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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004921)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3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5 
三、清算与交割............................................................................................................ 7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7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8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 要提 示 
1、华夏鼎瑞 三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已 获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7 月 4 日证监 许可[2017]1120 号文 准予 注册 。 
2、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定期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3、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 登记机 构为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本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4、本基金 的募集对 象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构成 一致 行动 人的多 个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基金 不向 个人投 资者 销售 。 
5、本 基金 自 2017 年 9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公开发 售 。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 本 公司 也 可根据 基金 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6、本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包括 本公司的 直 销机 构和 本公 司 指定的 发售代 理机构 ,
本公司 指 定的发售 代理机 构 详见本 公告 “五 (三)2 、 代销机 构 ”。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办理
本基金 开户 、 认购 等业 务 的网点 、 日期 、 时 间和 程 序等事 项参 照各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 具体
规定。 
7、投资者 在首次认 购本基 金时,需 按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 的规 定,提出 开立 本 公司基金
账户和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申请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外 , 一个 投资 者只 能 开立和 使用 一个
基金账 户, 已经 开立 本公 司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可免 予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 
投资者 应保 证用 于认 购的 资金来 源合 法, 投资 者应 有权自 行支 配, 不存 在任 何法律 上 、
合约上 或其 他 方 面的 障碍 。 投 资者 已提 交的 身份 证 件或身 份证 明文 件如 已过 有效期 , 请及 时
办理相 关更 新手 续, 以免 影响认 购。 
8、本基金 根据认购 费、申 购费、销 售服务费 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同 的
类别 。 其 中,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认 购/ 申 购费 , 不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份 额 不 收取 前端 认购/ 申 购费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10% 。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 别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9、 本基金 认购 以金 额申 请 。 本 基金 每份A 类、C 类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均为1.00 元, 认购
价格 均 为1.00元。 投资 者认 购基金 份额 时 , 需 按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认 购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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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份 额, 每次 认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含 认购费 ) , 累计
认购金额 不 设上 限。 销售 机构可 调整 每次 最低 认购 金额并 进行 公告 。 认 购申 请受理 完成 后 ,
投资者 不得 撤销 。 
10、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销 售网点 受理 认购 申请 并不 表示对 该申 请的 成功 确认 , 而 仅代 表
销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 申 请是 否成 功应 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投 资者应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其办 理认 购业 务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不 承担 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投 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 认购 申请的确认结
果。 
11、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的详 细 情
况,请详 细阅读《 华夏鼎瑞 三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 将 同时 刊登 在本 公司 网站 。 投 资者 如有 疑问 , 可拨 打 本公司 客户 服
务电话 (400-818-6666 )及各 发售 代理 机构 客户 服务 电话 。 
12、风 险提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 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属于 债券型 基金 ,
长期风 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可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当基金 所投 资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之 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 交收违 约 , 或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信用 质量降 低导 致价 格下 降等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 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 存在 一定 的 流动性 风险 ,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 本 基金 目 标客户 中含 有特
定机构 投资 者 , 由 于机 构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资金 量 相对较 大 , 可 能带 来一 定 的冲击 成本 , 造
成基金 净值 的波 动 ; 若 特 定机构 投资 者赎 回比 例较 高, 则可 能带 来巨 额赎 回 或基金 清盘 的风
险。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13、本 公司 可 综合 各种 情 况对发 售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本 公司 拥有 对本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的最终 解释 权。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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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的基 本信 息 
基金名 称: 华夏 鼎瑞 三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华夏 鼎瑞 三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代 码:004921 (A 类) 、004922 (C 类) 
运作方 式: 契约 型 、 定期 开放式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存续期 限 : 不定 期 
(二)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发售 价格 
本基金 每 份 A 类、C 类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均 为 1.00 元人民 币 , 认购价 格 均 为 1.00 元人
民币 。 
(三)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 机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和人 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本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的基 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 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 金份额可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基金 不向 个人投 资者 销售 。 
(四)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本公司 直销 机构 和 本 公司 指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 , 本 公司直 销机 构详 见本 公告 “五( 三 )
1、直 销机 构” , 本公 司 指 定的发 售代 理机 构详 见本 公告 “ 五( 三)2、 代销 机构 ”。 
(五) 发售 时间 安排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不超 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基金 自 2017 年 9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 进 行发售 。如 果在 此发售 期 间未达 到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基金备 案条 件 , 基 金可 在 募集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直 到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认购 的情 况在 募集 期内 适当延 长或 缩短 募集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
另外, 如遇 突发 事件 ,以 上基金 募集 期的 安排 也可 以适当 调整 。 
(六) 发售 方式 
1、本基金 认购以金 额申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时,需按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 每次 认购 金额 不 得低 于 10.00 元
(含认购 费) , 累 计认购金额 不设上 限。 销售 机 构可 调整每次 最低认购 金额并 进行公告 。 认
购申请 受理 完成 后, 投资 者不得 撤销 。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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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 在首次认 购本基 金时,如 尚未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户 ,需按 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的规定 , 提出 开立 本公 司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开 户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办 理 , 一 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 认须 以开 户确认 成功 为前 提条 件 。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的投 资者 在原 开户 机构的 网点 购买 本基 金时 不需再 次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在新 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网点 购买 本基金 时, 可办 理增 开交 易账户 业务 。 
(七) 认购 费用 
1、投 资者 在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 以下 0.6% 
50万元 以上 (含50万元 )-200万 元以 下 0.4% 
200万 元以 上 ( 含200 万元 )-500万元 以 下 0.2% 
500万 元以 上 ( 含500 万元 ) 1,000.00 元/ 笔 
2、投 资者 如认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则认 购费 为 0 。 
3、本基金 认购费由 认购人 承担,认 购费不列 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基 金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投 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 八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A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前 端认 购费 率) 
前端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前端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前端认 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C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3、认购份 额的计算 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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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3,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假 设这 3,000,000.00 元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46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3,000,000.00/ (1+0.2% )=2,994,011.98 元 
前端认 购费 用=3,000,000.00-2,994,011.98=5,988.02 元 
认购份 额= (2,994,011.98+460.00 )/1.00=2,994,471.98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3,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可 以
得到 2,994,471.98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 3,00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这 3,000,000.00 元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46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3,000,000.00+460.00 )/1.00=3,000,460.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3,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可 以
得到 3,000,460.00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二 、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业务 办理 程序 
1、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公司 分公 司及 投资 理财 中心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基 金发售 日 的 8:30~17 :00 (周 六、
周日不 受理 ) 。 
2、投 资者 在 本 公司 分公 司 及投资 理财 中心 开户 要求 
机构投 资者 请提 供下 列资 料: 
①填妥 的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开户 申请 表( 机构 ) 》 。 
②营业 执照 或注 册登 记证 书正 (副 ) 本 、 组织 机构 代 码证及 税务 登记 证原 件或 加盖单 位
公章的 复印 件 。 
③法人 或负 责人 身份 证件 原件或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④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 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 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 明 原件 或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⑤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本公司 标准 文本 , 须加 盖 单位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人 章) 。 
⑥被授 权人 (即 业务 经办 人 )身 份证 件原 件 或 加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⑦《印 鉴卡》( 一式 三份 ) 。 
⑧开通 传真 交易 的需 要签 署《传 真交 易协 议》 (一 式 两份) 。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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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本公 司分 公司 及投 资理 财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 他有 关材料 。 
3、投 资者 在 本 公司 分公 司 及投资 理财 中心 办理 认购 业务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业务 请提 供 如下 资料 : 
①业务 经办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②汇款 凭证 。 
③填妥 并加 盖印 鉴章 的《 认购单 》 。 
4、本 公司 直销 资金 划转 账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 需 在募 集期内 ,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汇 入下列 本公 司任 一直 销资 金专 户 : 
(1 ) 交通 银行 账户 
户名: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专 户 
账号: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 行名 称: 交通 银行 北京分 行营 业部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账户 
户名: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专 户 
账号: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北 京复 兴支 行 
(3 ) 中国 工 商 银行 账户 
户名: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专 户 
账号: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复 兴门 支行 
(4 ) 招商 银行 账户 
户名: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专 户 
账号: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招商 银行 北京分 行金 融街 支行 
5、注 意事 项 
(1)通过 本公司分 公司及 投资理财 中心 办理 业务的 , 若投资 者的认购 资金在 认购申 请
当日 17 :00 之 前未 到达 本 公司指 定的 直销 资金 专户 ,则 当 日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作废, 投资 者
需 重新 提交 认购 申请 并确 保资金 在认 购申 请当 日 17 :00 之 前到 达 本 公司 指定 的直销 资金 专
户 。 在本 基金 发行 截止 日 的 截止 时间 之前 , 若投 资 者的认 购资 金未 到达 本公 司指定 账户 , 则
投资者 提交 的认 购申 请将 可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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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的投资 者无需再 次开立 基金账户 ,但办理 业务时 需提供 基
金账号 和相 关证 件 。 
(3)具体 业务办理 规则和 程序以本 公司直销 机构的 规定为准 ,投资者 填写的 资料需 真
实、准 确, 否则 由此 引发 的错误 和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二)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 的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三 、清 算与交 割 
(一 ) 本 基金 的有效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 份 额类型 为投
资者认 购时 选择 的相 应类 别) ,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 
(二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三 )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 确认 为无 效, 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 认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四 ) 本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由登记 机构 完成 权益 登记 。 投 资者 应在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到
其办理 认购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实际 认购 份额 。 
四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用 发 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 且 发起 资金 认购 方 承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 少 于 3 年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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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五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李彬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郭明 
网址:www.icbc.com.cn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募集期 间 , 投 资者 可以 通 过本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 南 京分公 司、 杭州分 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成都 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进 行 认 购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 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2、代 销机 构 名称: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3、本公司 可以根据 情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少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基金份 额 发售 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五)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 年 九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