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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500(160616)

鹏华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O 一 七年九月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2009 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下 发的 《关于核准 鹏华 中证5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09]1374 号文)核准, 进行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监会基金部2010 年2月5日基金部 函[2010]62 号文 件 《 关于鹏华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 金(LOF) 备案确 认的函 》 确认 合法备案。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于2010 年2 月5日生效, 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 起正式开 始对基 金财 产进行运作 管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但不 限于 : 市场风险、 基金交易 价格与份 额净值发 生偏离的风 险 、 基金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指数投资有 关风险、 技术 风险、 上市 交 易的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者自行 承 担。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 者 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4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 30 日(未经审 计)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46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8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55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登记 ............................ 5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7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九、风 险揭示 ........................................................... 82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4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鹏华中 证 5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的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 金”) 的投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投资 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 投资人 在做出 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鹏华中 证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 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基金或本基 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鹏 华中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LOF ) 招募说明书














《鹏华中证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 , 即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管 人 、 相关 服 务 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基金 份额的交 易 、 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 赎回、 基金的 投资、 基金 的业绩、 基金 的 财产、 基 金资产的估 值、 基金 收益与分 配、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 基金 的终止与 清算、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备查 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 信息, 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 否提出 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 的文件, 及其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 《鹏 华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鹏华中证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相关文 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 构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 其他基金 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 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 发放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鹏 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或 其 委 托的 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办 理 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件 可 以 投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政 府 有 关部 门 批 准设 立 的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的可 投 资 于中 国 境 内合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 机构、 保险公司 、 证券公 司以及 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购 买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售本 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 向 基金管 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的日 常申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间开 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 向 基金管 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日 常赎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间开 始办理 上市交易




















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 员单位以集中 竞 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外 的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赎回的场所。 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 赎回 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 外申购、 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内 具有 相 应业 务资 格 的会 员单 位 利用 交 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上 市交易的场 所 。 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认购、 申购、 赎 回也称为场 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 回 日常交易




















指场 外申购和 赎回等场 外基 金交易, 以及场 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 市交易等场 内基金交 易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 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给 投资 者 开 立的 用 于 记录 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有 的 同 一基 金 账 户下 的 基 金份 额 从 某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 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证 券登记 结算 系 统 系 统内转 托管














投 资者 将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 单位 ( 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 系统转 登记














跨 系统 转登记 是指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申 请 将其 所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 (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 (转入 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证 券投资收 益 、 证券持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有期间的公 允价值变 动、银行 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 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一年 以内(含 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 款、 大 额存单 ;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 十七天以 内(含三百 九十七天)的债券 ;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中 国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 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证监会 第六、七 届发审委 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总裁、党 总支书记 。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公司顾问 。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 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副总 经理、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 务总部副 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国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意大利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 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 , 欧利 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 行官和总经 理。现任 意大利欧 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 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与股 权部工 作,现 在担任 意大利 欧利 盛资本 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Capital SGR S.p.A ) 董事会秘书兼 任企业事 务部总经 理 ,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 服务部总 经理。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陈冰女士, 监事, 本 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 财务部会 计、 上海营业部 财 务科副 科长、 资 金财务部 财务科 副经理 、 资金财务 部资金科 经理、 资金财务 部 主任会计师 兼科经理 、 资金财 务部总经 理助理 、 资金 财务总部副 总经理等 , 现任国 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融资 融券 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 学士, 国籍:意大 利。先后 在米兰军 医院 出 纳部、 税务 师事务 所、菲 亚特汽 车发 动机和 变速器平 台管控 管理 团队工 作、圣 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 业经管部 、圣保罗 财富管理 企业管 控部工作、 曾任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 监事,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现任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 工监事, 大 专学历, 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金 事业部副经 理、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事务 部总 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现 任登记结 算部总经 理。 刘嵚先生, 职工 监事, 管理 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 管理顾问 公司咨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询顾问,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 司副总经 理 ;2014 年 10 月 加入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现任 首席市场 官兼市场 发展部、 北京分公 司总 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 法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科 员, 中国证监会 办公厅副 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理 事会证券投 资部处长、 股 权资产部 ( 实 业投资部) 副主任,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 任 中国证监会 第 16 届主 板发审委 专职委 员,现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 高鹏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督察长,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电 子商 务部总经理 。 苏波先生, 副总 裁, 管理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所 长、 投资部 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二 部总监助理 ,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助 理,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 助理、机构 理财部总 经理、职 工监事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永杰先生 , 督察长 , 法学硕 士,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共中央办 公厅秘书 局干部, 中国 证监会办公 厅新闻处 干部、 秘书处 副处级秘 书、 发行 监管部副处 长、 人事教育 部副处长、 处 长,现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 韩亚庆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国 家开发 银行资金 局主任科 员、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 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固 定收益部总 监,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裁 、 固 定收益投资 总监、 固定收益 部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羽翔先生, 国籍中 国, 工学 硕士, 10 年金融证 券从 业经验。 曾任 招商银 行软件中 心( 原 深圳市融博 技术公司) 数据 分析师;2011 年 3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监察稽核 部资深金融 工程师、 量化及衍 生品投资 部资深 量化研 究员, 先后 从事金融 工程、 量化研究 等 工作;2015 年 9 月 起担任鹏 华上证民 企 50ETF 基金 及其联 接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6 月起 兼任鹏华新 丝路分级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7 月起 兼任鹏华高 铁产业分 级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起兼任鹏 华中证 500 指数(LOF )、 鹏华 沪深 300 指 数(LOF )基金基金 经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2016 年 11 月 起兼任 鹏华一带 一路分级、 鹏华新能 源 分级基金基 金经理。 张 羽翔先生 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 。 张羽翔管理 其他基金 情况: 2015 年 9 月 起担任鹏 华上证民 企 50ETF 基金及其 联 接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6 月 起兼任鹏 华新丝路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 2016 年 7 月 起兼任鹏 华高铁产 业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起兼任鹏 华沪深 300 指数(LOF )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起兼任 鹏华一带 一路分级 、鹏华新 能源 分级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2010 年 2 月至 2013 年 3 月





方南先 生 2013 年 3 月至 2013 年 12 月


杨靖先 生 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杨靖先 生、王咏 辉先 生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


王咏辉 先生 2016 年 9 月 至本招募 说明书更 新截止日


张羽翔 先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 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 鹏 华医药科 技股 票基金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资副总 监。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 、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 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 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 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 ,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 风险控制 ” 的理念,公司 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 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建立 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 及 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 不 断完善 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 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 (7)建立 了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 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 ,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投资 比例限 制、 “ 禁止买入 股 票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 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职 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09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 以来,各项业务飞速 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 这 些成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托管 部 “一 手抓业务拓 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分不开 的。 资产 托管部 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托管 业 务的同时, 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 心培育 内控文化, 完善 风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 务项目全过 程风险管 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 做。 继2005、2007 、2009、2010 、2011、2012、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 施是 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 迄今已第十 次获得无 保留意见 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 告, 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 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 年 度化、常规 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 , 形 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 、 管理科学化 、 监控 制度化的 内控体 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产 托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 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 导、 监督 。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 原则。 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 整性原则 。 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 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则 。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 准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 理部 门; 直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 必 须相对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控制 度的检查 、 评 价部门必 须 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度 。 资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 实行 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立。 (2)高层 检查。 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内 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 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 责任制, 建 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 培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 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 核 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通 过业务操 作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 应急 准备与响 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 恢复中心 , 制定了 基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 演练更加 接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实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按照 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 ) 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 部门, 配 备专 职稽核监察 人员, 在 总经理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 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岗位 ,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 建立健 全规章制 度。 资产 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 控制 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 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年努 力, 资 产托管部 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 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 工作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 资 产托管 业 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 产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 一直将 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务 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 新情况 不断出现 ,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 投资对象、 基 金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基金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其 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 的监督和 核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后六个月开 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确认 。 在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销售机构 1、销售机构 (1)直销机 构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1001 室 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 售机构 a.银行销售 机构 1)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邱 泽滨 网址:www.abcchina.cn 4)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复 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 洪源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 宏革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6)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9)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联系人: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穆 婷 传真:010-58560666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网址:www.cmbc.com.cn 11)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 高国富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 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 号 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明生 联系人:陈 泾渭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传真:010-66224818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6)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bank.ecitic.com 17)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联系人:董金 网站:www.hxb.com.cn 18)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1)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0571-87659554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2)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3)厦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厦门 市思明区 湖滨北路101 号商 业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刘 冬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ccb.com 24)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河南 洛阳洛龙 区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5)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26)江苏江 南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联系人: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b.券商销 售机构 1)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 君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6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柳路 36 号 丁香国际 商业中 心东 塔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夏 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8)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1)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 -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主)/400-888-1551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网址:www.xcsc.com 12)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19 、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4)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胡 永君 网址:www.cgws.com 15)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网址:www.zts.com.cn 16)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刘 河斌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 网址:www.guodu.com 17)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 贤清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8)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一号金 源中 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李 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9)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网址:www.nesc.cn 20)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业务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网址:www.962518.com 21)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3)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 詹露阳 联系人:周 一涵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联系电话:021 -38637463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4)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5)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云际 道立达公 寓 F 座渤 海证 券 法定代表人 :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7)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法定代表人 :蔡 一兵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28)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9)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0)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 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 浙商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陈 姗姗 客户服务热 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1) 华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1-1 号君泰国际B 栋一层3 号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郑 琢 联系电话:186279859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8-3888 传真:0755-8270770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32) 日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苏 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33)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 200 号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6)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刘 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37)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赵 钦








联系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 0592-5161763 网址:www.gwgsc.com 38) 银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高颂 联系人:林 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39)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 莉丽 客户服务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40)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1)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2)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统一客户服 务 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3)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44)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5)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赵立功 联系电话:0755-83219494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王 鹏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6)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47)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传真:010-83561001 网址: http://www.xsdzq.com.cn/ 48) 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9)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 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0)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 55 号 惠州广电大 楼三、四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红旗 营南路天 畅园 6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张 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51)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崔 成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 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52)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3)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联系人:黄 芳


网址:www.kysec.cn 54)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齐 冬妮 联系电话:010-59355807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http://www.e5618.com/ 55)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56)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7)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冯鹤年 联系人:周 照清 电话:010-85127561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c.期货公司 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0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网址: 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 洪诚 联系电话:0755-23953913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d.第三方 销售 机构 1)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传真: 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 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17 层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超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联系人:江 卉 传真:010-89189566 5)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软件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软件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联系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网址:www.zcvc.com.cn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9)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朱了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王 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13)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何 雪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4)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6)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17)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8)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19)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联系人:黄 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0)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 ,根据 实情 ,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崔 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 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朝阳门外 大街 20 号联合大 厦 15 层 负责人:张 绪生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外大街 20 号联 合大 厦 15 层 联系电话: (010)65882200 , (0755 )23982200 传真:(010 ) 65882211 ,(0755 )23982211 联系人:黄 亮 经办律师: 孔雨泉、 黄亮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合 伙)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 熹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陈 熹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 监 会证监许可[2009]1374 号文 批准募集 发售。募集 期从 2010 年1 月 4 日起到 1 月 29 日 止, 共募集 2,629,831,732.31 份 基金份额 , 募集户数为 48,291 户。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 2 月 5 日 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七、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 定, 申 请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 基 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登 记 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登记 业务 将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投 资者可在 交易日的 交易时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间 使用 相应深 圳证 券账 户通过 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 位的 营业网 点报 盘买 入和卖 出本 基 金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发 布的 《 鹏华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上市交易公 告书 》)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有 关规 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 时, 本基金 挂牌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 可以暂停本 基金上市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 份额连 续 20 个工 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 家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 监会决 定暂 停 本基金 上 市;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 暂停上市情形 消除后, 基 金管理人可 向 深圳证券交 易 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核准 后, 可恢复 本基金上 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由证券交 易所终止 其上市 交易, 基金 管理人报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终止 本基金的 上市,并 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刊登 终止上市 公告。 ( 八)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 关 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八、 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转 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 本 基金的场 外申购 、 转换和 赎回业务 。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 办理场外 申购、 转换与赎 回等 场外 基金 业 务;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 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登记 到注册登记 系统中, 再办理场 外申购 、 转换与赎回 等 场外基 金 业务。 (一)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 的场所 1、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 深圳、北 京 、上海 、武汉 和广 州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工商 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 及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代销机 构营业网 点; 3、本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具体业 务规 则与说明参 见相关公 告)。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等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或办理本 基金 申购、 转换 与赎回的 场所, 并予以公 告。 (二)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购、 转换 和赎回的 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 (基 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 外) ,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 。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或另 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在开放 日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转换或 赎回,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购、 转换或 者赎回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转 换 或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转换或赎 回时 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 申 购、转换和 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但此项 调整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 公告。 2、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 4 月 28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外日常 申购 业务。 3、转换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 4 月 28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外日常 转换 业务。 4、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 4 月 28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外日常 赎回 业务。 5、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开始时 间 本基金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开 通了指定 代销机构 的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 申购、赎回 、转换及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相关费 率、 业务规则等 内容详见 2010 年 4 月 30 刊登的 《鹏 华中证 500 指数基 金(LOF) 关于开放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定期定 额业务的 公告》 的相关内容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6、基金管理 人如果对 申购、转 换或赎回 时间进 行调 整,应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在 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三)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转换 和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 申请,转换 和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认购、 申购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仅在转出的基金正 常开放赎回, 以及转入的基 金 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 下,方可实 现 投资者的转 换申请。 基金转 换后, 转 入的基金 份额的 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 金份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 计算。 5、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出、 转 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 进 行, 且办 理基金转 换业务的 代理销售 机构须同 时具备 拟转出基金 及拟转入 基金的合 法授权代 理资格,并 开通了相 应的基金 转换业务 。 6、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转出其账 户内鹏华货币 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转入 本 基金时,注 册登记机 构将自动 结转投资 者待支付 的收 益。 7、基金份额在转换成 功之日起,按 照注册登记机 构 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 转入部分基 金 份额的持有 期间,并 按转入基 金的费率 计收管理 费、 托管费等相 关基金费 用。 8、当日的申 购、转换 和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 内 撤销 。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 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四)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转换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转换、赎 回申请时, 其在 销售机构 (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转换 或 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转 换与赎回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该日 )投 资者应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 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3、申购、转 换与赎回 款项支付 的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 投资人自 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 申请, 投 资者转 换申请成 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 根据转换 结果对投 资者 的权益做出 相应转换 。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 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五)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对 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者通 过 销售机 构场外申 购本基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额 为 10 元 (含申购 费) 。 通 过 基金管理 人 直销中 心场外申 购本基金 , 首次 最低金 额为 100 万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 为 1 万元 ( 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申购 本基金暂不 受此限制)。 各销售 机构可 根据业务情 况设置高 于或等于 本公司设 定的上述 单笔 申购最低金 额, 如 果销售机 构业务规 则 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 金额高于10 元人 民币, 以销 售 机构的规定 为准。 投资 者办理相 关业务 时,请遵循 销售机构 的具体业 务规定。 3、转换的最 低份额 为 2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转 换。 单笔转 换申请不 受转入基 金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 4、场外账户 最低余额 为 5 份基金份 额,若某 笔转换 或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 在销售机 构托 管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 5 份时, 该 笔转换或 赎回 业务应包括 账户内全 部基金份 额, 否则 , 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 将被 可能 强制转换 或 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 、 转换的份额 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 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如,某投 资者 (非 养老金客 户) 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金,对 应费率为 1.2% ,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1+1.2% )=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40.71 =59.29 元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申购份数=4,940.71/1.128 =4,380.06 份 即: 某投资者 (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可得 到 4,380.06 份基金 份额。 2、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转换公式如 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转出 净值×转 出基 金赎回手续 费率 补差费(外 扣)=( 转出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手 续费 )×补差费 率/ (1+补 差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入 基金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 用 例如: 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 赎回 , 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 0.25%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 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本基 金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假 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 净 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 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6、转换份额 、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本 基金 的转 换所 得份额 由实 际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的转 出金 额 在 扣除 相应的 转换 费 用 后, 除以转 入基金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后确定 。 转入 份额计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7、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 (七)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人转换 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权益转换 的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人 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额, 或就该部 分基金份 额再行办 理转换业务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范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 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但相关暂 停申 购公告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执 行)。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的 转入申请 按同样的 方式 处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 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3、因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出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 款 项, 按每 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的 转出申请 按同样的 方式 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 格。 依照上 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顺延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 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 刊登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寄 、 传真 或 《招募说 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理方法 。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 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的 转出申请 按同样的 方式 处理。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 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 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 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 放日 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 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 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重新开放转 换的公告 按同样的 方式处理 。 (十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 来在各项 技术条件 和准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资 者可以 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 选 择在本 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 费率等具 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 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 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 办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 册 登 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按照 我 国法律法规 、 监管规 章以及 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 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 。 在国家 有权机 关作出决 定 之前,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 冻结。被 冻结 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 支付。 九 、 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 本 基金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会 员单 位办理的 场 内申购和 赎回 业务。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直接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 中的基金份 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 业务将基 金份 额转登记到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 再 办 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 险控 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 位(具体名 单见 本基 金相关业 务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 场内申购 、 赎回 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 的人 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账户 开立的 具体事项 参 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认购 开户相关内 容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 除 外) ,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 基金管理人 不在开放 日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场内 申购或赎 回, 投 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或者赎 回申 请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 回价格为 下 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赎回时 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 格。 2、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 4 月 28 日起 开始办理场 内日常 申购 业务 。 3、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 4 月 28 日起 开始办理 场 内日常 赎回 业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申购、赎回 、转换及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相关费 率、 业务规则等 内容详见 2010 年 4 月 23 刊登的 《鹏 华中证 500 指数基 金(LOF) 关于开放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定期定 额业务的 公告》 的相关内容 。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自 2015 年9 月 21 日起进 行调 整,调整后 费率如下 表 :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0 万 0 M≥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 元 4、基金管理 人如果对 申购或赎 回时间进 行调整 ,应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在实施日 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 2、 “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 赎回以份 额申请。 申购和赎 回申 报单位以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 定为准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束时 间 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 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 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人 需遵循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场内 申购赎回 相关 业务规则 , 在开放 日的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 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 须按业务 办理单位 规定 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 投资 者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 其 账户内 必须 有足 够 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 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无 效 而不予 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 对 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投 资者应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 位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业 务办理单 位确实 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 购的确认 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 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投资者T 日赎 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 构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 金份 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的有关条 款处 理。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 过 业务办 理单位 场 内申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 2、基金管理 人、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 况, 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 调整上 述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2 日 内至少 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值





申 购份额 计 算结果 保 留到整数 位, 整 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 例如: 某 投资者 通过场内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 , 假 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25 元 ,则其申 购手续费 、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 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 (1+0% )=10,000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10,000 =0 元 申购份额=10,000/1.025 =9,756.09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 故投 资者申购 所得份 额为 9,756 份, 整数 位后小 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者。 具体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756 ×1.025 =9,999.9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9.9 =0.1 元 即: 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从 场内申购 本基金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9,756 份 ,退款 0.1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赎 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例如: 某 投资者 从场内赎 回本基金10,000 份 基金份 额,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 1 1,480×0 .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 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422.60 元。 (八)场内 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 , 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九)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有关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 告、基 金的 转换、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划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及 基金 的冻结 与解 冻等 请参 见基 金合同 中关于 “基 金份 额的 场 外申购 和赎回” 部分的相关规定 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十、 基金份额的登 记、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登 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 场外认 购或申 购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持有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 场内 认 购、 申 购或上 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 也可以 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 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申请场 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 构(网点)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3、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 内赎 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之 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2、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 理。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 指数化投 资方式 , 追求基 金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之间的跟 踪误 差最小化, 力争将日 均跟踪偏 离度控制 在 0.35% 以内 , 年跟踪误 差控制在4%以内 , 以实现 对 中证 500 指 数的有效 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主 要投资 于中证 5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 备选 成份股(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此外, 为更好的实现 投资 目标,本基金将少量 投资于非中 证 500 成份股、 新 股 (首 次发行或 增发等) 以及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 (三)标的指数及业绩基准 本基金标的 指数为中 证 500 指 数。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中证500 指数 收益率×95%+ 银行同业存 款利率×5% 。 中证500指数 扣除了沪 深300指 数样本股 及最近一 年日 均总市值排 名前300名 的股票, 再 按照最近一 年(新股 为上市以 来)的日 均成交金 额由 高到低排名 ,剔除排 名后20% 的 股票, 然后将剩余 股票按照 日均总市 值由高到 低进行排 名, 选取排名在 前500 名的 股票作为 该指数 样本股。 该 指数以调 整股本为 权重, 采用派许 加权综 合价格指数 公式进行 计算, 其 中调整股 本根据分级 靠档方法 获得。 该指数综 合反映了 沪深证 券市场内小 市值公司 的整体状 况。 本 基 金充分考虑 本基金各 资产投资 比例要求 从而构建 上述 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中证500 指数 被停止编 制及发布 , 或中 证500 指 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 (单 纯更名除 外) , 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 更导致中 证 500 指 数不 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 本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变 更基金 的标 的指数和 业绩 比较基 准, 并在 变更前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 告。 (四)投资理念 投资中证500 指数, 既分享经 济成长的 未来,又 实现 小盘股的超 额收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被动式指 数投资方 法, 原 则上按照 成份股 在中证 500 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 构建 指数化投资 组合,并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 变化进行相 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和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 发、 分 红等行为时 , 或因基 金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标 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 时, 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 致流动性 不足时 , 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 ,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 低跟踪误 差。 1、资产配置 策略 为实现紧密 跟踪业绩 比较基准 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将 以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90% 的 资产 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2、股票投资 策略 (1)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本基金在建 仓期内, 将按照 中证 500 指数各成 份股的 基准权重对 其逐步买 入, 在 力求跟 踪误差最小 化的前提 下, 本基金可 采取适当 方法, 以 降低买入成 本。 当遇到成 份股停牌、 流 动 性不 足等其 他市 场因 素而无 法依 指数权 重购 买某成份 股及 预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即将 调 整或其他影 响指数复 制的因素 时, 本基 金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结 合研究分 析, 对 基金资产 进 行适当调整 ,以期在 规定的风 险承受限 度之内, 尽量 缩小跟踪误 差。 (2)股票投 资组合的 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 投资组合将根据 中证 500 指 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 本基 金还将根 据法律法 规中的投 资比例 限制、 申购赎回变 动情况、 新股增发 因素等变 化, 对其进 行适时调 整, 以 保证基金 净值增长 率与基 准指数间的 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 误差最小 化。 基金管 理人将对 成份股 的流动性 进行分析 , 如发 现流动性欠 佳的个股 将可能采 用合理方 法寻求替代 。 由于受 到各项持 股比例限 制, 基 金可能 不能按照成 份股权重 持有成份 股, 基金 将会采用合 理方法寻 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 数的调整 规 则和备 选股票的 预期,对 股票 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 整 根据指数编 制规则, 当中证 500 指数 成份股因 增发、 送配等股权 变动而需 进行成份 股权 重新调整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 成份股的 权重变化 进行 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 成份 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 权重因 其它特殊原 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 , 本 基金可以对 投资组合 管理进行 适当变通 和调整, 力求 降低跟踪误 差。 3、债券投资 策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本基金可以 根据流动 性管理需 要, 选 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进行 配置。 本基金 债 券投资组 合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 略, 根 据宏观 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 向分析 等判断未 来 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 券定价技 术,进行 个券选择 。 (六)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方法


本基金采用 以完全复 制为目标 的指数跟 踪方法 , 原则 上按照成份 股在中证500 指数 中的 基准权重构 建股票投 资组合 。 在发生 以下情况 时, 基 金管理人将 对资产组 合进行适 当变通和 调整,力求 降低跟踪 误差:


1、因受成份股股票停 牌限制、股票 流动性等其他 市 场因素的影响或因受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等合 规因素限 制,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依据 指数 购买某成份 股;


2、预期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发生 新增 、剔除或成份 股 发生配股、增发、分 红等行为, 或 因公司行为 导致指数 权重发生 变化;


3、其他可能 影响指数 复制的因 素,如基 金分红 、大 额申购或赎 回等。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等的相 关规定 ;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标的指 数的编制 方法及其 变更。 2.投资决策 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 基 金经理团队制。投资 决策委员会 负 责制定基金 投资方面 的整体投 资计划 、 投资原 则及其 它重大事项 等;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决 策,负责 投资组合 的构建、 调整和日 常管 理等工作; (2)基金经 理根据中 证 500 指数成 份股名单 及权重 ,考虑本基 金资产规 模及需保 留现 金比例等因 素,拟定 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 的初始方 案; (3)基金经理根据实 际交易情况、 申购赎回情况 、 对跟踪误差的监控结 果和风险监 控 的评估结果 ,采用相 应的投资 策略、优 化方法对 投资 组合进行动 态调整; (4)基金经理将跟踪 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 基 本面情况、流动性状 况、基金申 购 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 况以及组 合投资绩 效评估的 结果 ,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 控和调 整, 密切 跟 踪标的指数 ; (5)交易执行相关部 门根据基金经 理下达的交 易 指 令制定交易策略,完 成具体证券 品 种的交易; (6) 风险 绩效相 关部门根 据市场变 化定期和 不定期对 基金进行投 资绩效评 估,并提供 相 关绩效评估 报告; (7)监察稽 核相关部 门对投资 合规性进 行监控 ; (8)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程 序,并予 以公告。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 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5‰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6)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7)本基金 建仓期 为 3 个月; (8)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和 投资比例 的约定;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准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采用指数 化操作的 股票型基 金, 其 预期的 风险和收益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 债 券基金、混 合型基 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较高 预期 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 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本 基金也可 以开展相 应的 融券业 务。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已于2017年7 月17 日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 务指标 、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94,156,915.14 94.24 其中:股票 294,156,915.14 94.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7,885,693.13 5.73 8 其他资产 108,457.34 0.03 9 合计 312,151,065.61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1)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3,708,957.70 1.20 B 采矿业 9,493,784.27 3.07 C 制造业 183,376,494.62 59.2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10,108,245.19 3.26 E 建筑业 6,652,001.26 2.15 F 批发和零售 业 14,730,377.15 4.7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7,819,931.78 2.53 H 住宿和餐饮 业 319,780.00 0.1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20,207,960.00 6.53 J 金融业 4,457,955.00 1.44 K 房地产业 18,041,498.07 5.83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5,573,541.74 1.8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715,759.57 0.23 N 水利、 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555,545.18 0.83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349,587.00 0.11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755,669.20 0.24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3,410,437.21 1.10 S 综合 1,356,479.55 0.44 合计 293,634,004.49 94.82 (2)报告期 末积极投 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27,327.54 0.11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 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 技术服务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187,943.49 0.0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 管理业 -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2,910.65 0.17 (3)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股票投 资明细 (1)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300136 信维通信 57,700 2,309,154.00 0.75 2 002460 赣锋锂业 38,700 1,789,875.00 0.58 3 600487 亨通光电 63,772 1,788,804.60 0.58 4 002572 索菲亚 40,700 1,668,700.00 0.54 5 600201 生物股份 45,000 1,600,650.00 0.52 6 600643 爱建集团 103,672 1,553,006.56 0.50 7 000656 金科股份 220,400 1,518,556.00 0.49 8 601012 隆基股份 87,924 1,503,500.40 0.49 9 300156 神雾环保 44,500 1,457,820.00 0.47 10 002271 东方雨虹 38,872 1,442,151.20 0.47 (2)报告期 末积极投 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 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878 浙商证券 11,049 187,943.49 0.06 2 603801 志邦股份 1,406 47,522.80 0.02 3 603043 广州酒家 1,810 45,738.70 0.01 4 603335 迪生力 2,230 24,864.50 0.01 5 002879 长缆科技 1,313 23,660.26 0.01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注: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注: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之一生物 股份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监管局 《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 司及董事会 全体成员 保证公告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内 容 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 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 任。2016 年 12 月 1 日 ,金宇生 物技术股 份 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 公司 ”) 收 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内蒙古监 管局 (以 下简称 “ 内蒙古证 监局 ”) 《关于对 金宇生 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 ([2016] 7 号 , 以 下简称 “《决定书 》 ”) 。现将《 决定书》主要 内容 公 告如下: “近期, 我局对你公司 进行 了现场检查, 发 现你公司 存在如下 问题: 一、 公司 会 计估计变更 未披露。 根据 财税[2014]75 号文件,2015 年, 公司子 公司金宇 保灵生物 药品有限 公司本期将 100 万元 以下研发 用固定 资产折旧一 次性进费 用, 子 公司扬州 优邦生物 制药有 限公司对生 物制药专 用设备采 用 加速折 旧 ,两 家子公 司固 定资 产折旧 方法 与生物 股份 年报披露 的固 定资产 折旧 政策 不一致 (公 司 2015 年 年报 中披 露的固 定资 产折 旧方 法为年 限平 均法 ) , 共计 影响 当期固 定资 产折 旧金 额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1,557.39 万元 ,上述事项应属 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 未对上述会计估计变 更事项进行披露 , 年报中在重 要会计政 策和会计 估计变更 中选定为 不适 用。 违反 《 上市公 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第 三十 条规 定。二 、公 司财 务报表 列报 不准 确。公 司 2015 年年 报中 ,将 预付技 术使 用 费 1,196 万元和外购 用友 ERP 系统 费用 268.27 万元 在 “ 在建工程”项目 进 行核算。合并 现 金流量表时 , 将销售 费用中 技术推广 费、 疫苗 补偿费 等的现金流 出 7,375.68 万元 计入 “购 买商品接受 劳务支付 的现金 ” 。 上述行 为与 《 企业会 计准则第 30 号 — 财 务报表列 报》 第九 条不符,违反《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第 二条 规定。 三、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 执行 不到位。 公 司没有对 分配股 利、 董事 及三分之 一以上 监事发生变 化的情况 制作内幕 信息知情 人档案;2015 年 进行非公开发行 时未制作重大 事项 进程备忘录;没有对 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 卖本公司股 票进行自 查的相关 记录, 内幕信息 知情人 登记制度中 也没有规 定进行自 查的相关 条款。 违反 《关于 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 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 规定》 第六条、 第十条、 第 十二条的规 定。 针对上述 问题, 根据 《 上市公司 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第五十九 条及 《关于 上 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 》 第 十五条的规 定, 我局 决定对 你公司采 取 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 措施。 你公 司应当在收到 本决 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 改报告,我局将适时 组织检查验收 。 如果对本 监督 管理措施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 行政 复议申请 , 也可以 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 日 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 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复议 与诉讼期间,上述监 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 执行。 ”公司董 事会对上 述问题高 度重视, 将 按照 《 决定书》 要求在 规定时间 内提交整 改报 告,同时进 一步规范 公司治理 ,并根据 相关规定 及时 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中的 其它证券 本期没有 发行 主体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的 、 或在 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本基金为指 数基金, 为更好 地跟踪标 的指数和 控制跟 踪误差, 按 照成份股 权重进 行配置该 证 券, 符合指 数基金的 管理规定 。 该证 券的投资 已严格 执行内部投 资决策流 程, 符合 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度 的规定。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604.7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49.11 5 应收申购款 94,803.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8,457.34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 价 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643 爱建集团 1,553,006.56 0.50 重大事项 2 000656 金科股份 1,518,556.00 0.49 重大事项 (6)报告期 末积极投 资前五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 价 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879 长缆科技 23,660.26 0.01 新股锁定 (7)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及其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成立时间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0 年2 月5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2.90% 1.64% 11.58% 1.72% -8.68% -0.08%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33.24% 1.45% -32.33% 1.45% -0.91% 0.0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29% 1.45% 0.44% 1.46% -0.73%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16.50% 1.37% 16.16% 1.37% 0.34% 0.00%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2013 年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37.84% 1.19% 36.91% 1.18% 0.93%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35.82% 2.93% 41.29% 2.68% -5.47% 0.2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14.12% 1.85% -16.76% 1.81% 2.64% 0.0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01% 0.85% -1.86% 0.85% 2.87%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7 年6 月30 日 29.60% 1.74% 39.21% 1.68% -9.61% 0.06%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 计利息 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 整; 10、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 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 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销 机 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十四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 资产是 否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加 盖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 复核 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 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从 配股除权日起 到 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 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 基金估 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的 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 扩大。 当 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 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 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 、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 情况,按 下列 有关不可抗 力的约定 处理。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 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十五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如 投资者在 不同销 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 方式不 同,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将以 投资者在 各 销售机构分 别做出的 最后一次 选择的分 红方式为 准 ;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 的分红 方式为 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 , 具体 权益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项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十六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指 数使用费 ;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H=E×0.7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一、基 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财 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本 基金采取 金额申购 的方式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 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 资者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定 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场外 ) 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自 2015 年9 月 21 日起进 行调 整,调整后 费率如下 表 :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0 万 0 M≥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2、转换费 本基金目前 仅可办理 场外转换 业务,场 内暂未开 通基 金间转换业 务。 具体转换费 率、计算 公式及转 换业务规 则详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 告。 3、赎回费: 本基金的 场外赎回 费率按持 有年限 逐年 递减, 具 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年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值 0.5%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 人承 担,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75% 用于支付 市 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 续费 。 4、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转换 费率、 赎回费 率和收 费方 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可 以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特定 地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基 金赎回费 率和基金 转换费率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 括但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五)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 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 费 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十七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 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 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已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 将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2、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09 年 12 月28 日 将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将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登载 在各自 网站上。 (具 体详见基 金管理 人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公 告的 《 鹏华中 证 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及 《 鹏华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 3、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具体 详见 基金管理人 于 2009 年12 月 28 日公告的 《鹏华 中证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 4、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 于 2010 年 2 月 6 日 刊登了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本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10 年2 月5 日 生效。 5、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日前, 将基金份 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具体 详见基金 管理人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 公告的《 鹏华中 证 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上市交易公 告书》 )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7、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8、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 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10、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 前 40 日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十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 期的风险 和收益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债券基 金、 混 合型基 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较高 预期风险 、 较高 预期收 益品种。 本 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有标的 指数风险、 基金投资 组合回 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 偏离风 险、 基金交 易价格与 份额净 值发生偏 离 的风险 、管 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 (一)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 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2、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 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 , 如出 现变更 标的指数的 情形, 本 基金将变 更标 的指数。 基 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 资政策将 会改变 , 投资 组合将随之 调 整, 基 金的收益 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 调整 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3、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 经 济因素 、 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 、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 导致指 数波动 , 从而使基 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 生 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及股权分置 改革与非 流通股流 通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险 。 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率 直接 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着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上市公 司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经 营好坏 受多 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财 务状 况、 市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 导 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 使 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二)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 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 由于 标的指数 调整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方法 , 使 本基 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 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2、 由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 生配股 、 增发 等行为导 致成 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 变 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 发现金红 利、新股 市值配售 收益将 导致 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 指数收益 率, 产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


4、 由于 成份股停 牌、 摘牌或流 动性差等 原因使本 基金 无法及时调 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 冲 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5、 由于基金 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 交易成本 , 以及基 金管 理费和托管 费的存在 , 使基金 投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6、 在本基 金指数化 投资过程 中,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能 力, 例如 跟踪指数 的水平 、 技术 手段、 买入 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 都会 对本基金 的收益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本 基金对 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


7、 其他因素 产生的偏 离。 如因 受到最低 买入股数 的限 制, 基金投 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 的 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 中该股票 的权重可 能不完全 相同 ; 因缺乏卖 空、 对 冲机制及 其他工具 造 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 大; 因 基金申购 与赎回带 来的现 金变动; 因 指数发布 机构指 数编制错 误 等,由此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三)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 离的风险





本基金 在证券交 易所的交 易价格可 能不同于 份额 净值,从而产 生折价或 者溢价的 情况,虽 然基金的份 额净值反 映基金投 资组合的 资产状况, 但是 交易价格受 到很多因 素的影响, 比如中 国的经济情 况、投资 人对于中 国股市的 信心以及 本基 金的供需情 况等。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 收 益水平与本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 因此本 基金可能 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在 基金的所 有开放日 ,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由 于开放式 基金在国 内尚处于 发展阶 段, 应 对基金赎回 的 经验不 足, 加之 中国股票 市场 系统性 风险 较大 , 在市 场下跌时 经常出现 交易量 急剧减少的 情况, 如 果在这 时出现较 大 数额的基金 赎回或转 换申请, 则使基金 资产变现 困难 ,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 险。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 交易 网络等技 术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 能导 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 、 核算系 统无法 按正常时 限 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 资交易指 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 效且符合 上市交易 条件后 ,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 市 交易 。 由于 上市期间可 能因信息 披 露导致 基金停牌 , 投资 人在停 牌期间不能 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 同时 , 可能因上市 后交易对 手不足导 致基金流 动性风险 ; 另 外 , 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份 额转向场 外 交易后导致 场内的基 金份额或 持有人数 不满足上 市条 件时 , 本 基金存在 暂停上市 或终止上 市 的可能。 (八)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销售代理人 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 作,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 限完成的 风险 。 二十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3、基金财产 清 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 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遵守《基金 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 构处获得 的 不当得利 ;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 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委 托、更换 基金代销 机构,对 基金代 销机 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 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 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 率之外的 基金相关 费率 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4)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 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投 资 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 方责任 导致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 而基 金管理人 首 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第三 方追 偿;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定期或 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 分 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5)以基金托 管 人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开 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 资 债券 的后 台匹配 及 资金的清 算; 7)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9)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金托管 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 22)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 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 前 40 天,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 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证 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的计票 结果。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基金 托管人或 基 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并且 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 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提案 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 至少35 天前 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 进 行审核 ,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 , 应提交大 会审议 ; 对于不 符合上述 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 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 问 题 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 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做出决 定,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出。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 见视为有 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于提交的 表 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 结 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 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以下变 更《基金 合同》的 事项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1)更换基金 管理人;


2)更换基 金 托管人;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4)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5)变更基金 类别; 6)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8)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程序; 9)终止《基 金合同》 ; 10)其他可 能 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行,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二十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募 集基金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82021132 传真: (0755 )82021146 联系人:丁 展涛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主 要投资 于中证 5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 备选 成份股(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此外, 为更好的实现 投资 目标,本基金将少量 投资于非中 证 500 成份股、 新 股 (首 次发行或 增发等) 以及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主 要投资 于中证 5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 备选 成份股(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现 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此外, 为更好的实现 投资 目标,本基金将少量 投资于非中 证 500 成份股、 新 股 (首 次发行或 增发等) 以及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①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 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②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5‰ ③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④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⑤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⑥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⑦ 本基金建 仓期为 3 个月; ⑧ 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的约 定; ⑨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和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 前 2 个 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 本基金 可以根据 届时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 政策 的规定进行 融资。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金也 可以开展 相应的融 券业务。 5)相关法律 、法规或 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 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基 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到后 , 对名单 进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3)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核 心交易对 手 为中国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 名单。 基金管理 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 信风险 , 在与核 心 交易对手以 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时 , 由于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 了上述监 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不承 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本 基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中 国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 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 , 先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 人进行赔偿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 循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存款 银行信用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偿责 任。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7)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 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 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 ,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 金管理人 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上 述资料应 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制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 有 关 书面信息 , 包括但 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期 ,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已持有流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 比例、资 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法规 、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 况进行监 督, 并 审核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 基金 托管人认 为 上述资料 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的, 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 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 作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人 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 工作日及 时核对 , 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进 行解释或 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 行,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 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 人处的 ,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 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责 任。 2、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 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 存 款。 该资产 托管专户 是指基 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 资产 托管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 并 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 基金 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 债 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 的清算, 并向中国 人民银行 报备 。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 主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6、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1)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复 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 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①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从 配股除权日起 到 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 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 一方当事 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 而导致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 以及由 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 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 如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为 准 对外公布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4、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5、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 报表加盖 公章后 , 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 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报完 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相关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 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微信 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 查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 户之后 ,还可实 现账户查 询 功能和交易 功能。 基 金管理 人也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有 技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 , 为投 资者提供 更 加多样化的 交易方式 和手段。 二、交易资 料的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交 易对 账单、 《鹏友 会》等资 料。 三、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 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 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 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2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2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2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2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3 月 8 日 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3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认\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3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3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3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3 月 23 日 基金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3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3 月 30 日 2016 年年度 度报告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3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7 年 4 月 12 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3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4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4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4 月 22 日 2017 年第一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4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2017 年 4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5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5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5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 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5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5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5 月 24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金龙 羽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6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升级 切换及启用 新版网上 直销交易 系统的提 示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7 月 8 日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调 整直销 中心 首次认/ 申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7 年 7 月 10 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4 购单笔最低 金额限制 的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7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7 月 18 日 2017 年第二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7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西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 购 (含定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终止销 售本公司 旗下基金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认 购、 申购 (含定 期定额 申购) 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7 年 8 月 2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7 年 2 月 5 日至 2017 年 8 月 4 日 止。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代销机 构 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募集的文件 2、 《鹏华中 证 5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合 同》 3、 《鹏华中 证 5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 协 议》 4、 《鹏华中 证 5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登记 结 算服务 协议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5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