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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内需增长(580009)

东吴内需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查看PDF公告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 东 吴 内需 增 长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3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9 九、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的 业绩 ....................................................... 59 十一、 基金 财产 ....................................................... 6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4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4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5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6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3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2】年【8】月【6】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东 吴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 字 【2012】【 1035】号 ) 的 核准 , 进 行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1 月 30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东吴 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会 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 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于基 金投 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 基 金 运作风 险等 等。 此 外, 本 基金 以 1 元 初始面 值进 行募 集, 在市 场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存在单 位份 额净值 跌 破1 元 初始 面值 的风险 。 基金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基 金合 同》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 也 有可 能 损失本 金。 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 。 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 认 购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7 月 30 日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 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 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东 吴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指 《 东吴内 需增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 东吴 内需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指 《 东吴内需 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东 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 法规、规 范性文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 修订通 过,2013 年 3 月 15 日公 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1、 销 售机 构: 指 东吴 基 金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6 23、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24、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5、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6、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7、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8、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 《业务 规则》 : 指《 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36、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7、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8、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39、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转托 管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1、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2 、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 利 、 股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7 48、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49、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50、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称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3.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源 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 代表 人: 王炯 5. 设立 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6.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132 号 7.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内 合资 ) 8.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9.联系 人: 贾云 鹏 10.电 话: (021 )50509888 11.传 真: (021 )50509884 12.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13.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 公 司总 经 理下设 投资 决策 、 风险 管 理、 产 品开发 、专 户投 资 四 个专 门委员 会; 公司 设有 固 定 收益部 、绝 对收 益部 、权 益投资 部 、 深圳业 务总 部 、 专 户业 务 事业部 、 研究 策划 部 、 集 中交易 室 、 机 构业 务部 、 渠道业 务部 、 金融同 业部 、 营销管 理部 、 苏 州分 公司 、 产 品策 略 部、 基金 事务 部、 信息 技 术部 、 财 务 管理部 、综 合管 理部 、合 规风控 部 共 18 个部 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9 范力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 历 任苏 州团 市委常 委 、 办公室 主任兼 事业 部部 长, 苏州 证券公 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办公室 主任 、 人 事部 总经 理; 东 吴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 、 董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 总经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 务 副总裁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 常 务副 总裁 、 副董事 长 。 现 任东 吴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总 裁。 陈辉峰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大学学 历, 高级 国际 商务 师,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上 海 轻工国 际 (集 团) 有 限公 司五 金 分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轻工 国际发 展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 海兰 生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上海 兰生 ( 集团) 有 限公 司营 运管 理 部总经 理。 现任上 海东 浩兰 生国 际服 务贸易 (集 团) 有限 公司 投资发 展部 总经 理。 王炯先 生, 董事, 硕士 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 共党 员 。 历任 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处 科员, 东吴 证券 总裁 办公 室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东 吴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现 任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冯恂女 士,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东吴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国联证 券研 究所 所长 、 总 裁助理 兼经 管总 部总 经理 、 副 总裁 , 东 吴证 券总 规 划师兼 研究 所所长 ,现 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总规 划师兼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建国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中共 党 员。 历 任昆 山市 信托 投资 公司第 二证券 部副 经理 , 东吴 证 券昆山 前进 中路 证券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 福州 湖东 路 证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昆 山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东吴 证券 经纪 管理 总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现任 东 吴证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倪雪梅 女士 , 董 事, 大 学 本科, 高级 会计 师, 中 共 党员。 历任 浙江 省嘉 兴市 审计局 工交审 计科 科员 , 上海 上 工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上 海万 隆会 计师 事务 所 有限公 司高 级项目 经理 、 合伙 人, 上 海市国 际展 览有 限公 司财 务部经 理 。 现 任上 海东 浩 兰生国 际贸 易服务 有限 公司 计财 部副 总经理 。 自 2016 年12 月28 日 起在 公司 第二 届董 事 会任职 。 贝政新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 历任 苏州 大学 商学 院财 经学院 讲师、 副教 授。 现任 苏州 大学商 学院 财经 学院 教授 。 袁勇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 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 苏州大 学人文 社科 处处 长、 苏州 大学党 委研 究生 工作 部部 长,现 任苏 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编 。 陈如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专学 历, 中共 党员,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新疆 人民 银行巴 州中心 支行 科员 , 新 疆农 业银行 巴州 及自 治区 分行 科长、 处长, 交通 银行 上海 分行处 长、 副行长 ,交 通银 行广 州分 行行长 ,交 通银 行香 港分 行总经 理等 职。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0 2.监事 会成 员 顾锡康 先生 , 监事会 主席 , 硕 士学 位, 高级 工程 师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州 电子计 算机 厂工 程师 、 室 主任 , 苏 州人 民银 行科 技 科硬件 组组 长 , 苏 州证 券 电脑中 心经 理、 技术 总监 , 东 吴证 券 技术总 监兼 信息 技术 总部 总经理 , 东 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合规 总监、 监事 会主 席。 王菁女 士, 监事, 本科 学 士学位 , 会 计师, 中共 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财 务经理 、 东吴 证券 财务 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部总 经理。 沈清韵 , 员 工监 事, 硕 士 研究生 , 中 共党 员。 历 任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高级 审计员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 , 现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 副总 监兼 合 规风 控部 总经 理。 3.高管 人员 范力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 历 任苏 州团 市委常 委 、 办公室 主任兼 事业 部部 长, 苏州 证券公 司投 资 部 副经 理、 办公室 主任 、 人 事部 总经 理; 东 吴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 、 董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 总经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 务 副总裁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 常 务副 总裁 、 副董事 长 。 现 任东 吴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总 裁。 王炯先 生, 总经 理, 硕 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中共 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统计 局综 合平衡 处科员 , 东 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主 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徐军女 士, 督察 长, 大学 ,会计 师、 审计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审 计局 财政 、 金融审 计处 科员 、 副 处长, 东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负责 人、 公司总 裁助 理等 职务 ,现 任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吕 晖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大专 , 历 任 苏 州商 业 大 厦业务 员 , 苏 州 证券 公 司 交易员 , 苏州证 券登 记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东 吴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副 总经 理 , 东 吴证 券 吴江盛 泽西 环路营 业部 、 吴江 中山 北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运营 总 监等职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4.基金 经理 徐嶒先 生, 硕士 ,香 港中 文大学 毕业 。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12 月 就职 于埃 森哲 咨询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任行 业研究 员, 自 2011 年 1 月起加 入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一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1 直从事 投资 研究 工作 , 曾 任研究 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基 金经理 , 其中,自 2015 年 5 月 12 日 起担 任东 吴内 需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 担 任东吴 新经 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担 任东 吴 安享量 化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原 东吴 新 创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 历任基 金经 理: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


程涛


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 薛和 斌


2013 年 1 月 30 日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 刘 元海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王





公司 总经 理; 杨庆定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 理; 刘元海


绝对 收益 部总 经 理; 戴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王立立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兼 研究 策划 部副 总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 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2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 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 按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投 资目标、 理念 、 策略及 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的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 《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 以下《基金 法》及有关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6)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10) 买卖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3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2)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管 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对倒 、对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 谋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人 员, 并 渗透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合规风控部 , 各 风 险 控 制 机 构 和 人员具有并保持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察 和 稽 核 ; (4) 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 必须权 责分明、 相互制约 ,同 时 强化合规风控部对 各部 门 的监察 稽核 职能 ; (5) 防火 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 资业务和 公司自有 资金投 资业务应 在空间上 和制 度 上适当 隔离 , 投资 决策 和 交易清 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员 , 应 对其相 应行 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程 序和 过失 处罚 措施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4 (6) 适时 性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且 随着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管 理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而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 效 益,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 由 最高 管 理层对 风险管 理负 最终 责任, 各 个业务 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评 估和 监控, 合 规 风 控 部负责 监 察公司 的风 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体 而言 ,包 括如 下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 对 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风险 管理委员 会:作为 总 裁领导下 的专门委 员会之 一,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 协助经 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保 证公 司 内控制 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 定 公司的 业务 风险 管 理 政策 , 主 持重 大业 务的 可行 性 论证 , 协 助经 营管 理层 处 理其他 有关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重大 事项 。


(3)督察 长:独立 行使督察权 利;直接 对董事会 负责; 按季向风 险控制委 员会 提 交独立 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管 理建 议。


(4 ) 合规风控部: 合 规 风 控 部 负 责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与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察 、 评 估 和 建 议 。 (5)业务 部门:风 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 部门最首 要的责 任。部门 经理对本 部门 的 风险负 全部 责任 ,负 责履 行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开 发 、 执行和 维护 ,用 于识 别、 监控和 降低 风险 。


4、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立 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公 司建立、 健全了 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 , 并得到 高管 人员 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 并定 期更新 。


(2)建立 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建立 、健全 了各项制 度,做到 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上 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 建立 、健全岗 位责任制: 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 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立 风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程 序;建 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 使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认 和 评估与 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 建立 了自 下而 上 的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 层汇报 ,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 员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 从 而以最 快速 度作出 决策 。


(5)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 足够、有 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如电 脑预 警 系统、 投资 监控 系统 ,能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使用 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手 段:采取 数量化、 技术化 的风险控 制手段,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示 指数 趋势 、 行业 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 时采取 有效 的措施 ,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损 失。


(7)提供 足够的培 训:制定了 完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供 足够和适 当的 培 训,使 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控 制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是中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 银 行之一 ,也 是近 代中 国的 发钞行 之一 。 1987 年 重新 组建 后 的交通 银行 正式 对外 营业 , 成 为中 国第 一家 全国 性 的国有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 交通 银 行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上 市。 根据 2016 年 英 国《银 行家 》杂 志发 布的 全球千 家 大银行 报告 , 交 通银 行一 级资本 位列 第 13 位, 较上 年上 升 4 位 ; 根 据 2016 年 美国 《 财 富》 杂志 发布 的世 界 500 强公司 排行 榜 , 交 通银 行 营业收 入位 列 第 153 位 , 较上年 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87337.11 亿元 。2017 年 一季 度,交 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于 母公 司股 东) 人 民币 193.23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 文简 称 “ 托 管中心 ” ) 。 现 有员 工具 有 多年基 金、 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经 济师 、 会 计师、 工 程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 专 业分布 合理 , 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 业道 德素质 过硬 ,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极 进取、 开拓 创 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人 员队 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6 牛先 生 2013 年 10 月 至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 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行董 事长 、 执 行董 事、 行 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 牛先 生 1983 年 毕业 于中央 财经 大学 金融 系, 获学士 学位 ,1997 年 毕业 于哈尔 滨 工业大 学管 理学 院技 术经 济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 , 1999 年享受 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津 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 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中 央汇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行 执行 董事 、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 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本 行董 事、 行 长助理 ;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 行行 长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 行乌 鲁 木齐分 行 副行长 、行 长, 南宁 分行 行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 先生 1986 年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研 究生 部获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 本行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本 行资产 托管业务 中心副总 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 任本行 乌鲁 木齐 分行 财务 会计部 副科 长 、 科长 、 处 长助理 、 副 处长, 会计 结算 部高 级经 理。袁 女 士 1992 年毕 业 于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获得 学士学 位,2005 年 于新 疆 财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288 只 。 此外 , 交 通 银行还 托管了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客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银行 理财产 品 、 信托计 划、 私募 投资 基金 、 保险 资金、 全国 社保 基 金、 养 老保 障管 理基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 产 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行 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证托 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和 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通 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评 估 、 监控 , 有 效地 实现 对各 项 业务风 险的 管控 , 确保 业 务稳健 运行 , 保护 基金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托 管中心制定 的各项制 度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 监管 要 求,并 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7 2 、全面性 原则:托 管中心建立 各二级部 自我监控 和风 险 合规部风 险管控的 内部 控 制机制 , 覆盖 各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 、 反 馈等 各 个经营 环节 ,建 立全 面的 风险管 理监 督机 制。 3 、独立性 原则:托 管中心独立 负责受托 基金资产 的保管 ,保证基 金资产与 交通 银 行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同 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 理 。 4 、制衡性 原则:托 管中心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制 约的原 则,从组 织结构的 设置 上 确保各 二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 相互 牵制 , 并 通 过有效 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5 、有效性 原则:托 管中心在岗 位、业务 二级部和 风险合 规部三级 内 控管理 模式 的 基础上 ,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 内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通过 行 之有效 的控 制流程 、控 制措 施,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6 、效益性 原则:托 管中心内部 控制与基 金托管规 模、业 务范围和 业务运作 环节 的 风险控 制要 求相 适应 ,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目标。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 管 中心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效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 理规 章制度 , 确保 基金 托管 业 务运行 的规 范、 安 全、 高 效, 包 括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风 险管 理暂 行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项 目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信 息披 露制 度》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 作制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从 业人员 守则 》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化 ,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 理, 有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 事中风 控和 事后 检查 措施 实现全 流程 、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 管理 ,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进 行国 际标准 的内 部控 制评 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的 申 购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 行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行 为, 应 当 及时通 知基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8 金管理 人予 以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 交 通 银行有 权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交通 银行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及时纠 正的 ,交 通银 行须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行 为 , 须 立即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受到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监 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理 公司 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 认 购等 业务 ,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9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20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8)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9)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热 线: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1 )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21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1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1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15)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26 楼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22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2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2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2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 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921-7755 (22)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 来舒 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2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24)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775615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2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zone.cn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24 (26)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渡 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 宋志 强 电话:131 2013 1908





传真:010-5817 0840 客服热 线: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gscaifu.com (27)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85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www.yilucaifu.com (28)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 盛 海娟


电话:1531148431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29)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 010-68292964 客服热 线:400-600-0030 公司网 址:http://www.bzfunds.com/ (30)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热 线:0571-86655920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25 公司网 址:www.codi121.com (31)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32)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联系人 :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33)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pnr.com/ (34)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 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热 线: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35)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26 客服热 线: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3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邮箱 :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7)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 明 联系人 : 朱真 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www.dtfortune.com/ (38)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邮编: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邮箱 :wuyuhao@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39)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40)中 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27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4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扬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4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28 (4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4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48) 申万 宏源 证 券 有限 公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4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29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5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5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2)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5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 公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江 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 场、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 18 楼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30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5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5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5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59)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3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60)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6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6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63)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64)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32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6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6)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6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8)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69)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33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7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71)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72)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73)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34 (74)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75)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 本:16 亿元 人民 币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邮政编 码:200030 联系人 :杨 莉娟 业务联 系电 话:021-54967202 传真电 话:021-54967293 华鑫证 券公 司网 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76) 中国 中 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77)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7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35 联系人 : 刘婧 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7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80)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81)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36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 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 6 层 负责人 :陶 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 师: 余红 征、 王勇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务 楼B 座(14 幢)20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务 楼B 座(14 幢)20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东 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 证监 会 ( 证监许 可 【2012 】1035 号 )批 准, 于 2013 年 1 月 4 日 起向 社会公 开募 集。 截止 到 2013 年 1 月 25 日 ,基 金募 集工 作已 顺 利结束 。








经 江 苏 公 证 天 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464,085,752.61 元人 民币 , 认购金 额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 20,985.55 元人民 币。 上述资 金已 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的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37 基金托 管专 户。








本 次募 集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2,524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 值 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本息 合计 募集 基金 份额总 额 为 464,106,738.16 份 基金 份额 ,已 全部 计 入投资 者账 户,归 投资 者所 有。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3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 金合 同生效 1、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 并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 向 中 国证监 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 办 理基 金 备案手 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 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本基 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认购 资金 在基 金募 集 期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折 成基 金投 资者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投 资者 所有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 承担因 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 和 费用 ,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后30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认 购款 项 , 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 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 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200 人 , 或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3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申购与 赎回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办理 。 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或 授权 的销 售代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实 际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并予 以公 告。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投资人 应该 在销 售机 构指 定的营 业场 所按 照指 定的 方式和 程序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 若 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90 天开 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90 天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0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40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对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 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本 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人 承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2、具 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 元以下 1.2% 200 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以下 0.8% 5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0元/ 笔 3、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含 1 年)


0.5%


1 年-2 年 (含2 年)


0.25%


2 年以 上


0 注:1 年指365 天 4、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其 中, 须依 法扣 除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登 记结 算费 、销 售手 续费等 各 项费用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2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6、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41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或 收益 归入 基 金资产 。 例二 : 假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100 元 , 四 笔申 购 金额分 别为5,000元、150 万 元、 350万 元和1,000 万元 ,则 各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 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0% 1.20% 0.80% 固定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C=A/(1+B)) 4926.11


1482213.44


3472222.22


9,999,000.00 申购费(D=A-C) 73.89


17,786.56


27,777.78


1,000.00 申购份 额(=C/1.100) 4478.28


1347466.76


3156565.66


9,090,000.00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在先进 先出 的原 则下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三: (1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持有本 基金 不超 过一 年时 间内 的 T 日赎回 20,000.00 份, 其赎回 费率 为 0.5% , 现 假 定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 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 金额计 算 如下: 赎回金 额=20,000.00 ×1.250=25,000.00 元 赎回费 用=25,000.00 ×0.5%=125.00 元 净赎回 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 元 (2)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持 有 本基金 的超 过一 年、 但不 超过两 年时 间内 的 T 日赎 回 20,000.00 份, 其赎 回费 率为 0.25% ,现 假定 该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55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20,000.00 ×1.550=31,000.00 元 赎回费 用=31,000.00 ×0.25%=775.00 元 净赎回 金额=31,000.00-775.00=30,225.00 元 (3)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持 有 本基金 的两 年 以 上时 间 的T 日赎 回10,000.00 份, 其赎 回费率 为0 % , 现假 定该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 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 0,00 0.00 ×1. 3 00=13, 000. 00 元 赎回费 用 =1 3,00 0.00 ×0= 0 元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3.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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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42 4.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5.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6.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7.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8.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1.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0.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9.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 投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因不 可 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延 期 支付最 长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43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的前 提下 , 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2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同 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44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1.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适 用范 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东吴 嘉禾 优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580001 )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580002)、 东吴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3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580005 )、 东吴 新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 码:580006 )、 东吴 安享 量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7 )、 东 吴新产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8 )、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85001 ) 、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A( 基金 代码 : 582001)、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 582201 ) 、 东 吴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A( 基金 代码 :582002 ) 、东吴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基金 代码 :582202 )、 东 吴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基 金代 码:583001 ) 、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B( 基金 代码:583101 ) 、东 吴配 置优化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582003 )、 东吴阿 尔 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 :000531 )、东 吴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 :001323 ) 、东 吴新 趋势 价值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代码 :001322 )、 东吴国 企改 革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 002159 )、 东吴 安盈 量化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2270 ) 、东吴 鼎 元双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000958 ) 、东吴 鼎元 双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码 :000959 ) 、东吴 安鑫 量化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2561 ) 、 东吴 智慧 医疗 量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2919 )、 东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3588 ) 、 东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B( 基金 代 码:003589 ) 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 并将另 行公 告。 2.开 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渠 道 和 以 下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以 上 基 金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宁波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温州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烟台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江苏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诺亚 正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江 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一 路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北京 钱景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中经 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杭 州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联 泰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上 海基 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 奕 丰金 融服务 (深 圳) 有 限公 司、 中 信 期 货 有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 长 江证 券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45 股份有 限公 司 、 安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西 南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万 联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信 证券 ( 山东 ) 有限 责任公 司、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广州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财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 上 海 华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九州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宝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根据业 务需 要, 本基 金管 理 人还将 会选 择其 他销 售机 构开办 此业 务并 将按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 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46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充分 控 制基 金 资产 风 险 的 前提 下 ,主 要 投资 于 受 益 于国 家 内需 增 长 政 策 导向 且具 有 核心 竞争 力 的 上市 公司 , 分享 中国 经 济 增长 及增 长 方式 转变 所带来 的收 益,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具 、定 期 存款 、权 证 、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30%-80%,其 中 ,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内 需 增 长 行 业 中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债 券、 现金 类资 产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 资 产的 20% -70% ; 其 中,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超 过 3% 。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依 托行 业 研究 和 金融 工 程 团 队, 采 用“ 自 上而 下 ” 资 产配 置 和“ 自 下 而 上 ”精 选个 股 相结 合的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通 过对 宏 观 经济 运行 态 势、 宏观 经 济 政 策变 化、 证 券市 场运 行 状 况、 国际 市 场变 化情 况 进 行研 判, 结 合考 虑相 关 类 别 资产 的收 益 风险 特征 , 采 用定 量与 定 性相 结合 的 方 法动 态的 调 整股 票、 债 券 、 现金 等大 类 资产 的配 置 。 在严 格控 制 风险 的基 础 之 上, 精选 受 益于 国家 内 需 增 长政 策导 向 且具 有竞 争 优 势的 上市 公 司, 分享 中 国 经济 增长 及 增长 方式 转 变 所 带来 的收 益 。此 外, 本 基 金还 可通 过 新股 申购 策 略 、债 券投 资 策略 、权 证 及 其 他金 融工 具 投资 策略 等 辅 助投 资策 略 ,控 制基 金 组 合的 投资 风 险,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47 图 9-1


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以 研究 受 益于 国 家内 需 增 长 政策 导 向且 具 有竞 争 优 势 的上 市 公司 为 核 心 , 通过 定量 和 定性 相结 合 的 方法 构建 投 资组 合。 本 基 金股 票投 资 组合 构建 具 体 包 括四 个层 次 :首 先, 通 过 多因 子识 别 体系 对上 市 公 司进 行筛 选 ,形 成基 金 股 票 池; 其次 , 通过 积极 挖 掘 符合 国家 内 需增 长政 策 导 向的 上市 公 司, 形成 本 基 金 的内 需增 长 股票 池; 再 次 ,在 内需 增 长股 票池 中 精 选出 符合 本 基金 投资 范 围 的 个股 ,并 根 据对 市场 时 机 和个 股流 动 性等 情况 的 综 合判 断, 形 成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 (1 )基金股票池的 构建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建 立 了一 套 基 于 上市 公 司财 务 、估 值 、 成 长性 和 流动 性 等 因 素 的多 因子 识 别体 系, 根 据 体系 中的 通 用因 子和 特 有 因子 来识 别 并剔 除那 些不适 合本 基金 投资 或者 基本面 存在 较大 风险 的股 票。 在 剔 除 禁 止池 股 票之 后 ,多 因 子 识 别体 系 通过 对 上市 公 司 包 括盈 利 能力 和 偿 债 能 力在 内的 财 务状 况进 行 评 估, 剔除 具 有财 务风 险 的 股票 ,再 结 合估 值水 平 、 未 来盈 利成 长 性、 外部 评 价 以及 股票 流 动性 等多 方 面 因素 ,对 股 票进 一步 遴 选 , 构建 出备 选 股票 池。 最 后 ,行 业研 究 员对 备选 股 票 池进 行适 度 删除 或添 加,构 造出 基金 股票 池。 具体规 则如 下: ①基础 股票 池构 建: 从全 部 A 股 中剔 除禁 止池中 的 股票 , 构 建基 础股票 池 。 证券市场状况分析 1.宏 观经 济运 行态 势 2.证 券市 场 运 行状 况 3.国 际市 场环 境 基金收益目标 预期收益 预期风险 相关系数 基金风险限制 基金类别资产 投资比例限制 资产配置 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48 ②备选 股票 池构 建 : 首 先 从数据 库中 导出 相关 因子 数据 (具 体见 下表) , 剔 除 其 中 明显 异常 的 数据 ;然 后 , 使用 股票 收 益率 和因 子 数 据进 行因 子 分析 ,按 照 财 务 、估 值、 成 长性 、流 动 性 、外 部评 价 等类 别, 挑 选 出能 够识 别 该类 风险 的 因 子 组合 ;最 后 ,利 用因 子 组 合对 基础 股 票池 中的 样 本 进行 量化 评 价, 设置 一 定 的 阀值 ,结 合 股票 的成 长 性 和基 金本 身 的投 资策 略 , 从基 础股 票 池中 筛选 出一定 比例 的股 票。 具体 包括以 下因 子。 表 9-1 因子组合表 因子类 型 因子名 称 行业类 别 股票所 属行 业 流动性 流通市 值、 区间 日均 成交 金额等 财务状 况 盈利指 标: ROE 、 毛利 率 、连续 三年 盈利 下滑 等 杠 杆 偿 债 : 资 产负 债 率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现 金 流 量净 额/ 负债合 计等 现金流 :经 营活 动产 生的 现金流 量净 额/ 营 业收 入等 定性指 标: 会计 事务 所审 计意见 估值 PE 、PB 、PCF 、PEG 等 成长性 分析师 预测 未 来 N 年营 业 收入增 长率 、净 利润 增长 率等 外部评 级、 投 资者 结 构、技 术等 外部评 级: 近三 个月 分析 师报告 数量 、公 司评 级等 投资者 结构 :机 构股 东占 比等 技术: 动量 、波 动率 等 基金特 有因 子 行业偏 好、 风格 偏好 、流 动性偏 好等 特殊 因子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③ 基 金 股 票池 构 建: 行 业研 究 员 结 合各 自 行业 和 公司 未 来 两 年成 长 性、 估 值水平 和市 场表 现对 股票 池进行 适当 删除 或添 加, 构造基 金股 票池 。 ④ 基 金 股 票池 的 调整 : 行业 研 究 员 结合 调 研情 况 和研 究 成 果 ,综 合 考虑 上 市 公 司 的行 业趋 势 、公 司基 本 面 、估 值水 平 等方 面的 情 况 ,定 期对 本 基金 股票 池 内 股 票进 行适 当 删除 或添 加 。 行业 研究 员 在 宏 观经 济 环 境、 行业 基 本面 和市 场指数 发生 重大 变化 情况 下,可 对基 金股 票池 进行 临时调 整。 (2 )本基金内需增 长股票 池的构建 十 二 五 规 划中 明 确提 出 的“ 构 建 扩 大内 需 长效 机 制, 促 进 经 济增 长 向依 靠 消费、 投资 、 出 口协 调拉 动 转变” , 通 过有 机结合 短期 调控政 策和 长期 发展 政策 , 在 中 国 经济 增长 中 内需 增长 所 占 的比 重将 不 断提 升, 与 之 密切 相关 的 行业 和企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49 业将从 中受 益。 经 济 学 定 义的 需 求包 括 国内 需 求 和 国外 需 求, 本 基金 界 定 的 内需 增 长范 畴 主 要 是 指国 内需 求 的增 长, 主 要 包括 国内 消 费需 求和 国 内 投资 需求 的 增长 ,前 者 满 足 社会 和人 民 的生 活消 费 需 求, 后者 创 造 社 会扩 大 再 生产 的物 质 条件 为今 后 提 高 社会 生产 和 生活 水平 服 务 。当 前和 今 后一 个时 期 , 内需 增长 着 重在 国家 经 济 增 长方 式转 变 和经 济结 构 调 整过 程中 , 通过 国内 消 费 和国 内投 资 能够 协调 推 进 工 业化 、城 镇 化和 农业 现 代 化进 程, 促 进新 兴消 费 、 现代 服务 业 、现 代农 业、新 兴产 业、 高端 制造 业等领 域的 发展 ,由 此提 升国民 经济 的质 量和 效益 。 本 基 金 根 据行 业 受益 于 内需 增 长 的 相关 程 度, 对 主要 相 关 行 业进 行 如下 划 分: ①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增 长的行 业 随 着 国 民 经济 发 展和 居 民可 支 配 收 入的 提 高, 主 要为 国 内 消 费者 提 供消 费 品 和 服 务的 行业 将 在国 民消 费 水 平提 升过 程 中获 益 , 本 基 金将 这类 行 业定 义为 “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增 长的行 业” , 例如 金融 服务 、 房地 产、 商 业贸 易、 医 药 生 物 、 纺织 服装 、 家用 电器 、 信 息服 务、 食 品饮 料、 餐 饮 旅游 等行 业 符合 本基 金的定 义。 ②受益 于国 内投 资需 求增 长的行 业 这 类 行 业 指为 国 内消 费 需求 增 长 提 供原 材 料、 设 备、 建 设 或 服务 的 行业 , 例 如 化 工、 交运 设 备、 黑色 金 属 、交 通运 输 、建 筑建 材 、 有色 金属 、 电子 、信 息设备 等行 业符 合本 基金 的定义 。 行业研 究员 根据 国家 政策 导向 、 内 需增 长趋 势 , 以 及行业 所处 的生 命周 期、 行 业 的 成长 内涵 、 行业 的竞 争 结 构、 行业 的 景气 程度 等 因 素, 在已 构 建的 基金 股票池中, 深入 分 析行 业的 投 资 价值 ,挖 掘 其中 符合 内 需 增长 政策 导 向、 基本 面良好 的上 市公 司, 形成 本基金 的内 需增 长股 票池 。 (3 )个股精选策略 ①内需增长类上市公 司的 选股策略 本基金投 资于 受 益于 国 家内 需 增 长 政策 导 向的 上 市公 司 股 票 的比 例 不低 于 股票资 产 的 80% 。 在 本 基 金 内需 增 长股 票 池内 , 筛 选 出基 本 面良 好 的、 受 益 于 内需 增 长战 略 且 具 备 竞争 优势 上 市公 司。 对 具 备竞 争优 势 企业 的分 析 是 本基 金分 析 的重 点, 通 过 分 析企 业长 期 生产 和经 营 中 形成 的、 蕴 涵于 企业 内 质 中的 、能 够 支撑 企业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50 过 去 、 现在 和未 来 持续 稳定 发 展 的核 心能 力 ,深 入挖 掘 企 业的 竞争 优 势。 本基 金 管 理 人从 战略 管 理优 势、 技 术 优势 、市 场 优势 、管 理 运 营优 势、 资 源及 其它 附加优势 等 方面 出 发, 深入 分 析 和评 价上 市 公司 投资 价 值 ,精 选出 具 备竞 争优 势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51 表 9-2


企业竞争优势 分析 竞争优势维度 分析内容 战略管 理优 势 公 司 治 理 结构 控股股 东与 上市 公司 关系 等 董事会 、监 事会 的职 能及 运作效 率 等 战略决 策 企业家 精神 以及 核心 管理 层团队 合作 能力 等 企业对 外部 环境 的认 识程 度 等 战略规 划、 实施 、调 整能 力 等 企业文 化 等 组织设 计 组织结 构及 创新 能力 等 管理制 度 等 人员结 构和 薪酬 制度 等 技术优 势 技术来 源的 自主 性 等 技术领 先; 技术 壁垒 等 创新能 力 等 市场优 势 商誉等 营销渠 道及 网络 等 市场地 位 等 管理运 营优 势 企业年 度经 营计 划实 施能 力 等 财务管 理能 力 等 成本控 制能 力 等 资源及 其他 附加优 势 拥有稀缺、垄断的生产要 素资源和社会资源;兼并 重组;股东及政 府政策 扶持 ;独 特盈 利模 式;企 业一 体化 程度 等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②非内需增长类上市 公司 的选股策略 本基金非内需 增长类上 市 公司的可投资 比例不高 于 股票资产的 20% 。对 于 这一投 资比 例范 围内 的个 股选择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 基金股 票池 中进 行精 选。 根 据 上 述 选股 策 略, 基 金经 理 通 过 对市 场 时机 和 个股 流 动 性 等情 况 的综 合 判断, 构建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据 利 率变 化 的大 周 期 、 市场 运 行的 小 周期 和 中 国 债券 市 场的 扩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52 张特征 ,制 定相 应的 债券 投资策 略, 以获 取利 息收 益为主 、资 本利 得为 辅。 (1) 积极 的流 动性 管理 本 基 金 会 紧密 关 注央 行 对于 流 动 性 的调 节 以及 市 场的 资 金 松 紧, 本 基金 的 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季 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 等,建立组合流动性管理 框 架,实 现对 基金 资产 的结 构化管 理, 以 确 保基 金资 产的整 体变 现能 力。 (2) 基于 收益 率预 期的 期 限配置 和类 别配 置 在 预 期 基 准利 率 下降 时 ,适 当 增 加 组合 久 期, 以 较多 地 获 得 债券 价 格上 升 带 来 的 收益 ,同 时 获得 比较 高 的 利息 收入 ; 在预 期基 准 利 率上 升时 , 缩短 组合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风 险。 (3) 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变 形 的调整 策略 在确定 组合 久期 的情 况下 , 预期 收益 曲线 的变 形调 整债券 组合 的基 本配 置。 当 我 们 预期 收益 率 曲线 变陡 时 , 我们 将可 能 采用 子弹 策 略 ;而 当预 期 收益 率曲 线 变 平 时, 我们 将 可能 采用 杠 铃 策略 ,总 体 而言 ,就 是 在 仔细 评估 收 益曲 线变 形情况 下, 分别 在子 弹组 合、梯 式组 合和 杠铃 组合 中弹性 选择 。 (4) 基于 相对 利差 分析 调 整信用 产品 配置 观察金 融债/ 国债, 短期 融 资券/ 央 票的 相对 利差 调整 组合的 信用 产品 , 在 稳 定 的 信 用产 品风 险 情况 下, 可 在 利差 扩大 时 ,适 当增 加 信 用产 品比 重 ;在 利差 缩小时 ,适 当减 持信 用产 品。 (5) 基于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 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的 价 值主 要 取决 于 其 股 权价 值 、债 券 价值 和 转 换 期权 价 值, 本 基 金 将 对可 转换 债 券的 价值 进 行 评估 ,选 择 具有 较高 投 资 价值 的可 转 换债 券进 行投资 。 4、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深入 分 析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市场 利 率、 发 行条 款 、 支 持资 产 的构 成 及 质 量 、提 前偿 还 率 、 风险 补 偿 收益 和市 场 流动 性等 基 本 面因 素, 估 计资 产违 约 风 险 和提 前偿 付 风险 ,并 根 据 资产 证券 化 的收 益结 构 安 排, 模拟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本 金偿 还和 利 息收 益的 现 金 流过 程, 辅 助采 用数 量 化 定价 模型 , 评估 其内 在价值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权 证投 资 将以 价 值分 析 为 基 础, 在 采用 数 量化 模 型 分 析其 合 理定 价 的 基 础 上, 把握 市 场的 短期 波 动 ,进 行积 极 操作 ,追 求 在 风险 可控 的 前提 下实 现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具体 投资方 法如 下: 考量标 的股 票合 理价 值、 标的股 票价 格、 行权 价格 、 行权 时间、 行权 方式 、 股价历 史与 预期 波动 率和 无风险 收益 率等 要素 ,估 计权证 合理 价值 。 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53 根 据 权 证 合理 价 值与 其 市场 价 格 间 的差 幅 以及 权 证合 理 价 值 对定 价 参数 的 敏感性 ,结 合标 的股 票合 理价值 考量 ,决 策买 入、 持有或 沽出 权证 。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60% ×沪 深 300 指 数+40%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 数。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 为 市 场普 遍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 则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公告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变 更。 2、选 择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理 由 本 基 金 是 混合 型 基金 , 基于 本 基 金 资产 配 置比 例 、 股 票 投 资 对象 和 指数 的 市场代 表性 ,采 用沪 深 300 指数和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 价指数 加权 组成 的复 合型 指 数 作 为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 能够 真实 反 映本 基金 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 ,同 时也 能较恰 当衡 量本 基金 的投 资业绩 。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 具有 较强 的 市 场 代表 性和 影 响力 ,可 以 较 好地 表征 市 场平 均收 益 水 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股 票资产 业绩 比较 基准 选择 沪深 300 指 数。 本基 金的 债券资 产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中 国 债 券 综合 全价 指 数, 中国 债 券 综合 全价 指 数是 由中 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编 制, 样本 债 券涵 盖的 范 围 更加 全面 , 具有 广 泛 的 市 场代 表性 , 涵盖 主要 交易市 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易所 市场 等) 、 不 同发 行 主体 (政 府、 企业 等) 和 期 限 (长 期、 中 期、 短 期等 ) ,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场 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 动 趋 势 。 本基 金的 债 券资 产业 绩 比 较基 准为 中 国债 券综 合 全 价指 数, 是 因为 本基 金 在 债 券的 投资 范 围方 面不 仅 包 括国 债, 而 且也 包括 企 业 债和 金融 债 等, 中国 债券综 合全 价指 数能 较好 地反映 本基 金在 债券 方面 的投资 范围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其 预期 收 益和 风 险高 于 货 币 型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而 低于 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的 中 高 风险 、中 高 预期 收益 品种。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类 资产 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30%-80%, 其中 ,投 资于 受 益于内 需增 长主 题的 上市 公司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债 券、 现 金 类 资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 20% -7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54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10%; (11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14 )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5 )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6 ) 流 通受 限 证券 投 资遵 照 《 关 于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等 流 通受 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 证 监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相关 规定 执行 ; (17)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的 监 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 基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 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55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 证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东 吴 内 需增 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以 下 简称 “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的 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 7 月14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 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5,912,753.06 57.33 其中: 股票


135,912,753.06 57.3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9,773,824.40 25.21 其中: 债券


59,773,824.40 25.2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56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4,000,000.00 14.3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621,428.84 2.37 8 其他资 产


1,778,784.40 0.75 9 合计





237,086,790.70 100.00 2、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684,225.60 1.98 C 制造业 64,684,055.28 27.3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8,377,600.00 3.5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382,900.00 3.9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0,736,523.45 8.7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15,776,200.00 6.6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 务 服务 业 4,001,400.00 1.6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343,990.50 1.4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918,218.61 2.08 S 综合 - - 合计 135,912,753.06 57.44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股票 。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600900 长江电力 350,000 5,383,000.00 2.28 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57 2 000429 粤高速 A 630,000 5,380,200.00 2.27 3 600276 恒瑞医药 103,200 5,220,888.00 2.21 4 601318 中国平安 100,000 4,961,000.00 2.10 5 600028 中国石化 789,920 4,684,225.60 1.98 6 000895 双汇发展 180,000 4,275,000.00 1.81 7 000581 威孚高科 160,000 4,144,000.00 1.75 8 600138 中青旅 190,000 4,001,400.00 1.69 9 002563 森马服饰 470,000 3,985,600.00 1.68 10 600030 中信证券 230,000 3,914,600.00 1.65 4、报 告期 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7,991,200.00 3.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91,600.00 1.6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91,600.00 1.69 4 企业债券 37,778,024.40 15.97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10,013,000.00 4.23 6 中期票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773,824.40 25.26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11759003 17 人福 SCP001 100,000 10,013,000.00 4.23 2 112119 12 恒 邦债 100,000 10,011,000.00 4.23 3 112129 12 华 锦债 100,000 10,003,000.00 4.23 4 122182 12 九 州通 85,000 8,511,900.00 3.60 5 019546 16 国债 18 80,000 7,991,200.00 3.38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58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期未出现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4,320.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6,381.4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58,082.4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78,784.40 (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东吴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59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在作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东 吴内 需增 长基 金历 史时间 段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比 较 时间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1.30-2013.12.31 12.80% 1.14% -9.41% 0.84% 22.21% 0.30% 2014.01.01-2014.12.31 25.09% 1.30% 33.61% 0.73% -8.52% 0.57% 2015.01.01-2015.12.31 43.09% 2.55% 5.02% 1.49% 38.07% 1.06% 2016.01.01-2016.12.31 -25.77% 1.36% -7.42% 0.84% -18.35% 0.52% 2017.01.01-2017.06.30 13.34% 0.38% 5.62% 0.35% 7.72% 0.03% 2013.01.30-2017.06.30 69.86% 1.60% 23.20% 0.97% 46.66% 0.63% 注: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60%+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40% ,数据截止到2017 年6 月30 日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基准 收益 率 的 比 较图 (2013 年1 月30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注:东吴内需增长基金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成立。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60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非因 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强制 执行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处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 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61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 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 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62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值 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63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 因 确定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 评 估;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 和 赔偿损 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有 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6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8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期 末资 产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规 则》 执行。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65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 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 (六)基金销售的相关费用





本 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中的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的相 关 规定。 本基 金转 换费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 ” (七)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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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66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 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报 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 托 管协议 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 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67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时,不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 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3)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68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 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 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69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时 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70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 其风 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和 债券型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中 高预期 收益 品种 。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生一 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 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 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利率 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 得比以 前少 的收 益率 。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此,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 因素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巨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基金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者对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变 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者的 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持 有投 资品 种以应 付基 金赎回 的现 金需 要, 则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2、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 金支付 出现困 难 ,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 存在 投资 策略 风险 , 即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领先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 另 外,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关 信息 、 经济 形势 和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持续 优于其 他股 票。 (五)其它风险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71 1、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 导致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限 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输 等风 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将会 严重影 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 ,可 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3 、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 违约、托 管行违 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 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六)特有风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持 30%-80% 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 具有 对股票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 场下 跌 的风险 和个 股风 险 , 在 市 场大幅 上涨 时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 值能 够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 涨幅度 。 本基金 属于 主题 投资 型基 金, 存在 主题 轮动 风险 , 即集中 投资 于目 标主 题股 票的业 绩表现 不一 定领 先于 市场 平均水 平。 (七)声明


1、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 、 除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等代 销 机 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 并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 负债,也没 有经代销 机构 担保或者 背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72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对基金合 同的变 更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依 法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2 、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基 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金的 申购费率 、收费方 式或调 低 赎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 金合同终 止后,成 立基 金清算小 组,基金 清算小 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 金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73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7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 》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 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75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 理 基金财 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76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 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77 (三)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本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78 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事项 。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79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 回 费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 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 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 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 效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80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 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2 、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81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 关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 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82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 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83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8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期末 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期 末资 产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规 则》 执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金的管 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84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7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充 分控 制基 金资 产风险 的前 提下 , 主要 投 资于受 益于 国家 内需 增长 政策导 向且具 有竞 争优 势的 上 市 公司 , 分 享中 国经 济增 长 及增长 方式 转变 所带 来的 收益 , 力 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股 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定期存 款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30%-80% ,其 中 ,投资 于受益 于内 需增 长行 业中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股 票资 产的 80% ; 债 券、现 金类 资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 20% -70% ; 其中 , 现 金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85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市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超 过 3% 。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30%-80% , 其 中 , 投 资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主 题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80%; 债券 、现 金类 资产 以 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20% -7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0% ; (16 ) 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 遵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行 ; (17)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86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 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87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首先通 过友 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 自 一方 书面 要求 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果 争议 未能以 协商 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设在 上海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88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行。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 所 查阅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89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3]8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 政编 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 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 民银行 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债 券 、 金 融债券 ;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外 汇 ;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经 营结 汇、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90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 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定期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投 资组合 中股 票类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30%-80% ;其 中, 投资 于受 益于 国家 内需 增长政 策导 向的 上市 公司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80% ; 债 券 、 现 金 类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70%; 其中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市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 如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开 始 履 行。 (2)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本基 金股 票类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30%-80% ,其 中, 投资 于受 益于 内 需增 长主题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的 80% ;债 券、 现金 类资 产以 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20% -7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91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15.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 展 期。 16.流 通受限证 券投资遵 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 题的通 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17.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92 (3)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 证券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本 基金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8. 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2 个 工作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以上 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时 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4)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 电话 或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定期和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书 面回函 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 确认当 日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 行监 督。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93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务账 目 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 规定,就 本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另行 签订 书 面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 协议签 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 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的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 查、复核 相关 协 议、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 开展基金存 款业务时,应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 各项规 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 督 1.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 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并与 资产 托管 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 2.流 通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3.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 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94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 的 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 量、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 价 格、 总 成 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资 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完 整,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导致基 金投资出现风 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国证监 会。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法达 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则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应 遵守 《关于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 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并与资 产托 管人 签订 《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协 议》 。 2. 基 金管理人 应将经董 事会 批准的相 关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以 及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提供 给资 产托 管人 , 资 产托 管人 对资 产 管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 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 的约定 向资产 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拟 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价 格 、 应 划付 的金 额 等执行 指令 所需相 关信 息, 并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中期 票据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的 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95 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 及时上报中 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8)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更新 ,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 管真实、 完整、 全面 的关 联 交易名 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 新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 话或回 函 确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 若 无法 阻止 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对 于交 易 所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 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9)基金托 管人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 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 材料上, 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在发 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 并 以电 话或 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96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 拒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 规、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 规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 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开 立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 管账 户 , 是 否及 时 、 准 确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是否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是否 按照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进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 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97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 独立。 (5)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和基 金申购 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资产没 有到 达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 时募 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 日 起 10 日内,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制作 、 保管 和 使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请 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企 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 支付 ,并使用交 通银行企业网 上银行(简 称“交通银行 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务 。 (5)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理 应符 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票据 法》 、 《人 民币 银行账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98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 《现 金 管理银 行条 例 实 施细 则》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中 国人 民 银行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 法》 以及 监督 银行 业管 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 用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托管 人处开 立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五)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募集 资金 经验 资后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后 , 由基 金 托管人 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中国 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 市场 交易账 户。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 款定 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 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本基 金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99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 程序另 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尽 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签 名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00 人名册 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 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 册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 守 保密义 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 好 协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或者 协商 、调 解不成 的 , 任何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并 对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均 有 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01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 被依法 取消 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 事 由造成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 被依法取消 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 事 由造成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02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 基 金注 册 登记人 配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与转 托管 , 股东 名册 的 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 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对账单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和纸质对账单服务。 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将 通 过 邮 件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单服务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记 录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月 度 , 或 一 季 度 或 一 年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 生 的 时 间 、 金 额 、 数 量 、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账 户 的 余 额 等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该持有人最近一年度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通过基金公司 网站下载电子对账单或拨 打基金公司客服热线索取 电子或纸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 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理销 售网 点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份 额, 具体 方法 另行 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基 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 金 产品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拨 打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资 料修改、疑难解答、客户 投诉/ 意见/ 建 议处理 、信 函补 寄、 基金 信息的 定制 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六)网络服务





公 司网 站可 为为 客户 提供下 列服 务: 信息 定制 、 在线 账户 查询、 信息 下 载、 专 家在 线咨询 、举 办网 上活 动等 。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03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7 年 01 月 0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 网) 等媒 体上 公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6 年年度 资产 净值 公告 》 ; (2)2017 年 01 月 04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恢复 申购 (含 转换 转入) 的公 告》 ; (3)2017 年 01 月 07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 转入) 的公 告》 ; (4)2017 年 01 月 20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5)2017 年 01 月 21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 (6)2017 年 02 月 06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7)2017 年 02 月 20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8)2017 年 02 月 2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 网)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的公 告》 ; (9)2017 年 03 月 06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10 )2017 年 03 月 15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以 及摘要 》 ; (11 )2017 年 03 月 20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 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12 )2017 年 03 月 27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以 及摘要 》 ; (13 )2017 年 03 月 31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14 )2017 年 04 月 1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 网)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新 增奕丰 金融 服务 ( 深圳 )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推 出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15 )2017 年 04 月 1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 网)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奕 丰金 融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 (16 )2017 年 04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 网)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新 增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 京)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并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17 )2017 年 04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 网)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04 (18 )2017 年 04 月 14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19 )2017 年 04 月 2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 网)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的公 告》 ; (20 )2017 年 04 月 24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 (21 )2017 年 04 月 28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 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22 )2017 年 05 月 12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23 )2017 年 05 月 26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24 )2017 年 06 月 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 所 ( 巨 潮资 讯 网)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中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25 )2017 年 06 月 09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26 )2017 年 06 月 23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27 )2017 年 07 月 0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7 年半年 度资 产净 值公 告》 ; (28 )2017 年 07 月 0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 网)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手 续费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29 )2017 年 07 月 0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 网)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的公 告》 ; (30 )2017 年 07 月 07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31 )2017 年 07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 网)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32 )2017 年 07 月 1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 网 )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新 增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33 )2017 年 07 月 1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 网)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34 )2017 年 07 月 21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继续 暂停 申购 (含 转换转 入)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105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 者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投 资者也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对投资 者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5-1-106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本页无 正文 ,为 《 东 吴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签字 页。 基金管 理人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零 一 七 年九 月 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