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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强债A(290007)

泰信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泰信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2 号) 
 
 
 
 
 
 
 
 
 
 
 
基金管理人: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 七 年 九 月十三 日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09 年 6 月 5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泰信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2009]480 号) 和2009 年 6 月 18 日 《关 于泰信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认 函》 (基 金部 函[2009]412 号)的 核准 ,进 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更 新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 应风险 , 包 括市 场风 险、 管 理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财 务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 资组合 数据 的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
净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 为 2017 年 6 月30 日 ,其 他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7 年 7 月 29 日 。原 招募 说
明书与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不一致 的, 以本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





........................................................................ 1 二、释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3 七、基金的转换、非 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


................................................ 51 八、基金的投资


................................................................... 54 九、基金的业绩 ................................................................ ... 69 十、基金的财产


................................................................... 6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3 十六、风险揭示


................................................................... 7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0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 页 (共 107 页) 一、绪


言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泰信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原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资料 申请 募集 ,基 金合同 已 于2009 年7 月29 日正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财 务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 资组合 数据 的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 净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 为 2017 年 6 月30 日 ,其 他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7 年 7 月 29 日 。原 招募 说 明书与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不一致 的, 以本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 页 (共 110 页) 二、释


义 在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泰信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指《泰信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 的修 订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本 基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 性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招募说 明书 指《泰信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 说明 书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 规对该招募说明书进行的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泰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 页 (共 110 页) 基金管 理人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依据有关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 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 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 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依据 《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手 续后 ,中 国证 监会 的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 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 页 (共 110 页)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 易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销 售机构转托管另一销售机 构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同一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发行 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值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 页 (共 110 页)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九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市 场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 金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 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 36 、37 层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姚慧 发展沿 革: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是 原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 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青岛国信实 业有限 公司 共同 发起 设立 的基金 管理 公司 。公 司 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券监 督委 员会 批准 正 式筹建 ,2003 年5 月8 日 获准开 业, 是以 信托 投资 公司为 主发 起人 而发 起设 立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目 前下 设上海 锐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市 场部 、 产品 部、 营销 部( 分华 东、华 北、 华南三 大营销 中心 ) 、 理财 顾问 部、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 电子商 务部 、 客服中 心、 基金投 资部 、 研究 部、 专户 投资 部、 清算 会计部 、 集中交 易部 、 计划财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风险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 页 (共 110 页) 综合管 理部。截 至2017年7 月底 , 公司 有正 式员 工103 人,多数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历。 所有人员 在最 近三 年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 有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 截至 2017 年 7 月 29 日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有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 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 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 精选混合、泰信债券增 强收益 、泰 信发展主 题混 合 、泰 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泰 信中小盘 精选 混合 、泰 信 行业精 选混 合、 泰信 中证 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 泰信 现代 服务 业混 合 、泰信 鑫益定 期开 放债 券 、泰 信国策 驱动 混合 、泰 信鑫 选混合 、泰 信互 联网+混合、泰信 智选 成长 、泰 信鑫 利混合 基金 共 20 只开 放式基 金及 24 个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计 划。 ( 二) 注册资 本、 股权结 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2 亿元人 民币 。 其中,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 限公司 出资9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45% ;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出资 6000 万元 ,占公司 总股 本的 30% ;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出资 5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25% 。


( 三)主 要人 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基本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万众,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硕士;曾任山东省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葛航先 生,董事 , 总经 理, 上 海锐 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自营 业务 部经 理。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 页 (共 110 页) 校登楼 , 董事 , 高级会 计师 , 注册会 计师 , 本科。 曾任 江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部 副科 长, 江苏省 国信 集团 审计 部部 长、 项 目经 理、 高 级经 理, 现任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副总 经 理 。 徐国君先生,董事,经济 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 师;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 部学院助教 ,青岛 大学副 教授 、 教授 , 中国 海洋大 学教 授、 校长 助理 、 青岛 国信 发展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青 岛国 信发 展(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 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 任,财政部人事教 育司司 长, 中央 汇金 公司 派任中 国银 行董 事、 董事 会薪酬 委员 会主 席, 中国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干 部, 中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工会 主席 。 王川 先生,独立 董事,经济管 理学大专, 高级经济师; 曾任山西省 委政策研究室 干部、省委 办 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 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 任、 吉林分 行行 长兼党组 书记 、 党组 成员 兼纪检组 组长 、 副行 长兼 党组成员 (党委 委员 ) 、 副 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 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 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 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 长,中 国中 信集 团公 司副 董事长 、党 委委 员、 中信 (金融 )控 股总 裁。 郝亮, 独立 董事, 本科。 曾任中 国建 设银 行青 岛市 支行副 行长 、 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青 岛市 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大 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兼 董事 会秘 书。 (2) 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金融学 学士 ,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青 岛分 行资金 调度 员 、 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 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 发展(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部部 长; 现任 青岛国 信胶 州湾 交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 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部副经理、项 目评审部副经理 ,青岛华 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 ,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现任山 东鲁 信投 资控 股公 司投资 管理 部高 级业 务经 理。 李小明,监事,助理经济 师,本科。曾任江苏省投 资贸易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江苏省投 资贸易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江苏省投资贸易公司综 合投资部经理、高级经理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张萍历 女士 , 职工 监事 , 硕士 。2007 年 7 月加入 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公司 集中 交易 部 总监。 唐国培 先生 , 职工 监事 , 硕士 。2003 年加入 泰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后 担任监察 稽核 部副 总 监、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现 任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 页 (共 110 页) 周向光 先生 ,职 工监 事, 本科。2002 年 12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综 合管 理 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 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 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 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监、 工会 主席 。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众,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硕士;曾任山东省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葛航先 生,董事 , 总经 理,上 海锐 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自 营业 务部 经理 。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 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 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 任、江苏省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 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经历了泰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 建及 成立, 并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至今。 桑维英 女士 ,副 总经 理兼 董事会 秘书 ,上 海锐 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硕 士;2002 年 10 月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 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 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 人、行 政总 监、 第一 届及 第二届 监事 会职 工监 事、 总经理 助理 。 韩波 先生,副总 经理,大学本 科;曾先后 任山东国投上 海证券部财 务经理,鲁信 投资有限公 司 财务、 投资 管理 部门 经理 。2002 年 10 月加 入泰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 了公司 的筹 建及 成立 , 历任公 司财 务负 责人 、总 经理助 理。 2、基金经 理 何俊春 女士 , 工商管 理硕 士。21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任职 于上 海鸿 安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齐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2002 年12 月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泰信 天天 收 益货币 基金 交易 员、 交易主 管,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任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2008 年 10 月 10 日起 担任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自 2009 年 7 月 29 日起担 任本基金 的 基金经 理;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 担任 泰信 债券周 期回报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7 月17 日 起担任 泰信 鑫益 的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 10 月 11 日起担任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 币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5 月 25 日 起担 任泰 信鑫 利混 合基金 经理 。现 同时 担任 投资部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附: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 页 (共 110 页) 马成 2009 年 7 月 29 日至2011 年 4 月 27 日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 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 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任,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如 下: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 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 优势增长混合 、泰信智选 成长混合基金的基金 经理; 梁剑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兼研究 副总 监; 何俊春 女士 , 基金投 资部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基 金、 泰信 双息双 利债 券基 金、 泰信债券增强 收益基金 、 泰信债券周期 回报基金 、 泰信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 、 泰信鑫利混合 基金的 基 金经理 ;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及相关 基金 经理 列席 会议。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 四) 基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 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 页 (共 110 页) 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涉及 上述 事项 的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 述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 更。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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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并使它 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与权 威 性。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 措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4) 重要性 原则 。 公司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 风险 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 内部风险 控制 与公 司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 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 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 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 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 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 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 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 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 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 制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 立了 总经 理办 公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等,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 投资 、 风险管 理的 重大 决策 。 公司设督 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 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 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 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 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 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 管理部定期评估公司及基 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 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 生负面 影响的 内部 和外 部因 素, 对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的 可能 性及 影响 程度 。 (3)操作 控制 公司内部 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 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 的报 告系 统。 各业 务部门 之间 相互 核对 、相 互牵制 。 各业务部 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 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2 页 (共 110 页) 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 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 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 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 置科学 、合 理、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每项 业务 操作有 清晰 、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 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 准。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设 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 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 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 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内 部稽 核报 告报 董事 长及中 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 (3)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话:95566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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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 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 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外 分行 开展 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 、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 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 的托 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 领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


( 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11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574 只,QDII 基金37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混合 型、 货 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 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 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 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 托管业 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风 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 获 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 内控 审阅准则 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阅 报告 。2016 年,中国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ISAE3402”和 “SSAE16 ”双准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制 度完 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能够 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4 页 (共 110 页)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机构 名称 :泰 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 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 司 营业场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 、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林 洁 网址:www.ftfund.com (3)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深圳 分公 司 营业场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98 号卓 越大 厦1608 室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销售 机构 (1)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5 页 (共 110 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6 页 (共 110 页) (5)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7 页 (共 110 页)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8 页 (共 110 页)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 行在 北京 、天 津、 上海、 西安 、深 圳、 杭州 、长沙 、南 京、 济南 、南 昌的各 营业 网点 接 受办理 开户 和认 购业 务。 (1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宁波 银行2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9 页 (共 110 页)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962528(上 海地 区) 网址:www.nbcb.com.cn (15)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客户服 务: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6)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 电话 :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 :www.jhccb.com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0 页 (共 110 页)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国 际信 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1 页 (共 110 页)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22)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2 页 (共 110 页) (24)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鉴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合并事宜,业务整合将 会持续 一定的时期,申购、赎回 、转换、定投等业务暂时 沿用各代销网点原有规则 ;后续若有更新,请以 公示信 息为 准。 (2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3 页 (共 110 页)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9)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中国 人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4 页 (共 110 页)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0)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5 页 (共 110 页)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5)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久事 商务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6 页 (共 110 页)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全国客 服热 线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36)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7 页 (共 110 页) 客服电 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39)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0)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1)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8 页 (共 110 页) 客服电 话:95538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4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9 页 (共 110 页)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5)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7)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荀航 电话:0471-4979545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0 页 (共 110 页)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0)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1 页 (共 110 页)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1)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市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市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2 页 (共 110 页)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 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热 线:96326(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5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6)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红光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3 页 (共 110 页)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7)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8)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59)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联金融 大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 真:0510-82830162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4 页 (共 110 页)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6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1)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办公 室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47-49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2)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5 页 (共 110 页)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4)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5)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路1687 号2 号楼1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近 田东 路)195 号3C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7)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8)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6 页 (共 110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国金 中心 二期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9)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0)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赵 沛然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7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7 页 (共 110 页)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4)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39 号第 一上 海中 心C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5)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朱 翔宇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76)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鹏宇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8 页 (共 110 页) 联系人 :杨涛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77)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心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伟 联系人 :张 婷婷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8)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79)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路1386 号文 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8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9 页 (共 110 页)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 ?五道 口广 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82)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3)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申泽灏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4)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厦门 第一 广场15楼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0 页 (共 110 页)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5)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86)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7)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8)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1 页 (共 110 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9)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23 层1 号4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0)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1)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天 广场22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2)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2 页 (共 110 页) (93)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路31号 院盛 景国 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区1111号国投 尚科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94)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5)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 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3 页 (共 110 页)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韩 波 网址:www.ftfund.com


( 三) 出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号华夏 银行 大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梁 丽金 联系人 :刘 佳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号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傅琛慧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 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4 页 (共 110 页)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实际 于 2009 年 8 月 11 日 正 式开始 接受 并办 理申 购业 务。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实 际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 正 式开始 接受 并办 理赎 回业 务。


( 三) 申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本 基金 份额 分为 多个 类 别, 适用不 同的 申购 费率 或销售 服务 费率 , 投 资者 在申购 时可 自行 选 择基金 份额 类别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 6、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更 改上 述 原则, 但最 迟应 在新 的原 则实施 前2 日依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5 页 (共 110 页)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通过 直销 中 心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单个 基金账 户单 笔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为5 万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 为1 万 元 ( 含申 购费 ) , 已 在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进行 申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 ) ,单笔 交易上 限及 单日 累计 交易 上限请 参照 网上 直销 说明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 按照 份额进 行赎 回, 申请 赎回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单笔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不得 低 于100 份。 3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 单个交 易账户 保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一 次将 持有 人在 该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剩 余基 金份 额全部 赎回 。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合理调 整对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调 整必 须提 前2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和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六 )申 购费与 赎回 费 1. 申购费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6 页 (共 110 页)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在申 购时 收取 的申 购费 称为前 端申 购 费 。 投资者 在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需 交纳 申购 费, 费率 按 申购金 额递 减, 申购 费率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0.80% 50 万≤M<250 万 0.60% 25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M<1000 万 0.2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如申 购C 类基 金份 额,则 申购 费为 0。 2. 赎回费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均 收 取赎回 费,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 日) 赎回费率 365 天以下 0.10% 365 天(含 )~730 天 0.05% 730 天(含 )以 上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 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七) 申购份 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 后, 以申请 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以申 请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 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7 页 (共 110 页) 本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既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10 万元A 类基金 份额 , 所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0.8% 。 并假 定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620 元。则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100,000 /(1+0.8 %)=99206.35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100,000 -99206.35=793.65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99206.35/1.0620=93414.6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定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20 元, 则 可得 到 93414.64 份。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10 万元 C 类基金 份额 ,假定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 =100,000/1.0160=98425.2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假定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 可得 到 98425.20 份。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A 类及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回 费用 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 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金 额- 赎回费用 例如: 某投 资者 赎回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小于 365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20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620=10620 赎回费=赎回金 额× 赎回 费率=1.0620 ×10000×0.1%=10.62 元 净赎回 金额=1.0620 ×10000-10.62=10609.38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62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10609.38 元。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8 页 (共 110 页) 例如: 某投 资者 赎回1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小于 365 天,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0.1%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160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160=10160 赎回费=赎回金 额× 赎回 费率=1.0160 ×10000×0.1%=10.16 元 净赎回 金额=1.0160 ×10000-10.16=10149.84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1 万份基金 份额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10149.84 元。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4、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并应 在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6、A 类及 C 类 基金 份额 均 收取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 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7、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划, 针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 费率,并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 八) 申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 实施 前 2 日予以 公告 。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9 页 (共 110 页)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到(5)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十)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已接收 的赎 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 但延 期 支付最 长不 得超 过20 个 工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一)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 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 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为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0 页 (共 110 页)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资人 的赎 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两个工 作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 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1 页 (共 110 页) 额净值 。 七、基 金的转换、非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


( 一)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截至2017 年7 月29 日, 可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销售机 构名 单如 下: 泰信直销(柜台、网上)、 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南 京银行、招商银行、农业 银行、华夏银行、 北京银行、民生银行、中 国银行、宁波银行、光大 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 行、交通银行、金华银 行、 工商银 行、 上海 证券 、 中信 建投 证券 、 长城证 券、 海通证 券、 渤海 证券 、 华安 证券 、 国都证 券、 华宝证 券、 信达证 券、 中信证券 、 中信 证券 (山东) 、 中航证 券、 江海证 券、 爱建证 券、 国泰君 安证 券、 银 河证 券、 安信 证券 、 申万 宏源 证券 、 华 龙证 券、 国 金证 券、 东方 证券 、 华泰 证券 、 国 信证 券、 中泰证券、中山证券、中 金公司、兴业证券、平安 证券、华福证券、德邦证 券、广州证券、广发证 券、 中 银国 际证 券、 诺亚 正行、 嘉实 财富 、 蚂 蚁基 金、 天 天基 金、 联泰 资产 、 长量 基金 、 好 买基 金、 众禄金融、恒天明泽、和 讯信息、富济财富、大泰 金石、虹点基金、钱景基 金、鑫鼎盛 、新兰德、 泰诚财富、晟视天下、伯 嘉基金、万得基金、增财 基金、苏宁基金、懒猫金 服、肯特瑞财富、中信 期货。


( 二)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 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继 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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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四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截至2017 年7 月29 日, 可办理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销 售机 构如 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中国银 行 100 2 交通银 行 100 3 农业银 行 200 4 光大银 行 300 5 招商银 行 300 6 浦发银 行 300 7 中信银 行 300 8 华夏银 行 200 9 北京银 行 200 10 民生银 行 300 11 平安银 行 100 12 宁波银 行 200 13 南京银 行 100 14 金华银 行 100 15 泰信网 上直 销 100 16 中信建 投证券 100 17 国信证 券 100 18 招商证 券 100


19 中信证 券 500 20 银河证 券 100 21 海通证 券 100 22 安信证 券 300 23 华泰证 券 100 24 平安证 券 100 25 华安证 券 100 26 中泰证券 500 27 中信证 券( 山东 ) 500 28 江海证 券 100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3 页 (共 110 页) 29 长城证 券 100 30 爱建证 券 200 31 华宝证 券 100 32 华福证 券 100 33 信达证 券 100 34 华龙证 券 100 35 众禄金融 100 36 长量基 金 100 37 蚂蚁基金 100 38 诺亚正 行 100 39 天天基 金 100 40 和讯信 息 100 41 工商银 行 200 42 中山证 券 100 43 利得基 金 100 44 中信期 货 500 45 好买基 金 200 46 恒天明 泽 100 47 富济财 富 100 48 虹点基金 100 49 兴业证 券 100 50 增财基 金 200 51 广州证 券 200 52 德邦证 券 300 53 钱景基金 100 54 鑫鼎盛 100 55 新兰德 100 56 陆金所 资管 100 57 泰诚财 富 100 58 晟视天 下 100 59 伯嘉基 金 200 60 万得基金 100 61 上海华 信证 券 100 62 懒猫金 服 100 63 中银国 际证 券 100 64 肯特瑞 财富 100 65 金石基 金 100


( 五) 基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 我国法 律法 规、 监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家 有权 机关作 出决 定之 前,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4 页 (共 110 页)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八、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获 取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 ,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申购 等手段谋求高于比 较基准 的收 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 资范围主要为债券类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 益类金融工具,虽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 股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三)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0% 上证 企业 债指 数+20% 上证国 债指 数。 本基金 采用 上证 企业 债指 数及上 证国 债指 数衡 量基 金的投 资业 绩, 其主 要原 因如下 : 1、 上证企 业债 指数 , 即“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企业 债指 数”或 “上证企 债指 数 ” , 是按照科 学客 观 的方法,从国内交易所上 市企业债中挑选了满足一 定条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 组成样本,按照债券 发行量 加权 计算 的指 数, 科学地 反应 了我 国企 业债 券市场 的变 化。 2、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 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 成,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3、 上证 企业 债指 数与 上证 国债指 数很 好地 反映 了我 国债券 市场 的整 体状 况, 具有较 高的 权威 和 市场代 表性 ,投 资人 可以 从上交 所行 情、 中国 货币 网等处 获得 。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和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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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 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低风险 、低收益品种,其长期平 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五) 投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资产将主要投 资于企业(公司)债、金 融债、短期融资债券、可 分离性债券、可转换债券 、国债及央行票据等。 投资于权益类证券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包括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股票增发、持 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 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形 势、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 、经济周期及利率走势、 企业盈利和信用状 况、基金流动性情况等的 动态分析,通过召开投资 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中 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 围,并 跟踪 影响 资产 策略 配置的 各种 因素 的变 化, 定期对 资产 策略 配置 比例 进行调 整。 2、组 合构 建 (1)债券 投资 策略 (可 转换债除 外)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优 势,采取积极主动 的投资 管理 , 以中 长期 利 率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合 中 长期的 经济 周期、 宏观 政 策方向 及收 益率 曲线 分 析,实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管理 , 以获取 较高 的债 券组合 投资 收益 。 通过确 定债券 组合 久期 、 确定 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 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 债券组合,以尽可能地控 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 收益。 ①确定组合久期。主动式 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 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相应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利 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 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债券 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 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时,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 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 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 债券组 合的 利率 弹性 特征 ,从而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配置 。 ②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期限 结 构配置 。 在 决定本 基金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后, 本基 金 主要采 用收 益率 曲 线分析 策略 决定 组合 的期 限结构 配置 。所 谓收 益率 曲线分 析策 略, 即通 过考 察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动 态变化 及预 期变 化, 寻求 在一段 时期 内获 取因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变化 而导 致的 债券价 格变 化所 产生 的 超额收 益的 策略 。债 券收 益率曲 线是 市场 对当 前经 济状况 的判 断及 对未 来经 济走势 预期 的结 果。 分 析债券 收益 率曲 线, 不仅 可以非 常直 观地 了解 当前 债券市 场整 体状 态, 而且 能通过 收益 率曲 线隐 含 的远期 利率 ,分 析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从 而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6 页 (共 110 页) 在本基 金的 组合 构建 过程 中,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将根据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各 期限 段品 种 收益率 及收 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素 分析 ,预 测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动 趋势 ,并 结合 短期资 金利 率水 平与 变 动趋势 ,形 成具 体的 收益 率曲线 组合 策略 ,从 而确 定本基 金债 券组 合中 不同 期限结 构的 配置 。 ③选择 个券 ,构 建组 合。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后, 本基 金将 主要 运用 收益率 基差 分析 策 略,通 过对 不同 类别 债券 的收益 率基 差分 析, 预测 其变动 趋势 ,及 时发 现由 于基( 利) 差超 出债 券 内在价 值所 决定 的差 异而 出现的 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 品种, 并结 合税 收差 异和 信用风 险溢 价等 因素 进 行分析 ,综 合评 判个 券的 投资价 值, 以挑 选风 险收 益特征 最匹 配的 券种 ,建 立具体 的个 券组 合。 在 具体运 用收 益率 基差 分析 策略中 ,本 基金 还将 采用 换券利 差交 易策 略、 凸性 套利交 易策 略以 及骑 乘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等交 易策 略。 除以上 常用 策略 外, 在本 基金债 券投 资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采 用一 级市 场参与 策略 以及 无 风险套 利策 略等 。 (2)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对于本 基金 中的 可转 债投 资,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采 用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 略。由 于可 转债 兼 具债性 和股 性, 其投 资风 险和收 益介 于股 票和 债券 之间。 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略 通过 分析 不同 市 场环境 下其 股性 和债 性对 应的相 对价 值, 把握 可转 债的价 值走 向, 选择 相应 券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投 资收益 。在 进行 可转 债筛 选时, 本基 金将 首先 对可 转债自 身的 股性 特征 、债 性特征 、流 动性 等基 本 面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然 后充分 借鉴 基金 管理 人股 票分析 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对可转 债的 基础 股票 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最 后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 评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 本面评 分结 合在 一起 以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3)权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①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等 一级市场投资策略:在参 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 程中,本基金管理 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 公司基本面,运用泰信基 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 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 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 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 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 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 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 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 申购、询价与配售,有效 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 取较好 收益 。 ②权证 投资 策略 :


考量标 的股 票合 理价 值、 标的股 票价 格、 行权 价格 、行权 时间 、行 权方 式、 股价历 史与 预期 波 动率和 无风 险收 益率 等要 素,估 计权 证合 理价 值。


根据权 证合 理价 值与 其市 场价格 间的 差幅 即“ 估值 差价” 以及 权证 合理 价值 对定价 参数 的敏 感 性,结 合标 的股 票合 理价 值考量 ,决 策买 入、 持有 或沽出 权证 。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7 页 (共 110 页) (4)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 在本基 金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过 程中 ,将 以严 谨的 市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采 用稳健 的投 资组 合 策略, 通过 对短 期金 融工 具的组 合操 作, 在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同时 ,追 求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具体 来 说: ①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利用 现代 金融分 析方 法和工具 , 寻找价值 被低 估的投资 品种 和无 风 险套利 机会 。 ② 根 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 动性、 收益 性以 及信 用水 平来确 定货 币市 场工 具组 合资产 配置 。 ③ 根 据市 场资 金供 给情 况 对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以及 投资 品种 比例 进 行适 当调 整。


(六 )投资 决策 1、决 策依 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2)政治 形势 、政 策趋 势和宏观 经济 形势 ; (3)货币 政策 、利 率趋 势; (4)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2、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参与 投资 决策 和操 作的机 构和 部门 包括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基 金投 资 部、 研究 部。 具体 程序如 下: (1) 金融 工程人 员选 择合适 的金 融工具 ,对 市场各类 收益 率曲线 进行 拟合,并 对各 类收益 率 曲线之 间的 相对 关系 以及 收益率 曲线 和宏 观经 济之 间的关 系进 行数 量分 析; (2) 研究 部与 基金 投资 部 联合对 宏观 经济 和债 券市 场深入 研究 ,初 步确 定资 产配置 方案 ; (3)基金 经理 构造 投资 组合计划 ; (4) 金融 工程人 员对 投资组 合计 划进行 风险 收益分析 ,提 出修正 意见 ;研究部 策略 分析师 通 过宏观 经济 以及 债券 市场 分析, 对投 资组 合的 资产 配置提 出调 整意 见;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最 后确定投 资组 合方 案; (6)基金 经理 通过 交易 过程完成 投资 组合 方案 的构 建; (7) 金融 工程人 员对 投资组 合进 行跟踪 评估 ,提出风 险控 制意见 ,按 照风险大 小, 定期或 随 时向基 金经 理、 投资 总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报 告; (8)风险 管理 部、 监察 稽核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程 进行 监控 ; (9) 评估 和调整 决策 程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根据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实 际需要可 以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基金 经理 调整 投资 组合应 按授 权权 限和 批准 程序进 行;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8 页 (共 110 页) (10 ) 在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 上述程 序做 适当 的调 整。


( 七) 投资禁 止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投资于 债券 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3)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 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 得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9 页 (共 110 页)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


(八 ) 本 基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进行融 资、 融券。


( 九)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


4、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5、 不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 授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不 当利 益。


( 十)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 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复核 了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内 容。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9,548,299.50 79.90 其中: 债券


19,548,299.50 79.9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71,614.88 19.50 8 其他资 产


144,835.35 0.59 9 合计





24,464,749.7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0 页 (共 110 页)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245,770.00 39.4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07,000.00 42.7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07,000.00 42.70 4 企业债 券 826.00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94,703.50 1.2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548,299.50 83.4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412 15 农发 12 100,000 10,007,000.00 42.70 2 019512 15 国债 12 50,000 4,966,500.00 21.19 3 019546 16 国债 18 33,000 3,296,370.00 14.06 4 019537 16 国债 09 10,000 982,900.00 4.19 5 127004 模塑转 债 2,550 294,703.50 1.2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 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证券。 8.2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8.3 其他资产构成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1 页 (共 110 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81.7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3,453.6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4,835.35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票。 8.6 本 报告 涉及 合计 数相 关比例 的, 均以 合计 数除 以相关 数据 计算 ,而 不是 对不同 比例 进行 合计 。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 为2009年7月29日。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截至2017年6 月30日)的投资 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 较如 下表所示: 分级 A 阶段(A 级)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101-20170630 -0.11% 0.07% 0.51% 0.02% -0.62% 0.05% 20160101-20161231 0.28% 0.09% 5.51% 0.02% -5.23% 0.07% 20150101-20151231 7.78% 0.11% 8.29% 0.02% -0.51% 0.09% 20140101-20141231 10.79% 0.21% 7.86% 0.04% 2.93% 0.17% 20130101-20131231 1.30% 0.22% 4.03% 0.03% -2.73% 0.19% 20120101-20121231 9.52% 0.14% 6.65% 0.04% 2.87% 0.10% 20110101-20111231 -3.44% 0.23% 3.61% 0.06% -7.05% 0.17% 20100101-20101231 6.69% 0.28% 6.57% 0.06% 0.12% 0.22%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2 页 (共 110 页) 20090729-20091231 -1.13% 0.45% 0.72% 0.07% -1.85% 0.38% 20090729-20170630 35.15% 0.21% 52.82% 0.04% -17.67% 0.17%























































































































分级C


阶段(C 级)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70101-20170630 -0.31% 0.08% 0.51% 0.02% -0.82% 0.06% 20160101-20161231 -0.13% 0.09% 5.51% 0.02% -5.64% 0.07% 20150101-20151231 7.39% 0.11% 8.29% 0.02% -0.90% 0.09% 20140101-20141231 10.36% 0.21% 7.86% 0.04% 2.50% 0.17% 20130101-20131231 0.99% 0.22% 4.03% 0.03% -3.04% 0.19% 20120101-20121231 9.13% 0.14% 6.65% 0.04% 2.48% 0.10% 20110101-20111231 -3.82% 0.23% 3.61% 0.06% -7.43% 0.17% 20100101-20101231 6.29% 0.28% 6.57% 0.06% -0.28% 0.22% 20090729-20091231 -1.31% 0.45% 0.72% 0.07% -2.03% 0.38% 20090729-20170630 31.20% 0.21% 52.82% 0.04% -21.62% 0.17%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3 页 (共 110 页) (二)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2009 年7 月 29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 A 类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4 页 (共 110 页) (2009 年7 月 29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 C 类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7 月29 日 正式 生效。








2、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六 个月。 建仓 期满, 基金 投 资组合 各项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投资 于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20%,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5 页 (共 110 页)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 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 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独 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2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范围 。 4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 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 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并 准确 计算 出本 基金 的经营 收益 ,为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等交 易提 供公 允的价 值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6 页 (共 110 页)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 和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 值。 (3)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值。 (或: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股 票按 以下 方法 估值 :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 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 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 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 应按 以下 公式 确定 该股票 的价 值: FV=C+(P-C )×( Dl-Dr) /Dl 其中: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的 价值; C 为 该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 因权 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格 除权 时, 应 于除权 日对 其初 始取 得成 本作相 应调 整) ;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7 页 (共 110 页) Dl 为该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 Dr 为 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即估值 日至 锁定 期结 束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 不 含估值 日当 天) 。 )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 上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 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未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 权证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8 页 (共 110 页) 6、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 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和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 当基 金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 ( 含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四) 款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9 页 (共 110 页)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3、如 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收益的 构成 1、 基金 收益 包括: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 他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比 例以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 指期末 资产 负债 表 中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两 种。 投资人 可选 择获 取现 金红利 , 或 将分 红 资金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红利。 2、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不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在收 益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 有所 不同 , 基金 管理 人 可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分别 制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为12 次。 5、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50%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 不分配 。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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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及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 四)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五)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


( 二)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6%的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1 页 (共 110 页)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做出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做出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4%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做出划 付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 售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4、 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2 页 (共 110 页)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 4、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协商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和 销售 服 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 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 在不提 高整 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下 改变 收费 模式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 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 二) 基金审 计的有 关事 项 1 、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它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经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3 页 (共 110 页)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公 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 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4 页 (共 110 页)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临 时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件 , 包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5 页 (共 110 页)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资者投 资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六、 风险揭示 虽然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主要 是 低风 险的 债券 类品 种, 但 在运 作过 程中 本基 金仍 面 临下 列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起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潜 在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6 页 (共 110 页)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 区政 策等 的变化 会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的 影响, 从而 导致 债券和 股票 市场 的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 产生 投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与上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据等 在偿 付本 息后或回 购到 期后 获得 的资 金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临 再投 资的 收 益率低 于原 来利 率, 由此 可能使 本基 金面 临收 益下 降的局 面, 产生 再投 资风 险。 5、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债券 票据 的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以及 由于 债券票 据发 行人 信 用质量 降低 会导 致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可能性 。


(二) 管理 风险 虽然基 金管 理人 在遵 守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前 提下 , 以 应有 的职 业道 德 勤勉尽 职地 为投 资 人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研究、管理、判断、决策 、技能以及信息占有不 全面和 具体 操作 过程 中可 能产生 的失 误等 因素 影响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者是指资产不能及时变 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 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 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 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 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 现。后者是指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


( 四)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低风 险、 低收 益的债 券型 基金 , 风 险收 益特征 不同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 基金 可能 会 由于利率长周期调整等方 面原因造成债券类资产的 收益波动,由此给投资带 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 而形成风险。本基金采用 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 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 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 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7 页 (共 110 页) 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 质性的损害。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20%。 本基 金不 直接从 二级 市 场买入 股票 或权 证, 但 可以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 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等。股票市场价格的波 动给投资带来一定的不确 定性,从而形成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优 势 , 加 强对 市场 、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品 等的 深入 研究 , 持续优 化组 合配 置, 以控 制特定 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销机构违约、 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8 页 (共 110 页)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而 在6 个月 内无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9 页 (共 110 页)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7.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 基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制订 和调整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 件下 调整 收费方 式; (5)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6)根据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7)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 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8)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代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0 页 (共 110 页)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1)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 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4)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1 页 (共 110 页)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2 页 (共 110 页)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必 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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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共 110 页)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动 ; (5)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 理人 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及其 代理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相 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8)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金 合同 等 其他事 项;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4 页 (共 110 页)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经由 管理 人、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管 费率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5 页 (共 110 页) 1.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于 会议 召 开前30 天,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 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 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5)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2、 如召 集人 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结果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将不 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 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 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6 页 (共 110 页)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以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少应 在 25 个 工作日 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 保持 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事 项。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其提 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7 页 (共 110 页)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 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50%以上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 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 过。 (2)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8 页 (共 110 页)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 大会 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在 计票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 人进行 计票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 知后拒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不 影响 计票 效力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 照 《基 金法 》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均 有法 律 约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2 日内,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 证 机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收 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 包括: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 他收入 。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9 页 (共 110 页)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比 例以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 指期末 资产 负债 表 中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两 种。投 资人 可选 择 获取现金红利,或将分红 资金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 投资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红利。 2.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 不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在收 益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 有所 不同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分别 制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内 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为12 次。 5、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50%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 不分配 。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及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四、与 基金 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0 页 (共 110 页)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的 资 金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6%的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做出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做出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1 页 (共 110 页)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4%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做出划 付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 售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 4、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协商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和 销售 服 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 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 在不提 高整 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下 改变 收费 模式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获 取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 ,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申购 等手段谋求高于比 较基准 的收 益。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2 页 (共 110 页)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 资范围主要为债券类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 益类金融工具,虽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 证,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 转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 权证等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三)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投资于 债券 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3)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4)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基金 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3 页 (共 110 页)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 (9)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 资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 (四) 投资 决策 1、决 策依 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2)政治 形势 、政 策趋 势和宏观 经济 形势 ; (3)货币 政策 、利 率趋 势; (4)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2、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参与 投资 决策 和操 作的机 构和 部门 包括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基金 投资 部、 研 究部 以及 金 融工程 部。 具体 程序 如下 : (1) 风险 管理部 金融 工程人 员选 择合适 的金 融工具, 对市 场各类 收益 率曲线进 行拟 合,并 对 各类收 益率 曲线 之间 的相 对关系 以及 收益 率曲 线和 宏观经 济之 间的 关系 进行 数量分 析; (2) 研究 部与 基金 投资 部 联合对 宏观 经济 和债 券市 场深入 研究 ,初 步确 定资 产配置 方案 ; (3)基金 经理 构造 投资 组合计划 ; (4) 风险 管理部 金融 工程人 员对 投资组 合计 划进行风 险收 益分析 ,提 出修正意 见; 研究部 策 略分析 师通 过宏 观经 济以 及债券 市场 分析 ,对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提出 调整 意见;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最 后确定投 资组 合方 案; (6)基金 经理 通过 交易 过程完成 投资 组合 方案 的构 建;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4 页 (共 110 页) (7 ) 风险管 理部 金融 工程 人员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跟踪 评估 ,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按照风 险大 小, 定期或 随时 向基 金经 理、 投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报告 ; (8)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组合计划 的执 行过 程进 行监 控; (9) 评估 和调整 决策 程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根据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实 际需要可 以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基金 经理 调整 投资 组合应 按授 权权 限和 批准 程序进 行; (10)在确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 变化和实际需要对 上述程 序做 适当 的调 整。


六、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 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七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5 页 (共 110 页)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6 页 (共 110 页)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八 、争议 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释 。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或 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 之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应 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继 续履 行。


九 、基金 合同的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基金 合同 》 存放 在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者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合 同》复印 件,但 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泰信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256 号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姚慧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7 页 (共 110 页) 办公及 住所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成立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 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 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主要 包括 短 期融资债券、企业(公司) 债、金融债、次级债、可 分离性债券、可转债、国 债、央行票据等固定收 益品种和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流通受 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 债券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80% , 投资于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8 页 (共 110 页)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交 易对手 库由 银行 间 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 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 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a、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b、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c、如 遇特 殊情 况无 法按 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金 经理需 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批 准。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先 确定 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行 监督 。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3、 基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点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合 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规定,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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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当 理由 未 执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四)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0 页 (共 110 页)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 (4)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 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 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 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 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 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 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 务。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 管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1 页 (共 110 页)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但要与 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 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 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责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15 年。


( 五)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2 页 (共 110 页) 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3 页 (共 110 页)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 几类 :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用给予 补偿 。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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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争议 处理和适 用法 律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行 清 算 。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 。为保证旗下基金的正常运营, 为投资者提供安全、 高效、 方便的服务, 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 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 为投 资者服务 的种 类 1、柜 台服 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可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 为方便直销投资者, 本公司在上海 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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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共 110 页)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 易等 业务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个人帐 务查 询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解 答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公 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 目前拥有6 名坐席、60条中继线, 提供5*12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及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 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 如下 :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 务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交易确 认短 信 提供手 机号 码的 投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 介 基金产 品简 介 基金费 率 基金分 红 销售机 构热 线 基金经 理信 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查 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问题咨询与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 诉与建议 3、公 司网 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基金 学院、客户服务及泰友会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6 页 (共 110 页)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定 投 基金转换 基金赎 回 修改分红方式 帐户业务及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 料寄 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基金帐户开户确 认书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作 日开 始)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 , 纸质 对账单 对有 需求 的客 户进 行 寄送 客户服务 中心 《泰信通讯》及 其他投资理财咨 询材料 部分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期寄送 客户服务 中心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 (包括电话查询、 信息查询、 资料寄送、 基金经理报告 会、 咨讯服务等) 之外, 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 度身定制一对一的、 个性化的增值服 务, 包括指定机构理财经理、 上门服务、 充分的信息交流等。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访 问制度、服务流程和行为准则,并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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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 诉人处 理方 式 本公司客服中心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 由于呼叫中心将成 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 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 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 程,这 是一个闭环流程,任 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 时我们将代销机 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 三)联 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厦银行大厦 36、37 层 电 话 :( 021)20899167 传 真 :( 021)20899008 联系人:樊建华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费颖 3、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南营 销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 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书 面 回复(T+3 日内 )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书 面 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8 页 (共 110 页) 联系人 :何明清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 021-38784566,该 电话为 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 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提醒投 资者 更新 过期 身份 证信 息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2-22 2 交通银 行手 机银 行费 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6-23 3 新增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费率 优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3-03 4 新增北 京懒 猫金 融为 销售 机构 并开通 定投 转换 及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3-15 5 参加工 商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3-30 6 新增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 构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3-30 7 16 年年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3-30 8 在广发 证券 开通 转换 、费 率优 惠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4-08 9 在中银 国际 证券 开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4-13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9 页 (共 110 页) 10 17 年 1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4-21 11 交通银 行手 机银 行费 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4-22 12 在上海 好买 基金 开通 申购 定投 费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4-27 13 调整在 伯嘉 基金 定投 最低 申购 金额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5-12 14 在中泰 证券 申购 定投 费率 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5-23 15 在平安 银行 开通 定投 转换 费率 优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5-26 16 参加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公 司定 投费率 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6-08 17 参加上 海长 量基 金申 购、 定投 费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6-21 18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申 购、 定投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7-01 19 在蚂蚁 基金 开通 转换 费率 优惠 并调整 交易 限额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7-18 20 17 年 2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7-21 21 新增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为销 售机 构并开 通定 投转 换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7-22 22 在大泰 金石 开通 定投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7-26 23 华泰证 券开 通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公 司 网站(http :/www.ftfund.com) 2017-07-28 泰 信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10 页 (共 110 页)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文 本存 放在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办 公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 律文件 。 二十三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要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销机 构申请 查阅 以下 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泰信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泰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泰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关 于申 请募 集泰 信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九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