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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鼎利(166010)

中欧鼎利: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欧鼎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9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3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55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5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5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58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 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均以 基金 合同为 准。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 来。中欧 鼎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 金或 本基金 :指 由中欧 鼎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的中欧 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中欧鼎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中欧 鼎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欧鼎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8、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口 法>等 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21、 场外 :指 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2、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3、 销售机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27、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28、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 系统 29、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 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托管至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44、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45、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 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 法 克服的客观 事件或因素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长期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 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欧鼎利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1]550 号文 )核 准募 集,基 金管 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8 月16 日,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及基金 合同修 改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同意 终止 中欧鼎 利分级 债券 型基 金的分 级运 作,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转换成中欧鼎利份额, 并调整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终止条件、 托管费率、 基金收益分配规则和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等内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授权, 定于2017 年9 月15 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 自份额转换基准日的次一工作 日起,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上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 人 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 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场 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办 理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 外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 结算系统确认时间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4、当 日的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首 次申购 和每 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 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 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申购 份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登 记机构 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 者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登 记机构 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本 基金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 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转托管 1、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则 。场 内认( 申) 购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 (申) 购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系统内转托管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外 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依照 销售机构 (网点) 规定 办理基金份 额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 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 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 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第六部 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 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依据 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律 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限于: 1、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2、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3、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但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调整 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 式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本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 分之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④ 本 人直 接出具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⑤ 上 述第 ④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意见 的代理人,同 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 一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监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 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3)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7)审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中 欧鼎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 订立 托管协 议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 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开 放式 基金账 户/深圳 证券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 议,以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和代理 机构 在投 资者开 放式基金 账户/ 深圳证 券账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 三、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2、取得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登记业 务办 理的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 善保 存登记 数据 ,并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称、 身份 信息及 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 年;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因 违反 该保密 义务 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人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并 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长期回报。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地 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股 票、 权证 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记分卡体系为基础。 本基金在记分卡体系中设定影响证 券市场前景的相关方面, 包括宏观经济趋势、 利率走势、 证券市场收益率、 市场 情绪等四个方面。 本基金定期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评分, 评估结果分为非 常正面、正面、中性、负面、非常负面等并有量化评分相对应。 本基金加总上述四个方面的量化评分即可得到资产配置加总评分并 据 此调 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反映了利率变化对债券价格的敏感程度,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和利率走势的预判确定组合整体久期, 有效的控制组合的利率风险。 预期利率上 升时,本基金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利率下行时,拉长组合久期。 (2)利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后,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 供求状况等的分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一般情况下, 在债券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采取子弹型策略组合; 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采取哑铃 型策略组合;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 (3)骑乘策略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时,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 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可先投入初始资金买入国债, 并用所 持有的国债进行回购, 回购后的资金再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利率的其他国债或金 融债、企业债,并在回购期末,出售全部现券,并偿还回购融入资金。 (5)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行业及个券信用评级等方法有效的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 在承 担适度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挖掘收益能有效覆盖风险的投资品种来获取较高的收 益,力争做到投资组合安全与收益相结合。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选择条款有利、 行业前景看好、 公司基本面良 好的可转债进行一级市场申购, 并根据二级市场转债价格的估值水平、 股性特征 和债性特征评估等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7)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还将根据个券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交易量等流动性指标, 决定该个券投资总量的上限。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可预测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成资产池并 以其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的证券品种。 本基金充分分析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来现金流,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投资作为整体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工具, 为投资人提供 适度参与股票市场的机会。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由公司投研团队负责建立和维护。 投研团队通过分析上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市公司公告信息、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考察、 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等, 预测上市公司 未来盈利前景,并据此申请将股票纳入备选股票库。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本基金量化考察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 和市净率、 市盈率等估值指标以及市盈增长比率等指标, 以兼顾和平衡公司增长 能力和股票估值水平。 同时, 本基金根据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成果, 对个股基本 面进行定性分析,选择具有增长潜力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个股进行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在个券层面上, 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于2001 年12 月 31 日推 出的中 国全 市 场债券 指数, 该指 数同 时覆盖 了交易 所和 银行 间两个 债券 市场的主要固定收益证券并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为样本券权重, 该指数能够反映债 券市场总体走势,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权威性。 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 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即基金托管专户) 和 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发行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发行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估值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特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 以维护 基金投资人利益 。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每 个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7%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1%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除 管理 费、托 管费 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本基金的基 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9、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合并、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后,基 金托 管人负 责注 销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十九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行 使或 不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三、 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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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7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本基金合同由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来,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 章, 且经2017 年8 月16 日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自份 额转 换基准 日的次 一工 作日 起, 《 中欧鼎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依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 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2)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由 之一的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 更收费方式 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按 照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通 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 分之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直 接出具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⑤ 上 述第 ④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八)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 时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 金场外 基金 份额的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 红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7%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1%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除管 理费、 托管 费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4、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1、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长期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地 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股 票、 权证 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于2001 年12 月 31 日推 出的中 国全 市 场债券 指数, 该指 数同 时覆盖 了交易 所和 银行 间两个 债券 市场的主要固定收益证券并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为样本券权重, 该指数能够反映债 券市场总体走势,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权威性。 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 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5、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股票、 权证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14)本 基金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本基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 发行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 发行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2、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 行,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后,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注销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