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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股票混合(519005)

海富通股票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 富 通 股 票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股 票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5 年5 月 17 日出具的证监基金字 【2005】85 号 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05 年7 月29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 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7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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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2 第二节 释义 ................................................... 3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47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 58 第十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61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79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 84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终 止和清算 .................................. 86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109 第二十五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10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1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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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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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发 售公 告: 指《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 实施 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7 月27 日 发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 操作 指引》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 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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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本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本 《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人 为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对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分红方式设臵等) , 其 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注 册登 记系统 : 指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 人投 资人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人: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人: 指符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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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 金募 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 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本 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 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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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的行为;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 员单 位 :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销售网 点; 场 内: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 外: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外 办 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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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期; T +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n 个工作日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 基 金财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站及其他媒体;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 可抗 力: 指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任 何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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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 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 公司(原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2 月起代行总经理职责。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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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理。 陶 乐斯 (Ligia Torres ) 女 士, 董事, 法国与 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东方汇 理银行 、渣打银 行和欧 洲联合 银行,1996 年加入 法 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 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原: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 荷兰通用资 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原: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 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原: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董事 ,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资 (米兰及都柏林 ) 独 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础前 先生 , 监事长 ,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 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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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 涛 先 生, 监事,博士 ,CFA 。先后 就职于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 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陈 虹女 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奚 万荣 先生 ,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理 , 硕士。历 任加拿 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12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 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 树 方 先生 , 副总经理,博士。历 任山东济 宁 市财政贸易 委员会副 科 长,魁 北克蒙特 利尔大 学研究 助理(兼 职) , 魁北克 公共退休 金管理 投资公 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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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副总经理。 吕 越超 先生 , 硕士 , 历 任长江证券研究所分析师,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泰达宏利周期混合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泰达宏利创益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起任海富通股票混合基金经理。 陶 敏先 生 ,工商管理硕 士,2004 年 7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清 算与注册登记经理,2010 年7 月至2015 年7 月任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和策略研究员。2015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行业研究员、周期组组长。2017 年 6 月起任海富通股 票混合的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 分别为陈洪,任职时间为2005 年7 月至2006 年9 月; 郑拓,任职时间为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蒋征,任职时间为 2007 年 2 月 至 2009 年 1 月。 陈绍胜,任职时间为 2009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 陈静先生, 任职时间为2012 年2 月至2014 年4 月。 黄春雨先生 , 任职时间为 2014 年4 月。 丁俊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4 年4 月至2015 年6 月。 黄峰先生, 任职时间为2014 年12 月至 2017 年 6 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 张文伟, 董事长(代行总经理); 胡光涛, 总经理助理; 王智慧, 总 经理助理; 杜晓海, 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黄东升, 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 王 金祥,研究部副总监; 陈甄璞,量化投资部总监; 陈轶平,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代行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 则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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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 用基金资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 )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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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资产,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超 过该证券的10%; (15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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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 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 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 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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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 稽核监 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岗位设臵 、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 司 致 力 于 将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成 熟 的 专 业 经 验 同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 立、 完整、 相互制 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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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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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574 只,QDII 基金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 获得 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 控审阅 准 则的无保 留意 见的审 阅 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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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 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康旭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场外 销售 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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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 张静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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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bank.pingan.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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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网址:www.citicbank.com (1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网址:www.spdb.com.cn (12 )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李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 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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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6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 楼01A单元、02A 单元和04 单元 ,29楼02单元,30 楼01 单元,32楼01单元 和01B 单元,33 楼01 单元和03单元,34楼01单元及35楼 法定代表人:欧兆伦(AU SIU LUEN ) 联系人:陈莹 电话:021-28966000 传真:021-28963332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1880 网址 :www.citibank.com.cn (17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 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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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21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 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22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2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5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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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 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网址 :www.95579.com (26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 、24、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网址 :new.gf.com.cn (2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网址 :www.dfzq.com.cn





(29 )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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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 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3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联系人: 邓颜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 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32 )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联系人: 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33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 赵艳青 网址:www. citicssd.com (34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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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或010-66045777 或010-66045678 (基金) 联系人: 谭磊 网址:www.txsec.com


(3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 东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或4008895597 联系人: 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36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3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军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联系人: 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或021-61195566 联系人: 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9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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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 袁媛 网址 :www.csco.com.cn (40 )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 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 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41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 市 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 光大 银行 办公楼 14-18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42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 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3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5335 或95335 联系人: 史江磊 网址:www.scstock.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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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44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或4008888777 联系人 :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5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 朱磊 网址:www.tebon.com.cn (46 )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 孙豪志 网址:www.zts.com.cn (47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 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8 )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 胡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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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www.xcsc.com (4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50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51 )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 -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 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52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53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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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 尹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55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www.cgws.com (56 )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二段200 号 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 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福建)或 4008896326(全国)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hfzq.com.cn (58 )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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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9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南开 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60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61 ) 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或021-962518 联系人: 邵珍珍 网址:www.962518.com (62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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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6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 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64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联系人: 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65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6 )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联系人: 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67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户服务 电话: 95317 或4008835316 联系人: 郭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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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网址:www.cfzq.com (68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层 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69 )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95368 (甘肃)或 4006898888(全国) 联系人: 范坤 网址:www.hlzq.com (70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联系人: 李欣 网址:www.ydsc.com.cn (71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 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 罗艺琳 网址 :www.zszq.com (72 ) 国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侯守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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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联系人: 虞哲维 网址:www.grzq.com (73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4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联系人: 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75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9、10、11、16、17、1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 周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76 )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77 ) 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 北京路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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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 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78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 雁塔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 网址:www.kysec.cn (79 )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网址:www.huajinsc.cn (80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www.citicsf.com (81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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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网址:www.hysec.com (82 ) 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网址:www.tfzq.com (83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联系人:张 鋆 网址:www.hxzq.cn (84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85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刘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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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网址:www.sczq.com.cn (86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7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 李雁雯 网址: 蚂蚁聚宝APP (88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89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0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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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 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91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2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3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 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94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 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95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座9层908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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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9988 联系人: 付少帅 网址:www.zscffund.com (96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 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97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联系人: 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8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66zichan.com (99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www.zcvc.com.cn (100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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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101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 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102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3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 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04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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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5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6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 :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07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 陈铭洲 网址:www.jimubox.com (108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 赵明 网址:www.dtfortune.com (109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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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联系人: 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110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11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 王哲宇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2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3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114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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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5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6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117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8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hcjijin.com (119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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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120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21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赵德赛 网址:http://fund.jd.com (122 )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23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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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网址:www.jfzinv.com (124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126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27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 场 内销 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的、 经中国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上海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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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二) 注 册登 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 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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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一) 基 金募 集的依 据


本基 金由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第85 号文核准募集。 ( 二) 基 金存 续期间 :不 定期 ( 三) 基 金类 型:契 约型 开放式 ( 四) 募 集 方 式: 募集期内本 基金管理 人 销售网 点和 直销中心 将同时面 向个 人 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公开发售本基金。 ( 五) 募 集期 限: 本基金自 《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告之日起开 始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实际 募集期限为 2005 年6 月10 日至2005 年7 月22 日。 ( 六) 募 集对 象: 本基金份额 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 和机构投资人 (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 七) 募 集场 所 : 本基金通过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 八) 基 金的 最高募 集规 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 九) 基 金的 面值、 计算 公式及 认购 费 1. 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2. 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1.2%, 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 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业务类 型 金





额 费率


认购 M≥500 万 按笔收 取 ,1000 元/ 笔


200 万≤M <500 万 0.5%


100 万≤M <200 万 0.8%


50 万≤M <100 万 1.0%


M<50 万 1.2%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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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人多次认购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人根据单次认购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 用的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2 位; 认购份 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投 资人 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募集期自2005 年6 月10 日 起至2005 年7 月 22 日止。


2. 在 销售 机构的认 购程 序 (1 )存入足够资金 投资人向其在 销售机构的存款 (资金) 帐户内 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如没有资 金帐户,应先开立资金帐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 )开户(T 日) 个人投资人须持存款帐户卡、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 销售网点开立基金帐户。 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还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机 构 的 经 办 人 携 带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存 款 帐 户 印 鉴 及 印 鉴 卡、 法人授权书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其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等相关证明文件到 销售网点开立基金帐户。 (3 )认购(T 日) 投资人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认购申请表, 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系统核验 投资人资金,若足额则受理申请,为投资人打印受理回执。 (4 )查询(T +2 日9:30 以后)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其 原 认 购 网 点 柜 台 或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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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5 )确认 基金募集期结束, 若基金合同生效, 投资人可到原认购网点柜台打印认购确 认单;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3. 在 直销 机构的 认购程 序 (1 )存入足够资金 投 资 人 先 将 足 够 资 金 汇 入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指 定 的 基 金 认 购资金专户。 (2 )开户(T 日) 投资人须持有有效证件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填写 《基金帐户 注册申请 表》 , 申请开 立基金帐 户,然 后申请 开立基金 交易帐 户。基 金交易帐户 和基金帐户的投资 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必须完全一致。 有效证件包括: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武警证等) ; 委托他人代办的,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 机构有效证件包括: 有效 营业执照 副本及 其复印 件(加盖 公章) 、民政 部门或其 他主管 部门有 效注册登记 证书副本 及其复 印件( 加盖公章 ) 、预 留印鉴 、法人授 权委托 书(加 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投资人完成开立基金帐户后, 如需开通电话、 传真、 网上交易等服务 , 则须 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电话、传 真、 网上 交易等 服务协 议文本( 查询服 务不需 要签约) ,所须 提供资 料同开户手 续。 运作员检查申请人提交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和相关文件合格 后受理申请, 出具受理回单, 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同时将申请书第三联交投资人 留存,第二联和第一联交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留存。 (3 )认购(T 日) 投资人在开户的同时可 以填写《开放式基金交 易类业务申请书》 ,并 提供银 行转帐凭证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运作员核验其资金到帐后, 受理申请, 出具受 理回单, 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同时将申请书第三联交投资人留存, 第二联和第一 联交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留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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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如投资人已签署传真服务协议,也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投资人也可以预约认购, 填写预约的认购截止日, 采取先申请后到帐的方式 认购基金。只要资金在投资人预约的认购截止日之前到帐,认购即生效。 (4 )查询(T +2 日9:30 以后) 投资人可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 易系统查询认购申请在注册登记人的受理情况。 (5 )确认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若基金合同生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中 心在认购期结束后三十日内为投资人寄送对账单, 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海富 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结果。


4. 认购限 制


(1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一经受理的认购 申请, 就不得撤销。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5. 超 比例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 十一 ) 募 集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 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 得动用。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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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在募 集期限 内基金 募集份额 总额不 少于两 亿份,基 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两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 1. 募集期 满, 未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 条件, 或 募集期内 发生 使基金 合 同无法 生效的不可抗力,则 基金募集失败。 2. 本基金 合同 不生效 时,基金 管理 人应承 担 因募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 务和费 用, 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 三) 本基金 合同 已于2005 年7 月29 日生 效。 第八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 机构。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基 金 业 务 的 时 间 即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交易所交易日的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5 年8月3日开始办理申购。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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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5 年9月12日开始办理赎回。 4.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赎回 价 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 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系统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赎回份额所 适用的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 结 束时间前撤销,在当 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相关的 《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原 则,但 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 的确认与通知 对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 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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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赎回款 项将 于 T+7 日内划往 赎回 人指定 的 银行账 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及本 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处理。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场外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申购金额之上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场内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次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销 售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场 外赎 回 申 请 不 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 ; 场内单 笔 赎回的 基金份 额必须 是 整数份 ,且不 能超过 99,999,999 份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后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份额低 于10 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以上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最低持 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并于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 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 费用=申购 金额×申购费率/(1 +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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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申购 费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第 2 位。 场内申购份额以去尾方式保 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 资人; 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赎回份额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 六)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用 由申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用 于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在扣除必要的手 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并归入基金财产。 2、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 不 超过 1.5 % , 赎 回费 率 不超 过 0.50 %。 3、申 购 费 率 按照 申 购 金额逐 级 递 减 ,投 资 人 在一天 之 内 如 果有 多 笔 申购, 按单笔确定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 型 金





额(M) 费率


申购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M <500 万 0.6%


100 万≤M <200 万 1.0%


50 万≤M<100 万 1.2%


M<50 万 1.5%


4、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 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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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业务类 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小于6 个月 0.35% 6 个月 (含 )以 上,1 年以下 0.18% 1 年( 含) 以上 ,2 年以 下 0.09% 2 年( 含) 以上 0% 5、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 特定地域范围、 特 定行业、 特定职业等的投资人或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率 限 额 内 自 行 决 定 调 整 申 购 或 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 告。 ( 七)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八)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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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兑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 当日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做出延迟或取消赎回的 明示, 未予明示的, 注册登记系统默认延迟赎回。 选择延迟赎回的, 当日未办理 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予以撤销。 3)当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 过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方式,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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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 赎 回 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新开 放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 规定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重新 开放日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一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 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三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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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 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 ( 二) 基 金转 换申请 人的 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 三) 基 金转 换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进行。 ( 四) 基 金转 换受理 时间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 3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于 2005 年 7 月 30 日刊登公告,从 2005 年 8 月 3 日开始正式推出了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 五) 基 金转 换费用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 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 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 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出基金赎回费 :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 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


(3 ) 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 、特别提示:由 本 基 金 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 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 的转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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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金额在 500 万(含) 到 1000 万之间,在收 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 海富通精 选贰号 混合该 档次申购 费率( 即 1.0%)计算 申购补 差费, 将不再扣减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六) 基 金转 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 ×D J=[B×C×(1-D)/(1+H)] ×H 其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份 额净值 ;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的 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G=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七)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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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 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 ) , 并 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转换所涉及的两只基金, 其中任何一只处于封闭期、 暂停赎回期等非开 放日,或者转换申请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基金转换都不予确认。 基金转换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 基金转换 不享有优先出来权, 也将部分转换, 但当日未获办理的基金转换份额将自动予以 撤销,不再视 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 八)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基金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在销售机构的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 最低持有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若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某笔基金转换将导致其在该销售机构所持有的剩余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的, 应申请一并转换,否则,注册登记系统可自动对该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 九)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 基金转换申请,在当 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 撤 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十)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除非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 停接受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 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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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2 、 暂停基金 转换 ,基金 管 理人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在 至少一 种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 、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 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节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 冻结 与 质 押 ( 一) 非 交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 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 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 行为。无 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合格 的个人 投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 ”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承。 2. “捐赠 ”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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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 执行 ”是指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据生效 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 二)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 但在赎 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 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 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 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三) 冻 结与 质押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解冻。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精选景气行业和积极主动精选股票投资相结合, 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 果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 二) 投资 方向 和范围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在 正常市 场情况下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基 本范围 :股票 资产 70%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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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95% ,权证投资 0-3%,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不低于 5%。 ( 三) 投资理 念 在世界分工和国际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 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内经济发展 趋势、 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等因素, 及时把握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脉络, 发掘处 于不同景气周期中的 相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 ( 四) 投资策 略 1 、决 策依据 (1 )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投资部策略分析 师、股票分析师、固定 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 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 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 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 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 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 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师根据宏观 经济、货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 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 )定期不定期召开 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 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 师意见 的基础上, 确 定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 ) 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 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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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臵; 之后, 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 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3 、投 资管理 方法 本基金采用双层次的投资策略。具体来说是: 第 一层 次 主要通过对股 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 确定股票和现 金资产 的配臵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导向因素、市场环境因素等, 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程度和资本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 在设定的投资 范围内调整股票与 现金资产的比例,适度控制系统性风险。 第 二层 次 主要是通过对 行业景气循环和个股的研究, 精选适合本投资组合风 险收益特征的股票。 公司认为, 在不同的 经济发展阶段、 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下, 会形成不同的投资环境和处于不同景气循环周期的产业群, 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同 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 将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方法, 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 结合 对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来判断各行业处于何种景气循环阶 段。 然后, 对于不同行业 景气度的行业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不同的上市公司 。 (1) 景 气上 升期 ? ? ?


具 有成 本、技 术和 市场优 势的 行业龙 头上 市公司 处于景气上升期的行业, 其行业的总体规模迅速扩大, 毛利率水平也在上升, 整个行业的利润水平快速提高。 此时行业内的龙头上市公司具有技术、 成本、 资 源、 品牌和营销优势, 不仅能分享行业高成长的成果, 提高毛利率水平和生产规 模,而且能低成本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 ? ? ?


具 有独 特竞争 优势 或在细 分市 场取得 领先 地位的 高成 长公司 对于景气上升行业中的非龙头上市公司, 因整个行业的规模在迅速扩大, 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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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自竞争对手, 特别是行业内龙头上市公司的竞争压力大大减轻。 该类公司若能仅 仅围绕自身的竞争优势确立有效的竞争策略, 就可在某一个或几个细分 市场获得 领先优势,并且实现高速成长。 (2) 景 气平 稳期 ? ? ?


盈 利稳 定、估 值水 平合理 、有 丰厚现 金分 配的行 业龙 头公司 处于景气平稳期的行业, 市场规模和利润水平保持稳定。 行业内的发展机会 主要来自于各企业市场份额的此消彼长和对新的细分市场的争夺。 行业内的龙头 公司,可以通过自己在行业内的支配地位,利用机会扩大市场份额。 ? ? ?


处 于高 成长期 的细 分市场 中的 高成长 公司 随着技术的进步, 市场和消费结构的变化, 即使处于景气平稳期的行业, 也 经常会出现新的高成长的子行业。 行业内的龙头公司, 因盈利已较稳定, 市场份 额较大, 往往对新的子行业的投资机会不 敏感。 行业内的二线公司, 如果能因应 市场的变化而抓住新的投资机会, 迅速在新的细分行业中取得领先优势, 就可以 成为新的行业龙头。 (3) 景 气下 降期 ? ? ?


基 本面 有重大 改观 ,而股 票价 格尚未 充分 反映其 基本 面的变 化的 公司。 处于景气下降期的行业, 市场份额会不断萎缩, 投资在很多情况下为负增长。 行业内的企业为生存而战, 价格战此起彼伏, 行业整合加速, 部分企业退出市场。 此类行业的投资机会主要来自部分公司退出本身所在的行业而进入其他景气度 高的行业, 或因股东的变更或资产的臵换等方面的变化而彻底改变了行业内的竞 争地位。 4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在个股层面上,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臵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 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臵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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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China A 指数 ,债券投资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80%MSCI China A +20 %上 证国 债 如果未来我国证券市场推出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人所接受; 2、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因此,本基金选择 MSCI China A 指数 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选择 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 险 水 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 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七)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国务 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 禁止的 其他活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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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3)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千分之五。 (2)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 有同一权 证的总 和, 超 过 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 法律法 规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禁 止行为和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八)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臵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 参与均 在合法 合规的前 提下维 护基金 投资人利 益并谋 求基金 资产的 保值和增值。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8 月2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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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报告期末”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90,956,782.73 94.14 其中:股票 1,190,956,782.73 94.1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148,115.97 5.78 7 其他资产 968,591.11 0.08 8 合计 1,265,073,489.81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316,398.00 0.50 C 制造业 954,105,736.57 75.7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6,943,164.25 4.5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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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56,889,788.99 4.52 J 金融业 20,662,565.00 1.6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4,921,529.92 7.5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1,117,600.00 0.0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90,956,782.73 94.52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3799 华友钴业 1,719,226 104,494,556.28 8.29 2 002027 分众传媒 6,898,367 94,921,529.92 7.53 3 300450 先导智能 1,729,170 89,519,130.90 7.10 4 002043 兔宝宝 6,434,037 89,047,072.08 7.07 5 600703 三安光电 4,265,478 84,029,916.60 6.67 6 002466 天齐锂业 1,419,439 77,146,509.65 6.12 7 300628 亿联网络 212,896 64,711,868.16 5.14 8 300083 劲胜精密 6,693,279 61,845,897.96 4.91 9 600110 诺德股份 4,037,675 56,890,840.75 4.52 10 601231 环旭电子 3,125,385 49,099,798.35 3.90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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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 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分众传媒 (002027)于2017年6月8日公告称, 因违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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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收到广东证监局的警示函 。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公司是生活圈媒体巨头, 楼宇媒体业务具有垄 断优势,覆盖了全国约 250 多个城市其中楼宇视频媒体市占率超 95%,框架媒 体市占率超 70%, 综合实力强。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该 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劲胜精密(300083 )于2016年7月22日公告称,公司存在 部分融资租赁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 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 违反了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到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公司明确转型高端装备与工业4.0领域,未来 发展可期: 并购国内CNC加工设备龙头企业创世纪, 享受30%行业增长; 定增募资 资金, 投入自动化无人生产车间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参股自动化企业 嘉熠精密和系统软件企业艾普工华。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期末前十名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5,989.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289.99 5 应收申购款 298,311.1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68,591.1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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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十二节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标准差 (4) (1)-(3) (2)-(4) 2005 年 7 月 29 日至 2005 年12 月31 日 -0.50% 0.69% 5.85% 0.88% -6.35% -0.19%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12 月31 日 131.41% 1.44% 97.60% 1.09% 33.81% 0.35%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12 月31 日 97.02% 1.96% 115.55% 1.86% -18.53% 0.10%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12 月31 日 -58.77% 2.46% -54.65% 2.37% -4.12% 0.09%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73.16% 1.78% 73.29% 1.62% -0.13% 0.16%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6.72% 1.56% -5.88% 1.25% 12.60% 0.3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29.05% 1.20% -21.52% 1.05% -7.53% 0.15%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1.63% 1.23% 6.42% 1.04% -8.05% 0.1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9.94% 1.43% -2.33% 1.08% 12.27% 0.3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20.44% 1.11% 37.76% 0.93% -17.32% 0.1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21.28% 2.51% 10.82% 1.98% 10.46% 0.5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34.29% 1.90% -10.66% 1.21% -23.63% 0.69%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1.34% 1.20% 4.77% 0.49% 6.57% 0.71% 2005 年7 月29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 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83.48% 1.71% 288.73% 1.44% -105.25% 0.2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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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的比较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 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7 月29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注: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 本基金 自 2007 年 8 月 22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3 日 为持续营销后建仓期。建仓期满至今 本基金的 各 项投 资比例 已达到基 金合同 有关投 资范围的 规定, 即股票 资产 70% -95% , 一年期以内的国家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不低于 5%。 同时满足第 14 章 (七) 有关投资组合限制的各项比例要求。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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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 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 为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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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 )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 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 易的认沽/认购 权证按 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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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 金持有 的银 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利息 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 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 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本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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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位 (不含 本数)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时进行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本基金 所投资 的各个市 场及其 登记结 算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国家 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 计入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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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红利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红 利再投 资指将 现金红 利按分红登记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 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同一基金账户 下不同交易账号 对本基金设臵 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 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 7、全年 基金 收益分 配 比例不得 低于 年度基 金 已实现净 收益 的 50%。 年度分 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 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 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在二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 红利方 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续费, 如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人 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经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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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第十六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托 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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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 (一) 款第3 至第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 四)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第十七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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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相独立的、具 有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基金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六 个月结束 之日起 四十五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 三)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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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1、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日起 九十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六 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四)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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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 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五) 公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六)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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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构的住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 公 告文本的存放地点: 上海 市浦东新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 融大厦 36-37 层基金管 理人办公地址;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于营业时间查阅,或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投资的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 一)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1 、系 统性风 险 证券市场 价格因 受各种 影响市场 整体的 因素如 经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监管制度等的影响而引起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 使本基金 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 期风险 :经济 运行具有 周期性 的特点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受到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 险:金 融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导 致股票 市场及债 券市场 的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收益 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 如果发 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2 、非 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的 非系统 性风险 主要来源 于持股 的过度 集中以及 个股的 选择风 险。主 要包括: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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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持股的过于集中 本基金“ 景气行 业”的 股票组合 构建方 法容易 造成对某 一行业 或企业 持仓过 于集中的情况,一旦判断错误,对基金组合的整体收益的影响会很大。 2)个股的选择风险 本基金对 于股票 风险程 度的界定 ,将沿 用精选 股票的理 念,具 体来说 ,单一 的股价波动率不再被简单地作为所有股票的风险量化标准。 股价的实质风险是体 现在对企业未来盈利的可预测性上。如果企业的 未来盈利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 那末其股价的内在风险就低, 反之亦然。 由于属于不同成长类别的企业的未来盈 利可预测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其股票的内在风险也将呈现出不同的特性。 3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 基金所 持证券资 产变现 的难易 程度。本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一 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中个别投资品种 持仓过大带来的变现困难。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 本基金属 于开放 式基金 ,在开放 式基金 交易过 程中,可 能会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 少的 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 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2)持股过于集中 本基金“ 景气行 业”的 股票组合 构建方 法容易 造成对某 一行业 或企业 持仓过 于集中的情况,这也会带来一定的资产变现困难,加大了流动性风险。 ( 二) 投资的 合规 性风险 投资的合 规性风 险是指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不符 合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 三) 其他风 险 其他风险 主要是 指由于 技术故障 、内控 制度的 缺陷以及 不可抗 力等对 基金收 益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在开放式 基金 的 各种交 易行为或 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因 为技术 系统的 故障或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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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2、因内控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相关当事 人在业 务各环 节操作过 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在 缺陷等 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 交易错误等风 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的出 现将会 严重影 响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 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第二十节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和 清 算 (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 本合同规定的程序, 宣布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若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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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二) 基 金的 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三十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 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 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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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利与 义务 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要求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 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2.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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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 基金财产; 3)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 布有关 基金募 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 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 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择适 当的基 金 销售 机构并有 权依照 销售协 议对基 金 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人或 选择、 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代理 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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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它权利。 2.2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3)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办理基 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和 赎回业 务或委 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和相应 的技术 设施进 行基金的 注册登 记或委 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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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3.1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如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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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如认为 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本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以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7)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交 割事宜;


8)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及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的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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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1)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义务。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 召 开事 由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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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以上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该 比例以 提出提 议之时 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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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则载 明具体 通讯方 式、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4.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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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它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明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第( 二)款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及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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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6.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为召 集人授 权出席大 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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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经 大会召集人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但拒不派授权代表计票的, 不影响表决计 票效力。 8. 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照投 资基金 法有关 规定表 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五)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本基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产 生的或与 本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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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 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 继续履行。 (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人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 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及销售基金;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1.2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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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2.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 基金财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财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 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可以拒绝 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2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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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 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 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定期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 的基金 财产进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 托管人索赔。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3.1 基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 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 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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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臵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 括硬件和 软件) ,并对 设备和设 施进行 维修、 维护和更 换,以 保持设 备和设施的 正常运行。 4、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 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 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 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必须将 基金财产 与自有 资产严 格分开, 将基金 财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 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 理。 6、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2 基金合 同生 效时募集 资金 的验证 和入 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后,由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 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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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银行账 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据 法》 、 《银行 账 户管理 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和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可 以根据当 时市场 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5 国债托 管专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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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 银监会进行报备。 3.6 基金 资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 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3.7 与基 金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若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则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4.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对基 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基金 账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臵、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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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 应每日 核对账 目,如发 现双方 的账目 存在不符 的,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4.3 基金 财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1、基金 财务报 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分别 独立编 制。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之日起 5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之日起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在月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3、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 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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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 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 交仲裁的争议之外, 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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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系统 查阅对账单。 2 )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 管 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 形 式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资运作、 新产品、 国内外 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 二)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 三)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 计划包 含定期 定额申购 (或称 定期定 额投资) 、定期 定额转 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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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站查询。





( 四)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五)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 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六)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 七)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海 富 通 基 金 网 站 (www.hftfund.com ) 或海富 通官 方微 信服 务 号(fund_hft )实 现网 上开户 和交 易(包括 认购、 申购、 定期定额 计划、 转换、 赎回等) ,并获 得申购 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 中信银行、 上海银行、 华夏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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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核准:新任注册 登记人报中国证监会审 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 注册登 记人方可退任; (3 ) 公告: 基金注册 登记人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原基金注 册登记人应做出处理基 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 ,并与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 材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 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 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 因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 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 记业 务。 3.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概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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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节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条 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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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 并公告 :上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 ,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 并公告 :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本基 金应替换 或删除 基金名 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程 序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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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新任的基金托管 人方可继任; 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原 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 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 人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 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 二)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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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海富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募集设 立海 富通股 票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法 律意见书 (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