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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优先(150188)

转债优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零 一 七 年 第 二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七 年九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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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3 年 1 1 月 7 日 《 关 于 核 准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1 4 2 0 号 文 ) 核 准 公 开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4 年 7 月 3 1 日 正 式 生 效 。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 人 ” )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备 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或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如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有 任 何 疑 问 , 应 寻 求 独 立 及 专 业 的 财 务 意 见 。
投 资 有 风 险 ,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每 六 个 月 更 新 一 次 , 并 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4 5 日 内 公 告 ,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六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7 月 3 1 日 , 有 关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 0 1 7 年 8 月 2 1 日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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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八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等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十 一 、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十 八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十 九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二 十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2
二 十 一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3
二 十 二 、 风 险 揭 示 与 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二 十 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二 十 五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1
二 十 六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5
二 十 七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7
二 十 八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0
二 十 九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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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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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该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指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1 0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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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3 、 销 售 机 构 : 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4 、 销 售 场 所 :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销 售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 场 外 ” 和 “ 场 内 ”
2 5 、 场 外 : 指 以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以 外 的 方 式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场 所
2 6 、 场 内 : 指 以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的 方 式 、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场 所
2 7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8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9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3 0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 申 购 或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3 1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 2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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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3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3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5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6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7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8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基 础 份 额 及 分 级 份 额 。 基 础 份 额 简 称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 分 为 场 外 基 础 份 额 和 场 内 基 础 份 额 。 分 级 份 额 包 括 两 类 , 优 先 类 基 金 份 额 ( 简
称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 和 进 取 类 基 金 份 额 ( 简 称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始 终 保 持 7 ∶ 3 的 比 例 不 变
3 9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指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4 0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优 先 类 基 金 份 额
4 1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进 取 类 基 金 份 额
4 2 、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三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 利 差 ” 。 其 中 , 金 融 机 构 三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将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利 率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金 融 机 构 三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设 定 招 商 转 债 A 的 首 次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在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每 周 期 性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次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招 商 转 债 A 的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利 差 取 值 范 围 从 0 . 5 % 至
2 %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周 期 性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次 日 , 公 告 此 运 作 期 适 用 利 差 值
4 3 、 日 / 天 : 指 公 历 日
4 4 、 月 : 指 公 历 月
4 5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4 6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4 7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4 8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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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5 0 、 发 售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1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2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3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5 4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之 间 的 配 对 转 换 , 包 括 分 拆 与 合 并 两 个 方 面
5 5 、 分 拆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1 0 份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7 份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3 份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行 为
5 6 、 合 并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7 份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3 份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进 行 配 对 申 请 转 换 成 1 0 份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行 为
5 7 、 会 员 单 位 : 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5 8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行 为
5 9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 0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6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6 2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6 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 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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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6 5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 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6 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 8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 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7 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7 1 、 虚 拟 清 算 : 指 假 定 T 日 为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 提 前 终 止 日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估 算 价 值
7 2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估 算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7 3 、 运 作 期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运 作 期 。 每 一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则 进 入 下 一 个
为 期 三 年 的 运 作 期 。 每 一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如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到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7 4 、 周 期 性 份 额 折 算 : 每 个 基 金 运 作 期 结 束 的 年 份 , 本 基 金 在 该 年 度 的 1 2 月 1 5 日 (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对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7 5 、 年 度 份 额 折 算 : 在 运 作 期 内 的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六 个 月 的 除 外 ) ,
如 不 发 生 周 期 性 份 额 折 算 , 则 该 年 的 1 2 月 1 5 日 (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7 6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7 7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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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设 立 日 期 :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 1 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9 5 9 6
传 真 : ( 0 7 5 5 ) 8 3 0 7 6 9 7 4
联 系 人 : 赖 思 斯
股 权 结 构 和 公 司 沿 革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华 能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组 建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 R M B 1 0 0 , 0 0 0 , 0 0 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 R M B 2 1 0 ,
0 0 0 , 0 0 0 元 ) 。
2 0 0 7 年 5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华 能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 0 % 、 1 0 % 、 1 0 % 及 3 . 4 %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受 让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3 . 3 % 的 股 权 。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4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3 %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3 % 。
2 0 1 3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1 0 7 4 号 文 批 复
同 意 , 荷 兰 投 资 公 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将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1 . 6 %
股 权 转 让 给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 1 . 7 % 股 权 转 让 给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全 部 股
权 的 5 5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全 部 股 权 的 4 5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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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主 要 股 东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业 务 以
中 国 市 场 为 主 。 招 商 银 行 于 2 0 0 2 年 4 月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 6 0 0 0 3 6 ) 。
2 0 0 6 年 9 月 2 2 日 , 招 商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份 代 号 : 3 9 6 8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百 年 招 商 局 旗 下 金 融 企 业 , 经 过 多 年 创 业 发 展 , 已 成 为 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 2 0 0 9 年 1 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 0 0 9 9 9 )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 力 争 成 为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具 有 “ 差 异 化 竞 争 优 势 、 一 流 品 牌 ”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介 绍 :
李 浩 , 男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常 务 副 行 长 兼 财 务 负 责 人 。 美 国 南 加 州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会 计 师 。 1 9 9 7 年 5 月 加 入 招 商 银 行 任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 2 0 0 0 年 4
月 至 2 0 0 2 年 3 月 兼 任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 2 0 0 1 年 1 2 月 起 担 任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2 0 0 7
年 3 月 起 兼 任 财 务 负 责 人 , 2 0 0 7 年 6 月 起 担 任 招 商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5 月 起 担 任 招 商
银 行 常 务 副 行 长 , 2 0 1 6 年 3 月 起 兼 任 深 圳 市 招 银 前 海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晓 力 , 女 , 毕 业 于 美 国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获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2 0 0 1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
并 于 2 0 0 4 年 1 月 至 2 0 0 4 年 1 2 月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任 接 管 组 成 员 。
在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前 , 邓 女 士 曾 任 C i t i g r o u p ( 花 旗 集 团 ) 风 险 管 理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首 席 风 险 官 , 分 管 风 险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 结 算 及 培 训 工 作 ; 兼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财 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金 旭 , 女 , 北 京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1 9 9 3 年 7 月 至 2 0 0 1 年 1 1 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工 作 。 2 0 0 1
年 1 1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在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 2 0 0 4 年 7 月 至 2 0 0 6 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1 月 至 2 0 0 7 年 5 月 在 梅 隆 全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 2 0 0 7 年 6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担 任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1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吴 冠 雄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 2 2 年 法 律 从 业 经 历 。 1 9 9 4 年 8 月 至 1 9 9 7 年 9 月 在 中 国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任 法 律 事 务 部 职 员 。 1 9 9 7 年 1 0 月 至 1 9 9 9 年 1 月 在 新 加 坡 C o l i n N g & P a r t n e r s 任 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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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法 律 顾 问 。 1 9 9 9 年 2 月 至 今 在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 先 后 担 任 专 职 律 师 、 事 务 所
权 益 合 伙 人 、 事 务 所 管 理 合 伙 人 、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0 9 年 9 月 至 今 兼
任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 2 0 1 6 年 4 月 至 今 兼 任 北 京 墨 迹 风 云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2 0 1 6 年 1 2 月 至 今 兼 任 新 世 纪 医 疗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 独 立
董 事 , 2 0 1 6 年 1 1 月 至 今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王 莉 , 女 , 高 级 经 济 师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外 国 语 学 院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 士 、 助 理 研 究 员 ; 国 务 院 科 技 干 部 局 二 处 干 部 ; 中 信 公 司 财 务 部 国 际 金 融 处 干 部 、
银 行 部 资 金 处 副 处 长 ; 中 信 银 行 ( 原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等 职 。 现 任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设 计 中 心 ( 联 办 ) 常 务 干 事 兼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联 办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何 玉 慧 , 女 , 加 拿 大 皇 后 大 学 荣 誉 商 学 士 , 2 6 年 会 计 从 业 经 历 。 曾 先 后 就 职 于 加 拿 大
N a t i o n a l T r u s t C o m p a n y 和 E r n s t & Y o u n g , 1 9 9 5 年 4 月 加 入 香 港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2 0 1 5
年 9 月 退 休 前 系 香 港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金 融 业 内 部 审 计 、 风 险 管 理 和 合 规 服 务 主 管 合 伙
人 。 2 0 1 6 年 8 月 至 今 任 泰 康 保 险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同 时 兼 任 多 个 香 港 政 府 机 构
辖 下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和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纪 律 评 判 小 组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孙 谦 , 男 , 新 加 坡 籍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9 8 0 年 至 1 9 9 1 年 先 后 就 读 于 北 京 大 学 、 复 旦 大 学 、
W i l l i a m P a t e r s o n C o l l e g e 和 A r i z o n a S t a t e U n i v e r s i t y 并 获 得 学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教 授 、 厦 门 大 学 任 财 务 管 理 与 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 及
特 聘 教 授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高 级 访 问 金 融 专 家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 金 融
系 主 任 。 兼 任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和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导 师 ,
科 技 部 复 旦 科 技 园 中 小 型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型 融 资 平 台 项 目 负 责 人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丁 安 华 , 男 , 毕 业 于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 获 硕 士 学 位 。 1 9 8 4 年 8 月 至 1 9 8 6 年 8
月 任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编 辑 ; 1 9 8 9 年 1 0 月 至 1 9 9 2 年 1 0 月 任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讲 师 ;
1 9 9 2 年 1 0 月 至 1 9 9 4 年 1 2 月 任 招 商 局 集 团 研 究 部 主 任 研 究 员 ; 1 9 9 5 年 1 月 至 1 9 9 8 年 8 月 ,
任 美 资 企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1 9 9 8 年 8 月 至 2 0 0 1 年 2 月 , 任 职 于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 2 0 0 1 年 3
月 至 2 0 0 9 年 4 月 , 历 任 招 商 局 集 团 业 务 开 发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企 业 规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 战 略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2 0 0 4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4 月 兼 任 招 商 轮 船 董 事 , 2 0 0 7 年 6 月 至 2 0 1 0
年 6 月 兼 任 招 商 银 行 董 事 , 2 0 0 7 年 8 月 至 2 0 1 1 年 4 月 兼 任 招 商 证 券 董 事 ; 2 0 0 9 年 5 月 任 招
商 证 券 首 席 经 济 学 家 , 2 0 1 1 年 1 0 月 任 招 商 证 券 副 总 裁 兼 首 席 经 济 学 家 ; 2 0 1 7 年 6 月 起 任 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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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银 行 首 席 经 济 学 家 兼 招 银 国 际 首 席 经 济 学 家 至 今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周 松 , 男 , 武 汉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1 9 9 7 年 2 月 加 入 招 商 银 行 , 1 9 9 7 年 2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7 年 7 月 至 2 0 0 8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副 行 长 。 2 0 0 8 年 7 月 至 2 0 1 0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2 0 1 0 年 6 月 至 2 0 1 2 年 9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2 0 1 2 年 9 月 至 2 0 1 4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6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总 行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2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同 业
金 融 总 部 总 裁 兼 总 行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 0 1 6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投 行 与 金 融 市 场 总
部 总 裁 兼 总 行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
罗 琳 , 女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1 9 9 6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先
后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业 务 董 事 ; 2 0 0 2 年 起 参 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 公 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 ,
现 任 首 席 市 场 官 兼 市 场 推 广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鲁 丹 , 女 , 中 山 大 学 国 际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2 0 0 1 年 加 入 美 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O r a c l e E R P
系 统 实 施 顾 问 ; 2 0 0 5 年 5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于 韬 睿 惠 悦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咨 询 顾 问 ; 2 0 0 6 年
1 2 月 至 2 0 1 1 年 2 月 于 怡 安 翰 威 特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咨 询 总 监 ; 2 0 1 1 年 2 月 至 2 0 1 4 年 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兼 任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扬 , 男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2 0 0 2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现 任 产 品 研 发 一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钟 文 岳 , 男 , 厦 门 大 学 货 币 银 行 学 硕 士 。 1 9 9 2 年 7 月 至 1 9 9 7 年 4 月 于 中 国 农 村 发 展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任 福 建 ( 集 团 )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经 理 ; 1 9 9 7 年 4 月 至 2 0 0 0 年 1 月 于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九 江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2 0 0 0 年 1 月 至 2 0 0 1 年 1 月 任 厦 门 海 发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4 年 1 月 任 深 圳 二 十 一 世 纪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4
年 1 月 至 2 0 0 8 年 1 1 月 任 新 江 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5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兼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沙 骎 , 男 , 中 国 国 籍 , 南 京 通 信 工 程 学 院 工 学 硕 士 , 2 0 0 0 年 1 1 月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T M T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助 理 、 交 易 主 管 ; 2 0 0 8 年 2 月 加 入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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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 历 任 交 易 部 总 监 、 研 究 部 总 监 , 投 资 总 监 兼 基 金 经 理 , 量 化 & 保 本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欧 志 明 , 男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经 济 学 及 法 学 双 学 士 、 投 资 经 济 硕 士 ; 2 0 0 2 年 加 入 广 发 证
券 深 圳 业 务 总 部 任 机 构 客 户 经 理 ; 2 0 0 3 年 4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于 广 发 证 券 总 部 任 风 险 控 制 岗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2 0 0 4 年 7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法 律 合 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督 察 长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兼 任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杨 渺 , 男 , 硕 士 , 2 0 0 2 年 起 先 后 就 职 于 南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巨 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 行 业 研 究 员 、 助 理 基 金 经 理 。 2 0 0 5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数 量 分 析 师 、 投 资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 原 专 户 资 产 投 资 部 ) 负 责 人 及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潘 西 里 , 男 , 硕 士 , 1 9 9 8 年 加 入 大 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律 部 , 负 责 法 务 工 作 ; 2 0 0 1
年 1 0 月 加 入 天 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 任 职 主 管 ; 2 0 0 3 年 2 月 加 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 历 任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及 处 长 ; 2 0 1 5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督 察 长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介 绍 :
王 刚 , 男 , 硕 士 , 2 0 1 1 年 7 月 加 入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助 理 组 合 经
理 、 产 品 经 理 ; 2 0 1 4 年 5 月 加 入 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曾 任 资 产 管 理 部 高 级 经 理 ;
2 0 1 5 年 7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研 究 员 , 从 事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研 究 相 关 工 作 。 现 任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7 年 3
月 1 1 日 至 今 ) 、 招 商 丰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至 今 ) 、 招 商 丰 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至 今 ) 、 招 商 丰 融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至 今 ) 、 招 商 丰 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至
今 ) 、 招 商 瑞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至 今 ) 及 招 商 丰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至 今 ) 。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包 括 : 孙 海 波 先 生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1 4 年 7 月 3 1 日 至 2 0 1 5 年 4 月
1 1 日 ; 吴 伟 明 先 生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1 4 年 8 月 2 6 日 至 2 0 1 5 年 4 月 1 4 日 ; 马 龙 先 生 , 管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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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为 2 0 1 5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3 月 1 1 日 。
3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 、 交 易
部 总 监 路 明 、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监 白 海 峰 。
4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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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禁 止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以 下 投 资 或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但 是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上 述 禁 止 行 为 中 的 ( 1 ) - ( 6 ) 项 为 引 用 当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为 公 司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履 行 诚 信 义 务 , 如 实 披 露 法 规 要 求 的 披 露 内 容 。
6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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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五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有 效 性 原 则 、 独 立 性 原 则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体 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 明 、 分 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 构 , 以 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
层 到 管 理 层 和 操 作 层 的 全 面 监 督 和 控 制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监 事 会 : 监 事 会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并 检 查 其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 政 策 并 检 查 其 执 行 情 况 , 审 查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和 检 查 公 司 的 内 部 审 计 和 业 务 稽 查 情 况 等 。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并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隐 患 ,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 法 认 为 需 要 报 告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时 ,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作 出 决 策 , 并 针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 情 况 , 实 施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检 查 , 向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总 经 理 报 告 。
各 业 务 部 门 : 风 险 控 制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和 员 工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各 部 门 的 主 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 对 其 负 责 的 业 务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和 风 险 控 制 。 员 工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道 德 规 范 和 行 为 准 则 、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进 行 自 律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
( 1 ) 内 控 制 度 概 述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和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组 成 。
其 中 , 公 司 内 控 大 纲 包 括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和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 , 它 们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和 危 机 处 理 制 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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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在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进 行
了 规 范 。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对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的 操 作 进 行 了 规 范 。
( 2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等 。
( 3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的 职 责 是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在 所 赋 予 的 权 限 内 按 照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适 当 的 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 对 象 进 行 公 正 客 观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包 括 调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的 健 全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检 查 公 司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 进 行 日 常 风 险 控 制 的 监 控 工 作 、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定 期 不 定 期 的 内 部 审 计 、 调 查 公 司 内 部 的 违 法 案 件 等 。
4 、 内 部 控 制 的 五 个 要 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 内 部 监 控 。
( 1 ) 控 制 环 境
公 司 致 力 于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 控 制 的 文 化 氛 围 和 环 境 , 使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管 理 层 的 经 营 思
想 、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自 觉 遵 循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
( 2 )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 险 分 布 点 , 并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估 , 找 出 引 致 风 险 产 生 的 原 因 , 采 取 定 性 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 3 ) 控 制 活 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主 要 包 括 组 织 结 构 控 制 、 操 作 控 制 和 会 计 控 制 等 。
1 ) 组 织 结 构 控 制
各 部 门 的 设 置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相
互 牵 制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形 成 了 权 责 分 明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①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合 理 分 工 、 职 责
明 确 , 并 有 相 应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 对 不 相 容 的 职 务 、 岗 位 分 离 设 置 , 使 不 同 的 岗
位 之 间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② 各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和 牵 制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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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和 检 查 的 责 任 。
③ 以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2 ) 操 作 控 制
公 司 设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操 作 控 制 的 制 度 手 段 , 如 标 准 化 业 务 流 程 、 业 务 、 岗 位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授 权 分 责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档 案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等 , 控 制 日 常 运 作 和 经 营 中 的 风 险 。
3 ) 会 计 控 制
公 司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自 有 财 产 完 全 分 开 , 分 帐 管 理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在 业 务 规 范 、 人 员 岗 位 和 办 公 区 域 上 进 行 严 格 区 分 。 公 司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以
及 本 基 金 下 分 别 设 立 账 户 , 分 帐 管 理 , 以 确 保 每 只 基 金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 4 ) 信 息 沟 通
即 指 及 时 地 实 现 信 息 的 流 动 , 如 自 下 而 上 的 报 告 和 自 上 而 下 的 反 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公 司 制 定 管 理 和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按
照 每 日 、 每 月 、 每 年 度 等 不 同 的 时 间 频 次 进 行 报 告 。
1 ) 执 行 体 系 报 告 路 线 : 各 业 务 人 员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报 告 ;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分 管 领 导 、 总 经
理 报 告 ;
2 ) 监 督 体 系 报 告 路 线 : 公 司 员 工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报 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向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分 别 报 告 ;
3 ) 督 察 长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报 告 , 报 送 董 事 会 及 其 下 设 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发 现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5 ) 内 部 监 控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 促 使 公 司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和 遵 循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 制 度 有 效 地 实 施 。 公 司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持 续 地 进 行 检 验 , 检 验 其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并 加 以 充 实 和
改 善 , 及 时 反 映 政 策 法 规 、 市 场 环 境 、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趋 势 , 保 证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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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成 立 日 期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9 ] 1 3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
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6 0 0 6 9
传 真 : 0 1 0 - 6 8 1 2 1 8 1 6
联 系 人 : 林 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 0 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 为 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 值 、 共 同 成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 2 0 0 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2 0 0 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 A S 7 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 A S 7 0 审 计 报 告 。 自 2 0 1 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 I S A E 3 4 0 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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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 0 1 0 年 首 届 “ ‘ 金 牌 理 财 ’ T O P 1 0 颁 奖 盛 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2 0 1 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 2 0 1 2 年 荣 获 第 十 届 中 国 财 经 风 云 榜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称 号 ; 2 0 1 3 年 至 2 0 1 6
年 连 续 荣 获 上 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授 予 的
“ 优 秀 托 管 机 构 奖 ” 称 号 ; 2 0 1 5 年 、 2 0 1 6 年 荣 获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授 予 的 “ 养 老 金 业 务 最 佳
发 展 奖 ” 称 号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 1 9 9 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 2 0 1 4 年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内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市 场 营 销 处 、 内 控 监 管 处 、 账 户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近 1 4 0 名 ,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3 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 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精 通 国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作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止 到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3 7 2 只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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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行 为 。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 理 :
1 、 电 话 提 示 。 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 , 电 话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提 示 ;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 , 书 面 提
示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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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 长 途 话 费 )
招 商 基 金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网 站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 长 途 话 费 )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7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9 0 5 9
联 系 人 : 陈 梓
招 商 基 金 战 略 客 户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南 街 1 号 院 3 号 楼 1 8 0 1
电 话 : 1 3 7 1 8 1 5 9 6 0 9
联 系 人 : 莫 然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0 8 8 号 上 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南 塔 1 5 楼
电 话 : ( 0 2 1 ) 3 8 5 7 7 3 8 8
联 系 人 : 胡 祖 望
招 商 基 金 机 构 理 财 部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3 楼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0 4 5 2
联 系 人 : 刘 刚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南 街 1 号 院 3 号 楼 1 8 0 1
电 话 : 1 8 6 0 0 1 2 8 6 6 6
联 系 人 : 贾 晓 航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0 8 8 号 上 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南 塔 1 5 楼
电 话 : ( 0 2 1 ) 3 8 5 7 7 3 7 9
联 系 人 : 伊 泽 源
招 商 基 金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A 3 单 元 3 楼 招 商 基 金 客 服 中 心 直 销 柜 台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9 8 3 1 9 6 3 5 8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6 3 6 0
备 用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9 2 6 6
联 系 人 : 冯 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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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电 话 : 9 5 5 9 9
传 真 : ( 0 1 0 ) 8 5 1 0 9 2 1 9
电 话 : ( 0 1 0 ) 8 5 1 0 8 2 2 7
联 系 人 : 张 伟
3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电 话 : 9 5 5 8 8
传 真 : ( 0 1 0 ) 6 6 1 0 7 9 1 4
联 系 人 : 杨 菲
4 、 代 销 机 构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5 0 5 0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5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电 话 : 9 5 5 6 6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8 5 3
联 系 人 : 张 建 伟
6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庆 萍
电 话 : 9 5 5 5 8
传 真 : ( 0 1 0 ) 6 5 5 5 0 8 2 7
联 系 人 : 王 晓 琳
7 、 代 销 机 构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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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电 话 :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8 、 代 销 机 构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电 话 : 9 5 5 1 1 - 3
传 真 : ( 0 2 1 ) 5 0 9 7 9 5 0 7
联 系 人 : 施 艺 帆
9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国 富
电 话 :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 人 : 高 天
1 0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电 话 : 9 5 5 8 0
传 真 :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联 系 人 : 王 硕
1 1 、 代 销 机 构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电 话 : 0 5 7 4 - 8 7 0 5 0 0 3 8
传 真 : 0 5 7 4 - 8 7 0 5 0 0 2 4
联 系 人 : 任 巧 超
1 2 、 代 销 机 构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2 2
联 系 人 : 林 培 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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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代 销 机 构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常 州 市 天 宁 区 延 宁 中 路 6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电 话 : 0 5 1 9 - 8 0 5 8 5 9 3 9
传 真 : 0 5 1 9 - 8 9 9 9 5 0 6 6
联 系 人 : 包 静
1 4 、 代 销 机 构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电 话 : ( 0 7 5 5 )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9 6 0 1 4 1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1 5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电 话 : 0 1 0 - 8 3 5 7 4 5 0 7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9 9 0
联 系 人 : 辛 国 政
1 6 、 代 销 机 构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原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
联 系 人 : 曹 晔
1 7 、 代 销 机 构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电 话 : 0 7 3 1 - 8 4 4 0 3 3 4 7
传 真 : 无
联 系 人 : 郭 静
1 8 、 代 销 机 构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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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1 9 、 代 销 机 构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宜 四
电 话 : 0 1 0 - 6 4 8 1 8 3 0 1
传 真 : 0 1 0 - 6 4 8 1 8 4 4 3
联 系 人 : 史 江 蕊
2 0 、 代 销 机 构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电 话 : 0 1 0 - 8 5 5 5 6 0 4 8
传 真 : 0 1 0 - 8 5 5 5 6 0 8 8
联 系 人 : 孙 燕 波
2 1 、 代 销 机 构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电 话 : 0 5 5 1 - 5 1 6 1 6 6 6
传 真 : 0 5 5 1 - 5 1 6 1 6 0 0
联 系 人 : 甘 霖
2 2 、 代 销 机 构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 话 :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 系 人 : 吴 阳
2 3 、 代 销 机 构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勇 力
电 话 :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 0 1 0 - 6 6 5 5 5 2 4 6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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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 代 销 机 构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电 话 : 0 7 5 5 - 8 2 5 7 0 5 8 6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4 0 5 1 1
联 系 人 : 罗 艺 琳
2 5 、 代 销 机 构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俊
电 话 : 0 2 1 - 2 0 3 3 3 3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4 9 8 8 2 5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2 6 、 代 销 机 构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电 话 :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2 7 、 代 销 机 构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2 8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2 9 、 代 销 机 构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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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5 7 、 0 2 8 - 8 6 6 9 0 0 5 8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 贾 鹏
3 0 、 代 销 机 构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电 话 :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 真 : 0 1 0 - 8 4 1 8 3 3 1 1
联 系 人 : 黄 静
3 1 、 代 销 机 构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 话 : 0 2 1 - 5 4 9 6 7 5 5 2
传 真 : 0 2 1 - 6 4 3 3 3 0 5 1
3 2 、 代 销 机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汝 军
联 系 人 : 田 芳 芳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1 4 6
传 真 : 0 1 0 - 8 3 5 6 1 0 9 4
3 3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电 话 : 5 9 3 5 5 9 4 1
传 真 : 5 6 4 3 7 0 3 0
联 系 人 : 李 微
3 4 、 代 销 机 构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0 6 6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2 9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3 5 、 代 销 机 构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树 财
联 系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传 真 : 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3 6 、 代 销 机 构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电 话 :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 0 2 0 - 8 8 8 3 6 6 5 4
联 系 人 : 林 洁 茹
3 7 、 代 销 机 构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 8 、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王 鑫
电 话 : 0 2 0 - 3 8 2 8 6 5 8 8
传 真 : 0 2 0 - 3 8 2 8 6 5 8 8
3 8 、 代 销 机 构 : 天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长 江 路 5 3 号 汇 通 大 厦 六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小 明
电 话 : 0 7 5 5 - 3 3 3 3 1 1 8 8
传 真 : 0 7 5 5 - 3 3 3 2 9 8 1 5
3 9 、 代 销 机 构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电 话 : ( 0 7 5 5 ) 2 2 6 2 1 8 6 6
传 真 :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 系 人 : 吴 琼
4 0 、 代 销 机 构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 三 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3 0
联 系 人 : 吴 尔 晖
联 系 人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0 7 1 5 9
联 系 人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0 7 0 3 4
4 1 、 代 销 机 构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李 晓 伟
电 话 : 0 7 5 5 - 2 3 8 3 8 0 7 6
传 真 : 0 7 5 5 - 2 5 8 3 8 7 0 1
4 2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传 真 :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 系 人 : 权 唐
4 3 、 代 销 机 构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建 平
电 话 :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 ( 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 系 人 : 李 巍
4 4 、 代 销 机 构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电 话 :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 系 人 : 刘 晨
4 5 、 代 销 机 构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电 话 : 0 2 1 - 6 8 7 7 7 2 2 2
传 真 : 0 2 1 - 2 0 5 1 5 5 9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3 1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4 6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8 6 9 6
传 真 : 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 系 人 : 顾 凌
4 7 、 代 销 机 构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4 8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原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电 话 :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4 9 、 代 销 机 构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电 话 : (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 真 : ( 0 2 1 ) 3 8 5 6 5 9 5 5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5 0 、 代 销 机 构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春 梅
电 话 :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 0 7 5 5 ) 8 3 7 0 4 8 5 0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5 1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3 2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立 群
联 系 人 : 蔡 宇 洲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传 真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5 2 、 代 销 机 构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电 话 :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联 系 人 : 唐 静
5 3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韩 钰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3 7 5 4
传 真 : 0 1 0 - 5 7 7 6 2 9 9 9
5 4 、 代 销 机 构 : 东 海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太 康
联 系 人 : 李 天 雨
电 话 : 0 2 1 - 6 8 7 5 7 1 0 2 / 1 3 6 8 1 9 5 7 6 4 6
5 5 、 代 销 机 构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徐 锦 福
电 话 : 0 1 0 - 5 7 3 9 8 0 6 2
传 真 : 0 1 0 - 5 7 3 0 8 0 5 8
5 6 、 代 销 机 构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电 话 : ( 0 5 7 1 ) 2 8 8 2 9 7 9 0
传 真 :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3 3
联 系 人 : 韩 松 志
5 7 、 代 销 机 构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 6 5 0 号 2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传 真 :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联 系 人 : 李 娟
5 8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5 9 、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6 0 、 代 销 机 构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联 系 人 : 刘 宁
6 1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6 2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3 4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电 话 : 4 0 0 - 0 4 6 - 6 7 8 8
传 真 : 0 2 1 - 5 2 9 7 5 2 7 0
联 系 人 : 凌 秋 艳
6 3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浩
电 话 : 4 0 0 - 0 6 8 - 1 1 7 6
传 真 : 0 1 0 - 5 6 5 8 0 6 6 0
联 系 人 : 于 婷 婷
6 4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电 话 :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传 真 :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联 系 人 : 张 茹
6 5 、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传 真 : 0 1 0 - 8 3 3 6 3 0 7 2
联 系 人 : 文 雯
6 6 、 代 销 机 构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电 话 : 0 2 0 - 8 0 6 2 9 0 6 6
联 系 人 : 刘 文 红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6 7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电 话 : 4 0 0 0 - 6 1 8 - 5 1 8
联 系 人 : 戚 晓 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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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 、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桃 园 路 田 厦 金 牛 广 场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顾 敏
电 话 : 4 0 0 - 9 9 9 - 8 8 7 7
联 系 人 : 罗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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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电 话 : 4 0 0 - 6 1 9 - 9 0 5 9
联 系 人 : 丁 向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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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 代 销 机 构 :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 4 2 号 1 4 层 1 4 0 2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刚
电 话 : 4 0 0 - 8 1 0 - 5 9 1 9
联 系 人 : 张 旭
网 址 : w w w . f e n g f d . c o m
7 1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欣
电 话 : 4 0 0 - 6 7 6 7 - 5 2 3
联 系 人 : 戴 珉 微
网 址 : w w w . z z w e a l t h . c n
7 2 、 代 销 机 构 : 中 民 财 富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7 层 0 5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弭 洪 军
电 话 : 4 0 0 - 8 7 6 - 5 7 1 6
联 系 人 : 茅 旦 青
网 址 : w w w . c m i w m . c o m
7 3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3 6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9 9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联 系 人 : 敖 玲
7 4 、 代 销 机 构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燕 飞
电 话 : 0 2 5 - 6 6 9 9 6 6 9 9 - 8 8 7 2 2 6
联 系 人 : 王 锋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s u n i n g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电 话 : ( 0 1 0 ) 5 9 3 7 8 8 8 8
传 真 : ( 0 1 0 ) 5 9 3 7 8 9 0 7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北 京 市 高 朋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2 号 南 银 大 厦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磊
电 话 : ( 0 1 0 ) 5 9 2 4 1 1 8 8
传 真 : ( 0 1 0 ) 5 9 2 4 1 1 9 9
经 办 律 师 : 王 明 涛 、 李 勃
联 系 人 : 王 明 涛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3 7
名 称 :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二 办 公 楼 八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邹 俊
电 话 : ( 0 7 5 5 ) 2 5 4 7 1 0 0 0
传 真 : ( 0 7 5 5 ) 8 2 6 6 8 9 3 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程 海 良 、 吴 钟 鸣
联 系 人 : 蔡 正 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3 8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 一 ) 基 金 份 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简 称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优 先 类 份 额 ( 简 称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 与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进 取 类 份 额 ( 简 称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 。 其
中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始 终 保 持 7 ∶ 3 的 比 率 不 变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分 离 与 分 拆 规 则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按 照 7 ∶ 3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为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种 份 额 类
别 , 即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根 据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在 场 内 基 金
初 始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为 7 0 %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在 场 内 基 金 初 始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为
3 0 % , 且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合 并 运 作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设 置 单 独 的 基 金 代 码 , 只 可 以 进 行 场 内 与 场 外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但 不 上 市 交 易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交 易 代 码 不 同 , 只 可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不 可 单 独 进 行 申 购 或 赎 回 。
投 资 者 可 在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将 其 场 内 申 购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按 7 : 3 的 比 例 分 拆 成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按 7 : 3 的 配 比
将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申 请 合 并 为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后 赎 回 。
投 资 者 可 在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场 外 申 购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不 进 行 分 拆 ,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场 外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并 申 请 将 其 分 拆 成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后 上 市 交 易 。 投 资 者 可 按 7 : 3 的 配 比
将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合 并 为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后 赎 回 。
( 三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本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即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性 不 同 。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对 招 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3 9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分 别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为 低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优 先 确 保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日 应 得 收 益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为 高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较 高 的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在 优 先 确 保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累 计 约 定 日 应 得 收 益 后 , 将 剩 余 净 资 产 计 为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净 资 产 。
在 本 基 金 运 作 期 内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如 下 :
1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之 间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关
系 : 本 基 金 7 份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3 份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构 成 一 对 份 额 组 合 , 该 份 额 组 合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之 和 等 于 1 0 份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之 和 。
2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三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 利 差 ” 。 其 中 , 金 融 机 构 三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将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利 率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三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设 定 招 商 转 债 A 的 首 次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在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每 周 期 性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次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招 商 转 债 A 的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利 差 取 值 范 围 从
0 . 5 % 至 2 %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周 期 性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次 日 , 公 告 此 运 作 期 适 用 利 差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约 定 基 准 收 益 率 除 以 3 6 5 为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约 定 日 简 单 收 益 率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第 1 个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期 间 、 或 自 上
一 个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定 期 折 算 日 或 不 定 期 折 算 日 ) 后 的 下 一 个 日 历 日 起 至 下 一 个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期 间 , 以 1 . 0 0 0 元 为 基 准 , 采 用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约 定 日 简 单 收 益 率 单 利 累 计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也 不 保 证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得 约 定 基 准 收 益 或 不
亏 损 , 在 本 基 金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的 情 形 下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可 能 低
于 其 约 定 基 准 收 益 , 也 可 能 遭 受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3 、 计 算 出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后 , 根 据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和 净 值 之 间 的 关 系 , 计 算 出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四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作 为 分 级 基 金 , 按 照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以 及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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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依 据 以 下 公 式 分 别 计 算 T 日 各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位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1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T 日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为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之 和 。
2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365 1 ? ? ? ? T R NAV
A
3 . 0 / ) 7 . 0 (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 T = 1 , 2 , 3 … … N ; N 为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T = M i n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T 日 , 自 最 近 一 次 份 额 折 算 日 次 日 至 T 日 } ;
基础
NAV
为 T 日 每 份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A
NAV
为 T 日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B
NAV
为 T 日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R
为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3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公 告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下 一 日 内
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一 同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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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业 务 规 则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1 4 2 0 号 文 核 准 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期 从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至 2 0 1 4 年 7 月 2 5 日 止 , 共 募
集 1 , 3 6 9 , 1 7 2 , 7 3 4 . 0 7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1 1 , 5 5 6 户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4 年 7 月 3 1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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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月 内 开 始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在 上 市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1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分 别 采 用 不 同 的 交 易 代 码 上 市 交 易 ;
2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分 别 为 各 自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3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 0 %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4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 0 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5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 . 0 0 1 元 人 民 币 ;
6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及 相 关 规 定 。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 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如 条 件 允 许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后 可 揭 示 交 易 时 间 内 基 金 份 额 参 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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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值 , 详 细 规 则 见 相 关 公 告 。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并 公 告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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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不 接 受 投 资 者 单 独 申 购 或 赎 回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或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者 可 使 用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者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账 户
投 资 者 办 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经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账 户 (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
( 三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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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场 外 赎 回 ,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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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申 请 即 生 效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 基 金 合 同 》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1 、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5 0 , 0 0 0 元 ;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 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人 民 币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人 民 币 。 实 际 操
作 中 ,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场 外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场 内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 同 时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1 份 ,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将 导 致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招 商 可 转 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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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份 的 , 需 一 并 全 部 赎 回 。
3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并 应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 1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根 据 申 购 金 额 设 定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0 . 7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4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 2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比 照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执 行 。
2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 1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 定 如 下 :
持 有 期 限 赎 回 费 率
N < 1 年 0 . 1 %
1 年 ≤ N < 2 年 0 . 0 5 %
N ≥ 2 年 0 %
( 2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比 照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执 行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赎
回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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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针 对 特 定 投 资 人 ( 如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届 时 将 提 前 公
告 。
( 八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6 0 , 0 0 0 元 申 购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0 . 7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6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6 0 , 0 0 0 / ( 1 + 0 . 7 % ) = 5 9 5 8 2 . 9 2 元
申 购 费 用 = 6 0 , 0 0 0 - 5 9 5 8 2 . 9 2 = 4 1 7 . 0 8 元
申 购 份 额 = 5 9 5 8 2 . 9 2 / 1 . 0 6 8 = 5 5 7 8 9 . 2 5 份
即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6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6 8 元 , 则 可 得 到 5 5 7 8 9 . 2 5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 0 , 0 0 0 份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且 持 有 时 间 满 1 年 不 足 2 年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0 5 % , 假 设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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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总 额 = 1 0 , 0 0 0 × 1 . 0 6 8 = 1 0 , 6 8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0 , 6 8 0 . 0 0 × 0 . 0 5 % = 5 . 3 4 元
赎 回 金 额 = 1 0 , 6 8 0 . 0 0 ? 5 . 3 4 = 1 0 , 6 7 4 . 6 6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1 0 , 0 0 0 份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且 持 有 时 间 不 满 1 年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 6 7 4 . 6 6 元 。
3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T 日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通 过 场 内 方 式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投 资 者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九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申 购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通 常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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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对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对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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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二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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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三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包 括 2 周 )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四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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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六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具 体 见 该 章 节 。
( 十 七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八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可 以 以 除 申 购 、 赎 回 、 场 内 交 易 以
外 的 其 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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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等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2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可 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可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
3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只 能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不 能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但 可 按 7 : 3 的 比 例 申 请 合 并 为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后
再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 二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或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场 内 赎 回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4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三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2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3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质 押 、 冻 结 与 解 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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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质 押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相 关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如 本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约 定 与 上 述 规 定 不 一 致 , 以 该 等 规
定 为 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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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 一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之 间 的 配 对 转 换 , 包 括 分 拆 和 合 并 两 个 方 面 。
1 、 分 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1 0 份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7 份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3 份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行 为 。
2 、 合 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7 份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3 份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进
行 配 对 申 请 转 换 成 1 0 份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行 为 。
( 二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三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自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时 除 外 )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 四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原 则
1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
2 、 申 请 进 行 分 拆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必 须 是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规 定 份 额 的 正 整 数
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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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 请 进 行 合 并 的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必 须 同 时 配 对 申 请 , 且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必 须 分 别 为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规 定 份 额 的 正 整 数 倍 、 份 额 数 配
比 为 7 ∶ 3 。
4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如 需 申 请 进 行 分 拆 , 须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后 方 可 进 行 。
5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应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 整 , 并 在 正 式 实 施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 五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 六 )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形
1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2 、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 七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费 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佣 金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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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是 在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合 理 配 置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充 分 利 用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特 性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 二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坚 持 价 值 投 资 的 理 念 , 以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和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为 基 础 ,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不 同 阶 段 的 特 点 进 行 资 产 组 合 配 置 , 并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的 分 析 充 分 挖 掘 可 转 债 品 种 的 投 资 价
值 , 来 谋 取 基 金 获 得 长 期 稳 健 的 投 资 收 益 。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公 司 债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公 司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A 股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它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 产 , 本 基 金 应 在 其 可 交 易 之 日 起 的 6 个 月
内 卖 出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2 0 % 。 同 时 本 基 金 还 应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 由 于 可 转 债 市 场 规 模 发 生 变 化 或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 导 致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要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调 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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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投 资 策 略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实 施 稳 健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 并 将 采 取 相 对 稳 定 的 类 被 动 化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以 及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 况 、
信 用 风 险 情 况 、 风 险 预 算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 预 测 各 类 资 产 在 长 、 中 、 短 期
内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进 而 进 行 合 理 资 产 配 置 。 资 产 配 置 完 成 后 在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条 件 下 即 不 频
繁 调 整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 力 争 将 投 资 组 合 透 明 化 配 置 。
2 、 可 转 债 投 资 策 略
可 转 债 即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其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按 照 事 先 确 定 的 价 格 将 该 债 券 转
换 为 公 司 普 通 股 。 可 转 债 同 时 具 备 普 通 股 不 具 备 的 债 性 和 普 通 债 权 不 具 备 的 股 性 。 当 标 的 股
票 下 跌 时 , 可 转 债 价 格 受 到 债 券 价 值 的 有 力 支 撑 ; 当 标 的 股 票 上 涨 时 , 可 转 债 内 含 的 期 权 使
其 可 以 分 享 股 价 上 涨 带 来 的 收 益 。
基 于 行 业 分 析 、 企 业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可 转 债 估 值 模 型 分 析 , 本 基 金 在 一 、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可
转 债 , 以 达 到 控 制 风 险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稳 健 增 值 的 目 的 。
( 1 )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可 转 债 因 内 含 期 权 价 值 使 其 与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走 势 和 波 动 率 水 平 密 切 相 关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宏 观 因 素 , 实 现 最 优 行 业 配 置 。
本 基 金 以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经 济 周 期 特 征 和 阶 段 性 市 场 投 资 主 题 的 研 究 为 基 础 , 综 合 考 量
宏 观 调 控 目 标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因 素 等 , 精 选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潜 力 和 受 益 于 政 策 扶 持 具 有 优 良 成
长 环 境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进 行 投 资 布 局 。 同 时 , 结 合 经 济 和 市 场 阶 段 性 特 征 , 动 态 调 整 不
同 行 业 的 可 转 债 进 行 投 资 。
( 2 ) 个 券 精 选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对 所 有 可 转 债 所 对 应 的 股 票 进 行 基 本 面 分 析 , 具 体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 如 P / E 、 P / B 、
P E G 等 ) 和 定 性 分 析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行 业 地 位 、 竞 争 优 势 、 创 新 能 力 等 )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精 选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潜 力 且 估 值 合 理 的 标 的 。
首 先 , 遵 循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 上 市 公 司 的 行 业 景 气 度 的 提 升 能 带 动 上 市 公 司 业 绩 增 长 , 进
而 拉 动 上 市 公 司 股 价 上 涨 。 标 的 股 票 的 上 涨 将 提 升 可 转 债 的 期 权 价 值 , 进 而 推 动 可 转 债 价 格
上 扬 。
其 次 , 发 行 可 转 债 的 上 市 公 司 与 同 行 业 的 对 比 以 及 是 否 具 有 稳 定 的 收 入 和 现 金 流 。 稳 健
的 财 务 结 构 及 稳 定 的 收 入 和 现 金 流 是 公 司 偿 还 债 务 的 保 证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考 察 公 司 的 资 产 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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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结 构 、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等 数 据 指 标 对 个 券 进 行 选 择 。
再 次 , 分 析 发 行 可 转 债 的 上 市 公 司 在 所 属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和 盈 利 能 力 。
由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件 相 对 比 较 严 格 , 目 前 发 行 可 转 债 的 上 市 公 司 不 少 是 行 业 内 的 龙 头
公 司 , 具 有 稳 定 的 经 营 业 绩 和 良 好 的 盈 利 能 力 。 经 营 业 绩 和 盈 利 能 力 是 衡 量 可 转 债 投 资 价 值
的 重 要 指 标 。 一 方 面 经 营 业 绩 的 提 升 、 盈 利 能 力 的 增 强 可 以 带 动 公 司 股 价 上 扬 , 进 而 拉 升 可
转 债 的 期 权 价 值 , 使 投 资 者 获 利 ;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和 盈 利 能 力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决 定 了
公 司 的 再 融 资 难 易 程 度 。 另 外 ,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情 况 , 是 否 有 高 派 现 、 高 转 送 的 惯 例 及 潜 力
也 是 本 基 金 甄 选 个 券 的 重 要 方 法 。
( 3 ) 可 转 债 投 资 时 机 的 选 择 策 略
当 股 市 向 好 , 可 转 债 股 票 特 性 表 现 较 为 明 显 , 可 转 债 的 市 场 定 价 重 点 考 虑 股 性 , 其 价 格
随 股 市 上 升 而 上 涨 超 出 债 券 成 本 价 , 本 基 金 可 选 择 二 级 市 场 卖 出 可 转 换 债 券 以 获 取 价 差 收
益 ; 当 股 市 由 弱 转 为 强 或 发 行 可 转 债 的 公 司 基 本 面 向 好 、 业 绩 逐 步 好 转 , 正 股 价 格 预 计 有 较
大 提 升 时 , 本 基 金 将 可 转 债 按 转 股 价 格 转 换 为 正 股 , 分 享 公 司 业 绩 成 长 的 红 利 或 股 价 上 涨 带
来 的 良 好 收 益 。 当 股 市 持 续 处 于 低 迷 状 态 , 可 转 债 的 债 券 特 征 表 现 明 显 , 市 场 定 价 更 多 考 虑
债 性 , 此 时 可 转 债 和 正 股 的 价 格 均 下 跌 , 二 级 市 场 卖 出 可 转 债 以 及 可 转 债 转 换 为 股 票 均 不 合
适 , 本 基 金 将 保 留 可 转 债 以 期 获 得 到 期 固 定 本 息 收 益 。
( 4 ) 转 股 策 略
在 转 股 期 内 , 当 本 基 金 所 持 可 转 债 市 场 价 格 显 著 低 于 转 换 价 值 时 , 即 转 股 溢 价 率 为 负 时 ,
本 基 金 将 实 现 转 股 并 卖 出 股 票 实 现 收 益 ; 当 可 转 债 流 动 性 不 足 以 满 足 投 资 组 合 的 需 要 时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转 股 保 障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 当 正 股 价 格 上 涨 且 满 足 提 前 赎 回 触 发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转 股 锁 定 已 有 收 益 , 并 通 过 进 一 步 分 析 和 预 测 正 股 未 来 走 势 , 作 出 进 一 步 投 资 决 策 。
本 基 金 将 把 相 关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换 为 股 票 后 , 将 在 其 可 上 市 交 易 后 的 6 个 月 内 卖
出 。
( 5 ) 条 款 博 弈 策 略
可 转 债 通 常 附 有 赎 回 、 回 售 、 转 股 修 正 等 条 款 , 其 中 赎 回 条 款 是 发 行 人 促 进 可 转 债 转 股
的 重 要 手 段 , 回 售 和 转 股 价 向 下 修 正 条 款 则 是 对 可 转 债 投 资 者 的 保 护 性 条 款 。 这 些 条 款 在 特
定 环 境 下 对 可 转 债 价 值 有 重 要 影 响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可 转 债 上 市 公 司 当 前 经 营 状 况 和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 以 及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融 资 需 求 , 对 发 行 人 的 促 进 转 股 意 愿 和 能 力 进 行 分 析 , 把 握 投
资 机 会 。
( 6 ) 低 风 险 套 利 策 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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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照 可 转 债 的 条 款 设 计 , 可 转 债 根 据 事 先 约 定 的 转 股 价 格 转 换 为 股 票 , 因 此 存 在 可 转 债
和 正 股 之 间 的 套 利 空 间 。 当 可 转 债 的 转 股 溢 价 率 为 负 时 , 买 入 可 转 债 并 卖 出 股 票 获 得 价 差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可 转 债 与 正 股 之 间 的 关 系 , 择 机 进 行 低 风 险 套 利 , 增 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
( 7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投 资 策 略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是 认 股 权 证 和 公 司 债 券 的 组 合 产 品 , 该 种 产 品 中 的 公 司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可 在 上 市 后 分 别 交 易 , 即 发 行 时 是 组 合 在 一 起 的 , 而 上 市 后 则 自 动 拆 分 成 公 司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与 传 统 可 转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类 似 。 一 方 面 , 本
基 金 因 认 购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所 获 得 的 认 股 权 证 可 以 择 时 卖 出 或 行 使 新 股 认 购 权 ; 另
一 方 面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后 分 离 出 的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按 照 普 通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管 理 ; 同 时 本 基 金 通 过 调 整 纯 债 和 认 股 权 或 标 的 股 票 之 间 的 比 例 , 组 成 不 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类 可 转 债 债 券 产 品 , 并 根 据 不 同 的 市 场 环 境 适 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本 基 金 投 资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主 要 是 通 过 网 下 申 购 和 网 上 申 购 的 方 式 。 在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认 股 权 证 可 上 市 交 易 后 的 6 个 月 内 全 部 卖 出 , 分 离 后 的 公 司 债 券 作 为 普 通 的 企 业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3 、 利 率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基 于 对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动 态 跟 踪 , 在
对 普 通 债 券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采 用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包 括 : 久 期 控 制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 跨 市 场 套 利 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等 管 理 手 段 , 对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债 券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 相 机 而 动 、 积 极 调 整 。
( 1 ) 久 期 控 制 是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特 点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确 定 组 合
的 整 体 久 期 , 有 效 控 制 整 体 资 产 风 险 。
(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是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针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特 征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包 括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两 端 策 略 和 梯 形 策 略 等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从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 3 ) 跨 市 场 套 利 是 根 据 不 同 债 券 市 场 间 的 运 行 规 律 和 风 险 特 性 , 构 建 和 调 整 债 券 资 产
组 合 , 提 高 投 资 收 益 , 实 现 跨 市 场 套 利 。
( 4 )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是 根 据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选 择 合 适 的 交 易 时 机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 价 格 将 上 涨 的 债 券 ,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 价 格 将 下 跌 的 债 券 。
4 、 信 用 债 投 资 策 略 与 信 用 风 险 管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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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债 券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不 具 备 国 家 等 级 的 高 度 信 用 地 位 , 存 在 发 生 违 约 , 即 债 券 利 息
或 本 金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的 信 用 风 险 , 为 此 , 信 用 债 券 在 定 价 时 , 需 要 在 市 场 基 准 利 率 的 基 础 上 ,
对 投 资 者 承 担 的 信 用 风 险 给 予 补 偿 , 也 就 是 说 , 基 准 利 率 水 平 和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是 信 用 债 券 价
格 确 定 中 最 主 要 的 两 方 面 因 素 。 因 此 , 本 基 金 将 以 自 上 而 下 的 在 基 准 利 率 曲 线 分 析 和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基 础 上 相 应 实 施 的 投 资 策 略 , 以 及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券 精 选 策 略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
( 1 ) 个 债 选 择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借 助 公 司 内 部 的 行 业 及 公 司 研 究 员 的 专 业 研 究 能 力 , 并 综 合 参 考 外 部 权 威 、 专
业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对 发 债 主 体 企 业 进 行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并 结 合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款 ,
以 确 定 信 用 债 券 的 实 际 信 用 风 险 状 况 及 其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 挖 掘 并 投 资 于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低 、
信 用 利 差 收 益 相 对 较 大 的 优 质 品 种 。 具 体 的 分 析 内 容 及 指 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 发 行 人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 企 业 市 场 地 位 、 财 务 状 况 、 管 理 水 平 及 其 债 务 水 平 等 。
本 基 金 综 合 发 行 人 各 方 面 分 析 结 果 , 确 定 信 用 利 差 的 合 理 水 平 , 利 用 市 场 的 相 对 失 衡 ,
选 择 溢 价 偏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 2 )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信 用 债 收 益 率 是 在 基 准 收 益 率 基 础 上 加 上 反 映 信 用 风 险 收 益 的 信 用 利 差 。 基 准 收 益 率 主
要 受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环 境 的 影 响 , 而 信 用 利 差 收 益 率 主 要 受 该 信 用 债 对 应 信 用 水 平 的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以 及 该 信 用 债 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的 影 响 。 债 券 发 行 人 自 身 素 质 的 变 化 , 包 括 公 司 产 权
状 况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管 理 水 平 、 经 营 状 况 、 财 务 质 量 、 抗 风 险 能 力 等 的 变 化 将 对 信 用 级 别
产 生 影 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定 性 评 级 、 定 量 打 分 以 及 条 款 分 析 等 多 个 不 同 层 面 对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管 理 。 其 中 定 性 评 级 主 要 关 注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实 力 、 行 业 风 险 、 历 史 违 约 及 或 有 负 债 等 ; 定
量 打 分 系 统 主 要 考 察 发 债 主 体 的 财 务 实 力 。
5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投 资 策 略
证 券 化 是 将 缺 乏 流 动 性 但 能 够 产 生 稳 定 现 金 流 的 资 产 , 通 过 一 定 的 结 构 化 安 排 , 对 资 产
中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进 行 分 离 组 合 , 进 而 转 换 成 可 以 出 售 、 流 通 , 并 带 有 固 定 收 入 的 证 券 的 过 程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定 价 受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标 的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债 券 市 场 宏 观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交 易 结 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提 前 偿 还 风 险 和 利 率 风 险 等 进 行 分 析 , 采 取 包 括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策 略 、 预 期 利 率 波 动 率 策 略 等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于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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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具 有 票 面 利 率 较 高 、 信 用 风 险 较 大 、 二 级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差 等 特 点 。 因 此
本 基 金 审 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收 益 率 由 基 准 收 益 率 与 信 用 利 差 叠 加 组 成 , 信 用 风 险 表 现 在 信 用 利 差 的
变 化 上 ; 信 用 利 差 主 要 受 两 方 面 影 响 , 一 是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 即 该 信 用 债 对 应 信 用 水 平 的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化 ; 二 是 非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 即 该 信 用 债 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
针 对 市 场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调 整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谋 求 避 险 增 收 。 因 为 经 济 周 期 的 复 苏 初 期 通 常 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表 现 的 最 佳 阶 段 , 而 过 热 期
通 常 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表 现 的 最 差 阶 段 。 本 基 金 运 用 深 刻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 力 求 前 瞻 性 判 断 经
济 周 期 ,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复 苏 初 期 保 持 适 当 增 加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配 置 比 例 ,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过
热 期 保 持 适 当 降 低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配 置 比 例 。
针 对 非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水 平 及 个 债 增 信 措 施 , 量 化 比
较 判 断 估 值 , 精 选 个 债 , 谋 求 避 险 增 收 。
针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 主 要 采 取
分 散 投 资 , 控 制 个 债 持 有 比 例 ; 主 要 采 取 买 入 持 有 到 期 策 略 ; 当 预 期 发 债 企 业 的 基 本 面 情 况
出 现 恶 化 时 , 采 取 “ 尽 早 出 售 ” 策 略 ,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另 外 , 部 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内 嵌 转 股 选 择 权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及 定 性 定
量 研 究 , 自 下 而 上 地 精 选 个 债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内 嵌 转 股 权 潜 在 的 增 强 收 益 。
7 、 非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不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 与 A 股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它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 产 , 本 基 金 应 在 其 可 交 易 之 日 起 的 6 个 月 内 卖 出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6 0 % * 标 普 中 国 可 转 债 指 数 + 4 0 %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基 金 , 且 以 可 转 债 为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 为 使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与 投 资 方 法 一 致 , 本 基 金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权 威 性 和 公 允 性 的 标 普 中 国 可 转 债 指 数 以 及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作 为 基 础 构 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其 中 , 标 普 中 国 可 转 债 指 数 涵 盖 了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所 有 交 易 的 债 券 中 , 可 转 换 期 尚 未 结 束 、 票 面 余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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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过 3 0 0 0 万 人 民 币 、 信 用 评 级 在 投 资 级 以 上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均 包 含 在 该 指 数 当 中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布 , 样 本 债 券 涵 盖 的 范 围 更 加 全 面 , 各 项 指 标 值 的 时 间 序 列
更 加 完 整 , 适 合 作 为 一 般 性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债 券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本 基 金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变 更 前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 在 债 券 型 基 金 中 属 于 风 险 水 平 相 对 较 高 的 投 资 产 品 。
从 本 基 金 场 内 基 础 份 额 分 离 形 成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优 先 类 份 额 将 表 现 出 低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特 征 ; 而 进 取 类 份 额 则 表 现 出 较 高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较 高 的 特 征 。
( 七 ) 基 金 的 决 策 依 据 及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1 、 决 策 依 据
(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 2 ) 以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准 则 ;
( 3 )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政 策 指 向 及 全 球 经
济 因 素 分 析 。
2 、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式 投 资 管 理 模 式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 密
切 合 作 , 在 各 自 职 责 内 按 照 业 务 程 序 独 立 工 作 并 合 理 地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如 下 :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投 资 策 略 、 资 产 配 置 和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
( 2 ) 投 资 部 门 通 过 投 资 周 会 等 方 式 讨 论 拟 投 资 的 个 股 个 券 , 研 究 员 构 建 模 拟 组 合 ;
(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所 管 基 金 的 特 点 ,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 4 ) 基 金 经 理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
( 5 ) 交 易 部 审 核 与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6 5
( 6 ) 数 量 分 析 人 员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分 析 与 评 估 ;
( 7 ) 基 金 经 理 对 组 合 的 检 讨 与 调 整 。
在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中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各 决 策 环 节 的 事 前 及 事 后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 并 在 整 个 投 资 流 程 完 成 后 , 对 投 资 风 险 及 绩 效 做 出 评 估 , 提 供 给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等 相 关 人 员 , 以 供 决 策 参 考 。
( 八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2 0 % 。
如 由 于 可 转 债 市 场 规 模 发 生 变 化 或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 导 致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要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调 节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3 ) 本 基 金 资 产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6 6
( 1 5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十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 转 融 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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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一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来 源 于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 -
其 中 : 股 票 - -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4 4 , 3 4 2 , 1 6 5 . 5 3 9 4 . 1 8
其 中 : 债 券 1 4 4 , 3 4 2 , 1 6 5 . 5 3 9 4 . 1 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8 , 4 3 4 , 2 3 5 . 4 7 5 . 5 0
8 其 他 资 产 4 7 9 , 3 0 3 . 6 4 0 . 3 1
9 合 计 1 5 3 , 2 5 5 , 7 0 4 . 6 4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 . 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2 . 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2 . 3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投 资 沪 港 通 股 票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3 . 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3 . 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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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9 , 9 9 0 , 0 0 0 . 0 0 8 . 0 0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6 7 8 , 4 8 3 . 9 0 0 . 5 4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1 3 3 , 6 7 3 , 6 8 1 . 6 3 1 0 7 . 0 4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1 4 4 , 3 4 2 , 1 6 5 . 5 3 1 1 5 . 5 8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0 0 3 3 国 贸 转 债 3 0 6 , 7 9 0 3 6 , 3 3 0 , 0 7 1 . 8 0 2 9 . 0 9
2 1 2 0 0 0 1 1 6 以 岭 E B 2 3 4 , 5 3 7 2 5 , 9 9 1 , 3 9 0 . 3 4 2 0 . 8 1
3 1 1 3 0 1 1 光 大 转 债 2 3 0 , 0 0 0 2 4 , 1 6 6 , 1 0 0 . 0 0 1 9 . 3 5
4 1 3 2 0 0 8 1 7 山 高 E B 2 3 0 , 4 4 0 2 2 , 1 6 8 , 3 2 8 . 0 0 1 7 . 7 5
5 1 6 0 0 1 8 1 6 附 息 国 债 1 8 1 0 0 , 0 0 0 9 , 9 9 0 , 0 0 0 . 0 0 8 . 0 0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 . 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9 . 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0 . 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1 0 . 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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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1 0 . 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1 . 1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除 国 贸 转 债 ( 证 券 代 码 1 1 0 0 3 3 ) 外 其 他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不 存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该 证 券 发 行 人 于 2 0 1 7 年 6 月 1 0 日 发 布 公 告 称 , 因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中 误 操 作 导 致
短 线 交 易 的 问 题 , 被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予 以 说 明 , 目 前 已 予 以 说 明 。
对 上 述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的 说 明 : 本 基 金 投 资 上 述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制 度 的 要 求 。
1 1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制 度 和
流 程 上 要 求 股 票 必 须 先 入 库 再 买 入 。
1 1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3 3 , 9 7 0 . 0 3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4 0 8 , 3 9 4 . 2 7
5 应 收 申 购 款 3 6 , 9 3 9 . 3 4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 7 9 , 3 0 3 . 6 4
1 1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0 0 3 3 国 贸 转 债 3 6 , 3 3 0 , 0 7 1 . 8 0 2 9 . 0 9
2 1 2 0 0 0 1 1 6 以 岭 E B 2 5 , 9 9 1 , 3 9 0 . 3 4 2 0 . 8 1
3 1 3 2 0 0 2 1 5 天 集 E B 9 , 4 0 6 , 1 0 9 . 0 0 7 . 5 3
4 1 2 8 0 1 0 顺 昌 转 债 6 , 5 0 7 , 5 6 5 . 3 5 5 . 2 1
1 1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1 1 . 5 . 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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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1 1 . 5 . 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前 五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7 1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4 . 0 7 . 3 1 - 2 0 1 4 . 1 2 . 3 1 6 6 . 6 0 % 1 . 9 8 % 2 8 . 2 3 % 0 . 9 2 % 3 8 . 3 7 % 1 . 0 6 %
2 0 1 5 . 0 1 . 0 1 - 2 0 1 5 . 1 2 . 3 1 - 1 2 . 0 1 % 2 . 5 9 % - 1 1 . 8 7 % 1 . 8 9 % - 0 . 1 4 % 0 . 7 0 %
2 0 1 6 . 0 1 . 0 1 - 2 0 1 6 . 1 2 . 3 1 - 8 . 4 3 % 0 . 4 7 % - 6 . 9 8 % 0 . 4 3 % - 1 . 4 5 % 0 . 0 4 %
2 0 1 7 . 0 1 . 0 1 - 2 0 1 7 . 0 6 . 3 0 - 3 . 5 6 % 0 . 5 9 % 0 . 2 4 % 0 . 2 4 % - 3 . 8 0 % 0 . 3 5 %
基 金 成 立 起 至 2 0 1 7 . 0 6 . 3 0 2 9 . 4 4 % 1 . 7 4 % 5 . 3 8 % 1 . 1 9 % 2 4 . 0 6 % 0 . 5 5 %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4 年 7 月 3 1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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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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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7 4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本 基 金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的 计 算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7 5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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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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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是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 包 括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如 果 终 止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运 作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调 整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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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存 续 期 间 将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折 算 。
1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包 括 周 期 性 份 额 折 算 及 年 度 份 额 折 算 。 周 期 性 份 额 折 算 是 指 在 每
个 基 金 运 作 期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3 年 为 一 个 运 作 期 , 含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当 年 ) 结 束 的 年
份 进 行 的 份 额 折 算 。 年 度 份 额 折 算 指 在 基 金 运 作 期 内 的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6
个 月 的 除 外 、 运 作 期 到 期 当 年 除 外 ) 所 进 行 的 份 额 折 算 。
【 1 】 周 期 性 份 额 折 算
(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个 基 金 运 作 期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3 年 为 一 个 运 作 期 , 含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当 年 ) 结 束 年 份 的 1 2 月 1 5 日 (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频 率
每 三 年 折 算 一 次 。
(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方 式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对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其 中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以 及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折 算 成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数 均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1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折 算 不 改 变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相 应 折 算 会 增 加 新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场 外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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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 1
前
基 础
前
基 础 后
基 础
NUM NAV
NUM
?
?
其 中 :
前
基 础
NAV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后 原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2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折 算 不 改 变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折 算 成 净 值 为 1 . 0 0 0 元 的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0 0 0 . 1
前 前
后
基 础
A A
NUM NAV
NUM
?
?
其 中 :
前
A
NAV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净 值
前
A
NUM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后 原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3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折 算 不 改 变 招 商 转 债 B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转 债 B 的 份
额 折 算 成 净 值 为 1 . 0 0 0 元 的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0 0 0 . 1
前 前
后
基 础
B B
NUM NAV
NUM
?
?
其 中 :
前
B
NAV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净 值
前
B
NUM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后 原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4 ) 持 有 场 外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的 场 外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持 有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的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 5 ) 折 算 后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分 拆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将 按 照 7 : 3 的 比 例 分 拆 成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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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转 债 B 份 额 。 届 时 , 分 拆 后 的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和 场 外 份 额 的 净 值 均 为 1 . 0 0 0 元 。
( 6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7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的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8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若 在 周 期 性 份 额 折 算 日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 将 按
照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规 则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 2 】 年 度 份 额 折 算
(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在 本 基 金 运 作 期 内 的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六 个 月 的 除 外 , 运 作 期 到 期 当 年
除 外 ) 的 1 2 月 1 5 日 (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每 个 年 度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将 对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进 行 应 得 收
益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频 率
每 年 折 算 一 次 , 遇 发 生 周 期 性 份 额 折 算 的 年 度 除 外 。
(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方 式
1 ) 折 算 前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每 1 0 份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按 7 份 招 商 转 债 A
的 约 定 收 益 , 获 得 新 增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分 配 。 折 算 不 改 变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
2 ) 折 算 前 的 招 商 转 债 A 持 有 人 , 以 招 商 转 债 A 的 约 定 收 益 , 获 得 新 增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分 配 。 折 算 不 改 变 招 商 转 债 A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份 额 数 量 不 变 , 相 应 折 算 增 加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场 内 份 额 。
3 ) 折 算 不 改 变 招 商 转 债 B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转 债 B 的 份 额 净 值 及 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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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数 量 不 变 。
4 ) 持 有 场 外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分 配 。 经 过 上 述 份 额 折 算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相 应 调 整 。
( 5 )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公 式 如 下 :
前
基 础
前
基 础
前 前
基 础
前
基 础 后
基 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
0 0 0 . 1 0 . 7
其 中 :
前
A
NAV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前
A
NUM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基 础
NAV
为 折 算 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6 ) 份 额 数 量 调 整 公 式 :
1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2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不 改 变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其 份 额 数 。
3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数 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 0 0 . 1 ? ?
招 商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数 量 =
后
基 础
前 前
基 础
) (
NAV
NAV NUM
A
0 0 0 . 1 7 . 0 ? ?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招 商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数 量
其 中 :
前
A
NAV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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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基 础
NAV
为 折 算 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以 及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折 算 成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数 均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7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8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的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9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若 在 年 度 份 额 折 算 日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 按 照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规 则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2 、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即 : 当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净 值 达 到 1 . 4 0 0 元 ; 当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达 到 0 . 4 5 0 元 。
【 1 】 当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净 值 达 到 1 . 4 0 0 元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当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净 值 达 到 1 . 4 0 0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确 定 折 算 基 准
日 。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频 率
不 定 期 。
(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方 式
当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净 值 达 到 1 . 4 0 0 元 后 ,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对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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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债 B 份 额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份 额 折 算 后 本 基 金 将 确 保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比 例 为 7 : 3 ,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 元 。
当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净 值 达 到 1 . 4 0 0 元 后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三 类 份 额 将 按 照 如 下 公 式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1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场 外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0 0 0 . 1
前
基 础
前
基 础 后
基 础
NUM NAV
NUM
?
?
其 中 :
前
基础
NAV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后 原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以 及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折 算 成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数 均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等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2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①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相 等 ;
②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的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数 , 即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超 出 1 元 以 上 的 部 分 全 部 折 算 为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前 后
A A
N N U M U M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数 量 =
0 0 0 . 1
0 0 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 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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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A
NAV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前
A
NUM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A
NUM
为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3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保 持 3 : 7 配 比 ;
②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新 增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相 等 ;
③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将 持 有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与 新 增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后 后
U M * 7 / 3 U M
A B
N N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数 量 =
0 0 0 . 1
0 0 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 中 :
前
B
NAV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前
B
NUM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B
NUM
为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A
NUM
为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6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的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2 】 当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达 到 0 . 4 5 0 元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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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当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达 到 0 . 4 5 0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确 定
折 算 基 准 日 。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频 率
不 定 期 。
(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方 式
当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达 到 0 . 4 5 0 元 后 ,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对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份 额 折 算 后 本 基 金 将 确 保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比 例 为 7 : 3 ,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 元 。
当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达 到 0 . 4 5 0 元 后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三 类 份 额 将 按 照 如 下 公 式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1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相 等 。
0 0 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 中 :
前
B
NAV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前
B
NUM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B
NUM
为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2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① 份 额 折 算 前 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始 终 保 持 7 : 3 配 比 ;
②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新 增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相 等 ;
③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将 持 有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新 增 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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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后 后
U M * 3 / 7 U M
B A
N N ?
0 0 0 . 1
0 0 0 . 1 ? ? ?
?
后 前 前
场 内 新 增
基 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 中 :
后
A
NUM
为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B
NUM
为 折 算 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所 持 有 的 新 增 的 场 内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A
NAV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前
A
NUM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3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份 额 折 算 原 则 :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相 等 。
0 0 0 . 1
前
基 础
前
基 础 后
基 础
NUM NAV
NUM
?
?
其 中 :
前
基础
NAV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 折 算 后 原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以 及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折 算 成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数 均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等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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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6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的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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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 一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可 申 请 终
止 运 作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形 式 表 决 通 过 , 即
须 经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 含 2 / 3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二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的 份 额 转 换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 除 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另 有 规
定 的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将 全 部 转 换 成 招 商 可 转 债 场 内 份 额 。
1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
2 、 份 额 转 换 方 式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日 终 , 以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按 照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换 成 招 商 可 转 债 场 内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或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招 商 可 转 债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份 额 转 换 计 算 公 式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或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的 转 换 比 例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或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或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招 商 可 转 债 场 内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前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或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的 份 额 数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或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的 转 换 比 例
3 、 份 额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运 作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全 部 转 换 为 招 商 可 转 债 场 内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 接 受 场
外 与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
4 、 份 额 转 换 的 公 告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转 换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家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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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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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上 市 费 用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8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8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0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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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五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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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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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公 开 披 露 采 用 的 语 言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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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5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开 始 申 购 、 赎 回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或 者 开 始 办 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在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或 者 开 始 办 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购 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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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如 条 件 允 许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后 可 揭 示 交 易 时 间 内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详 细 规 则 见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7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8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9 、 月 度 投 资 简 报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在 每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月 度 投 资 简 报 , 并 予 以 公 告 或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具 体 披 露 时 间 和 披 露 方 式 见 相 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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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1 0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1 1 )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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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 2 7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 2 8 ) 本 基 金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2 9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1 1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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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风 险 揭 示 与 管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选 择 本 基 金 之 前 , 通 过 正 规 的 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8 7 9 5 5 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充 分 、 详 细 的 了 解 。 在 对 自 己 的 资 金 状 况 、 投 资 期 限 、 收 益 预 期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 合 理 的 评 估 后 , 再 做 出 是 否 投 资 的 决 定 。 投 资 者 应 确 保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后 , 即 使 出
现 短 期 的 亏 损 也 不 会 给 自 己 的 正 常 生 活 带 来 很 大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请 投 资 人 特 别 注 意 ,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不 会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或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至 1 元 初 始 面 值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仍 有 可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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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证 券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所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引 起 市 场 风
险 的 主 要 因 素 有 :
1 、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国 有 股 减 持 与 流 通 政 策 等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影 响 ,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股 市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因 此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将 会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反 映 出
来 ,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上 述 变 化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下 降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会 下 跌 , 或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减 少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采 取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通 货 膨 胀 将 使 现 金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所 产 生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
( 二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迅 速 变 现 对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基 金 将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和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 四 )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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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基 金 的 运 作 有 别 于 普 通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与 封 闭 式 基 金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还 将 面 临 以 下 特 有 风 险 。
( 1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的 本 金 风 险
招 商 转 债 A 具 有 低 风 险 、 收 益 稳 定 的 特 征 , 但 是 , 本 基 金 为 招 商 转 债 A 设 置 的 收 益 率
并 非 保 证 收 益 ,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如 果 基 金 在 短 期 内 发 生 大 幅 度 的 投 资 亏 损 , 招 商 转 债 A 可
能 不 能 获 得 收 益 甚 至 可 能 面 临 投 资 受 损 的 风 险 。
( 2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杠 杆 性 风 险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具 有 一 定 的 杠 杆 性 , 因 此 , 表 现 出 比 一 般 债 券 型 基 金 更 高 的 风 险 特 征 。
为 减 少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归 零 风 险 , 本 基 金 设 定 在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0 . 4 0 0 元 时 触 发 基 金 份 额 到 点 折 算 。 但 极 端 情 况 下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仍 有
归 零 的 风 险 。
( 3 )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风 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办 理 场 内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基 金 份 额 与 分 级
份 额 之 间 的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一 方 面 , 可 能 改 变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 另 一 方 面 可 能
出 现 暂 停 办 理 该 业 务 的 情 形 , 投 资 人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申 请 也 可 能 存 在 不 能 及 时 确 认 的 风 险 。
( 4 ) 流 动 性 风 险
在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规 模 可 能 较 小 或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投 资 人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的 变 现 或 买 入 的 风 险 ;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 存 在 暂 停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的 可 能 。
( 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①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由 于 尾 差 处 理 而 可 能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损 失 。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 小 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因 此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由 于 尾 差 处 理 而 可 能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损 失 。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有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赎 回 的 风 险 。
新 增 份 额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赎 回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场 内 购 买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或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一 部 分 投 资 人 可 能 面 临 的 风 险 。 由 于 在 二 级 市 场 可 以 做 交 易 的 证 券 公 司 并 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才 可 以 允 许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如 果 投 资 人 通 过 不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购 买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或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在 其 参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 则 折 算 新 增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并 不 能 被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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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 此 风 险 需 要 引 起 投 资 人 注 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选 择 在 份 额 折 算 前 将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或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卖 出 , 或 者 将 新 增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通 过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入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后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 6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 包 括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将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六 个 月 的 除 外 ) 的 1 2 月 1 5 日 (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基 金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实 施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如 果 出 现 新 增 份 额 的 情 形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卖 出 或 赎 回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 人 通 过 变 现 折 算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投 资 人 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卖 出 或 赎 回
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 7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间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并 出 现 折 价 / 溢 价 交 易 的 风 险 。
受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与 本 基 金 开 放 式 机 制 的 影 响 , 七 份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三 份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市 价 总 和 将 与 十 份 招 商 可 转 债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值 之 和 趋 同 , 但 是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或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仍 有 可 能 处 于 折 价 / 溢 价 交 易 状 态 。 此 外 , 由 于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与 本 基 金 开 放 式 机 制 会 形 成 一 定 的 套 利 机 会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会 互 相 影 响 。
( 六 ) 其 他 风 险
1 、 操 作 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2 、 技 术 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3 、 法 律 风 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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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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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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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并 据 此 由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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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业 务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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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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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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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包 括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5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依 法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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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6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级 别 内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2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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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3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 4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 5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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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5 、 通 知
(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授 权 他 人 表 决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6 、 开 会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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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3 )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7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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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9 项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8 、 表 决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份 额 级 别 内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 2 )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与 其 它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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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9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1 0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完 成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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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1 1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1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2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 包 括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如 果 终 止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运 作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调 整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 8 ) 基 金 上 市 费 用 ;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8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8 0 % ÷ 当 年 天 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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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0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 3 ) - ( 9 )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3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4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 五 ) 基 金 的 投 资
1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是 在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合 理 配 置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充 分 利 用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特 性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2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公 司 债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 含 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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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离 交 易 公 司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A 股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它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 产 , 本 基 金 应 在 其 可 交 易 之 日 起 的 6 个 月 内
卖 出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2 0 % 。 同 时 本 基 金 还 应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 由 于 可 转 债 市 场 规 模 发 生 变 化 或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 导 致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要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调 节 。
3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2 0 % 。
如 由 于 可 转 债 市 场 规 模 发 生 变 化 或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 导 致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要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调 节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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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 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3 ) 本 基 金 资 产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1 5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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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确 认
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总 和 。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3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1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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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八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九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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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五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简 称 “ 管 理 人 ” )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成 立 时 间 :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2 . 1 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9 5 9 6
传 真 : ( 0 7 5 5 ) 8 3 0 7 6 9 7 4
联 系 人 : 赖 思 斯
2 、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简 称 “ 托 管 人 ” )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设 立 日 期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9 ] 1 3 号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6 0 0 6 9
传 真 : 0 1 0 - 6 8 1 2 1 8 1 6
联 系 人 : 林 葛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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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公 司 债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公 司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A 股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它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 产 , 本 基 金 应 在 其 可 交 易 之 日 起 的 6 个 月 内
卖 出 。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2 0 % 。 同 时 本 基 金 还 应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 由 于 可 转 债 市 场 规 模 发 生 变 化 或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 导 致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要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调 节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4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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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7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8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 9 ) 本 基 金 资 产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 1 1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1 - 3 项 以 及 5 - 1 0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条 款 中 , 若 属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则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交 易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已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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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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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监 督 。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的 决 议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后 不 承 担 上 述 损 失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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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1 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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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充 分 协 助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
( 3 )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帐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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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5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清 算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上 海 清 算 所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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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及 复 核 程 序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
本 基 金 分 别 计 算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详 见 基 金 合 同 , 计 算 结 果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2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3 0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 1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本 基 金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的 计 算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当 估 值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 2 ) 当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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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5 0 %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5 0 %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正 常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4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时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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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6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7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 5 日 内 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 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 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在 3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2 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3 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前 一 日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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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6 月 3 0 日 和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和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前 一 日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3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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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4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4 ) 编 制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
9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并 据 此 由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 招 商 转 债 A 份 额 与 招 商 转 债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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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六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对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 一 ) 网 上 开 户 与 交 易 服 务
客 户 持 有 指 定 银 行 的 账 户 ,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可 以 实 现 在 线 开 户 交 易 。
招 商 基 金 网 址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 二 )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情 况 , 提 供 纸 质 、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方 式 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或 者 网 站 进 行 账 单 服 务 定 制 或 更 改 。 服 务 费
用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客 户 无 需 额 外 承 担 费 用 。
2 、 由 于 交 易 对 账 单 记 录 信 息 属 于 个 人 隐 私 , 如 果 客 户 选 择 邮 寄 方 式 , 请 务 必 预 留 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 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邮 寄 服 务 原 则 上 采 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 、 泄
露 而 导 致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害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3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经 互 联 网 传 送 , 可 能 因 邮 件 服 务 器 解 析 等 问 题 无 法 正 常 显 示 原 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 完 全 保 证 其 安 全 性 与 及 时 性 。 因 此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不 对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互 联 网 或 通 讯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信 息 不 完 整 、 泄 露 等
而 导 致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害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寄 送 场 内 投 资 者 的 对 账 单 , 投 资 者 可 随 时 到 交 易 网 点 打 印 交 易 资 料 或
通 过 交 易 网 点 提 供 的 自 助 、 电 话 、 网 上 服 务 等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信 息 。
5 、 根 据 客 户 的 需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场 外 基 金 持 有 人 提 供 如 资 产 证 明 书 等 其 它 形 式
的 账 户 信 息 资 料 。
( 三 ) 信 息 发 送 服 务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讯 或 E - M A I L 方 式 发 送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 适 时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内 容 。
除 了 发 送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各 类 信 息 外 , 基 金 公 司 也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及 E M A I L 地 址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基 金 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 产 品 推 广 等 信 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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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希 望 接 收 到 该 类 信 息 ,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取 消 该 项 服
务 。
( 四 )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及 登 录 密 码 登 录 招 商 基 金 网 站 ,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招 商 基 金 网 址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 基 金 电 子 邮 箱 : c m f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供 全 天 候 2 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供 每 周 六 天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每 天 不 少 于 7 小 时 的 人 工 咨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该 热 线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投 诉 建 议 等 专 项 服 务 , 场
外 基 金 持 有 人 更 可 通 过 热 线 进 行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操 作 。
招 商 基 金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 长 途 费 )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的 意 见 簿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书 信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公 司 和 销 售 网 点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 时 限 内 进 行 处 理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当 日 进 行 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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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七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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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7 / 1 8
3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长 量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 7 / 1 8
4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7 / 1 1
5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7 / 4
6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7 / 7 / 3
7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 7 / 1
8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6 / 2 7
9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6 / 2 0
1 0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民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 6 / 1 9
1 1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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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6 / 9
1 3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6 / 7
1 4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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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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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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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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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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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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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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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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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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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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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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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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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提 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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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5 / 9
2 8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风 险 的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4 / 2 9
2 9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风 险 的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4 / 2 8
3 0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风 险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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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4 / 2 7
3 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风 险 的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4 / 2 6
3 2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4 / 2 5
3 3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风 险 的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4 / 2 5
3 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7 / 4 / 2 2
3 5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7 / 4 / 2 1
3 6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苏 宁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 4 / 1 9
3 7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 0 1 7 / 4 / 1 8
3 8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年 度 报 告 2 0 1 7 / 3 / 3 1
3 9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 0 1 7 / 3 / 3 1
4 0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 3 / 3 1
4 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方 正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7 / 3 / 2 4
4 2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0 1 7 年 第 1 号 2 0 1 7 / 3 / 1 5
4 3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 0 1 7 年 第 1 号
2 0 1 7 / 3 / 1 5
4 4 、 关 于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7 / 3 / 1 1
4 5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7 / 2 / 2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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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八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地 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住 所 ,
并 刊 登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网 站 上 。
(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查 阅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正 本 为 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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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九 、 备 查 文 件
投 资 者 如 果 需 了 解 更 详 细 的 信 息 , 可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销 售 代 理 人 申 请 查 阅
以 下 文 件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 二 )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三 )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六 ) 《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 书 》 ;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