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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社会责任(530019)

建信社会责任: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 九月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4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2]484 号 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8 月14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8 月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 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5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社 会责任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建信社 会责任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社 会 责 任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 金合同 》 :《 建信社会 责任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2、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 法律 法规 : 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政 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 4、 《基金法》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 《销售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7、 《信息披露办法》 :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8、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9、 基金 或本基 金 :依 据《基金 合同》 所募集 的建信社 会责任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10、 招募说明书 :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 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 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12、 发售公告: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13、 《业务规则》 :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14、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 银行业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6、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7、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19、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 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20、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 21、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22 、 登记业务 :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3 、 基金登记机构 :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 24、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25 、 个 人 投 资 者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26 、 机构投资者 :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28 、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29、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 31、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33、 日/天:公历日 ; 34、 月:公历月 ; 35、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6、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37、T 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38、T+n 日: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 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0 、 发售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41 、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2 、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3、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4 、 基金账户 :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45 、 交易账户 :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46 、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7 、 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9 、 基金收益 :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 50 、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2 、 基金资产估值 :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3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金;一年以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54 、 指定媒体 :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 55 、 不 可 抗 力 :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批 准 设立。 公 司的股 权结构 如下: 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65% ;美 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 奖、河 南省五 一劳动奖 章获得 者。1983 年毕业 于辽宁 财经 学院基建财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 监,2015 年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 EMBA 。历 任中国 建 设银行总 行筹资 部证券 处副处长 ,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 事, 现任中国 建设 银行个 人 存款与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 生, 董事 ,现任信 安北 亚地区 副 总裁。1990 年毕 业于 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 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 年毕业 于新加 坡 国立大学 。历任 新加坡 普华永道 高级审 计经理 ,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 长 春 日 报 》 新 闻 中 心 农 村 工 作 部 记 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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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 学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资 金部总 经理,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新华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 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 战略 研究部 总 经理。1992 年获 北京 工业大学 工业 会计专 业 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 部 经理。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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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系, 获 学士学 位;2010 年毕业 于香港 中文 大学, 获 工商管 理硕士 学位。曾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 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控合规 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 毕业于 北 京工业大 学计算 机应用 系,获得 学士学 位。历 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 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 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 部总监 、投资 管理部副 总监、 专户投 资部总监 和首席 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杰先生 ,权 益投资 部 副总经理 ,硕 士,特 许 金融分析 师(CFA )。 曾任青 岛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部门经理、美国迪斯尼公司金融分析员,2002 年 3 月加 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等 职,2006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0 年 2 月 8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任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基金基金 经理;2008 年9 月26 日至2011 年9 月30 日任 泰 达宏利集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入我公 司,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 月 24 日任 建信恒稳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8 月14 日起任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9 月10 日起 任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3 日起任建信睿 盈灵活配置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任建信新经济灵 活配置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22 日起任建信 中小盘先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姚锦女士:2012 年8 月14 日至2014 年 3 月6 日;





许杰先生:2012 年8 月14 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 使它 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 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 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 好的信 誉,每 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 之列。 作为 一家城乡并 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 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 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获 《首席 财务官 》杂志颁发 的“最佳 资产托 管奖” 。2012 年荣 获第十 届 中国财经 风云榜 “最佳 资产托管银 行”称号;2013 年至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授 予 的 “ 优 秀 托 管 机 构 奖 ” 称 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内 设 综 合 管 理 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 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 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7 年6 月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7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 置,封闭 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务 信 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资 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5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 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2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家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 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5 )九州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3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4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3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4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4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4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网址: https://www.lufax.com/ (4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5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5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5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5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6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5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5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5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6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62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6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 刘焕志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4 月9 日证监许可[2012] 484 号文 核准。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 已于2012 年7 月16 日至2012 年 8 月10 日发售完毕。 八、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同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 者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详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 购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代 销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直销机构 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认购 金额不 得低 于 5 万元人 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 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表所示: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M<50 0 万元 0.8% M≥50 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 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 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 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三、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 购的份额。 十四、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 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如果 认购期 内 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 额=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的基金 份 额,加 上认购 资金在 认 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十五、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截至2012 年8 月10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 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111,324,695.07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65,925.28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9,86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1,111,390,620.35 份 ,已全 部计 入投资 者基 金账户 ,归 投资者 所有 。本次 募集 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 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前,投 资者的 认购款 项只能存 入专门 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为当日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于 申购开 始日、赎 回开始 日前至 少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 “网站”)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 价格以受 理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先进 先出原 则,即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 、基金 管理人 对该基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 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机构 ( 网点) 每 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构 赎回 时,每 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行调整 ,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 购费率不超过1.5%: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 有期 <2 年 0.25% 持有期 ≥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 金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 年指365 天)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 金的基 金 份额,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 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 者申购 基金成 功后,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 者赎回 基金成 功后,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 得实质 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 、5、6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 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 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力争在中长期为投 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其他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符 合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 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 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三、 投资理念 上市公司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是一种共赢战略,可真正意 义上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给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的收益。本基金在长期 价值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坚持社会责任投资,重点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立足企业基本面, “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努力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75%×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 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2、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95% , 故本基金采取 75% 作 为 复 合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衡 量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业 绩 表 现 的 权 重,相应将25%作为衡量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表现的权重 。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公 司编 制的 , 从 上海和深 圳股 票市场 中 选取的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七成左 右的流通市值和超过四分之三的总市值,是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 指数中的 很多成份股本身即为业绩优良的蓝 筹品种,以其为标的的指数期货也已经推出,从而会为本基金带来新的投资机 会和风险 管理手 段。因 此,基金 管理人 选择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本 基 金股票部分 的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发布主体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公司是全国债券市场内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 和 其 他 固 定 收 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是财政部唯一授 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 托管人。同时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范围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具有 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由 此 可 见 , 上 述 两 个 指 数 的 发 布 主 体 在 证 券 市 场 上 具 有 较 高 的 市 场 代 表 性、权威性和中立性,适合作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 投资策略 (一)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 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 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的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 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1、 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的判断 宏观研究员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产出缺口、通货 膨胀率、利率水平、货币信贷数据等因素判断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的周期,并根 据具体情况推荐适合投资的资产类别。一般来说,在经济复苏阶段,投资股票 类资产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在经济过 热 阶 段 , 适 当 降 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可 以 降 低系统性风险;在滞涨阶段,最佳的资产配置策略应当是降低股票仓位持有现 金;在经济萧条阶段,债券类资产是优先选择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凭借实力雄 厚的宏观经济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做出判断,从而指导基金投 资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2、 对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分析 资产价格的长期变化是由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动的内在规律决定的,但是资 产价格的短期变化受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影响。这一点在股票市场上体现得尤 其明显。此外,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规律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估值的客观分析能 判断大类资产价格变动趋势,却无法得知资产价格变动的节奏,但资金流向分 析可以弥补这一缺点。基于以上判断,本基金将对流动性和资金的流向进行监 控,充分利用目前可得的信息,着重从货币供应量、银行信贷、储蓄存款余 额、股市成交量和成交额、银行回购利率走势等方面进行判断。 3、 对股市及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 本基金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相结合的方法衡量股市的估值水平及 风险。其 中,相 对估值 法主要是 通过将 A 股 当前估值 水平与 历史估 值水平,以 及与同一时期H 股和国际股市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再结合对A 股合理溢价波动 区间的分析,判断当前A 股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绝对估值法则主要采用FED 模型、DCF 模型和DDM 模型计算A 股市场的合理估值水平,并与当前市场估值进 行比较,从而判断市场的估值风险。 本 基 金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分 析 债 券 市 场 估 值 和 风 险 : 一 方 面 , 通 过 对 利 率 走 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债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另一方面,对 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企业信用利差的 影响,从而进行信用类债券的估值和风险分析。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具体来说,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具体流程如下: (1 )根 据各项 重要的 经济指标 分析宏 观经济 发展变动 趋势, 判断当 前所处 的经济周期; (2 )进行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确定中、短期的市场变化方向; (3 )计 算股票 市场、 债券市场 估值水 平及风 险分析, 评价不 同市场 的估值 优势; (4 )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确定最终资产配置方案。 (二) 行业配置策略 1、 行业的筛选 在 定 性 分 析 方 面 , 本 基 金 采 用 “ 双 向 行 业 筛 选 法 ” 对 投 资 的 行 业 进 行 调 整,首先运用 “ 积 极 筛 选 法 ” 超 配 或 寻 求 在 持 续 发 展 责 任 、 法 律 责 任 、 内 外 部 道德责任履行等方面具有较好表现的行业;其次运用 “ 消极筛选法 ” 低 配 或 规 避在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内外部道德责任履行等方面具有较差表现的行 业,定期动态 优化行业配置资产。 2、 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并据此进行股票 投资的行业配置。 在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利用经济 周期、行业的市场容量和增长空间、行业发展政策、行业结构变化趋势、行业 自身景气周期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动 态调整行业资产配置权重,积极把握行业景气变化中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重点 关注如下几类行业: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受益于当前经济运行周期 的行业、长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行业景气度高或处于拐点的行 业。 定量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 PEG 等。本基金重点关注相对估值水平合理、利润增长率高、PEG 较低的行业。 (三) 个股投资策略 个股选择上,本基金采取 “ 社会责任 ” 和 “ 基本面” 双因素选股策略。首 先利用 “ 建 信 社 会 贡 献 筛 选 模 型 ” 进 行 第 一 轮 筛 选 , 然 后 由 研 究 员 从 基 本 面 角 度进行第二轮筛选,经过两轮筛选后,本基金投资团队再在此基础上进行 “ 自 上而下 ” 和“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实现股票资产的配置和调整。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1、 “社会责任 ”筛选 本基金首先利用 “ 建信社会贡献筛选模型 ” 对上市公司进行“ 社会责任 ” 的筛选。本基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 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环境和社会的责任。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其实就是 指企业对股东、员工、国家、社会等利益相关者做出的贡献。因此本基金建立 了 “建信社会贡献筛选模型 ”对企业的社会责任 进行量化衡量。 “ 建信社会贡献筛选模型 ” 通过一系列的社会责任指标综合衡量上市公司 为 社会相关方创造的 价 值 以 及 对 社 会 造 成 的 成 本 , 进 而 综 合 衡 量 上 市 公 司 的 社 会责任贡献程度。社会责任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净利润来衡量 公 司 为 股 东 创造的价值 、 利 用 除 增 值 税 以 外 的 消 费 税 、 营 业 税 、 所 得 税 、 资 源 税 、 城 建 税 等支付的税收来衡量 公 司 为 国 家 创 造 的 价 值 、 利用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及 社保基金总额等来衡量公司为员工所创造的 价 值 、 利用借款利息来衡量公司 为 银行等债权人创造的价值、利用企业对外捐赠等来衡量 公 司 为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创造的价值 、 利 用 上 市 公 司 因 废 水 、 废 气 、 固 体 废 物 等 排 放 造 成 的 环 境 成 本 减 去公司环保项目等支出来衡量 公司因环境污染等 因素对社会造成的社会成本 。 本基金利用“ 建信社会贡献筛选模型 ” 对 上市公司的上述社会责任指标 进 行量化衡量 ,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社 会 贡 献 程 度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和 动 态 综 合 评 级 , 同时 将 选择各行业的上市公司 中 社会责任贡献程度最 好 的 80% 作 为 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的上市公司 。 2、“ 基本面” 筛选 经过第一轮社会责任筛选之后,公司研究员在此基础上从基本面角度进行 第二轮筛选,本基金采用的基本面筛选方法为四因素模型,即考虑 “ 治理结 构、竞争能力、财务状况以及估值水平 ”等四个方面的因素。 治理结构分析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已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经 营活动是否高效、有序等; 公司竞争能力分析主要考察公司的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 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方面; 财务状况分析主要考察公司的财务安全性指标,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财务 指标、公司股权和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 最后是估值水平分析,如果公司具有竞争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但是股价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已经被严重高估,股票将丧失吸引力。因此本基金将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本 基金管理人将关注 PE 、PB 、PS 等 指 标 。 对 于 这 些 指 标 , 除 了 静 态 分 析 以 外 , 本 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盈利预测,进行动态分析。 综上所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竞争能力强、财务状况 良好、估值合理甚至低估的公司,来实现对投资组合的合理构建。 3、 市场调研与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重视市场调研,获取第一手信息,以提高投资的准确性,尽可能 规避基本面风险。公司研究员或本基金投资团队将对重点公司进行实地调研, 在调研基础上形成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团队在通过上述 “ 自上而下 ” 和 “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个股选择的同时,将根据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对个股投 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此来持续优化投资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四)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 研究 首次发 行(IPO)股票及 增发 新股 的上市公 司的 社会责 任 履行情 况和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 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 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 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五)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管理、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 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 “ 自上而下 ” 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主 动 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 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收益 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 增加现有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 中 各 种 关 联 因 素 的 变 化 , 从 而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有 GDP 、 CPI/PPI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进 出 口 贸 易 ;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包 括 货 币 供 应 量 M1/2 、 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 金率。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在确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 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 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主要依靠信用利差管理和信 用风险管理来实现。在信用利差管理策略方面,本基金一方面分析经济周期和 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另一方面将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 构、流动性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最 后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差曲线整体及各类型信用债信用利差走势,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运行周期,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信用债发行 人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行业景气度、市场地位,并结合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债 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债券的信用级别,对 各类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 4、 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 利以及优化策略对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 超额 收益。 (1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 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 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 )跨市场套利 本基金将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 (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与交易 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六)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所投资股票头寸的流动性、风险程度等因素的评估,确定 是否需要进行套期保值。 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目的是对股票组合进行套期保值,即减小现货 资产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从 而 使 套 期 保 值 组 合 的 风 险 最 小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以 下 步 骤开展组合资产的套期保值。 (1 )确定套期保值目标现货组合、期限以及交易方向 套期保值的目标现货组合是指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资产,这部分资产 可以是基金持有或者将要持有的所有股票资产,也可以是部分股票资产。本基 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以及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供需状 况、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结合对股 票头寸的流动性、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测评,以确定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组 合和套期保值期限。 根据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向不同,套期保值分为两类:买入套期保值 、 卖出 套期保值 。买入套期保值 (又称多头套期保值 ) 是在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合约,用 期货市场多头对冲现货市场上行风险,主要用于降低基金建仓期股票价格大幅 上涨的风险; 卖 出 套 期 保 值 (又称空头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中卖出期货合 约,用期货市场空头对冲现货市场的下行风险,以规避基金运作期间股票价格 下跌的风险。本基金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易方向。 (2 )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 种类 在期货合约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遵循品种相同或相近以及月份相同或相近 的原则。如果市场上存在以不同指数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则将选择与目标 现货组合相关性较强的指数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本基金将综 合权衡所承担的基差风险、合约的流动性以及展期成本等因素,确定最有利的 合约或者合约组合进行开仓。 (3 )根据最优套期保值比例确定期货头寸 本基金将通过最优套期保值比例来确定期货头寸,以目标资产组合与期货 标的指数之间的 β 系数作为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4 )初始套期保值组合的构建及调整 计算得到最优的套期保值比例后,本基金将其转换为具体的期货合约数,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计算得到合约数量后,本基金根据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构建套期保值组 合。 (5 )合约的展期 当标的指数期货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近月合约时,本基金将利用各类近期 合约的择机转换策略从而获取最大的套保收益,原则上本基金将以价差的波动 程度作为合约转换的主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根据价差的变化在各类近期合约的转换过程中完成 合约的展期,但当价差稳定时,本基金将持有现有的合约组合到期,交割结算 完成后重新计算最优套期保值比例、选择开仓合约种类,从而重新构造股指期 货合约组合对现货投资 组合继续进行套期保值。 (6 )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现货组合市值、股票组合 β 值 的变动情况,动态确定套期保 值过程中的最优套期保值比例,并适时对组合中的期货头寸进行调整。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资产 β 值的稳定性和 调整成本,设定一定的阀值, 当套期保值比例变化率超过该阀值时,调整期货合约数,以达到较好的套期保 值效果。 (七)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 择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稳 定的当期收益。 (八)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 益。 六、 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 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 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 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 票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 理流程 包括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和投资回顾 。 (1 )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走访拟 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研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 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 究 部 和 投 资 管 理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宏 观 经 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 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 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 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 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3 )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 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 及时 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 参考。 七、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八、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 )任 何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 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将遵从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1,904,346.81 64.23 其中: 股票 21,904,346.81 64.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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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其中: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500,000.00 24.93 其 中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61,176.83 10.7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5,705.17 0.10 8 合计 34,101,228.8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342,351.15 49.03 D 电 力 、热 力 、燃 气及 水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162,946.92 6.4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75,920.00 2.0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 务业 1,087,265.94 3.2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635,862.80 4.9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904,346.81 65.71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7 年6 月30 日的中国 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6,073 2,865,545.05 8.60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2 000423 东阿阿 胶 32,419 2,330,601.91 6.99 3 600068 葛洲坝 192,433 2,162,946.92 6.49 4 002426 胜利精 密 221,913 1,790,837.91 5.37 5 603588 高能环 境 104,863 1,635,862.80 4.91 6 000858 五 粮 液 22,109 1,230,586.94 3.69 7 600196 复星医 药 37,858 1,173,219.42 3.52 8 002050 三花智 控 67,100 1,095,072.00 3.29 9 300166 东方国 信 80,958 1,087,265.94 3.26 10 600529 山东药 玻 43,900 1,078,623.00 3.2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该 报告期 内投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均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562.2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151.10 5 应收申 购款 991.8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705.1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426 胜利精 密 1,790,837.91 5.37 重大事 项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8 月14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90% 0.43% 5.56% 0.98% -1.66% -0.55% 2013 年1 月1 日 -2013 年12 月31 日 16.27% 1.28% -5.88% 1.05% 22.15% 0.23%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49.83% 1.19% 40.83% 0.91% 9.00% 0.28%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19.72% 2.65% 7.73% 1.86% 11.99% 0.79%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12 月31 日 -9.88% 1.61% -7.87% 1.05% -2.01% 0.56% 2017 年1 月1 日 -2017 年6 月 30 日 6.96% 0.72% 7.84% 0.43% -0.88% 0.29%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2012 年8 月14 日 — 2017 年6 月30 日 108.90% 1.63% 49.76% 1.19% 59.14% 0.44%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 金 代 销 机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 市流通 金融衍 生品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结算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2 )未 上市金 融衍生 品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能 反映公 允价值 ,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 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30%; 4、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基 金 登 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验 资费、 会计师 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2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开 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 事项、 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基金风险即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有可能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都属于风 险的来源,而风险管理本质上就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对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 平衡。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基金投资管理绩效至关重要,与投资者利益休戚 相关,因此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本基金将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系统,通过量化的归因分析和严 格的风险预算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本基金所涉及的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 理风险和本基金特定风险。 一、 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 险等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风险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 的实际购买力。 6、 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 非系统性风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 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 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 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 理风险。 2、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 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 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 益下降风险。 4、 运营风险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 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 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5、 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 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6、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但是,通常 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因此具有对股票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鉴于中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 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此外,本基金在套期保值 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基差风险 基差的存在主要归因于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与标的股票指数价格的不同。 影响股指期货理论价格的因素有三个:标的股票指数价格、无风险收益率和股 票指数的股息率。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 为基差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作流动量风险;另一种可称为资金量风 险。 流动量 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 种风险通常在市场出现某种极端行情时容易发生。通常以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来 衡量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市场的广度是指市场参与者的类型复杂程度。如 果买卖双方在既定价格水平下均要受到成交量的限制,那么市场就是狭窄的。 深度是指市场对大额交易需求的承接能力,如果追加数量很小的需求,可以使 价格大幅度上涨,那么市场就缺乏深度;如果数量很大的追加需求对价格没有 太大的影响,那么市场就是有深度的。较高流动性的市场,稳定性也比较高, 市场价格更加合理。 资金量风险即是当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时,其持有的头寸面 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3 )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不完全套期保值是指不完全对冲现货资产的风险头寸,而是适当地调整现 货资产的风险暴露程度而产生的风险。在这种策略下,期货合约市值通常会超 过或低于现货市值。当期货价格走势与投资者预期相反时,亏损会成倍放大, 从而导致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4 )模型风险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中需要计算套期保值比率,套期保值比率计算方法依据 不同的理论有许多计算模型,各种模型有不同的假设前提和取样差异。本基金 将利用模型计算的结果采用动态保值策略,如果市场的变化有别于模型的假 设,套期保值效果可能不够理想并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5 )展期风险 股指期货和现货指数的价格存在差异,不同月份的股指期货价格也存在差 异。如果下一个月的合约价格低于交割月合约的价格,由于空单展期需要买回 交割月合约平仓、卖出近月或者远月合约开仓,在此过程中不仅可能由于买高 卖低而出现价差损失,同时还需要承担买卖期货合约时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整 个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价差损失和交易成本统称为展期风险。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 发生时,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 市流通 金融衍 生品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结算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 上市金 融衍生 品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能 反映公 允价值 ,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芳菲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 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 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 中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任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 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券品种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40%, 其中 权证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任何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 任何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将遵从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 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 约 定 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 决。 基 金管理人 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8、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流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提 前一个 交易日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 )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过程 中,如 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 登记存管 在本基 金名下 ,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本 协议的 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报送 相关数 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 担上述损失 。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 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 管 理人 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设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3 )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人负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定公允价格; D、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 估值。 (5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约定估值方式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 估值差错处理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四)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五)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度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月终 了后 5 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在 3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 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 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一 至 每 周 五 ,9 :00 ~17 :00 的 人 工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 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 输入查 询密码 错误累计 达 6 次 账户 即被锁定 。此时 可致电 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 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2 月 14 日至2017 年8 月13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 公司 关 于 增 加北 京 蛋 卷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并参 加认 购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6-12 2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 公司 关 于 公 司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 参加 交通 银 行 手 机银 行 渠 道 基 金申 购 及 定期 定额 投 资 手 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4-24 3 关 于 新 增 华融 证 券 为旗 下部 分 开 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4-20 4 关 于 公 司 旗下 部 分 开放 式基 金 参 加 交通 银 行 手 机 银行 渠 道 基金 申购 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2-23 5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 金参 加 凤 凰 金信 转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2-21 6 关 于 新 增 渤海 银 行 为旗 下部 分 开 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2-18 投资者可通过 《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 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社会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社会责任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二 〇一 七年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