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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004921)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鼎瑞 三个 月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 2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2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6 五、 基金 财产 保管 ......................................................................................................................... 7 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 执行 ..................................................................................................... 9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 11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 14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 18 十、 信息 披露 ............................................................................................................................... 19 十一、 基 金费 用 ........................................................................................................................... 20 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保 管 ........................................................................................... 22 十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 案的保 存 ........................................................................................... 22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3 十五、 禁 止行 为 ........................................................................................................................... 25 十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6 十七、 违 约责 任 ........................................................................................................................... 28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 28 十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 力 ....................................................................................................... 29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 订 ....................................................................................................... 29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 基 金募 集; ( 二) 基金 销售 ; ( 三) 资 产管 理; (四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管 业 务 ; 企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币 兑 换;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 外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金 融衍 生 业 务 ; 银行 卡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华夏 鼎瑞 三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本 协议所 使用 的词 语或 简称 与其在 《 基金 合同 》 的 释 义部分 具有 相同含 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次级 债 、 地方 政府 债、 企 业债 和 公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 纯债 部分 、可交 换债 券 、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含同业 存单) 、 国债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 金不 直接 买入股 票、 权 证。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开放运作 期 开始前 十个工 作日至 开放 运作期 结束后 十个工 作日 内不受 此比例 限制) 。开放 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低 于 交 易 保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开放 运作 期开始 前 十个工 作日至 开放 运作 期结 束后 十个工 作日 内不 受此 比例 限制) ; 2 )开放 期内,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并由 本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并由 本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 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11 )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200% ;除 封闭 期外 , 本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2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 基金的 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13 ) 本基 金投 资于国 债期 货仅供 套期 保值 使用 。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 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但 须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方 可纳 入基金 托管 人投 资监 督范 围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变更或 取 消 上 述 限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不 受 上述 限制 , 自动 适用 更新 后的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定 。 (2)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第 (9) 项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期间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法 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 易,应 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制 原则评估 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 并 自 主 选 择 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与 银 行 间 市 场的 丙 类 会 员进 行 债 券 交易 的 , 可 以 通 过邮 件 、 电 话等 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提 醒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 可 行性 说 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确保 可 行 性 说明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对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可行 性 说 明 进 行实 质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同意 , 经 提 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以 DVP( 券款 兑付) 的交 易结 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基 于 审 慎 原 则评 估 存 款 银行 信 用 风 险并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据 此 选 择 存 款银 行 。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违 反上 述 原 则 给基 金 造 成 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相 关损 失 可以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先行 承 担 。 基金 管 理 人 履 行先 行 赔 付 责任 后 , 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二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 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依 据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 根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 基金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 协议的约定,将认购 资金 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的 华夏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认 购 专户 。 该 账 户 由基 金 管 理 人开 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 募 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 该 账 户 的开 设 和 管 理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 以 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应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以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设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其中 实 物 证 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 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 被 授权 人签字 样本 ,事 先书 面通 知 ( 以下 简 称 “ 授 权通 知 ”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 名单 ,注 明 相应 的交 易权 限, 并规定 基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指令 时 基 金 托 管人 确 认 有 权发 送 人 员 身 份的 方 法 。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授 权 通 知 当日 回 函 向 基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对 授 权 文件 负 有 保 密义 务 , 其 内 容 不得 向 授 权 人及 相 关 操 作 人员 以 外 的 任何 人 泄 露 , 但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有 权 机关 另有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 运用 基金资产时,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 款项支付 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 、 到 账 时 间 、 金 额 、 账 户 等 ,加 盖 预 留 印鉴 并 有 被 授 权人 签 字 , 对电 子 直 连 划 款指 令 或 者 网银 等 双 方 约定 的 形 式 发 送 的指 令 应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款 项事 由 、 支 付时 间 、 金 额 、账 户 等 , 基金 托 管 人 以收 到电子 指令 为合 规有 效指 令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 授 权通 知 ” 确 定的 有权发 送人 ( 以 下简 称“ 被 授权人 ” ) 代 表基 金管 理人 用 电子 直 连 划 款 指 令 或者 网 银 指 令的 方 式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 , 特 殊 情 况 下传 真 作 为 应急 方 式 备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 在 发 送指 令 后 及 时 与 基金托 管 人进 行 确 认 , 因 基金管 理 人未 能 及 时 与 基 金 托 管人进行指令 确认, 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依照 “ 授权通知” 规 定 的 方 法 确 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基金 法》 、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 合法 的经 营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 发送 划款指 令, 被授 权 人 应按 照其授 权权 限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发 送 指 令时 , 应 为 基金 托 管 人 留 出执 行 指 令 所必 需 的 时 间。 发送指令 日完 成划款 的指 令,基金 管理 人应给 基金 托管人预 留出 距划款 截 止 时点 2 小时 的 指 令 执 行 时 间。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原 因 造 成的 指 令 传 输不 及 时 、 未 能留 出 足 够 划款 所 需 时 间, 致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到 账 所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 管 理人 发 送 的 指 令 后 , 应立 即审 慎 验 证 有 关 内 容 及印 鉴和 签 名 , 复 核 无 误 后 应在 规 定 期 限内 执 行 , 不 得延 误 。 指 令执 行 完 毕 后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将 执 行 完毕 的指令 盖章 回传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保 基金 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 额,对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有 充 足 资 金的 情 况 下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的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可不 予 执 行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因为 不执 行该指 令而 造成 损失 的责 任。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预留 印鉴 后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 发 送 错 误指 令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发 送人 员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指 令及 交 割 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模糊不 清或 不全 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 能时,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误时,有权拒 绝执 行,并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或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有关 规 定 , 不予 执 行 , 并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认 , 由 此 造成 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 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 时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正常有效指令 执行,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造 成损 失的 ,应负 赔偿 责任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 权人 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 的权 限,必须提前至少一 个交 易日, 使 用 传 真 或 其 他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书 面 确 认 过的 方 式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由 授 权 人 签字 和 盖 章 的 被 授权 人 变 更 通知 , 同 时 电 话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变 更 通知 应 载 明 生效 时 间 , 并提 供 新 的 被 授 权人 的 签 字 样本 。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变 更通 知 当 日 将 回函 书 面 传 真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通 过 电 话 向 基金 管 理 人 确认 。 授 权 变 更于 变 更 通 知载 明 的 生 效 时间 生 效 。 若变 更 通 知 载明 的 生 效 时 间 早于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变 更 通知 时间 , 则 授 权 变 更 于 基金 托 管 人 收到 变 更 通 知时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此 后三 日 内 将 被 授权 人 变 更 通知 的 正 本 送 交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正 本 与之 前 发 送 的 变 更通 知 不 一 致, 托 管 人 不 承担 责 任 。 基金 管 理 人 更 换被 授 权 人 通知 生 效 后 ,对 于 已 被 撤 换 的人 员 无 权 发送 的 指 令 , 或被 改 变 授 权人 员 超 权 限 发送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不 承担责 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相关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 理 本 基 金 证券 买 卖 证 券经 营 机 构 , 并承 担 相 应 责任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被 选 择的 证 券 经 营机 构签订 交 易 单元 使 用 协 议, 由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并 在法 定 信 息 披露 公 告 中 披露 有关内 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基金 专用交易单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变更 情况 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清 算和 交收 中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 则 ,签 订 《证 券交 易资金 结 算协议 》, 用以 具体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业务 中的责 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 划拨 指令,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 行并在执 行完毕 后回 函确 认, 不得 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 生的 所有场内、场外交易 的资 金清算交割,全部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办理 。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 算交 割,由基金托管人通 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 其他 相关登 记结 算机 构 及 清算 代理银 行办 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在 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 金财 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 ; 如 果 因 为基 金 管 理 人 违反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进 行 证券 投 资 或 违反 双 方 签 订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协议 》 而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险 的,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后应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解 决,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2 、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 责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 能时,如果发现基金 投资 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 卖现象, 应 立 即 提 醒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解 决 ,由 此 给 基 金 及基 金 托 管 人 造 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如 果 非 因基金 托管 人 原 因发 生超 买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T+1 日上 午 12 时 之前 划拨 资金 ,用 以 完成清 算交 收。 3 、基 金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 清算款 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 金托 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 人发 送的指令时,有足够 的头 寸进行交 收 。 基 金 的 资金 头 寸 不 足时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拒 绝基 金 管 理 人 发送 的 划 款 指令 , 但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发 送 划款 指 令 时 应充 分 考 虑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划款 处 理 所 需的 合 理 时 间 。 如由 于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原 因 导致 无 法 按 时支 付 证 券 清 算款 , 由 此 给基 金 及 基 金托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管人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指令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如 由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原 因导 致基金 无法 按 时支付 证券 清算 款,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及 交易记 录的 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 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 对。 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 份额 净 值 之 前 , 必 须 保 证当 天 所 有 实际 交 易 记 录 与基 金 会 计 账簿 上 的 交 易 记录 完 全 一 致。 如 果 实 际交 易 记 录 与 会 计账 簿 记 录 不一 致 , 造 成 基金 会 计 核 算不 完 整 或 不 真实 , 由 此 导致 的 损 失 由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承担 。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相 关各方 每日 对账 一次 ,确 保相关 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券 账目 ,由 每周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终 了 时相 关各方 进行 对账 。 对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末 相关各 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对交易 记录 ,由 相关 各方 每日对 账一 次。 (四)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数据传 递及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的责 任 1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中的责 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其 他销 售 机 构 进 行 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 户 和 登 记,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接 收 并确 认 资 金 的到 账 情 况 ,以 及依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来 划付 赎回 款项 。 2 、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递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14:00 之 前将 前一 个开 放 日经 确认 的基 金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 额 以 书 面 形式 并 加 盖 业务 专 用 章 或 双方 约 定 的 其他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数据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负责 。 3 、开 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其中申 购款 不晚 于 T+2 日 、赎回 款 和转换 款不 晚于 T+3 日上午 11 :00 前在 基金 管理 人 总清算 账户 和资 产托 管专 户之间 交收 。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 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 资金是否到账,对 于未 准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划 付 。 对于 未 准 时 划付 的 资 金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划 付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后 果 严 重 的基 金 托 管 人应 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告 。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 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 行划 付。对于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未 准 时 划 付 的资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划 付 , 由此 产 生 的 责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后果 严重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 金现 金分 红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 处理 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 送 现 金 红利 的 划 款 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将资 金 划 入 专 用账 户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下达 指令时 ,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必 需的 划款 时间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 购费、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方 式 的 不 同将 基 金 份 额 分为 不 同 的 类别 , 各 类 别 基金 份 额 分 别设 置 代 码 ,分 别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四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 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 以 双方 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核 后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基 金 合 同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 基 金 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法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 行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 损 失, 应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 向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管 理 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造 成 以 后 工作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提 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 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 果最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 应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四)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7 )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及 登 记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 关各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基 金管 理 人 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 核,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 在季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 在半年 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金托管人在 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 相关 各 方 各 自留 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九、基金收益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确 定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 分 配 的 付 款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指 令将 收益 分 配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 。 十、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按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 规 定 进行 披 露 以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运 作中 产 生 的 信息 以 及 从 对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息 应 恪 守 保密 的 义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任 何信 息 , 除 法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不 得 在 其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先 行 对 任何 第 三 方 披 露。 但 是 , 如下 情 况 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信 息 披 露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负 有 积 极 配合 、 互 相 督 促、 彼 此 监 督、 保 证 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根据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要求,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文件包 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其 他 必 要 的 公 告 文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负 责 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等 公 开 披 露的 相 关 基 金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向 基 金 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 告部 分,经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互 联网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应由 基 金 托 管人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将 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露 。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在 合 理 时 间获 得 上 述 文 件的 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保 证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一、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3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3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 其中 ,A 类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 0.10%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具体如 下: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四 ) 证 券 、 期货 交易 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 费 、 手 续费、 券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 性质的费用等) 、银行汇划费用、基 金信息披露费 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费 、仲裁 费和诉 讼费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其 他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根 据费用 实际 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基 金合同 》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 用) 、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用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的复 核程序 、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 基金 托管 人对不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以及 《 基金合 同》 的其 他费 用有 权拒绝 执行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销售 服务费 等 , 根据本 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可顺 延。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可顺 延。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 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销 售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划 出, 经登 记机 构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期 可顺 延。 ( 八)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有 关法 律法规的 有关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的约 定 ,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费 用 ,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做出 书面 解释 , 如 果基 金托 管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人认为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或合理 的理 由, 可以 拒绝 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登 记机 构的保 管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之 日起 不得 少 于 20 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 册、 交 易记 录和重 要合 同等 ,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对相 关信 息负有 保密 义务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除外 。其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 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 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变更后,未变更的一 方有 义务协 助 接 任 人 接 受基 金的 有 关 文 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人资格 ;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解 任;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5 日内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 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3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新 任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临时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 前 , 原 任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需 采取 审 慎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 不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成 损 失 , 并有 义 务 协 助 新任 基 金 管 理人 或 临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尽 快恢 复 基 金 财产 的投资 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后六 个月 内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5 日内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3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基金托 管人 接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托 管 业 务 前 ,原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需 采 取 审慎 措 施 确 保 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 不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利 益 造 成 损失 , 并 有 义 务协 助 新 任 基金 托 管 人 或 临时 基 金 托 管人 尽 快 交 接基 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有 效指 令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在行政 上、财务 上不独 立,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 相互 兼职。


(九 )基金托 管人私自 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向其 基金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禁止 性规定,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十 一)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情形 出现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7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8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不履 行本 托管 协议或 者履 行本 托管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因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违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 对 损失的 赔偿 ,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投 资或不投 资造 成的直 接损 失或潜 在 损失等 。


(三)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违 反托管 协议 ,给 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 ( 四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非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 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 没有 采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的 ,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六) 本协 议所 指损 失均 为直接 损失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 该 等草案 系经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 协 议当事 人双 方 可能不 时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的文 本为 正 式文本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 《 基 金合同 》 成 立之 日起 成立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生效。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的 有 效 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 起至 该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之 日止。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基 金托 管协议 正本 一式 六 份, 除 上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分 别持 有 二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 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 托管 协议上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