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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添利宝A(000724)

大成添利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添利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一 七 年 九 月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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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添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经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6 月 26 日证 监 许可 【2014 】633 号 文核 准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 是 货 币市 场基金,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 金和 普 通债券 型基 金 , 属于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 平较 低 的品 种 。 投 资者 购 买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者申购 基金 时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所 载 内容截 至日 为 2017 年 7 月 28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基 金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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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1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5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类 ............................................................................................................................ 43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3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44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51 十 、 基 金业 绩 ........................................................................................................................................ 60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63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3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7 十 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9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0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1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76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78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79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97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1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 露的 事项 ............................................................................................................ 112 二 十 三 、对 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 113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4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114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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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监督 办法 》 ” ) 其 他有 关规 定及 《大成 添利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添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监 督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大成 添 利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添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大成 添利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大 成添 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 添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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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添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3 年3月15 日 颁 布、同 年6 月1日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14 年7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 运 用在 境外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 内 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主 体 20、 投资 人、 投资 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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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 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 交 易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3、日 :指 公历 日 34、月 :指 公历 月 35、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6、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 指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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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50、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51、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7日( 含节 假日) 每 万份 基 金收益 所折 算的 年收 益率 52、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3、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 可以根 据销 售方 式或 单个 账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等的不 同, 对投 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分 类 。 各 类别 可分 设 不同的 基金 代码 , 按各 自 的费率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54、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 率的过 程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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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58、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9、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 至今 ,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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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 总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 2014 年 10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 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罗登攀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 任国 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周雄先 生, 董事 ,金 融学 博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士 (EMBA ) , 上 海市 黄浦 区 政协委 员。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 厦门 大学 财经系 教师 ;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 报社 事业 发 展局企 业管 理处 副处 长 ; 1999 年 2 月 至今 任职 于中 泰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历 任副 总裁 、总 裁,现 任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总 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 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 金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长 助理, 北京 大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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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监事 长, 中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2006 年 被亚洲 风 险与危 机管 理协 会授 予“ 企业风 险管 理师 ”资 格。2000 年 1 月 ,先 后任 中国 银河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审 计部 、合 规( 法律) 部总 经理 ;2007 年 1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常 务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2010 年 7 月, 兼任 吉 林省国 家生 物产 业创 业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吉林 省国家 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2 年 6 月, 兼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2012 年 7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裁; 2015 年 1 月起 ,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 州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助 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监 。 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 际 律师事 务所 。 曾任 中银 国 际投行 业务 副总 裁 、 香 港 三山投 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标 准银 行亚 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兼中 国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首 席战略 官 , 2015 年 8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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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 7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 9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经济 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16 年 11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理财 及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 7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文平 先生 , 南京 大学 管 理学硕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证 券从业 年限6年。 2009 年10 月至2011 年5月 就职 于毕 马威 企业 咨 询有限 公司 南京 分公 司审 计部;2011 年 起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 任固 定收 益部 助 理研究 员。 2013 年11 月25 日至2015 年3月5 日担 任大 成景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3 月7日至2016 年11 月18 日担 任大 成景 祥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6月23 日 起任 大成 景裕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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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2015 年7月1 日至2017 年3 月18 日任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7 月1日 起任 大成 月月 盈短 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11 月24 日起任 大成 景 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8 月6日 起任 大成 添利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 经理 。 2016 年9 月6 日起 任大 成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9月20 日 起 任大成 景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具有 基金 从 业资格 。国 籍: 中国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任期起 始日 任期结 束日 屈伟南 2014 年 7 月 28 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黄海峰 2015 年 3 月21 日 2016 年 8 月 31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固定 收益 )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4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3 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 ,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王 立, 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总 部总监 , 固定 收益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谢 民, 交 易管理 部副 总监 , 固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张 文平 ,基 金经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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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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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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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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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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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 的 职责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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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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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 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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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 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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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 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 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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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李 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 发展 概况 及财 务状 况


兴业银 行成 立 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207.74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业 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 相伴成 长 ” 的经 营理 念 ,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 质、 高 效 的金融 服务 。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 银行 资产总 额 达 6.09 万亿元 , 实现 营业 收入 1570.60 亿 元 , 全 年实 现归 属 于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538.50 亿 元 。 在 2016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 志全球 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 ,兴业 银行 按总 资产 排名 第 33 位, 按 一级资 本排 名 第 32 位; 在 2016 年 《财 富》 世 界 500 强中, 兴业 银行 排名 第 195 位; 在 2016 年《福 布斯 》全 球上 市企 业 2000 强排 名中 ,兴 业银 行位居 第 59 位, 稳居 全球 银行 50 强、 全球上 市企 业 100 强 、 世 界企 业 500 强 。 品 牌价 值 同步提 升 , 根 据英 国 《 银 行家 》 杂 志联 合 世界知 名品 牌评 估机 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7 全球银 行品 牌 500 强 ”榜 单, 兴业 银行 排名 第 21 位, 大 幅上 升 15 位, 品 牌价 值突 破百 亿美 元达 105.67 亿 美元, 同比 增长 63.70% 。 在国内 外权 威机 构组 织的 评奖中 , 兴业 银行 连续 六年 蝉联中 国银 行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 融机构 奖 ” , 并先 后获 得 “ 亚洲 卓越 商业 银行 ” 、 “杰出 中资 银行 奖 ” 、 “ 年度最 佳股 份制 银行 ” 、 “ 卓越 竞争 力金 融 控股集 团 ” 、 “ 卓越 创新 银 行奖 ” 、 “ 年度 优秀 绿色 金 融机构 ”、 “ 最佳 责任 企业 ”等 多项 殊荣。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 核监 察处 、 运营 管理 及产 品研 发处 、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 处室 , 共有 员工 100 余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准 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兴业银 行已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183 只 , 托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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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管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合 计 5605.18 亿元 ,基 金份 额合 计 5451.75 亿份 。 (五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 察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 具 有独 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 必须 覆 盖基 金托 管部 的所 有处室 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险 控制 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工 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 则: 资 产托 管 部设立 独立 的稽 核监 察处 , 该处室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处 室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火 墙原 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效 性原 则 。 内 部控制 体系同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 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 目标 ,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 应修改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7) 审慎 性原 则 。 内 控与风 险管理 必须 以防 范风 险 , 审慎经 营 , 保 证托 管资 产 的安全 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托管 业务 经 营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 先 ”的 原则 , 在 新设 机构 或 新增 业 务时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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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业 务 环节都 应有 明确 的责 任人 , 并按规 定对 违反 制度 的 直接责 任 人以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六)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 务流 程、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识别 与评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 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 定完 备的 《应急 预案 》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和 范围、投 资组合 比例、投 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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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告。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 销机 构 1、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厦25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刘 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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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人代 表: 范一 飞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联系人 :汤 征程 客服电 话:95594 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4、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5、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6、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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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路66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7、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8、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联系电 话:043184999627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9、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路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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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10、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1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2、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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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5、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6、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17、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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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8、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19、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0、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1、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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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2、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3、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0771-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24、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5、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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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26、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7、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8、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29、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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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30、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9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31、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32、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3、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 金融 中心57楼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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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35、万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路49 号通 信广 场二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 王 少峰 电话:0755-25479116 网站:www.wanhesec.com.cn 公司传 真:0755-25171353 客服电 话: 0755-25170332 36、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37、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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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38、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9、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40、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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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 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2、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3、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44、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 幢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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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5、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盛中 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6、北 京汇 成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7、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48、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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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49、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2栋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 -9868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网址:www.tdyhfund.com 50、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盛 世龙 源国 食苑10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18701358525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51、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52、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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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3、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崇明县 长兴 镇路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 (021 )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4、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5、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 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6、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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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 一期 ) 第7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 、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57、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58、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59、奕 丰金 融服 务 (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 室,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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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0、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街18号 院京 东集 团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 话 :个 人业 务:95118 、400 098 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61、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16 号 东方 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2、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北京 蒽次 方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3、和 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55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55号楼20 层2302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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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客服电 话:95569 网址:http://www.hx-sale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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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六、基 金份额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份额 本基 金可以根 据销售方 式或单 个账户持 有的基金 份额数 量等的不 同,对投 资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分 类 。 各 类 别可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按 各自 的费 率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万 份 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本基金 分设 三类 基金 份额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基 金 份额 和E 类 基金 份额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0724 ;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0725 ; E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0726 。 三类基 金 份 额根 据不 同的 认(申 )购 金额 限制 和销 售方式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 (二) 基 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限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等级 ,不 同基金 份额 等级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 换 。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E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额 0.01 元 500 万元 0.01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0.01 元 销售服 务费 ( 年 费率) 0.25% 0.01% 0.1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认 (申 ) 购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 则或者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开 始调整 之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三) 基金 份额 分类 转换 限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 换 。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添 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4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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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年 7 月 28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


若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 则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 止 。 若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 并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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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的申 购、赎 回申请 经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确认 即不可撤销 ,未经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确认 的当 日申 购、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4、 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T+1 日 起享 有收 益分 配权 益, T 日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自 T+1 日 起不享 有收 益分 配权 益;


5、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即为 有效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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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 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及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渠 道和 支 持 TA 实时 确认 的代 销渠 道提 交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实 时确 认, 本基 金基 金会计 在 T+1 日前 对登 记 机构 T 日确 认 的申购 赎回 申请 进行 会计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1 日( 包 括该日) 起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及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投 资者通 过不 支 持 TA 实时 确认的 代销 机构 提交 的申 购赎回 申请 , 本 基金 登记 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包括 该日) 起 到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 还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限 制 的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一投 资者的 申请 全部 或部 分确 认失败 。 由此 , 给 投资 者 造成的 损失 , 有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前 公 告。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基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 资人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 次赎回 的最低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基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 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具体 规定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说 明书。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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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当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 于 5% 且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为负时 , 为确 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 避 免诱 发 系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 对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 费用 ,并 将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的 情形 除 外。 2、 本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单 位 1.00 元 。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申 购 金额除 以 1.00 元, 赎回 所 得的金 额等 于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 七、基 金份 额的 快速 赎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条 件成 熟时开 通基 金份 额的 快速 赎回业 务 。 快 速赎 回业 务是 指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请 货币 基金快 速赎 回申 请 , 经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确认 后,快速赎 回款项快速到 达投资者认/ 申购货币基金 时对应的银 行卡账户。基 金管理人 可以 设定单个账 户单笔/ 每日累 计快速赎回 限额和对 所有 投资者快速 赎回总额限额 ,并有权 根据业 务发 展需 要 , 调 整 上述业 务限 制 。 快 速赎 回 业务具 体规 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公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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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5、为了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在 特定市 场条件下基 金管理 人认为 若接受一 定金额 以上 的资 金申 购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基金 销售支 付结算 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 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 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 付 结算机构无法 正常运 行或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8、当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除 第 4 项以外的 暂停申购情 形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 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或基金 销售支 付结算 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 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 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 付 结算机构无法 正常运 行或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6、当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7、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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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 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条款处 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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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 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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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保持 本金 安全 和资 产流 动性基 础上 追求 较高 的当 期收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现 金; 2、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 3、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 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 标 、 投 资策 略,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投资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 三、投 资策 略 1、利 率趋 势评 估策 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宏观 政 策、 市场 资金 面供 求等 因 素的综 合分 析 , 对 资金 利 率变动 趋势 进行评 估, 最大 限度 地优 化存款 期限 、回 购和 债券 品种组 合。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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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2、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评估 各品 种在流 动性 、 收益 率稳 定 性基础 上 , 结 合预 先制 定 的组合 平均 期限范 围确 定类 属资 产配 置。 3、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配 置 策略 基金根 据对 未来 短期 利率 走势的 研判 ,结 合基 金资 产 流动 性的 要求 动态 调整 组合久 期 。 当预期 短期 利率 上升 时 , 降低组 合久 期 , 以 规避 资 本损失 或获 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益 ; 在预 期 短期利 率下 降时 ,提 高组 合久期 ,以 获得 资本 利得 或锁定 较高 的利 率水 平。 4、银 行协 议存 款和 大额 存 单投资 策略 银行协 议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是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在确 保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 通过不 同商 业银 行和 不同 存款期 限的 选择 , 挖掘 出利 率报价 较高 的多 家银 行进 行银行 协议 存 款和大 额存 单的 投资 , 在 获取较 高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尽量分 散投 资风 险 , 提 高 存款及 存单 资产 的流动 性 。 通 过对 宏观经 济、 宏观 政策 、 市 场资 金 面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对 资金利 率变 动趋 势进行 评估 ,最 大限 度地 优化存 款期 限。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在日常 的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 本 基金 将会 紧密 关注 申 购与赎 回资 金变 化情 况 、 季节性 资金 流动等 影响 货币 市场 基金 流动性 管理 的因 素 , 建 立 组合流 动性 监控 管理 指标 , 实 现对 基金 资 产流动 性的 实时 管理 。 四、投 资限 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4) 信用 等级 在 AA+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以 调整后 的 规定为 准, 但需 提前 公告 。 2、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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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3)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10% ; (4)本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5)本基金 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6)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7) 本基 金将 保持 足够 比 例的流 动性 资产 并符 合下 述比例 限制 : 1)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限制 : 1)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2)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4)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 。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本 基金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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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第(8 )项 第 4)条 外,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情 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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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银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具有低 风险 、 高流 动性的 特征 。 根 据基 金的 投资标 的、 投资 目 标及流 动性 特征 ,本 基金 选取同 期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 更科 学客观的 或者更 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 基金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根 据实 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并 及时 公告 ,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长 期的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七、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计算 方法 1、计 算公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银行定 期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存 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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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央银 行票据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发 债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九、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本 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1,538,599,416.69 43.77 其中: 债券 11,538,599,416.69 43.77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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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992,586,048.87 11.3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0.00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34,387,381.90 44.51 4 其他资 产 95,029,101.44 0.36 5 合计 26,360,601,948.90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5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金额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820,347,719.71 7.4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0.00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的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未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3.期 末基 金组 合剩 余期 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120 天 ”,本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情 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12.27


7.42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2 30 天( 含)-60 天 30.60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3 60 天( 含)-90 天 56.44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0.00 0.00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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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4 90 天( 含)-120 天 3.78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5 120 天( 含)-397 天( 含) 3.99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合计 107.08 7.42 4.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过240 天情 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未超 过240 天。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59,344,097.36 2.69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568,259,382.49 2.3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68,259,382.49 2.32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724,219,194.32 7.03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同业存 单 8,586,776,742.52 35.01 8 其他 - 0.00 9 合计 11,538,599,416.69 47.0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0.00 6.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1751059 17 东 航股 SCP006 6,000,000 599,729,480.16 2.45 2 179915 17 贴 现国 债 15 5,200,000 519,836,855.28 2.12 3 111714167 17 江 苏银 行 CD167 5,000,000 495,617,458.60 2.02 4 111709229 17 浦 发银 行 CD229 5,000,000 495,111,079.18 2.02 5 111719185 17 恒 丰银 行 CD185 5,000,000 495,021,053.44 2.02 6 111715184 17 民 生银 行 CD184 5,000,000 494,713,753.50 2.02 7 111799930 17 盛 京银 行 CD124 5,000,000 494,692,778.37 2.02 8 111711274 17 平 安银 行 CD274 5,000,000 494,638,897.35 2.02 9 111780370 17 盛 京银 行 CD136 5,000,000 494,456,312.04 2.02 10 111697253 16 广 东南 海农 商行 CD032 4,800,000 475,276,443.73 1.94 7. “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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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4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7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091%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25% 情况 说明 无。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5% 情况 说明 无。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9.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估值,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 通 过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 并分 配的方 式,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期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3)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63,618,183.06 4 应收申 购款 31,410,918.38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5,029,101.44 (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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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十、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一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4 年7 月28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以来 完整 会计 年度 的投资 业 绩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所 示: A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07.28-2014.12.31 2.0048% 0.0277% 0.1505% 0.0000% 1.8543% 0.0277% 2015.01.01-2015.12.31 3.4506% 0.0066% 0.3500% 0.0000% 3.1006% 0.0066% 2016.01.01-2016.12.31 2.6562% 0.0022% 0.3500% 0.0000% 2.3062% 0.0022% 2017.01.01-2017.06.30 1.8734% 0.0008% 0.1736% 0.0000% 1.6998% 0.0008% 2014.07.28-2017.06.30 10.3570% 0.0115% 1.0241% 0.0000% 9.3329% 0.0115% B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7.28-2014.12.31 2.1145% 0.0277% 0.1505% 0.0000% 1.9640% 0.0277% 2015.01.01-2015.12.31 3.6999% 0.0066% 0.3500% 0.0000% 3.3499% 0.0066% 2016.01.01-2016.12.31 2.9029% 0.0022% 0.3500% 0.0000% 2.5529% 0.0022% 2017.01.01-2017.06.30 2.0001% 0.0007% 0.1736% 0.0000% 1.8265% 0.0007% 2014.07.28-2017.06.30 11.1460% 0.0115% 1.0241% 0.0000% 10.1219% 0.0115% E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①- ③ ②-④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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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差 ② ③ 标准差 ④ 2014.7.28-2014.12.31 2.0534% 0.0277% 0.1505% 0.0000% 1.9029% 0.0277% 2015.01.01--2015. 12.31 3.5554% 0.0066% 0.3500% 0.0000% 3.2054% 0.0066% 2016.01.01-2016.12.31 2.7595% 0.0022% 0.3500% 0.0000% 2.4095% 0.0022% 2017.01.01-2017.06.30 1.9297% 0.0007% 0.1736% 0.0000% 1.7561% 0.0007% 2014.07.28-2017.06.30 10.6937% 0.0115% 1.0241% 0.0000% 9.6696% 0.0115%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2014 年7 月28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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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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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二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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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1、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 风险准 备金 或 者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 资组合 的账 面 价值进 行调 整,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银行存款 按照约 定利率 在持有期内 逐日计 提应收 利息,在利 息到账 日以实 收利息入 账。 4、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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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 , 精 确到 0.001% ,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 益率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 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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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 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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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 或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 机构及 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 机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非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三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公 证费 、律师 费和 场地 费等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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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0.01% ,E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5%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 登记 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4、上 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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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分 配、按 日支付” 。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为基 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 每 日支 付 。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 因 去 尾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 止; 4.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 零时 ,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 若 当日 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为 投 资 人记 负收 益 ; 若 当日 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 方式,投 资人可 通过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 投资人在 当日收 益支付时 ,若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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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人 基金 份额不 变;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若当 日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缩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五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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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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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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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 近 7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按 每日复 利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其 中,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总 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作 日(包括 节假日) 未结 转份 额。 ) 2、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3、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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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 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额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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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 子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27、基 金管 理人 以其 固有 资金从 货币 市场 基金 购买 金融工 具的 情形 ; 28、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 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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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对信息 披露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投资 工具 , 而货 币市 场 投资工 具价 格受 政治 、 经 济、 投资 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 从 而 对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 益水平 发生 波动 。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存 在以 下几 种: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债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 央行 票据 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 进 而影 响 金融债 、 企 业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同 时影响 债券 利息 的再 投资 。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信 用水 平货 币市 场投 资品种 应具 有不 同短 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化 将 影响相 同信 用水 平、 不同 期限债 券的 的收 益水 平。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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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二) 信用 风险 发债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偿付能 力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金投 资的 公司 债所 在公 司经营 不善 , 导 致不能 按期 付息 或偿 还本 金,将 影响 基金 收益 。 (三) 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 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 金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而 不 断波动 ,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 人的连 续大 量赎 回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被 迫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债券,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能 面临 较高 流动 性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 风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 风 险 。 1、单 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 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50% , 并 防止 投资 者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运 作过 程中 ,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被 动超 标的 除外)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50%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可 能存在 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限制 的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一 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的认/ 申购 申请 或确 认失 败。 (六)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生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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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 过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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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设立日 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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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83388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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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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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 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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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5]74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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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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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4)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或 登记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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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决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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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意见 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参加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人 参加 , 方 可召开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 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或者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采 用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 他方式 , 在 表 决截 至日以 前 对表 决事 项进 行投票 并由 召集 人予 以记 录 。 通讯 开会 原则 上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采取 非书面 形式 进行 投票 的 , 则 召集人 对于 其投 票的 书面 记录即 视为 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表决 意 见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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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 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表 决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参加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 金 份额 的 持有人 参加 , 方 可召开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构允许的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 式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 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以保 证该 等公 告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日期 有 30 日 的间隔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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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 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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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 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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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 四) 收益 分 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本基 金合同 第 十八部 分。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公 证费 、律师 费和 场地 费等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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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8%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0.25% , 本基 金可 以对不 同份 额类 别设 定不 同的销 售 服务费 率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算 公式 具体 如下 :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 登记 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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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1、现 金; 2、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 3、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4、中 国证 监会 、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 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 标、 投 资策 略,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投资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10% ; (4)本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5)本基金 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6)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7) 本基 金将 保持 足够 比 例的流 动性 资产 并符 合下 述比例 限制 : 1)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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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限制 : 1)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2)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4)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AAA 级 。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本 基金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第(8 )项 第 4) 条 外,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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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情 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 近 7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按 每日复 利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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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其 中,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总 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作 日(包括 节假日) 未结 转份 额。 ) 2、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3、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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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决 的, 应通 过仲 裁方 式解决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一 ) 《 基金 合同 》 正 本 一式六 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二)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添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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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 买 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 资产 托管业 务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买卖 、 代理 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 汇业 务 ;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财务 顾问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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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1、现 金; 2、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3、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 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 标、 投 资策 略,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投资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10% ; (4)本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5)本基金 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6)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7) 本基 金将 保持 足够 比 例的流 动性 资产 并符 合下 述比例 限制 : 1)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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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限制 : 1)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2)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4)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AAA 级 。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本 基金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资产 总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第(8 )项 第 4)条 外,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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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情 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 章 第九 条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相 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 基 金托 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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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协助与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相应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 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理 人应当 按照有 关法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存款机 构签订 相关书 面协议。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4、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定期 存款 提前 支取的 损失 由 其承担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监督 1、基金管理 人在投 资中期 票据前,应 当对投 资中期 票据业务进 行研究 ,认真 评估中期 票据投 资业 务的 风险 , 本 着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进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 制 定严 格的 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以规 范对 中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并 书面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依 据 上述 文件 对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期票 据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 2、如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发 布的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 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3、基金托管 人有权 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时 的法律 法规遵 守情况, 有关风 险控 制制 度 、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的完 善情 况 , 有 关额度 、 比 例限 制的 执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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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以 及本协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相关 托管 协议 要求 向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发 出回 函 , 并及时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 以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 相应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其 他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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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 金 的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 “中登 公司 ” ) 结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相应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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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资 产托管专户 ,也称 为资金 账户,保 管基金 财产 的银 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 代 表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财产 在内的 所有 托管 资产 与中 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账 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收支 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专 户进 行 。 2、 基金 托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 管专 户 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 管专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 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登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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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 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 对 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 约 定双 方的 权利和 义务 , 该 协议 作为 划款指 令附件 。 在取 得存 款证实 书后 ,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资 和支 取 事宜 , 若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 息差 (即 本 基金已 计提 的资 金利息 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 的资金 利息 差额 ) , 该 息差 的处理 方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该协议 中必 须有 如下 明确 条款 : “ 存款 证实 书不 得 被质押 或以 任何 方式 被抵 押, 并不 得 用于转 让和 背书 ;本 息到 期归还 或提 前支 取的 所有 款项必 须划 至资 产托 管专 户(明 确户 名 、 开户行 、 账号等 ) , 不 得 划入其 他任 何账 户” 。 如 定期存 款协 议中 未体 现前 述条款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定 期存 款投 资的划 款指 令。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 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本基金的名 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份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资 金结 算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 金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 债券回购主协 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保 管 责 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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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 计核 算 (一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 复核 与 完成的 时间 及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 额的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是 以最近 7 个 自然 日( 含 节假 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公 告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算和 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会 计制 度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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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2、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3、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 六个月 更新 一次 招募 说明 书;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的 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 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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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和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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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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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 小 时电 话 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 每周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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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二 十二 、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一、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目前 无重 大诉 讼事 项。 二、最 近3 年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7 年1 月29 日至2017 年7 月28 日 发布 的公 告: 1. 2017 年2 月18日《 关于 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陈凯翔 ) 》 、 《关 于高 级管 理 人员变 更 的公告 ( 杜鹏) 》 、 《 关于 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谭晓冈 ) 》 、 《关 于高 级管 理 人员变 更的 公 告(姚 余栋 ) 》 。 2.2017 年3 月8日《 关 于大 成 添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 ( 含定 期定 额申 购) 及 基 金转换 转入 业务 公告 》 。 3.2017 年3 月15 日《 大成 添利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期) 》 、 《大 成 添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1 期)- 摘要》 。 4.2017 年3 月22 日《 关于 大成 添利宝 货币市 场基金 恢复 大额申 购(含 定期定 额申 购) 及 基金转 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 。 5.2017 年3 月25 日《 大 成添利 宝货币 市场基 金2016 年年 度报告 》 、 《大 成添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2016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 。 6.2017 年3 月29 日《 关 于大成 添利宝 货币市 场基金 “清 明节” 假期前 暂停申 购( 定期 定 额申购 除外 )及 基金 转换 转入业 务公 告 》 。 7. 2017 年4 月14 日《 关于 撤 销 北京 理财 中心 的公 告》 。 8.2017 年4 月20 日《 关 于大成 添利宝 货币市 场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含 定期定 额申 购) 及 基金转 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9.2017 年4 月21 日《 大成 添 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2017年第1季 度报 告》。 10.2017年4 月25日《 关 于 大成添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劳动 节” 假 期前 暂停 申 购 ( 定 期定 额申购 除外 )及 基金 转换 转入业 务公 告》。 11.2017 年5 月3 日《 关于 大成 添利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暂停 大额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申 购) 及 基金转 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12.2017年5 月11 日《 关于 大 成添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 大额 申购 ( 含 定期 定额 申购)及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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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基金转 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13.2017 年 5 月 16 日《 关 于大成 添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暂停 大额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申 购 ) 及基金 转换 转入 业务 公 告》。 14.2017 年 5 月 17 日《 关于 总经 理继 续代 为履 行督 察长职 务的 公告》。 15.2017年5 月23 日 《关 于 大成添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端午 节” 假 期前 暂停 申 购 (定 期定 额申购 除外 ) 及基 金转 换 转入业 务公 告》 、 《 关于 大 成添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恢 复大额 申购 ( 含 定期定 额申 购) 及基 金转 换转入 业务 公告》。 16.2017年5 月25日《 关于 大 成添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恢 复大额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申购) 及 基金转 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17.2017 年7 月5日《 关 于大成 添利宝 货币市 场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 含 定期定 额申 购 )及 基金转 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18.2017年7 月13日《 关于 大 成添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额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申购) 及 基金转 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19.2017年7 月19 日《 大成 添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2017年7 月21日《 关于 大 成添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额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申购) 及 基金转 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21.2017年7 月28日《 关于 大 成添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恢 复大额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申购) 及 基金转 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四、 招募 说明 书及 在此 之前 公告的 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内容 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 以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未尽事 宜 , 请 查 阅招募 说明 书及 以前 公告 的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二 十三 、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的要 求,对2017 年3 月15 日公布 的 《大 成 添利 宝货币市场 基金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1 期) 》 进行 了更 新, 并根 据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进行 了内容 补充 和 更新, 主要 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 部分。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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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部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第十 部分 、基 金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告 , 更新 了 “ 第二十 二 部分 、 其 他应 披 露的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第二十 三 部分 、 对 招募 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 。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成 添利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二) 《大成 添 利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成 添 利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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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