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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利宝货币A(004214)

鑫利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方正富邦 鑫利 宝 货 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方 正 富邦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浙商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九月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1 重 要 提 示 方正富邦鑫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6】317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1 月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 的利率调整和 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低预期 风险、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 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7 月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未经审计)。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2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管 理 人 ................................................................................................................................ 7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 16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0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 募 集 .............................................................................................................................. 24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25 第 八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26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 36 第 十 部 分、 基 金的 业 绩 .............................................................................................................................. 49 第 十 一 部分 、 基金 的 财产 .......................................................................................................................... 50 第 十 二 部分 、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51 第 十 三 部分 、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55 第 十 四 部分 、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 57 第 十 五 部分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59 第 十 六 部分 、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60 第 十 七 部分 、 风险 揭 示 .............................................................................................................................. 67 第 十 八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1 第 十 九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73 第 二 十 部分 、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97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 113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115 第 二 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116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17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第 一部分 、绪言 《方正富邦鑫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根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方正富邦 鑫 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方正富邦鑫利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 根 据 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 资 者 取 得 依 基 金 合 同 所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但 是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 方正富邦鑫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方正富邦鑫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方 正富邦 鑫利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方 正富 邦 鑫利 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方 正富 邦 鑫利 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方正 富邦 鑫 利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注册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 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方正富 邦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3、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 金份 额分 类: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额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5、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6、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47、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48、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B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费用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2、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 53、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4、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 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 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设立日期:2011 年7 月8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828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戴兴卓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 董事长, 硕士。 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 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 泰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 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 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 、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执行委员会 副主任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史 纲 先生 , 董事 , 博士。 曾 任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 总经 理 、台 湾 中 央大学教授 , 台湾国际证券副总经理 , 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 , 富邦综 合证券(股)公司顾问 ,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代 理董事长、副董事长 ,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Fubon Securities(BVI)Ltd 董事 ,富 邦金 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财 富管 理事业 群 功能 性 主管。 现任 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 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胡德兴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襄理、 副理, 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摩根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协理、 副总经理, 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富邦证 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长桥先生, 董事,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 曾任 IBM 公司企业咨询顾问主 管, 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 副总经理、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零售与互联 网金融部总经理 (兼) 、 公 司助理总裁, 分管财富管理业务、 投资顾问业务、 零 售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等。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总经理。 査竞传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注册 律师。曾任美国Finley,Kumble,Wagner,Manley,Underberg & Casey 律师助理、 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台北分所合伙人、 台湾国民大 会代表 (侨选) 代表、 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上海邦信阳律 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资深顾问、 吉富中国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 金会监事 、厦门银行外部监事 ,美国STR Holding Inc.(NYSE:STRI) 独立董事。 现任香港京山华一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台湾 北极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茜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CPA。 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 京都会 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达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中旅饭店总公司财务总监, 港中旅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中国旅行社总社 (北京) 有限 公司副总裁 、 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总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裁 、 中国旅行社总社监审室副总经理, 北大资源 (控股) 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现 任 农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赵天庆先生, 独立董事, 律师。 曾任北京无线电仪器二厂技术员、 中国电子 显示仪 器厂法 律顾 问/ 科长、 北京牡 丹电 子集 团法规 处干部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新 闻出版署中新会计师事务所副处长、 法律顾问、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律师。 现任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 争议预防调解中心主任、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中介服务业分会会长、 北京市海淀 区工商联常委、 北京市海淀区 律师协会副会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证券与金融专 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 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劵专业委员会委员、 民革北京市委法律志愿者联谊会副主任、 民革海淀区工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民 革海淀区律师联谊会副会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 部长、 资深副总经理、 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 董事,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 雍苹女士, 监事, 硕士。 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 方正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兼) 、 行政负责人, 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 MSC 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 北京理想产业发展 (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 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 行政人事专员、 人事主管、 战略 经理。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负责人。 曾荣女士, 职工监事。 曾任恒泰证券并购部职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部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专户部特定资产业务 组组长兼专户 投资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吴辉先生, 总经理代履职人, 硕士。 曾任 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郑州亚龙湾 证券营业部综合部职员、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营销部总监、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 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公司总经理代履职人 。 曹磊先生, 督察长, 学士。 曾任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 泰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 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 务总 监、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 总监、 副总经 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董事、 执行董事;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经济学硕士,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于包商银行债 券投资 部担任执行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至2015 年3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部担任拟任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起,任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职务, 2017 年1 月起,任本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吴辉先生,总经理代履职人。 委员: 沈毅先生,基金投资部兼研究部 总监兼基金经理; 巩显峰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兼基金经理; 黎司晨女士,交易部助理总监(主持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 8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 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 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威性原 则:公 司颁布实施的 各项制度 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是 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 )全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渗透到 公司的决 策、执行、监 督和反馈 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 制盲点的存在。 (3 )有效性原 则:各 项内控制度必 须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 ,不得与 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 相互制 约原则:要作 到公司决 策、执行、监 督体系的 独立和 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 生。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公 司 树 立 “ 内控优先 ” 的 思 想 。 在 发 生 机 构 调 整 、 新 业 务 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 时 ,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和其他资产的 运作严格 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 挥各部门 及广大员工的 工作积极 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2 、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 )公司管理 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的风险管 理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 公 司 逐 步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 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3 )公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充分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 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4 )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 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 业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 在上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 息沟通制 度,相关部门 和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 和监察 稽核部独立于 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公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 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 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 )公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 公司 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 层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 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实行董 事会领 导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 门、各级 分支机 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 )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 理程序遵从公 司制定的 操作规程,经 办人员的 每一项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 )公司重大业 务的授 权采取书面形 式,授权 书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对授权 的实施 情况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 反馈机制,对 已不适用 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8 )公司建立 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 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 位职责, 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 ) 公司建立健全有 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 董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 变化及公 司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 控制制 度。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徐珣


电话:0571-88261570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 91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文 及文 号: 《 关于 核准浙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 浙商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 执 行董事。 硕士研究生。 沈先生 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 副县长, 县委副书 记、 代县长、 县长; 浙 江省丽水市 副市长, 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 委常委; 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 浙江省衢州市委副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书记、代市长、市长。 刘晓春先生, 浙 商银行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本科、 高 级经济师。 刘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 《浙江农村金融研究》 编辑部副主任、 国际业务部信贷科科长、 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 营业部副总经 理、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 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总经理。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 是经中国 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全 称为 “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为“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 英文简称 “CZBANK ” 。 浙商银行前身为 “浙 江商业银行” , 是一家于 1993 年在 宁波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2004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重组、更 名、迁址,改制为现在的浙商银行,并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 业,总行设 在浙江省杭州市。2016 年 3 月 30 日 , 浙 商 银 行 在 港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为 (02016.HK)。 浙商银行确立了 “两最” 发展总目标: 到 2025 年左右, 成为最具竞 争力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 最具竞争力是指在服务能力、 风 控能力、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最重要金融 平台是指成为服 务全国乃至全球市场、 功能齐全、 规模领先、 业绩优良、 声誉卓著的代表性金融 机构。 根据上述总目标, 浙商银行确立了全资产经营战略: 在继续做大信贷资产 规模的同时, 通过加强与银行同业、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的合作, 积 极参与各类金融市场, 实现资产经营表内与表外、 本币与外币及多品种融合, 为 客户提供全方位、 持续性金融解决方案。 以尽量少耗用资源的方式, 在不同阶段 强化相应的战略性业务、轻资产业务和效益型业务,进而重塑银行资产负债表, 以资产经营能力驱动负债,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影响力。 2016 年,本公 司在“ 两最”愿景引领下,深入推进全资产经营战略,较好 地应对了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的快速变化。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资产总额 13548.55 亿元,较上 年末增长 31.33% ,全 年实现营业收入 336.53 亿元,同比 增长 33.91% ,2016 年 实现净利润 101.53 亿 元,同比增长 44.00% 。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属于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 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管理中心、 市场部、 运营中心和监督中心共四个业务中心, 保证了托管业务的前、 中、 后台相互独立, 确 保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 立。 截至 2016 年 年末, 资产托 管部从业人员共 25 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 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 操作规程、 基金会计核算、 清 算管理、 信息披露、 内 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 信息系统管理、 保密与档案管理、 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 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 能够有效地控制、 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 2016 年年末, 公 募基金托管产品 11 个 , 规模合计 200.47 亿 元, 且目 前已经与多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 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 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顺利 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 监督、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陈淑娟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办理 本 基 金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的 规则 请登 录基 金管理 人 网站 (www.founderff.com ) 查询 。 2、代销机构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554 网址:www.czbank.com (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816038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唐诗洋 电话:021-20691926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9918918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366962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 街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电话:010-57303918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潘英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26 楼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经办会计师:陈玲、 傅琛慧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2 月23 日证监许可 【2016】3178 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每份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人民币1.00 元进行发售。 本基金自2017 年1 月23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7 年1 月23 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00,070,476.14 份,有效认购户数 为738 户。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1 月25 日正式生效。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1)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陈淑娟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 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ff.com)查询。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中“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代销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 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将被视为 下一开 放日 的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 撤销; 4、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 本基金 的最 高限额 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首 次 申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最 低 金 额 为人 民 币0.01 元, 首 次 申购B 类 基 金份额 最 低 金额 为 人民 币5,000,000.00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元,每次追加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币0.01 元 , 每 次 追加 申 购B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 元。 投 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A 类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0.01 元 , 首 次 申 购B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00.00 元, 每次 追加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 B 类基 金 份 额的 最 低金 额 为人民 币10,000.00 元 。 各销 售 机构 对 最低 申 购限额 及 交易 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 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 , 基金管理人 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500 万 份或 某 笔 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500 万份时, 登记机构自 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 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 申请。 申购 或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投资 人在该日对 进行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的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 转托管等 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从 T+1 日起, 投 资人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 1、除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本 基金 不收取 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 基金持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 离度为负 的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 1% 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 赎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 元,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1 :假定某投资者T 日 申购金额为10,0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 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其 可以得到10,000.00 份 基金份 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不收 取强 制赎 回费的 情况下 , 赎 回金 额=赎 回份额 ×1.00 元。 在收 取强制 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 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 以上部分份额 ?1%。 赎回金额等于登记机构确认的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投资人提交全额赎回申 请时,所有未支付累计净收益将随赎回款项一并结清。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 假定某投资者将所持有的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非全额赎回)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10,000 元 3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 点 后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 点 后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7、本基 金 单日规 模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总 规模限 额 、 本基金 当日 申购金 额超过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上限或投资人当日申购金 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 8、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日 超过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履 行适 当程序 终止 基金合同的。 6、本 基金 的出现 当日 净收益 或累 计未分 配净 收益小 于零 的情形 ,为 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路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继 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时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8、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申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应 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2 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 公告 、 通过销售机构告知 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 十八、 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 或者安排本基金 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过户、 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第九部分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追求流动性、 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前提下, 依据宏观经济、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和短期利率变动预期, 综合考虑各投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 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自上而下为主,同时兼顾自下而 上的方式。 其中, 自上而下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分析, 对利率尤其 是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在科学、 合 理的短期利率预测的基础上决定本 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 构建稳健的投资组合。 自下而上是指要重视具 体投资对象的价值分析,同时针对市场分割及定价机制暂时失灵带来的投资机 会,进行相应的套利操作,增加投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略 主要 体现在 :(1)根 据宏 观经济 形势 、央行 货币 政策、 短期资 金市场 状况 等因 素对短 期利率 走势 进行 综合判 断;(2) 根据 前述判 断形 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通过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货币政策和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的深入分析, 对短期 利率走势和货币市场利率曲线的动态变化进行合理预估, 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 策略。 结合利率预测分析, 动态确定并调整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当预期短期利 率呈上涨趋势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 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 趋势时, 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 获 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债券回购、 金融债、 企业债、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 银行存款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 的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二 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 从流动性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供 求、 申赎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 并在此基础上 相应调整组合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 以满足投 资人的流动性需求。 从收益性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品种的相 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品种 的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 能给组合带来相 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品种,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 报的类属品种,以期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 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由于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存在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 动性等因素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 本基金将在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基础上 充分论证这些套利机会的可行性,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力争提高 资产收益率, 具体策略包括跨银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 套利, 期限收益结构偏移 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跨期限套利)等。 5、现金均衡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基 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的预测, 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 对各类投资品种的剩余 期限搭 配进行 合理 布局 ,并结 合持续 性投 资的 方法, 将回购/债 券到 期日进 行均 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以及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 的金融工具出现时, 本基金将予以深入分析并加以审慎评估,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本基金投资对象。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 期 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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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投资 于 现 金、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4) 本基 金 投资 于有 固定期 限的 银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7) 本基金投资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 本基 金投资 于 现 金、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2) 以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 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 非 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银 行活 期存款 、清 算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银 行定 期存款 、同 业存单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 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是 指计算 日至 债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 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 购( 包括正 回购 和逆回 购) 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 央银 行票据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中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 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基 于审 慎原则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7 月18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0,716.19 99.98 4 其他资产 34.17 0.02 5 合计 170,750.36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 内债券 回购融 资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应取报 告期内 每个交 易 日融资 余额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 的简单平 均值; 对 于货币 市场基金, 只要其 投资的 市场 (如银 行间市场 )可交 易,即 可 视为交易 日。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4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0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2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370.05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 2 30天(含)—60天 0.00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3 60天(含) —90天 0.00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 4 90天(含)—120天 0.00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 5 120天(含)—397天(含) 0.00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 合计 370.05 0.00 4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过240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 -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注:报告 期末未 持有债 券 投资 。 6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 “影 子定 价”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4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132%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0.5%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9.1 基金 计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 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 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调整差额确认 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 如基金份额净值 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2 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投 资决 策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 未发现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9.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4.17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34.17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9.4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 年1 月25 日,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方 正富 邦鑫利 宝货 币A净 值表 现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7 /1/25 )-2017 /6/30 0.7703% 0.0044% 0.1505% 0.0000% 0.6198% 0.0044% 方 正富 邦鑫利 宝货 币B净 值表 现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7 /1/25 )-2017 /6/30 0.8459% 0.0046% 0.1505% 0.0000% 0.6954% 0.0046%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账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第十 二 部分、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账款、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 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 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用 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 有 充 足理由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资产的 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4 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3 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 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3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 于不 可抗力 ,或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及 存款 银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第十 三 部分、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 在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 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 将立即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每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第十 四 部分、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 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计提公式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某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行。 第十 五 部分、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更换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第十 六 部分、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 披露 截止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见 本招募说明书。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当 日该 类基金 已实 现收益/当 日该类 基金总份额]×10000


其中, 当日基金该类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 未结转份 额。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日 结转份 额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近 七个自然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 率。计算公式为: 各类基金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 (%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 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各类基金份额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4、 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货币 市场 工具主 要交 易场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基金的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 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 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 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1、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 后十年。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七、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虽然相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低风 险的特点, 但基金产品依靠投资获得 收益,基金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具体的风险及相应管理措施包括: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每日分配收 益。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存在亏损的可能。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 对流动性要求较高, 这种确保 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另一方面, 由于大 额赎回被迫 减仓的个 券, 若市场流动性弱, 变现冲击成本较大, 会造成变现损失, 降低资产 净值。 例如,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 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 而现金的投 资收益最低, 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又或投资定期存款时, 资金不能随时 提取。 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息, 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从 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会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与投资经理 及时沟通, 使得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保持在适当水平, 既不损害投资收益, 也能 应对可能的较大额度赎回或减仓需求。 3、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 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 如市场利率 因资金供求情况出现下调, 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 由于现金管理基金 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上, 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 基金 投资人会面临投资现金管理基金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 升时, 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 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 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针对此项风险,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会定期出具独立的风险分析报告, 从 宏观环境、 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变动 等角度, 对组合持券的风险暴露和敏感度 进行分析,提示相应风险。 4、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 能履行交割责任而造成的风险。 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 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交割责任时, 不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本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审慎使用外部评 级的基础上,内部开发了一套信用评级系统,严格监控信用违约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 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 而不能以原来的 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 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 由此本基金面临再 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 投研团队及风险管理部会密切跟踪市场变化, 对可能的风 险提前制定应对对策, 通过投资策略的调整等降低再投资资金收益率的非预期波 动。 6、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 通货膨胀率提高, 现金管理基金的投 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和风险管理部会密切关注通胀水平, 一 方面在投资券种选择上考虑通胀因素的影响, 另一方面在投资风险分析上, 也会 将通胀水平作为考 核的参考因素,促使组合投资实现真实收益。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 风险, 比如: 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 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 控制中断、 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 操作方法本身的错 误或不精确、 灾难性事故等。 基金管理人 内部各部门均对部门可能的风险点进行 过梳理和查 漏补缺, 通过培养员工责任感, 设置奖惩机制, 规范操作流程等措施, 尽可能降低误操作带来的风险。 8、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 国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债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 这些政策发生不利 于基金投资人的变化, 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另外, 如果国 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 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 也是本基金的政 策风险。 基金管理人 具有完善的高水平的投研分析平台, 由分析、 风险各部门为 投资提供相关信息, 协助投资经理对政策的判断和及时的适应调整, 尽可能减少 非预期的损失。 9、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在未持有到期时, 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面价值 与市场价值不一致的风险。 对此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会定期比较成本估值与 公允估 值的差价,对估值偏离度较高的个券给予风险提示。 10、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基金管理人 会定期检测 内部设备, 培训相关人员, 同时增强与外部合作机构的技术交流, 关注系统的更 新升级,尽可能保证技术合作的顺利开展,降低此类风险发生概率。 11 、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基金管理人 通过设置远程 备份服务器、 定期进行灾备演练等措施, 加强应对灾害时的能力, 尽可能的保证 公司核心业务的正常运转,保障投资人权益。 12、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 (ABS ) 或资产支持票据 (ABN )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 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二、声明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1、投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募 集申请材料之(五)- 招募说明书(草案) 5-71 第十八 部分、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第十九 部分、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资 金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基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 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在符合 法 律 法 规 及本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6 ) 在符合 法 律 法 规 及本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代表基金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 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形式 、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示 的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会 议通 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 监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有关证明文件 、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 的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 人参加。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4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包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涉及转换基金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票人在监督人 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 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 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 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 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 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计提公 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某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 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 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整 期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产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30%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该 比 例 限 制 ; 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 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本基金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投资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2) 以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用 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 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 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3 、如有充 足 理 由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 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 侧 8 层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日期:2011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项星星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 可 以 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 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存款 期限,根据协 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 款不受该 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 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2) 项 另有约定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 评级, 如果 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 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 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四)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的 核 心交 易 对 手 可 经 过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 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 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 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 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 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 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认)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如 基金 托 管 人 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 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 证 1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 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 基 金 募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持 有 。 实 物 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或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账款、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 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 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 ) 如有 充足理由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 第4 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编 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 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基金 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通过销 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投 资 者 选 择 的 方 式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或纸质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选择的方式向所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资料不详导致无法寄送及投资者主动要求 取消寄送的除外。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80990 (免长途话费) 享受以 下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 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法定节 假 日 除 外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该 热 线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享受以下服务: 1、网上交易服务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 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通过基金账号 (或 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告、最新动态等。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规则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 或拨打客服 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笔交易 确认、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 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人网站留 言栏目、 信函及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第 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一)成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二)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7-01-26 2 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2017-02-17 3 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7-04-22 4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济安 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7-04-26 5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督察长) 2017-05-06 6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总经理) 2017-05-06 7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3 8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7-05-16 9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5-17 10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7-05-19 11 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定期定额 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7-06-27 12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7 年6 月30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7-07-01 13 方正富邦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手续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7-01 14 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7-07-19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方正富邦鑫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方正富邦 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