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10 年 12 月 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医 疗保健 行
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0】1755 号 ) 和2010 年 12 月 20 日 《关
于 易 方达 医疗 保 健行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募 集时间 安 排的 确认 函 》 ( 基金 部函[2010]778
号)的 核准 ,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1 年1 月28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请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政府政 策变 化等 因素 带来 的行业 风险 以及 医
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整体 表现可 能较差 的 风险 ,基 金投资 回报 可能 低于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风险 ,
证 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量赎 回或 暴跌 导
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资 债券引 发的 信用 风
险等等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说明 书 已 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除 非 另有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7 月 28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2017 年 6 月 30 日 ,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 2017
年6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 基本 情况 ....................................................................................................... 15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 15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15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5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17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74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74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74
六、基金的募集 .................................................... 7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7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 77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7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78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78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78
(三) 申购 、赎 回的 时间 ....................................................................................... 78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78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79
II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79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80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81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82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82
(十一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 83
九、基金转换 ...................................................... 85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85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85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85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86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86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86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89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89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 ........................................................................ 89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冻结与解冻 .......................... 9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91
(一) 投资 目标 ....................................................................................................... 91
(二) 投资 范围 ....................................................................................................... 91
(三) 投资 理念 ....................................................................................................... 91
(四) 投资 策略 ....................................................................................................... 91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95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95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 95
(八) 投资 决策 流程 ............................................................................................... 95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 96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 97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 97
(十二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97
III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9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0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04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104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104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104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104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105
(一) 估值 目的 ......................................................................................................105
(二) 估值 日 ..........................................................................................................105
(三) 估值 对象 ......................................................................................................105
(四) 估值 方法 ......................................................................................................105
(五) 估值 程序 ......................................................................................................106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06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107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07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0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8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108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108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08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108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08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10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9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109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10
(三) 基金 税收 ...................................................................................................... 11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1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111
IV
(二) 基金 的审 计 .................................................................................................. 11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2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112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112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112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 112
(五) 定期 报告 ...................................................................................................... 112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113
(七) 公开 澄清 ...................................................................................................... 114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114
十九、风险揭示 ................................................... 115
(一) 市场 风险 ...................................................................................................... 115
(二)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15
(三) 流动 性风 险 .................................................................................................. 115
(四) 管理 风险 ...................................................................................................... 115
(五) 其他 风险 ...................................................................................................... 116
二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117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117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7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9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19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121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22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23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28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28
(七)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28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129
(九)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129
V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31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32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33
(四) 基金 财产 保 管 ..............................................................................................133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135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36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37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13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 交易 确认 服务 ...........................................................138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138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帐单服 务 .......................................................................138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38
(五) 资讯 服务 ......................................................................................................13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4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 式>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易方 达 医 疗保健 行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
公告》
托管协 议: 指《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修 订, 并于 同年 6 月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同 年8 月8 日起 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基 金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 》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日/天: 指公历 日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的 销售 网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招募说明 书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者申 购、赎回 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持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5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 电、电脑 系
统或数 据传输系统非正 常停止 以 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路3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 余 引先 生, 工商 管理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安 保 险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咨询 室 总经
理 助理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咨询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国 债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中 国平安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投 资部资 产配 置处 处长 、投 资部副 主任 、境 外
投 资部 主任 、投 资部 主任、 证券 投资 部主 任。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易 方
达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总裁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易 方达 国际 控
7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广东 金融 高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 任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执
行董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 广发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 力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董 事 。曾 任美 的 集团 空调事 业 部技
术 主管 、企 划经 理; 佛山顺 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政 总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销 中心 区域 经
理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长 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销 总监 ;广 东
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战略 总监 、副 总裁 ;盈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开 源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执行 副总 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盈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东 民营 投资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王 海 先生 ,经 济学 、工 商管 理 (国 际) 硕士 ,董 事。 曾 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 律顾
问 室科 员; 工商 银行 珠海分 行法 律顾 问室 办事 员、营 业部 计划 信贷 部信 贷员、 办公 室行 长
室 秘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主 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理 助理 兼法 律室 副主 任、资 产风 险管 理
部 副总 经理 兼法 律室 主任、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招商 银行 总行 法律 事务部 行员 ;工 商
银 行珠 海分 行资 产风 险部总 经理 兼特 殊资 产管 理部负 责人 、公 司业 务部 总经理 、副 行长 ;
工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总 经理; 工商 银行 韶 关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 现任 广东 粤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刘 韧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部 经 理助 理; 湘财 证 券 投资 银 行总
部 总经 理助 理; 财富 证券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五 矿二 十三 冶建 设集 团副总 经理 、党 委
委 员; 深圳 市中 金岭 南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广东 省
广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 资 本运 营部 部 长。 现任 东江 环保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朱征夫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 立董事 。 曾 任广 东经 济贸 易律师 事务 所金 融房 地产 部主任 ;
广 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产 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任 。现 任广 东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忻 榕 女士 ,工 商行 政管 理博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科 院 研究 生院 讲师 ;美 国加 州 高温
橡 胶公 司 市 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 大学 讲师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助 理教 授; 香港科 技大 学副 教
授;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瑞 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授 。
谭 劲 松先 生, 管理 学博 士( 会 计学 ), 独立 董事 。曾 任 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中 山大
学管理 学院 助教 、讲 师、 副教授 。现 任中 山大 学管 理学院 教授 。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拓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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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舫 金先 生 ,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广 州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 广 州中盈 (三 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现任 广州金 融控 股集 团
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及 董事长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金控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广 金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农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州 股权 投资行 业协 会法 人代 表。
廖 智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互 联网 金融 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 广东粤 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务 副总 裁 。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经 理助 理、
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市场 总监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马 骏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副 总 裁。 曾任 君 安证 券有限 公 司营
业 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员 ;易 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现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部总 经理 、总 裁
助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固定 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
事、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投资 者 (RQFII ) 业 务负 责人 、 证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
意见负 责人 员(RO) 、提 供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
员;中 债资 信评 估有 限责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 欣 荣先 生, 工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投资 管 理部
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公 募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总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 益投 资总 监、 基 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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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 席产 品官 。 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 际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理 主
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 基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席产 品官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另 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关 秀 霞女 士, 财务 硕士 、工 商 管理 硕士 ,首 席国 际业 务 官。 曾任 中国 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 计 师; 美国 道 富银 行波 士 顿 及亚 洲总 部 大中 华地 区 高 级副 总
裁 、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区行 长、 亚洲 区( 除日 本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美国 共同 基
金 业务 风险 经理 、公 司内部 审计 部高 级审 计师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首席 国际 业
务官。
高 松 凡先 生, 高 级管 理人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 (EMBA), 首 席养 老金 业 务官 。曾任 招 商银
行 总行 人事 部高 级经 理、企 业年 金中 心副 主任 ,浦东 发展 银行 总行 企业 年金部 总经 理, 长
江 养老 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总 监,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养老 金业务 官。
2、 基 金经 理
杨 桢 霄先 生, 理学 博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新 兴 成长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科讯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 医疗 保健行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8 月20 日起 任职 ),兼 行业 研究 员。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李 文健 先生 , 管理 时间 为 2011 年1 月28 日至 2015 年3 月
13 日 ;王 勇先 生, 管理 时 间为 2015 年2 月14 日至 2017 年 2 月 16 日。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 吴 欣荣 先生 、 冯波 先生、 孙松 先生、 宋 昆先生 、
付浩先 生、 陈皓 先生 。
吴欣荣 先生 ,同 上。
冯 波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员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 拓展
部 研究 员、 市场 拓展 部副经 理、 市场 部大 区销 售经理 、北 京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行 业
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研 究部 总经 理助 理、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易 方达 科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行 业领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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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孙 松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员、 集中 交易 室主 管 、集
中 交易 室经 理、 基金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兼任 行业研 究员 、机 构理 财部 总经理 助理 、机 构
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权 益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专 户投资 部总 经理 、养 老金 与专户 权益 投资 部
总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专 户投 资部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宋 昆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行业 研究 员、 公募 基金 投 资部
总 经理 助理 、公 募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公募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创新 驱动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总 经 理、 易方 达
科 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 达新 兴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易 方达 新常 态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付 浩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 司国 际金 融部 职员 ,深 圳 和君
创 业研 究咨 询有 限公 司管理 咨询 项目 经理 ,湖 南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 项目 经理, 融通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策划 部研究 员,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权益 投资 总部 副总经 理、 养老 金
与 专户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科
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科 翔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
陈 皓 先生 ,管 理学 硕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基 金 经理
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基金 投资 部基 金经 理助 理、投 资一 部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一部 副总 经
理 、易 方达 价值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一
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平 稳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科 翔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易方 达新 经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国 防军工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 达供给 改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4 、 上 述人 员
之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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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有
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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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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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 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部 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 的行
动指南 ;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 任 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 相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相 违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 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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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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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 金托管 部 门及主要 人员情 况
中 国 银行 托管 业 务部 设立于1998年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 大部 分员 工 具有 丰富的 银 行、
证 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的 员工 具有 硕
士 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为 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 服务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内 、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 为 国内 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社 保 基金 、保 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 机 构、 券
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计划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金 、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估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情 况
截至2017 年06月30日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611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574 只,QDII
基金37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足 了
不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业 前列 。
(四)托 管业务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 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 理 与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 全 面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 分,
秉 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念 ,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部
风 险控 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估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年 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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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 施严密 ,能 够有 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托 管人对 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 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 序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
相 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 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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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88 号金 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 机构(以 下 排序不分先后)
(1)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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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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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psbc.com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0
(10)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11)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成都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3) 大连 银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1
公司网 站:www.bankofdl.com
(14) 德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 站:www.dzbchina.com
(15)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佛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川
联系人 :谭 伟湛
罗 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96138
公司网 站:www.foshanbank.cn
(18) 福建 海峡 银行
22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晋安区 六一 北 路158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 行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公司网 站:www.fjhxbank.com
(19) 富阳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fyrcbk.com
(20) 广东 南粤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 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1818
公司网 站:www.gdnybank.com
(21) 广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2)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23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23)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4) 贵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易 鸿宇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033
公司网 站:http://www.96033.cn
(25)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吴 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26) 汉口 银行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24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徐 韬
电话:027-82656346
传真:027-826562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558
公司网 站: http://www.hkbchina.com
(27)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 站:www.urcb.com
(28)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9)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678064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5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30) 恒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开 平 路88 号 瀛通 绿地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李 胜贤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公司网 站:www.hfbank.com.cn
(31)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32)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 站:www.jlbank.com
(33) 嘉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昌 盛南 路 10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26
公司网 站:http://www.bojx.com
(34)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35)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6)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37)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陈 霞
27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公司网 站:www.jhccb.com.cn
(38) 锦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公司网 站:www.jinzhoubank.com
(39) 晋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www.jshbank.com
(40) 九台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 区 新华 大 街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公司网 站:http://www.jtnsh.com
(41) 昆仑 银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B 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28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公司网 站:www.klb.cn
(42)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公司网 站:www.ksrcb.com
(43)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qbank.com
(44) 临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临 海市 古城街 道巾 山中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临 海市 古城街 道巾 山中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宇
联系人 :王 艳
电话:0576-85317606
传真:0576-853175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 www.zjlhbank.com
(45) 龙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29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公司网 站:http://www.lj-bank.com
(46)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47) 鹿城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 站:http://www.lcrcbank.com/
(48)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49) 南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30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廖 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公司网 站:www.nanhaibank.com
(50) 南洋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00 号三 层、 六层 至九 层 (不含 六
层A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00 号三 层、 六层 至九 层 (不含 六
层A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孝周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21-38566500
传真:021-38566400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公司网 站: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51)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52) 宁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银川 市金 凤区 北京中 路 157 号
办公地 址: 银川 市金 凤区 北京中 路 157 号
法定代 表人 :道 月泓
联系人 :蒋 阳
电话:0951-5165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558 、0951-96558
公司网 站:http://www.bankofnx.com.cn
(53) 平安 银行
31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54)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高 天、 肖武 侠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55)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 站:www.qsbank.cc
(56)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57)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8) 瑞安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定表
联系人 :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59) 瑞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borf.cn
(60)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33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61)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62)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63) 四川 天府 银行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下 东大 街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樊 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 站:www.tf.cn
(64)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34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65)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66)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67)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68) 萧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萧山 区人 民 路258 号
35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公司网 站:http://www.zjxsbank.com/
(69) 新昌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夫
联系人 :陈 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传真:0575-8638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0575-86266928
公司网 站:http://xcbank.com
(70)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1)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hrcb.com
(72) 云南 红塔 银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36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公司网 站:www.ynhtbank.com
(73)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74) 浙江 泰隆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公司网 站:www.zjtlcb.com
(75)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沈 崟杰
电话:0571- 88261822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76) 郑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37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焦 明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67585 ( 河南) ,4000-967585 (全 国)
公司网 站:http://www.zzbank.cn/
(77)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78) 中国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慕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9)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80) 中原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38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 站:www.zybank.com.cn
(81)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82)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83)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84)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39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85)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86)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87)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0
(88)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联系电 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89) 长城 国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深 田 路46 号 深田 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邱 震
联系电 话:0592-2079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90)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91)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41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92)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28666
公司网 站:www.cczq.com
(93)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4)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95)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42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96)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7)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8)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99) 东海 证券
43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0)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101)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02)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王 松
联系电 话:010-665591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4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03)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104)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5)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06)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45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07)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08)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09) 国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一号 长 安兴 融 中心 4 号楼 2 层 国 融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董 晶姗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10) 国盛 证券
46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11)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2)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13)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7
(114)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15)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16)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7)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48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18)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19)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120)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1)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49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22)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23)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24)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25) 金元 证券
50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26)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郭 小璇
联系电 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27)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28) 联储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51
公司网 站: www.lczq.com
(129)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130)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31)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83367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32)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 话:021-38631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52
(133)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 话:010-58328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34)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35)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3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53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37)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8)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32300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39)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140) 万联 证券
54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41)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406168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
(142)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43)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5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44)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45)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6)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7)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56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8)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联系电 话:021-801085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49)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联系电 话:010-6481830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50)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1)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57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52) 中泰 证券
注 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53)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电话:024-23255256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www.iztzq.com
(154)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5)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58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6)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58)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59) 中原 证券
59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60)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61)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62)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18901806777
传真:021-20324155
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163) 大智 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64)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公司网 站:www.9ifund.com
(165)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张 敏圆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66)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61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 址:www.puyifund.com
(167)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168)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69)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70)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62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71)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72) 虹点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173) 弘业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公司网 站:www.ftol.com.cn
(174)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63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徐祥 龙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公司网 站:www.hsqh.net
(175)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hcjijin.com
(176)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177)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78) 金百 临
64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公司网 站:www.jsjbl.com
(179)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80)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1813
公司网 站:www.jfcta.com
(181)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 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65
公司网 站: www.vstonewealth.com
(182) 肯特 瑞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公司网 站:http://fund.jd.com/
(183)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站:www.leadfund.com.cn
(184)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185) 陆金 所资 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66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186)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7)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88) 钱景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89)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67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90)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www.shengshiview.com
(191)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192)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3)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68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94)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 站:http://jr.tuniu.com
(195) 万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196)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197) 新浪 仓石
6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98) 阳光 人寿 保险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联系人 :龙 尧
电话:010-59054007
传真:010-590537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0
公司网 站: http://fund.sinosig.com
(199)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200)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建 设广 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 表人 :郭 海霞
联系人 :刘 娜
70
电话:0755-82724143
传真:0755-886015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 站:www.yitfund.com
(201)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202)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203)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204) 增财 基金
7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205)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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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朝阳 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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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中国 国际 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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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中经 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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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中期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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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中信 建投 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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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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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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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层
73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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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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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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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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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众禄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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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3322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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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众升 财富
7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联系人 :廖 海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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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周祎
76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0]1755 号 )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 合型基金 。 基金 的 存 续期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1 年1 月4 日至 2011 年 1 月26 日。 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77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人 或者 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连 续六 十个 工
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78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二)申 购、赎 回 的场所
1.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网上 交易 系统 ;
2.各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开办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电 子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 购、赎 回 的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3 月28 日 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它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原 则视 情
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在 实施 日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公告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四)申 购、赎 回 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 指定 赎回 外 , 基 金管 理人按 “ 先进 先出 ” 的原 则, 对该
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确 认的 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但 必须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在 新的 原则 实施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79
( 五)申 购、赎 回 的程序
1、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包 括该 日)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 六)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通过 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 追 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币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单笔 赎回 或转换 不得 少 于 10 份(如该 账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该 基金 余额不 足 10 份 ,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份 额) ;若
80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该 基金 余额不 足 10 份时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 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需 同时 遵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申购 、 赎回 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生 效前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七)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如 下表 所示 :
1、申 购费 率为 :
本 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 此之 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特 定 投资 群体 指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 老保 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 企业
年 金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基 金 。 如 将来 出现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
住 房公 积金 、享 受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 元)(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 <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万 0.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 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N (天 )
赎回费 率
0<N≤364 0.5%
365 ≤N ≤729 0.25%
81
N≥730 0%
3、其 他说 明: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所 对
应的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
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 八)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举例说 明:
(1) 某投 资者 (其 他投 资 者)的 申购 情形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2) 某投 资人 (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 购本 基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的申 购 情形 :
某投资 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中 心申 购本 基金 的特定 投资 群体 )投 资 5 万元申 购
本基金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15%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1+0.15% )=49925.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925.11=74.89 元
申购份 额=49925.11 ÷1.050=47547.72 份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四 舍五 入,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二位 ;申 购份 数采取 四舍 五
82
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二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
产所有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入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4 、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不 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 九)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 开放 日中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 后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超 过上 一日 基
83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的 比 例,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
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
价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予以 上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延 缓
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十一 )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 暂停赎 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的情形
及处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间 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数 笔申 购;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
户。 发生 上述 (1 ) 到 (4 ) 项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法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84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间 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已 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部 分在 后
续工作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放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关 规定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前在 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 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 暂
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或 其他 相关 规
定 提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85
九、基金 转换
(一) 基金转换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1 年3 月28 日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原则 视
情况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关 规定 在实 施日 前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金转换的原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 投 资者 可以 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费
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2、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销售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时 ,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 即 份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 额注
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调 整 生效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三)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86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 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况 。
(四)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另 一 只基 金,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 申请
不得少 于 10 份( 如该 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余 额不 足 1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或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转换 导致 投资 者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基金 转换 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 应 在 调整
生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 基金转换费率
基 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定 的比 例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具体 实施 办法 和转换 费率 详见 相
关公告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为 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上述 费率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六)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 算方式
计 算公 式:
A=[B ×C ×(1-D) /(1+G )+F ]/E
H= B ×C× D
J= [B ×C ×(1-D)/(1+G)] ×G
其中 ,A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C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D 为转 出基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对应的 申购 补差 费率;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87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转 出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 仅限 转出
基 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
金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龙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天 天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 或者 短期理 财基 金转 出
时 对应 的累 计未 付收 益( 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易 方达双 月利 理财 债
券型基 金和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 ;H为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J 为申 购 补差 费。
说明:
1、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 转 入基 金时, 从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换 时 ,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 购补 差
费 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差额 进行 补差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
每次转 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并 见相关 公告 。
3、 转 出基 金时 , 如 涉及 的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收 取的赎 回
费 按照 各基 金 的 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 方 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混合 型基 金至易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份额 ,转 出基 金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转入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20 元 ,假 设该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0.5% ,则 可获 得转 入基 金的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差 费= (转 换金额 —转 出 基金 赎回 费 ) ×申购 补 差 费率 ÷( 1+ 申购 补差 费 率)
=(11,000.00-55.00 )×0.5% ÷(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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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 方
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精 选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价 值
成 长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科 讯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中 小盘 混
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汇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翔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合 型
基金、 易方 达沪 深 300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深证 100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 上证中 盘 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 达安心 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创 业板 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 双 债增强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纯债 债券 型
基金、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 化增强 基金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信用 债债 券
型 基金 、易 方达 裕丰 回报债 券型 基金 、易 方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投 资级 信
用 债债 券型 基金 、易 方达新 兴成 长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裕 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混 合型 发起 式
基 金、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易 方达 双月利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 财富 快线 货
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纯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
达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增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 金融 ETF 联接
基 金、 易方 达创 新驱 动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经济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易方 达裕 如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收益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改革 红利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常 态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利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鑫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丝
路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安心 回馈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新享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新益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 达国 防军 工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 达瑞 享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景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恒 久添 利 1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裕 祥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财 混合 型
基金、 易方 达黄 金 ETF 联 接基金 、易 方达 富惠 纯债 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 瑞选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裕景 添利6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 中债7-10 年 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型 基金 、
易 方达 信息 产业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丰和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科
瑞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天天 发货 币型 基金 、易 方达供 给改 革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瑞 通混 合
型 基金 、易 方达 瑞程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安盈 回报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瑞弘混 合 型 基金 、
易方达 丰惠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深证 成指 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掌 柜季 季盈 理财债 券型 基
金、易 方达 环保 主题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 中债 3-5 年期国 债指 数 时 ,转 入份 额的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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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 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八) 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 回
当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 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 例确 认( 另有 公告 的除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
不予以 顺延 。
(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转 换申 请的 情况。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到 6 项暂 停基金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刊登 相关 公告 。
90
十、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及冻结与 解冻
(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 制 执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资 料。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两个月 内 办 理 ; 申 请人 按 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其业 务规 则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91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医 疗保 健行 业 股票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期 货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在 创业 板市场 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及创业 板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债券 。
本 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 续后 ,还 可以 投资 于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60% —95% ,现 金以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
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上海 申银 万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
司(以 下简 称“ 申万 研究 ” )界定 的医 药生 物行 业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5% 。
( 三)投 资理念
本 基 金通 过投 资具 有较 强竞 争 优势 的医 疗保 健行 业上 市 公司 ,把 握中 国医 疗保 健 行业
发展中 的投 资机 会,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四)投 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基 于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 的宏 观及 市场 分析 ,确 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货 币 市场
工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追 求更 高收 益, 回避 市场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金 主 要考虑 : (1) 宏观 经济 指 标, 包括 GDP 增长 率、 工 业增加 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 变化 、 进 出口 贸易 数据 、 金融 政策等 , 以判 断经 济波 动 对市场 的影 响;
(2) 微 观经 济指 标, 包 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盈 利预 期; (3 ) 市 场方面 指标 ,
包 括股 票及 债券 市场 的涨跌 及预 期收 益率 、市 场整体 估值 水平 及与 国外 市场的 比较 、市 场
资 金供 求关 系及 其变 化; (4 ) 政策 因素, 与证 券市 场密 切相 关的 各种 政策 出台对 市场 的影
响等。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的 界定
本 基 金所 指的 医疗 保健 行业 由 从事 医疗 保健 相关 产品 或 服务 研发 、生 产或 销售 的 公司
92
组 成, 包括 化学 制药 行业、 中药 行业 、生 物制 品行业 、医 药商 业行 业、 医疗器 械行 业和 医
疗服务 行业 。
本基金 进行 医疗 保健 行业 上市公 司分 类方 法为 :1 ) 考虑上 市公 司最 近 2 年 的 主营业 务
收 入和 主营 业务 利润 的构成 ,当 某一 行业 的主 营业务 收入 和主 营业 务利 润占该 公司 主营 业
务收入 和主 营业 务利 润的 比例均 超 过50 %时, 直接 归入该 行业;2) 当 主营 业 务收入 和主 营
业务利 润比 例不 一致 时, 以利润 指标 为准 , 但 适当 考虑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和市 场看法 ;3)当
多 个行 业的 收入 和利 润均较 为接 近时 ,考 虑该 公司的 发展 规划 及控 股公 司的背 景情 况;4 )
当 多个 行业 的收 入和 利润均 较为 接近 且没 有明 显的发 展规 划和 控股 公司 的背景 时, 归入 综
合 类;5 )当上 市公 司的 投资 收益 超过 主营 业务 利润时 ,考 虑该 投资 收益 来源的 行业 背景 ,
如 集中 地来 自于 某一 个行业 ,则 归入 该行 业; 如果不 是集 中地 来自 于某 一个行 业, 则考 虑
该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和 控股公 司的 背景 ,如 果没 有明显 的发 展规 划和 控股 公司的 背景 时, 归
入综合 类。
本 基 金采 取的 对医 疗保 健行 业 及股 票的 划分 方法 与申 万 研究 医 药 生物 行业 的划 分 方法
相 同, 为方 便投 资者 了解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方 向,本 基金 规定 ,投 资于 申万研 究界 定的 医
药生物 行业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85% 。
如 果 申万 研究 调整 或停 止行 业 分类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更适 当的 医疗 保健 行 业划
分标准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对 医疗 保健 行业 的界 定方 法 进行 变更 并及时 公告 。
如 因 基金 管理 人界 定医 疗保 健 行业 的方 法调 整或 者上 市 公司 经营 发生 变化 等, 本 基金
持有申 万研 究界 定的 医药 生物行 业股 票的 比例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85% , 本基 金将 在 三十 个交 易
日之 内 进行 调整 。
(2) 行业 配置 策略
医 疗 保健 行业 根据 所提 供的 产 品与 服务 类别 不同 ,可 划 分为 不同 的细 分子 行业 。 本基
金将综 合考 虑以 下因 素, 进行股 票资 产在 各细 分子 行业间 的配 置。
1)经 济因 素
医 疗 保健 行业 各细 分子 行业 受 宏观 经济 形势 影响 ,在 经 济周 期各 个阶 段的 表现 不 同,
预期收 益率 存在 较大 差异 。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 经济 周期各 个阶 段预 期收 益率 较高的 子行 业 。
2)社 会因 素和 政策 因素
医 疗 保健 行业 受社 会因 素和 政 策因 素影 响。 社会 因素 包 括人 口因 素、 消费 习惯 等 ;政
策 因素 包括 政府 产业 政策、 行业 管理 政策 等。 社会因 素和 政策 因素 对医 疗保健 行业 各细 分
子 行业 的影 响程 度不 同。本 基金 将动 态关 注社 会因素 影响 和政 府政 策变 化趋 势 ,超 配受 惠
于社会 因素 和政 府政 策变 化的子 行业 。
3)市 场需 求趋 势
医 疗 保健 行业 各细 分子 行业 市 场需 求的 变化 趋势 不同 , 有的 表现 为刚 性需 求, 有 的呈
93
现 较大 弹性 ,导 致不 同子行 业成 长性 出现 差异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市场 需求稳 定或 保持 较
高增长 的细 分子 行业 。
4)行 业竞 争格 局
医 疗 保健 行业 各细 分子 行业 内 部的 竞争 格局 不同 ,行 业 利润 率存 在较 大差 异。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行业 进入 壁垒 较高、 利润 率稳 定或 保持 增长的 行业 。
5)技 术水 平及 其发 展趋 势
技 术 进步 情况 影响 医疗 保健 行 业的 长期 生命 力。 医疗 保 健行 业技 术进 步情 况受 市 场需
求 、产 业政 策及 国际 化程度 等因 素影 响。 本基 金将关 注医 疗保 健行 业各 细分子 行业 的技 术
水平变 化及 其发 展趋 势, 重点投 资整 体技 术水 平提 高较快 且发 展趋 势良 好的 子行业 。
(3) 个股 选择 策略
在 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 主要 通过 考虑 以下 因素 对 医疗 保健 行业 上市 公司 的 投资
价值进 行综 合评 估。 在此 基础上 ,本 基金 将精 选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1)产 品的 竞争 优势
公司由 于品 牌、 技术、 营 销、 专 利等 因素, 其产 品 在细分 子行 业具 有显 著的 竞争优 势,
而且该 优势 能够 在未 来较 长时间 内继 续保 持。
2)产 品的 生命 周期
医 疗 保健 行业 产品 的生 命周 期 一般 包括 导入 期、 成长 期 、成 熟期 和衰 退期 。产 品 处于
成长期 或成 熟期 的公 司将 是本基 金的 投资 重点 。
3)销 售能 力
公 司 已建 立完 善的 营销 体系 , 能够 最大 限度 地利 用销 售 资源 ,整 体销 售能 力较 强 ,市
场 占有 率较 高。 较强 的销售 能力 不仅 有助 于增 强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而且 有助于 延长 产品 的
生命周 期。
4)管 理能 力
公 司 已建 立高 效的 管理 团队 , 管理 能力 较强 ,在 战略 管 理、 生产 管理 、质 量管 理 、技
术管理 、成 本管 理、 营销 管理等 方面 具有 竞争 对手 无法比 拟的 优势 。
5)研 发能 力
公 司 研发 能力 较强 、对 市场 需 求变 化反 应迅 速, 不仅 能 够根 据市 场需 求变 化对 老 产品
进行快 速改 进, 而且 能够 不断仿 制或 自主 开发 新产 品。
6)成 长潜 力
公 司 成长 性强 ,预 期营 业收 入 增长 率或 利润 增长 率高 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且 具有 可 持续
性。
7)盈 利能 力
公 司 盈利 能力 强, 预期 营业 利 润率 或净 资产 收益 率高 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且 未来 提 升潜
94
力较大 。
8)财 务结 构
公司资 产负 债 结 构相 对合 理,财 务风 险较 小。
9)法 人治 理结 构
公 司 已建 立起 完善 的法 人治 理 结构 ,经 营活 动高 效、 有 序。 公司 管理 层稳 定, 且 关心
股东利 益。
(4) 估值 水平 分析
在 精 选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的 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备 选股 票进 行估 值分 析, 采 用的
估值方 法包 括市 盈率 法 (P/E ) 、 市净 率法 (P/B ) 、 市 盈率- 长期 成长 法 (PEG ) 、 企 业价 值/
销售收 入(EV/SALES) 、 企 业价值/息 税折 旧摊 销前 利 润法 (EV/EBITDA ) 、 自 由 现金流 贴现 模
型(FCFF 、FCFE )或 股利 贴现模 型(DDM )等 。
通过估 值水 平分 析, 基金 管理人 将发 掘出 价值 被低 估或估 值合 理的 股票 。
(5)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 整
本 基 金将 根据 对医 疗保 健行 业 各细 分子 行业 的综 合分 析 ,确 定各 细分 子行 业的 资 产配
置 比例 。在 各细 分子 行业中 ,本 基金 将选 择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且估 值具 有吸引 力的 上市 公
司 进行 投资 。当 各细 分子行 业与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股票 的估 值水 平出 现较大 变化 时, 本
基金将 对股 票组 合适 时进 行调整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 债 券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将 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 券种 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投 资管 理 。在
类 属配 置层 次, 结合 对宏观 经济 、市 场利 率、 供求变 化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根 据交 易所 市
场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 化配置 和调 整,
确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 券 种选 择上 ,本 基金 以长 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 合经 济变 化趋 势、 货币 政 策及
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平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因 素, 合理 运用 投资 管理策 略, 实施 积
极主动 的债 券投 资管 理。
随 着 国内 债券 市场 的深 入发 展 和结 构性 变迁 ,更 多债 券 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 债券
投 资盈 利模 式, 本基 金会密 切跟 踪市 场动 态变 化,选 择合 适的 介入 机会 ,谋求 高于 市场 平
均水平 的投 资回 报。
4、 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可 以 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 但 必须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本
基金将 根据 对现 货和 期货 市场的 分析 , 采 取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股指期 货的 具体 投资 策略 包括: (1) 对 冲投 资组 合 的系统 性风 险; (2) 有 效 管理现 金流 量、
降低建 仓或 调仓 过程 中的 冲击成 本等 。
95
本 基 金将 关注 国内 其他 金融 衍 生产 品的 推出 情况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 金投
资 该衍 生工 具, 本基 金将制 定与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在 充分评 估衍 生产 品
的风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 谨慎地 进行 投资 。
权 证 为本 基金 辅助 性投 资工 具 。权 证的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 下 跌风
险、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申万医 药生 物行业 指 数收 益率×80%+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20%
本 基 金股 票部 分主 要投 资于 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 申万 医 药生 物 行业 指 数对 医疗 保 健行
业 股票 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固定收 益部 分的 业
绩 比较 基准 则采 用了 市场上 通用 的中 债总 指数 。此外 ,本 基金 还按 照预 期的大 类资 产平 均
配置比 例设 置了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权重 。
如 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计算 编 制该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或 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 市场
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为 混合 基金 , 理 论上 其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债 券基金 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 股票
基金 。 同时 ,本 基金 为行业 基金 ,在 享受 医疗 保健行 业收 益的 同时 ,也 必须承 担单 一行 业
带来的 风险 。
( 七)投 资决策 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2、 政 治形 势、 政策 趋势 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3、 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
4、 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 八)投 资决策 流 程
1、 资 产配 置决 策
基金经 理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按 制度 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2、 类 别资 产投 资决 策
基 金 经理 根据 前述 各类 资产 的 投资 策略 ,分 别进 行股 票 、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资产
类别的 投资 决策 。
(1) 股票 投资 决策
1) 基金 经理 对影 响医 疗保 健行业 各子 行业 的因 素进 行综合 分析 , 确定 并调 整 各子行 业
96
资产配 置比 例;
2) 基金 经理 从医 疗保 健行 业各子 行业 中选 择具 有较 强竞争 优势 且估 值具 有吸 引力的 上
市公司 进行 投资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各子 行业 及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变 化 、 股票估 值水 平变 化以 及对 组合风 险
的评估 ,持 续地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调整 。
(2) 债券 及货 币市 场工 具 的投资 决策
基 金 经理 根据 宏观 研究 员及 债 券研 究员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结 合自 身的 分析 判断 , 选择
具体的 债券 (含 可转 债)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品种 构造 投资组 合。
( 九)投 资禁止 行 为与限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97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3、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 约定的 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程 序后 ,本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限 制规 定。
(十)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十一) 基金管 理 人代表基 金 行使 股 东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二) 基 金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98
(十 三)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 告的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2017 年4月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755,496,657.38 91.41
其中: 股票 1,755,496,657.38 91.4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9,699,000.00 3.63
其中: 债券 69,699,000.00 3.6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3,560,076.59 4.87
7 其他资 产 1,692,759.03 0.09
8 合计 1,920,448,493.0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9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26,344,130.10 79.8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8,778.24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9,144,914.09 8.3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187,943.49 0.0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69,773,251.84 3.65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55,496,657.38 91.8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019 亿帆医 药 10,736,897 179,091,441.96 9.37
2 002262 恩华药 业 9,552,527 144,529,733.51 7.56
3 600062 华润双 鹤 4,804,986 131,800,765.98 6.90
4 600196 复星医 药 3,943,305 122,203,021.95 6.40
5 600276 恒瑞医 药 2,018,115 102,096,437.85 5.34
6 000661 长春高 新 744,638 96,140,212.18 5.03
7 000513 丽珠集 团 1,382,440 94,144,164.00 4.93
8 000999 华润三 九 2,589,434 82,214,529.50 4.30
9 600056 中国医 药 3,047,410 79,080,289.50 4.14
10 600518 康美药 业 3,430,064 74,569,591.36 3.90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100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9,699,000.00 3.6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9,699,000.00 3.6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9,699,000.00 3.65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70204 17 国开 04 700,000 69,699,000.00 3.65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101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7,024.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96,184.11
5 应收申 购款 539,550.7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92,759.0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02
十二、基 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为2011 年1 月28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13.70% 0.79% -17.34% 1.10% 3.64% -0.3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10.89% 1.24% 6.64% 1.16% 4.25% 0.0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4.48% 1.43% 28.19% 1.21% 6.29% 0.2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2.02% 1.12% 14.31% 0.92% -16.33% 0.2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34.26% 2.97% 46.25% 2.14% -11.99% 0.8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24.69% 1.80% -11.13% 1.39% -13.56% 0.4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12.47% 0.71% -0.42% 0.57% 12.89% 0.1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7 年 6 月
43.40% 1.66% 65.65% 1.34% -22.25% 0.32%
103
30 日
104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本 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金 账 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独 立。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及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105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 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金 融 资产 和金 融负 债的 公允 价 值。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 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 但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 所采用 的净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了 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交易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106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价 格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期 货合 约以 结算 价格 估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107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申 购、
赎回开 始前 为每 周 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八)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1、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 (含 第三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7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108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 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1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收 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基金 管理人 的相 关
业务规 则执 行 。
109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的费 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按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人 。
(2)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 管人 。
(3) 本条 第1 款第(3) 至第(8)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110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协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 基金 托管 费,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 本基 金申 购费 、 赎 回费 、 转 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 方式请 详
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中的 “ (七) 申购 、赎 回的费率 ” 、 “ (八 )
申购份 额 、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式 ” 和 “ 九 、 基 金的 转 换” 中的 “ (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 “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相关 规定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 赎 回和转 换 的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我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 上述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上述费 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111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 金 的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112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一)基 金招募 说 明书、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二)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定 期报告
基 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相关 内
容 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及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113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临 时报告 与 公告
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 包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14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公 开澄清
在 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115
十九、风 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
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 而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 产 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 直接 影
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和 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业 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 购 买力 风险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 能因为 通
货膨胀 因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 益下降 。
(二)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首先, 本基 金为 混合 基金, 股票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 60%, 受股票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影 响较大 。
其 次, 由于 本基 金为 行业基 金, 股票 资产 主要 投资于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本基 金须 承受 政
府 政策 变化 等影 响医 疗保健 行业 的因 素带 来的 行业风 险。 当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整体 表现 较
差 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可能 低于 主要 投资 对象非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的基金 。最 后, 如
果管理 人判 断失 误, 本基 金投资 回报 可能 低于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 两方 面: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 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 行组
合 调整 时, 可能 由于 市场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而无 法按预 期的 价格 将股 票或 债券买 进或 卖出 ;
二 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被迫 在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
售股票 或债 券。 两者 均可 能使基 金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管 理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影 响
116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五)其 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服务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 代理 商违约 、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117
二 十、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或 属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情 形 ,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118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最 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 保 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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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基 金合 同的情
况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以 及采 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确
定有关 费率 ;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20
(1 )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 同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基
121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22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19 )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123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降低 赎 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5)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 基 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124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本 条中 “以 上” 均包 括本数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7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 会 议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2)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 会 议通 知还 应载 明具 体 通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
地址等 内容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作 为监 督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125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作
为 监督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作 为监 督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
票和表 决效力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1)现 场开 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2) 通讯 开会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 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代 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至
126
少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 并 由召集 人审 核后 公告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A.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不
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 于
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代 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 会的 代 表。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 形 成大 会决 议。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知 中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
止 日期 后第 二个 工作 日在大 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不 影响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的
有效 性 。
8、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 别决 议
对 于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或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 当经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一 般决 议
127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9、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理人 对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指定 的两 名计票员 在 监督 人 授 权代 表的 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效力。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 基金 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表决通 过
的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事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 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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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自 表 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或 属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情 形,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七)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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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最 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 保 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八)争 议的处 理 和适用的 法律
1、 基 金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基金合 同 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九)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基 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130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131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
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依 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32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上海
申 银万 国证 券研 究所 有限公 司界 定的 医药 生物 行业股 票库 、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
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
(4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
由 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用 等 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评 估, 控
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确 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体 的交 易中 ,
应 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交 易方 式。 由 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据 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1 、2 款的 监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133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规
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1、 在 本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 行
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 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
134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
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
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 基金 管
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户 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
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人 给予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所 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 资
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
行。
135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按 照有 关规 定办 理;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 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结 束
后 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
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136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 ( 含第 三位 ) 内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 理。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或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 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年 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37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协 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更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138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投资 交易确 认 服务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易
记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 单 。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交易 记录查 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对帐 单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向本 公 司定 制纸 质、 电子 或短 信 形式 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相关公 告。
( 五)资 讯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 资 者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 息 ,
或 反 馈投 资过 程 中需 要投诉 与 建议 的情 况 ,可 拨打如 下 电话 :4008818088 (免 长 途话 费 ) 。
投 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准 确理 解本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 《基 金合 同》 的具体 内容 ,也 可
拨打上 述电 话详 询。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39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江 山欧 派门业 股份 有限 公
司首次 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2017/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2017/2/9
易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2017/2/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2/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肯 特瑞 为销 售
机构、 参加 肯特 瑞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3/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拉 芳家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首
次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2017/3/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龙 江银 行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龙 江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7/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7/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广 东三 雄极光 照明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7/3/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广 东南 粤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 参加 广东 南粤 银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3/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朝 阳永 续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朝 阳永 续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3/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上 海华 测导航 技术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7/3/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招 商证 券定 期 2017/3/20
140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信期 货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3/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信证 券( 山
东)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3/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华 龙证 券定 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宜 信普 泽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江 苏美 思德化 学股 份有 限
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A 股的 公告
2017/3/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济 安财 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3/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个人电 子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泛 华普 益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4/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广 东凯 普生物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7/4/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广 发证 券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4/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瑞 安农 商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 参加 瑞安 农商 银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4/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7/4/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周 大生 珠宝股 份有 限公 司
首次公 开发 行A 股的 公告
2017/4/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 2017/4/22
141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深 圳市 超频三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7/4/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深 圳新 兰德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5/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证金 牛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5/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7/5/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银 行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5/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财 通证 券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5/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川 财证 券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5/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厦 门延 江新材 料股 份有 限
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A 股的 公告
2017/5/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南 京华 脉科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首次 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2017/5/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江 苏银 行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6/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中银 国际 证券 开通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参加 中银国 际证 券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7/6/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广 州酒 家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首次 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2017/6/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杭 州沪 宁电梯 部件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7/6/23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7/6/23
14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佛 山农 商银 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6/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广 东南 粤银 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7/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7/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网 上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7/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蚂 蚁基 金转 换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7/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联 储证 券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联 储证 券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7/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泰证 券网 上
渠道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7/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华 西证 券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7/28
注 : 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143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144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医疗保 健行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9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