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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鼎利(166010)

中欧鼎利: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欧鼎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8 十五、禁止行为 ----------------------------------------------------- 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1 十七、违约责任 -----------------------------------------------------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的法律 ------------------------------------- 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5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中定 义的 术语 在用于 本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相 同的含 义; 若有 抵触应 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 汇业务;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 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 》 、 《中欧鼎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地 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股 票、 权证 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③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④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⑤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⑥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股票 、权 证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⑦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⑧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⑨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⑩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以 上(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 基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4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变更一方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发送对方, 对方应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对 手以外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如 有)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 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6.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 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或正本的复印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或正本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 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 明相应 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确认回函之后, 授权通知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 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有 权发 送人( 下称 “被授 权人 ” )代 表基 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 托管人 进行 指令 确认, 致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到帐 所造成 的损 失不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 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 法》 、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 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 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 式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 基金管理人。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 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指 令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 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自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5 日内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 容一致, 若有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 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席位。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交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 金结算 协议 》 , 用以具 体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 证券 交易资 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行 。如由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 登记机构负责。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 以及依照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注册登记机构于每个开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放日 15:00 之前将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在 T+2 日 15:00 之前查收 资金是 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如果当日基金为 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T+3 日下午12:00 前进行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因基金托管专 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五)基金转换 1.在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它基 金开 展转换 业务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 金托 管人将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传送的 基金 转换数 据进 行账务 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 基金 开展基 金转 换业务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分 红方案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 后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分红 进行 账务处 理并 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特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基 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中 国证监 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 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或裁 定、仲 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定期 报告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 露的 信息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处 ,投资 人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0.7%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0.1%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仲 裁费 和诉讼 费、基 金财 产拨 划支付 的银行 费用 等根 据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用等费 用) 、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付。 (七)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做 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 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3)公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 律 、行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 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 行为。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而 行使或 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人造成损失, 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 约方进行追偿; 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投资人所遭受的损失, 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 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 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七)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 争议解 决方式和适 用的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调 解 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 份外, 基金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