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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策略(671010)

西部利得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西部利得策 略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二期) 基 金管 理人: 西部 利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止日 : 二 〇 一七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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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 集申请经 中 国证监会2010 年11 月17 日证监许可【2010 】1645 号 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人根据所持 有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 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 金前,请认 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 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基 金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 素变化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 险,某一基 金的特定 风险等。本基 金为开放式 混合型基金 ,在通常情 况下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 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 等风险水 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 认购(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4


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 更新内 容中与托管相关 的信息 已经本基金托管 人复核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25 日 , 投资组 合报告为 2017 年二季度 报告,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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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47 第九部分


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 7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冻结、解冻


.......................................................................................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 ...............................................................................................................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销售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9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107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10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12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128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60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80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82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85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86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西部利得 策略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 称“《基 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西 部利得策略优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西 部利 得策略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西部利得策略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西部利得策 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行 和/ 或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4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 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西部 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 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5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7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楼 法定代表人:徐剑钧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864 股东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8,500,00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71,500,000 49% 合


计 350,000,000 100%


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徐剑钧先生:董事长 徐剑钧先生, 董事长, 博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 复 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 分别获理学硕士 (基础数学) 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 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 22 年 证券从业经历。 1995 年 3 月起任 陕西省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1995 年 10 月起 任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2001 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9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 董事, 硕 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 生院,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0 年起任北京 市永安宾馆业 务主管。 1998 年起任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 2006 年起任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2007 年起在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起任 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刘建武先生:董事 刘建武先生, 董事, 博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西安西北大学, 获经 济管理学博士学位。 1991 年起在陕西省计划 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工作。 1993 年起 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 历任财贸、 金融、 经济管理副处级秘书, 科技文 10 教管理处处长。2001 年起任西安高新管委会管理办副主任及西安高科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 2002 年起 任西安市投资服务中心投资管理副主任。 2003 年起任陕西 省投资集团公司金融证券管理部门经理。 2005 年 10 月任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党委书记。 目前 兼任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 陕西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 位 。 曾任携程旅行网高级总监, 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利得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伟忠先生:独立董事 陈伟忠, 教授,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 获管理学博 士学位。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及管理工作。1984 年起历任西安交通大学教研室主 任、 系主任、 博导, 同 济大学经管学院现代金融研究所所长。 现担任同济大学经 济金融系主任、 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 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任、 中 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 沈宏山先生: 独立董事 。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 院, 获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君 安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 人力资源部、 收购兼并部门业务董事, 方正 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等职务。 爱建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辰光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安信证券内核委员。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严荣荣女士:独立董事


11 严荣荣, 独立董事, 硕 士研究生。 毕业于西北 政法学院、 美国纽约大 学法学 院。 曾任 Gless Lutz & Partner 律师事务所法 律顾问。 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2 、监事会成员 王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 王光辉先生, 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研究生 学历。 曾任陆家嘴国际信托公司济南业务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同业部总 经理,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何方先生:监事 何方先生, 监事。 毕业 于上海财经大学, 硕士 研究生学历。 曾任汉唐 证券资 产管理部研究员、 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 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 经理。现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 杨超先生:监事 杨超先生, 监事, 硕士 学历。 先后毕业于上海 同济大学信息工程专业, 获学 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汇添富基金高级 IT 经 理、 中银国际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 华夏证券软件开发工程师。 现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 张喆先生:监事 张喆先生,监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检测技术及仪器专业,获工学学士学 位 。 曾就职于中兵勘察研究院、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证机构间报 12 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机构, 长期从事信息技术领域 的工作。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总经理助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剑钧先生:董事长 徐剑钧先生, 董事长, 博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 复 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 分别获理学硕士 (基础数学) 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 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 22 年 证券从业经历。 1995 年 3 月起任 陕西省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1995 年 10 月起 任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2001 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9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 究生院,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0 年起任北 京市永安宾馆 业务主管。 1998 年起 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 2006 年起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2007 年起在光 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起 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 督察长, 硕 士研究生, 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专业,21 年证券从业 经历。1988 年起任北 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1993 年起 任北京市波姆红外技术公司总经理助理。1996 年起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 13 级投资经理。2007 年 起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股票分析师、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起 任公司督察 长。 4 .基金经理 刘荟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应用数学专业。9 年证券从业年 限。 曾任群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自 2014 年 1 月起在我公司 担任研究员, 现任投资部副总经理。 自 2016 年 1 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 利得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起担任西 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 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担任西部利 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付琦先生,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刘吉林先生,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傅明笑先生,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江先生, 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 硕士毕业于 复旦大学财政学专业。 11 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交易员、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6 年 8 月加入 14 本公司, 现任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 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西部利 得天添富货 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起担 任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荟女士, 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 辽宁大学应用数学专业。 9 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群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自 2014 年 1 月起在我 公司担任研究员,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自 2016 年 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起担任西部利得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担任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周平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三部总经理兼联席投资 总监,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专业。11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 任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中信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加 入本公司, 现任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三 部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韩丽楠女士, 基金经理, 硕士研究生, 毕业于英国约 克大学经济与金融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2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 任渣打银行 国际管理培训生、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2015 年 5 月加入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 助理。自 2015 年 8 月 起担任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2 月 15 起担任西部利得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3 月 起担任西部利得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起担任西 部利得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起 担任西部利得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起担任西 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2 月 起担任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汇 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陈保国先生, 研究部副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上海理工 大学系统理论专业, 获理学硕士学位。7 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西藏同信证券有 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 年 1 月加入我 公司,现任 研究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盛丰衍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 应用技术专业。4 年证 券从业年限。曾任光 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 益 投资助理、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 2016 年 10 月加入本公 司,自 2016 年 11 月 起担任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刘心峰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 学数量金融专业。4 年 证券从业年限。曾任 中 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 公 司交易员、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2016 年 11 月加入本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 理。 自 2017 年 2 月起 担任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 16 市场基金、西部利得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冷文鹏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金融学专业。12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 任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产品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华 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16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6 年 6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起担任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朱朝华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法国高等商业管 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专业。12 年证券从业年 限。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项目 经理助理、 百德能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荷兰银行港汇支行理财经理、 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分析经理、 上海日升昌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副总监、 前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2016 年 8 月加 入本公司,自 2016 年 9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景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7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8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 体系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护投资人、 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须覆盖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理适用的 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门和岗 位的 职责应当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 19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防火墙原则:公司 管理的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以及其他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 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 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组织机构、内部 部门 和岗位的设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6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个层次是部 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是公司一切制度的 最高 准则,公司章程是 公司 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项 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大纲是依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 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 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 对制订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了以下内容: 内部 控制大纲、风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等 ;


20 4 )部门管理制度是根 据公司章程和内控 大纲 等文件的要求,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 包括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 任及操作规程等; 5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是针对公司的某项 具体 业务,对该业务的 操作 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及内部监控。 1 )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 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门 委员会。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执行 股东会的决议, 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 公司设立监事会, 向 股东会负责, 依照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经营 管理行 为进行 监督。公 司的日 常经营 管理工作 在总经 理的领 导下运行,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 )风险评估 A 、董事 会下属 的合 规 审核委 员会对 公司制 度 的合规 性和有 效性进 行 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目 标,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 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确保公司规 21 范健康发展; B 、 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向总经理负责, 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将 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和公众责任、 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以及对商业机会、 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具体包括 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 识别、 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 、 公司经营层下设投 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采用风险量化技术 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 、 各业务部门是公司 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 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对业务风险进 行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施, 监 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 )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 从组织结构、 操作 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方 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 、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 、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 、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22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 有效的信息系统, 识别、 采集、 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 需的一切信息。 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保障信息的及时、 准 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 )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 监督系统 通过其监 督职能 的行使 确保公司 决策系 统和执 行系统合 法、合 规、高 效地运作。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公司组织 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 审查其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 性,适时改进。 (4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 )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2. 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3 2 )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 )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 )为了有效地控制公 司内部风险,公司 各业 务部门建立第一道 监控 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 必要时对有关 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同时, 监察稽核部 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具有 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形成第二道 监控防线。 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 并将检查结果汇报合规 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知 晓建立、实施和维 持内 部控制制度是本公 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本集团资产 总额 20.96 万亿元,较 上年增 加 2.61 万亿元,增幅 14.25% ,其中客户贷 款总额 11.76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1.27 万亿元, 增幅 12.13% 。 负债总额 19.37 万 亿元, 较上年增加 2.47 万亿元, 25 增幅 14.61% , 其中客 户存款总额 15.40 万亿 元, 较上年增加 1.73 万亿元, 增幅 12.69% 。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 团实现净利润 2,323.89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53%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 0.83 个百分点。 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 , 净利息收 益率 2.20% , 成本收入 比为 27.49% , 资本充足率 14.94% , 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 荣获 《欧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 融》 “ 2016 中国最佳消 费者银行” 、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 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 中,以 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26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财资》、《环 球金融》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中国最佳次托 管银行” 、 “ 最佳托管专 家——QF 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 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27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28 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 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楼 法定代表人:徐剑钧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热线:400-8888-666


31 网址:www.gtja.com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32 客服热线: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客服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33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张令玮 客服热线:95599 网址:www.95599.cn (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热线: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1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6)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客服热线:(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 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热线: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热线:95548


3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热线:95532,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客服热线: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 厦 17-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热线: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2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单元


36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热线: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7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刘媛 客服热线: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3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客服热线:4008-773-772


38 网址:www.5ifund.com (3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3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 市 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陆家嘴软件 园 10 号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39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公司网址:www.91fund.com.cn (3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3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 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热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丹棱 SOHO10 楼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40 联系人:陈剑炜











客服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0) 京东金融-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


http://fund.jd.com/





(4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 广场 18-23 层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李颖











客服热线: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4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客服热线: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1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4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 金融中心 15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 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46) 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7)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42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报业大 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金夏 客服热线: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4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0)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43 客服热线: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5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 姜焕洋 客服热线:0411-88891212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5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博 客服热线: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楼 法定代表人:徐剑钧


44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 ;(021 )38572666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45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获得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0]1645 号文核 准,募集期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11 年 1 月 21 日止。募集期内,本基 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1,062,757,169.06 份,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89,807.31 份,两项合计共 1,063,046,976.37 份基金份 额。


46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7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8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价格 以受理申请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49 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赎回时, 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支付赎回款项, 并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日(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 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 为 50,000.00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每次为 1,000.00 元。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 请不 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每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若某投 50 资人在销售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00 份 或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 份, 则该剩余部分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时 必须一起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 费)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 5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1.2 % 200 万元 (含) 以上,500 万元以下 0.8 %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个人投资人使用农业银行借记卡,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成功进行本基金 申购业务享有七折优惠, 个人投资人使用农业银行借记卡,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进行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享有 4 折优惠。 上述优惠执行后费率如果低于 0.6 %, 则按 0.6 %执行 。 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 %或为固定费率 的, 则按原 费率执行。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


51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5% 2 年(含 2 年)以上 0 注 1 : 就赎 回费 率的 计算 而言,1 年指 365 日,2 年指 730 日, 以此 类推 。 注 2 : 上述 持有 期是 指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后端费率: 本基金暂时采用前端收费, 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 的选择。 3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 元、50 万元 和 300 万 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0 500,000.00 3,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 1.2% 0.8% 申购费(元,D=A-C ) 147.78 5,928.85 23,809.52


52 净申购金额 (元,C=A/ (1+B)) 9,852.22 494,071.15 2,976,190.48 申购份额(元,E =C/1.200) 8,210.18 411,725.96 2,480,158.73 4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 为赎 回总额扣减赎回费 用,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 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 其在认购/ 申购时已交 纳认购 / 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持有年限不足 1 年, 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 =62.50 元 5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6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3 7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额为赎 回总 额扣减赎回费用, 以申 请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份 额总数。 9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 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4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予以公告。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55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内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6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5 )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下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内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57 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缓期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3 .发生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情况的,基金 管理 人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8 第九部 分


与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 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场所相同。 目前本公司直销柜台、 网上直销、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西部证券、 国泰君 安、 中信建投、 国信证 券、 广发证券、 银河证 券、 海通证券、 申银万 国、 东海证 券、 齐鲁证券、 兴业证 券、 英大证券、 天相投 资、 中信证券、 光大证 券、 宏源证 券、 信达证券、 中信万通、 东吴证券、 建银投资、 华泰证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 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基金、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深圳众禄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间的相互 转换业务。 同花顺基金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 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间的相互转 换业务。 万银财富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间的相互转换 业务。


59 数米基金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间的相互转换 业务。 和讯信息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间的相互转换 业务。 联泰资产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成长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间的相互 转换业务。 利得基金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间的相互转换 业务。 国金证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场外)、 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汇成基金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场外)、 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60 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泛华普益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场外)、 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钱景财富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场外)、 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京东金融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场外)、 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债券投资基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61 大泰金石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场外)、 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天添金货币市场 基金、 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债券投资基金、 祥运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祥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 务。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 型基金、 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债券型发起式基金、 成长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基金、 景 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合赢债券型基金、 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天添金货币市 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基金、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 祥逸债券型基金、 尊纯债债券型基金、 个股精选股票型基金、 汇逸债券型基 金、 汇享债券型基金、 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基金、 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基金、 新 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债券型发起式基金、 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 级基金 (场外) 、 成长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天添鑫货币 62 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合赢债券型基金、天添 富货币市场基金、 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基金、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逸债券型基金、 尊纯债债券型基金、个股 精选股票型基金、 汇逸债券型基金、 汇享债券型基金、 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基金、 新 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稳健双利债券型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 合型基金、 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债券型发起式基金、 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基金 (场外) 、 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多策略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基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合赢债券型 基金、 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基金、 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逸债券型基金、 得尊纯债债券 型基金、 个股精选股票型基金、 汇逸债券型基金、 汇享债券型基金、 久安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基 金、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稳健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基金 (场外) 、 成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多策略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合赢 债券型基金、 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基金、 新 63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逸债券型基金、得 尊纯 债债券型基金、 个股精选股票型基金、 汇逸债券型基金、 汇享债券型基金、久安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 场基金、 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策略优选混合型基金、 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 基金(场外)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基金、 新 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稳健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 权重指数分级基金 (场外) 、 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多策略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行业主题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合赢债券型 基金、 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基金、 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逸债券型基金、得 尊纯债债券 型基金、 个股精选股票型基金、 汇逸债券型基金、 汇享债券型基金、 久安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基 金、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稳健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基金 (场外) 、 成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多策略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合赢 债券型基金、 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基金、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64 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逸债券型基金、得 尊纯债债券型基金、 个股精 选股票型基金、 汇逸债券型基金、 汇享债券型基金、 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 基金、 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稳健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基金 (场外) 、 成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多策略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合赢 债券型基金、 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基金、 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逸债券型基金、得 尊纯 债债券型基金、 个股精选股票型基金、 汇逸债券型基金、 汇享债券型基金、久安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基 金、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稳健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基金 (场外) 、 成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多策略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合赢 债券型基金、 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基金、 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逸债券型基金、得 尊纯 债债券型基金、 个股精选股票型基金、 汇逸债券型基金、 汇享债券型基金、久安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65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 合型基金、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稳健双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基金 (场外) 、 成长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多策略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合享债券型基金、景瑞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合赢债券型基金、 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基金、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祥逸债券型基金、得 尊纯债债券型基金、个 股精选股票型基金、 汇逸债券型基金、 汇享债券型基金、 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其他销售机构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 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 排和规定为准。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三、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的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的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 时间可与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四、基金转换的规 则和费用 1.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同时代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66 2.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 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4.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 基金转换需收取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和 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构成。 申购补差费率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 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原申购费率之差, 或参照本公司优惠活动公告。 基金转换费用 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人承担,对于转出基金赎 回 业 务 收 取 赎 回 费 的 , 基金转出时,归入基金资产部分按赎回费的处理方法计算。 6.转出基金份额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 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7.本公司基金单笔转换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8.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 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 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五、基金转换公式 1.费用


67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 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基金份额× 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申购补 差费率/ (1+ 申购补差费率)


各基金赎回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请参照相应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或参照 本公司优惠活动公告。


2.金额与份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净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3.例如:





a.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为 0.1%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为 1.5%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2.000 元,转出份额为 500,000.00 份。





转出金额=500,000.00 份×1.000 元=500,000.00 元





转换费用=500,000.00 元×0.1% +500,000.00 元× ( 1-0.1%)× 0.7%/ (1+0.7% ) =500.00 元+3,472.19 元=3,972.19 元





转入金额=500,000.00 元-3,972.19 元=496,027.81 元





转入份额=496,027.81 元÷2.000 元=248,013.91 份





b.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68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 1.2%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为 0.5%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2.000 元,转出份额为 500,000.00 份。





转出金额=500,000.00 份×1.000 元=500,000.00 元





转换费用=500,000.00 元×0.5%=2,500.00 元





转入金额=500,000.00 元-2,500 元=497,500.00 元





转入份额=497,500.00 元÷2.000 元=248,750.00 份 六、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况;


69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发生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到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时, 其相关具 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70 第十部 分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与转 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71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72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托管 基金财产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订 立《西部 利得策 略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73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销 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 代销协 议,以 明确基金 管理人 和代销 机构之间 在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7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注册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 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 的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5 四、基金登记机构 的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 外 ;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挖掘价格合理、 有可持续增长潜力的公司, 分 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长线成果,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 谋求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 0%-35% ; 权证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个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股票精选。 投资中运用的策 略主要包括: 1 .资产配置策略


77 本基金认为市场估值、市场流动性和市场情绪是中国 股 市 的 主 要 驱 动 因 素 。 当市场估值低 (高) 时, 股市通常会有正 (负) 收益; 当市场流动性充裕 (不足) 时, 股市通常会有正 ( 负) 收益; 当市场情绪 良好 (低迷) 时, 股市 通常会有正 (负) 收益。 通过建立指数收益率与这三个指标的定量模型, 来确定基金的资产 配置。 本基金资产配置模型的主要指标有: (1 )市场估值:主要包括公司 PE, PB 等; (2 ) 市场流动性: 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数据, 如 GDP, CPI 和央行货币 政策数 据, 如货币投放量和新增贷款等; (3 )市场情绪:如基金经理信心指数统计等。 模型主要用以上指标来预测股市收益,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 2 .行业配置策略 行业配置策略是用各行业当月的估值、 流动性、 市场情绪因子来预测下一个 月行业的收益率。我们研究行业收益率与行业各因子之间的实证 Pearson 相关 系数,运用主成分分析(Principle Component Analysis )来筛选出 各个行业独 特的市场估值、 流动性和情绪指标。 最后通过线性回归分析来建立各行业统计模 型,并做实证检验。 下面是主要指标所选用的因子: (1 )市场估值:主要包括行业的 PE,PB 等; (2 ) 市场流动性: 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数据, 如 GDP 、CPI , 央行货币政策 数据, 如货币投放量、 新增贷款、 央票净投放量, 股市融资规模和行业收益的波 动率等;


78 (3 )市场情绪:主要包括基金经理对行业超配和低配的统计模拟,行业的 市场惯性等。 本基金结合行业预测月收益、行业历史月收益波动率和相关性,通过 Markowitz 投资组合优化模型来确定各个行业相对于指数的配置 (如: 超配、 标 配、低配)。超配的合计百分比正好等于低配的合计百分比。 本基金每个月初会回顾各个行业模型在上月的表现和各行业估值、 流动性和 市场情绪指标对于模型的贡献度。 模型成型后, 除非市场结构发生改变, 我们尽 可能不改动模型。 3 .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动态分析上市公司股价运行规律, 投资 A 股市场内具有合理估值、 高成长性及风险相对合理的公司, 股票精选目的在于挖掘出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 与波动率区间,主要选股流程如下: (1 )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驱动因素分析不同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生命周 期与景气度, 把握行业在整个产业链中的位置, 分析其发展趋势, 并考虑行业的 商业模式、 盈利模式与主要参与者, 以此作为上市公司整体成长性与合理估值的 依据。 (2 )竞争力分析: a .“ 波特” 模型分析:通过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议 价能力、 潜在竞争者和替代品的威胁、 以及同行竞争情况, 据此判断上市公司所 拥有的竞争优势。 b .财务优势: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是上市公司是否拥有竞争优势的重要体 现。 通过横向比较公司的财务比率, 可以获知公司的同行竞争优势是否在经营结 79 果上获得体现。 通过纵向比较公司的财务比率, 可以获知公司在盈利质量和成长 性、财务稳健性等方面是否形成改善的趋势。 c.管理团队: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激励机制是个股分析的重点。考察 指标包括公司治理的自律性、 信息透明度、 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 董事会及股东 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的情况、 董事及管理层的勤勉尽责情况、 所有股东被公平对待 的情况、管理层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及管理层的经验等。 d .公司战略: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商业模式分析模型,通过实地调研 上市公司以及其上下游和竞争者, 并与公司高管访谈, 考核其所处行业的竞争格 局、 业务模式、 盈利能力、 持续增长能力、 经营管理效率等指标, 从公司战略的 角度挖掘有可持续成长潜力的优质公司。 (3 )发展机遇:针对不同行业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深度研究,挖掘未来 短期内可能受惠于公司突发事件、 大股东资产注入计划、 公司的隐藏资产的体现 或升值、 所处产业整合, 以及国家政策支持、 企业内部转机等相关因素影响的上 市公司。 (4 )风险评估:在对上市公司综合情况整体调研的基础上,把对上市公司 的风险评估作为个股筛选的关键环节, 目的是为了考察其经过风险调整之后的合 理估值, 其中主要的考核指标有: 国家政策风险、 公司盈利质量, 在此基础上设 定相关“ 预警信号” ,并 实时监控。 (5 )估值:基于以上综合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运用综合指标和比率 分析对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进行考察, 采用净现金流模型把基于历史业绩表现出 来的盈利能力和内生成长性作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的基础, 对于具有盈 利能力的公司, 重点预测其盈利能力的驱动因素在未来是否能够持续, 以及持续 80 期的长短。 参考第三方投资建议用以分析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估值预期, 从而确定 股票目标价格和波动率。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因此债券部分投资是为了满足资产配置的需要, 以取 得分散投资, 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作用。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 央票、 金融 债、 公司债、 企业债 ( 含可转换债券) 等债券品种。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的资产配置计划, 向固定收益分析师提出债券投资需求。 固定收益分析 师在对利率变动趋势、 债券市场发展方向和各债券品种的流动性、 安全性和收益 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债券投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分 析师的债券投资建议,制定债券投资方案。 债券方面将以稳健投资为主, 通过利率预期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对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不同债券类属品种之间同期限收益率利差的 扩大和收窄的预期, 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 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 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回避特定时期股票 投 资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 同时能够获取债券投资的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 票 权 证 的 非 理 性 定 价 ;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81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业绩比较基准 (1 ) 业绩比较基准: 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2 )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数。 该指数编制方法是首先对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一年 (新股为上市以来) 的 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 的股票,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 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选取排名在前 300 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沪深 300 指数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 场 60% 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同时,沪深 300 指数 市场覆盖率 高,主要成份股权重比较分散,能有效防止市场可能出现的指数操纵行为。


82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 是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 “ 指示器” 。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60%-95% 的股票资 产,其 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 从长期看, 本基金股票 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 80%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20% ,因此本 基金将业绩比 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 80% 和 20%。因此, “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率×80% +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 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客观的基 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 ,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 种。 六、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83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4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情况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86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87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7 年6 月30 日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47,019,823.20


61.48 其中:股票


147,019,823.20


61.4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953,200.00


5.00 其中:债券


11,953,200.00


5.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00,330.00


25.0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719,585.49


8.25


88 8


其他资产


438,805.09


0.18 9 合计 239,131,743.7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211,191.60 3.88 C 制造业 59,582,255.38 25.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2,736,418.00 1.1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275,539.05 1.3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656,879.55 7.4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3,258,139.62 1.37 J 金融业 38,851,700.00 16.35 K 房地产业 2,563,200.00 1.0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8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6,803,600.00 2.8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80,900.00 1.30 S 综合 - - 合计 147,019,823.20 61.8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166


申万宏源


1,520,000


8,512,000.00


3.58 2


601766


中国中车


830,000


8,399,600.00


3.54 3


000001


平安银行


860,000


8,075,400.00


3.40 4


600999


招商证券


420,000


7,232,400.00


3.04 5


600016


民生银行


800,000


6,576,000.00


2.77 6


601919


中远海控


1,210,613


6,476,779.55


2.73


90 7


000063


中兴通讯


250,000


5,935,000.00


2.50 8


600029


南方航空


590,000


5,133,000.00


2.16 9


600428


中远海特


810,000


5,038,200.00


2.12 1 0


000826


启迪桑德


130,000


4,565,600.00


1.9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953,200.00


5.0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953,200.00


5.0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91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557


17国债03


120,000


11,953,200.00


5.0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贵金属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92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中,除 大智慧 (601519.SH )因信息披露涉 嫌违反证券 法律规 定于2016 年 7 月 26 日被 中国证监 会予以 责令改 正、警告 和罚款处分外, 其余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786.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8,810.5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8,157.91


5


应收申购款


49.93


6


其他应收款


-


9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8,805.0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1919


中远海控


6,476,779.55


2.73


临时停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 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①- ③ ②- ④


94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1年1 月25日 -2011 年 12月31 日 -26.30% 1.20% -15.97% 1.02% -10.33% 0.18% 2012年1 月1 日 -2012 年 12月31 日 -3.80% 1.11% 7.04% 1.02% -10.84% 0.09% 2013年1 月1 日 -2013 年 12月31 日 17.63% 1.50% -5.30% 1.11% 22.93% 0.39% 2014年1 月1 日 -2014 年 12月31 日 14.75% 1.20% 41.16% 0.97% -26.41% 0.23%


95 2015年1 月1 日 -2015 年 12月31 日 -4.70% 2.48% 6.98% 1.99% -11.68% 0.49% 2016年1 月1 日 -2016 年 12月31 日 -6.36% 0.97% -8.16% 1.12% 1.80% -0.15% 2017 年1 月1 日 -2017 年6 月30日 0.47% 0.46% 8.65% 0.45% -8.18% 0.01% 2011年1 月25日 -2017 年6 月30日 -14.20% 1.45% 28.35% 1.22% -42.55% 0.2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6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1 月25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97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98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9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100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01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02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103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4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05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106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08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基金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10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11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1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113 3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4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115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1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116 5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117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8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 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119 12.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3.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20 第 二十 二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 种。 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 投资风格风险等。 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 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道 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1 .投资组合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直接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121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 基本面状况 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 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此外, 股票价格也会受到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 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 虽然本基金可通 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本基金还必须承 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 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 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的 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资 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 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 )信用风险


122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4 )投资风格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范围的约束或基金管理人投资风格等原因, 导致在某一特定时 期内所投资的股票有可能表现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者股票市场的总体表现, 从 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落后于基准指数。 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对市场走势和个 股选择等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另外, 本基金可以投资 权证, 权证是金融衍生 品的一种, 具有高杠杆 、 高 风 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2 .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 主要包括人为错失、 违法行为、 未授权 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 .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 .其他风险


123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 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 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24 第 二十 三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 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根 据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 回 费率或 收费方式;


125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收取的基金费用;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销机 构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126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127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8 第 二十 四 部分


基 金合 同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129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0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 择、更换 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 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31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32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33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134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 3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确 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 与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5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 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 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 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136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或按 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必 须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规定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 外的其 他情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37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38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以 下简 称“召集人 ”)负责选 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9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通 过授权委托书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40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事由 所涉 及的内 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大 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14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 议的通知后,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142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 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 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143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 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144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点,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 议和 特别决议,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 的第(1 )- (8 )项 召 开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45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1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 每一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146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3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后,基金管理 人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 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47 (8 )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 金可以从基金财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 定的 范围内参照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4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 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149 资产的 0%-35% ; 权证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a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c)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f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5% 。 当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g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0 (h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j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k)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 )基金 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n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o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p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1 (q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r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s)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t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u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a )承销证券;


152 (b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f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g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 )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净值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 证等),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153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d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54 (c)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从配 股除 权日起到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55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56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 关规 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57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158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59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60 第 二十 五 部分


托 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 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楼 法定代表人:徐剑钧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86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021)3857288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6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62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 0%-35% ; 权证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4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3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11)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2)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164 (1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165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 活 动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166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67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68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69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170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71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72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173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2 )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174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d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估值为零。 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175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76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77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178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终止 1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179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80 第 二十 六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 客户服务专线 (一)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二)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 绍、产品介绍等)。 (三)7×24 小时留言 信箱。 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 可留言, 基 金管理人会尽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 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 电邮、 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等需求, 基 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 短信提示发送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手机 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 电子邮件电子 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电子 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 联系基金管理 人


181 (一)网址:www. westleadfund.com (二)电子邮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三)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7818 (全国免 长途话费) ,021-38572666 (四)客户服务传真:021-38572750 (五)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 嘴世纪 金融广场 11 层邮编:200127 六、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182 第 二十 七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并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2-11 2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1 3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并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5 4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17-02-21 5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5 6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5 7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丰金融服务(深 圳)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04 8 关于新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09 9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2017-03-10 10 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一期)(摘要) 2017-03-11


183 11 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一期) 2017-03-11 12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5 13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7 14 关于新增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7-03-21 15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 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的公告 2017-03-23 16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并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25 17 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 告 2017-03-31 18 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 告 摘要 2017-03-31 19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7-04-12 20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15 21 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7-04-21 22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 在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7 23 关于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 2017-06-14


184 换业务的公告 24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武汉市伯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 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9 25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7-07-01 26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天津万家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7-20 27 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7-07-21


185 第 二十 八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86 第 二十 九 部分


备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