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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深证100指数C(004876)

融通通利系列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1 
 
 
 
 
 
 
融 通 通 利 系 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金 发起 人: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管理 人: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一 七年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目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 义 ............................................................................................................. 1 第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 7 第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3 第四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19 第五部 分 融通 通 利 系列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本 情况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23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成 立 ........................................................................................................... 25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 ................................................................................... 26 第九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托 管 ................................................................................................... 37 第十部 分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业 务代 理协 议 ................................................... 3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注 册登 记 业务 ........................................................................................... 3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资产 ....................................................................................................... 4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5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 63 第二十 部分


业 务规 则 ........................................................................................................... 66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67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68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 金合 同 》的效力 .................................................................................... 69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和 终止 ........................................................................ 70 第二十 五部 分


其它 事项 ....................................................................................................... 71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1 第一部 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 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规范 基金 运作, 依 照 2013年6 月1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2014 年8月8日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中 国证监会” )发布 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 在平 等 自愿 、 诚 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订立 《 融通 通利 系列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本系 列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 合同 》 ”或“ 《基 金合 同》 ” )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发 起人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本 《基 金 合同 》 签 定并 生效 之日 起 成为本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基金 投资 者自取 得依 本 《基 金合 同 》 所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本《 基金合 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同时 需承 担相应 的义 务。 融通通利 系列证 券投 资基 金(以下 简称 “本系 列基 金” )是 融通债 券投资 基金 、融通 深 证100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和 融通蓝筹 成长证券 投资基 金的统称 。融通债 券投资 基金、融 通深 证100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和 融通蓝筹 成长证券 投资基 金由基金 发起人按 照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本 《基金 合同》及 其它有关 规定募集 设立,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该批 准并不表 明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系 列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亦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系列 基金 没 有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系列基 金, 必须 自担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将按 照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由于证 券投 资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 因 此不 保证本 系列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低 收 益 。 基金发 起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在本 系列 基金 合同之 外披 露的 涉及 本系 列基金 的 信息 , 其 内容 涉及 界定 本 系列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 以本 系 列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为准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 释


义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融 通 通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 系列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中国 、 中国 内地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台湾 地区 ) 法律法 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本系列基 金:

















指融通 通利系 列证券 投 资基金, 是依据 本《基 金 合同》所 设立 的融通 债券 投资 基金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融 通 蓝筹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统称 基金或 成分 基金 :











泛指 本系 列基 金中 的某 只 基金 融通债 券基 金:














指融 通债 券投 资基 金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


指融 通深 证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融通蓝 筹成 长基 金:








指融 通蓝 筹成 长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指 《融 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一 份 公开披 露本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 系 列 基 金 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 、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 基 金 认 购 安 排 、 基 金 成 立 、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及 赎 回 、 基 金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管 理 、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利 义 务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费 用 及 税 收 、 基 金 资 产 及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及 分 配 、 基 金 会 计 及 审 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基 金 终 止 及 清 算 、 投 资 于 基 金 的 风 险 提 示 等 涉 及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发行公 告:




















指《 融通 通利 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发 起人 :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销售 代理人 :











指依据有 关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议办 理基金 申 购、赎回 和其 它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 及销 售代 理 人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指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的 其 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18 周 岁的 合法 持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 证、军 人证 、武 警证 、护 照的中 国居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它组 织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基金成 立日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三个 月内 ,在 基金 净认 购额超 过人 民 币 2 亿元, 且认 购户 数达 到或超 过 100 户 的条 件下 ,基金 发 起 人 可 以 依 据 《 试 点 办 法 》 和 基 金 实 际 发 行 情 况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认 购,并 宣告 基金 成立 的日 期 设立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成 立日 的时 间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4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成 立后 合法 存续 的 不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它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日 :























指本 系列 基金 为投 资者 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 日期 认购:


























指本系 列基金 在设立 募 集期内, 投资者 购买成 分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 系列基 金 成立 后 ,投资者 申请购 买成分 基 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本 系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购 回成 分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换:





















































指本 系列 基金 成立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某 成分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其 他 成 分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 股息、债 券利息 、买卖 证 券差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它收 益 销售服务 费:

















指从基金 资产中 计提的, 用于本基 金市场 推广、 销 售以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 基金份额 类别:











指根据申 购费用 、赎回 费 用 、销售 服务费 收取方 式 的不同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代码 不同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或有 不同。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给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者 持有 成 分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 账户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基金 款以 及其 它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基 金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5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且 在本 基 金 合同 由基 金发 起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签 署之日 后发 生 的,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 法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 行本协 议的 任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洪 水 、 地 震及 其它 自然 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律 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它 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香港证 监会 :



































指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 察委员 会 《通函 》 :















































指香港 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有 关内地 与香 港基 金互 认的 通函》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融通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A 类别基 金份 额:























指依据 《 基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内 地销售 的 、 为 中国 内地 投 资者设 立的 , 在投 资者 申 购时收 取前 端 申购费 用 , 而不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融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份 额类 别 融通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B 类别基 金份 额:























指依据 《 基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内 地销售 的 、 为 中国 内地 投 资者设 立的 , 在投 资者 赎 回时收 取后 端 申购费 用 , 而不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融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份 额类 别 融通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C 类别基 金份 额:























指依据 《 基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内 地销售 的、 为中 国内 地投 资者设 立的 , 不 收取 前/ 后 端申购 费用 , 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融通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份 额类 别 融通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





























指依据 《 基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 通函 》 等 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为香港 投资 者设 立的 , 在 香港 销售 的融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金 的份 额类别 香港代 表:









































指按照 《通 函》 等法 律法 规担任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在 香港 的 代表 , 负 责接 收香 港投资人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 协 调 基金销 售 、 向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6 香 港 证 监 会 进 行 报 备 和 香 港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沟 通 工 作 等依据 香港 法规 应履 行的 职责 香港销 售机 构:





























指经香 港证 监会 批准 的, 具备基 金销 售资 格的 由香 港代表 选聘 或 基金管 理人 直接 选聘 ,代 为办理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H 类别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 业务 的相 关销 售机 构 名义持 有人 :



































指依据 香港 市场 的特 点, 香港代 表将 代表 香港 投资 者名义 持有 “内 地互认 基金 ” ( 融通 深证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并出 现在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持有 人名 册中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7 第二部 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 金发 起人 (一) 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发 起人 的权 利 (1 ) 申请 设立 基金 ; (2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基 金发 起人 的义 务 (1 )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和 发 行公告 ; (2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3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它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4 ) 基金 不能 成立 时及 时 退还所 募集 资金 本息 和承 担发行 费用 ; (5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二、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8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经营范围:募集设立 基金 ;基金管理业务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系 列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资 产; (2) 依照本 《基 金合 同》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 (3) 销售基 金份 额并 获得 基金 申购( 认购 )费 用; (4) 作为 本系列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 记人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5) 依据 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本 《 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它监管 部门,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6)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择 、委托、更换 基金销售代 理人,对基金 销售代理人 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 理。 如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违反 本 《 基金 合同 》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它监 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8) 依据本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9)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决定本 系列 基金 除托 管费 以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11) 依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运 作办 法》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上市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1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自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9 (3) 配备 足够的专业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 基金资 产; (4) 配备 足够的专业人 员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5)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行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保 证不 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7) 除依据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8)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的依 法监 督; (9)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2)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照法 律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支付 赎回 款项 ;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保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时,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因基 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22)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10 (23) 不得违 反法 律法 规从 事有 损基金 及其 它基 金当 事人 合法利 益的 活动 ; (2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三、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托管人 就其 所托 管的 成分 基金各 自独 立享 有以 下权 利和承 担以 下义 务。 1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的资 产; (2) 依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依法持 有基 金资 产; (3)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保 管基 金资 产; (4)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资 产的 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 资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资产 相 互独 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 及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11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7)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以基 金的名义设立 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 等基金资产 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于 证 券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并负 责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0)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或 基金 份额价 格; (11)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本 《 基 金合同 》等 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采取 适当、合理 的 措施,使基 金管理人用以 计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3) 采取 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基 金投资和融资 的条件符合 本《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14)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15) 在定 期报告内出具 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 照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 行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6)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等15 年 以上 ; (17)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8)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 规定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收益和赎回款 项划往指 定 账户 ; (19)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1)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2)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3) 不得违 反法 律法 规从 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 它当 事人合 法利 益的 活动 ; (2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融 通债券 基金 、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基 金或 融通 蓝筹 成 长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本 基金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发行 的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12 基金份 额时 起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以 在本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 同一成 分基金 或成 分基 金 内 的同一 基 金份额 类别 具 有同等 的权 利和义 务。 (1)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取得基 金收 益; (3) 按本 系列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购 、 赎回并在规 定的时间取 得有效申请的 基金份额 或 款项;


(4) 获取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资 产; (5) 知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关 信息披 露内 容; (6) 因基 金管理人、托 管人、销售 机构、注册登 记机构的过 错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 损 失的求 偿权 ; (7) 提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按 本基金 合同 规 定应尽 的义 务; (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它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活动; (5) 返还持 有基 金过 程中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13 第三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部分 所涉 及数 字, 含 有 “以上” 表述 的, 均 不包 括该数 字在 内; 含 有 “不 少于” 表述 的,均 包含 该数 字在 内。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 10% 以上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时 , 应 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调 高销 售服务 费 (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或调 高销售 服务 费 的 除外 ) ;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6)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它 有关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事项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销 售服 务费 ;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调整收 费方 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4) 对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开 会时 间、 地点 由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14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通知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 少一 种信息 披露 媒介 公告 会议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时 间、 地点 、方 式; (2) 会议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代理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6) 其他注 意事 项。 2、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 式 1、 会议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15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事 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条件 (1 )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当不 少于 在代 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2)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1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占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它代 表, 同 时提交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 含当日) 未达到上述要求,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 在 15 个 工作 日后)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记 日不 变 。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内 容仅 限于 本基 金合同 第 三 部分 “ ( 一 ) 召 开事由 ” 中 所指 的关 系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16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 (4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1)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2、 议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在 公 证机构 的监 督下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 基 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召集 大会时 ,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 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 就 未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17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 过方 可作 出 。 涉 及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 合同的 合同 变更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的方 式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对于 通讯开 会方式 的表 决,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七)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3 )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没 有怀 疑, 而出 席 会议的 其他 人员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 有 权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 效。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1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 少一种信 息披露 媒介 公告 。 (九)融通深证100 指数 基金H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 表作 为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H 类 别基 金份 额的名 义持 有人 ,在 符合 基金合 同 和相关 法律 法规 并充 分征 求香港 投资 者的 意见 后, 为融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 基金 份 额投资 者行 使相 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提 供服 务, 包 括代 为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代 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代 为出 席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代为 行 使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权等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19 第四部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件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的; 2、 基金托 管人 有充 分理 由认 为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3、 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 理人 退任 的; 4、 中国证 监会 有充 分理 由认 为基金 管理 人不 能继 续履 行基金 管理 职责 的。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可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1、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的; 2、 基金管 理人 有充 分理 由认 为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符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3、 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 管人 退任 的; 4、 中国人 民银 行有 充分 理由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继续 履行基 金托 管职 责的 。 二、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托 管人 提名 ;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被 提名 的基 金管 理人 形成决 议; 3、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5、 基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要 求, 应按 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 融通” 的字 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0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被 提名 的基 金托 管人 形成决 议; 3、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公告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1 第五部 分


融通通利系列 证券投资基金基本 情况 一、 基 金的 名称 融通债 券投 资基 金 、 融 通 深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和融 通蓝 筹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 统 称融通 通利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 金的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融 通债 券 投资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融通债 券投 资基 金根 据销 售费用 收费 方式 (收 取申 购费或 销售 服务 费) 的不 同, 将 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 投资者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用 的份额, 称为 A 类 份额 ;在 投资 者 赎回时 收取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 份额,称为 B 类份额 ; 不 收取前/后 端申 购费 用,而 是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份额,称为 C 类份额 。 融通债 券投 资基 金 A 类、B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同,融 通债券 投资 基金 A/B 类 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 分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 日各类 别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四、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根据 销售 费用 收费 方式 ( 收 取申购 费或 销售 服务 费 ) 及销售 对象 的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 在中国 内地 销售 的 、 为 中 国内地 投资 者设 立的 , 在 投资者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用 , 而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的 份额 ,称 为 A 类 别基 金份 额; 在中国 内地 销售 的 、 为 中 国内地 投资 者设 立的 , 在 投资者 赎回 时收 取后 端申 购费用 , 而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的 份额 ,称 为 B 类 别基 金份 额; 在中国内 地销售的 、为中 国内地投 资者设立 的, 不 收取前/后 端申购费 用,而 是从本 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份额 ,称 为C 类别 基金份 额; 在香港 销售 的、 为香 港投 资者设 立的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基 金的 份额 ,称 为 H 类别基金 份额。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 各 类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及销 售 对象的不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2 同,本 基金A/B 类 、C 类 和H 类 基金 份额 将 分 别计 算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 各 类基金 份额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 , 在 不违 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增 加 、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 别设置 , 对基 金 份额分 类规 则和 办法 进行 调整 , 或 者停 止现 有基 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 并 在 调整实 施之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基 金投 资目标 融通债 券基 金 为 开放 式债 券投资 基金 , 在强 调本 金 安全的 前提 下 , 追 求基 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运 用指数 化投 资方 式, 通过 控 制股票 投资 组合 与深 证 100 指数 的 跟踪误 差 , 力 求 实 现对 深 证 100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 谋求分 享中 国经 济的 持续 、 稳 定增 长和 中 国证券 市场 的发 展 , 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增长 , 为 投资者 带来 稳定 回报 。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的 非债 券投 资部 分采 用深 证 100 指数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主要 投 资于具有较高内在投资 价 值的优质蓝筹公司和具 有 很强的核 心竞争 优势 、 业绩 能够 持 续增长 或具 有增 长潜 力的 成长型 公司 。 通过 组合 投 资, 在充 分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实 现基 金净 值的稳 定增 长, 追求 资产 的长期 增值 。 六、 基 金规 模 各基金 不设 固定 的募 集规 模 七、 基 金份 额面值 基金份 额面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八、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3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各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每 份面 值为 1 元。 一、 设 立募 集期 自招募说 明书公 告之 日起 至基金成 立之 日,但 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 发行 时间见 发 行公告 。 二、 认 购对 象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者 和机 构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规 章禁止 投资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除外)。 三、 认 购方 式和销 售渠 道 本系列 基金 将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具 体 名单见 发 行公告 ) 公开 发售 。 任 何 与基金 份额 发行 有关 的当 事人不 得预 留和 提前 发售 基金份 额 。 基 金 认购采 取全 额认 购的 方式 。 基金投 资人 在设 立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四、 认 购费 用 基金的 认购 费用 可 在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也可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在认购 时收 取的 认购 费用 称为前 端认 购费 用; 在赎 回时收 取的 认购 费用 称为 后端认 购 费 用 。 1、前 端认 购费 用 本系列 基金 包括 三只 成分 基金 , 分 别为 融通 债券 基 金、 融通 深证100 指数 基 金和融 通蓝 筹成长 基金 。 成分 基金 的 前端认 购费 率有 所差 别 , 其中融 通债 券投 资基 金的 前端认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认 购金 额 的 0.9% ;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的前端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认购 金额 的 1.2% ;融 通蓝筹 成长基金 的前端认购 费率最 高不超 过认购金额 的 1.3% 。具 体 请参见招募 说 明书。 2、后 端认 购费 用 融通债 券投 资基 金的 后端 认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认购 金额 的 1.2% ; 融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4 金的后端 认购费率 最高不 超过认购 金额的 1.5%; 融 通蓝筹成 长基金的 后端认 购费率最 高不 超过认购 金额的 1.6%。 具 体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份额每 多持有一 年,其 后端认购 费率 按 25% 递减 ,最 低为 零,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舍 去。 认购费 用用 于本 系列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设 立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 不计入 基金 资产 。 五、 基 金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认购费 用, 则认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基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其中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率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认 购费用 认购份 数=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认购费 用, 则认 购份 数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数= (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基金认 购份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二 位,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认购款 项在 本系 列基 金成 立前产 生的 利息 折合 成基 金份额 ,归 投资 者所 有。 六、 基 金认 购金额 的限 制 在设立 募集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对 每个 账户 的最 低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 具 体限制 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5 第七部 分


基金的成立 一、 基 金的 成立条 件 本系列基 金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之日 起3个 月内, 在三 只成分基 金各 自的净 认购 金额都 超 过2亿 元人 民币 , 并且 各自 的认购 户数 都达 到或 超过100人的 条件 下 , 三 只成 分 基金依 法即 可 成立, 同时 本系 列基 金成 立 。 如果 某只 成分 基金 无法 达 到成立 条件 , 则 所有 成分 基 金不成 立, 本系列 基金 不成 立。 本系 列基金 成立 前, 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商 业银 行,不 得动 用 。 认购款 项在 本系 列基 金成 立前产 生的 利息 折合 成基 金份额 ,归 投资 者所 有。 二、 基 金不 能成立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本系列 基金 不成 立时 , 本 系列基 金发 起人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设立 募集期 结束 后30 天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三、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额 本系列 基金 成立 后的 存续 期内, 某成 分基 金的 有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20 个工作 日 达不到100 人,或 连续20 个 工作日该 成分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人民币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 因以及 解决 方案 。 存续 期 内, 某成 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6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100 人,或 连 续60个工 作日该成 分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人 民币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依 法终 止该 成分 基金,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存 续期 内 , 本系列 基金 中连 续一 年仅 剩下一 只基 金 , 未 能达 到 系列结 构下 至少 两只 基金 的要求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依 法终 止 本 系列 基金 , 剩 余的 基金 作为 单 独基金 存续 。 法律 、 法 规 或证券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6 第八部 分


基金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本系列 基金 包括 三只 成分 基金 , 分 别为 融通 债券 基 金、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 金和融 通蓝 筹成长 基金 。根据 基金 销售 费用 收费 方式 的不 同, 融通债 券投 资基 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 融 通债券 投资 基 金 A/B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计 算基 金 份额净 值 ,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各类 别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总 数。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 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基金代 码 , 根 据基 金费用及销售 对象 的不 同,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 金 A/B 类、C 类、H 类 基 金份额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 算公 式 为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在 基金成 立并 进 入申购与赎回期后, 投资 者持有的三只成分基 金的 基金份额可按照各自 的单 位净值相互转 换,需 支付 一定 的补 差费 和转换 费。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基 金 H 类别 基金 份额 与其他 基金 的 转换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补充文 件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公 告。 融通债 券投 资基 金 A/B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 之间暂 不开 通转 换。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基 金 各 类基 金份 额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除本系 列基 金 的 有关 公告 ( 例如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为在 香港 销售 编制 的招 募说明 书 补充文 件) 另有 专门 规定 外,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H 类 别基 金份 额在 香 港 的申购 、赎 回 等销售 业务 ,应 当根 据本 系列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 理。 一、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办理 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进 行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实际 情况 增加 或在 不对投 资者 的 实质利 益造 成影 响的 条件 下减少 符合 条件 的销 售代 理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并另 行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同 时考 虑 , 在 适当 的时 候, 投资 者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指 定基金 销售 代理 人进行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形式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H类 别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机 构为 经香港 证监 会批 准的 , 具 备 基金销 售 资格的 由香 港代 表选 聘 或 基金管 理人 直接 选聘 的相 关 香港 销售 机构 。 二、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自基金 成立 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开 放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介 上刊 登 公 告 。 融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 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时间 具体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7 补充文 件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载明 。 2、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 外 。 代理 销售 网点 在 开 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目前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 午9:30-11:30 , 下午1:00-3:00 。直 销网 点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为上 午9 :30-下午3 :00 。 融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开放 日是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及香 港证 券交 易所 的共 同交易 日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 见 招募 说明 书补 充文件 或以销 售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仅为本 《基 金合 同 》 及招 募说明 书之 目的 , 香 港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指 香港商 业 银 行开放 营业 日 (除 去周 六 、 周日或 其他 根据 中国 香港 地区法 律法 规香 港商 业银 行应要 求或 授 权关闭 之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受八号 风球 或更 高预 警或 黑色暴 雨警 告或 其他 中国 香港地 区相 似 事项影 响导 致香 港商 业银 行正常 营业 时间 减少 之日 , 该日不 能称 为香 港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 易日) ) 。


3、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 人可 对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时间 进 行调整 , 但此 项调 整不 应 对投资 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 各成分 基金 或基 金内 各基 金份额 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投资者 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 施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四、 转 换的 原则 融通债 券基 金、 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和融 通蓝 筹 成长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可以 相互转 换 , 由于各 成分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费 率结 构不 一致 ,在 设计基 金转 换费 率结 构时 考虑补 齐认 购 、 申购费 的差 额部 分。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H 类 别 基金份 额 与 其他 基金 的转 换详见 招募 说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8 明书或 其补 充文 件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 1、基金转 换的计算 采用“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转 换 价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 的 转出 及转 入基金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采 用份 额转换 的 方式 , 即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5、基金转 换转出的 基金在 申请日有 权益,确 认日开 始无权益 ;基金转 换转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6、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 之 前已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按 其初 始持 有时 间连 续计算 。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费用管 理规 定》 的要 求, 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 起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时 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7、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 为允 许 申购状 态 。 8、在 发生 限制 申购 或巨 额 赎回的 情况 下, 所涉 及到 的基金 转换 按比 例确 认。 9、由于前 端费用和 后端费 用的费率 结构差异 较大, 因此,基 金转换只 允许在 缴纳前 端 认购 (申 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之 间或 者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之间 进行 。 不 能将缴 纳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缴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 用的 基 金份 额 , 或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缴纳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 。 融通债 券投 资基 金C 类基 金份额 、 融 通深 证100 指 数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仅 可与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且 已 开通基 金转 换 的 基金 的前 端收费 模式 的份 额进 行基 金转换 。 10、对 于缴 纳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费 率 )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时, 补差 费为 0 ;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或认 购 费 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 时 , 按申购 费率 ( 或认 购费 率 ) 的 差额 收取 补 差费。 11、对 于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在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补 差费。 12、 基金 份额 记录 其历 史 转换情 况 , 对 于缴 纳前 端 申购 (认购)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 从 低 费率基 金转 入高 费率 基金 时, 基金 补差 费 的 收取 应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购 ( 认购 ) 费率为 基础 计算 , 累 计不 超过最 高申购 ( 认购 )费 率与最 低申购 ( 认购 )费 率的差 额。 1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 媒介 上 公告。 五、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 机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9 构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或 转换 申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请 无 效 而不予 成交 。 2、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与 过户登 记人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它方 式查 询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的成 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融通深 证100 指数 基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的申 请和 确认 采用 分级 结算方 式 。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负责 办理 与香 港代表 之间 的份 额结 算与 登记, 香港 代 表 负责办 理与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份额 结算 与登 记, 香港 销 售机构 负责 办理 与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H 类别 基金 份 额投 资者 之间的 份额 结算 与登 记 。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遇证 券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上述 情 形消除 后的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 《基金合同 》 的 有关 条 款处理 。


六、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者首次 购买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者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额 余额 。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者每次 进行转 换的基 金 份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 明书; 5、 融通 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 基金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的有 关数 额限 制 , 具体 见招募 说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0 明书补 充文 件的 规定 ; 6、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 的金额 、 赎回和转 换的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 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基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购 该 基金或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 产。 申购 费 用可 在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也 可在 投资 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在 申购时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称为 前端 申购 费用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 用称为 后端 申购 费用 。 融 通债券 投资 基金 A 类份 额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B 类份 额收 取后 端申 购费用 ,C 类份 额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A 类 份 额收取 前端 申购 费用 , B 类份额 收取 后端 申购 费用 , C 类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H 类别 基金 份额 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 额 赎回。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1、前 端申 购费 用 成分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有所差 别, 其中 融通 债券 投 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最 高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 1.2% ,融通 债券 投资 基 金 B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前端 申 购费 ; 融通 深 证 100 指 数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1.5% ,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 金 H 类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3% ;融 通 蓝筹成 长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额 的 1.6% 。 2、后 端申 购费 用 融通债 券投 资基 金 B 类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费 率最 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 1.5% , 融 通债券 投 资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后 端申 购费 ; 融通 深证100 指数 基 金 B 类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1.8% ;融通 蓝 筹成长基 金的后端 申购费 率最高不 超过 申购金 额 的1.9% 。 具 体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每多 持有 一年 , 其 后端 申购费 率 按 25% 递减, 最低 为零 ,精 确到 小数点 后四 位,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舍去 。 3、 三只 成分 基金 各自 的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总 额的 0.3% 。 融通 债券投 资 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按 照持 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 。 融通 深证100 指数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具 体参 见 招募说 明书 。 4、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和收 费方 式由基 金管 理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施日 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介 公告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1 八、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 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 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对部 分基 金投资 人费 用的 减免 不构 成对其 它投 资人 的同 等义 务。 1、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香港销 售机 构对 融通 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方法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数= 申 购金 额 / 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2、 基金赎 回支 付金 额的 计算 :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 申购 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 或申 购费用,则赎回金额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认 购费 用, 则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认 购费 用 = 赎 回份 额 × 最 小值 (认 购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赎 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对应的 后端 认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后 端 认购费 用- 赎 回费 用 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则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 赎 回份 额 × 最 小值 (申 购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赎 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对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2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后 端 申购费 用- 赎 回费 用 3、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工作日 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融 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各类 基 金份额 分别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公告 。 4、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二位 , 第 三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归 基金资 产。 5、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二位 ,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在归 基金 资产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三位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 五 入 。 6、 赎回费用由赎回 人承担 , 赎回费在扣除手 续费后 ,余额不低于赎回费 的 25%归基 金财产 。 各成 分基 金或 基 金内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赎 回费用 应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详 见 《招 募 说明书 》 。 九、 转 换费 用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或 申购 时选择 交纳 前端 认购 或申 购费用 , 则 转换 费率 和补 差 费率如 下 表所示 :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最高转换费率 最高补差费率 债券基 金A 类 融通新 蓝筹 基金 0.3% 0.3% 债券基 金C 类 1.5% 债券基 金A 类 深证100 指 数基 金A 类 或C 类 0.2% 0.3% 债券基 金C 类 1.5% 债券基 金A 类 蓝筹成 长基 金 0.4% 债券基 金C 类 1.6% 债券基 金A 类 行业景 气基 金 0.3% 0.4% 债券基 金C 类 1.6% 债券基 金A 类或 C 类 融通易 支付 货币 基金 0.3% 0 深证100 指数 基金A 类 或 C 类 融通新 蓝筹 基金 0.3% 0 深证100 指数 基金A 类 或 C 类 债券基 金A 类或 C 类 0.2% 0 蓝筹成 长基 金 0.1%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3 行业景 气基 金 0.3% 0.1% 融通易 支付 货币 基金 0 蓝筹成 长基 金 债券基 金A 类或 C 类 0.2% 0 深证100 指 数基 金A 类 或C 类 蓝筹成 长基 金 融通新 蓝筹 基金 0.3% 行业景 气基 金 融通易 支付 货币 基金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或 申购 时选择 交纳 后端 认购 或申 购费用 , 则 本系 列基 金的 各 成分基 金 之间进 行基 金转 换时 , 转 换费率 为 0.2% , 补差 费率 为 0 ;本 系列 基金 与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且 已 开通 基金转 换的 本系 列基 金外 的 其他 基金 进行 基金 转换 时, 转 换费 率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补 差费 率 为 0 。 十、 转 换份 额的计 算 在收取 前端 申购 费用 的情 况下, 基金 转换 份数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数 ×T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换 金额 -转 换费)/ (1+ 补差 费率 )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T 日 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用( 转换 费和 补差 费)由 转换 申请 人承 担,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十 一、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或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登 记权益 并 办理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后 有权 赎回 或转 换该 部分基 金。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办 理扣除 权 益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 资者的 合法权益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4 十 二、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情况 及处 理方式 1、 除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无 法计 算当日 的基 金净 值;


(3) 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代理人 或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 的技术保 障 或人员 支持 等不 充分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6)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 (1) 到 (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除上述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情 形外 , 当 发生 以下 情形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融 通深证 100 指数 基 金H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申 购申 请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 不含 利息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1) 全部 内地 互认 基金 的 人民币 跨境 金额 达到 或超 过国家 规定 的总 额度 ; (2) 融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 别基 金份额 规 模占 融通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基 金资产 的 比例高 于50%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 国证监 会 、 香 港证 监会 备 案并通 知香 港代表 , 由香 港代 表或 基 金管理 人告 知香 港销 售机 构, 并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除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 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支付 的 , 可 支付 部分 按每 个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 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 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 第(3)款 的 情 形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不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 撤 销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5 3、 拒绝或 暂停 转换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 换 申请; 当转入 基金 拒绝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4、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5、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介 公告 。 十 三、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 某成 分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该成 分基 金 总份额 的 10%时, 即 认为 该成分 基金 发生 了 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某成 分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该成分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同 时该 成分 基金 的转 出申请 按赎 回比 例确 认。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导致 该成 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受损 或无 法实现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日该 成分 基 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个 账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可 延迟至 下一 个 工 作 日办 理 。 转 入第 二个 工作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优先 权并 以 该开 放日 的 该 成分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依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香 港销售 机构 对持 有H 类别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的选 择权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办理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某成分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分 延期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3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告,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成分 基金 连续 两个开放 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6 十 四、 其 它暂 停申购 、赎 回与转 换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或招 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基 金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的 , 应 当报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公 告。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将每2 周至少 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暂 停 期 间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五、 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第 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一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赎回 转换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或 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六、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只受 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 法执 行是 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它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它组 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 供相关 资料 。 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按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销 售机构 ( 网 点)之 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在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内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管 。 十 七、 其他 本部分 约定 的部 分业 务暂 不向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H 类 别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开通, 具 体请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补 充文件 的规 定。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7 第九部 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有关 基金 的托 管 事项应 按照 《基金 法》 、 《 销售 办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 管协议 , 用以 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登 记 、 基 金资 产的 保 管、 基金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 义 务 及职责 ,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8 第十部 分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换业务 代理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它 机构 代为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等业务 的 , 应当与 有关 机构 签订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订 立 本代理 协议 的目 的是 为了 明确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转 换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确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 本系列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本 系列 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务 , 具 体内容 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 代 理发 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 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 的机构办 理办理 。 注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2、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3、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注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系列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系 列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 件办 理本系 列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 业 务 ; 3、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 须 承担 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 但 司法 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它情 形除 外; 5、 按本系 列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 提供 其 它必 要 的服务 ; 6、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4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一部分


对投资目标、范 围、理念、原则和决 策的 描述 一、融通债券基金 (一)投资目标 融通债 券基 金 为 开放 式债 券投资 基金 , 在强 调本 金 安全的 前提 下 , 追 求基 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二)投资风格 融通债 券基 金 主 要投 资于 低信用 风险 和中 低流 动性 风险的 债券 组合 , 而 利率 风 险则根 据 组合优 化的 需要 分布 在高 中低等 不同 的风 险等 级上 。 (三)投资理念 融通债 券基 金 强 调通 过债 券组合 优化 配置 策略 , 严 格控制 投资 风险 , 追求 长 期、 稳定 的 投资收 益。 首先, 宏观 经济 影响 着利 率 走势, 成为 影响 债券 市场 的 最主要 因素 ; 市 场存 在失 效 部分, 收益率 曲线 显示 出一 些规 律性的 特征 , 成为 辅助 债 券投资 的切 实可 用的 工具 。 因 此, 采取 给 定久期 的组 合优 化策 略存 在操作 基础 。 其次 , 投 资主 体进 一步 增 加, 规模 扩大 , 其 投资 需 求的多 样化 将直 接促 进投 资策略 的多 样化 ; 债 券品 种由 单一 转 向多样 化 , 产 品的 丰富 导 致策略 的复 杂 。 因 此, 投 资策略 由简 单逐 渐变为 复杂 , 市场 的投 资 策略将 由简 单买 入持 有或 者短线 投机 发展 到组 合优 化、 组合 对冲 等 策略。 (四)投资范围 融通债 券基 金 投 资范 围限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国 债 、 金融债 和企 业债 (包 括可 转换债 券) 等。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41 (五)投资策略 以组合 优化 为基 本策 略 , 利用收 益曲 线模 型和 债券 品种定 价模 型 , 在 获取 较 好的稳 定收 益的基 础上 ,捕 捉市 场出 现的中 短期 投资 机会 。根 据投资 决策 的过 程, 具体 如下: 1、总 体资 产配 置自 上而 下 利率是 债券 市场 的主 导因 素, 本 基金 将在 宏观 研究 的 基础上 对未 来利 率变 化趋 势进行 预 测, 形成 债券 投资 决策 的 最根本 依据 ; 利率 期限 结 构对未 来利 率的 变动 具有 重要参 考和 预测 功能 , 本 基金 将基 于实 时 的期限 结构 变化 , 给出 利 率变动 预警 信号 。 总体 资 产配置 中将 根据 宏观经 济和 期限 结构 的有 关研究 成果 ,设 定债 券组 合的久 期, 控制 整体 的利 率风险 。此 外 , 结合市 场特 征 , 充 分考 虑 流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 其他风 险指 标 , 对 银行 间 国债市 场 、 银 行 间金融 债市 场、 交易 所国 债市场 和交 易所 企业 债市 场给予 不同 的久 期进 行资 产分配 。 本基金 将保 留适 量的 现金 以应付 赎回 或开 展逆 回购 ,以便 获得 较高 的收 益。 2、 类属配 置组 合优 化 在总体 资产 配置 之下 , 对 类属配 置采 取给 定久 期的 凸度优 化 、 收 益率 优化 、 交易量 优化 等多种 优化 组合 策略 ,最 终优化 的比 例是 一个 多目 标规划 的结 果。 债券市 场存 在无 效之 处, 本 基金将 结合 收益 曲线 模型 和收益 率优 化模 型把 握市 场出现 的 短暂机 会, 提高 组合 的投 资收益 。 3、单 个品 种合 理定 价 本基金 力求 通过 绝对 和相 对 定价 模型 对市 场上 所有 债券品 种进 行合 理的 定价 , 基于对 每 个品种 的绝 对和 相对 定价 ,进行 债券 品种 的投 资价 值分析 。 4、风 险控 制之 下追 求收 益 最大 目前我 国债 券投 资的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利率 风险 , 本 基 金将通 过组 合的 久期 管理 来控制 债 券组合 的利 率风 险, 然后 通过凸 度优 化和 收益 率优 化等追 求收 益的 最大 化。 可转债 的投 资风 险主 要来 源于股 价的 波动 , 在投 资 可转债 的总 体比 例上 , 本 基金将 根据 VaR 风 险控 制模 型进 行调 控。 在 可转 债品 种的 选择 上, 本 基金 将主 要通 过股 票定价 模型 和 行 业研究 员对 股票 的评 级等 综合判 断其 股票 投资 价值 ,力争 实现 较高 的收 益。 (六) 投资决策 1、确 定投 资策 略 基金经 理在 宏观 、 债 券以 及 金融工 程研 究员 提供 的研 究报告 和模 型的 基础 上完 成最终 的 投资策 略报 告 , 并 上报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修改 批准 后 , 交由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备 案监 督, 并由 基金 经理进 行具 体实 施。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42 2、进 行资 产配 置 基金经 理将 根据 上述 研究 报告 , 对 基金 资产 在每 个 市场进 行合 理地 配置 , 为 每个债 券组 合设计 合理 的久 期, 并根 据基金 投资 风格 对每 个市 场组合 进行 不同 的风 险设 置。 3、 建立投 资组 合 运用组 合优 化模 型构 建初 始比例 , 然后 根据 市场 的 变动情 况及 时对 组合 进行 调整 。 但 是 调整的 幅度 不得 超越 整体 的投资 策 略 和资 产配 置策 略。 4、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组合监 控与 调整 的理 由主 要来自 于两 个方 面 , 一 是 可能出 现市 场失 效 , 例 如 出现了 极具 吸引力 的短 线买 入或 者卖 出机会 ; 二是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 由 专门 的风 险监 控 小组对 持仓 和交 易进行 监控 , 基金 经理 或 者风控 小组 发现 组合 局部 或者整 体风 险超 标时 , 基 金经理 应立 即对 组合进 行调 整。 5、风 险报 告与 业绩 分析 风险监 控小 组每 日对 债券 组合进 行监 控 , 出 具风 险 监控报 告 , 同 时还 将定 期 对融通 债券 基金的 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出基 金投 资管 理的 长处 和短处 , 为未 来的 管理 提供 客观的 依 据 。 (七)投资组合 投资于 国债 、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包括 可转 债) ,投 资 组合必 须符 合以 下规 定: (1)投资 于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本成分 基金资 产总值 的 80%, 投资于 国家债券 的比例 不 低于本 成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本成 分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合 计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3)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合 理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述 标准 。 二、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一)投资目标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运 用指数 化投 资方 式, 通过 控 制股票 投资 组合 与深 证 100 指数 的 跟踪误 差 , 力 求实 现对 深 证100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 谋求分 享中 国经 济的 持续 、 稳 定增 长和 中 国证券 市场 的发 展,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增长 ,为 投资者 带来 稳定 回报 。 如果深 证100 指 数被 停止 发布 、 或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43 致该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目 标指数 的情 形下 , 或者 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 的 指数推 出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相应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 的投 资方 式可 以获 取指数 所代 表市 场的 平均 收益, 并通 过充 分的 分散 化 投资实 现 非系统 风险 的有 效降 低和 流动性 的提 高, 本基 金致 力 于实现 指数 化股 票投 资组 合对目 标指 数 的有效 跟踪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三)投资范围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主 要投资 于深 证 100 指 数成 份股和 债券 。 (四)投资策略 以基金 非债 券资 产 90% 以 上的资 金对 深 证100 指数 的成份 股进 行股 票指 数化 投资。 股 票 指数化 投资 部分 不得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50% ,相 对于 深证 100 指 数的 日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0.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投资 组合 不足 上述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合理 期 限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 (五)投资决策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 投 资决策 涉及 的主 体有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 基 金经理 、研 究策 划部 (金 融工程 小组 ) 、 基金 交易 部 以及督 察员 和监 察稽 核部 等。 1、研 究策 划部 提供 宏观 分 析、利 率和 通货 膨胀 分析 、深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公 司的研 究 报告 ; 金 融工 程小 组利 用 模型进 行历 史模 拟和 风险 测算 。 在 此基 础上 进行 投 资论证 , 做出 投 资建议 提交 给基 金经 理, 并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供 资产配 置的 决策 依据 。 2、基金经 理根据研 究策划 部提交的 投资建议 初步决 定下一阶 段的投资 组合, 形成资 产 配置提 案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形 成资 产配 置计 划书 。 4、基金经 理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的 决策,制 定相应 的指数投 资和债券 投资组 合方案 并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 案。 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 的单 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 决策 委员会审议批 准。 5、基金经 理根据投 资组合 方案制定 具体的操 作计划 ,并以投 资指令的 形式下 达至基 金 交易部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44 6、 基金 交易 部依 据投 资指 令具体 执行 买卖 操作 , 并 将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 馈给 基金经 理 。 7、金融工 程小组负 责对基 金组合的 跟踪误差 和风险 进行评估 ,定期提 交组合 跟踪误 差 和风险 监控 报告 。 在跟 踪 误差超 过一 定范 围时 , 通 知基金 经理 和相 关部 门 , 及时进 行投 资组 合的调 整。 8、风险控 制委员会 根据市 场变化对 投资组合 计划提 出风险防 范措施。 监察稽 核部对 投 资的决 策和 执行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 投 资组 合方 案 执行完 毕 , 基 金经 理负 责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交 总结 报告 。 (六)投资组合 主要投 资于 股票 、国 债等 。投资 组合 必须 符合 以下 规定: (1)投资 于股票、 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本成分 基金资 产总值的 80%,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成 分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成 分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合 计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5)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比 例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在法规许 可时本 成分基 金 可以将 指数 化投 资的 比例 调整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合 理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述 标准 。 三、 融通蓝筹成长基 金 (一)投资目标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主要投 资于具有较高内在投资价 值的优质蓝筹公司和具有 很强的核 心竞争 优势 、 业绩 能够 持 续增长 或具 有增 长潜 力的 成长型 公司 。 通过 组合 投 资, 在充 分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实 现基 金净 值的稳 定增 长, 追求 资产 的长期 增值 。 (二)投资理念 证券投 资的 核心 在于 把握 未来 , 业 绩成 长和 价值 低 估是股 价上 涨的 根本 动力 , 融 通蓝 筹 成长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于蓝筹 上市 公司 和成 长型 上市公 司, 分享 稳定 的投 资 收益和 长期 的 资本增 值 。 蓝 筹股 投资 和 成长型 投资 的比 例关 系 , 根据市 场情 况的 变化 进行 调整 , 但 不论 对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45 蓝筹上 市公 司 或 成长 型 上 市公司 的投 资均 不得 低于 股票 投 资总 额 的 30% 。 (三)投资范围 融通蓝 筹成 长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仅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公开 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及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融 通蓝 筹 成长基 金严 格限 定将相 当比 例的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符合 蓝筹 成长 投资 标准的 投资 对象 ; 同 时将 根 据市场 状况 调 整投资 组合 ,把 握投 资机 会,实 现组 合的 进一 步优 化。 (四)投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 贯彻自 上而 下 的 投资 策略 , 结 合宏 观经 济状 况 、 资 本 市场的 运行 周期 确定 风险 收益互 补 的股票 资产 和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 2、行 业资 产配 置 在蓝筹 成长 型投 资理 念的 指导下 , 通 过 对宏 观经 济 、 行业经 济的 把握 以及 对行 业运行 周 期的认 识, 确定 股票 资产 在不同 行业 的投 资比 例 。 3、债 券选 择 分析利 率走 势和 发行 人的 基本素 质 , 综 合考 虑利 率 变动对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影 响、 各品 种 的收益 率水 平、 期限 结构 、信用 风险 大小 、市 场流 动性因 素; 另一 方面 考虑 宏观经 济数 据 , 包括通 货膨 胀率 、商 品价 格和 GDP 增 长等因 素。 4、股 票选 择 本基金 为蓝 筹成 长型 基金 。 其股 票投 资包 括两 部分 : 一部 分为 蓝筹 股投 资, 另一 部 分 为成长 型投 资。 对蓝 筹上 市公司 或成 长型 上市 公司 的投资 均不 得低 于股 票投 资总额 的 30% 。 本基金 投资 的蓝 筹公 司具 有以下 主要 特点 : ● 行 业地 位突 出, 收益 稳 定,属 于相 对成 熟、 稳定 的行业 ; ● 业 绩优 异, 盈利 能力 强 ,由于 投资 回报 高而 具备 投资价 值; ● 股 本较 大, 市值 以及 权 重较大 、市 场地 位突 出; ● 市场形 象良 好,这 源自 于稳定可 观的公 司收益 及 投资回报 ,良好 的股价 走 势(慢 牛 特征、 抗跌 性较 强) 等等 。 本基金 投资 的成 长型 上市 公司具 有以 下主 要特 点: ● 公司发 展前 景好, 主营 产品或服 务的市 场有充 分 的成长空 间,销 售增长 率 或收益 增 长率高 ; ● 公 司是 中小 型公 司, 有 优于同 行其 他公 司的 某种 竞争优 势;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46 ● 公司具 有高 成长 潜 力, 已建立并 形成较 好基础 , 信誉度较 高、具 有足够 成 长并具 有 长期盈 余; ● 公 司处 于技 术( 方法 ) 革新时 期, 有较 强的 管理 层,具 有较 大发 展空 间。 (五)投资决策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 (2)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 (3) 货币 政策 、利 率走 势 ; (4) 地区 及行 业发 展状 况 ; (5) 上市 公司 研究 ; (6) 证券 市场 的走 势。 2、决 策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设立 基金 管理部 、 研究 策划 部、 基 金交易 部 、 监 察稽 核部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进行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和风 险控制 。 基金 管理 实行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决 策程 序如 下: (1)研究 策划部提 供宏观 分析、行 业分析、 企业分 析及市场 分析的研 究报告 ,并在 此 基础上 进行 投资 论证 , 作 出投资 建议 提交 给基 金经 理, 并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提供资 产配 置的 决策依 据。 (2) 基 金经 理根 据研 究策 划部提 交的 投资 建议 决定 本基金 下一 阶段 的仓 位和 资金分 布 , 形成资 产配 置提 案报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定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提案, 形成 资产 配置 计划 书。 (4)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策, 制定相 应的投资 组合方案 并报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备 案。 对超 出基 金经 理权限 的单 项投 资决 策须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批 准。 (5)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组 合方案制 定具体的 操作计 划,并以 投资指令 的形式 下达至 基 金交易 部。 (6)基金 交易部依 据投资 指令具体 执行买卖 操作, 并将指令 的执行情 况反馈 给基金 经 理。 (7)风险 控制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化 对投资组 合计划 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 。监察 稽核部 对 投资的 决策 和执 行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 投资 组合 方 案执行 完毕 , 基金 经理 负 责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总 结报 告。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47 (六)投资组合 可投资 于股 票、 国债 、金 融债和 企业 债( 包括 可转 债) 。 投资 组合 必须 符合 以 下规定 : (1)投资 于股票、 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本成分 基金资 产总值的 80%, 投资于国 家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本成 分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成 分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成 分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合 计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合 理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述 标准 。 第二部分


对有关限制的描 述 一、投资限制 本系列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1、本 系列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其他基 金; 2、本 系列 基金 不得 将基 金 资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 3、本 系列 基金 不得 从事 证 券信用 交易 ; 4、本 系列 基金 不得 进行 房 地产投 资; 5、本 系列 基金 不得 从事 可 能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6、本 系列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7、本 系列 基金 不得 从事 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 止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三、基金建仓期 本系列 基金 成立 后, 各成 分基金 的建 仓期 一般 为三 个月, 特殊 情况 下可 以为 六个月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4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资产 各成分 基金 分别 开立 账户 ,基金 资产 独立 ,各 自计 算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基 金资 产净值 。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通 过发行 基金 份额 方式 募集 资金, 并进 行证 券投 资等 交 易所形 成 的各类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其它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它资 产等 。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其构成 主要 有: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所 支付 的款 项; 2、 运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益 (亏损 ) ; 3、 以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配 的收益 或尚 未弥 补的 亏损 。 三、 基 金资 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成分基金 ,以各成分基金的名义分 别开立成分基金专用的银 行存款账 户、 证券 交易 清算 备付 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开 设的 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和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以 及其 它 基金资产 账户相独 立。 (本 条将根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账 户改革 的要求实 时 修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49 订)


四、 基 金资 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代理 人的 资产 , 各成 分 基金的 资产 互相独 立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以其 自有 的资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资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它权 利 。 除 依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资 产不 得被处 分。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5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的 基 础 。 二、 估 值日 基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 定价时 点为 上述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收 市时间 。 三、 估 值方 法 基金按 以下 方式 进行 估值 : 1、 任何上 市流 通的 有价 证券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 未上市 的股 票应 区分 两种 情况处 理: (1) 配股和 增发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2)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估 值。 3、 配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按市 价高于 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 如 果 市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估值增 值为 零。 4、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试 点办法》 , 开放式 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系 列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四、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国债 、股息 红利 、债 券利 息和 银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51 五、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签 字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三 位。 当基金 估值 出现 影响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公告 、 予 以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估值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而 应当 进行 赔偿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 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 理 : 1、差 错类 型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 或注 册与 过户 登 记人 、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 导 致其 它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 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 括但不限 于:资料 申报差 错、数据 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 投资者的 交易资料 灭失或 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 其它差 错,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它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 责,并 且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52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它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 赔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本 《 基金 合同 》 或 其它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它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与 过 户登记人 的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53 七、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 易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它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5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的 费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证 券交 易费 用; 5、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A 、融通债券基金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6% 年费 率 计提。 具体 计算 方法 如下 : 在通常情况 下,基 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6%的年费 率计算 ,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应给 付基 金托 管人 托管费 ,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的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2.0‰ ÷当 年天 数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5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融通债 券投 资基 金 A/B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年 费 率为 0.35%。本 基金销 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 本基金 的销售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明 。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 服务 费 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下: H=E×0.35%÷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基 金管 理 人分别 支付 给 各基金 销售 机构 。 4、上 述一 中 4 到 8 项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它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B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 金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 计提。 具体 计算 方法 如下 : 在通常情况 下,基 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的年费 率计算 , 计算方法 如下: H=E ×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应给 付基 金托 管人 托管费 ,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的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下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56 H=E ×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C 类 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4%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E×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基 金管 理 人分别 支付 给 各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上 述一 中 4 到 8 项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它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C 、融通蓝筹成长基金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 计提。 具体 计算 方法 如下 : 在通常情况 下,基 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的年费 率计算 , 计算方法 如下: H=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应给 付基 金托 管人 托管费 ,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2.5 ‰的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57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上 述一 中 4 到 8 项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它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资产 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 。 四、 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磋 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后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销 售服 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可 视 情况 调整 销售服 务费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 金税 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主 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 中国 、 香 港及 投资 人所 在 国家税 收法 律、法 规执 行。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5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它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成 分基 金均 独立 核算 , 基金的 持有 人对 其持 有的 同一成 分基 金或 成分 基金 内的同 一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收益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2、由 于融 通债 券基 金 A/B 类基金 份额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A/B 类 基金 份 额 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而融 通债 券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融 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融 通债 券基金 、 融 通深 证100 指数 基金 各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收 益将有 所不 同 , 基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 同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由于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H 类 别基金 份额 与 其他类 别基 金份 额 在 收益 分配时 间 、 比 例、 金额 上 可以存 在差 异 , 具 体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后公告 ; 3、成 分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 补该成 分基 金上 一年 度亏 损后, 方可 进行 当年 收益 分配; 4、如 果成 分基 金投 资当 期 出现亏 损, 则该 成分 基金 当年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各 成分 基金 内 各 基金 份 额类别 的 收 益分 配后 其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各成 分 基金 内各基金 份额类别 的 收益 每年至 少 分配一次 ,但若成 立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年度分 配在基金 会计年 度结束后 的 4 个月内 完成 ; 7、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投资 人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 对 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系 列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红 利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对 各成 分基金 及成 分基 金内的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 选 择不同 的 收 益分 配方式 ; 8、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执行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59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净 收 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 用, 注册 登记 人自 动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不足 一份 基金 份额 的 , 四舍五 入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6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系列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各 成分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核 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上 述规 定因 国家 法律 、 法规或 政策 变化 而发 生调 整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公告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证 券从业 资格 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 并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经 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在 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6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本系列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进行。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H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特 殊 信息披 露 要 求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补 充文 件。 本系列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固 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上 公告 。 一、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发 起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编制 并公 告招 募说 明书 。 二、 发 行公 告 基金发 起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编制 并公 告发 行公 告。 三、 基 金的 年度报 告、 中期报 告 1、 基金年 度报 告经 注册 会计 师审计 后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 2、 基金中 期报 告在 基金 会计 年度前 六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公 告。 四、 临 时报 告与公 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 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项之 一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按 照法 律 、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及 时报 告并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2、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变更; 3、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监事 和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 变动或 基金 托管 部总 经理 变 动 ; 4、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主要业 务人 员一 年内 变更 达 30 %以 上; 5、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出 现重大 事件 , 导致 基金 所 持有的 该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能 按 正常的 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 , 在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国 家 有关规 定进 行调 整后 , 调 整金额 影响 到 该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 6、 重大关 联交 易;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62 7、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受到重 大处 罚; 8、 重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9、 基金提 前终 止; 10、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11、 开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12、 其它暂 停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 13、 暂停期 间公 告; 14、 暂停结 束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公 告; 15、 其它重 大事 项。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公告 每工作 日公 告一 次, 披露 公告截 止日 前一 个工 作日 每一基 金份 额净 值。 六、 基 金投 资组合 公告 每季度 公告 一次 ,于 截止 日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系列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 《融 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网点 的营 业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投 资者 也可 以直 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阅 。 对投 资 者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其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6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系 列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终 止: 1、 本系列 基金 中的 成分 基金 全部终 止; 2、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3、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4、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有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成分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1、 存 续期 内, 成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达 不 到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成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 基 金管理 人将 依法 终止 该成 分基金 ; 2、成 分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系 列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 而无其 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系 列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 而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 情况。 二、 基 金清 算小组 1、 基金清 算小 组: 自本 系列 基金 或 者成 分基 金 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发起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具 有从 事 证券法 律业 务资 格的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三、 基 金清 算程序 1、 本系列 基金 或者 成分 基金 终止后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64 2、 对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5、 公布 基 金清 算公 告; 6、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清算时 ,清 算小 组应 对每 只成分 基金 的资 产进 行独 立清理 、核 算和 分配 。 四、 清 算费 用 1、本 系列 基金 的清 算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资 产中支付,由各成分 基金 根据其在清算开始之 日的 净值按比例分 摊。 2、成 分基 金的 清算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五、 基 金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1、本 系列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本系列 基金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清 算费 用后, 形成 各成 分基 金的 剩余资 产 , 基金的 持有 人就 其所 持有 的成分 基金 的剩 余资 产按 所持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进行 分配。 2、成 分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各成分 基金 内 各 类基 金份 额在基 金 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 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比例 确定剩余财产在 各 成分 基金 内 各类基金 份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并在 各 成分基 金内 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配 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 按 各成 分基 金 中 各份 额类 别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清 算的公 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清算小组 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 算小 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3 个工作日内公 告。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65 七、 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66 第二十 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管 理规 则》 ( 以下称 《 业 务规则 》) 。 《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制 订 , 并 由 其解释 与修 改 , 但 《业 务 规则 》 的 修改 若 实质修 改了 基金 合同 ,则 应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67 第二十 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 由 于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过 错, 造成 《 基金 合同 》 不能 履行 或者 不能 完全 履行的 , 由有过 错的 一方 承担 违约 责任 ; 如 属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双 方或 多方 当事 人的 过错 , 根 据 实 际情况 , 双 方或 多方 当事 人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分别 承担 各自 应负的 违约 责 任。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 法 规或 规章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 在没有 故意 或过 失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 而投资 或不 投资 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3、 不可抗 力。 二、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给 其他 方 造成直 接损 失的 ,应 进行 赔偿。 三、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未 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的 扩大。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68 第二十 二部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可 向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 也 可根据 事 后达 成 的 仲 裁协议 向仲裁 机 构申请 仲裁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69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本 《基 金合 同》 经 基金 发 起人、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三方 盖章 以及 三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 本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至 本系 列基 金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3、 本 《基 金合 同》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发起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 本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二份 外, 基金 发起 人、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5、 本《基 金合 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 阅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 基 金合同 》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 商 、 仲裁或 诉讼 的, 《基金 合同 》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70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同 》的修改和终止 一、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1、 修改《 基金 合同 》应 当经 过 基金 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2、 修改《 基金合 同》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合 同》修 改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3、 以上修 改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本 系列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 修改的 情形 或基 金合 同的 修改事 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系列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将 终止 : (1) 本系列 基金 中的 各成 分基 金全部 终止 ;


(2)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的; (3) 因重大 违法 行为 ,基 金被 中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系列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无其 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系列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无其 它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 况。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 本系列 基金 终止 后, 须 依 法和本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进行 清算。 本 《基 金合 同 》 于 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基金 清算 结果 并予以 公告 之日 终止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71 第二十 五部分


其它事项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本 系列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 解 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