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高贝塔B(150146)

高贝塔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二零一七 年第 二号) 
 
 
 
 
 
 
 
 
 
 
 
 
 
 
 
 
 
 
 
基 金 管理 人: 招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七年九月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以下 简 称“本基金” )经中国 证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 2013 年 6 月 6 日《 关于核 准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可 〔2013〕764 号文) 核准 公开募集。 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1 日正 式生效。 本 基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 下称“本基 金管理人”或 “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当 投资人赎 回时 , 所得或会高于 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 所支 付的金额。 如对本招 募说明书 有任何疑 问 , 应寻 求独 立及专业的 财务意见 。 本基金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具有较 高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的特征。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本基金 分离为预 期收益与 风险不同 的两种份 额类 别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具有 低风 险、收益相 对稳定的 特征;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具 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 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其它基 金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 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 六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每 六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 容截至每 六个月的 最后一日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8 月 1 日,有关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 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复核 了本次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 理人 ............................................................................................................................. 10 四、基金托 管人 ............................................................................................................................. 20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 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 算规则 ......................................................................................... 39 七、基金的 募集与基 金合同的 生效 ............................................................................................. 42 八、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43 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51 十、基金份 额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等其他相关 业务 ................................. 53 十一、基金 的份额配 对转换 ......................................................................................................... 54 十二、基金 的投资 ......................................................................................................................... 56 十三、基金 的业绩 ......................................................................................................................... 66 十四、基金 的财产 ......................................................................................................................... 67 十五、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68 十六、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73 十七、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74 十八、基金 份额折算 ..................................................................................................................... 76 十九、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 83 二十、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84 二十一、风 险揭示与 管理 ............................................................................................................. 89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95 二十三、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97 二十四、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21 二十六、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23 二十七、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八、备 查文件 ....................................................................................................................... 12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3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 《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 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4 二 、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 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 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招商 沪深300 高贝 塔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及对 该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招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 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招商 沪深300 高贝塔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 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5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在 中 国境 内 依法 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招商300 高 贝塔份额 指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基础 份额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指招商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 健收益 类份额 招商300 高 贝塔 B 份额 指招商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之积 极收益 类份额 基金份额分 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招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 础份 额、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 其中,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配比 始终保持1:1 的 比率 不变 年基准收益 率 指 招商300 高贝塔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为 “同期 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 后)+3.5%” , 同期 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 期 存 款 利率 以 最近 一 次 定 期 份额 折 算基 准 日次 日 中国 人 民 银行 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 基 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年度 的年基准 收益率为 “基 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 率 (税后)+3.5%” 。 每份 招商300 高贝 塔A 份额 年基准 收益均 以1.00 元为基 准 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 人并不承 诺或保证 招商300 高 贝塔A 份额 持有人的该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6 等收益,如 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 端损 失情况下, 招商300 高贝 塔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 的风险甚 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 《招商 沪深300 高贝塔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 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接受 招 商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 为办 理 登 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 通 过场内 会员单位 认购、 申购 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下的基 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7 系统内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内 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 员单位 (席 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和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 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B 份额 之 间的配 对转换, 包 括分拆与合 并两个方 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每两份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场内份 额申请 转换成一 份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 额 与一份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每一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A 份额 与一份 招商300 高贝 塔B 份额 进行 配对申请转 换成两份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 面 确认的日期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 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 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 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相应 规则 场外 指 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外 的销 售 机构 办 理本 基 金 基金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8 份额的认购(场外认 购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申 购和赎回 的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内 具 有相 应 业务 资 格的 会 员单 位 利 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 购 (场内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按1 ∶1 的比 率确认为 招商300 高 贝塔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B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交 易、 招商300 高贝 塔份额 的 申购和赎 回的 场所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 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标的指数 指 沪深300 高贝塔指 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 存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9 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 负债 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虚拟清算 指假定 T 日 为本基金 在 存续期 内的提前 终止日, 本基 金按照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份 额收 益 分配 和 资产 分 配规 则 进行 资 产分 配 从 而计 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两 级基金份 额的估算 价值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的 基础上, 采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计 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两 级基金份 额的估算 价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类基 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 估算, 并不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 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0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是中国 第一家中外合 资基金管理 公司。公司 由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 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 公 司、 中国华能 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 中远 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共 同投资组 建。 经公司 股东会通 过 并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 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 民币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增 加为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通过 并经中国 证监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受 让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 公司、 中国 华能财务 有限责任 公 司、 中远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及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 %、10%、10%及 3.4% 的股权 ;公司外 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受让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持有的 公司 3.3 % 的股权。 上 述股 权转让完成 后,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 股东及股 权 结构为: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持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 全部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经公 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 ,并经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复 同意, 荷兰投 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 将 其持有的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11.7% 股权转 让 给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上述 股权转 让完成后, 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股东 及股权结 构 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 全部股 权的 55 %,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 全部股权 的 45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1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 圳,业务 以 中国市场为 主。招商 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股 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银行 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 (股份代号 :3968)。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是百年 招商局旗 下金融企 业, 经过多年创 业发展, 已 成为拥有 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 “诚信、 理性、专 业、协作 、成长” 的理 念,以“为 投资者创 造更多价 值” 为使命,力 争成为中 国资产管 理行业具 有“差异 化竞 争优势、一 流品牌” 的资产管 理 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介绍: 李浩, 男,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 常务 副 行长兼财务 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 学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 ,高级会 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商 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招商 银行副行 长,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 负责人 ,2007 年 6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 行长,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深圳 市招银前 海 金融资产交 易中心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旗集 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风险官 , 分管风 险管 理、 公司财务 、 结算及 培训工作 ; 兼任 中国证券业 协会财务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副主任委 员。 现任公司副 董事长。 金旭, 女 , 北京 大学硕士 研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任 副 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 隆全球 投资有限 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总 经理 、 董事兼招商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 男, 硕士研究 生,22 年 法律从业 经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中国北 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顾问 。1999 年 2 月至今在 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 务所工作, 先后担任 专职律师 、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事务所 管理合伙 人、事务 所执行主 任和 管理委员会 成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 任北京市华 远集团有 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2 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 兼任新世 纪医疗控 股 有限公司 (香 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 ) 独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至今 任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第三届上市 公司并购 重组专家 咨询委员 会委员。现 任公司独 立董事。 王莉, 女, 高 级经济师 。 毕业于 中国人民 解放军外 国 语学院, 历任 中国人民 解放军昆 明 军区三局战 士、 助理研 究员; 国务 院科技 干部局二 处干 部; 中信公司 财务部国 际金融处 干部、 银行部资金 处副处长; 中信银 行 (原中信 实业银行 ) 资本市场部 总经理、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等职。 现任中 国证券市 场研究设 计中心 ( 联办) 常 务 干事兼基金 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 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 理等。现 任公司独 立董事。 何玉慧,女,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 毕马威会 计师事务 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 所金融业内 部审计、风险管 理和合规服 务主管合伙 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 泰康保险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同时兼任 多个香港 政府机构 辖下委员会 的委员和 香港会计 师公会纪 律评判小 组委 员。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读于 北京大学 、 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管 理硕士和 经济学博 士学位。 曾任 新加坡南 洋理工大 学商学院 副教授、 厦 门大学任财 务管理与 会计研 究 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 上 海证券交 易所高级 访问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大学管 理学院特 聘教授和 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 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 和上海期货 交易所博 士后工作 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 科技园中 小型科技 企业创新 型融资平 台项 目负责人。 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 丁安华, 男, 毕业于华 南理工大 学工商管 理学院, 获 硕 士学位。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人民交 通出版社 编辑 ; 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华南理 工大学工 商管理学 院讲师 ;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 任招商局 集团研究 部主 任研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美资企业 高级管理 人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于加 拿大皇家 银行;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历任 招商局集 团业务开 发部总经 理助理、副 总经理、 企业规划 部副总经 理、 战略 研究部 总经理 ,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任招商轮 船董事 ,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兼任 招商银行 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兼任招商 证券董事 ; 2009 年 5 月任招 商证券首席 经济学家 , 2011 年 10 月任招商 证券副总 裁兼首席经 济学家; 2017 年 6 月起任招 商银行首席 经济学家 兼招银国 际首席经 济学家至 今。 现任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周松,男, 武汉大学 世界经济 专业硕士 研究生。1997 年 2 月 加入招 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计划 资金部 经理 、 总经理助理 、 副总经 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 商银行总 行计划财 务部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分行 副行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 部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银 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总 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 行业务总 监兼总行 计划财务 部总 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3 招商银行总 行业务总 监兼总行 资产负债 管理部总 经理 。 2014 年 12 月 起任招商 银行总行 同业 金融总部总 裁兼总行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 银行总行 投行与金 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 行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监事 。 罗琳,女,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 担任基金 核算部高 级经理、 产品研发 部高 级经理、副 总监、总 监、产品 运营官, 现任首席市 场官兼市 场推广部 总监、公 司监事。 鲁丹, 女, 中 山大学国 际工商管 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美 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 睿惠 悦咨询有限 公司任咨 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 询有限公 司任咨 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 理咨询有 限公司首 席运营官; 现任招商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 监、 公司 监事,兼任 招商财富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李扬,男,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 总监、公司 监事。 钟文岳, 男, 厦门大学 货币银行 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 信 托投资公司 任福建 (集 团) 公司 国际业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九 江营业部 总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资股 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圳二 十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 南投资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招 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 ;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常 务副总经理 兼招商财 富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南京 通信工程 学院工学 硕士,2000 年 11 月加入 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 、 基金助 理、 交易主管 ;2008 年 2 月加入 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交 易部总 监、 研究部 总监, 投 资总监兼 基 金经理, 量化& 保本投资 事业部 总经理; 201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招商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欧志明,男,华 中科技大学经 济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 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 发证 券深圳业务 总部任机 构客户经 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任风 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 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律 合规部高 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 督察长 ,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董事 会 秘书, 兼任招 商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兼招商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杨渺,男,硕士 ,2002 年起 先后就职于 南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金融工 程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助理基金经 理。2005 年加 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4 司, 历任高级数 量分析师、 投资经理、 投资管理 二部( 原专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经理 助 理,现 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潘西里,男,硕 士,1998 年 加入大鹏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部,负 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 天同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 , 任 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 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 监管局,历 任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及处长 ;2015 年 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督察长 。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 苏燕青, 女 , 硕士 ;2012 年 1 月 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量化 投资部 , 任 ETF 专员, 协助指数类 基金产品 的投资管 理工作。 现任上证 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及 其联接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 1 月 13 日 至今 ) 、 深证电子 信息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及其 联接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间 :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今 ) 、 招商中 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2017 年 7 月 1 日 至今 ) 、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2017 年 7 月 1 日 至今 ) 及 招 商沪深 300 地产等 权重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管 理 时间 :2017 年 7 月 1 日至今)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罗 毅先生, 管理时间 为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 3、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 决策委员 会由如下 成员组成 :总经理 金旭 、副总经理 沙骎、副 总经理杨 渺、 总经理助理 兼量化投 资部负责 人吴武泽、 总经理助 理 兼固定收益 投资部负 责人裴晓 辉、 交易 部总监路明 、国际业 务部总监 白海峰。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 法》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履行以 下职责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 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5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违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等 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但是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外;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 (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规定,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 定,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 构 的合法利益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6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为公 司进行基 金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交易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 为其它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5、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履行诚信 义务,如 实披露 法规 要求的披露 内容。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司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是一 个权责分 明、 分工明 确 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 策 层到管理层 和操作层 的全面监 督和控制 。具体而 言, 包括如下组 成部分: 监事会: 监事 会依照公 司法和公 司章程对 公司经营 管 理活动、 董事 和公司管 理层的行 为 行使监督权 。 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 会 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之 一, 负责决 定 公司各项重 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 合法性、 合 理 性和有效性, 负责决定 公司风险 管理战 略和政策并 检查其执 行情况, 审查公司 关联交易 和检 查公司的内 部审计和 业务稽查 情况等。 督 察长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 并负责组织 指导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 督察长 发现 基金和公司 存在重大 风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察长依 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 应 当及时向 公司 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 报告。 风险管理委 员会:风 险管理委 员会是总 经理办公 会下 设的负责风 险管理的 专业委员 会, 主要负责对 公司经营 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 项进 行风险评估 并作出决 策, 并针对公 司经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7 营管理活动 中发生的 重大突发 性事件和 重大危机 情况 ,实施危机 处理机制 。 监察稽核部 门: 监察稽核 部门负责 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和风险管 理政策的 执行情况 进行 合规性监督 检查,向 公司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总 经 理报 告。 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是每一个 业务部门 和员工最 首 要的责任。 各 部门的主 管在权限 范 围内,对其 负责的业 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 风险控制 。员 工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公司规 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自己的 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 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其中, 公 司内控大 纲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 和 《 法规 遵循政策 (风险管 理制度) 》 , 它们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 总揽,是 对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控原 则的细化 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 度包括投 资管理制 度 、基金 会计核算 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 察稽核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 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 绩评估考 核制 度、 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和 危机处理 制度 等。 部门管理 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 度基础 上, 对各部 门 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 岗位责 任进行 了规范。业 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 各项业务 的操作进 行了 规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由 一系列的 具体制度 构成,具 体包 括内部控制 大纲、法 规遵循政 策、 岗位分离制 度、 业务隔 离制度、 标准化作 业流程制 度 、 集中交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等。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 对独立的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和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稽核部 门的职责 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 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 赋予的权 限内按照所 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 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 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 检查和评 价, 包括调 查 评价公司内 控制度的 健全性、 合 理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执行 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 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风险 控制的监 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 部定期不 定期的内 部审计、 调查公司 内部 的违法案件 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司致力于 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 险控制的 理念, 培养 全 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 营造一 个 浓厚的风险 控制的文 化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及 时 了解相关的 法律法规、 管理层的 经营思 想、 公司的规章 制度并自 觉遵循, 使风 险意识贯 穿到 公司各个部 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业 务环 节。 (2)风险评 估 公司对组织 结构、业 务流程、 经营运作 活动进行 分析 ,发现风险 ,并将风 险进行分 类,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8 找出风险分 布点, 并对风 险进行分 析和评估, 找 出引 致风险产生 的原因, 采取 定性定量 的手 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 低和危害 程度。落 实责任人 ,并 不断完善相 关的风险 防范措施 。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织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 制等。 1)组织结构 控制 各部门的设 置体现部 门之间职 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 间 又相互合作 与制衡的 原则。 基金 投 资管理、 基金 运作、 市 场营销部 等业务部 门有明确 的 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 立、 相 互牵制并且 有独立的 报告系统 ,形成了 权责分明 、严 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 线: ① 以各岗位 目标责任 制为基础 的第一道 监控防线: 各 部门内部工 作岗位合 理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相 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 岗位责 任制, 对不 相 容的职务、 岗 位分离设 置, 使不 同的岗 位之间形成 一种相互 检查、相 互制约的 关系,以 减少 舞弊或差错 发生的风 险。 ② 各相关部 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 制的第二 道监控防线: 公 司在相关 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 建立标准 化的业务 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 处 理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 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 监督和检 查的责任 。 ③ 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门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 机 构、 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 的 第三道监控 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 一系列的 操作控制 的制度手 段, 如标准化 业务流程、 业务、 岗 位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 权分责制 度、 集 中交易制 度、 保 密制度 、 信 息披露制度 、 档案 资料保全 制度、 客户 投诉处理制 度等,控 制日常运 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 。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 金资产与 公司自有 财产完全 分开, 分帐管 理, 独立核算; 公司 会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核算 在业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办公 区域上进 行 严格区分。 公 司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 分别设立 账户,分 帐管理, 以确保每 只基 金和基金资 产的完整 和独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 体系 ,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 管理人员 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 职责 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 当的 人员进行处 理。 公司制定管 理和业务 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 报告制度 和 不定期报告 制度。 定期 报告制度 按 照每日、每 月、每年 度等不同 的时间频 次进行报 告。 1)执行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部 门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部 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 告,监察稽 核部门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9 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 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 会及其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如发现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内部监 控 督察长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员负 责日常监 督工作, 促使 公司员工积 极参与和 遵循内部 控制 制度, 保证制 度有效地 实施。 公 司监事会 、 董事会 风 险控制委员 会、 督察长 、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监察稽核 部门对内 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 进行检验, 检验其是否 符合规定 要求并加 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 反映政策 法规、市 场环境、 技术等因 素的 变化趋势, 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 效性。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20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 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 有员工 110 余 人, 大部分 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以上 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 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 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一对多、 一对一) 、社保基 金、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类机 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 划、 信 托计划 、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 募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 的托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的大 型中资托 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 银行已托 管 611 只证 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 票型、 债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型 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别与 评估、 风 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 部检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21 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 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 2017 年, 中国银 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 措施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 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 行,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22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中 心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 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 刚 地址: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 科苑路科 兴科学园A3 单元3 楼 招商基金客 服中心直 销柜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23 2 、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 建伟 3 、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4 、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5 、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王 晓琳 6 、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24 7 、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 宏革 8 、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施 艺帆 9 、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 红 10 、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 天 11 、 代销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 巧超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25 12 、 代销机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 培珊 13 、 代销机构: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 静 14 、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 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 生迎 15 、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 晔 16 、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 江蕊 17 、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26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 燕波 18 、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 定 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19 、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 琼 20 、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21 、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 洁茹 22 、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27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 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23 、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 24 、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楼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25 、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 闻川


26 、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 霖 27 、 代销机构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 齐鲁证券)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28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28 、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郭 熠 29 、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 国政 30 、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31 、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 凌 32 、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29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 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33 、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 静 34 、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原中信 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 忠超 35 、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36 、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30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37 、 代销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 静 38 、 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 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无 联系人:郭静 39 、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A01、B01 (b)单 元 法定代表人 :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40 、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 晓芸 41 、 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31 联系人:胡 月茹 42 、 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 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07773


联系人:陈 琳琳 43 、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44 、 代销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 凌芳 45 、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46 、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32 联系人:李 微 47 、 代销机构:万 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王 鑫 48 、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 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薛 津 49 、 代销机构: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谢 兰 50 、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51 、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 金立群 联系人: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33 传真:010-65051166 52 、 代销机构: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53 、 代销机构: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54 、 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55 、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 (021 )58788678-8816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56 、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34 联系人:童 彩平 57 、 代销机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 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韩 松志 58 、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59 、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 世友 60 、 代销机构: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61 、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区富 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35 联系人:凌 秋艳 62 、 代销机构: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 茹 63 、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 博宇 64 、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于 婷婷 65 、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66 、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刘 文红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36 网址:www.yingmi.cn 67 、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 晓强 网址:http ://www.ncfjj.com/ 68 、 代销机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桃园 路田厦金 牛广场 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罗 曦 网址:http ://www.webank.com/ 69 、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 向坤 网址:http ://www.fundzone.cn 70 、 代销机构: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 川市金凤 区阅海湾 中央 商务区万寿 路 142 号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71 、 代销机构: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 珉微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37 网址:www.zzwealth.cn 72 、 代销机构: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73 、 代销机构: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74 、 代销机构: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选 择其他符 合 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38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高朋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2 号南银大 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师: 王明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法定代表人 : 邹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 吴 钟鸣


联系人:蔡 正轩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39 六、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招商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 ( 简称 “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 ) 、 招 商 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 份额 (简称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 与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证 券 投资基金之 积极收益 类份额 (简称 “ 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 ) 。其中,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配比始终 保持 1:1 的比率不 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 束后,本 基金将投 资者在场 内认购的 全部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按照 1 :1 的 比例自动分 离为预期 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 两种份额 类别 , 即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根据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比例,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 份额中的 份额占比为 50%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在场内 基金 初始总份额 中的份额 占比为 50% ,且 两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 产合 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设 置单独的 基 金代码, 只可 以进行场 内与场外 的 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 市交易。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交易 代码不 同,只可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不可单独 进行 申购或赎回 。 投资者可在场内 申购和赎回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 投资者可选择将 其场内申购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按 1:1 的比例 分拆成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投 资者可按 1 : 1 的配比将 其持有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申请 合并 为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后赎回 。 投资者可在 场外申购 和赎回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 场 外申购的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不进 行分拆, 但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 除外。 投资 者可将其 持有的场外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 内并申请 将其分拆 成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后 上市交 易。 投资 者可按 1 : 1 的 配比将其 持有的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合 并为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后赎 回。 (三)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 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 份额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具 有不同的参考 净值计 算规则, 即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风险和 收益特性不 同。 在 本基 金的存续 期 内, 本基金 将在 每个工 作日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对 招商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40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分别进 行 参考 净值计 算,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 为低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对稳 定的基金 份额,本 基金 净资产优先 确保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 额 的本金及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累计约 定日应得 收 益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为 高风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 的基金份 额,本基 金在优先 确保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的本金及 累计 约定日应得 收 益 后, 将剩余净 资产计为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净资 产。 在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参考 净 值计 算规则如下 : 1、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为 “同 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3.5% ” ,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 率以 最近一次 定期份额折 算基准日次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 款基 准利率为准。 同 期利息税 率以 最近 一次 定期份额折 算基准日 次日执行 的利息税 率为准。 基金 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 的年基准 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3.5% ” 。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 工作日对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进行 参考净值 计算。 在进行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各自 的 参考 净值计算 时, 本 基金净资产 优先确保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本 金及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累计约 定日应 得收益 ,之 后的剩余 净资产计 为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净资产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累计约定日 应得收益 按依据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计 算的每日 收益率和 截至计算日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应 计收益的 天数确 定; 3、 每 2 份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所代表的 1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1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分别计入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总 额和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总额进行 参考 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 按分离后 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份额数 享有获得份 额折算的 权利, 每 2 份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 等于 1 份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1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参考净 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 期份额 折算或不 定 期份额折 算,则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在参考净值 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 天数按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计 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 算; 若最近一 次份额折算 为基金合 同规定的 定期份额 折算或不定 期份额折 算,则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在参考净值 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 天数应按 照最近一次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次日至 计算日的 实际 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约 定应得收 益, 如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 况下 ,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 益甚至损 失本 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41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照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净 值 计算规则以 及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 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依 据以下公式 分别计算 T 日各基 金份额 的单位净值 和参考净 值: 1、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总 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 数为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份 额数之和 。 2、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T=Min{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自最 近一次基 金份 额折算基准 日次日至 T 日} ; 基础 NAV 为 T 日每份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B NAV 为 T 日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R 为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 额 的基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 单位净值 和参考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如遇特 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 告。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42 七 、 基金 的募集 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 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及 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3 〕764 号文核准 公开募 集。 募集 期从 2013 年 7 月 8 日到 2013 年 7 月26 日止, 共募 集 546,488,920.70 份 基金份额 ,有效认 购总户 数为 2,897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3 年8 月 1 日 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43 八 、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 额 的 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可通过 场外或场 内两种方 式对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只上市 交易, 不接 受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 场外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 的 场 外 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 使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账 户 , 通过基 金管理 人、场外代 销机构办 理场外申 购、赎回 业务 。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 场内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为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且符合深 圳证 券交易所风 险控制要 求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投资者 可 使 用深 圳证 券账户 (即 投资者 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立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 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基金代销机 构,并予以 公告。 ( 二 )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 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另 行公告。 场 内业务 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交易 时间,场 外业 务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赎回 的 开放日及 时间进行 调整,但 此项调整 应在 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 媒体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申请 的, 其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 格。 2、申购赎回 业务开始 的时间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申购、 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公告。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44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场内申 购、赎回 业 务时,需遵 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 务 规则。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 ,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 必须有 足够的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 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 成交。 投资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 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 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 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如因 申请未得 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 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45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 处理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 告。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办理场内 申购时 ,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 为 50,000 元; 通过代 销网点 和 本基金管 理人 官网交 易 平台 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均 为 10 元;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 50 万 元人民币, 追 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币。 实 际操 作中, 各销售 机构在符 合上述规 定的前提 下, 可根据 情况调高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具体以 销售机构 公布的为 准,投资 人需遵循 销售 机构的相关 规定。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 理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场外赎 回时,每笔 赎回申请 的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场内赎 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最 低 份额为 1 份 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 份额必须 是整数份 额 。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持有人每 个交易 账户的最低 份额余额 为 1 份, 份额 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将导致 在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的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余 额不足 1 份的,需 一并全部 赎回 。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 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和赎 回 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六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基金 申购人承担 , 并应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1、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申购 费率 (1)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场 外申购费 率根据 申购 金额设定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2)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场 内申购费 率由基 金代 销机构比照 场外申购 费率执行 。 2、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1)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场外 赎回费率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该部分 基金份额 的时 间分段设定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46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 定 0.5% 。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赎回费 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 担 , 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扣 除赎回手续 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 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不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 易等) ,基金 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 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 对投资者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 低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 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 特定投资 人 (如养老金 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 届时 将提前公 告。 ( 七 )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申购 份 额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额/T 日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 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其中, 通过场 外方 式进行申购 的,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计 入基金 财产; 通过场内 方式申购 的 ,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采用 截尾法保留 到整数位, 整 数位后小 数部 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 返还投资 者。 例: 某投资者通 过场外投 资 60,000 元申购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 对应 申购费率 为 1.0% , 假设申购当 日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份 额净值为 1.068 元,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 60,000 / (1+1.0%) =59405.9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额 =59405.94/1.068=55623.54 份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假 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47 为 1.068 元, 则可得 到 55623.54 份基金 份额。 2、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赎回金 额的计算 :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 份额 ?T 日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 总金额 ? ? 赎回 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至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 计入基金财 产。 例: 某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且持 有时间不 满 1 年 , 赎回费 率为 0.5% , 假设赎回申 请当日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 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 投资者赎 回 10,000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且 持 有时间不满 1 年, 假设 赎回当日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 份额净值 是 1.068 元,则其 可得 到的赎回金 额为 10,626.60 元。 3、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份额净 值的计算 : T 日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八 )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原 则。 场外申购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持 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 场内申 购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 登记业务, 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有关规定 办理。通 常情况下 ,投资者 申购基金 成功 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或转 换转出该 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最 迟于开始 实施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48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4)因基金收益 分配、或基 金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某 些证券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 件等原因, 使基 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 内继续接 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7)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 (1)-(6) 项 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将 申购款项退 回至投资 者账户。 ( 十 )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若出现如下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接受或 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 对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4)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个赎 回申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 述第(4 )款 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 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赎 回,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刊登暂停 赎回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49 公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日 本基金基金 总份额 (包括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 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 当 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未能 赎 回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个 开 放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 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 并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 点刊 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同时 以邮寄、 传 真或招募 说明 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并说明 有关 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 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 十 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50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 开始 办理申购或 赎 回的开 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 十 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技术 条件和准 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 基 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 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 基 金转 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 费率等具 体规定可 以 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 告。 ( 十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51 九 、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有关规定 , 申请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额 、 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上市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三 个月内开 始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确定 上市交易 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 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分 别采用不同 的交易代 码上市交 易; 2、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额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分别为 各自 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3、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额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 实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 为 10%,自上 市首日 起实行; 4、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买 入申报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整数 倍; 5、 招商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 申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6、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额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交易遵 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及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 交易的费用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相 关规则及有 关规定执 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 招商300 高贝塔B 份额 在 深 圳交易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情通 过 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 揭示前一 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52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 恢 复上市和 终止 上市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 七)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53 十 、 基 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 统转 托管 等其 他 相关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或申购 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 下;场内申 购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证券账户下 。 2、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可以申请 场内赎回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中 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可申 请场外赎 回。 3、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只能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不能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 ,但可按 1:1 的比例申 请合并为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后再 申请场内 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理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赎 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时 ,须办理 已持有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系统 内转托管 。 3、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上市 交易或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时, 须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4、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和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相关规定 办理。 3、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 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质押、 冻 结与解冻 等, 按照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 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 机 构的规 定办理。 如 本合同的 有 关约定与上 述规定不 一致, 以该 等规定 为准。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54 十一 、基 金的 份额 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将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 一 )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 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两份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场内份 额申请转 换 成一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一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行为 。 2、 合并。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每一份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一 份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进行 配对申 请转换成 两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 份额 的场内 份额的行 为。 ( 二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额配对转 换。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 理机构, 并予以公 告。 ( 三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 换自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 市交易 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 始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 的具体日 期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 间见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公告。 ( 四 )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场内 份额 必须是偶数 。 3、 申请进行 合并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必须 同时配对 申请, 且基金份额 数必须同 为整数且 相等。 4、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场外 份额如需 申请进行 分 拆,须跨系 统转托管 为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 场内份额 后方可进 行。 5、份额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登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55 记结算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出 调 整,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 五 )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 六 ) 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2、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 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的公告 。 在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构可 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酌情 收取一定的 佣金, 具 体见 相关业务 公告。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56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 的投资纪 律 约束和数量 化的风险 管理手段, 实 现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 跟踪, 获得 与标的指 数收益相 似 的回报。 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是保 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基 准日均跟 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 可以以较 低的成本 获取良好 的市场长 期回 报, 投资于具 有良好代 表性、 流动 性与投资性 的指数可 以有效分 享该指数 所代表的 股票 市场中的投 资机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 包括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新股(含 首次公开发 行和增发) 、 股指期货、 债券、债券回购 等固定收益 投资品种以 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投资于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金融 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为标的指 数, 采用完 全 复制法, 按照 标的指数 成份股组 成 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 合, 进行被 动式指数 化 投资。 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主要 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 来拟合复 制标的指 数, 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 调整, 以复 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是 保持基金 净值收益 率与业绩 基准日均跟 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 ,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行为, 以 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 赎 回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 果可能带 来影响 , 或 因 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 动性不足, 导致无 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投 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 整, 力求 降低跟踪误 差。 基金管理人 将对成份 股的流动 性进行分 析, 如发现流 动性欠佳的 个股将可 能采用合 理方 法寻求替代 。基金管 理人运用 以下策略 构造替代 股组 合: (1 ) 基本面 替代: 按 照与被替 代股票所 属行业, 基 本面及规模 相似的原 则, 选取一 揽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57 子标的指数 成份股票 作为替代 股备选库 ; (2) 相关性检 验: 计算 备选库中 各股票与 被替代股 票 日收益率的 相关系数 并 选取与 被 替代股票相 关性较高 的股票组 成模拟组 合, 以组合与 被替代股 票 的日收益 率序列的 相关系数 最大化为优 化目标, 求解组合 中替代股 票的权重 ,并 构建替代股 组合。 本基金管理 人每日跟 踪基金组 合与标的 指数表现 的偏 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 期分析基 金的实际组 合与标的 指数表现 的累计偏 离度、 跟踪 误 差变化情况 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 踪偏离 度管理方案 。 本基金管理 人可运用 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 资效率更 好 地达到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 金 在股指期货 投资中将 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 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 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 投资, 以改 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 特性。 本基 金主要通过 对现货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 股指 期货 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 平, 采用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货 合约, 达到有效跟 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 金还将运 用股指期货 来对冲特 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 有效的现 金管理, 如预 期大额申 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 及对冲因 其他原因 导致 无法有效跟 踪标的指 数的风险 。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标 的指数为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 如果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或停止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的编制、发布或 授权,或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由其他指 数替代、 或由 于指数编 制方法的 重大变更等 事项导致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 指数, 或证券 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投 资的指数 推出,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作相 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 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 指数、 业绩比 较基准和 基金名称。 其中, 若 变更标的 指数涉及 本基金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 更, 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且在指定 媒体公告。 若变更标的 指数对基 金投资 范 围和投资 策略 无实质性影 响 (包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 、 指数 更名等事 项) ,则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 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 致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2、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收益率×95 %+金融机 构人民币 活期存款 基 准利率 (税 后)×5%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的股票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在 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同意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本基金由于 上述原因 变更标的 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 理人应于 变更前在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体上 公告。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58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具 有较高风 险、 较高预期 收益 的特征。 从本基 金所分离 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看,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 收 益相对稳定 的特征;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具有高 风险、高 预期收益 的特征。 ( 七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 经理 团队制。 投资决 策委员负 责制定基 金投资方面 的整体投 资计划与 投资原则; 决定有关 标 的指数重大 调整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组 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 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负责投资 组合 的构建、调 整和日常 管理等工 作。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依 据相关研 究分析报 告 , 定期召 开或遇重大 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 策会 议 ,决策相 关事项。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 常决策。 2、 基金经理 依据指数 编制单位 公布的指 数成份 股名 单及权重, 进行投资 组合构建 ; 3、 基金经理及风 险管理部定 期对投资组 合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进行 跟踪和评估 ,并对 风险隐患提 出预警; 4、 基金经理根据 指数成份股 或权重变化 情况、基金 申购赎回情况、 指数成份股 派息情 况等,适时 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 在投资决策 过程中, 风 险管理部 负责对各 决策环节 的 事前及事后 风险、 操作 风险等投 资 风险进行监 控, 并在整个 投资流程 完成后, 对投 资风 险及绩效做 出评估, 提供 给投资决 策委 员会、投资 总监、基 金经理等 相关人员 ,以供决 策参 考。 (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投资于 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90% ; 2、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3、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59 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 计算)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5、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 证 10% 。 投资 于其他权 证的投资 比例, 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6、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7、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 九 )禁止行为 为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 为 属于引 用当时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的有 关禁止性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60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转 融通业务 。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董 事会 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 带责任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来 源于 《招商沪 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3,412,418.38 91.04 其中:股票 23,412,418.38 91.0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279,364.95 8.86 8 其他资产 23,455.19 0.09 9 合计 25,715,238.5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61 A 农、林、牧 、渔业 264,688.00 1.05 B 采矿业 1,263,957.96 5.00 C 制造业 7,080,660.82 27.98 D 电力、 热力 、 燃气及 水生产 和供应业 184,898.00 0.73 E 建筑业 1,752,800.03 6.93 F 批发和零售 业 167,196.25 0.6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262,506.00 1.04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 服务业 3,470,421.32 13.71 J 金融业 5,751,893.79 22.73 K 房地产业 879,744.75 3.48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45,955.00 0.97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 业 203,061.10 0.8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676,481.00 2.67 S 综合 379,669.00 1.50 合计 22,583,933.02 89.25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87,461.98 1.93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 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 技术服务业 119,664.00 0.47 J 金融业 221,359.38 0.8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62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28,485.36 3.27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沪港 通投资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9,200 378,764.00 1.50 2 600570 恒生电子 7,300 340,764.00 1.35 3 000983 西山煤电 37,500 328,875.00 1.30 4 603160 汇顶科技 3,100 310,930.00 1.23 5 002797 第一创业 33,700 310,377.00 1.23 6 600446 金证股份 17,602 309,443.16 1.22 7 300059 东方财富 24,552 295,115.04 1.17 8 002673 西部证券 20,505 291,581.10 1.15 9 000728 国元证券 23,835 291,263.70 1.15 10 600588 用友网络 16,900 289,328.00 1.14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923 河北宣工 8,391 250,051.80 0.99 2 601992 金隅股份 36,694 237,410.18 0.94 3 600369 西南证券 39,458 221,359.38 0.87 4 000503 海虹控股 4,800 119,664.00 0.4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6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合约 。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管理 人可运用 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 资效率更 好 地达到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 金 在股指期货 投资中将 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 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 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 投资,以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 益特性。 本基金主要 通过对现 货和期货 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 究, 结合股指期 货定价模 型寻求其 合理 估值水平, 采 用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期 货合约, 达 到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的目的。 此外, 本 基金还将运 用股指期 货来对冲 诸如预期 大额申购 赎回 、 大量分红等特 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 风险 以进行有效 的现金管 理,以及 对冲因其 他原因导 致无 法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的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合约 。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除 国元 证券 (股票 代 码 000728)、 西部证券 ( 股票代 码002673 ) 外其 他证券的 发行主体 未 有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不 存在报告 编制日前 一 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64 1、 国元证券 (股票代 码 000728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发布公 告称, 因未 依法履行职 责原因, 被全国股 转公 司警示。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10 月13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违规经营原 因,被深 圳证券交 易所 警示。2、 西 部证券 ( 股票代 码 002673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 依法履行职 责原因, 被 全国股转 公 司责令改正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 依法履行职 责原因, 被 中国证监 会 地方监管机 构警 示。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12 月13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依法履行 职责原因 ,被中国 证监 会地方监管 机构警示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2 月 3 日发布公 告称, 因违 规经营原因 ,被中国 证监会责 令改 正。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违 规经营原因, 被全国股 转公司责 令 改正。





对上述 证券的投 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本 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因复 制指数被 动持有, 上述 证券的投资 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 度的 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本基金管 理人从制 度和流程上 要求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入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967.4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9.94 5 应收申购款 14,077.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455.1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65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 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 11.5.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0503 海虹控股 119,664.00 0.47 重大事项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66 十三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 款类金融机 构, 本 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8.01-2013.12.31 -4.80% 1.02% 3.06% 1.27% -7.86% -0.25% 2014.01.01-2014.12.31 41.15% 1.31% 53.69% 1.36% -12.54% -0.05% 2015.01.01-2015.12.31 7.33% 2.76% 11.46% 2.63% -4.13% 0.13% 2016.01.01-2016.12.31 -13.86% 1.77% -14.34% 1.78% 0.48% -0.01% 2017.01.01-2017.06.30 -3.19% 0.80% -2.22% 0.77% -0.97% 0.03% 基金成立起 至2017.06.30 20.22% 1.84% 47.89% 1.81% -27.67% 0.03% 注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3 年 8 月 1 日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67 十 四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68 十五 、基 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 算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 及计算招商 300 高 贝塔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的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69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股指期货 品种将按 照相关规 定规则进 行估值 。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70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 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无 法预见、无 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仍 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 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71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 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误偏差 达到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或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八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 送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72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73 十六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并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如果 终止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运作,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74 十七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4、基金上市 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中扣除 。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3、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中 证指数有 限 公司签 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 向中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75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费率进 行计提, 且 收取下限 为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 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标的指数 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 每季 支付一次, 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十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上 一 季 度的指数使 用费。


4、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 四 )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运作 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 等 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 五 )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76 十八、 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存续期内 的每个会 计年度 (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六个 月的除外 ) 的 12 月15 日 (遇 节假 日顺 延),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 基金的定 期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每个会计年 度的的 12 月 15 日 (遇节假 日顺延) 。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 、招商300 高贝塔 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额 和 招商300 高贝塔B 份额按照 本基金基金 合同中规 定的净值 计算 规则进行净 值计算, 对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约 定 应得收益进 行定期份 额折算, 每2 份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将按 1 份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获 得约定应得 收益的新 增折算份 额。 在基 金份额折算 前与折算 后,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额和 招商300 高贝塔B 份额 的 份额配比 保持1: 1 的比例。 对于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 期 末的约定 应得收益, 即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的份额 净值超出1.000 元 部分 , 将折算为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分 配给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额持 有人。 招商300 高贝塔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每2 份招商300 高贝 塔份额 将按 1 份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获得 新增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外 招 商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 方 式获得 新增 场外 招商300 高贝塔 份额 的 分配; 持有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述 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述 份额折算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的参考 净值和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 相应调整 。 每个会计年 度的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日, 本基金将 对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进行应得 收益的定 期份额折 算。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本年度 应得收益 的定期份 额折 算时,有关 计算公式 如下: (1)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期份额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份额 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77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参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份额 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份额数 (2)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 度的定期 份额折算 不改变招商 300 高 贝塔B 份额参考净 值及其 份额数。 (3)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300 高 贝塔份额 持有人新 增的 招商300 高贝 塔份 额=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期份额折 算后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 期份额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份额数 +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持有人 新增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份额 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参考净 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份额数 招商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场外份 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 数采 用截尾法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招 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 场内份额 经 折算后 的份额数 ,以 及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折算成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场 内份额数 均取整计 算(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 算日折算 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参考净 值等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告 。 5、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和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申购或 赎回 等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78 布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7、特殊情形 的 处理


若在定期份 额 折算日 发生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本 基金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 形时, 将按照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规 则进行份 额折算。 ( 二 )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 以上 定期 份额折 算外 ,本 基金 还将在 以下 两种 情况进 行份 额折 算,即 :当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 1.500 元; 当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达 到 0.250 元。 1、当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本 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进行 份额折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招商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达 到 1.500 元,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确 定折 算基准日。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 、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 1.500 元后,本基 金将分别 对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和招商 300 高 贝 塔份额 进行 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 后本基 金将确保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比例为 1 :1,份额 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300 高贝塔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均调整为1 元。 当 招商300 高贝塔份 额 的份额 净值达到1.500 元 后,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 招商300 高贝 塔份额 三 类份额将 按照 如下公式进 行份额折 算: 1) 招商300 高贝塔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的 份额数与 份 额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 份额数相等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79 ②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持 有人份 额折算后 获得新 增的份额数 , 即参 考净值 超出 1 元 以上的部分 全部折算 为场内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参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份额 数 2)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后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与 招商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份额 数保持 1 :1 配 比; ② 份额折算 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资产净值 与 份额折算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 及新增场 内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和相等 ; ③ 份额折算 前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持有 人在份 额折算后将 持有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与新增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持有人新 增的场内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参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3) 招商300 高贝塔份 额


份额折算原则 : 场外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 场外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 场内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持 有人份额 折算后获 得新增场 内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80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持有人 持有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份额 数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场外份 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 数采 用截尾法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招 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场 内份额经 折算后的 份额数, 以 及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折 算成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场内份 额 数均取整计 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 算日折算 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等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300 高贝 塔A 份额 与招商300 高贝 塔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和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申购或 赎回 等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当 招商 300 高贝塔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达 到 0.250 元, 本基金将 按照以 下规 则进行份额 折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招商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达到0.250 元,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基 准日。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 、 招商300 高贝塔B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达 到 0.250 元后, 本基金将 分别对招商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81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300 高贝塔B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进行份 额折算 , 份额折 算 后本基金将 确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 折算 后 招商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塔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均 调整为 1 元。 当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参考 净值达到 0.250 元 后,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 招商300 高贝 塔份额 三 类份额将 按照 如下公式进 行份额折 算。 1)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300 高贝塔B 份额的资产 净值与份 额 折算后 招商300 高贝塔B 份额的资 产净值相等 。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参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 算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份额数 2) 招商300 高贝塔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份额折算 前后 招商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份额数 始终保持 1: 1 配比; ②份额折算 前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 额折算后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额 的 资产净值及 新增场内 招商300 高贝塔份 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 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 持有人在 份 额折算后将 持有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新增 场内 招商300 高贝 塔份额 。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 内 新 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份额 数 场 内 新 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 前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额 持有人 在份额折 算后所持有 的新增的 场内 招商300 高贝塔 份额 的份 额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82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3)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 份额折算 原 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资产净 值与份额 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资产 净 值相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持有人 持有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份额 数 招商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场外份 额经折算 后的份 额 数采 用截尾法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 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以 及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折算成 招商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数均取整计 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 算日折算 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等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300 高贝 塔A 份额 与招商300 高贝 塔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和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申购或 赎回 等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83 十九 、基 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84 二十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 件。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85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 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上市交 易 3 个 工作日前 ,将 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5、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开始申 购、赎回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申 购开始日、 赎 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上市 交易前或 者 开始办理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在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上市交易或 者开始办 理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招商 300 高贝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86 塔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 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7、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8、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87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 (1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 基金 改聘会计 师 事务所 ; (19 )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 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 )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 方式发生变 更; (23 )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 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 回; (26 )本基 金接受或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 (27 )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后 恢复办理 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 (28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上市交易 ; (29 )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 市; (30 )本基 金实施基 金份额折 算; (31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10 、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1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88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12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 六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89 二十一 、 风险 揭示 与 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 资,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金不 同于银行 储蓄和债 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 人购买基 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 险, 既包括 市 场风险, 也包 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 风 险、 技术风险和 合规风险 等。 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 放式 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 险, 即当单个 交易 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百分 之十时, 投资人 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 货币市 场 基金等不同 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 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 风险也越 大。 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 法 律文件, 了解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 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 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 应。 基金管理人 建议基金 投资者在 选择本基 金之前, 通过 正规的途径, 如: 招 商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招商基 金公司网 站(www.cmfchina.com )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 行充分、 详 细的了解 。 在对自 己的资金 状 况、 投资期限 、 收益预 期和风险 承受能 力做出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再做出 是否投资 的决定。 投资者应确 保在投资 本基金后, 即 使出 现短期的亏 损也不会 给自己的 正常生活 带来很大 的影 响。 投资人应当 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和零存整 取等 储蓄方式的 区别。 定期定 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 进行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成本 的一种简 单 易行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额 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 证投资人 获 得收益, 也不 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 提请投资 人特别注 意, 因基金 份额拆分、 分 红等行为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 化, 不会改变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 风 险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 益。 因基金 份额拆 分、 分红等行为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至 1 元初始面 值, 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 影响下, 基金 投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 份额净值 仍有可能 低于 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 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人 自行 负担。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90 ( 一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 各种因素 的影响所 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 基 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 风 险的主要因 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政 策、 国有股减 持与流通 政策等国家 经济政策 的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产生 影响,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 动而产生 的风 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股市是国民 经济的晴 雨表。 因此, 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波动将 会通过证 券市场反 映出 来,对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产 生影响, 从而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同时 也 影响到证券 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 并 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上 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 ,上述变 化将 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本 基金的收 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 金 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盈 利下降, 其 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 跌,或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导 致本 基金投资收 益减少。 5、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 采取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通货 膨 胀将使现金 购买力下 降, 从而影 响 基金所产生 的实际收 益率。 ( 二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在基金 开 放日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 申请 。 如 果 基金资产不 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 净值产生不 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 平。 尤其是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如果 基金 资产变现能 力差, 基金将 面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影 响基金份 额净值。 (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识、 技能、 经 验 、 判断等主观 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 关 信息和经济 形势、证 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益水平 。 (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 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 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91 (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指数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股 票型指数 基金, 投资 标的为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 , 在基 金的投资 运作过程 中 可能面临指 数基金特 有的风险 。 (1)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为指 数型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沪深 300 高贝塔 指 数 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 在具 体 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 能面临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成 份股以及备 选股所具 有的特有 风险, 也 可能由于股 票投资比 例较高而 带来较高 的系统性 风险 。 本基金采取 指数化投 资策略, 被 动跟 踪标的指数。 当 指数下跌 时, 基金不会 采取防守 策略 , 由此可能对基 金资产价 值产生不 利影 响。 (2)投资替 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 如市场流 动性不足、 个 别成份股 被限 制投资等) 导致 本基金无 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 票时 , 基金管 理人将搭 配使用其 他合理方 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 进行 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 能对基金 产生不利 影响。 (3)标的指 数变更风 险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 数的编制 与发布等 原 因, 导致原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 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指 数及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 能 变更标的指 数, 基金的 投资组合 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 特征可能 发生变化, 投资人还 须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 所带来的 风险与成 本。 (4)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 率无法紧 密跟 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率 : ①基金有投 资成本、 各种 费用及税 收, 而指数编 制不 考虑费用和 税 收, 这将导 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 标的指数 收益率, 产生负的 跟踪偏离 度。 ②指数成份 股派发现 金红利、 新股 市值配售 收益等因 素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 指数 收益率,产 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 ③当标的指 数调整成 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 公司发生 配 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该 成份股在 指 数中的权重 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 数变更编 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可能 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 的构成差 异,而且 会产生相 应的交易 成本 ,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④投资人申 购、赎回 可能带来 一定的现 金流或变 现需 求,在遭遇 标的指数 成份股停 牌、 摘牌或流动 性差等情 形时, 基金 可能无法 及时调整 投 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 本, 导致跟 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 行指数化 投资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能力, 例如跟踪 指数的水 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 的时机选 择等, 都会对 基金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影响 基金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92 ⑥其他因素 产生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低买 入股数的 限 制, 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 持 有比例与标 的指数中 该股票的 权重可能 不完全相 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 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 成本较大 ;因指数 发布机构 指数编制 错误 等产生的跟 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 差。


(5)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的 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 回报 率可能存在 偏离。 2、 分级基金 运作的特 有风险 (1)上市交 易风险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由 于上 市期间可能 因信息披 露导致基 金停牌, 投资人在 停牌 期间不能买 卖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产生风 险;同时 ,可能 因上市后交 易对手不 足导致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产 生流动性 风险 。 (2)杠杆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 制指数的 股票型基 金, 具有较高 风险、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征。 从本 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 看,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 征;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具 有高风险 、高预期 收益的特 征。 由于招商 300 高贝塔B 份额 内 含杠杆机 制的设计,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参考净值 的变 动幅度将大 于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净值 和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参考 净值的变 动幅度, 即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参考净 值变动的 波动性要 高于 其他两类份 额。 (3)折/ 溢价 交易风险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 市场供求 关系 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可 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尽管 份额配对转 换机制的 设计已将折/ 溢价交易 风险降低 至 较低水平, 但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招商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某 一级份额 仍 有可能 处于 折/ 溢价交易状 态。 (4)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 额折算的 设计, 本基金将 进行 定期 份额折 算和 不定期 份额折算 。 原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持有人 或 招商300 高贝塔B 份额 持有 人 将 可能 获得 一定比例 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 因此 原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持有人 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部分基 金份额的风 险收益特 征将会发 生改变。 (5)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由于 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 投资 人带来损失 。 场 外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 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 进行份额折 算时计算 结果保留 至整数位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93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小数 点以后 的部分舍 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因 此, 在基金份额 折算过程 中由于尾 差处理而 可能给投 资人 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 后新增份 额有可能 面临无法 赎回的风 险。 新增份额可 能面临无 法赎回的 风险是指 在场内购 买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一部 分投资人 可能面临 的风险。 由于 在二级市场 可以做交 易的证券 公司并不 全部具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颁发 的基金代 销资 格, 而只有具备 基金代销 资格的证 券公 司才可以允 许投资人 赎回基金 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 人通过不具 备基金代 销资格的 证券公司 购买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或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在其参 与份额折 算后,则 折算新增 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并不能 被赎回。 此 风险需要 引 起投资人注 意, 投资人 可以选择 在份额 折算前将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卖出,或 者将新增 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通 过转托管 业务转入 具有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司后赎 回基金份 额。 (6)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中存在 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办理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之 间份额 配对转换。 一方面 ,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的办理可能 改变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市 场供求关 系,从而 可 能影响其交 易价格; 另一 方面,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可 能出现暂停 办理的情 形, 投资人的 份额 配对转换申 请也可能 存在不能 及时确认 的风险。 (7)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 本基金 (包括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将不进 行收益分 配。 在 每个会计 年度(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六 个月的除 外)的 12 月 15 日 (遇节假 日顺延) ,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本 基金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实施定期份 额折算。 基金 份额折算 后, 如果出现 新增 份额的情形, 投 资人可通 过卖出或 赎回 折算后新增 份额的方 式获取投 资回报, 但 是, 投资人 通过变现折 算新增份 额以获取 投资回报 的方式并不 等同于基 金收益分 配, 投资人 不仅须承 担 相应的交易 成本, 还可 能面临基 金份额 卖出或赎回 的价格波 动风险。 ( 六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股指期货 交易采用 保证金交 易方式, 潜在损 失可 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 杆性风险 。 2、 股指期货合约 到期时,基 金账户仍持 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 照交割结算 价将账 户持有的合 约进行现 金交割, 因此无法 继续持有 到期 合约,具有 到期日风 险。 3、 持仓组合品种 变现时,由 于市场流动 性严重不足 或头寸持有集中 度过大导致 未在合 理价位成交 ,存在变 现损失风 险。 4、 股指期货设置 了涨跌停板 限制,基金 账户中股指 期货持仓可能无 法平仓,存 在流动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94 性风险。 5、 交易所设置了 持仓限制, 基金账户中 股指期货持 仓超过限制比例 ,会被交易 所或期 货公司强行 平仓,存 在强行平 仓风险。 6、 交易所设置 了强制减 仓限制, 基金账户 中股指期 货 持仓符合交 易所强制 减仓范围 的, 存在强制减 仓的风险 。 7、 基金托管人调 拨资金不及 时,无法向 期货公司缴 足交易保证金, 会被期货公 司强行 平仓,存在 资金流动 性风险。 ( 七 )其他风险 1、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 2、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 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3、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 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行为 受到限制 或 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商违 约 、 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受损。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95 二十二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96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分别计算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各自 的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此由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 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97 二十三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98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 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99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 方责任导 致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第 三方 追偿;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6 )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定 期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4 、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00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 未 执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 定监 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 (3) 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依法 转让其持 有的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01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8)对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6、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行表 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级 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 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 招商 300 高贝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02 塔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申购费 率、调 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6)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 务; (7)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 业务规则;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3、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或在规 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 , 基金托管 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行召集 。 (4) 单独或合 计 代表招 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 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书 面答复 ,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03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 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 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或在规定时 间内未能 作出书面 答复, 单 独或合计代 表招 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4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 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 效的招 商 300 高贝塔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在 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 式 或会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04 议通知等相 关公告中 指定的其 他形式 在 表决截至 日以 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面方 式 或会议 通知等相 关公告中 指定的其 他形 式 进行表决 。 在 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 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人 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 知 不参加收取 表决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 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不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 各自基金 份额的 50%(含 50% ) ; 4) 上述第 3)项 中 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 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 出 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并且 委托人出 具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 额各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05 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合计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8、 表决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 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 在其对 应份额级 别内享 有 平等 的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 般决议 ,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 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各 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各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 见视 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持有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06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并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如果 终止招 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运作,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调 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07 (4)基金上 市费用; (5)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 用; (6)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7)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8)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9)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10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中扣除 。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 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 计提 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签 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 向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2% 的 年费率进 行计提, 且 收取下限 为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 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标的指数 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08 指数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 每季 支付一次, 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十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上 一季 度的指数使 用费。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4)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运 作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 等 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 的投资纪 律 约束和数量 化的风险 管理手段, 实 现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 跟踪, 获得 与标的指 数收益相 似 的回报。 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是保 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基 准日均跟 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 过 4% 。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沪 深 300 高贝塔指 数的成 份 股、 备选 成 份股、新股(含 首次公开发 行和增发) 、 股指期货、 债券、债券回购 等固定收益 投资品种以 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投资于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金融 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09 3、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 制 (1)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投资于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成 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90% ; 2)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3) 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5) 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 证 10% 。 投资 于其他权 证的投资 比例, 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10 6)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基金的财产 1、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2、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3、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4、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 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11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 日起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 2、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 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12 二十四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 壹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 从事同 业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 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 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 咨 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际贵金 属买卖 ;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在 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13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建 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沪 深 300 高贝塔指 数的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新股(含 首次公开发 行 和增发) 、 股指期货、 债券、债券回购 等固定收益 投资品种以 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投资于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 沪深 300 高贝塔 指 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股票库、 债 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 变化, 对 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 围予以 更 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 督。 (2)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投资于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成 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90% ; 2)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3)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合 计(轧 差计算)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5)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 证 10% 。 投资 于其他权 证的投资 比例, 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14 6)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7)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3)对基 金 禁止从事 的 行为 进 行监督。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库,交易 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 易会员中 财务状况 较好、 实力雄 厚、 信用 等级高的交 易对手组 成。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 化, 及时对交 易对手库 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 易对 手库的范围。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 易对 手库进行监 督。 (5)基金托 管人对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 易方式 的控 制按如下约 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事 先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据以 对基金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15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 监督 。 2、 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复核 。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1、2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 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并 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 及本协 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 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 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16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除依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 集资金的 验资和入 账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同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并出具 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 ,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 事 宜,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行 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 额、 支 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 户开设和 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该账户 银行预留 印鉴的保 管和使用。 在 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 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 5、 基金证券 账户、结 算备付金 账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 设证券账 户。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17 (2)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转让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涉及 相关账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 算。 在上述 手 续办理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交易日 对基金财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交易日结 束后计 算当日的该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对净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18 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 结 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 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 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三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 误。 当基金份 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当 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的同时 并及时进 行公告。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对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 理 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 际损失, 基金 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 净值数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 的责任。 如果 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不 当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 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 当得利。 如果 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 金额 进行分配 。 (7)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8)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会计 核算 (1)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督 , 以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19 (3)基金财 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 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 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 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 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 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20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则 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束 力。 3、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 之外,本 协议的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的终止 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21 二十五 、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下列服 务。 同时,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变化 ,对以下 服务内容 进行相应 调整 。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 定银行的 账户,通 过招商基 金网上交 易平 台,可以实 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金 管理人 将按照 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 短信 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 过招商基 金客户服 务热线或 者 网站进行账 单服务定 制或更改。 服务费 用由本基金 管理人承 担,客户 无需额外 承担费用 。 2、由于交 易对账 单记录信息 属于个人隐 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 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 及联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资料邮寄 服务原则 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 方式, 并不对 邮寄资料 的送达做 出承诺和 保证; 也不对因 邮寄资料 出现遗漏、 泄 露而导致的 直接或间 接损害承 担任何赔 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可能 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 内容, 也无法 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 与及时性。 因此招商 基金管理公 司不对电 子邮件或 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 承诺和保 证, 也不对 因互联网 或 通讯等原因 造成的信 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间接 损害承担 任何赔偿 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交易 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等手 段查 询交易信息 。 5、根据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可向 场外基金持 有人提供如资产 证明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 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场 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 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 机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 外基金持有 人定制的 信息。 可定 制的信 息包括: 基金 净值、 投 研观点 、 公司最新 公告提示 等 , 基金公司还 将根据业 务发展的 实际需 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 息的内容 。 除了发送场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 定制的各 类信息外, 基 金公司也会 定期或不 定期向预 留手 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发送 基 金分红、节 日问候、 产品推广 等信息。 如场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希望 接收到该 类信息, 可以 通过招商基 金客户服 务热线取 消该项服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22 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 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理 财刊物查 阅等 多项在线服 务 。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 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基金 份额净值 等信 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定节假 日除 外) ,每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咨 询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过 该热线 享受业务 咨询 、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等专项服 务, 场 外基金持有 人更可通 过热线进 行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 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以 通过直销 和代销机 构网点柜台 的 意见簿、 基金 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 及电子邮 件等不同 的渠道对 基金公司 和销 售 网点 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 的投诉, 原则 上是及时 回复, 对 于 不能及时 回复的投 诉, 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 时限内进 行处理。 对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将在顺 延的工作 日当日进 行处理。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23 二十六 、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1、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华 泰证券基金定投 及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8/1 2、招商沪深300 高贝 塔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7/7/21 3、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 告 2017/7/18 4、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 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2017/7/3 5、关于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变 更的公告2017/7/1 6、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 上银行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7/7/1 7、关于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 中民 财富为代销 机构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6/19 8、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 告 2017/6/13 9、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 告 2017/6/6 10 、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 告 2017/6/1 11 、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 告 2017/5/23 12 、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肯 特瑞财富 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7/5/19 13 、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 告 2017/5/16 14 、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 告 2017/5/11 15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估值变 更的 公告 2017/5/11 16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 级基金业务 管理指引》 实 施风险的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24 提示公告 2017/4/29 17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 级基金业务 管理 指引》 实 施风险的 提示公告 2017/4/28 18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 级基金业务 管理指引》 实 施风险的 提示公告 2017/4/27 19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 级基金业务 管理指引》 实 施风险的 提示公告 2017/4/26 20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 级基金业务 管理指引》 实 施风险的 提示公告 2017/4/25 21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 渠道基金申 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2017/4/22 22 、招商沪 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7/4/21 23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苏 宁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4/19 24 、招商沪 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年度报 告 2017/3/31 25 、招商沪 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7/3/31 26 、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继 续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个人电子 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3/31 27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基金增 加方正证 券为 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7/3/24 28 、招 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3/16 29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3/16 30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 渠道基金申 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2017/2/2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25 二十七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 额发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人的住 所, 并 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网 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5-1-126 二十八 、 备查 文件 投资者如果 需了解更 详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 查阅 以下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招商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文件 ; (二)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 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 《律师 事务所法 律意见书 》 ;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