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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瑞丰(166023)

中欧瑞丰: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1 页 共 41 页 



中 欧瑞丰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A 类 份额 上 市交易公 告书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 提示.............................................................................................................. 2 二、 基金概览 ......................................................................................................................... 2 三、 基金的募集 与上市交 易 .................................................................................................. 4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 结构及前 十名持有 人 .................................................................. 6 五、 基金主要当 事人简介...................................................................................................... 6 六、 基金合同摘 要................................................................................................................ 10 七、 基金财务状 况(未经 审计) ........................................................................................ 10 八、 基金投资组 合................................................................................................................ 11 九、 重大事件揭 示................................................................................................................ 15 十、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5 十一、 基金托管人 承诺............................................................................................................ 16 十二、 备查文件目 录................................................................................................................ 16 附件: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18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2 页 共 41 页 中 欧瑞丰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A 类 份额 上 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管理人 : 中欧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招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A份 额) 、中欧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C份额)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7 年9月15日 公告日期:2017年9月12日 一、 重 要 声明 与提 示 中欧瑞丰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之A 类份额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上市交易 公 告书 (以下 简称 “ 本公告 ” ) 依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1 号<上 市交易公 告书的内 容与格式 >》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的 规定编制,本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 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 人保证本 报告书中 基金财务 会计资料 等内 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 承 诺其中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 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 关事 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 本基金的 任 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 易公告书 未涉及的 有关内容, 请投资 者详 细查阅2017 年7月13日 刊登于 《证 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券报》 和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www.zofund.com) 的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二、 基 金 概览 (一) 基金 名 称: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3 页 共 41 页 中欧瑞丰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1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①基金代码 :166023 ②基金简称 : 中欧瑞 丰灵活 配 置混合 A


③场内简称 :中欧瑞 丰 2、本基金C 类基 金份额 ①基金代码 :004740 ②基金简称 :中欧瑞 丰灵活配 置混合C (二)基金 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 运作方式 : 契约型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可在本 基金符合 法律 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上市 交易,本基 金C 类基金份 额不上市 交 易; 封 闭期届满 后,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继续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上市交 易,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额不 上市交易, 届 时本基金更 名为中欧 瑞丰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投资 人可在基 金的开放 日办 理申购和赎 回业务。 (四)本基 金的存续 期 不定期。 (五)基金 份额总额 本基金总份 额 为1,170,495,270.93 份, 其中A类 份额1,164,196,608.13 份,C类份额 6,298,662.80 份 (截至2017年9 月8日)。 (六)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为1.0093 元,其 中A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093 元,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87 元 ( 截至2017 年9月8日 )。 (七)本次 上市交易 份额 A类基金份额10,004,528.00 份 (截至2017年9月8 日) (八) 上市 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九)上市 交易日期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4 页 共 41 页 2017 年9月15 日 (十)基金 管理人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十一)基 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十二)上 市推荐人 无 三、 基 金 的募 集与 上市 交 易 ( 一 ) 本基 金上市前 基金募集 情况: 1、基金募集 申请的核 准机构和 核准文号 : 证监 许可[2017]722号文 2、基金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3、基金合同 期限:不 定期 4、发售日期 :2017 年7月17日至2017年7 月25日 5、发售价格 :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 :场内发 售和场外 发售 7、 发售机构 : (1)深圳证 券交易所(场内)发 售机构 1) 已具有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 深交所会 员 单位 爱建证券、 安 信证券、 渤 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 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 长城证 券、 长江 证券 、 诚浩证 券、 川财证券 、 大 通证券 、 大 同证券、 德邦证 券、 第 一创业 、 东北 证 券、 东方 证券 、 东海证 券、 东莞证券 、 东 吴证券 、 东 兴证券、 高华证 券、 方 正证券 、 光大 证 券、 广发 证券 、 广州证 券、 国都证券 、 国 海证券 、 国 金证券、 国开证 券、 国 联证券 、 国盛 证 券、 国泰 君安 、 国信证 券、 国元证券 、 海 通证券 、 恒 泰长财、 恒泰证 券、 红 塔证券 、 宏源 证 券、 宏信 证券 、 华安证 券、 华宝证券 、 华 创证券 、 华 福证券、 华林证 券、 华 龙证券 、 华融 证 券、 华泰 联合 、 华泰证 券、 华西证券 、 华 鑫证券 、 江 海证券、 金元证 券、 开 源证券 、 联讯 证 券、 民生 证券 、 民族证 券、 南京证券 、 平 安证券 、 齐 鲁证券、 日信证 券、 瑞 银证券 、 山西 证 券、 上海 证券 、 申银万 国、 世纪证券 、 首 创证券 、 太 平洋证券 、 天风 证券、 天源证券 、 万 和 证券、 万 联证券 、 西部 证券 、 西藏同 信、 西南证券 、 厦门证券 、 湘财 证券、 新时代证 券、 信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5 页 共 41 页 达证券、 兴业证 券、 银 河证券 、 银泰 证券 、 英大证 券 、 招商证 券、 浙商证券 、 中 航证券 、 中 金公司、 中山证 券、 中 投证券 、 中天 证券 、 中信建 投 、 中信浙 江、 中信万通 、 中 信证券 、 中 银证券、中 邮证券、 中原证券 (排名不 分先后) 。 2) 如果会员 单位有所 增加或减 少,请以 深交所 的具 体规定为准 。具体名 单可在深 交所 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 理人将不 就此事项 进行公告 。 (2)场外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 场外代销 机构: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和 钱 滚滚 财富投资管 理(上海 )有限公 司 。 8、验资机构 名称: 普 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9、 募集资金总额 及入账情 况: 本次募 集净 认购 金额为 人民币 1,170,019,408.67 元; 认 购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 认日前产 生的利息 共计人民 币 475,862.26 元 ,折算成 基金份额 共计 475,862.26 份,已分 别计入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 上述 募集 净 认购 资金已 于2017 年7 月28 日全额 划入 本基 金托管人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专户。 10 、 基金备案 情况: 根 据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及 《 中 欧瑞丰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 募集符合 有关条件, 本 基金管理人 已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并于2017年7 月31 日获 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认, 基金合 同自该日 起正式生 效。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11 、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7 年7 月31日。 12 、基金合 同生效日 的基金份 额总额:1,170,495,270.93 份。 ( 二 ) 本基 金上市交 易的主要 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 准机构和 核准文号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深证 上 【2017 】570号 2、上市交易 日期:2017 年9 月15 日 3、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 4、 本次上市 交易的的 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 及代码 :中 欧瑞丰


166023 5、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 :10,004,528.00 份 (截至 :2017年9月8日) 7、基金资产 净值的披 露: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6 页 共 41 页 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公 布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并在 深交所行情 发布系统 揭示。 8、 未上市交 易份额的 流通规定 :未上市 交易的 份额 托管在场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符 合相关办理 条件的前 提下 将其 跨系统转 托管至深 圳证 券交易所场 内后即可 上市流通 。 四、 持 有 人户 数、 持有 人 结构 及前 十名 持有人 截至2017年9 月8日的 本基金持 有人总户 数为10795 户 ,其中 场内 基金份额 持有情况 : 场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户数 :116 户


平均每户持 有的场内 基金份额 :86,245.93 份


场内机构投 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 额及占场 内基金总 份额 比例 :机构 持有 中欧 瑞丰 为0份, 占0.00% 场内个人投 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 额及场内 基金占总 份额 比例 :个人 持有 中欧 瑞丰 为 10,004,528.00 份,占100.00% 场内基金前 十名持有 人情况 : 序 号 持有人名称 (全称) 持有基金 份 额(份) 占场内基金 份额 比例 (% ) 1 董天宇 1,015,039.00 10.15 2 曾山 1,000,038.00 10.00 3 李奋 1,000,029.00 10.00 4 余欢 500,043.00 5.00 5 宗玥 500,043.00 5.00 6 闫桂新 326,017.00 3.26 7 杜玉梅 300,020.00 3.00 8 尚红燕 220,006.00 2.20 9 谈飞 200,017.00 2.00 10 陈磊 200,006.00 2.00 五、 基 金 主要 当事 人简 介 ( 一 ) 基金 管理人 1、 名称: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7 页 共 41 页 2、 法定代表 人 :窦玉 明 3、总经理: 刘建平 4、注册资本 :1.88 亿 元人民币 5、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实验 区陆 家嘴 环路333号5 层 6、 设立批准 文号: 证 监基 金 字[2006]102 号 7、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389C 8、 经营范围 :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和经 中 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 业务。 【依 法 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 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 营活 动】 9 、 存续期 间:持续 经营 10 、 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 意大 利意联银 行股份合 作公 司出资 持股25 %; 国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20%; 北京百 骏投资有 限公司持 股20% ; 上海 睦亿投资管 理合伙企 业(有限 合伙)持 股20%; 万盛 基业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 持股3.3 %; 窦玉 明持股5%;周 玉雄持股1.4925% ;卢纯 青持股0.7447% ;于洁 持股0.7447%;赵 国英 持股0.7447% ;方伊持股0.5319%;关子 阳 持股 0.5319%; 卞 玺云 持股0.4203% ; 魏博持股0.3989%; 郑 苏丹持股0.3989% ; 曲 径持股0.3989%; 黎忆海持股0.2926%。 11 、 内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 控制委员 会、 基金 估值委员会、IT 治理委员 会等专业 委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 会是公司 进行基金 投资管理 的 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 对 基金投资 的所有 重大问题进 行决策。 风 险控制委 员会是公 司日常运 作 的最高风险 控制机构。 基金估值 委员会 是规范证券 投资基金 估值中的 公允价值 定价行为 的机 构。 IT治理委员 会是完善 公司IT 治 理工 作的机构。 公司目前下 设投资事 业部、 资 产配置部、 现金管理 部 、 信用评估部 、 权益研 究部、 中 央 交易室、营 销策划部 、机构业 务部、零 售业务部 、 财 富管理部、 数据营销 部、 业务 发展部、 理财规划 部 、公司财 务部、基 金运营部 、行政部 、信 息技术部、 人力资源 部、监察 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等部门, 各部门主 要职责如 下: (1)投资事 业部负责 权益类资 产和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资管理 和风险控 制。 (2)资产配 置部 负责 多策略资 产的投资 管理和FOF 的 研究与投资 (3)现金管 理部 负 责 货币类产 品的投资 管理 (4)信用评 估部 负责 研究分析 债券类产 品的信 用评 级 (5)权益 研 究部负责 对宏观经 济、市场 动态、 行业 及上市公司 等领域进 行调查研 究,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8 页 共 41 页 为投资决策 提供研究 支持以及 定量投资 的研究、 基金 业绩归因分 析、 基金风险 评价、 研究员 业绩考核、 衍生品的 研究以及 数量化程 序开发。 (6)中央交 易室负责 执行各项 交易指令 ,及时 向基 金经理汇报 市场异常 交易情况 以及 重大消息。 (7)营销策 划部负责 公司各类 产品的市 场调研 、产 品推广、公 司品牌建 设以及对 外交 流与合作等 事务。 (8)机构业 务部负责 机构客户 的开发和 维护。 (9) 零售 业务部负 责零售客 户的开发 和维护。 (10 )财富 管理部 负 责高净值 客户的财 富管理。(11 )数据营销 部负责销 售支持。 (12 ) 业务发展 部负责基 金产品的 研究、 设计与 开发 , 以及基金申报 材料和发 行材料的 制作。 (13 ) 理财 规划 部负 责日常客 户服务工 作、并提 供销 售支持及客 户服务相 关工作。 (14 )公司 财务部负 责公司的 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 算。 (15 ) 基金运营 部负责基 金注册登 记、 基金直销 业务 办理、 基金资金 清算以及 基金会计 核算等事务 。 (16 )行政 部负责公 司日常行 政事务管 理。 (17 ) 信息技术 部负责公 司信息系 统的建设、 维 护与 管理, 为公司管 理和业务 活动提供 技术支持。 (18 )人力 资源部负 责公司人 力资源管 理。 (19 )监察 稽核部负 责公司法 务、合规 监察及内 部稽 核审计。 (20 )风险 管理部负 责对公司 旗下组合 投资运作 中的 风险进行研 究和控制 。 12 、 人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8月31日, 本 基金管理 人已有正 式员工278 人, 其中管理团 队共6人, 他 们都 具有丰富的 工作经验 和很强的 管理能力 。员工中65% 以上具有硕 士以上学 位,绝大 多数的员 工具有多年 证券、基 金从业经 验。 13 、 信息披 露负责人 及咨询电 话: 黎忆 海


021 -68609600-2001 14 、 基金管 理业务情 况: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6]102 号文) 批准,于2006 年7 月 19 日正式成 立。股东 为意大利 意联银行 股份合作 公司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北 京百骏 投资有限公 司、上海 睦亿投资 管理合伙 企业(有 限合 伙)、万盛 基业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9 页 共 41 页 窦玉 明、周 玉雄、卢 纯青、 于洁、赵 国英、 方伊、关 子阳、卞玺 云、魏博 、 郑苏 丹、曲径 、 黎忆海 。注 册资本为1.88 亿元 人民币, 旗下设有 北京 分公司、中 欧盛世资 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钱滚滚财 富投资管 理(上海 )有限公 司。 截至本公告 编制日, 本基金管 理人共 管 理62只开 放式基金 。 15 、 本基金 基金经理 : 周蔚文先生, 中 欧瑞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国 籍。 北京大学 管理 科学与工程 专业硕士,18 年以上证 券 以及基 金 从业经 验。 历任光大证 券研究所 研究员, 富国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 究员、 高 级研究员 、 富国 天合稳健 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06 年11 月 起至2011 年1月),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经理 、研究部 总监、中 欧盛世成 长分级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2 年3月29 日起至2014 年1月) 。 现任中 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 、 事业部 负责人 、 中欧新 蓝筹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1 月5月23 日起至今 )、中欧 新趋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自2011 年8月 16 日起至今 )、中欧 精选灵活 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 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6 年12月1日起 至今) 、 中欧瑞 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7月31 日起 至今) 。 ( 二 )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注册资本:252.20 亿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托管部负责 人: 姜然 信息披 露负 责人:张燕 电话:0755 —83199084 主要人员情 况: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 成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报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 , 下设 业务管理 室、 产 品 管理室、 业务营运 室、 稽 核监察室 、 基 金外包业务 室 5 个 职能处室 ,现有员 工 74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 会批准获得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 第 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 格上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 理基金托 管业务。 招商 银行作为 托管 业务资质最 全的商业 银行, 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受 托投资管理 托管、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 者托 管(QFII)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 管、 保险 资金托管 、 企 业年金基 金托管等 业务资格 。 姜 然女士,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10 页 共 41 页 大学本科毕 业, 具有基 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 资 格。 先后供职 于中国农 业银行黑 龙江省 分行,华商 银行,中 国农业银 行深圳市 分行,从 事信 贷管理、托 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 商银行总 行资产 托管部经 理、 高级经理、 总 经理助理 等职。 是 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 上托管银 行的主要 设计、开 发者之一 ,具 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 管专业从 业经 验。 在托管产品 创新、 服务流 程优化、 市场 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 等领域具 有深入的 研 究和丰 富的实务经 验。 ( 三 ) 基金 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 路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202号企 业天地2 号楼 普华永道中 心11楼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许 康玮、俞 伟敏 电话: 021-23238189


六、 基 金 合同 摘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 七、 基 金 财务 状况 (未 经 审计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 中 欧瑞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期 间未收取 任何费用, 其 他各基金销 售机构根 据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 设定的 费率 或佣金比率 收取认购 费。 本基金募集 结束 后至 上市交易 公告书公 告前无重 要财 务事项发生 。 中欧瑞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年9 月8日 资产负债表 如下: 项 目 行次 2017 年 9 月8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1 12,382,278.55 清算备付金 2 89,115,439.53 交易保证金 3 118,511.57 应收证券清 算款 4 10,914,710.58 应收股利 5 0.00


应收利息 6 58,856.90 应收申购款 7 0.00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11 页 共 41 页 其他应收款 8 0.00 股票投资 9 569,490,316.96


债券投资 10 0.00 权证投资 11 0.00 买人返售证 券 12 500,000,000.00 待摊费用 13 0.00 其他资产 14 475,862.26 资产总计 15 1,182,555,976.35


负债





应付证券清 算款 16 0.00 应付赎回款 17 0.00 应付赎回费 18 0.00 应付管理人 报酬 19 390,385.52 应付托管费 20 65,064.25 应付销售服 务费 21 699.91 应付交易费 用 22 699,783.65 应付利息 23 0.00 应付收益 24 0.00 应交税金 25 0.00


其他应付款 项 26 0.00 卖出回购证 券款 27 0.00 短期借款 28 0.00 预提费用 29 49,351.20 其他负债 30 0.00 负债合计 31 1,205,284.53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 32 1,170,495,270.93 未实现利得 33 0.00 未分配收益 34 10,855,420.89 持有人权益 合计 35 1,181,350,691.82 负债及持有 人权益总 计 36 1,182,555,976.35 八、 基 金 投资 组合 截止到2017 年9月8日, 中欧瑞 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 投资组合 如下: (一) 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569,490,316.96 48.16%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12 页 共 41 页 其中:股票 569,490,316.96 48.1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0.00 42.28%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1,497,718.08 8.58% 8 其他资产 11,567,941.31


0.98% 9 合计 1,182,555,976.35 100.00% (二) 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4,607,381.36 35.9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44,882,935.60 12.2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13 页 共 41 页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


合计 569,490,316.96 48.21% 2 、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沪港 通股票。 (三)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1,600,000.00 88,032,000.00 7.45% 2 601336 新华保险 822,180.00 48,853,935.60 4.14% 3 000538 云南白药 549,897.00 47,362,628.61 4.01% 4 000858 五 粮 液 899,989.00 46,664,429.65 3.95% 5 002185 华天科技 5,399,935.00 40,499,512.50 3.43% 6 300433 蓝思科技 1,224,975.00 38,108,972.25 3.23% 7 600219 南山铝业 9,149,039.00 36,596,156.00 3.10% 8 600742 一汽富维 1,646,113.00 36,379,097.30 3.08% 9 000639 西王食品 1,199,933.00 25,210,592.33 2.13% 10 600305 恒顺醋业 2,249,760.00 24,702,364.80 2.09% (四)期末 按券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五)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14 页 共 41 页 (六)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七)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八)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九)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 、 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2 、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将以 套期保值 为主要 目 的, 参与 股 指期货 的 投 资。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将根据 风 险管理的原 则,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 股指 期货合约。 本基 金力争利 用股指期 货的 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 仓位频繁 调整的交 易成本。 (十)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 政策 国债期货作 为利率衍 生品的一 种, 有助于管 理债券组 合的久期、 流动 性和风险 水平。 基 金管理人将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结 合对宏观 经 济形势和政 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 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 定量分析 。构建量 化分析体 系,对国 债期 货和现货的 基差、国 债期货的 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 期保值的 有效性等 指标进行 跟踪监控, 在 最大限度保 证基金资 产安全的 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 增值。 2 、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 ,以回避 市场 风险。故国 债期货空 头的合约 价值主 要与债券组 合的多头 价值相对 应。基金 管理人通 过动 态管理国债 期货合约 数量,以 萃取相 应债券组合 的超额收 益。 (十一) 投 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本报 告期内 没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15 页 共 41 页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于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 备选库之 外的股票 。 3 、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511.5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0,914,710.58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8,856.90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475,862.26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1,567,941.31 4 、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 、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 分 本报告中因 四舍五入 原因,投 资组合报 告中市值 占总 资产或净资 产比例的 分项之和 与 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九、 重 大 事件 揭示 本基金自合 同生效至 上市交易 期间 未发 生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有较 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





十、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上市交 易之后履 行管理人 职责 做出 如下承 诺: ( 一) 严 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 规定,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 二)真实 、 准确 、 完整和 及时地披 露定期报 告等有关 信 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重 大影响的 信息,并接 受中国证 监会、证 券交 易所的监督 管理。 ( 三) 在 知悉可能 对基金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引起 较 大波动的任 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 出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16 页 共 41 页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后,将及时 予以公开 澄清 。 十一、 基 金 托管 人承 诺 基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 上市交易 后履行托 管人职责 做出 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 守《基金 法》及其 他证券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 部,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 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 他证 券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基 金 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 金管 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金托管 人报 酬的计提和 支付等行 为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行为 违反 《基金法 》 及其他证券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将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并在限期内,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 四)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将 立 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二、 备 查 文件 目录


本基金备查 文件 包括 下列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欧瑞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中欧瑞 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三) 中欧瑞 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 中欧瑞 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五) 法律意 见书; (六) 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 (七) 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 (八) 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 或通 过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 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zofund.com)查 阅。 中欧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17 页 共 41 页 2017年9 月12 日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18 页 共 41 页 附 件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19 页 共 41 页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 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20 页 共 41 页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21 页 共 41 页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22 页 共 41 页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23 页 共 41 页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 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24 页 共 41 页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25 页 共 41 页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 服务费费率和 除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以外 的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26 页 共 41 页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27 页 共 41 页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28 页 共 41 页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29 页 共 41 页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30 页 共 41 页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31 页 共 41 页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32 页 共 41 页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且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33 页 共 41 页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为 0.5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 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34 页 共 41 页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 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 -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 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 券、质押及买断式债 券回购、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现金、 权证、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35 页 共 41 页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10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95% ; (2)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36 页 共 41 页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在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 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37 页 共 41 页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7)本基金在封闭期 的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在开放期的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开仓卖出 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投资限制应 在转换后 的 3 个月内 )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38 页 共 41 页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39 页 共 41 页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40 页 共 41 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第 41 页 共 41 页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