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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深证100指数C(004876)

融通通利系列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融 通 通利 系列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融 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 七年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目 录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 1 
(一)基 金管理 人 ........................................................................................................................ 1 
(二)基 金托管 人 ........................................................................................................................ 1 
二 、订 立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 原则 ......................................................................................... 2 
三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 2 
四 、基 金资 产保管 ............................................................................................................................. 3 
(一)基 金资产 保管的 原则 ......................................................................................................... 3 
(二)基 金成立 时募集 资金 的验证 ............................................................................................. 4 
(三)投 资者申 购资金 和赎 回资金的 划付 ................................................................................. 4 
(四)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 设和管理 ......................................................................................... 4 
(五)基 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 理 ......................................................................... 5 
(六)国 债托管 专户的 开设 和管理 ............................................................................................. 5 
(七)基 金资产 投资的 有关 实物证券 的保管 ............................................................................. 5 
(八)与 基金资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保管 ................................................................................. 5 
五 、划 款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6 
(一)基 金管理 人对发 送划 款指令人 员的授 权 ......................................................................... 6 
(二)划 款指令 的内容 ................................................................................................................. 6 
(三)划 款指令 的发送 、确 认和执行 ......................................................................................... 6 
(四)被 授权人 的更换 ................................................................................................................. 7 
六 、交 易安 排 ..................................................................................................................................... 7 
1 、选择代理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机 构的标 准和程 序 ........................................................... 7 
2 、证券交易 的资金 清算与 交割............................................................................................... 7 
3 、交易记录 、资金 和证券 账目的对 账 ................................................................................... 8 
4 、基金持有 人买卖 基金单 位的清算 、过户 与登记 方式 ....................................................... 8 
七 、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 8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复核 ............................................................................................. 8 
(二)净 值差错 处理..................................................................................................................... 9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三)基 金账册 的建账 和对 账 ................................................................................................... 10 
(四)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 10 
八 、基 金收 益分配 ........................................................................................................................... 10 
(一)基 金收益 分配的 依据 ....................................................................................................... 10 
(二)基 金收益 分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 12 
九 、基 金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 12 
十 、信 息披 露 ................................................................................................................................... 12 
(一)保 密义务 .......................................................................................................................... 12 
(二)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披露 中的职 责和 信息披露 程序 ............................... 12 
十 一、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的 保存 ............................................................................................... 13 
十 二、 基金 托管人 报告 ................................................................................................................... 13 
十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更换 ....................................................................................... 13 
(一)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 13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 13 
2 、更换基金 托管人 的程序 .................................................................................................... 13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 ........................................................................................................... 14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 换条件 .................................................................................................... 14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的程序 .................................................................................................... 14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 14 
十 五、 禁止 行为 ............................................................................................................................... 15 
十 六、 违约 责任 ............................................................................................................................... 16 
十 七、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法律 ....................................................................................................... 16 
十 八、 托管 协议的 效力 ................................................................................................................... 17 
十 九、 托管 协议的 修改 和终止 ....................................................................................................... 17 
二 十、 其他 事项 ............................................................................................................................... 17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盖 章及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字 、签订 地、 签订 日 ................................... 18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1 
 
一、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关 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门 行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定 》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 承兑、 贴现、 转 贴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 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2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订立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本 协议 依据 《证 券投 资 基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以 下 简称 《 暂行 办法》 ) 及其 实 施准则 、 《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试 点办 法》 ( 以下 简称 《试 点办 法》 ) 、 《 融 通通 利系 列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





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 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基金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作 、 基 金的 申购、 赎回及 相互 监督 等有 关事 宜中的 权利 、 义务及 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本 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的 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订 本 协 议 。 三、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 《暂行 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券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 、 基 金 的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暂 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或有 关证 券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 根据 《暂行 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托管人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是否 擅自动 用基 金资 产、 是否 按时将 分配 给基 金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账 户等 事项 ,对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产 、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灭失 、 减 损、 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纠正和 采取 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和 有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对方依照 本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监 督、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 资产保管 (一) 基金资 产保 管的原 则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资 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的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 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本基金 所有 资产 的保 管责 任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 自行运 用、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4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 于基 金申 (认 ) 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二) 基金成 立时 募集资 金的验 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代销 协议的 约定 ,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基 金发 起人 在银 行开 设的 “ 融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基 金清算 专户” 。基金 设立 募集期 满,由 基金发 起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验资完 成 , 基金发 起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银 行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资 产接收 报告 。 (三) 投资者 申购 资金和 赎回资 金的划 付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四) 基金的 银行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以 各 成分 基金的 名义 分别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基 金的 托管 账户 。 本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 ,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 需通 过基金 的银 行 账 户进行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5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中国人 民银 行 的其他 规定 。 (五) 基金证 券账 户和资 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分 别 和 各 成 分 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分 别 和 各 成 分 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六) 国债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 金 成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海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国 债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国 债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以成 分基 金 名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国 债托管 账户 。





2 、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国 债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七) 基金资 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公 司或 沪 深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公 司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八) 与基金 资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6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五、划款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 行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划款指 令人员 的授 权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预留 印鉴 和授 权人签 字样 本 , 事 先书 面通 知 ( 以下 称 “ 授 权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发送划 款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明 相应的 交易权 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 发送人 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授 权通知 后, 将签 字和 印鉴 与预留 样本 核对 无误 后, 以回函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 其 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 人 员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 (二) 划款指 令的 内容





划 款指 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运 用基 金资 产时 ,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他 款项 支 付的指 令, 包括 赎回 及收 益分配 资金 的拨 付以 及与 投资有 关的 划款 等。 (三) 划款指 令的 发送、 确认和 执行





划 款指 令由 “授 权通 知” 确 定的 有权 发送 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在 发送 指令 后及 时与 托管人 进行 确认 , 因 管理 人未能 及时 与托 管人进 行指 令确 认 ,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帐所 造成 的损失 不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 授权 通知 ” 规 定的 方法确 认指 令有 效后 , 方 可执行 划款 指令 。 对 于被 授权人 发出 的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 若 划款 指令 违规 ,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才 发现 的, 托 管人 仍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发 生重 大违 规事 件,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暂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在 其合法 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 权限内 发送 划款 指令 ; 发 送人应 按照 其授 权权 限发 送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后应 在规 定期限 内执 行 , 不得 延误 。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送 指令 时, 应为 基金 托 管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间 。 发 送指 令日 完成 划款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应给基 金托 管人 预留出 距划 款截 至时 点 2 小时的 指令 执行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输 不及 时 、 未能留 出足 够划 款所 需时 间,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7 托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违 法、 违规 的, 不予 执行,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同业 市场 国债 交易 通知 单加盖 印章 后传 真给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故 意或 过失致 使本 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应 负赔 偿责 任。 (四) 被授权 人的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员 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限 , 必 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易 日, 使用 加密传 真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由授 权人 签字 和盖 章的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 , 同 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知 当日 将回 函书 面传 真基金 管理 人并 电话 向基 金管理 人确 认 。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 , 自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以 加密传 真形 式发 出的 回函 确认时 开始 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在此 后三 日内将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六、交易 安排 1、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 资历雄 厚, 信誉 良好 ,注 册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 币。 (2) 财务状况 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 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 为而受 到有关管理 机 关的处 罚。 (3) 内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具 备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 满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 要求 。 (4) 具备基金 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 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 代理本基金进行证 券 交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 研究实力 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 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 、定期、全面地为 本 基金提供 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 报告及周到的信息 服 务,并 能根 据基 金投 资的 特定要 求, 提供 专题 研究 报告。





租 用交 易席 位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上述 标准 考察 后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中 的证券 经 营 机构 签订 席位 使用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2、证 券交 易的 资金 清算 与 交割 (1) 资金划 拨





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金划 拨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无误后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8 如基金 管理 人的 资金 划拨 指令有 违法 、违 规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予执 行, 并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2) 结算方 式





支 付结 算可 使用 汇票 、支票 、本 票等 (限 本基 金专用 存款 账户 使用 ) 。 (3)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清算





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执行 后, 因本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 有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办 理。





本 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割 , 由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 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 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 失,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赔偿基 金的 损失 ;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证 券投资 而造 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难 和风 险的 , 托 管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解 决,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3、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的 对账





基 金管 理人 每一 工作 日编制 交易 记录 , 在 当日 全部交 易结 束后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日 对当 日交 易记 录进行 核对 。





对基 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相关 各方 每日 对账 一次 ,确保 相关 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 基金 证券 账目 ,每 周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终 了时 相关各 方进 行对 账。





对 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末相 关各 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4、基 金持 有人 买卖 基金 单 位的清 算、 过户 与登 记方 式





基 金 的投 资 者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心 和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点 进行 申 购 和 赎 回 申请, 由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单 位的 过户 和登 记,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接收 并确 认资金 的到 账情 况,以 及赎 回款 项的 划付 。 七、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单 位资 产净 值是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单位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日 对 各 成分 基金 或 基金 内各 基金 份 额 的 资产 分别 估值 。用 于 基金 信息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9 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单位 资产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分别 计 算当 日的 各 成分 基金 或基 金内 各基金 份额 的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单位 资产 净值 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 单位 资 产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试 点办 法》 ,开 放式 基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则 先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单 位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 由 此造成 的投 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承担 赔偿 责任 。





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单 位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单位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 负责赔 偿。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针 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 则 按新的 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本着 平等 互利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原 则。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单 位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方 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单位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10 (三) 基金账 册的 建账和 对账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成立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财 务报 表与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日内 完成 ;投 资组合 公告 在截 止日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公 开说 明书在 本基 金 成立后 每六 个月 公告 一次 ,于截 止日 后 1 个 月内 公 告。年 中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后 ,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中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日内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 各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公 章,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基 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报 复核 完毕 后, 需出 具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 备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八、基金 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的依 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 本 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 基 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 基 金持有人 进 行分 配。 基金 净收 益是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国家 有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提取 的有 关费 用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11 等 项目 后得 出的 余额 。若基 金上 一年 度亏 损, 当年收 益应 先用 于弥 补当 年亏损 ,在 基金 亏 损完全 弥补 后尚 有剩 余的 方能进 行当 年收 益分 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融 通 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同》中收益分配原 则 的规定, 具体规 定如 下: 1 、 成分 基金 均独 立核 算, 基金的 持有 人对 其持 有的 同一成 分基 金或 成分 基金 内的同 一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收益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2 、由 于 融 通债 券基金 A/B 类基 金份 额 、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A/B 类 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而 融 通债 券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融 通深证 100 指 数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收取 销售服 务费 ,融 通债 券基 金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各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收 益将 有 所不同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定 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于融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金 H 类别 基 金份 额 与 其他 类别 基金份 额 在 收益 分配 时间 、比例 、金 额上 可以 存在 差异, 具体 由基 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后 公告 ; 3 、成 分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 补该成 分基 金上 一年 度亏 损后, 方可 进行 当年 收益 分配; 4 、如 果成 分基 金投 资当 期 出现亏 损, 则该 成分 基金 当年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各 成分 基金 内 各 基金 份 额类别 的 收 益分 配后 其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各 成分 基金 内各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收益 每年至 少 分配一 次, 但若 成立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 4 个月内 完成 ; 7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 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将 现 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对应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 系列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红 利。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对 各成分 基金 及成 分 基金内 的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选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 8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执行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0、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注 册登 记人 自动将 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不 足一 份基 金份额 的, 四舍 五 入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12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时 间和程 序





在 基金 一年 只分 配一 次时, 基金 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4 个 月内 , 由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基金 的年度 分配 方案 。如 果一 年内进 行多 次收 益分 配,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下 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分 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九、基金 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由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基金 过户与 注册 登记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对 基金 持有人 名册 负保 管义 务。 十、信息 披露 (一) 保密义 务





除 按照 《暂 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有关 规定进 行披 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有 关信 息均 应恪 守保 密的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任 何信 息, 不得 在其 公开披 露 之 前, 先行 对相 关各方 和基 金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任何 机构 、组织 和个 人泄 露。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在信息 披露 中的职 责和信 息披露 程序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所 有文件 , 包 括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发 行公告 、 成 立公 告、 上 市公 告、 定期 报告 、 临时 报告 、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 金投 资组 合公 告及其 他必 要的 公告文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布 。





基 金年 报, 经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对 于法 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 本 基金 需披露 的信 息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负有积 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彼此 监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的 公告 , 必须 在 《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和 《 证券 时报》 之一 种报 纸或证 监会 指定 的其 他媒 体发布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必要, 还可 以通 过其 他媒 体发布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13 (三) 融 通深证100 指 数基 金H 类别基 金份 额的特 殊 信息披 露要求 详见 招募说 明书补 充文件 。 十一、基 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 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完整 保存 各自 的记 录基金 业务 活动 的原 始凭 证、记 账凭 证 、 基金账 册、 交易 记录 和重 要合同 等,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有 关基 金的 全部 合同 的正本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变 更 后 , 未 变 更的 一方 有 义 务 协 助 接 任 人接 受基 金 的 有 关 文 件。 十二、基 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暂行 办 法》 、 《试 点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出具 基 金业 绩和 基 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并抄 送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说 明该 年度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基 金 合同 》的 情况 ,是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组成 部 分。 十三、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 (一)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可以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1)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的; (2)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理 由认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符 合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 ; (3) 代表 50% 以 上基 金单 位的基 金持 有人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退任 的 ; (4) 中国 人民 银行 有充 分 理由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继续履 行基 金管 理职 责的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2、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14 (2) 决议 :基 金持 有人 大 会对被 提名 的新 任基 金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3)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托 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可以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1)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的; (2) 基金 托管 人有 充分 理 由认为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 ; (3) 代表 50 % 以上 基金 单位的 基金 持有 人要 求基 金管理 人退 任的 ; (4) 中国 证监 会有 充分 理 由认为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继 续履行 基金 托管 职责 的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持 有人 大 会对被 提名 的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3)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5 )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后 , 如果 变更 后 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要求 , 应 按其 要求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 的“ 融通 ”字 样。 十四、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管理费 用是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支 付的 管理 基金 的报 酬。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年费 率计 提,其 中, 融通债券 基金 的年费 率为0.6%,融 通深证100 指 数基 金的年费 率为 1.0%, 融通 蓝筹 成长 基金 的年费 率为1.5%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 E ×F ÷ 当年 天数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F为管 理费 年费 率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 提 , 其 中融通 债券 基金 的年 费率 为2.0 ‰, 融通深证100指 数基金 的年 费率为2.0‰ ,融通 蓝筹成 长基金的 年费 率为2.5 ‰。 计算方法 如 下: H = E ×K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K为托 管费 年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由于 本基金 为开放 式基金, 规模 随时可 变, 当本基金 达到 一定规 模或 市场发生 变化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可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或托 管费 。


十五、禁 止行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进行 《暂 行办 法》第 三十 四条 禁止 的任 一行为 。





2、 除《 暂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经营过 程中 任何尚未 按证 券法规 规定 的方式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不得 对他 人泄 露。





4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指 令不 得拖 延和拒 绝执 行。





5、 除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动用或处 分基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16 金资产 。





6、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行 政上、 财务 上互相独 立, 其高级 管理 人员不得 相互 兼职。





7、 《基 金合同 》 投资 限制中 禁止 投资 的行 为。





8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议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十六、违 约责任





本 协 议任 何 一 方 当 事人 的 违 约 行 为 给 基 金资 产造 成 实 际 损 害 的 , 违约 方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另 一方 有义 务代 表基 金对违 约方 进行 追偿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或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或 规章 的作为 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2 )在 没有故 意或过 失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由于按照 本《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投 资原 则而投 资或 不投 资而 造成 的损失 等;





(3 )当 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抗 拒、 无法避 免且 在本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协 议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部 分履 行本 协议 的任 何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它 自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它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





当 事人 一方 违约 , 另 一方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止 损失 的扩 大。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但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继续 履行 本协议 。 十七、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法 律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友 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17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八、托 管协议的效力 1、 本协议 经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盖章以 及相 关各 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批准 后, 自 基金 成立 之 日起生 效。 本 协议 的有 效 期自生 效日 起至 下列 第十 九条 第 2 款 发生时 止。 2、 本协议 一 式6 份 , 协议 相 关各方 各 执 2 份 , 上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各 1 份 , 每 份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 十九、托 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 议相关 各方 当事人 经协商 一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其 他事项





除 本协议 中有 明确定 义外,本 协议 中的用 语定 义参见《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同 》 、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定协 商办理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18 二十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订地、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