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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鼎利(166010)

中欧鼎利: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127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中欧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九 月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 127 重要提示 中欧鼎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2017 年6 月27 日下发的 《关于准予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044 号文)批准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购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 (申) 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将来 表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 127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46 七、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7 八、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7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61 十、基金的投资 -----------------------------------------------------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七、风险揭示 ----------------------------------------------------- 85 十八、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95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10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 127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欧鼎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由中欧鼎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 127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 金或 本基金 :指 由中欧 鼎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的中欧 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中 欧鼎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中 欧鼎 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欧鼎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8、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口 法>等 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 127 13、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2、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3、 销售机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 127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27、证 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28、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 系统 29、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 《深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 127 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 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 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托管至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44、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45、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 127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 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的客观事 件或因素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 12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 汇经大 厦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1 意大利 意联 银行 股份 合作 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760 20% 3 北京百 骏投 资有 限公 司 3760 20% 4 万盛基 业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20.4 3.30% 5 上海睦 亿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8 卢纯青 140 0.7447%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 127 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 学 经济管 理学 院本科 、硕士 , 美国 杜兰 大学 MBA,中 国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国寿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 , 意大利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 行(CAB)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 机构银行 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及 米兰总部工作。 朱 鹏举 先生 ,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 建平 先生 , 北京大学 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 127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 英国籍。 现任 IFM (亚 洲) 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 资深会员及香港会 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 学博士( 国际经 济法) ,美国哈 佛大学 法学硕 士(国 际金融法) ,美国 南美 以美大学法 学硕士 (国 际法/比较法) ,中国 籍 。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 院长助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 国强 先生 ,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 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 先生,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 先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 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 正芳 女士,监 事 ,现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 女士, 监事,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 中国籍 , 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 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 127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 先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上海 财经大 学金融 学硕士 ,16 年 以上证 券及基 金从 业经 验。历 任平安 集团 投资 管理中 心债 券部研究员、 研究主管,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 纯青 女士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事业部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 先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 人民大 学金融 学硕士 ,16 年 以上基 金从业 经验 。历 任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 玺云 女士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 业学士 ,10 年 以上证 券及基 金从 业经 验。历 任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助理 审计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控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尹诚庸先生,本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籍 。美国 莱斯大学 统计学 专业硕 士,6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2014 年12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 员、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 经 理(2015 年5 月25 日起至2016 年6 月17 日) , 现任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3 月23 日起至今) 、 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2 月31 日起至今) 、中欧强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8 日起至 今)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至今) 、 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3 月3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 127 日起至今) 、 中欧达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7 月 4 日起至今) 、中欧 强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 起至今) 。 (2)历任基金经理 聂 曙光 先生, 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5 月 7 日期间担任中 欧鼎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 争光 先生, 于 2014 年 5 月 7 日至 2015 年5 月 25 日期间担任中欧鼎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 启权 先生, 于2015 年5 月25 日 至2016 年6 月17 日期间担任中欧 鼎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副总经理顾伟、 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 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 陆文俊、 刁羽、 周玉雄、 曲径、 赵国英、 曹名长、 王健 、 王培、 吴鹏飞组成。 其中总经理 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申购 、赎 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 127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律 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 127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 127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金 合同,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 127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事 会:对 公司 的经营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对董 事会 和管理 层履 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察 长:独 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 责; 就内部 控制 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 127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对基 金投资 的所 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协助 确立 公司风 险控 制的原 则、 目标和 策略 ,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察 稽核部 :独 立于其 他部 门和业 务活 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 业务 部门: 具体 执行公 司各 项内部 控制 制度及 政策 ,确保 各项 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 127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 市场的变化 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 12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 汇业务;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 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 行, 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 127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 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 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 70.32%股权。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行长。1958 年出生,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81 年4 月至1984 年5 月, 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5 月至2005 年11 月 ,任 职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 等单位。1995 年12 月至2005 年11 月, 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 行长。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 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 经理。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 12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0 年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 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 中信银行副行长。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中信银 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6 年7 月至2011 年3 月 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1982 年8 月至2006 年7 月在中 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 副处长, 信阳地区中心支行 副行长, 党组成员, 计 划处处长, 中介处处长, 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 党组 书记, 郑州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金水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 河南省 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 127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中信 银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 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三季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0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证券公 司资 产管理 产品 、信托 产品 、企业 年金 、股权 基金 、QDII 等 其他托 管资 产,托管总规模达到5.92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全 行 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 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 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 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 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 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 127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及规 章的 行为 ,将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 12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 127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 127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84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7)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 127 网址:www.gdb.com.cn 9)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82080387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信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2)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 127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 127 办公地址: 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6)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 号楼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8)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 127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0)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至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至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 127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2)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 127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6)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7)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 127 客服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28)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9)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热线:95597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 127 网址:www.htsc.com.cn 31)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2)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3)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 127 34)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5)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6)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7)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 127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8)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9)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40)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 127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1)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2) 名称: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3)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 127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4)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5)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sc.com/ 46)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 127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7)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8)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9)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 127 50)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25 楼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1)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3)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 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4)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5)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56)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 127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7)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8)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59) 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200127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 127 传真:021-20539999 客服热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0) 名称: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良友大厦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客服热线:400-700-9700 61)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A 座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A 座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 127 传真:010-50938828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 127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与存 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欧鼎利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1]550 号文 )核 准募 集,基 金管 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8 月16 日,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及基金 合同修 改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 同意 终止 中欧鼎 利分级 债券 型基 金的分 级运 作,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将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转换成中欧鼎利份额, 并调整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终止条件、 托管费率、 基金收益分配规则和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等内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授权, 定于2017 年9 月15 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 自份额转换基准日的次一工作 日起,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上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 127 七 、本 基金 的 场外 申购、 转换 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不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理 申购 、赎回 及相 关业务 的其他 场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 开放 日业 务办理 具体 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办 理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 127 3.场外 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 结算系统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 日的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内 撤销 ,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否 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 127 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 此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赎回导 致单 个基金 账户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5 份 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 127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 实 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24% 50 万元≤M<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场外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M<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 127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 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 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 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场外 申购 时,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有 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 127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38,156.29 份基金份额。 4.场外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少于1 年, 则其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赎回费用 =10,160×0.10%=10.16 元 赎回金额 =10,160-10.16=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 127 (九)拒绝或暂停场外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场外申购 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7、8 项暂停场外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场外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场外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本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 127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工作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 127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本 基金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 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 127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 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 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 127 八 、本 基金 的 场内 申购与 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本基金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 的具体事项详见相关公告)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 (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 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 开放 日业 务办理 具体 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办 理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 127 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 金投 资人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 127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参照第七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不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调 整上述限制。 如调整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的 累计 持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本招 募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金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8% 50 万元≤M<100 万元 0.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投 资人 可将其 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 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九)本基金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 127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 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0=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基金份额为9,678 份 ,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0=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2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78 份,退款0.68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 127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 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 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七章中关于 “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 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九 、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和 基金 份额的 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 127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内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 (申) 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外 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依照 销售机构 (网点) 规定 办理基金份 额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 127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地 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股 票、 权证 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记分卡体系为基础。 本基金在记分卡体系中设定影响证 券市场前景的相关方面, 包括宏观经济趋势、 利率走势、 证券市场收益率、 市场 情绪等四个方面。 本基金定期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评分, 评估结果分为非 常正面、正面、中性、负面、非常负面等并有量化评分相对应。 本基金加总上述四个方面的量化评分即可得到资产配置加总评分并 据 此调 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反映了利率变化对债券价格的敏感程度,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和利率走势的预判确定组合整体久期, 有效的控制组合的利率风险。 预期利率上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 127 升时,本基金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利率下行时,拉长组合久期。 (2)利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后,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 供求状况等的分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一般情况下, 在债券 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采取子弹型策略组合; 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采取哑铃 型策略组合;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 (3)骑乘策略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时,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 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可先投入初始资金买入国债, 并用所 持有的国债进行回购, 回购后的资金再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利率的其他国债或金 融债、企业债,并在回购期末,出售全部现券,并偿还回购融入资金。 (5)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行业及个券信用评级等方法有效的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 在承 担适度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挖掘收益能有效覆盖风险的投资品种来获取较高的收 益,力争做到投资组合安全与收益相结合。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选择条款有利、 行业前景看好、 公司基本面良 好的可转债进行一级市场申购, 并根据二级市场转债价格的估值水平、 股性特征 和债性特征评估等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7)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还将根据个券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交易量等流动性指标, 决定该个券投资总量的上限。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可预测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成资产池并 以其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的证券品种。 本基金充分分析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来现金流,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 127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投资作为整体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工具, 为投资人提供 适度参与股票市场的机会。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由公司投研团队负责建立和维护。 投研团队通过分析上 市公司公告信息、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考察、 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等, 预测上市公司 未来盈利前景,并据此申请将股票纳入备选股票库。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本基金量化考察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 和市净率、 市盈率等估值指标以及市盈增长比率等指标, 以兼顾和平衡公司增长 能力和股票估值水平。 同时, 本基金根据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成果, 对个股基本 面进行定性分析,选择具有增长潜力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个股进行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在个券层面上, 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基金 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 127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会议: 由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席 主持 ,对基 金总 体投资 政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授权 和会 议决议 ,在 研究部 的研 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央 交易室 按照 有关制 度流 程负责 执行 基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数量分析师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误 差来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于2001 年12 月 31 日推 出的中 国全 市 场债券 指数, 该指 数同 时覆盖 了交易 所和 银行 间两个 债券 市场的主要固定收益证券并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为样本券权重, 该指数能够反映债 券市场总体走势,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权威性。 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 127 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 127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本基 金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 127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 127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即基金托管专户) 和 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 127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发行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发行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 127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估值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特殊情况下,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 127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 以维护 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每 个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 127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 127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 127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 127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 127 十 四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7%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1%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 127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除 管理 费、托 管费 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 127 十五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 127 十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 127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 127 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9.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 127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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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5 / 127 十七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公司经 营风险、 通 货膨胀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其中, 政策风险是 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 举措出台, 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 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 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 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利率风险是 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 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 格变动, 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 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 从而使投资人预 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给投资人带来实 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 融资不当而导致投 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 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 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风险 控制系 统实 施对 从个股/个券 到全 部组 合等风 险源 的全面风险管理, 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 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 组合; 本基金 将通 过构 建多样 化组合 并限 制单 只证券 过高持 仓以 避免 个股/ 个券 过度风险; 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 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重点股票的波动性、 贝塔系 数、 风险值和债券的剩余期限、 久期、 凸性等指标;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 实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 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 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 127 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进而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制功能, 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 基金运营部将 与销售机构、 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 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 部提供 的信 息监 控基金 的净现 金头 寸和 资金流 入/流 出情 况; 业绩和 风险 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 投资总 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另外,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 性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个别债券发行总量、 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 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 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 通过外部引进、 内部培训、 科学考核、 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 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投资总 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 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 127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交易 对手,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避信用风险。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建立科 学、 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 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 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交交易报告以便投资总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发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 以修正。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 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它风险与对策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 127 十八 、 基金的 合并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 12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 127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 127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 127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 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 制基金信 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 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 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 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任 何您/贵机 构无 法理解 的内 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 127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 127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9 月12 日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 127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 127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依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 127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 127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 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2)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 127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 127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由 之一的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 127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 更收费方式 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按 照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 127 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 127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通 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 127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 分之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直 接出具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 127 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⑤ 上 述第 ④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八)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 127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 时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 127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 127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2、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 行,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 127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后,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注销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 127 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 12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 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地 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 127 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股 票、 权证 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③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④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⑤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⑥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股票 、权 证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⑦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⑧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⑨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 127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⑩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以 上(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 基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4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 127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变更一方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发送对方, 对方应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 127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对 手以外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 127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如 有)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 127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的监 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 127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 127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 127 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 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或正本的复印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或正本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 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特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 127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所 发行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所 发行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 127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 127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 127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 127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调 解 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改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 127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 12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