5)为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特定 市场 条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 一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申购 , 具体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公 告 为准 。 (6)当 影子定 价法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正偏离 度 绝对值 达 到0.5%时。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转 出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它 原因而 出现连 续巨额赎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 难; (4)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 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当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 、 发 生基金合 同或《 招募说 明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项 ,但基 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 、基金 暂停 转 换或暂 停后 重新开放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105 十一、基 金的非 交易过户 、转托 管、冻结 与质押 ( 一)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包 括 继承 、捐 赠 、 遗赠、 自愿 离婚 、分 家析 产、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资 产售 卖、机 构清 算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强制执行, 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适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 资者 。 其 中: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 基金 会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遗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 自愿离婚” 指 原 属夫 妻共 同 财 产 的 基 金 份 额因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愿 离婚 而使 原 在 某 一方名 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 分家 析产 ”指 原属 家庭 共有 (如 父子 共有 、 兄 弟 共有等 )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家庭 成员 名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 名下的 行为 ;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 组 织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的 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机 构合 并或 分立 ”指 因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资 产售 卖 ” 指一 企业 出售它 的下 属部 门 ( 独立 部门 、 分 支机 构或生 产线 ) 的 整体 资 产给另 一企 业的 交易 , 在这种 交易 中, 前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随 其他 经营 性资产 一同 转让 给后者 , 由后 者一 并支 付对价 ; “机 构清 算 ” 是指 机构 因组织 文件 规定 的期 限届 满或出 现其 他解 散事 由 , 或因其 权 力机关 作出 解散 决议 , 或依法 被责 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致 解散 , 或因 其他 原因解 散 , 从 而进入 清算程 序(破 产清 算程序 除外) , 清 算组( 或类似 组织, 下同 )将 该机构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分 配给 该机 构的 债权人 以清 偿债 务 , 或将 清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 产中 的基金 份额 分 配给机 构的 股东 、成 员、 出资者 或开 办人 ;


“ 企业破 产清 算 ”是 指一 企业法人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企 业破 产法( 试行) 》或《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十 九章 的有 关规 定被 宣告破 产, 清算 组依 法将 破产企 业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业 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其中, 因继 106 承、 捐 赠、 遗赠、 自愿 离 婚、 分 家析 产原 因 导 致的 非交易 过户 向基 金销 售网 点申请 办理 , 因 国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构 合并或 分立 、 资 产售 卖、 机构清算 、 企业 破产 清算 、 强制 执行 原因 导致的 非交 易过 户直 接向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统 一申 请办理 。 (三) 符合条 件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和B 类 基金 份额 的 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两个月 内办 理 ;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A 类基 金份 额或B 类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场外 销 售机 构的 转托管 手续 ,转 托管 业务 由各销 售机 构负 责受 理。 (五) A 类基 金份 额或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A 类基 金份 额 或 B 类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包 括现金 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六)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 A 类基 金份 额 或B 类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七)E 类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冻结 与 质押按 照按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办理 。


107 十 二、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在确保 本金 安全 和高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追 求超 过基 准的回 报。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三)投 资理念 主动判断 短期 利 率变 动, 合理 配 置组 合期限 结构 , 积极把握 市场 套 利机 会, 稳定获 取 超 额收益 。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为投 资者 提供 短期现 金管 理工 具 , 因 此本 基金最 主要 的投 资策 略在 保持安 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尽可 能 提升 组合 的收 益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分 为两 个层次 , 其中 战略 资产 配置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宏观经 济 走势、 国家 货币 政策 、 资 金供求 、 利 率期 限结 构变 动趋势 等的 研究 与判 断, 预测货 币市 场利 率水平 ,确 定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 战术资产配置部分主 要包 括交易市场和 品种 选择 等, 将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 况, 结 合各 品种 之间 流动 性、 收 益性、 信用 等级 和到 期期限 等因 素, 确定 组合 的各品 种比例 , 在保证 组合 低风 险 、 高流 动性的 前提 下尽 可能 提升 组合的 收益 。 同时 , 管 理人 还将积 极把 握 短期 市场 出现 的套 利机 会。 由于 市场 分割 、 信 息 不对称 等情 况会造 成 市 场在 短期 内 的 非有效 性 , 这种 非有 效性 会带来 一定 的套 利机 会,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跨市场 套利 、跨 品种 套利 、跨期 限套 利等 策略 积极 把握市场 出 现的 套利 机会 。 由于新 股、 新债 发行 以及 季节效 应等 因素 会使 市场 资金 供 求关 系短 期内 发生 变化, 这种 变化会 带来 市场 短期 收益 率的上 升, 基金 管理 人将 积极利 用这 种 机 会获 得超 额收益 。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税后活 期存 款利 率( 即活 期 存款利 率×(1 - 利息 税率)) 1 。 货币市场 基 金作 为 现 金管 理的工 具 , 采 用活 期存 款税 后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更能体 现 本基金 良好 的流 动性 。 当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市场 有更加 适合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此 基准 进行 调整 ,并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 根据 2008 年 12 月25 日 《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 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108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 的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都 低于 股票基 金 、 债券 基金 和混 合基金 。 (七)投 资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场 走势 。 2 、决 策程 序 (1) 研 究员提 交有 关宏 观经济分 析、 投资策 略、 债券分析 等各 类报告 和投 资建议, 为 投资运 作提 供决 策支 持; (2) 基金 经理 根据 研究 员的报 告和 对市 场走 势的 判断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 按照公 司制 度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3) 基 金经 理制定 具体 的投资 方案 , 构造投 资组 合及操 作方 案 , 进行 投资 组合的 日 常 管理; (4) 集 中交 易室依 据基 金经理 的指 令 , 制定 交易 策略并 执行 交易 , 交 易情 况及时 反 馈 到基金 经理 ; (5)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出具 基金 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理 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调整投 资组 合时参 考; (6) 基金 经理 定期 检讨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成效 ,并 进行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 (八)投 资组合 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以 下规定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109 (5)本 基金应 保持足 够比 例的流动 性资 产以应 对潜 在的赎回 要求 ,其投 资组 合应当 符 合下列 规定 : 1)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2)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5) 项第 1 )点 规定外, 因 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或 上述 条款另 有约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 本 基金将 相应 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制 规 定。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110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 资 证券产生 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一) 基金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二) 基金 的 投 资组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复核 了本 投资 组合报告 的内容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2017 年4 月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3,584,028,266.70 36.39 其中: 债券 13,584,028,266.70 36.3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7,024,326,017.41 45.6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024,394,387.40 16.14 4 其他资 产 696,728,743.14 1.87 5 合计 37,329,477,414.65 100.00 注: 在报 告期 内, 根据 流 动性管 理的 需要 , 本 基金 提前支 取了 部分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失 的存 款。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11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7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81,089,149.45 2.7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上表 中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天以 内 56.74 5.6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0.28 - 2 30天( 含) —60 天 2.6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1.39 - 3 60天( 含) —90 天 20.98 -


11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8.7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0.44 - 5 120天 (含 ) —397 天 (含 ) 15.5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04.60 5.61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5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国家债 券 993,140,415.79 2.8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25,272,834.80 8.5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25,272,834.80 8.5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9,565,615,016.11 27.09 8 其他 - - 9 合计 13,584,028,266.70 38.48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745,044,399.57 2.11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113 (张) 比例( %) 1 150214 15 国开 14 16,000,000 1,577,795,660.61 4.47 2 111710042 17 兴 业银 行 CD042 10,000,000 996,088,306.57 2.82 3 179927 17 贴 现国 债27 10,000,000 993,140,415.79 2.81 4 111609365 16 浦发 CD365 10,000,000 985,398,032.14 2.79 5 111711183 17 平 安银 行 CD183 6,000,000 587,738,797.38 1.66 6 111707152 17 招 商银 行 CD152 5,000,000 494,008,497.19 1.40 7 111711224 17 平 安银 行 CD224 5,000,000 486,021,145.47 1.38 8 111711221 17 平 安银 行 CD221 5,000,000 485,763,102.41 1.38 9 111714191 17 江 苏银 行 CD191 5,000,000 483,570,479.13 1.37 10 170401 17 农发 01 4,700,000 464,192,222.01 1.31 7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23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476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76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2582%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包括 票据)购 买时 采用实 际支 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 用) 确定初 始 成本, 按实 际利 率计 算其 摊余成 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日 计提 收益 ; 2 )基金 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 列示,按 实际 利率在 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息 ;合同 利 率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的 ,也可 采用 合同 利率 计算 确定利 息收 入;


114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实 际协 议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17 平安 银行CD183 ( 代码:111711183)、 17 平 安银 行CD221 (代 码:111711221)、 17 平 安银 行CD224 (代 码 :111711224 ) 为 易方 达货 币市场 基金 的前 十大 持仓 证券 。2017 年 3 月 29 日, 中国 银监 会针 对平安 银行 内控 管理 严重 违反审 慎经 营规 则; 非真 实转让 信贷 资 产; 销售 对公 非保本 理财 产品出 具回 购承 诺、 承诺 保本 ; 为 同业 投资业 务提 供第三 方信 用 担 保;未 严格 审查 贸易 背景 真实性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业务 ,处 以人 民币 1670 万元的 行政 处 罚。 17 招 商银 行CD152 ( 代码: 111707152 )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前十 大持 仓证 券。2017 年3 月 29 日 , 中 国银 监会 针对招 商银 行批 量转 让个 人贷款 , 处以 人民 币 50 万 元的行 政处 罚 。 本基金 投资17 平安 银行 CD183 、17 平 安银行 CD221 、17 平 安银行CD224 、17 招商银 行 CD152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公司 投资 制度 的规 定。 除 17 平安 银行CD183 、17 平安银 行CD221 、17 平安 银行CD224 、17 招商 银 行 CD152 外,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5,661,850.00 3 应收利 息 62,026,603.57 4 应收申 购款 339,027,789.57 5 其他应 收款 12,500.0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96,728,743.14


115 十 三、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5 年 2 月 2 日 ,本 基金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 所示: 1 、A 级基 金最 近 10 个 完整 会计年 度及 截 至 2017 年6 月 30 日的 收益 率与 同期 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7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2 月31 日 3.0121% 0.0059% 2.7850% 0.0019% 0.2271% 0.0040% 2008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 3.5532% 0.0068% 3.7725% 0.0012% -0.2193% 0.0056% 2009 年1 月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 1.8550% 0.0098% 0.3600% 0.0000% 1.4950% 0.0098% 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 1.6974% 0.0050% 0.3600% 0.0000% 1.3374% 0.0050%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 3.9230% 0.0046% 0.4697% 0.0001% 3.4533% 0.0045%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4.2129% 0.0029% 0.4190% 0.0002% 3.7939% 0.0027%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4.1752% 0.0028% 0.3500% 0.0000% 3.8252% 0.0028% 2014 年1 月1 4.8261% 0.0151% 0.3501% 0.0000% 4.4760% 0.0151%


116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3.1206% 0.0060% 0.3506% 0.0000% 2.7700% 0.0060%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2.4393% 0.0013% 0.3506% 0.0000% 2.0887% 0.0013%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6223% 0.0024% 0.1737% 0.0000% 1.4486% 0.0024% 2 、B 级基 金最近 10 个 完整 会计年 度及 截 至 2017 年6 月 30 日的 收益 率与 同期 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7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2 月31 日 3.2589% 0.0059% 2.7850% 0.0019% 0.4739% 0.0040% 2008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 3.8006% 0.0067% 3.7725% 0.0012% 0.0281% 0.0055% 2009 年1 月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 2.0997% 0.0098% 0.3600% 0.0000% 1.7397% 0.0098% 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 1.9418% 0.0050% 0.3600% 0.0000% 1.5818% 0.0050%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 4.1708% 0.0046% 0.4697% 0.0001% 3.7011% 0.0045%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4.4618% 0.0029% 0.4190% 0.0002% 4.0428% 0.0027%


117 月31 日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4.4254% 0.0028% 0.3500% 0.0000% 4.0754% 0.0028%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5.0776% 0.0151% 0.3501% 0.0000% 4.7275% 0.0151%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3.3685% 0.0060% 0.3506% 0.0000% 3.0179% 0.0060%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2.6859% 0.0013% 0.3506% 0.0000% 2.3353% 0.0013%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7438% 0.0024% 0.1737% 0.0000% 1.5701% 0.0024% 3、E 类基 金截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的收 益率 与同 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4 年11 月27 日 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0.4792% 0.0079% 0.0336% 0.0000% 0.4456% 0.0079%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3.1180% 0.0060% 0.3506% 0.0000% 2.7674% 0.0060%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2.4373% 0.0013% 0.3506% 0.0000% 2.0867% 0.0013%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6210% 0.0024% 0.1737% 0.0000% 1.4473% 0.0024% 2014 年11 月27 7.8581% 0.0045% 0.9112% 0.0000% 6.9469% 0.0045%


118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注 : (1 ) 根据 《 关 于 易 方达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实 施基 金份 额 分 级 的 公 告》 , 本 基金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实 施分 级, 分 级后本 基金 设两 级基 金份 额:A 级 基金 份额 和 B 级 基金份 额,升 级后 的B 级 基金 份额 从 2006 年7 月 19 日 起享 受 B 级基金 收益 。 (2)相 关财务 指标中 的 “净值收 益率” ,A 级 基金 按分级前 后延 续计算 ,即 本基金 分 级前的 数据 全部 纳 入 A 级 基金 进 行核 算;B 级 基金 自 2006 年7 月19 日 开始 计算。 (3 ) 自 2014 年 11 月 21 日起 , 本 基金 增设E 类 份 额类别 , 份额 申购 首次 确 认日 为 2014 年11 月27 日。


119 十 四、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 金 所购买的 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款 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票 据投 资及 其应 计利 息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应 计利 息 ; 8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需按有关规定 开立基金专 用银行存款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自有 的 财 产账 户以 及其它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互 独立。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自 身相 应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消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除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固 有财产 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120 十五、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出 基金收 益。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 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本 基金目 前投 资 工具的 估值 方法 如下 : (1)基 金持有 的债券 (包 括票据) 购买 时采用 实际 支付价款 (包 含交易 费用 )确定 初 始成本 ,按 实际 利率 计算 其摊余 成本 及各 期利 息收 入,每 日计 提收 益; (2)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 本列示, 按实 际利率 在实 际持有期 间内 逐日计 提利 息;合 同 利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 的,也 可采 用合 同 利 率计 算确定 利息 收入 ; (3)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以本金 列示 ,按 实际 协议 利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利 率和 交易市 价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对 基金 持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影 子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负偏 离 度 绝 对值 达 到 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 调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 准备金 或者 固 有资金弥 补潜 在资产 损失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方 法对 持有投 资组 合的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方 法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性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121 新规定 估值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资 产估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 完成基金资 产净值的估值 后,将估值 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本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 行复核 , 复核 无误后 加盖 业务公 章 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估 值错误 的 处理方式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当基金 资产 估值出 现差错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予以 纠正, 尽快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估值错误 偏差 达到或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管 理人 按上 述( 四 ) 估值 方法 的 第 2 、3 条 方法进 行计 价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 由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 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 、如 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122 十 六、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配 原 则 1 、本 基金 每日 将 A 类 基金 份额和B 类 份额 的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分 配给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该收 益将 于下 一工 作日会 计确 认为 实收 基金 ) 。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每月 15 日 ( 如遇 节假日 顺延 ) 集 中支 付收 益, 结 转为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对 于可 支持 按日 支付 的销售 机构 , 本 基金的 收益 支付 方式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双方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按日 支付 。 不论何 种支 付 方式 , 当 日收 益均参 与下 一日的 收益 分配 ,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际 获得 的投资 收益。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1 个 月时 可不结 转。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的精 度为 0.01 元, 第三 位采用 去尾 的 方式,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 直到 分完 为止 。 2 、本 基金 每日 将 E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分 配给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记 入 E 类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 账户 ( 该收 益将 于下 一工 作日会 计确 认为 实收 基金 ) ,当日 收益 参 与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若 E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账户内 的累 计收 益不 低于 100 元 时, 则 100 元 整数 倍的 累计 收益 将兑付 为相 应 E 类 基金 份 额。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的精 度为 0.01 元, 第三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因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配 ,直 到分 完为 止 。 3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分红方 式均 为红 利再 投资 。 对按 月支 付收 益的 情形 , 如 A 类 基金份 额 和B 类 基金 份额 当月累 计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为正, 则为 持有 人增 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如当月 累计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负 , 则为 持有 人缩减 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对 按日 支付 收益的 情形 , 如A 类 基金 份额和B 类 基金 份额当 日 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为正, 则为 持有 人增 加相 应 的基金 份额 ; 如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 负, 则 为持 有人 缩减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可通 过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取现 金收 益。 4 、对 按月 支付 收益 的情 形 , 在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全 部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其 账户在 本月 累计的 基金 收益 将立 即结 算, 并随 赎回 款项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 如 本月累 计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 则扣 减赎 回金 额 ; 在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B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部分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不 结算基 金收 益 , 而是 待全 部赎回 时再 一并 结算 基金 收益 。 对 按日 支 付收益 的情 形, 在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B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其 账户 在 当日 的基 金收 益将 立即 结算, 并随 赎回 款项 一起 支付给 投资 者, 如当日 的 基金收 益为 负 , 则扣减 赎回 金额;在 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B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部 分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不结 算基金 收益 , 而 是待 全部 赎回时 再一 并结 算基 金收 益。 在E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 对应 比例 的累 计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以现 金支 付给投 资人 , 如 累计 的基 金收益 为负 , 则 扣减赎 回金 额。


123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 卖出 E 类 基金 份额 时, 不支 付对应 的收 益, 全部 卖出 E 类基金 份额时 , 以现 金方式 将全 部累计 收益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结 清 。 若 累计收 益为 负, 则投 资人 应 当以现 金方 式全 额弥 补, 否则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追 索相 应收 益及损 失。 6 、 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有 T 日分 红权 益 , T 日赎 回的基 金份 额仍 享 有 T 日 分红权 益。 当日买 入 的E 类 基金 份额 自买入 当日 起享 有基 金的 分红权 益 ; 当 日卖 出的E 类 基金份 额自 卖 出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分红权益 。 7 、相 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中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收益分 配权 。 8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件 下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 则 和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配 的 确定与公 告 1 、本基 金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披露该 开放 日 各 类 基金 的收益情 况, 包括 基 金日 收益和 基 金七日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则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各 类 基 金 日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各 类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金 日收 益和七 日收 益率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并按 有关 规定备 案和 公告。 2 、计 算方 法: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日收益=[当 日该 类 基 金的 已实现 收益/当 日该 类基 金 的总份 额] ×10000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日 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的 已 实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金 的 总份 额] × 1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 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某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公 历日 ( i= 1,2 ……7)的 某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日 收益 , 某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采 取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 点后三 位, 如不 足 7 日, 则 采取上 述公 式 类似计 算。 3 、 本 基金 每月 15 日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集中 支付 收益, 对每 月例 行的 收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告 。 (四) 收 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124 十 七、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运 作 有关的费 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7) 证券 交易 费用 ; (8)E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费 用及上 市年 费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理 费按 基金前 一日 的资产净 值乘 以 0.33 %的 管理费年 费率 来计算 ,具 体计算 方 法如下 :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前 一日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年 管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的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该 基金 前一日 资产 净值 乘 以 0.10% 的托 管费 年费 率来 计算 。 计算方 法 如下: 每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前一日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年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的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以 及 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服务 等 活动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务年 费率 为 0.25% ,B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年费率 为 0.01% ;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25%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125 每日应支 付的 各 类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前 一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R ÷当年 天 数 R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 销售 服务年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的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4)上 述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中(4) 至(7 )项 费用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 上述1.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8 ) 项 费用 由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实际 支出 支 付 , 由E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经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公告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 、基 金申 购费 (1) 申购 费率 :0 (2)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公 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申购份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财产 。 2 、基 金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0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赎回金 额 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四 舍五 入,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3 、基金 转换 费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126 4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 据市 场情况调整 基 金转换 费率 ,转换费 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管 理 人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127 十 八、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帐本位 币, 记帐 单位 是人 民币元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基 金会 计帐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安 永华 明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其 它 规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 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128 十九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它有 关规定 进行。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 至少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一种媒 体上 公告 。 (一)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编制 并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 。 (二)定 期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一系列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法规 编制 , 包 括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 基 金收益 公告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在 指 定媒 体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年度报 告: 本基 金的 年度 报告经 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本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半年度 报告 :本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在本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结 束后 的60 日 内 公告。 季度报 告: 本基 金季 度报 告每季 度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基金收 益公告 : 每开 放日 的次日 披露 该开 放日 各 类 基金的 收益 情况 , 包 括 基 金日收 益和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则 于节假 日结 束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各 类 基金 日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各 类基金 七 日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金 日 收益和 七日 收益 率。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有关 规定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四十 五日 内 编制 并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 (三)临 时报告 与 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发生 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 交易 价格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项 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 托管人 必须 按照法 律 、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 定 及时报 告并 公告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及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或 发生 其他 重大 变更 事项;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4 、基金 管理人 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托管部 负责 人变 动; 5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之内 变更 超 过 50% ;


129 6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的主 要业 务人 员 一 年内 变更 达30% 以上 ; 7 、涉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资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重 大诉讼 、仲 裁事 项; 8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9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0 、基 金经 理更 换; 11 、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 售份额 发售 机构 ; 12 、变 更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13 、更 换为 基金 审计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 14 、 基 金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相 关机 构出 现有 关事 项, 可 能影 响投 资人 对基 金风险 和未 来表现 的评 估; 15 、重 大关 联事 项; 16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事项 ;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9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的 变更; 20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21 、基 金合 同生 效开 始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办 理;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 等费率 水平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支 付;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 26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7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28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重大 事项 。 (四)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其所 提 供的文 本与 所公 告文 本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30 二十、风 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具 , 货 币市 场可 能会 因为宏 观经 济形 势、 宏观 政策等 各种 因素的 变化 而波 动, 从而 产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资 方 向包 括 债券 、 票据 和银行 存款 , 其 收益 水平 直接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但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 限控 制 在180 天以 内, 通 过组 合剩 余期 限的 调控, 可以 在很 大程 度上 规避利 率变 动导 致的风 险。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 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不能 按期 还本 付息或 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回 购到 期履 行交 割责 任时 , 不 能 偿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都 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信用风 险。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是指 因 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 , 从 而带来 基金收 益波动 的风 险。 货 币市场 工具的 流动 性相对 较好, 但是在 特殊 市场情 况下( 如 加息或 市场资 金紧张 的情 况下)也 会出现 部分 品种的 成交量 不足的 情形, 此时 如果基 金赎回 量 较大 ,可 能因 流动 性风 险的存 在导 致基 金收 益出 现波动 。 ( 四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1 、 由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特 殊要求 ,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需 求,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险 。


131 2 、本 基金 E 类基 金份 额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对于 选择 买卖 的投 资者 而言, 交 易费用 和二 级市 场流 动性 等因素 都会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投 资者 的投 资收 益 。 由 于 买入 卖出 时 如有 交 易费 用会 降低 投资 者的投 资收 益 ; 另外 , 二 级市场 的价 格受 供需 关系 的影响 , 可能 高 于或低 于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 形 成溢 价交 易或折 价交 易。 当溢 价交 易时 , 买 入 份额的 投资 者以 高于面 值的 价格 买入 本基 金, 投 资收 益减 少, 而 卖出 份额的 投资 者以 高于 面值 的价格 卖出 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增加 ; 当 折价交 易时 , 买 入份 额的 投资 者 以低 于面 值的 价格 买入本 基金 , 投 资收益 增加 ,而 卖出 份额 的投资 者以 低于 面值 的价 格卖出 本基 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3 、由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要 求对 本基金 E 类基 金份 额 当 日 的赎回 申 请进行 总量 控制 ,所 以投 资 者可 能面 临无 法及 时赎 回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4 、各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部 分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未付 收益的处 理不 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需要在 实际 投资 过程 中加 以关注 : (1) 在 E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比例 的累 计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以 现金支 付给 投资 人, 如累 计的基 金收 益为 负, 则扣 减赎回 金额 。 (2) 对按 月支 付收 益的 情 形,在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不结算 基金 收益 , 而 是待 全部赎 回时 再一并 结算 基金 收益 。 对 按日支 付收 益 的 情形 , 在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不结 算基金 收益 , 而是待 全部 赎回 时再 一并 结算基 金收 益。 5 、基金 管理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撤 销已提交 的 申 购、赎 回指 令的的 处 理不同 。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在 当 日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E 类基金 份额 在 当 日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在 当日基 金交 易时 间内 提交 后不得 撤销 。 6 、收 取强 制赎 回费 用的 风 险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 发生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且 偏离度 为负 的情形 时,对当 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 额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指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上 的 部分) 征收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7 、估 值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发生 影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本基 金可 能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用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持 有投 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进 行调 132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由此 , 本 基金 面 临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或 者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风险 。 8 、申 购暂 停或 被拒 绝 , 以 及赎回 款延 缓支 付的 风险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 离度绝对 值达 到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拒 绝该 笔申 购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期 限内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10% 的, 则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时间 可相 应顺 延。 投 资者 面 临延缓 获得 赎 回 款的 风险 。 (五)其 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 2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 3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133 二十一、 差错处 理 (一)差 错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 错处理 原 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协 助受 损方向 差错 责任方 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134 (三)差 错处理 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35 二十二 、 基金合 同的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 1 、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将宣 布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丧 失基金 管理 资格、停 止营 业等事 由, 不能继 续 担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 销 、丧 失基金 托管 资格、停 止营 业等事 由, 不能继 续 担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托管 机构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由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 从 基金财 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 利时 , 可 以留 置 基金财 产或 者对 基金 财产 的权利 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清 算小 组在 成立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应当 公告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以基 金的 名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6)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136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 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份A类 基金 份额 和每 一份B 类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分 配权 , 持 有的 每一 份E类 基 金份额 与每100 份A类/ 每100 份B 类基 金份 额享有 平等 的分 配权 。 ) 基金财 产 未 按前 款(1) 至(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作 出的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备案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6 、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 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37 二十 三 、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资产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3)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决 定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4)根 据基金 合同规 定销 售基金份 额, 并收取 基金 申购费、 赎回 费及其 他法 律法规 规 定的费 用; (5)担 任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并获 得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注册登 记费 用;选 择和 更换注 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并对 其注 册 登记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6)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决 定开 展认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业务 ; (7)在 基金存 续期内 ,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 定拒绝 和暂 停受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请 ; (8)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9)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或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对基金 资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有 权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或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12) 选择 、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基 金 代 销 机构 的 作 为 或 不作 为 违 反 了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 基金 销 售 代 理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销售代 理协 议赋 予、 给予 、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13) 以基 金资 产负 担因 处理基 金事 务所 支出 的其 他费用 以及 对第 三人 所负 的债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先行支 付的 ,对 基金 资产 有优先 受偿 的权 利; (14)按 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 对 其所投 资的 企业依 法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行使 因投 资于其 他证 券产 生的 权利 ; (15)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组建 或参 加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 (16 ) 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138 权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最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保 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设置 相应 的部门 并 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3)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它 业务或 委托 其它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 (4)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工作 或委托 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固有 财产 相互 独立 , 确 保分别 管理 、 分别计 帐 ; 保证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在 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确保 分别管 理 、 分 别 计帐。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此 义务,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基金资 产,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违背 此款规 定的 , 将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 资产 的原状 、承 担赔 偿责 任;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 财 产; (8)接 受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管理 人履行 本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的监 督;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 的规定 ; (10) 按规 定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并 公告 基金 收益 ; (11) 按照 法律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认、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2)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编 制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3)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因 遵 守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 作出的 披露 不 139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 (14) 依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并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15)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16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7)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但除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不 连带 承担基 金托 管人 的责 任 ; (18)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并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2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21)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过错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行 使追 偿权 ; (22)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 证投 资人能 够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 件 ; (24)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8 ) 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资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基金 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140 资者的 利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法律 、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设 有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收 益; (6)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资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完整,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进 行证 券投 资;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 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2)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方法 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负 责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对基 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等基 金定 期报 告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有 关规 定 ,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41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2) 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取得 本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每份同类 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 按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剩余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要 求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以及 依据本 基金 合同制 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义 务; (10 ) 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他 权 利。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本基 金合 同及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142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财产 亏损 或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返还 持有 基金 过程 中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6)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制定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共同 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份 A 类基金 份额 和每 一 份 B 类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持有 的每 一份E 类 基 金份额 与 每 100 份A 类/每100 份B 类基 金 份额享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为体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第 十一章 、 第 十二 章及 基金 合同其 他条 款中涉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议 召集 权、 召集 权、 计 算到会 或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持有人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数量 、 表 决权 等需要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份额 及其 占总 份额 比例时 , 每 一份 E 类份 额均 与每100 份 A 类/每100 份 B 类基 金份 额 代表同 等权 利。 2 、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 4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 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9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涉及本 基金 的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项 之 一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2 )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5 ) 因 相应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或者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发 生变 动 , 需 要 对基金 合 143 同进行 修改 ; 6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金合 同, 则基金 合同 将根 据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它 情形 。 3 、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时间 及地点由 基 金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代表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 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或均无 法行 使召 集权 的, 代表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至少 提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通 过 指 定媒 体 公 告会 议通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 权益 登记 日;


(4)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144 (6) 其他 注意 事项 。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会 议通 知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且除上 述内 容外还 要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的方 式等。 5 、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具 体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采 取现 场开 会方 式。 (1) 现场 开会


1 ) 本基 金合 同所 指现 场开 会系指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出具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 代理人 出席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 出席。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应 向召 集人 出具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规 章、 本基 金合 同及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人 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时 , 除 应向召 集人 提交 上述 证明 文件外 , 还 应提 交有 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具的有 效书 面授 权书 。 3 ) 现 场开 会 须 符合 以下 条 件时,方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1 ) 本基 金合 同所 指通 讯方 式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2 )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在 以书面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应向 召集 人以 书面 方 式提交 符 合法律 、 法规 和规章 、 本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在以 书面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 应向 召集 人以 书面 方式提 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具的 有 效的书 面授 权委 托书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提 交的 上述有 关证 明文 件 。 不 能满 足上述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所 提交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被视 为无 效, 其代 表的 基 金份额 不计 入参 加表 决的 总份额 。 召集人 在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 意见;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实际送 达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的投 票视 为有 效投 票。 4 )以通 讯方式 开会须 符合 下列条件 方视 为有效 : 本 人直接或 委托 授权代 表出 具有效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145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5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 1 )议 事内 容 包 括“ 召开 事 由”所 规定 的事 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本基 金 10% 以上(含 10%) 基金 总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审议 表决的 议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10 天的 间隔期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首 先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 规定 程序 宣 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及 注意 事 项,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经 律师 见证 或公 证员公 证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 的情况 下,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不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地 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公告 会议通知时应 当同时公布 提案 ;在通知 载明的表决 截 止日期 后第 二天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形 成决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份A 类基 金份 额或 每 一份B 类 基金 份额 具有 一 票表决 权 , 所持每 一 份E 类 基金 份额 具有 100 票 表决 权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 出席基 金份 额 146 持有人 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 加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的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应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 过。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2 )特 别决 议 须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 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涉及 转换本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 基金 合同的 提前 终止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等事 由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与 某一表 决事项 有利 害关系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得就该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代 表的 表决 权份 额不 计入有 效的 表决 权总 额; 但是, 上述 有利 害 关 系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 仍 应 计算 入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之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采 取书面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三名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可 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大 会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代理 人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议, 有 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 主持 人 应 当立 即重 新 清 点并 147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自 决议 事项 通过 之日 起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由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予以 公告 。 除非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 具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和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本 基金合 同的变 更应 经当事人 同意 ,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2)但 在下列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可直 接变 更基金 合同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但 应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因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颁布 之规 定的相 应修 改而导致 本基 金合同 的部 分条款 与 之不符 的, 则基 金合 同自 行适用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颁布 之规 定的 相应 变更; 2 ) 因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本 情况 发生 变更 , 包括 但不 限于 住所 、 法 定代表 人、 组织形 式、 注册 资本 等情 况的变 更; 3 )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并不涉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3)本 基金合 同规定 基金 管理人有 权修 改的事 项, 一经公告 ,即 构成对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变 更后 的基 金合 同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1) 存续期间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60个 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 将宣布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止 的; (3)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丧失基金 管理资 格、停止营业等事 由,不 能继续担 任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它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丧失基金 托管资 格、停止营业等事 由,不 能继续担 148 任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它托 管机 构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6)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由。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 从 基金资 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 利时 , 可 以留 置 基金资 产或 者对 基金 资产 的权利 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六)争 议的处 理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首 先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自一 方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60日 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提 交仲裁 的争 议 之 外,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规 定。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 投资者作 为一 方当事 人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一方 或 数方作 为另 一方 当事 人之 间发生 争议 , 首 先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自 一方 书面 要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向 有管 辖权 的人民 法院 起 诉,也 可将 事后 达成 的仲 裁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 请仲 裁。 (七)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代 销机 构办 公场 所 查阅; 投 资 者 也 可 在支 付 一 定 工本 费 后 获 得 本基 金 合 同 复印 件 或 复 制 件, 但 应 以 基金 合 同 正 本为 准。


149 二十 四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仟 柒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万 叁仟 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之 间 的业务监 督、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0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律 、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法 》 、 《 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按照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4)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基 金托管 人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代 表 基金 对 因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过 错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 向基 金 管 理 人索 赔。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 是 否将 基金 资产 和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定期 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 关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规 、 151 《基 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代 表 基金 对 因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过 错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 向基 金 托 管 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资产 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 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 金托管人将遵守《 基金法 》 、 《管 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 资 产 。 (2)基金托管人应 当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 金资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监 控 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范 和减少 风 险 。 (3)基金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于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要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管理办 法》 、 本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基 金资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该 基金 资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固 有资 产与 基金资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 同基金 资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资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与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基金资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基 金资产 严格 分开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的 账簿 ,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6)除依据《基金 法 》 、 《 管理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7)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和 入账 (1)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分别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152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资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 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中,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 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托 管人 和本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可 以根 据当时 市场 的通 行做 法办 理, 而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 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银 监会进 行报 备。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153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7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四)基 金资产 的 财务处理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资产 净 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收 益数 据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 该 基金 日收 益和 基金 七日收 益率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对 收益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 果 传送 给相 应的 基金 管理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 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收 益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 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2) 双方 应每 日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基金 财务 报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日内 完 成;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起 10 个 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年 度报 告 在 154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在月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3)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 一 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当 提供 任何必 要的 协助 。 (六)适 用法律 与 争议解决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 议 之外, 各方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其 他规定 。争 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基 金托管 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 (七)托 管协议 的 修改与终 止 1 、本协 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155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管 理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156 二十 五 、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 记 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 认 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 账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网点和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相 关公告 。 本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暂不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 过程 中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可拨 打如 下电话:400 881 8088 ( 免长途话 费) 。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内容 , 也 可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57 二十六、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 文件的 公告 2017-02-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肯 特瑞 为销 售机 构、参 加肯 特瑞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3-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7-0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朝 阳永 续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朝 阳永 续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3-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宜 信普 泽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7-04-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天 风证 券为 易方 达货币 市场 基 金E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代办 证券 公司的 公告 2017-04-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中 航证 券为 易方 达货币 市场 基 金E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代办 证券 公司的 公告 2017-04-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金 元证 券为 易方 达货币 市场 基 金E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代办 证券 公司的 公告 2017-05-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阜 新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7-06-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中银 国际 证券 开通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参 加中 银国际 证券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6-19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7-06-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蚂 蚁基 金转 换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易 方达 深证 成指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场 外份 额与 易方 达货币 市场 基金 之间 赎回 转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7-07-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联 储证 券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联 储证 券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7-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瓯 海农 商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7-07-20 注: 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158 二十七 、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159 二十 八 、 备查文 件 1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易方 达货币 市场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 《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 《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9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