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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鑫信债券A(004610)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 鑫信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民 生 加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五月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 4 第二部分 基金托 管 协议的依 据、目 的 和原则 .................................. 6 第三部分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 7 第四部分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的 业务核查 ............................ 14 第五部分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 15 第六部分 指令的 发 送、确认 及执行 ................................................ 19 第七部分 交易及 清 算交收安 排 ........................................................ 22 第八部分 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 和会计 核 算 ........................................ 29 第九部分 基金收 益 分配 .................................................................... 32 第十部分 基金信 息 披露 .................................................................... 33 第十一部 分基金 费 用 ........................................................................ 35 第十二部 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 登 记与保管 ............................ 37 第十三部 分基金 有 关文件档 案的保 存 ............................................ 38 第十四部 分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 39 第十五部 分禁止 行 为 ........................................................................ 41 第十六部 分托管 协 议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42 第十七部 分违约 责 任 ........................................................................ 44 第十八部 分争议 解 决方式 ................................................................ 45 第十九部 分托管 协 议的效力 ............................................................ 46 第二十部 分其他 事 项 ........................................................................ 47 第二十一 部分托 管 协议的签 订 ........................................................ 48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鉴于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有 限 责任公司 , 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 备担任基 金 管理人的 资格和 能 力 , 拟募 集发行 民生 加银 鑫信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鉴于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存续的 银行,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具备担 任基金 托 管人的资 格 和能力; 鉴于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信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基 金 管理人, 兴业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拟担 任 民生加银 鑫 信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托管 人 ; 为明确民 生 加 银 鑫 信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之 间的权 利 义务关系 ,特制 订 本协议。 除 非另 有约定 ,《 民 生加 银 鑫信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中定 义的 术语在用 于本托 管 协议时应 具 有相同的 含义; 若 有抵触 应以 《 基金合 同 》 为准 , 并依其 条 款 解释 。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第一部 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元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 〕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 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第二部 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与《 民生加银 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和 民生 加银 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第三部 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国债、 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 据、债 券回购 、央行 票据、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投 资于股票、 权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0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 、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1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面 资料,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2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 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八、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 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3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4 第四部 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5 第五部 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基金 托管人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存 管在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 (若有) 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 破产等原因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6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备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为本基 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 要,为 基金财 产开立资 金清算 辅助账 户,以办 理相关 的资金 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 基 金管理 人 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7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 托管协 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 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 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 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 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 存款证实书 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 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 他任何账户 ”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 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 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 基金管 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 息差 (即本 基金财产 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的保管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8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9 第六部 分 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文件 原件并 经电话 确认后, 授权文 件即生 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文 件负有 保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 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 应写明 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0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 盖 预留印 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 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 审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号、 收款人、 收 款账号、 金额 (大、 小 写) 、 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准确 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 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指令传输不 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 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四、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1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 撤销指 令,基金 管理人 应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 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 人赔偿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 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 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 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2 第七部 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 基金 管理人 应设计 选择代理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机 构的标 准和程 序。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交易单元,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本基金 财产证 券交易 单元号、 佣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 管理人 应配合 基金托管 人在 基金 财产 开始进行 场内交 易前办 妥专用 交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关于 基金资 产 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达 成的符 合中国结 算公司 多边净 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业务: (1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共同 遵守双 方签订的 《托管 银行证 券资金 结算协议》。 (2 )基 金托管 人 遵照 中登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 中登公司 深圳分 公司备 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确定和调整该 基金财产 最低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 证金限额, 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 得低于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 的限额。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 向 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 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 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 出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 寸, 即该笔资金在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 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 户。 (4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 ,结算 备付金 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 因此, 基金 合同终止时, 基金财产 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以及 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 对上述款项, 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 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 户。 基金 合同终止 后,中 登根据 结算规则 ,调增 基金财 产 的结算 备付 金 以及交 易保证金,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3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基金托管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及时划付调增款项, 以便 基金托管 人 履行交收职责。 (5 )基 金管理 人签署 本 协议, 即视为 同意基 金管理人 在构成 资金交 收违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 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 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 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 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 关于基金资产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 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 ) 对于在 沪深 交易 所交 易的采 用 T+0 非 担保 交收 的交易 品种 (如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股票质 押式 回购 、 深圳 公司 债大宗 交易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根据 中登 公司 业务 规则 适时调 整) , 管理人 需在 交易 当日 不晚 于 14:00 向 托管 人发 送交 易应付 资金 划款 指令 (对 于中登 业务 规 则规定 不是 必须 要勾 单的 , 若管 理人 希望 托管 人进 行勾单 处理 , 则 需在 指令 上备注 需要 托管 行勾单) ,同时 将相 关交易 证明文 件传真 至托管 人, 并与托 管人进 行电话 确认 ,以保 证当日 交易资 金交 收的 顺利 进行 。对于 管理 人在 14:00 后 出具的 划款 指令 ,特 别是 需要托 管人 进 行 “勾单 ” 确认 的交 易, 托管人 本着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积极 处理 ,但 不保 证支 付/勾 单成 功。 (2 )资 产管理 人一旦 出现交易 后无法 履约的 情况,应 在第一 时间通 知资产 托管人。 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资产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 资产管理人 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另, 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 (指定 不履约) 申报时间有限, 资产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资产管理人后, 先行完成取 消交收操作,资产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 )若 资产管 理人未 及时出具 交易应 付资金 划款指令 ,或资 产管理 人在托 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资产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 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 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 所有损失由资产管理 人承担。 (4 ) 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 如出现前述第 2、3 项所 述情形的, 资产管理人知悉并同意资产托管人有权 (但并非确保) 仅根据中国结 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4 司用以完成当日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 资产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资 产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 )发 生以下 因资产 管理人原 因所造 成的情 形,资产 管理人 应承担 相应责 任: a) 资产 管理人 所托管 的产品资 金不足 导致其 自身产品 交收失 败,由 资产管 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资产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b) 因资 产管理 人未在 合同约定 的时间 前向资 产托管人 提交有 效划款 指令, 导致资产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 由资产 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c) 因资 产管理 人所托 管的产品 资金不 足,且 占用托管 行最低 备付金 交收成 功, 造成托管行损失, 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且资产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 场同业拆借利率向资产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d) 因资 产管理 人所托 管的产品 资金不 足或 资 产管理人 未在规 定时间 内向资 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 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 收失败和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 )资 产管理 人已充 分了解托 管行结 算模式 下可能存 在的交 收风险 。如资 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 进而导致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 失败的,则资产托管人将配合资产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 信 息 向 其 他 客 户 追 偿 。 (7 )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 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 交收的收款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 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 金收款指令, 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 并 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 管 产 品 资 金 托 管 账 户 。 3、 关于基金资产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 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完成 基金 资金清算交收。 若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 并且中国结算 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 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 收日前一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 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并与 基金托管人 进行电 话确认。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5 4、 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对 手的资 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交易结束 后将银 行间同 业市场债 券交易 成交单 加盖预 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 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3 )基 金管理 人发送 有效指令 (包括 原指令 被撤销、 变更后 再次发 送的新 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进行电话确认。 指令、 成交单传输不及 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确保基 金财产 托管专 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 行间交 易结算 方式采用 券款对 付的, 托管专户 与该产 品在登 记结算 机构开立 的 DVP 资金 账户之间 的资 金调拨 , 除了登记 结算 机构系 统 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 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审核无误后执行。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 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6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 的登记 机构 负 责。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本基金( 或本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登记 机构每 个工作 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 生效的 纸制清 算汇总表),如 因各种 原因,该 系统无 法正常 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 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登记业务 ,应保 证上述 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款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 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7 拨付赎回款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 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 的原则, 每日(T 日: 资 金交收日, 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 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T 日15:00 之前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5: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 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 基金转换 1、 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它 基金开 展转换业 务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管理 人传送 的基金 转换数据 进行账 务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 金开展 基金转 换业务应 按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进行 公告。 六、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8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银 行存款或 办理存 款支取 时,应提 前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9 第八部 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 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 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数据 错误,导 致该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值数据也 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0 自承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 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1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2 第九部 分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2、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告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3 第十部 分 基金 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 将 基金的 信息限 制在为 履行前述 义务而 需要了 解该信息 的职员 范围之 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3、 经相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内容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 同》 生效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澄清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所有文件 ,包括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规定的 定期报 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 年度报 告中的 财务会计 报告必 须经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4、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进行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 定 媒介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4 5、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将招募 说明书、 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并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导致 基金信 息的暂 停或延迟 披露的 (如暂 停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恢复 办理信息披露。 四、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 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5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 基金 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 基 金 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 10 个 工作日向 基 金 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登 记机构, 由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 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和诉讼费 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相关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基金 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 违规处理方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 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存 一、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 托管人 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 保存期限为15 年。 二、 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 管理人 签署重 大合同文 本后, 应及时 将合同文 本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金划拨 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 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各自 职责完 整保存原 始凭证 、记账 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后 六个 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0 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后 六个 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 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1 第十五 部分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不独立 , 其 高级管 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 承销证券;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6 、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 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禁 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2 第十六 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3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4 第十七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 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损失 等 。 四、 当事 人违约 ,另一 方当事人 在职责 范围内 有义务及 时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继续履 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 由于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5 第十八 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6 第十九 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 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 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公 告 之 日止。 (三)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 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7 第二十 部分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8 第二十 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9 本页无正文,为《 民生加银 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北 京 签 订 日:二 〇一 七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