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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丰益策略(000183)

嘉实丰益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嘉 实 丰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根据2013 年5 月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 可[2013]620 号) 和2013 年6 月24 日 《关于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 时间安排的 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3]509 号)的核准 公开 发售,本基 金基金合
同于2013 年7 月30日正式 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
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又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还包括一些特有风险。 首先, 由于 本
基金投资于 债券市场( 包括中小企 业私募债) , 本基金无法 完全规避发 债主体的信 用质量变
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持有的债券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 金
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另外,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
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不能公开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
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基金 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应 当通 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或 代销 机 构购 买和 赎 回基 金。 本 基金 在募 集 期内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30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38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42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 43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58 十 、 基 金的业 绩 ............................................................................................................................ 69 十 一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 71 十 二 、 基金的 财产 ........................................................................................................................ 72 十 三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73 十 四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78 十 五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80 十 六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82 十 七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83 十 八 、 风险揭 示 ............................................................................................................................ 89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资 产 的清算..................................................................... 91 二 十 、 基金合 同 内 容摘要 ............................................................................................................ 93 二 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07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23 二 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25 二 十 四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126 二 十 五 、备查 文 件 ...................................................................................................................... 1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 《嘉实 丰益策略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嘉实 丰益策略 定 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 金 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嘉实丰益 策略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 嘉实丰益 策略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嘉实 丰 益策略 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 销售机 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 、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 、元:指 人民币 元 45 、 基金利 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 定期开 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 期为每两个相邻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3 、封闭期:每个封闭 期内,本基 金不开放申 购或赎回。 《 基金合同》 生效后,第 一 个 封闭期为 13 个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 , 至该日后 满 13 个月的 第一个对日 (如 该对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自然日。 除第一个封闭期外的其他封闭期 为一年,自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 , 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 54 、 开 放 期 : 每 个 封 闭 期 期 满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进 入 开 放 期 。 每 个 开 放 期 最 短 为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期满前公告说明 55 、 年度对 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6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 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 在北京并设深圳、 成都、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京、 广州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 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 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7 年8 月28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38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 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 嘉 实债券、嘉 实服务增值 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 业 混合、嘉 实货币、嘉 实沪深 300 ETF 联接 (LOF ) 、 嘉 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混合 (QDII)、 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 、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面 50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数(LOF ) 、 嘉实价值优势 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题 新动力 混合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成 长 混合、嘉 实深证基本 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嘉实信用 债券、嘉实 周期优选 混合 、嘉 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 联接 、 嘉实沪深 300ETF 、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 实中证 500ETF、 嘉实增强 信用定期债券 、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嘉实 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 ) 、嘉实丰益 策略定 期债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 宝 A/B 、 嘉实活 期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 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 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 ETF 、 嘉实3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 收 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 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 嘉实快线货币、 嘉 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 、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 嘉实智能汽车股 票、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新 常 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 、 嘉实稳泰债券、 嘉实稳丰 纯 债债券、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 、 嘉实稳鑫 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合、 嘉实 文 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定增混合、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 混 合、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 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 业 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 嘉实新添瑞混合、 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 实 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 期债券 、 嘉实新添程混合、 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稳 熙 纯债债券、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 定 期宝 6 个月 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QDII-LOF)、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 、嘉实稳康纯债债券、嘉 实稳华纯债债券、 嘉实 6 个月理财债 券、 嘉实稳怡债券 、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 嘉实 富时中国 A50ETF 、 嘉实 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稳愉债券、 嘉实创业板 ETF 、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 、 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 、 嘉实稳悦纯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债券、 嘉实致博纯债债券 。 其中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 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邓红国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 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 长、 副巡视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四部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中共党员。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 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至 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 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 任 德 意 志 银 行 ( 纽 约 、 香 港 、 新 加 坡 ) 董 事 、 全 球 市 场 部 中 国 区 主 管 、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 信托开发部、 信 托 事 务 部 、 信 托 业 务 一 部 、 投 资 管 理 部 信 托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2010 年11 月 至 今 任 中 诚 信 托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管 理部部门负 责人、部门 经理。2016 年8 月至今任 中诚宝捷思 货币经 纪 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 至今任 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 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 问,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04 年 至 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 任上海交通 大学动力机 械工程系教 师,上海交 通大学管理 学院副教授 、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 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董事会秘书。2007 年10 月 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 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 务所证券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 嘉实基金管 理公司 ,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 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胡永青先生, 硕士研究生,14年证 券从业经历。 曾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组 合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 监助理、 基 金经理。2011 年12月5日至2013 年12 月25日任国泰双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货 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2 年7 月31日至2013年10月25 日 任国泰信用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11 月 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体系全回报策 略组组长 。 2014 年3 月28 日 至今任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经理, 2014 年10 月9 日 至 今 任 嘉 实 元 和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4 月18 日 至 今 任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 2015 年12月15 日至今任嘉 实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 数 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14 日至今任嘉 实新 财 富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30 日至今 任嘉实新常态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12 日至今 任嘉 实新思路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18日至今任嘉实稳泰 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29 日 至今 任嘉实稳丰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5 月5 日至 今任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 实新趋势混 合基金经理 ,2016 年6 月3 日至今任嘉 实稳盛债券 基金经理,2016 年12月1 日至今 任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14 日至今 任 嘉实价值增强混 合基金经理 ,2017 年6 月2 日至今任嘉 实稳宏债券 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21 日至今任嘉 实稳怡 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12 日至今 任嘉实稳愉债券基金经理,2014 年3 月28日至今 任 本基金 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2013年7 月30 日至2014 年9 月19 日,刘 宁女士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 2013年9 月4 日至2014年9 月19日,万 晓西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3 、债券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定收益体系资深基金经理王茜女士、 万 晓西先生、 胡永青先生、 以 及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 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 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 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资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 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债券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固 定收益业务 首席投资官 、总监及资 深基金经理 、 投 资经理组成, 负责指导固 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 部 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 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 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 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 基金资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 资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 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 ,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 组建后的交 通银行正式 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 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 年 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 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年上升 4 位; 根据 2016 年 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 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 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7337.11 亿元。2017 年一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193.23 亿元 。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 。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 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 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 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 业于哈尔滨工业大 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 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 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 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 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 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 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 288 只。 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 金、保险资 金、全国社 保基金、养 老保障管理 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证券 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 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 产和 QDLP 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1 、合法性原 则:托管中 心制定的各 项制度符合 国家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 则:托管中 心建立各二 级部自我监 控和风险合 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 制 机 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 则:托管中 心独立负责 受托基金资 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 行 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 4 、制衡性原 则:托管中 心贯彻适当 授权、相互 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置上 确 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 则:托管中 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 和风险合规 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 基 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 则:托管中 心内部控制 与基金托管 规模、业务 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 风 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定 了 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 行办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 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 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 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 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6)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17)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1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20)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21)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22)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2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24)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话 0512-9607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2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26) 福建 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2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8)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29)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30)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3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32)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3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3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3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3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3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3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3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4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 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41) 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4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43)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4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45)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46)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4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4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49)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5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5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5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5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54)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55) 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5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5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5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5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6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6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6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6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6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6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66)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6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6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69)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7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7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7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7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7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7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7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7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 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7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7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8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7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81)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82) 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8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 区 8 号楼新 浪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84)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 厦 8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85)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8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8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 企业天地2 号 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勇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 年5 月2 日 《关于核准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20 号)核准 募集。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除首个封闭期为 13 个月外,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 放申购或赎回。 每个封 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进入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最短为 5 个工 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期满前公告说明 。自每个 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为下一封闭期。 下一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又进入开放期。依此类推,本基金持续运作。 如 封 闭 期 期 满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 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募集目标 1 、募集期限 :2013 年7 月4 日到2013 年7 月26 日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自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和交通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 构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 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3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 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1 、本 基 金认购 费 率不 超过5% ,按 照认 购 金额 递减 , 即认 购金 额 越大 ,所 适 用的 认购 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 品等。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16%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 ≥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 ≥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方法如下: 净 认 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 认购费率 )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 1 :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 万元认 购本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1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 9,940.35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40.35 = 59.65 元 认购份额 =(9,940.35 + 10)/1.00 = 9,950.3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可得到9,950.35 份基金份 额。 4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 正式生效, 自 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任一开放期届满之日,本基金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 2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 、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 的。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在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 并按规定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 间 在确定 开放期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与结束时间。 如 封 闭 期 期 满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开放期内,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 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但是, 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 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 资 者通 过代 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100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 销中 心 柜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 元, 但已 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 最低限额人民币1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上直销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 则以该等 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 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对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也不设下限,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 理 人 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16%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 ≥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 ≥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具体 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所收取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 的 100% 计入 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范 围 内调 整申 购 费率 和赎 回 费率 。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H <30


0.75% H ≥30 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注:2013年4 月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 《关于网 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 施 费率 优惠的公告 》,自2013年9 月13 日, 本基金管理 人发布了《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开通后端收 费基金产品 的公告》, 自2013年9 月17 日起,嘉 实丰益策略 定期债券开 通网 上直销后端收费模式 (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 ,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交 易 的 后 端 收 费 进 行 费 率 优 惠 。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和 代 销 机 构 暂 不 开 通 后 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 公告。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2 : 两位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分别提出申购基金份额 请求, 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0.60% 0.40% 净申购金额(元,C ) 109,343.93 1,095,617.52 申购费用(元,D ) 656.07 4,382.4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申购份额(E=C/1.1 ) 99,403.57 996,015.92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具体 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例 3 :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 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一 赎回二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 1.4 持有时间 20 天 365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75% 0% 赎回总额(元,D=A ×B ) 11,000 14,000 赎回费(E=C ×D ) 82.5 0 赎回金额(F=D-E ) 10,917.50 14,000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 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 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本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全部受理,赎回价格依据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发生部分延 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延 长赎回款项 的支付时间 ,但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开放期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 基 金 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 、( 7 )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2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 赎回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 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 日 ,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 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 间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016 年 9 月28 日 , 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了 《关于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个开放期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 10 日(含该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 (含该日) 为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本次公告的转换业务仅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的嘉实货币 A 、嘉实货币 B 、嘉实快 线 A 、嘉实纯 债债券 A 、嘉 实纯债债券 C 之间的转换 业务。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 (1 )通过代 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的, 收 取 该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 从 低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向 高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转换时, 每次 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 高申购费用 基金向低申 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 不收 取申购补 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 )通过直 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 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 用基 金转换时, 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 差费; 非 0 申 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 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 )通过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 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 )基金转 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 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用=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 (0 ,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 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 转 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 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金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 嘉实纯债债券、 嘉实快线货币基金 A 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限制, 具体请 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2 、其他与转 换相关的事项 (1 )基金转 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 )基金转 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转 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 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 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为 1 000 份基金份 额。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 则以该等公 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 )基金转 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 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转 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 )拒绝或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a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转入申请。 (b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c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e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g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②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 出款项: (a )因不可 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或无法接受转出申请; (b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c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 )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e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f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 其相关具 体办理规定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它非交易过户( 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临时公告) 。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六)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除首个封闭期为 13 个月外,以 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 放申购或赎回。 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进入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最短为 5 个工 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期满前公告说明 。自每个 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 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为下一封闭期。 下一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又进入开放期。依此类推,本基金持续运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 、封闭期 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或赎回。 《基 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封闭期为 13 个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 , 至该日后满 13 个 月的第一个对日 (如该对日为 非 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自然日。 除第一个封闭期外的其他封闭期为一年, 自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 , 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 2 、开放期 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进入开放期。 每个 开放期最短为 5 个工作日, 最长 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期满前公告说明 。 如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 力争当期总回报最大化, 以谋求 长期保值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可持 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 证、 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 6 个 月内卖出。 对因此持有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 易日内卖 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远期交易、 固定收益期 货(含国债 期货等) 、固 定收益互换 (含利率互 换、信用风 险缓释工具 、信用违 约互换等)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除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月以 外的期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实现良好收益率的目标。 1 、资产配置 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通过研究经济运行趋势, 深入分析财政及货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结合中长 期利率走势、 各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波动性及流动性等方面因素, 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 组合久期, 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的比例进行最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在规避基金组合风险的 同时进一步增强基金组合收益。 2 、周期轮动 策略 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资产细分为信用产品 (主要包括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等) 、利率产 品(主要包 括国债、政 策性金融债 、央行票据 等)和带权 益性质产 品 (可转换 债券) 。本基 金依据经济 周期的不同 阶段,通过 综合考虑市 场环境、政 策取向、各 类资产收 益和风险预期等因素, 在利率产品、 信用产品和带权益性质产品三大类债券品种中选择未来 一段时间预期表现较好的一类品种进行重点配置。 由于经济增长疲软和通胀下降等因素, 在经济发展的滞涨阶段和衰退阶段利率产品的相 对表现较好, 但伴随着经济强劲增长, 通胀预期上升, 在经济复苏阶段和经济过热阶段则重 点配置信用类产品;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对于看好的细分债券类属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固定收 益资产的 80% , 但在市场环境变化中, 基金经理对债券资产配置进 行调整的过程中可不受此 限制。 3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以 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本 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 通过合理 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 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4 、信用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置 两方面。 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 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 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 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 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析、 行 业 趋势分析、 管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 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 债务契约分析、 特殊事项 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险分析等, 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 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 的经营状况、 现金流、 发 展趋势等情况, 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 执 行嘉实信用投资纪 律。 (1 )个别债 券选择 本基金依据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的研究成果, 执行 “嘉实 投资备选库流程” , 生 成或 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评级、 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 剩 余期限、 久期、 凸性、 流动性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等指标, 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 决定是否将个 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2 )行业配 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 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 影响不同发债人 间的违约相关度, 影 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 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 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本基金借助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 行 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 运用定性定量模型, 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 采取适 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 )信用风 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 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 当发债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 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 ”策略,控 制投资 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 行业分散度、 组合持仓分布、 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等 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 VaR 、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 估计组 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 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 露。 (4 )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中小企业私募债 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 信用 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 信用利差主 要受两方面影响, 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 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 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 而过热期 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 力求前瞻性判断经 济周期, 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在经济周期的过 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配置比例。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 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可转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组合风险控制措施,纪律性地控制可转债总体投资仓位。在个债选择上, 本基金将深 入研究内在 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 及无条件回 售价格) 、保 护条款的 适用范围、 期权价值、 基础股 票的质地和成长性、 流通性, 发现投资价值, 积极寻找各种套 利机会,谋求在较高安全边际下获取增强收益。 7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但可持有因参与分离交易可转债一级市场申购而产 生的权证。 对所持有的权证,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 日内卖出。 权证为 本 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 力求稳 健的超额收益。 8 、其它债券 投资策略 (1 )期限结 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 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 通过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 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期 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2 )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 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 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3 )息差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9 、组合风险 控制措施 “嘉实下行 风险波动模 型” ,从组合 层面以及个 券层面分别 度量组合潜 在的下行风 险 , 根据宏观环境以及证券市场表现, 设置一定的阀值, 将组合可能的下行波动控制在较小范围 内。 在组合层面, 本基金使用下方波动率、CVAR (条件在险 价值) 等指标, 结合情景分析和 压力测试的方法, 评价组合在未来一段时间发生下行波动的可能性及幅度。 在个券层面, 对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通过凸度分析法, 将债券的凸度与宏观 环境相联系, 当预 期未来进入加息通道、 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持续上移时, 本基金根据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目 标,通过凸性分析选择波动特性最优的债券,从而降低组合可能面临的下行风险。 10 、投资决 策 (1 )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执 行状况,货 币市场和证 券 市 场运行状况。 3 )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和不定期召 开会议,根 据基金投资 目标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 定 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 )相关研究 部门或岗位 根据嘉实中 央研究平台 、嘉实信用 分析系统等 流程规定, 进 行 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 决议,参考 研究部门提 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金 申 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 )交易部依 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5 )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控 基金的运作 管理是否符 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 同和公司相 关 管 理制度的规定; 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 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 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 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除每次 开放期开始 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 三个月以外 的期间,本 基 金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开放期 内,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 产,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 的 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的 40% ; (14)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进行投资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一年期定 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 0.5% 上述“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是指当期 封闭期 的第1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反映本基金绝对回报型债券基金的产品定位, 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易于被投资人广泛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 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以 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7 年7 月17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6 月30日( “ 报告期末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9,950,496.72 1.76 其中:股票


29,950,496.72 1.7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32,318,227.17 95.65 其中:债券


1,632,318,227.17 95.6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936,978.64 0.82 8 其他资产


30,333,623.52 1.78 9 合计





1,706,539,326.05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950,496.72 2.7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950,496.72 2.78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241 歌尔股份 1,553,449 29,950,496.72 2.78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1 只股票。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77,723,866.40 16.5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7,555,000.00 3.4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7,555,000.00 3.49 4 企业债券 180,218,083.27 16.7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80,754,000.00 35.38 6 中期票据 728,039,000.00 67.6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8,028,277.50 11.9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32,318,227.17 151.68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0107 21 国债⑺ 1,128,320 115,720,499.20 10.75 2 101682007 16 鞍钢股 MTN001 700,000 70,000,000.00 6.50 3 010303 03 国债⑶ 586,800 57,835,008.00 5.37 4 112144 12 晨鸣债 515,620 51,654,811.60 4.80 5 1182216 11 中海运 MTN2 500,000 51,170,000.00 4.75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941.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305,681.5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333,623.52 (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032 三一转债 16,599,924.00 1.54 2 132001 14 宝钢 EB 16,147,260.00 1.50 3 110033 国贸转债 15,902,621.80 1.48 4 132004 15 国盛 EB 15,887,314.00 1.48 5 110030 格力转债 14,415,440.10 1.34 6 120001 16 以岭 EB 2,311,705.20 0.21 (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 、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7 月30 日(合同 生效 日)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1.00% 0.05% 1.50% 0.01% -0.50% 0.04% 2014 年 11.43% 0.18% 3.53% 0.01% 7.90% 0.17% 2015 年 7.86% 0.30% 2.65% 0.01% 5.21% 0.29% 2016 年 3.83% 0.09% 2.03% 0.01% 1.80% 0.08%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6 月 30 日 1.10% 0.08% 1.00% 0.01% 0.10% 0.07%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图: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7 月 30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注: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二) 投资 范围和 (四) 投资限 制”的有关约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 一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 二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三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 行为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 方法进行估 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 产 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 政 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 四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三个月最少分配一次, 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红利 再投资申购 不受封闭期 限制) ;选择 采取红利 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 五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 六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 管 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 七 、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按 最 新 规 定 执 行。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 (以 下简称“指 定媒体” )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 和网 站 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 进入 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7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为保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 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 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 能出 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时; 4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十 八 、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首先,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再有, 中小 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不能公开 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 台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 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相关信用债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 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八 )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资 产 的 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或 备案 后起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任 一开放期届 满之日,本 基金开放期 期满,如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 基金前 10 大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 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 基金管理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业务规则》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B.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金管 理人、登记 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在 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 范 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B.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通知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 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两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 相 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二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人士共同担任计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4 )计票过 程可以由公 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I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理由、程序 A.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任一开放期届满之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基金管 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4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B.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C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D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F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 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 年3 月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关 及 批 准 设立 文 号 : 国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期 、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办 理 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 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 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 权证、 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对因此持有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交易日内 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远期交易、 固定收益期 货(含国债 期货等) 、固 定收益互换 (含利率互 换、 信用风 险缓释工具 、信用违 约互换等) 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 为: 除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和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起 开 始 履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B .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三 个月以外的 期间,本 基 金 投 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开放期内,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4.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6.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C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D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 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E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 面 协 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 务时,应严 格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F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制定了《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投资决策和 风险控制制 度》 (以 下 简称 “ 《风控制度》 ” ) , 以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 《风控制度》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此制 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 《风控制度》 以及投资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 和《风控制 度》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可 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前述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未尽监督职 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对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须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G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H .基金托管 人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其 他 方面进行监督。 I.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J.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 定期地对基 金托管人保 管的基金资 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 人 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C.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对 基金资产实 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 基金 资产、 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A .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 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和基金申 购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 金 财 产。 B.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产的验证、入账或退款 1 、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托管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之日或 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 明书 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 日 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 协助。 C.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 国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 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 申请开通本 基金银行账 户的企业网 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 付 ,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 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 行账户结算 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 行 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 币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支付结算 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6 、基金托管 人应严格管 理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银行 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基 金 银 行存款账户余额。 D. 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管理 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 金 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E.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 经验资后, 基金托管人 负责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 间 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 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 议 ,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F.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G.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H.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 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 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B .净值差错 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 协议第八章 第(一)条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 中 的估值方法的第 1 -5 、7 项进行处理 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按上述 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C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D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E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F .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约定的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1 、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 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 基金管理 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 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上述约 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 务需要,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管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本协议 约 定事项如与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定不一 致,应以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为 准。 B .基金托管 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被依 法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 造 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被 依 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 造 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登 记 机构、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做出清算 报告; 6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 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 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清算后如 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 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 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 金 管理 人在 每 年第1-3 季 度 结束 后向 定 制纸 质对 账 单且 在季 度 内有 交易 的 投资 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 寄地址、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邮 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 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电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 管 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 四)在线服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 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 五)咨询服务 1、投 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电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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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 三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自2017 年1 月30日至2017 年7 月30 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 于 增 加 “ 新 浪 基 金 ”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7-02-21 含本基金 2 关 于 嘉 实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更 新的公告 2017-04-12 含本基金 3 关 于 增 加 创 金 启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 投业务及 参 加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7-04-14 含本基金 4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中 金 公 司 为嘉实旗 下 基金代销 机 构的公告 2017-05-19 含本基金 5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7-05-31 含本基金 6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起点及账 户 最低持有 份 额下限的 公 告 2017-06-28 含本基金 7 关 于 增 加 中 民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 投业务及 参 加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7-06-30 含本基金 8 关 于 增 加 大 智 慧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7-07-26 含本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 四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 ,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 五 、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 核准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嘉实丰 益策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嘉实丰 益策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9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