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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华保本混合(002350)

华安安华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安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九月


重要提 示 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月5日证监许可[2016]21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huaan.com.cn ) 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自2016年2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恒 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保证风险、 到 期赎回风险、 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但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 购 和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8月3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的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理 人 ........................................................................................................................... 11 四、基 金托管 人 ........................................................................................................................... 22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9 六、基 金的募 集 ........................................................................................................................... 32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3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34 九、基 金的保 本 ........................................................................................................................... 47 十、基 金的保 本保 障机制 ............................................................................................................ 55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64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87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88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9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5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7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0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1 十九、 风险揭 示 ......................................................................................................................... 107 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112 二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14 二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15 二十三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116 二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8 二十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2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 123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24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55 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绪 言 《 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或“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安华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安华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安 安华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保本保障机制: 指依据 《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 担保人,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 以 30 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 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 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 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如无特别指明,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保本周期即 指当期保本周期 39、 触发收益率: 指本 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40、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指(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保本 周期内 份额累 计分红—1)/1×100% 41、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情形下, 指达到触发收 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如无特 别指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42、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行为 43、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4、 到期操作: 指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 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到期操作期间: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 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6、 过渡期: 指到期操 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47、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8、 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9、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 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0、 保本金额: 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 间的利息 收入之 和) , 其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 51、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 补足该差额(即“ 保本赔付差额” ) 52、 保证: 指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53、保证 合同或 《保证 合同》 : 指担保 人和基 金管理人 签订的 《华安 安华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n 为自然数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招募说明书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 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5、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0 招募说 明书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以 及从 事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1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 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1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 麦理根 (McLagan)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18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1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 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 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 金融学硕士 (金融工程方向) ,19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历。 曾任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债券投 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 年 4 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助理总监。2013 年8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3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2 月至2017 年6 月担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担任固定收 益部总监。2015 年 5 月起担任华安 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起担 任华安新乐 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起, 同时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 7 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1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金、华安新希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廖发达 先生 ,博 士研究 生,15 年金 融行 业从 业经验 ,曾 任上海 证大 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副经理、 金鹰基金研究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研究员、 太平洋资产管 理投资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起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担任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3、基 金管 理人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45 人(不含香港公司) ,其中 57.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6%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 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 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1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1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2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2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 截至2017年6月30日, 本集团总资产61,996.90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5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1.85%。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2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以 “保护 您的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 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1+N”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家大小 非解 禁资产 、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 一获奖项 国 内托管银行 ;“托管 通 ”获得国 内 《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2016 年中 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6 月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 ”, “全功 能网上托 管 银行 2.0”荣 获《银行 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 2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 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01 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2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2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范的目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 办法》 、 《招商银行基 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 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 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 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 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 并建立 了灾难备 份中心 ,各种 业务数据 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进 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 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 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2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 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2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993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 H 座 2503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2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3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 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丁鹏飞 3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6]21 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6 年2 月1 日止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 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 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额为3,083,853,204.30 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3,083,853,204.30 份; 认购款项 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097,066.27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 份额1,097,066.27 份。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6 年2 月2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 数为30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 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084,950,270.5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 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金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本 次募集符合 有关条 件, 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6 年 2 月 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3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将通 过销 售机构 进 行。销售 机构 的具体 信 息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 募说 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告。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 的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 开放 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转换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 始、 赎回开始 或转 换开 始时间 时 间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 期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申 3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购、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者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外的日 期或 时 间提 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 请且经 登记 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与转换时,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按“ 后 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 登记确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额后赎 回与转 换, 注册登记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与转换,以确定被赎回与转换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本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 则等在 遵守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前提 下,以 各销 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 交赎 回与转 换 申请时, 其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余额,且 投资人 在提 交基金转换 申请时 ,该 基金销售机 构必须 同时 销售转换转 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3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可 相应顺 延。 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申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 销售机构 柜 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 与转换申请 的 受理并 不 代表申请 一定 成功,而仅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使合法 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代销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投资 者通过 直销 机构(电子 交易平 台除 外)申购本 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在本基金转型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投资者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 3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换时, 每次赎回或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或赎回或转换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或转换 时需同时全 部赎回 或转 换。 各销售 机构对 赎回 限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 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 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保本周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 内, 本基金 的 申购费用 在投 资者申 购 基金份额 时收 取。本基金 对 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 基金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 计划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 资运 营 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包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 型, 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非养老 金客户 指除 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 人的 申购费 率 随申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 减。投资 者在 保本周 期 内如 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3%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3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 本 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并在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安排过 渡期进 行申 购。过渡期 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转型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华安 安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 和到 期操作 期 间内,本 基金 赎回费 率 随申请份 额持 有时间 的 增加 而 递减,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基金份额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5 年 1.5% 1.5 年≤N <2.5 年 1.0% N≥2.5 年 0 其中,1.5 年为 18 个月,2.5 年为 30 个月,以此类推。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转型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转型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转型后的赎回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保本周期内, 某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 应申购费率为 1.3%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3% )=98,716.6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716.68=1283.32 元 申购份额=98,716.68/1.015=97,257.81 份 例四: 保本周期内,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其 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98,029.56 份 3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过渡期内或转型后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在保本周期或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两年后赎回, 对应赎回费率为 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1% =1,015.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0=100,485.00 元 (2)转型后赎回金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 赎回 费=转 出 份额×转 出基 金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 金 赎回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4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 转出基金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入基金 的权益 登记 并同时办理 相关注 册与 过户登记手 续, 投资者于 T+2 工作 日起 (含该日) 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4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转 换 转入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可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转换转入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转换转入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购 、转换 转入 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转换转 入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 转 换转出 申 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 券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可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赎回、转换转出 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连 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理 。投资 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 回、转换转出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转出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的前 提 4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确认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额 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 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 4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在 届时发布的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确 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 额处 于冻结 状 态时,登 记机 构或其 他 机构有权 拒绝 该部分 基 金份 额 4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八) 在不 违反相 关 法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 上述 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 关业 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九、基 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 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 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 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 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 日 )。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 期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保 本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 4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金合同、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2、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之 后的保 本周期 而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同样 适用保本条 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之后 各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4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 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 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但 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到期 操作期 间的具 体起止时间 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就 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已 开通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其 他开放 4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式基金份额; 3)在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将基金 份额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4) 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华安安 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 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 付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 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 和认/ 申购费用。 (4) 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内 ,本基 金接 受赎回 和转 换转出 申请 ,不接 受申 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保 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 告。 (6) 本 基金 到期 操作 期 间内(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不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 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内 ,对于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 择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还是 转 型为“华安 安华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5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 对 于适 用保 本条 款 的基金 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操 作期 间内选 择赎回,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3) 对 于适 用保 本条 款 的基金 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操 作期 间内选 择转换转出,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出 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4) 对 于适 用保 本条 款 的基金 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操 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 作为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对 于适 用保 本条 款 的基金 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操 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届满,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 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北 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 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5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 对 于到 期操 作期 间 内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额 而言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对 于默 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转型 为“华安 安华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言, 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 后至最 近折算日 (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在 过 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提 供的下一 保本周 期担保 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 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 原则 ,即过 渡期 申购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 人进行 过渡期 申购的, 其持有 相应基 金份额至 过渡期 最后一 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 期申购 费率在 届时的临 时公告 或更新 的基金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 程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5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 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 期间内 默认选 择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基 金份额 和过渡 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 金进入 下一保 本周期后 ,仍使 用原基 金名称和 基金代 码办理 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周期 开始,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投资 组合管 理需要 5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到 期操作 期间 结束日 的基 金份额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华安安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 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 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 保本 周期 到 期处理 的业 务规 则、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型 为“ 华安安 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5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基 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期 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北 京首创 融资担 保有限公 司作为 担保人 ,为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有关信息如下: (1)担保人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担保人” ) (2)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 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4)法定代表人:马力 (5)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6)联系人信息 祝永兴:( 010)58528931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9)经 营范围 :融资 性担保业 务:贷 款担保 、票据承 兑担保 、贸易 融资担 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 5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准的其他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 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投资。 (10) 其他: 除传统担保业务外, 首创担保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 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主, 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 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 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公司, 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 担保经验 及资本 市场 AA+ 长 期主体 信用评 级 ,可为各 类大中 型企业 、政府基础 设施项目等提供全面的债务融资方案, 具体担保产品包括: 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PPN 、 信托计划、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子 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 货币基金、 专户保本 (如上市公司定增、 协议存款等) 、 (类) 信 贷资产证 券化、 账户结 算(如远 期结售 汇等) 、合同履 约、要 约收购 等金融产品 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 企业创 新融资 。首创担 保成功 担保发 行全国第 一单中 小企业 集合票 据、全国第一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 100 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 卡等) , 采用集 合增信 、统一风 控方式 ,提供 打包担保 服务, 达到与 合作金融机 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并快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 微(类 )信贷 资产证券 化:与 银行、 小贷公司 等(类 )金融 机构合 作,为其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 :借助互联 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 保证担 保:为 工程建设 甲乙方 提供业 主支付担 保、投 标担保 、履约 担保、预付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一揽 子解决 方案。 针对具有 多样性 需求的 成长性企 业,充 分利用 银行、 5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信托、 证券、 融资租赁 、 小贷、 典当等资源优 势, 以信用增进为服务 手段, 为企 业提供间接融资类 (包括银行、 信托、 小贷、 典当等) 、 债券类 (如 短融、 中票、 中小企业集合债、集 合 票据、PPN、 中小私募 债等) 、贸易融资类 ( 包括承兑汇 票、信用 证及押 汇等) 、融资租 赁等融 资担保 服务,以 及保函 类(包 括投标、履 约、 预付款等) 、 结算类 (包括远期结售汇) 、 资产转让等非融资担保的一揽子解 决方案。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在保余 额 为【224】 亿元人民币元, 未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的 25 倍; 在保保本基金余额 为【43】亿元人民币,未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的 10 倍。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资产【40.398】亿 元人民币元,净资产【26.6】亿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担 保人与 基金管 理人签订 保证合 同,就 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 意该保 证合同 的约定。 保证合 同的具 体内容详 见基金 合同附 件: 《华安 安华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保 证合同 》 ,担 保人的保 证责任 以保证 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 额 1)本基 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提供 的保本 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金额 即保证 范围为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5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 购保本金 额。 4)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金 保本周 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除 提前到 期情形 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 日达到或超 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 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个公 历月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 无该对应 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作 日) 。 其中, 第一个保 本周期 的“触 发收益率” 为 15%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1×100% 。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5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于 此同意授 权基金 管理人 作为其代 理人代 为行使 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 理相 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 限 于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 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 款项 等) 。 如果保本周期 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5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担 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的 各保本 周期,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当期 的保本 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披露其 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证费用按 0.2% 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 方法如下:H =E×0.2%×1/ 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保 证费 用从 基金 管 理人收 取的 本基金 管理 费中列 支,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至 担保 人解除 保证 责任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结束 后,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其后各 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6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 告破产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新的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上 述通知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上述情形。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 下列情 形时,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 变更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 保 本周 期内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合 同约 定在原 有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 保 本周 期内 ,因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 保 本周 期内 ,因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发生 合并或 分立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 1)提名 6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 或更换 的新任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必 须具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 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承担 的所有 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章 第( 三) 条“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主 要 内容”中的“除外 责任” 部分所 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 情形, 以及本章第( 六) 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 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承担” 之外 ,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6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在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基于 VaR 的风险乘数全程可变的 CPPI 策略 (恒定比例组 合保险 策略) 。 基金管 理人主 要通过数 量分析 ,根据 市场的波 动来调 整和修 正安全垫放 大倍数( 即风险 乘数) ,动态调 整稳健 资产与 风险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以确保基金 6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实现投资组合的保 本增值目标。 同时,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 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 险特征,确定具体的投资券种选择,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机会。 1、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策略 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 组合安全垫的大小 确定并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 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 增值。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 确定基金价值底线和安全垫。 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 值(即最低保本金额,本基金的最低保本金额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折 现率,计 算当期 的最低 保本金额 现值( 即基金 价值底线 ) ,基 金资产 净值超过基 金价值底线的数额即为安全垫; 第二步, 确定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配置比例。 根据风险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性和我司相关量化模型确定当期风险乘数上限, 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判断和安 全垫厚度等因素设定当期风险乘数, 据此将放大后的安全垫投资于风险资产, 其 余金额则配置于稳健资产; 第三步, 调整风险乘数及资产配置比例。 在保本周期内, 定期计算风险乘数 上限并对实际风险乘数(风险资产/ 安全垫)进行监控,一旦实际风险乘数超过 当期风险乘数上限, 则重复前两个步骤的操作, 对风险乘数进而整体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动态调整。 CPPI 策略举例说明: 假定基金合同生效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为 50 亿 元,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 3% (年利率,按复利计算) 。 因本基金保本比例为 100% , 则期初基金价值底线为 44 . 46 %) 3 1 ( 50 5 . 2 = + ÷ 亿 元,安全垫金额为 50-46.44=3.56 亿元。假设基金管理人根据量化分析和市场判 断等设定初始风险乘数为 3,则期初本基金风险资产的配置金额为 10.68 亿元, 相应地稳健资产的配置金额为 39.32 亿元。 假设 1 年后风险资产上涨 20% , 稳健资产按无 风险利率增长, 则 1 年后基金 6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资产净值为 10.68× (1+20% )+39.32× (1+3% )=53.32 亿元。 此时, 本基金的价 值底线为 83 . 47 %) 3 1 ( 50 5 . 1 = + ÷ 亿元,安全垫金额为 53.32-47.83=5.49 亿元。若 此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将风险乘数调整为 1, 则相应地本基金风险资产的 配置金额调整为 5.49 亿元, 而稳健资产的配置金额上升为 47.83 亿元, 即基金管 理人卖出 7.33 亿元 (10.68× (1+20% ) -5.49) 的 风险资产、 转而投资于稳健资产。 假设本基金又经过 1 年的运作, 期间风险资产遭受 10% 的损失, 而稳 健资产 继续按无风险利率增长, 则此时基金资产净值为 5.49× (1-10% ) +47.83× (1+3% ) =54.21 亿元,基金价值底线为 27 . 49 %) 3 1 ( 50 5 . 0 = + ÷ 亿元,安全垫金额为 54.21-49.27=4.94 亿元 。假定基金管理人判断股票等风险资产市场经过调整后具 有一定的上涨空间, 在不超过当期风险乘数上限的前提下将风险乘数重又调整为 3 ,则相应地本基金将投资 4.94×3=14.82 亿元于风险资产,剩余部分 (54.21-14.82=39.39 亿元)则投资于稳健资产,即基金管理人卖出 9.87 亿元 (47.83× (1+3% )-39.39)的稳健资产、转而投资于风险资产。 假设在最后 6 个月的运作期内, 风险资产上涨 15% , 稳健资产仍按无 风险利 率增长,则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为 14.82× ( 1+15% ) +39.39× 5 . 0 %) 3 1 ( + =57.02 亿元。在 CPPI 策略下,本基 金成功实现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并取得了 14.04% 的累计收益率。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 行稳健资产的投资管理,力求在实现保本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捕捉稳定收益机会。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货币金融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判断 确定稳健资产在利率类、 信用类和货币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也对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选择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 投资人行为、 品种间相对价值变 化、债券供求关系变化和信用环境等进行具体券种的配置。除了国债、金融债、 央票、 短融、 中票、 企 业债、 公司债、 债券回 购等类型外, 本基金还 将在综合考 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投资。 (1)可转债投资策略 6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 偿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保护条 款的适 用范围 、期权价 值的大 小、基 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市 场交易机会捕捉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个券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保本周期尽可能地投资于剩余期限匹配的 固定收益工具并持有到期, 以最大限度控制组合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实现本 金保障; 其次, 本基金还将通过利率趋势分析、 投资人偏好分析、 收益率曲线形 态分析、 信用分析和流动性分析等, 筛选出流动性良好、 到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 用风险较低的券种。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与严谨规 范的选股方法相结合, 综合运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的投资方法 进行行业配 置和个股选择; 在对宏观经济运行、 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行定 量评估、 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 优选重点行业中基本面状况健康、 具有 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策略 6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 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 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微观企业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 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 分层 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募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 由公司总经理室管理层成员、 各相关投资部门第一负责人、 研究发展部第一负责 人、 集中交易部第一负责人组成,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人员可列席会议; 投资协调 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 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 投资研究 部、 固定收益部和量化投资中心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 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 的直接管理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包括一名债券基金经理和一名股票基金经理。 3、投资管理程序 严谨、 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 也是稳定管理、 规范运作和 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 证券选择、 组合构建、 交易 执行、 评估 与调 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 为核心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强调“ 投 6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资始于研究,研究创造价值” 。 (1)资产配置 投资研究部、 固定收益部和量化投资中心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宏观经济分 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 市场分析报告、 利率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 在此基 础之上, 投资协调小组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及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基金经理提 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审议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 两名基金 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 协商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 置和类属资产配置。 (2)证券选择 在资产配置框架下, 债券基金经理和股票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的决议、 基 金的投资限制和市场判断分别选择符合相关要求和本基金投资风格的券种以构 建核心资产池。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研究报告, 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 基于核心资产 池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及其买卖数量、 时机, 其中超权限投资安排等需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批。 对于拟投资的个券, 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 择机介入的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对于已经买入的个券, 基金一般采取长期持有 策略,以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基金风险评估采用风险管理部门开发的量化模型, 评估组合风险价值、 风险 乘数、 行业配置、 估值、 流动性、 利率和信用等风险; 绩效评估采用华安自主研 发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系统和第三方绩效归因系统, 对投资组合指定时间段进行 绩效分解,归因收益风险来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风 险评估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绩效评估报告则有助于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 6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合规稽核部依据证券基金相关投资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 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和具体企业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 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上述“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 “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基金存续期内,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随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 基金是 保本基 金,通过 第三方 担保机 制的引入 和投资 组合保 险技术 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 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 客户, 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 收益特征。 (2)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 通过保本周期内高赎回费率的设置和随持 有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 鼓励长期持有、 稳健投资。 以三年期银行定期 7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基本一致。 (3)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容易被广大投资人所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 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 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得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8)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9)本 基金仅 在投资 股指期货 时遵守 下列要 求:本基 金每日 所持期 货合约 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 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招募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转型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 投资机会, 在合理控制风险、 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求持续高效地获 取稳健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7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投资中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 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 子模型等数量工具, 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 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将依托仓位弹性优势并借助股指期货等金融 工具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 此外, 本基金还将广泛运用各种定量和定性分析模型研究和比较不同证券子 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 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具体券种间的配置比例。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 并以公 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 定重点投资的行业。 在此过程中, 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 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 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 数量化地分 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 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 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增长率 不低于同期国内 GDP 增长率的行业、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价值低估的行业、 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同时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行业的比例。 7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②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确定后, 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 对上市公司 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做出评级, 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 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 情况和财务状况, 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 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公 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 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 素进行考察, 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 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 对个 股风险特征、 预期收益、 预期分红、 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 判断股 票的内在价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 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 时 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相对价值策 略、 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 具体券种方面, 本基金除了投资低风险的利率类品种之外,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 7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上,审慎投资信用债、可转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工具。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 组合期 限结构 策略(主 要包括 子弹式 策略、两 极策略 和梯式 策略)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 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 点; 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 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或企业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 行间市场利差等。 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 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7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杠杆放大的风险。 6)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在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 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制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建立债券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以期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免疫。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价值策略。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 偿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保护条 款的适 用范围 、期权价 值的大 小、基 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7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国债 券总指 7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 趋势,具有权 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 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基金投资范围 ①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组合注重对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灵活配置, 股 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债券投 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 ; ②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 ③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种。 2)沪深 300 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成份股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③ 筛选成份股时加入了基本面选股的因素,成份股收益和利润状况长期稳 健; ④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便于跟踪和分析。 3)中国债券总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 8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在计算中加入了流动性调整, 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债券市 场现券交投不活跃的特点; ③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权威性。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 利及债 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7 年7 月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00,940,469.43 4.11 其中: 股票 100,940,469.43 4.1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747,886,656.50 71.24 其中: 债券 1,747,886,656.50 71.24 8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8,000,402.00 4.4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52,768,760.93 18.4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3,839,241.88 1.79 8 合计 2,453,435,530.74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886,238.00 0.2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920,180.43 0.7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0,128,062.00 0.4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4,379,577.00 1.4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077,332.00 0.1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25,088.00 0.02 J 金融业 24,710,232.00 1.0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413,760.00 0.1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8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0,940,469.43 4.12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153 建发股 份 2,658,900 34,379,577.00 1.40 2 601398 工商银 行 2,828,700 14,850,675.00 0.61 3 600477 杭萧钢 构 663,700 10,128,062.00 0.41 4 601601 中国太 保 291,100 9,859,557.00 0.40 5 300083 劲胜精 密 576,300 5,325,012.00 0.22 6 000400 许继电 气 279,200 5,014,432.00 0.20 7 000998 隆平高 科 221,900 4,886,238.00 0.20 8 600183 生益科 技 386,000 4,763,240.00 0.19 9 000905 厦门港 务 312,200 4,077,332.00 0.17 10 000888 峨眉山 A 268,800 3,413,760.00 0.14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17,149,000.00 21.1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17,149,000.00 21.12 4 企业债 券 13,022,656.50 0.5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61,693,000.00 22.94 6 中期票 据 141,868,000.00 5.79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514,154,000.00 21.00 9 其他 - - 8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 合计 1,747,886,656.50 71.38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1720117 17 广发 银 行CD117 3,600,000 356,112,000.0 0 14.54 2 150201 15 国开 01 1,500,000 149,985,000.0 0 6.13 3 150223 15 国开 23 1,500,000 147,990,000.0 0 6.04 4 101565003 15 粤海 MTN001 1,000,000 100,740,000.0 0 4.11 5 041652018 16 京能 源 CP002 1,000,000 100,430,000.0 0 4.10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8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 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 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10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没有 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 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股票 中,不 存在投 资于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59,078.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460,116.5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820,046.8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8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839,241.8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时间 2017 年6 月30 日)。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68% 0.05% 1.36% 0.01% 0.32% 0.04% 自基金成立 (2016 年 2 月 3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1.30% 0.06% 2.50% 0.01% -1.20% 0.0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8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8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9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9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9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9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转 型为“ 华安 安华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后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 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9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2、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9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 3、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变 更为“ 华安安 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自变更为 “华安 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当日起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 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除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 之外的 基金费 用,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9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9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0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0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及保证 合同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10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0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 )保 本周 期即 将到期 , 本基 金将 进入 下一保 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华安 安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0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10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九、 风险揭示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另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投资 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 (即认购保本金额) 的可能性; 未持有到期以及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 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 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此外,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极端情况下, 投资者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 基金可能到期终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 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具体而言,投资者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10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 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10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 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进行基础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配置, 该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资金损失风险、 保障本金安全, 但其中蕴含 一个重要假设, 即投资组合中基础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的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流动性限制或者市场环境急剧 变化可能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保本功能。 2、保证风险 本基金虽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 但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 期日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保证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 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 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 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3、到期赎回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基金份额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 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 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从而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同 时,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不欲持有到 期的投资者若不及时赎回,将同样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10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 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 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 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 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动性差导致 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11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 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正 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11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1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11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11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三 、对基金投资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11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 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高级 管理人 员没有 受到过中 国证监 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 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2.13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 “王府井” 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2.24 3


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年第 1号)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3.20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 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3.28 5


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3.28 6


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04.24 11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微 钱宝” 快速取现服务升级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5 8


华安基金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5 9


华安基金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6 10


华安基金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7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 “雅克科技”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7 12


华安基金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8 13


华安基金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2017.04.29 11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公司网站 14


华安基金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03 15


华安基金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04 16


华安基金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06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10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 “东睦股份”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20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 “万达信息”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6.15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 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6.27 12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1


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年第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7.20 12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2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12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未 履行其 保本清 偿责任, 或担保 人未履 行其连 带责任保证义务时, 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 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12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12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2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 12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在保 本周期 到期后 依据基 金合同变更为“ 华安 安华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华 安安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和 托管 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华安安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但在保 本周期到 期后依 据基金 合同变 更为“ 华安安华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 华安安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执 行 以及法 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但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 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费 方式; 5)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在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 华安安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 9)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 华安安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13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13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3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 13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13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3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 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13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 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 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 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 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 日 )。 2、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 期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保 本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13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2)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之后的 保本周 期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同样 适用保本条 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之 后各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 于其保本金额;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过 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13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值减少;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 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但 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 第 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到期 操作期 间的具 体起止时间 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就 其持有的 部分或 全部基 金份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①赎回基金份额; ②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14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 ③ 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④ 在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 情况 下 ,继续 持有 转型 后的“华安安 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 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择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 付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 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 和认/ 申购费用。 4)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本基金 接受赎 回和转 换转出申 请,不 接受申 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 管理人 可在保 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 告。 6)本基 金到期 操作期 间内(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不收 取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对于认 购并持 有到期 、过渡期 申购并 持有到 期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 择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还是 转 型为“华安 安华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选 14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择赎回,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3)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选 择转换转出,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出 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4)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 作为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 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北 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 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 14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对于 到期操 作期间 内赎回或 转换转 出的基 金份额而 言,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对 于默 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转型 为“华安 安华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言, 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 后至最 近折算日 (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在 过 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①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②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期申 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③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 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④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 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⑤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告。 ⑥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⑦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14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③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④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4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基金 管理人 将以到 期操作期 间结束 日的基 金份额( 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华安安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 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 保本 周期 到 期处理 的业 务规 则、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型 为“ 华安安 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四)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北 京首创 融资担 保有限公 司作为 担保人 ,为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 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担保人 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保证 合同, 就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 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 同意该 保证合 同的约定 。保证 合同的 具体内容 详见基 金合同 附件: 《华 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14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①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 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 额。 ④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 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 日达到或超 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 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个公 历月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 无该对应 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作 日) 。 其中, 第一个保 本周期 的“触 发收益率” 为 15%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1×100% 。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14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 认购保本金额;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④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⑤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⑥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之 后(不包 括该日 ) ,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⑦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⑧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 理相 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 限 于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 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 款项 等) 。如果保本周期 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14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②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 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担 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后 的各保 本周期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当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披露 其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 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 0.2% 年费率计提。 保证费用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1/ 当年日 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 费用从 基金管 理人收取 的本基 金管理 费中列支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14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 费用计 算期间 为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至担 保人解 除保证 责任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 告破产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新的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上 述通知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上述情形。 5、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 生下列 情形时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的变更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 周期内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约 定在原有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分 立,由 合并或 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4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 (1) 款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此种情 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①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15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 增或更 换的新 任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必须具有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更换 后,原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承 担的所 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 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节第 2 条“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中的“ 除外责任” 部分所列 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 形,以及本节第 5 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承担” 之 外,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15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5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5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5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 15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 方交易 等,进行 严格监 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A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 B 、转型为“华安安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 15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A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15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得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8)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9)本基金 仅在 投资股 指期货时 遵守下 列要求 :本基金 每日所 持期货 合约及 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B 、转型为“华安安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5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本 基金变更 为“华 安安华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 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6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是具 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资 格、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不受此限制;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 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 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本基金 存款银 行的评 估与研究 ,建立 健全银 行定期 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流动性 风险, 并承担 因控制不 力而造 成的损 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 管理人 须加强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建 设。如因 基金管 理人员 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3、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 管理人 应与符 合资格的 存款银 行总行 或其授权 分行签 订《基 金存款 16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业务总体 合作协 议》 ( 以下简称 《总体 合作协 议》 ) , 确定《 存款协议 书》的格式 范本。 《 总体合 作协议 》和《存 款协议 书》的 格式范本 由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 人共同商定。 2)基金 托管人 依据相 关法规对 《总体 合作协 议》和《 存款协 议书》 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明确存 款证实书 或其他 有效存 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 寄 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基金存放 到期或 提前兑 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 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 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 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因定期存 款产生 的存单 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 投资于 银行存 款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据基金 管理人 与存款 银行签 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 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16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补 办存款 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16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164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 通受限 证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165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 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投资中期 票据业 务进行 研究,认 真评估 中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8、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166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 以免责。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167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管理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4、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 金托管 人对因 为基金管 理人投 资产生 的存放或 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 168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资 金账户 (也可 称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 账户名 称应为 “华安安华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预留 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印章。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法律 法规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169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客户结算保证 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 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投资需要 按照规 定开立 期货保证 金账户 及期货 交易编 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170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171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172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7、在有 需要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每季度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 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 善保 管,则按 相关法 律法规 承担责任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 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173
































华 安安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