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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500A(501036)

中证500: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汇 添 富中 证 500 指 数型 发 起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托 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 汇 添富 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1 目录 1.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2.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5 3.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4.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4 5. 基金财 产保 管................................................................................................................. 15 6.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8 7.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1 8.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6 9. 基金收 益分 配................................................................................................................. 31 10. 基金信 息披 露................................................................................................................. 32 11. 基金费 用 ........................................................................................................................ 34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7 13.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8 1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9 15. 禁止行 为 ........................................................................................................................ 41 16.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43 17. 违约责 任 ........................................................................................................................ 45 18. 争议解 决方 式................................................................................................................. 46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47 20. 其他事 项 ........................................................................................................................ 48 21.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9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 鉴于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股 份 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 中国 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 的股份有 限公司 ,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拟募 集发行 汇添 富中 证 500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鉴于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证券 公司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汇添 富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拟担 任 汇添 富中 证 500 指数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的基金管 理人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汇添 富中 证 500 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 汇添 富中 证 500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之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汇添 富中 证 500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 “ 《 基金合同 》 ”) 中定义 的术语在 用于本托 管协议 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 义;若有 抵触应 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并依 其条款 解释 。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 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大沽 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富 城 路 99 号 震旦 大厦 22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李文 成立日 期: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 】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32,724,224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成立时 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78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4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融 资融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为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介 绍业 务; 代销 金融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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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5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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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6 3.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基金还 可投 资于其 他股票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金 融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 次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 地 方 政府债 券 、 可 交换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等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同 业存 单、 银行存 款 (包 括定期 存款、 协议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金融衍 生工具 (包 括股指 期货、 权证、 国债 期货、 股票 期权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参 与融 资及 转融 通 证 券出借 业务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中 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和股 票期 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变 更投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7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和 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协议 项下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 且由 本协议 项下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1.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交易 的, 应当 遵守下 列要 求: (1)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8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3)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4)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投资之 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就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 货 开户 、清 算、 估值 、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15.因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 支 付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开 仓 卖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 足额标 的证 券 ; 开仓 卖出 认沽期 权的 , 应持有 合约 行权所 需的 全 额 现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 可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 等价物 ;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 面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 权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比例 限制( 如股 票仓 位、 个股 占比等 ) 、 投资 目标 和风 险 收益特 征; 16.本 基金参与 融资的, 每个交 易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 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17.本 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 券出借 交易,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参与转 融通证 券 出借交 易的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0% , 证 券出 借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30 天 , 平 均剩 余期 限按照 市值 加权 平均 计算 ; 18.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10 )项规 定的情形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基金规 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9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 和结 算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0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 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1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2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 因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导致 的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 票据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依 据本 协议第 三 条第 ( 二) 款对 投资 比例 和投资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除此 外, 无其 它监 督责 任。 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因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期票 据导致 的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 金出现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基 金在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 期票据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票 据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 执行 该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 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3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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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4 4.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 需的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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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5 5.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期 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的账 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划入 本基 金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备付 金 账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或由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为 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6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 托管资 金专 门账户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和使用 。 2 、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7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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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8 6.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 相应 的权限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如 果 授权文 件中 载明具 体生效 时间的 ,该 生效时 间不得 早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权 文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点 。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以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 到账 时间 、 金 额 、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令 的发 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致 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情 况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 簿记系 统已 经生成 的 交 易需 要取 消或 终止 , 基 金管 理 人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 1 个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并确 认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账 的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9 指令, 必须 在当 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30 之后 发送 的, 基金 托管 人尽力 执行 ,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 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件 已经 具备 。 基 金托 管人将 视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 对 新股 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 的 前一 工作 日下 班前 将指令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 T 日上 午 10:00。 2.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形 式审 查,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基金 托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3. 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专 门 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因 , 出 具书 面文 件确 认此 交易 指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 括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有 权视情 况暂 缓或 应当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令 执行 并对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或投 资人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由 此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0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 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提 前通 过录 音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券 时,基金 管理 人应代 表本 基金与对 手方 签署相 关合 同或协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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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1 7.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一) 选择 证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 期货 买卖 的证 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 选 择的 标准 是 : 1 、资 历雄 厚, 信誉 良好 。 2 、财务 状况良 好,经 营行 为规范, 最近 一年未 发生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 、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4 、具备 基金运 作所需 的高 效、安全 的通 讯条件 ,交 易设施符 合代 理本基 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 提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5 、研究 实力较 强,有 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 专门研 究人 员,能及 时、 定期、 全面 地为本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个券 分析 的 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交 易单 元租用 协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负 责选择 代理 本基金期 货交 易的期 货经 纪机构, 并与 其签订 期货 经纪合同 , 其他事 宜根据 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执 行,若 无明确 规定的 ,可 参照有 关证券 买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 的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 割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法 》 , 在 每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2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 ;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元 等事 宜 , 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接 收数 据 不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需要 单独 结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市 场操 作规 则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 及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 基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托 管人 、 本 基金 和基 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 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资金 头寸 不足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T+1 日上 午 10 : 00 前补 足透支 款项 ,确保 资金清算 。如 果未遵 循上 述规定备 足资 金头寸 ,影 响基金资 产的 清算交 收及基 金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之间 的一级 清算, 由此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资 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 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 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 导 致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或 资金交 收账户( 除登 记公司 收保或 冻结资 金外) 上有充 足的资 金。基 金的 资金头 寸不足 时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执 行。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等实 行场 内 T+0 非担 保交 收的 资金 清算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 程执行 。 2.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 、 期货 账目 核对 的时 间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 保证当 天 所有实 际交 易记 录 与 基金 会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致 。 如果 实际 交易 记录 与会计 账簿 记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3 录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证券 账目 、期 货账 目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和 期货 账目 , 确保 双方账 目 相符。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月末 核对 实物 证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登 记 机构 应通 过 与基 金托 管 人建 立 的加 密 系统 发送 有 关数 据(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 盖 章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 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 关于 备付 金 账 户的 设立 为满足 申购 、 赎 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代 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立 备付 金 账 户。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 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8.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时 拨付 ; 因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金 指令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4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资 有 关的付 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金 托 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与 “ 基金清 算账 户 ” 间的 资金 结 算遵循 “ 全 额清 算、 净 额交 收 ”的原 则, 每日 按照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应 收资 金与 应付 资金 的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净应 收 额或净 应付 额 , 以此 确定 资金交 收额 。 当存在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交收 日 15:00 时 之前 从 基金清 算账 户划 往基 金托 管资金 专门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在 资金 到账 后按约 定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当存 在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日 14:00 前 划往 基金 清算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在 资金 划出 后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便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如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时拨 付; 因 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垫款 义务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 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 相 关补充 协议 。 2.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5 3.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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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6 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 日 闭市 后 , 各 类别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个 工作 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 外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 股票 期权 合约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 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 取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7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 下, 应以 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估 值技 术难 以确 定和计 量其 公允 价 值的, 按成 本估 值。


(6) 同 业存 单按 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选 定的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7)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合约 , 按 估值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 国 债期 货合 约以 估值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9) 本 基金 投资 股票 期权合约 ,一 般以 股票 期权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10)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8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10)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 过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书面 说明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9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3. 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所/ 指数编制机构 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 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0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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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1 9.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同一 类别 内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进 行基金 收益 分配 ; 若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登 记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对应 类别的 基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登记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上海 证券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 只能 选择 现金 分红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告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 行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对于 场外份额 ,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对应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对于 场内份 额, 现金 分红 的计 算方法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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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2 10.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拟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金募 集情况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 临时 报告、 澄清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 规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3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律法 规规定 、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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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4 11.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25%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四) 基金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 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 金管 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签署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 下: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从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由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标 的指数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内将 上季 度标的指 数使 用许可 费从 基金财产 中一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5 次性支 付,若 遇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标的指 数 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1 万元, 若计 费期 间不 足一 季度的 , 则 根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该计费 期间 的收 取下 限。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算 方法 、 费率 和支 付方 式等发 生 调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方 法或 费率 计算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或 其他 公告 中披 露本基 金最 新适 用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费率 、 具体 计算方 法及 支 付方式 。 ( 五) 基金的开户费 用、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划 拨支付的银行 费用、银行 账 户维护 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师 费 、 律 师费 和诉 讼 费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其 他费 用 ,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 六)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相 关费 用 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 七) 销售 服务 费及 其他 相关费 用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销售 服务 费及其 他相 关费 用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八)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复 核程序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1. 复核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付 方式 和时 间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6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延 至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 日 结束之 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可拒 绝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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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7 1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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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8 13.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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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9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表 决通 过 ; (3)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议 须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 临时 基金 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 基金 名称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后 , 如果 原任 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40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表 决通 过 ; (3)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变 更基 金托 管人 的决议 须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 办理基 金财产 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移 交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收 。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或新 任基 金托管 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7) 审 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联合 公告。 (四)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接收 基金管 理业 务或 新 任 基金 托管人 接收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 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原 基金托 管人 应继 续履 行相 关职责 , 并 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造成 损害 的行 为。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41 15.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 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42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十)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以及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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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3 16.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44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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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5 17.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害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免 责: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 和/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当时 有 效 的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的规 定作 为 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使 或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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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6 18.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 而产生 地 或与 之相 关的 一切争议 可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如未 能 协商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 深圳 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 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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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7 1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监管机 构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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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8 20.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协议的 用语 定义 适用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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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9 2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签 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