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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安(001007)

国联安鑫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4 年 7 月 25 日 证 监 许 可 [2014]755 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前 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 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 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 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 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基 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 生影 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 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 特有的风险等。 本 基 金属 于 主 动 式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 风险 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 平。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26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九、基金的投资 ................................................................................................ 60 十、基金的业绩 ................................................................................................ 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七、风险揭示 ................................................................................................ 90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3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 一 、绪 言 《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国联安鑫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 :指《国联安鑫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鑫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联安 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国联安鑫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 所 管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 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 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1 )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 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 员及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 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Jiachen Fu (付 佳晨) 女士, 董事, 工商管理学士。2007 年起 进 入金融行业,历任安联 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 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 务发 展主管兼创始人,忠利 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 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 司金 融及监控部成员,美国 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 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 任安 联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 ,管理董事会成员。 (4 )Eugen Loeffler 先生,董事,经济与政 治学博士。2017 年3 月底 退休前,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 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 亚洲保险实体的投 资管 理事务。1990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 任安 联全球 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 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 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 行政 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 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 主席 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 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 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 投资 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 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 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 务部 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5 ) 汪 卫 杰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会 计 师 职 称 。1994 年 起 进 入 金融行业,历任君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 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 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 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 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总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 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现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 ) 程静萍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 财政局副 科长、副处长、处长、 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 局、税务局副局长,上 海市 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 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 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 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 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 员会 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 ) 王鸿嫔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士。 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 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 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 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 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 上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 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8 )胡斌先生,独 立 董事,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美国 伊利诺伊 大 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 (MBA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 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11月起,担 任梅隆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2010 年7 月 起 , 于 纽 银 梅 隆 西 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 经理)。现任上海系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 企业 (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 ) 王越先生, 监事 会主席 , 大专学历。1975年3月参加工作, 历任上 海民生中学会计、 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 年7月加入 原国泰证券,历任国泰 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国 际业 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1999 年8 月 公 司 合 并 后至2000 年9 月 任 国 泰 君安 证 券 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 亚洲 业务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 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 尼黑Allianz SE 业务部H3投资与亚洲主管。 (3 ) 朱慧女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 务部总监。 (4 ) 刘涓女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 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联 安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 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 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 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刘轶先生, 督察 长, 法学博士。 曾先后 任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 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 北京管理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 会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 ,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 事研 究工作。 (4) 李柯女 士, 副总 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 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 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魏东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 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先后担任总 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的 职务。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 年8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 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担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 满黎先生, 副总 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 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 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 业务 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 。自2012 年11 月 起 , 担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1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王超伟, 硕士研究生。 2008 年7 月至2011 年8 月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任投资经理。 2011年8 月至2015 年9 月 在国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部 任 投 资 经 理 。2015 年9 月 加 入 国 联 安 基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2016 年2 月 起 担 任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6 月 起 任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7 年1 月起担任国联 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 金经 理 担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时间 韦明亮先生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 周平先生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 冯俊 先生 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 月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 会 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 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 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 收 益 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组 成 。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6 6、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7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8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 书 和 业 务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方 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9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 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 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 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 度, 确保各种信息 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 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 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 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 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 等 国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务 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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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 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939) 。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20.96万亿元, 较上年 增加2.61万亿元, 增幅14.25%,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11.76万亿元, 较上年增 加1.27万亿元, 增幅12.13% 。 负债总额19.37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2.47万亿 元, 增幅14.61%,其 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1.73 万亿元, 增幅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团实现净利润2,323.89亿元, 较上年增长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0.83个百分点。平均资产 回报率1.1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 ,净利息收益率2.20%,成本 收入比为27.49% ,资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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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本集团 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 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 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 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 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 处、 清算处、核算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 处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上 海 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 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 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 北省 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 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 从事 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 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 户 服 务 和业 务 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 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 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 金融 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3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 产委 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 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 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7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 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项, 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 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的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 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 控合 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 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4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 资 比 例 、 投资 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 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 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风险 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 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6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 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61616192


联系人: 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7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tfzq.com 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 魏纯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8)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8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 李晓皙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 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联系人: 周雪晴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 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4)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层-8楼层 办公地址: 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0 1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7)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10028284134.qymgc.com/ 1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1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0)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 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2)名称: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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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3)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3 2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7)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2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4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0)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31)名称: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 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2)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5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3)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4)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 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 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5)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6 网址:www.lufunds.com 36)名称: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房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7)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 ://www.66zichan.com 38)名称: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7 39)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40)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1)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住 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8 42)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11 层1101-02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43)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4)名称: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45)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9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 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 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6)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7)名称: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F 座 12 层B 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48)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9)名称: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21&28 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50)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51)名称: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1 法人代表: 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 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2)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 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 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 层 法人代表:李修辞 电话: 18511290872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3)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54)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2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55)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6)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 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16 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57)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晓强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办公地址 :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4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5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 2014 年 7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4[755] 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5 年 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 月 21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 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份基金份额 2,411,418,386.29 份, 有 效认购总户数为 9,886 户。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6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 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 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 施方案应当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 示性通知, 明 确 有 关 实施 安 排 , 说 明 对 现 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 择权(如赎回、转出或 者卖 出),并在实施前预留 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 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做 出选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7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5年3 月5 日 赎回开始日:2015 年 3 月 5 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8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时,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9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 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 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 额。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 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 费用。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0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70% 1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0.50% 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3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60% 1 年≤T<2 年 0.30%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天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以上每个 月按照 30 天计算。赎回 费的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1 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某投 资者分别投资 5000 元和 5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两笔申购中 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5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70% 。 净申购金额=5000/ (1+0.70% )=4965.24 ( 元)


申购费用=5000-4965.24=34.76 (元) 申购份额=4965.24/1.1200=4433.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4433.25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5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1200=4463392.86 (份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2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5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00 元,可得到 4463392.86 份基金份额。 (2 )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 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 为 元。 采用 “ 份额赎 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半年,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6%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 投资者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6%=67.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67.2=11132.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32.8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3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 业 绩 产 生负 面 影 响 , 或 基 金 管 理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 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4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5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 媒 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 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 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 在 同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登 记 的 、 同 一 收 费 模 式的 开 放式基金。 1、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6 ③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按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申 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 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 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④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 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 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700 元申购国 联安鑫安混合基金,申购费率为 0.7%, 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通盈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00 元, 则 可申购国联安通盈混合基金 100,000 份。持有超过一年后,但持有未满两 年,该投资者将这 100,000 份国联安通盈混合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国联安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7 货币市场基金, 转换申请当日国联安货币市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 国联安通盈混合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0,000 × 1.120= 112,000 元; 赎回费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112,000×0.3% = 336 元; 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金申购费) ,0 ](即 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如为负数则取零), 即申购补差费率 = max[(0-1.2%), 0] = 0; 申购补差费 = ( 转 出 金额- 赎回费)×申购补 差费率/ (1+ 申 购 补 差费 率)=(112,000-336)× 0/(1+0)=0 元;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112,000-336-0=111,664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11,664/1.0000=111,664 份。 2、业务规则: ①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 申请 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 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通过 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 基 金份 额 持有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 需一次性全额转出。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 制。 ⑤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 额转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8 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 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 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 目前, 原有基金为 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 为其他前端收费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 单位转出申请。 ④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 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 金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非 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9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二 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之“ (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部分的内容。 (十六)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0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财务稳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司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 证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 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 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 以下简称 “沪港通” ) 正 式启动(包括“沪港通 ”未来任何替代 或 修 正机 制 的 启 动 ) 且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通过 港股通的机制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 市的股票,本基金可参 与港股通股票范围内的 香港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投 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 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100% 。其 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1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 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 量的方法,对股票、债 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 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 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 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 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 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 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 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 ,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 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过 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指 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 力, 通过 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 本成 本;其次,将公司的获 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 相结合,选择出创造价 值的 公司; 最后, 根据公司 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 选择股票, 构建股票 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 小型企业,扩 大 了 基 金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范 围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发 行 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 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 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 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 ,且 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 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 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2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 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 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 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 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 大 化。 本 基 金 依 靠 内 部 信 用评 级 系 统 持 续 跟 踪 研 究发 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 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 时反 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 力的分析评估,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 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 风险 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 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 争地位、治理结构、盈 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 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 用数 量化方法对 主 体 所 发 行债 券 进 行 打 分 和 投 资 价值 评 估 , 选 择 发 行 主 体资 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 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 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 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 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 合 分 析 权 证 的 包 括 执 行 价 格 、 标 的 股 票 波 动 率 、 剩 余 期 限 等 因 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价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 于 对 权 证 标 的 股 票 未 来 走 势 的 预 期 , 充 分 利 用 权 证 的 杆 杆 比 率 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基 于 权 证 价 值 对 标 的 价 格 、 波 动 率 的 敏 感 性 以 及 价 格 未 来 走 势 等 因 素的判断,将权证、标 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 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 资,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3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 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 持 证券(MBS ) 等, 其定价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包括 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 益性、风险水平、流动 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 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 ,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8)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在封闭式基金投资方面,通过投资于剩余期限与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基 本匹配的基金,持有到期,以获取封闭式基金高折价带来的收益。 在开放式基金投资方面,参考本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 的研究,将主要投资于 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新 老基 金,作为对本基金直接投资证券市场的有效补充。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10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4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5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1) 本基金持有其他 基金 (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 定 。 在上述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规 定 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6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 按 照市 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50% +上证国债指数×5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 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 固 定 利 率国 债 为 样 本 , 按 照 国 债发 行 量 加 权 而 成 。 其 编制 方 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 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 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50 %的沪深 300 指数和 50 %的上证国债指数构 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 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 ,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 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 收益 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7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连 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3,761,927.49 16.18 其中: 股票 73,761,927.49 16.1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6,481,102.10 67.25 其中: 债券 306,481,102.10 67.2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5,000,000.00 9.8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879,451.35 2.6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8,631,527.11 4.09 8 合计 455,754,008.05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8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52,967.70 0.01 C 制造业 72,739,665.83 16.0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21,677.04 0.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6,760.00 0.0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83,692.82 0.0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15,438.04 0.03 J 金融业 187,943.49 0.0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9,959.97 0.0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3,822.60 0.01 S 综合 - - 合计 73,761,927.49 16.2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 港 股通 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 台 30,000 14,155,500.00 3.12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9 2 600276 恒瑞医 药 264,000 13,355,760.00 2.94 3 600660 福耀玻 璃 500,000 13,020,000.00 2.87 4 600887 伊利股 份 600,000 12,954,000.00 2.85 5 600309 万华化 学 450,000 12,888,000.00 2.84 6 002821 凯莱英 42,818 3,124,429.46 0.69 7 601228 广州港 32,911 283,692.82 0.06 8 601878 浙商证 券 11,049 187,943.49 0.04 9 603626 科森科 技 2,496 162,689.28 0.04 10 601952 苏垦农 发 10,425 144,594.75 0.03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871,000.00 6.5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871,000.00 6.58 4 企业债 券 165,384,500.00 36.4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0,050,000.00 15.43 6 中期票 据 30,376,000.00 6.69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0,799,602.10 2.3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6,481,102.10 67.52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7096 15 东 方财 400,000 40,420,000.00 8.90 2 122355 14 齐 鲁债 400,000 40,296,000.00 8.88 3 170204 17 国开 04 300,000 29,871,000.00 6.58 4 122384 15 中信 01 200,000 20,086,000.00 4.42 5 011698628 16 瘦 西湖 SCP002 200,000 20,066,000.00 4.42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0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政策。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政策。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评价。 11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 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 息披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 15 华泰 G1、14 齐 鲁债和 15 中信 01 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1 15 华泰G1 (122388 ) 的 发行主体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11 月29 日发布公告称, 其于 2016 年11 月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 有效管理、未按规定审 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 法违 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 书》 ( 【2016】126 号) 。 14 齐鲁债(122355) 的发行主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 年9 月6 日发 布公告称, 其于 2016 年9 月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 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14 齐鲁债(122355) 的发行主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 月26 日 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 员 会出 具 的 《 关 于 对 中 泰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5 中信01(122384 ) 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24 日发布公告称,其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违规向客户提供 融资 融券服务予以责令改正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先 告知书》 。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本基金《 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 制度 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 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行为。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868.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5,019,134.2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90,424.99 5 应收申 购款 99.4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2 9 合计 18,631,527.11 11.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821 凯莱英 3,124,429.46 0.69 新股锁 定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 值增长率 ① 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5-01-26 至 2015-12-31 9.42% 6.81% 2.61% 0.13% 1.24% -1.11% 2016-01-1 至 2016-12-31 3.35% -3.64% 6.99% 0.14% 0.70% -0.56% 2017-01-1 至 2017-6-30 3.99% 5.51% -1.52% 0.16% 0.29% -0.13% 2015-01-26 至 2017-6-30 17.60% 8.59% 9.01% 0.14% 0.90% -0.76%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3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金 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4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 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 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5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6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 造 成 估 值 错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7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8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 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 市 场 规 则 变 更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9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 利润超过 0.10 元时, 至少分配 1 次,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不超过 12 次;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1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 管 理 人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2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 管 理 人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3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根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4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5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6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7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8 (26)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风 险 , 说 明 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风 险 的影响。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 露 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指 定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0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 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1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 波动性风险。 波动 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 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 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 用风 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 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 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 股收 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 , 到 期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险 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 的 执 行 难 度提 高 , 买 入 成 本 或 变 现成 本 增 加 。 此 外 , 基 金投 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2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 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和期 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 如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 、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 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所面 临的风险如下: (1 )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 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 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 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 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 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本 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 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 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 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 金必 须承担由此 导 致 的 全 部损 失 。 同 时 本 基 金 将 面临 股 指 期 货 无 法 当 天 平仓 而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3 价格变动的风险。 (4 )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 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 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 性或 者策略失败。 (5 )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 其他原 因 导 致 中 金 所 对该 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 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 平仓 而遭受损失。 (7 ) 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 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8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 、 综 合 协 议 交易 平 台 或 证 券 公 司 进 行转 让 , 难 以 进 行 更 广 泛估 值 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 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 格有 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 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 动性 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 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 变现 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 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 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 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信 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 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 险所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4 带来的损失。 (八)其他风险 1 、因本基 金公 司 业务快 速 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 配 备、 风 险管 理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5 十 八、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6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7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所 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 风险 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基 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8 3 )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 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 )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9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0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 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1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 的备 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资 者 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资金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2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3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 权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4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5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 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6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 等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 通 讯 开 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7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在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金 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8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 席 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9 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 提交符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资者,表面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0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计票、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1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 、清算费用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2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3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4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 证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经与托管人协 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 后,本基金可参与同业 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 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 规定执行。 未来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 以下简称 “沪港通” ) 正 式启动(包括“沪港通 ”未来任何替代或修正 机制的启动)且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通过 港股通的机制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 市的股票,本基金可参 与港股通股票范围内的 香港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投 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具 体 投 资比 例 限 制 按 届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5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100% 。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的 5%-100%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6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3 ) 开放 式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 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 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持有其他 基金 (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 规定 执行。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7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8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 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 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 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 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 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 金安 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 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需要 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 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 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 解决 措施,以及有关 异 常 情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 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 周转 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 担所 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 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 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 整后 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9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 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导致 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0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 金管 理 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依 照 法 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同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1 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 据中 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 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2 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 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3 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 积 极 协 助 。 结算 备 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使用的,若 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 债券的结算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4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 同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5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6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 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 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 何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 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资金账户内自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7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具 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 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 时参 加相关代销机构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 况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 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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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 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 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8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基金 投资者 还可 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投申 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 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9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本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 诉讼、仲裁事项,基金 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诉讼、仲裁事项。 2、最近3 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 3、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贵 州华阳众惠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 回、 定投、 转换及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2-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深 圳前海凯恩斯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 回、 定投、 转换及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2-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渠道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2-23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3-11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3-23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年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7-03-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上 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3-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康尼机电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4-13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一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渠道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4-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宣亚国际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4-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华铭智能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5-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武汉市 伯嘉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6-01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万盛股份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6-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北 京蛋卷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申购、 赎回、 定 投、 转换及参加费率 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6-1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索菱股份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6-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渠道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7-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7-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乐视网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7-15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 季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7-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提高基金份 额净值精度并修改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7-24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7-26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2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 的 内 容 与所 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3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2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七 年 九月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