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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家盛A(003910)

万家家盛: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 以通 讯 方式 召 开 万家家盛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公告 
 
 
一、召 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等 法律法规 和《万家家盛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合同》 ” ) 的 有 关规定, 万家家盛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基 金管 理人万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基金 管理人 ” ) 经与本基 金的基 金 托管人中 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协商一致 , 决定 以 通讯方式 召开本 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会议的 具
体安排如 下: 
1 、会议召开 方式: 通讯方式 。 
2 、会议投票 表决起 止时间: 自2017 年9 月12日起,至2017 年10 月13
日17 :00 止(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表 决 票时间为 准)。 
3 、会议通讯 表决票 的寄达地 点: 
基金管理 人:万 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联系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浦电路360号陆家嘴 投资大 厦9 楼 
联系人: 马晓倩 
联系电话 :021-38909769


-2- 邮政编码 :200122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万家 家盛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表决 专用” 。 投资者 如 有任何 疑 问,可致 电本基 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 电 话95538 转6 或400-888-0800( 免长途话费) 咨 询。 二、会 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 万家 家盛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 关 事项的议 案》 (见附件1 )。 上述议案 的内容 说 明请参见 《关 于终止 万家 家盛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 的说明》 (附件4)。 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 的权益 登 记日为2017年9 月12 日, 即2017年9 月12 日交易时 间 结束后 在 本基金 登 记机构登 记在册 的 本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均 有权参 加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并投票 表 决 。 四、表 决票的填写和寄交 方式 1 、 本次会 议表决 票 详见附件2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从相 关 报纸上剪 裁、 复印或登 录本基 金 管理人网 站(www.wjasset.com )下载 并打印表 决票。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按照 表决票 的 要求填写 相关内 容 ,其中:


-3- (1 )个人持 有人自 行投票的 ,需在 表 决票上签 字,并 提 供本人身 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 (2 )机构持 有人自 行投票的 ,需在 表 决票上加 盖本 机构 公章或经 授 权的业务 公章 (以 下合称 “公 章” ) , 并提供加 盖公章 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 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单位可 使用加 盖 公章的有 权部门 的 批文、开 户证明 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 等 ); (3 )个人持 有人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 票 上签字或 盖 章, 并提 供被代 理 的个人投 资者身 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 以及填 妥的授 权 委托书原 件 (详 见 附件3 )。如 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 供 代理人的 身份证 件正反面 复印件 ; 如代理人 为机构 , 还需提供 代理人 的 加盖公章 的企业 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 复印件等 ); (4 )机构持 有人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 票 上签字或 盖 章, 并提 供被代 理 的机构持 有人加 盖 公章的企 业法人 营 业执照复 印件 ( 事 业单位、 社会团 体 或其他单 位可使 用 加盖公章 的有权 部 门的批文 、 开户 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 印 件等), 以及填 妥 的授权委 托书原 件 (详见附 件3 )。 如代理人 为个人 , 还需提供 代理人 的 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 印件; 如 代理人 为 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加盖 公章的 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复 印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 章 的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 (5 )以上各 项及本 公告全文 中的公 章 、批文、 开户证 明 及登记证 书 -4- 等,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认可为 准。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需将 填 妥的表决 票和所 需 的相关文 件 于会议投 票表决 起 止时间内 (以本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表 决 票时间为 准) 通 过 专人送交 或邮寄 的 方式送达 至 基金 管 理人的办 公地址 , 并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万家 家盛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专 用”。 五、计 票 1 、本次通讯 会议的 计票方式 为:由 基 金管理人 授权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 授 权代表 的 监督下在 表决截 止 日期 后下 一个工 作 日 进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机构 对其计 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如 基金托管 人经通 知 但拒绝到 场监督 , 不影响计 票和表 决 结果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 享有一票 表决权 。 3 、表决票效 力的认 定如下: (1 )表决票 填写完 整清晰, 所提供 文 件符合本 会议通 知 规定,且 在 截止时间 之前送 达 指定联系 地址的 , 为有效表 决票; 有 效表决票 按表决 意 见计入相 应的表 决 结果, 其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计 入参加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的基 金 份额总数 。 (2 )如表决 票上的 表决意见 未选、多选 或无法 辨认、 表 决意见模 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 但其他各 项符合 会 议通知规 定的, 视 为弃权表 决, 计 入 有效表决 票 , 并 按 “弃权” 计入对 应 的表决结 果, 其 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计 入参加本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 决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 (3 )如表决 票上的 签字或盖 章部分 填 写不完整 、不清 晰 的,或未 能 提供有效 证明持 有 人身份或 代理人 经 有效授权 的证明 文 件的, 或未能 在截 止时间之 前送达 指 定联系地 址的, 均 为无效表 决票。 无 效表决票 不计入 参 加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表决的 基 金份额总 数。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重复提 交表决 票 的, 如各 表决票 表 决意见相 同, 则视为同 一表决 票 ;如各表 决票表 决 意见不相 同,则 按 如下原则 处理: ①送达时 间不是 同 一天的, 以最后 送 达的填写 有效的 表 决票为准 , 先 送达的表 决票视 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 间为同 一 天的,视 为在同 一 表决票上 作出了 不 同表决意 见, 视为弃权 表决票 , 但 计入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③送达时 间按如 下 原则确定 : 专人 送 达的以实 际递交 时 间为准, 邮寄 的以基金 管理人 收 到的时间 为准。 六、决 议生效条件 1 、如提交有 效表决 票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 对 应的 基金 份 额占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 , 则 本次通讯 开会视 为 有效; 2 、本次议案 如经提 交有效表 决票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 对 应的基金 份额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同意, 则 表决通过 , 形成 的 大会决议 有效;


-6-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效 , 并 将由基金 管 理人自决议 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二 次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 权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提 交有效表 决票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需 要占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 之一 ) , 本次持 有 人大会 方 可举行 。 如 果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符合 前 述要求而 不能够 成功召开,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可 在规定时 间内就 同 一议案重 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时, 除 非授权文 件另有 载 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授 权期间本 基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作出 的 各类授权 依然有 效,但如 果授权 方 式发生变 化或者 本 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重新作 出授权 ,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 新授权为 准, 详细说 明见届时 发布的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 知 。 八 、本 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 基金管 理人): 万家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建设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3 、公证机构 : 上海 市东方公 证处


-7- 4 、见证律所 : 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 所 九 、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 表决票 时 ,充分考 虑邮寄 在 途时间, 提 前寄出表 决票。 2 、 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有关公 告 可通过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查 阅, 投资者如 有任何 疑 问,可致 电本基 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 电 话95538 转6 或 400-888-0800( 免长途话费) 咨询 。 3 、本公告的 有关内 容由万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负责解 释 。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 一七年 九月 十一 日


-8- 附件: 1 、《关于终止 万家 家盛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有 关事项的 议 案》 2 、《万家家盛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票》 3 、《授权委 托书》 4 、《关于终 止万家 家盛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有 关事项的 说 明》


-9- 附件1 : 关于终止 万家 家盛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 案 万家 家盛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 , 为 更好 地 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万家 家盛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的有关 规定, 万家 家盛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的 基金管理 人 (万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协 商一致, 决定以 通 讯方式召 开本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终止 《 基金合同 》 相关 事 项 。 《基金合 同》终 止 的具体方 案和程 序 可参见附 件4 《关于 终止万家 家 盛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有 关 事项的说 明》。 上述议案 ,请予 审 议。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 一七年 九月 十一 日


-10- 附件2 : 万家家盛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 名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件 号码( 身份证 件号/营业 执照号) : 基金账 户号 : 受托人 姓名 或名 称: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终止 万家 家盛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受 托人 签 字或盖 章














日 说明: 请以 打 “ √” 方 式在 审议事 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选 择一 种 表决意 见 。 表 决意见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表 决意见 未选 、 多 选或无 法辨 认 、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 但 其他各 项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 视 为弃 权 表决, 计入 有效 表决 票, 并按 “ 弃权 ” 计 入对 应的 表决结 果 。 表决 票上 的签 字或盖 章部 分填 写不完 整、 不清 晰的 ,或 未能提 供有 效证 明持 有人 身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 授权 的证明 文件 的 , 或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指定 联系 地址 的, 均为 无效表 决票 。 “基金 账 户 号” 仅指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 且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 基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 的,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情 况可 不 必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 的,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11- 附件3 : 授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公司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 参加投票 截止日 为 2017 年 10 月 13 日 的以通讯 方式召 开 的 万家家盛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并代为全 权行使 对 所有 议案 的表决 权。 授 权有效 期自本 授权委托 书签署 日 起至本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会议 结束之日 止。 表 决 意见以受 托人的 表 决意见为 准。本 授 权不得转 授权。 若 万家家盛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召 开 审 议 相 同 议 案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本授权 继 续有效。 委托人签 字/ 盖章: 委托人身 份证号 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委托人基 金账户 号 : 受托人签 字/ 盖章: 受托人身 份证号 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委托日期 :














-12- 注: 1 、 此授权委托 书复印 或按以上格 式自制 ,在填写完 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 有效。 2 、 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 人拥有多个 此类基 金账户且需 要按照 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 分别授 权的,应当 填写基 金账户号, 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 写。此处出现 空白 、多填、错 填、无 法识别等情 况的, 以上授权将 被视为是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其 持有的 本基金全部 份额向 受托人所做 授权。


-13- 附件4 关于终 止万家 家盛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说 明 万家家盛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 于2017 年3 月9 日成立并 正式运 作 , 基金托 管人为 中 国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根据市 场 环境变化 , 为更 好 地保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 基 金 管理人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和《 万家 家盛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的有关规 定,提 议 终止《基 金合同 》 ,具体方 案如下 : 一、方 案要点 1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并公 告前的 基 金运作 在通过 《关于 终止万家 家盛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有关事项 的 议案》 的 持有人 大 会决议生 效并公 告 前, 本基 金仍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运作方 式进行 运 作。 基金管理 人可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情形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 转换转入 申请, 具 体详见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 公 告。 2 、基金财产 清算 (1 )本次持 有人大 会决议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将 自决议生 效之日 起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2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并 公告后 的 下一个工 作日起 , 本基金即 进 -14- 入基金财 产清算 程 序, 基 金管理 人不再 接受投资 者提出 的 份额赎回 和转换 转出 等 申 请。 本 基 金进入基 金财产 清 算程序后 , 停止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销售 服 务费。 (3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并在中 国证监 会 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 算。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统一接管 基 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 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为6 个 月, 但 因本基金 所持证 券 的流动性 受 到限制而 不能及 时 变现的, 清算期 限 相应顺延 。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 -15- 合理费用 。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 清算费 用 应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考虑 到本基 金 清算的实 际情况, 从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角度 出 发, 本基金的 清算费 用将由基 金管理 人 代为支付 。 (7 )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 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 后 , 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3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 公告;基 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 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二、终 止《基金合同》的 可行性 1 、法律方面 根据《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与《基 金 合同》规 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本次 持 有人大会 , 拟采 用 通讯会议 形式 ,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 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含 50% )时,会 议有效 召开;本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属于特别 决议, 在会议有 效召开 前 提下,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 上(含三 分之二 ) 通过后, 决议即 可 生效。 因此,终 止《基 金 合同》不 存在法 律 方面的障 碍。 2 、技术运作 方面


-16-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 效并公告 后的下 一 个工作日 起, 本基金 即进入基 金 财产清算 程序。 本 基金将根 据《基 金 合同》中 有关基 金 财产清算 的规定 , 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 律师 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 聘用必 要 的工作人 员。 本 基 金的管理 人、 托 管 人已就财 产清算 的 有关事项 进行了 充 分准备, 技术可 行。 清算报告 将由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外 部审计, 律师事 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因此,终 止《基 金 合同》不 存在技 术 方面的障 碍。 三、终 止《基金合同》的 主要风险及 预备措 施 1 、议案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否决 的 风险 在提议终 止 《基 金 合同》 并 设计具 体 方案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会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进行 沟 通, 认真 听取相 关 意见, 拟 定议案 会 综合考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要求。 议 案公告后 , 基金 管 理人还将 再次征 询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意见。 如有 必要,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意 见, 对 《基金合 同》 终止的方 案和程 序 进行适当 的修订 , 并重新公 告。 基 金 管理人可 在必要 情 况下, 预 留出足 够 的时间, 以做二 次 召开或推 迟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 开的充分 准备。 如果议案 未获得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过, 基金管 理人计 划在规定 时 间内 , 按 照有关 规 定重新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提交 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议案。 2 、持有人集 中赎回 基金份额 的流动 性 风险


-17- 在本基金 关于以 通 讯方式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事 项及 《 关于终 止万家家盛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有关 事项的 议 案》 公告 后, 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能选择提 前赎回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在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并公 告前, 持 有人申请 赎回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仍 需 按照《基 金合同 》 约定的方 式进行 。 基金管理 人会提 前 做好流动 性安排 , 对资产进 行变现 以 应对可能 的赎回 。 在全部基 金份额 均 被赎回的 情形下 , 本 基金仍将 在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生 效并公告 后的下 一 个工作日 起, 进 入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同时 , 在此种 极 端情况下 , 所有 清 算费用将 由基金 管 理人代为 支付, 因 此即使是 在待分 配 财产为零 的情形 下 ,也不会 出现基 金 资产不足 以支付 清 算费用的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