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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天天利A(000475)

广发天天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天天利 货 币市场 基 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七年九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39 号文注册。本基金合同 于 2014 年1 月27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2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及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 58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60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61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6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7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8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9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92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6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10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10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7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21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32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34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5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36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 ” )以及《广发 天天 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 款类金融 机构。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外 汇 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4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5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6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3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44 、元 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 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实现收益 48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 日(含节假 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分 设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 51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7 52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 %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额类别 53 、E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54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 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5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金 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2 、偏离度 指 采 用 影 子 定 价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偏离程度, 等于 (NAVs-NAVa) / NAVa , 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 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 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 9.458 %和7.881 %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 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 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 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 副董事长 ,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9 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 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广 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 董事, 硕士, 副主任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副总 经理, 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 国制 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现任中华联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 兼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曾任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 总经理、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 副总 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 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10 董茂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 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博士生 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 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 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 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 监事, 硕 士, 高级涉外秘书, 现 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 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 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 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 监事, 硕 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 总经理, 学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 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兼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 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广 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 督察长, 博士。 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 副总经理 , 博士, 瑞元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 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 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高级工程师 。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 副总经理 , 硕士, 兼任广发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 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 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 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任爽,女,中国籍,经济学硕士,9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 书, 2008 年7 月至2012 年12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兼任交易员和研究员, 2012 年 12 月 12 日 起任广发 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0 日 起任广发理财 7 天债券 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0 月 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 12 月 27 日起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5 月30 日起任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广 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8 日起任广发聚泰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1 日起任广发稳鑫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16 日起任广发鑫益混合和广发鑫惠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2 日起任 广发鑫利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9 日起任广发安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谭昌杰,任职时间为 2014 年01 月 27 日至2015 年07 月23 日。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 士、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谢军 先生、 温秀 娟女 士、代 宇女士 和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助 理 韩 晟先 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 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3 (1 )严格遵守《基金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 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 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4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 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 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 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 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 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 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 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 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 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 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 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 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6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组 成部 分,秉 承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经 营”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穿 业务 各环 节,通 过风险 识别 与评 估、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 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会计 师事务 所开 展托 管业务 内部控 制审 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 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 告。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制 度完善 ,内 控措 施严密 ,能够 有效 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 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18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3)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7)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8)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2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9)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0 )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1 )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 )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3 )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4 )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5 )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22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6 )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18 )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23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19 ) (30)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20 )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21 ) (35)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24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22 ) (31)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3 )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4 )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25 )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6 )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7 )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8 )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26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9 )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0 )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1 )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27 公司网站:www.nesc.cn (32 )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3 )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4 )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5 )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28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36 )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7 ) 名称: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29 (39 )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0 )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1 )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42 )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30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43 )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44 )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45 )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46 )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3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47 )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8 )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49 )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32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0 )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51 )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2 )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33 (53 )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54 )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55 )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6 )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34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57 )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58 )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59 )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35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60 )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1 )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62 )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63 )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4 )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5 )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6 )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37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67 )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8 )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9 )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0 )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8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1 )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2 )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3 )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39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74 )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5 )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76 )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40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77 )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78 )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79 )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80 )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4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81 )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82 )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83 )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4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84 )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5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86 )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43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 网址:www.yilucaifu.com (87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88 )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89 )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44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90 )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91 )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92 )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45 (93 )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4 )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5 )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96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46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97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8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99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4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00)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01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2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3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4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4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05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06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49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07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08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09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0 (110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11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112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13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51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14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15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16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52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17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18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19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20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53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21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2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23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54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24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25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26)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27)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5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28)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9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30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56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31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57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 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58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一 、 基 金份 额 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 (申) 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B 类和E 类三类基金 份 额, 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 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分类、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中规定。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的E 类基金份额仅限定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投资者办理 具体业务时请遵循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 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 二 、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 务费率 0.25% 0.01% 0.25% 首次单笔 认 ( 申) 购最低 金 额 100 元 (直销柜台为 50,000 元) 500 万元 (直销柜台为 500 万元) 0.01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金 额 100 元 500 万元 0.01 元 单笔赎回 最低份 额 不设单笔 最低限 额 不设单笔 最低限 额 0.01 份 在销售机 构保留 的最低 份 额余额 0 份 500 万份 0 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 认( 申)购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限制 及规 则, 基金管 理人必 须至 少在 开始调 整之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1、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500万份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超 过500万份(含500万份) 59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 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 、基 金份额 分类 及规则 的调 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下: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 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0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3年11月13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3]1439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21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61 第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4 年 1 月27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2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63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到账时间可到 各销售 机构咨 询。 遇交 易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则 赎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划 往投 资者 账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已经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因 投资者 怠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各 项义务 ,致 使其 相关权 益受损 的, 基金 64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基金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网上交易系统每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基金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 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 2、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500 万元。 3、A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4、B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 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 万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 于 500 万份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 额。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 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但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 保基金 平稳运 作, 避免 诱发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应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上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对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费用另 有规 定的,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 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65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 额除 以 1.00 元 确定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人 部分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如其 未付收 益为 正或该 笔赎 回完成 后剩 余的基 金份 额按照 每份一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的 价值足 以弥 补其 累计至 该日的 未付 收益 负值时 ,赎回 金额 如下 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 部分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如其 该笔赎 回完 成后剩 余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份 一元 人民币 为基准 计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补 其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收 益负值 时, 则将 自动按 比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益: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人 在全 部赎回 本基 金余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自动将 投 资 人的未 付收 益一并 结算 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 额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6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67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发 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68 十 、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69 十三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持 较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创造稳 定的 、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大额 存单等)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研 究国 内外的 宏观 经济走 势、 货币政 策变 化趋势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上 ,分析 和判 断利 率走势 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并综 合考 虑各 类投资 品 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因 素很 多,影 响短 期利率 变动 的因素 更多 ,运行 方式 也更为 复杂 。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 中央银行、 财政部 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 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非常深 远。国 家宏 观经 济管理 部门尤 其是 中央 银行对 经济运 行形 势的 判断及 采取的 应对 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71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持 续跟 踪反映 国民 经济变 化的 宏观经 济指 标,对 国家 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的基 础上 ,根据 对投 资对象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的动态 考察 ,构建 合理期 限结构 的投 资组 合。从 组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构 来看, 一般 说来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将 适当缩 短组合 的平 均期 限;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将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范 围内适 当延长 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和品 种深 入分析 的基 础上, 进行 品种合 理配 置。当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可以增 加回 购资 产的比 重,适 度降 低债 券资产 的比重 ;预 期利 率下降 ,将降 低回 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大 额存 单是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对象, 因此 ,银行 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的 投资将 是本基 金关 注的 重点之 一。具 体而 言, 在组合 投资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在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的 基础上 ,尽 可能 的扩大 交易对 手方 的覆 盖范围 ,通过 对这 些银 行广泛 、耐心 而细 致的 询价, 挖掘出 利率 报价 较高的 多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 的投资 ,在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货币 市场的 各个 细分市 场进 行深入 研究 分析, 在严格 控制风 险和 保障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寻找 跨市 场 、跨期 限、 跨品 种的套 利投资 机会 ,以 期获得 更高的 收益 。当 然,由 于交易 机制 的限 制,目 前挖掘 套利 投资 机会的 投资方 法主 要是 用风险 相当, 但收 益更 高的品 种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种 ,或者 用收 益相 当,风 险较低 的品 种替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市 场基 金的重 要特 征之一 。在 日常的 投资 管理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会紧密 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建 72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将综 合平衡 基金 资产在 流动 性资产 和收 益性资 产之 间的配 置比 例,通 过现金 留存、 银行 定期 存款提 前支取 、持 有高 流动性 券种、 正向 回购 、降低 组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也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资 方法, 将回 购或 债券的 到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 73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存 放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同 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2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6) 外, 由于市 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74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 定位 为现金 管理 工具, 注重 基金资 产的 流动性 和安 全性, 因此 采用活 期存 款利率 (税后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活期存 款利 率由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如 果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 科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用 于本基 金时,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75 七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计 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组 合平均剩余存续期 限 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包 括现 金类资 产(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同业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 券、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 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 金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交收日 的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算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可 提前支 取且 没有 利息损 失的银 行存 款,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银行 通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 况除外 :允 许投 资的 可 变利率 或 浮 动利 率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下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允许 投资的 可变 利率 或浮动 利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债 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6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 期融资 券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天 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点 后四 舍五入 。如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点 后四 舍五入 。如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9月1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7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5,160,225,005.72 34.60 其中:债券 5,160,225,005.72 34.6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347,557,031.34 15.7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56,870,818.02 49.33 4 其他资产 50,314,991.17 0.34 5 合计 14,914,967,846.25 100.00 2 、 报 告期债 券回 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4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59,290,770.19 4.6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 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78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 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9.02 4.63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0.4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66.6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1.16 -


79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 天(含) 7.0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4.33 4.63 4 、 报 告期内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情况。 5 、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436,772,556.24 3.0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39,627,584.35 2.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9,627,584.35 2.3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383,824,865.13 30.77 8 其他 - - 9 合计 5,160,225,005.72 36.2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 、 报 告期末 按摊 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80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1 111799841 17 宁波银行 CD105 10,000,000.00 989,390,624.66 6.94 2 111799671 17 杭州银行 CD128 8,000,000.00 791,843,883.07 5.56 3 111799714 17 成都农商银行 CD013 4,000,000.00 395,852,578.95 2.78 4 111799771 17 张家口银行 CD021 4,000,000.00 395,842,203.44 2.78 5 111799930 17 盛京银行 CD124 4,000,000.00 395,754,719.19 2.78 6 111799722 17 贵阳银行 CD073 3,000,000.00 296,883,287.40 2.08 7 179929 17 贴现国债29 2,700,000.00 267,926,023.88 1.88 8 111720104 17 广发银行 CD104 2,000,000.00 198,022,322.74 1.39 9 111707141 17 招商银行 CD141 2,000,000.00 197,961,833.81 1.39 10 111799652 17 贵阳银行 CD072 2,000,000.00 197,928,213.36 1.39 7 、 “ 影子定 价” 与“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3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76%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97%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 的情况。 8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1 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9.1 基金计 价方 法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 价, 即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实 际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在 本 报告期 内没有 出现被 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1,401,987.31 4 应收申购款 28,913,003.8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0,314,991.17


8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7 年6 月30 日。 (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额 净值 收益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1.广发天天利货币A: 阶段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01.27- 2014.12.31 3.9941% 0.0054% 0.3251% 0.0000% 3.6690% 0.0054% 2015.01.01- 2015.12.31 3.6029% 0.0087% 0.3500% 0.0000% 3.2529% 0.0087% 2016.01.01- 2016.12.31 2.5205% 0.0027% 0.3510% 0.0000% 2.1695% 0.0027% 2017.01.01- 2017.06.30 1.8983% 0.0014% 0.1736% 0.0000% 1.7247% 0.001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12.5532% 0.0060% 1.1996% 0.0000% 11.3536% 0.0060% 2.广发天天利货币B: 阶段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1.27- 2014.12.31 4.2160% 0.0055% 0.3251% 0.0000% 3.8909% 0.0055% 2015.01.01- 2015.12.31 3.8515% 0.0087% 0.3500% 0.0000% 3.5015% 0.0087% 2016.01.01- 2016.12.31 2.7670% 0.0027% 0.3510% 0.0000% 2.4160% 0.0027% 2017.01.01- 2017.06.30 2.0189% 0.0014% 0.1736% 0.0000% 1.8453% 0.0014% 自基金合 同 生效起至 今 13.4699% 0.0060% 1.1996% 0.0000% 12.2703% 0.0060% 3.广发天天利货币E:


83 阶段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3.23- 2015.12.31 2.5082% 0.0088% 0.2723% 0.0000% 2.2359% 0.0088% 2016.01.01- 2016.12.31 2.5221% 0.0027% 0.3510% 0.0000% 2.1711% 0.0027% 2017.01.01- 2017.06.30 1.8991% 0.0014% 0.1736% 0.0000% 1.7255% 0.0014% 自基金合 同 生效起至 今 7.0894% 0.0057% 0.7968% 0.0000% 6.2926% 0.0057%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 二)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收益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4 年1 月27 日至2017 年 6 月30 日) 1、广发天天利货币A


84 2、广发天天利货币B 3、广发天天利货币E


85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 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8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影 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中 ,对 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估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金 资产价 值, 基金 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87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 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导 致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小数 点后 四位 或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88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89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0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日将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该收益 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 , 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并定期支付且结转 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通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收益支 付方 式为按 日支 付,对 于目 前暂不 支持 按日支 付的 销售机 构,仍 保留按 月支 付的 方式。 不论何 种支 付方 式,当 日收益 均参 与下 一日的 收益分 配。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 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 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 则为份额持有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 则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时期, 方为份额持有人增加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 投资者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 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 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基金 管理 人可酌 情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此 项调 整不 需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9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9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93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 费率。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 构,由 注册 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94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95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6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97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98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99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00 26、 当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基 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101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102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本 基金面 临的 主要风 险 基金在 投资 运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市 场风 险,也 包括 基金自 身的 管理风 险、技 术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金融 市场 的货币 工具 ,基金 收益 受货币 市场 流动性 及市 场利率 波动 的影响 较大, 一方面 ,货 币市 场利率 的波动 影响 基金 的再投 资收益 ,另 一方 面,在 为应付 基金 赎回 而卖出 证券的 情况 下, 证券交 易量不 足可 能使 基金 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而货币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也会影 响证券 公允 价值 的变动 及其交 易价 格的 波动,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因 此, 本基 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2、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103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 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5、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投 资管理 风险 : (1 )本基 金为货 币市 场基 金,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均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2) 选券方法、 选券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 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04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本基金 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 构及 部门担 保。 基金投 资者 自愿投 资于 本基金 ,须 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 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还通 过基 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 产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销 机构 担保 收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5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06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 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08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109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 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10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1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112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3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以 及对基 金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14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115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116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17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118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 机关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119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120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调 解途径 解决 ,如 经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2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办 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汇汇 款; 外汇兑 换;国 际结 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 据的承 兑和贴 现; 外汇借 款;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汇; 发行 和代 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信 用卡 的 发行 和代理 国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付 款;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贷 款; 122 国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可 的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9、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 整,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123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 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 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因发生巨 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不 得 投资于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投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融 资券 及短 期企业 债券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 124 产净值的10%;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 金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本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 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5) 、 (12) 、 (13 ) 外,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125 (三) 基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 形 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在 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在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无 正当 理 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126 (三)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并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127 基金管 理人以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存 款账户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和 使用 。在 上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需 的相 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用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 件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 128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各 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通 过每日 计算 收益并 分配 的方式 ,使 每份基 金份 额净值 始终 保持在 人民 币 1.00 元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并 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 或七日 年化收 益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三位以 内( 含第 三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误 。当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错误, 导致 129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行 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应 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130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将 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 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结 束后 131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如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职责 。基 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 行清算。


132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注 册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 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133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 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134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4 月1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7 年 4 月 19 日起 通过邮储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要 消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7 月2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起,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调整为暂停投资者单 日单账户通过申购合计超过 20,000,000 元 (不含) 的大额业务。 如 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 购本基金金额合计超过 20,000,000 元(不含),本基金注 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失败。


135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36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广发 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 《广 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 《广 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五 、法 律意见 书 六 、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 金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八 、中 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