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欧蓝筹E(001885)

中欧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 / 152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 
 
 
 
 
 
 
 
 
 
 
基金管 理人: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七年三 月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 / 152 重要 提示 一、本基金经2008 年4 月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 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524 号文) 核 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 年7 月2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 年10 月8 日起对本基金增 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7 年1 月12 日起对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 七、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7 月24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 / 15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 59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60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 场外 申购、转 换与赎 回 ................................................................................ 61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的 场内 申购与赎 回 ............................................................................................ 72 第十部分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和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 统转登 记 ....................... 78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 80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 业绩 .................................................................................................................. 94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的 财产 .................................................................................................................. 98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99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 105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107 第十七部 分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110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111 第十九部 分


风 险揭示 .................................................................................................................... 116 第二十部 分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120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二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47 第二十三 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48 第二十四 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51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文 件 ................................................................................................................ 152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 / 152 第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新蓝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 / 15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管 理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合 同: 指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 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 / 152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 售机 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 销机 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 / 152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 册登 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 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 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 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 / 152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 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 易时 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销 售服 务费: 基 金份 额类别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 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场 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 内: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场 外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 内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 / 152 场 内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 外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 内赎 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 外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注 册登 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 统内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 系统 转登记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支持C 类、E 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 / 152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 / 152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UBI)出 资 6,5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上述五个股东共出资18,800 万元人民币。 (经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 年股 东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7]1253 号) ,公司股东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nione di Banche Italiane S.p.A.)将其持有的 公司 10% 股权转让给窦玉明、 于洁、 赵国英、 卢纯青、 方伊 、 关子阳、 卞玺云、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 / 152 魏博、 郑苏丹、 曲径、 黎忆海 等 11 人 ,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 1.7%股 权转让给周玉雄、 卢纯青等 2 人。此次股权转让 完成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仍为人民币 188,000,000 元,公司的股 权结构调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8 卢纯青 140 0.7447% 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并已于 2017 年 8 月8 日公告。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明 先生 ,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中 国 籍。中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上海 盛立 基金会理事 会理事 ,国 寿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天 合光能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职于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副总经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 / 152 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 ,意大利籍。现任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 国际部总监 , 联合信贷银行 (Unicredit ) 米兰总 部客户业务 部客户 关系 管理、跨国 公司信 用状 况管理负责 人,联 合信 贷银行东京 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 机构银行业 务部总监, 并 曾在 Credito Italiano ( 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 伦敦分行、 纽约分行及米兰 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国都 景瑞投 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曾 任职 于联想集团 有限公 司、 中关村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高级经 理、副 总经 理、投行业 务董事 及内 核小组副组 长。 刘 建平 先生 ,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 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 任北京 大学 助教、副科 长,中 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 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 oungson 先生, 英国籍。 现任 IFM (亚 洲) 有限公司创办者及 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 计师特 许公 会- 资深 会员及 香港会 计师公会会 员,中 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历任 安永 (中国香港 特别行 政区 及英国伯明 翰,伦 敦) 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 先生 , 北京大学法 学博士 (国际经济法) ,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 金融法 ) , 美国 南美以 美大学 法学 硕士 (国际 法/ 比 较法) ,中 国籍 。 现任北 京大学 法学院教授 、院长 助理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历任 北京 大学法学院 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 融专业 硕士,复旦大学 经济学 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 士。现 任中 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独 立董事。历 任上海 财经 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 院长、 党委书记, 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 记, 上海财经 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中欧盛世资 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 事长, 中国 籍。历任上 海证券 中央 登记结算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证券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 / 152 交易所会员 部总监 、监 察部总监, 大通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 事,上海 源泰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中国 籍。武汉大 学法学 博士 、复旦大学 金融研 究院 博士后。历 任深圳 市深 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交易总监,中 国籍, 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监事,现任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总监 ,中国籍 ,同济 大学计算机 应用专 业学 士。历任大 连证券 上海 番禺路营业 部系统 管理 员,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分管 投资副 总经理, 中国籍。 上海 财经大 学金融学硕士,16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券部研究 员、研究主 管,平 安资 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助 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分管 投资 副总经理, 兼任中 欧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 、事 业部负责人 ,中国 籍。 加拿大圣玛 丽大学 金融 学硕士,12 年以上基金 从业经 验。 历任北京毕 马威华 振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 中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 ,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行业 主管、 研究 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分管 市场副 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 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6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销售经理,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 总监,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 中国籍。中 国人民大 学 注册 会 计师专业学士,9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5 / 152 经理,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 副总 监,中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风控总 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周蔚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 程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 金经理 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副总经理 本公司现任 投资总监、事业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 管理基金具体 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1-08-16


2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1-05-23


3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2-03-29 2014-01-10 4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12-01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刘杰文 2008-07-25 2009-09-24 沈洋 2009-06-24 2011-05-23 林英睿 2015-05-29 2016-06-17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6 / 152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建 平、副总经 理顾伟 、分 管投资副总 经理卢 纯青 、事业部负 责人周 蔚文 、陆文俊、 刁羽、周玉 雄、曲 径、 赵国英、曹 名长、 王健 、王培、吴 鹏飞组 成。 其中总经理 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 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 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7 / 152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8 / 152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9 / 152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0 / 152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 制 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 部控 制体系 结 构是一个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的 组织 结构, 各 个业 务 部门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 部负责监察 公司的 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 监事会: 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3) 督察长: 独 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 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 检查 、评价、报 告、建 议职 能;向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进行定 期、不定期报告。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5)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发 重大风险等事项。





(6) 监察稽核部: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业务部门: 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 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 岗位 均设 立明确的 授权 分工及 工 作职责, 并编 制详细 的 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 重要 凭据传递及 信息沟 通制 度,实现相 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1 / 152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 贯穿 于公 司经营活 动的 始终。 公 司建立了 合理 的授权 标 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重大业 务的授 权应 采取书面形 式,明 确授 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 的岗 位分 离制度, 各业 务部门 在 适当授权 的基 础上实 行 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 业务和 岗位 进行物理隔 离,投 资与 交易、交易 与清算 、基 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 的资 产分 离制度, 基金 资产与 公 司资产、 不同 基金的 资 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 系统 包括 两方面: 一是 公司主 要 业务的风 险评 估和检 测 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 标考核 体系 以及业务人 员道德 风险 防范体系等 ;二是 公司 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 措施和 危机 处理机制。 通过严 密有 效的风险管 理系统 ,对 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 面、 及时 、准确地 记载 每一笔 业 务,及时 准确 地进行 会 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 整妥善 地保 管好会计、 统计和 各项 业务资料档 案,确 保原 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 人确 知建立 内 部控制系 统、 维持其 有 效性以及 有效 执行内 部 控制 制 度是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及管理层的 责任, 董事 会承担最终 责任; 本基 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和风险管 理的披 露真 实、准确, 并承诺 根据 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2 / 152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 2016年末, 本集团资 产总额20.96万亿元, 较 上年增加2.61 万亿元,增幅14.25%,其中客户贷款总额11.7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27万亿元, 增幅12.13%。 负债总额19.37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2.47万亿元, 增幅14.61%,其 中 客户存款总额15.40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73万亿元,增幅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 团实现净利润2,323.89亿元, 较上年增长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亿 元,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0.83个百分点。 平均资产回报率1.18%,加 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 净利息收益率2.20%, 成本收入比为27.49%, 资本充足 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3 / 152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 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 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设 资 产托管业 务部 ,下设 综 合处、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养老 金托管 处、清 算处、核算 处、跨境托 管运营 处、 监督稽核处 等10 个 职能 处室,在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 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 托管业 务 部总经理 ,曾 先后在 中 国建设银 行郑 州市分 行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计部 担任领 导职 务,长期从 事信贷 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 任副行 长, 长期从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 管业务 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国际 业 务部 , 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务管理 、境内 外汇 业务管理、 国外金 融机 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 首批 开办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 业务的 商 业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一直 秉 持“以客户 为中心 ”的 经营理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严 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为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产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券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管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4 / 152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7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71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 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 托管银行 ” 、 “最佳托 管专家——QFII ”等奖 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严格 遵守国 家 有关托管 业务 的法律 法 规、 行 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理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 银行 设有风 险 与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行风 险管 理与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作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托管业 务部配 备了 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 业务 部具备 系 统、完善 的制 度控制 体 系,建立 了管 理制度 、 控制 制 度、岗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 核、 审核、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存 放、使 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 金法 》及其 配 套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监督 所托 管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在日常 为基 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对基金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5 / 152 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 时通过 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 统,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比例 控 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 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 金投 资运作 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 投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 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涉 嫌违规交 易,电话或书 面要求基 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6 / 152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本基金A 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A 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A 类)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7571 ? 客服热线:95588 ?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7 / 152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8 / 152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84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8)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9 / 15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 63636388 传真:010- 63636713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82080387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0 / 152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 44 楼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1 / 152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6)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 号楼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8)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2 / 152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0)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至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至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3 / 152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2)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4 / 152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6)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7)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5 / 152 28)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9)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6 / 152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2)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3)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4)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7 / 152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5)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6)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7)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楼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8 / 152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8)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9)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40)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9 / 152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1)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2)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3) 名称: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0 / 152 网址:www.e5618.com 44)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5)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6)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sc.com/ 47)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1 / 15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8)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9)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50)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2 / 152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1)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25 楼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2)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3)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3 / 152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5)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6)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4 / 152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57)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8)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9)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5 / 152 60)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1) 名称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热线 :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2)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A 座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A 座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6 / 152 (二)本基金C 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C 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C 类)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7 / 152 网址:www.guodu.com 3)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4)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8 / 15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热线: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7)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A 座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A 座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三)本基金E 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9 / 152 1.直销机构(E 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E 类)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热线: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0 / 152 3)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吴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4)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信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6)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1 / 15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7)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8)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2 / 152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1)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12)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3 / 152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4)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 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客服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15)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6)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4 / 152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8) 名称: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92055860 客服热线:400-623-6060 网址:www.niuiufund.com 19)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5 / 15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线:400-821-0203 网址:暂无 20)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1) 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200127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客服热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22)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6 / 15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热线: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3)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4)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A 座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A 座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情 况变化增 加或 者减少 代 销机构, 并另 行公告 。 销售 机 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者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点,并 另行公 告。 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7 / 152 (四)本基金A 类份额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 代销 资格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本基金C、E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8 / 152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9 / 152 第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 年4 月10 日证监许可[2008]524 号文核准募 集发售。 募集期间为2008 年6 月2 日至2008 年7 月18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 集325,208,837.54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8290 户。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0 / 152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 年7 月2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C 类、E 类基金份 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 类和 E 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 者申 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 用, 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 自行 选择 申购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本基金不 同基 金份额 类 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1 / 152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场 外申 购、转 换与 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 A 类份额、 C 类份额和E 类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 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 网点 由基金 管 理人在本 招募 说明书 或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等 公 告中 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针对某 类份额 变更 增减基金销 售机构 或办 理本基金申 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另 行公 告。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 基金首次开 放申购 、赎 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公告本 基金开 放申 购、赎回的 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的交 易时间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 回或 者转换。基 金投资 人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 回申请 且注 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行调整 ,但此 项调 整不应对投 资人利 益造 成实质影响 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2 / 152 4、本基金自2008 年10 月20 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未来在条件 成熟和 准备 完备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 金不同 类别 之间的转换 服务, 相关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 质利 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收到 申购和 赎 回有效申 请的 当天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投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登记机 构 确认 基 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3 / 152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在T+7 日 (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 额 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时,赎回 的处 理办法 请 参见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的有 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 进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C 类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 元。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其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0.01 元, 其E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0.01 元。 投资者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投资 人的 累计持 有 份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本 招募 说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4 / 152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赎 回,但 某笔 赎回导致单 个基金 账户 的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0.01 份时,剩余该类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C 类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 C 类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最低保 留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E 类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 E 类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保 留份额为 0.01 份。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限制性规 定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A 类、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柜 台 申购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 此之外的 其他 投资者 实 施差 别 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 户包 括基本 养 老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 老计划筹 集的 资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 现经 养老基 金 监管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 老基金类 型, 基金管 理 人可 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并 按规 定向中国证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5 / 152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E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 收费标准 M <50 万元 0.45% 50 万元≤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2、赎回费用 A 类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2 年 0 C 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6 / 152 D< 7 天 1.50% 7 天≤D< 30 天 1% D≥ 30 天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E 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E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 个月以30 日计算) 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指 730 日,以此类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7 / 152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的费 用后, 以有 效申请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有效申请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 四舍 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 申购 金额为 基 数计算申 购费 用。本 基 金的申购 金额 包括申 购 费用 和 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为1.5%,假设申购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如果其选择 前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即: 某投资人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 则 可得到37893.14 份该类 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以赎 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 金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8 / 152 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用 =10160×0.5%=50.8 元





赎回金额 = 10160-50.8=10109.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日收 市后 计 算并在 次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 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此 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9 / 152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部 分或 全部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投 资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予以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0 / 152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对于场 内赎回 部分 ,当日未获 受理的 赎回 申请将不会 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1) 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 额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1 / 152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本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 求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2 / 152 第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份额通过深交 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 者(法律 、法 规及其 它 有关 规 定禁止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除外) 以及合 格的 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 过深 交所场 内 申购、赎 回基 金份额 应 当使用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的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且符合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风险控制 要求 的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 内申 购赎回 业 务办理单 位的 名单( 有 可能进行 调整 或变更 ) 可在 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另 行公 告。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 基金首次开 放申购 、赎 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公告本 基金开 放申 购、赎回的 信息。 2、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为上海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的交 易时间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办理基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3 / 152 金份额的申 购、赎 回或 者转换。基 金投资 人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 回申请 且注 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或 交易所 交易时 间更改或 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行调整 ,但此 项调 整不应对投 资人利 益造 成实质影响 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2008 年10 月20 日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投 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交易结 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 质利 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A 类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赎回申请无效。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4 / 152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到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 人账 户,由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况 下,对于 场内 赎回部 分 ,当日未 获受 理的赎 回 申请 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关于 “巨额赎回的认定” 和 “巨额赎回的公告” 参照第八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2 、基金 管理人 、深交 所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可 根据市 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前提 下,调 整上 述限制。如 调整上 述限 制的,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 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赎回金额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5 / 152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2、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 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 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到 整数位 ,计 算所得整数 位后小 数部 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 金返 还至投资人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6 / 152 资金账户。 例 1: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 的申购费 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其可得到A 类基金份额9,611 份,退款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净赎回 金 额按四舍 五入 的原则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7 / 152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A 类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A 类 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 场内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办 理本 基金份 额 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 应 遵守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 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 。若 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 规则有新的 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有 关拒 绝或暂 停 基金场内 申购 和赎回 业 务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明书第 八章中 关于 “拒绝或暂 停基金 申购 、赎回业务 ”的相 关内 容以及深交 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8 / 152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和基金 份额 的登记 、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系 统转 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 法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是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 资者。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相关 资料, 按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 定办 理,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持有 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如需办 理场外 赎回, 应当办理 跨系统 转登 记后方能实 施。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 点)之 间或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 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应依 照销售 机构 (网点)规 定办理 基金 份额系统内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9 / 152 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C 类 、E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 记。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0 / 15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 过主 要投资 于 未来持续 成长 能力强 的 潜力公司 ,同 时通过 合 理的 动 态资产配置 ,在注 重风 险控制的原 则下, 追求 超越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长期稳定 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6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 理人 奉行积 极 的投资, 坚持 精心选 股 和严格的 风险 控制相 结 合。 我 们将重点关注成长性突出, 未来有持续成长能力同时估值合理的公司。 我们认为, 在中国宏观 经济持 续、 高速增长的 环境下 ,相 当一部分上 市公司 将发 展成为所属 行业的佼佼者, 部分企业将成长为世界级的行业巨头。 因此, 那些财务状况良好、 成长性突出 的上市 公司 蕴藏了巨大 的投资 价值 ,通过对上 市公司 全面 深入的调查 研究,选取 这些股 票进 行中长期的 投资, 可以 很好的分享 上市公 司的 成长,获取 较高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 投资 风格以 积 极的股票 选择 策略为 特 点,注重 挖掘 被低估 的 未 来成 长性好的企 业。资 产配 置方面,本 基金将 会综 合评估宏观 经济、 市场 、资金等各 方面情况, 及时、 积极 、充分地调 整资产 配置 结构。股票 选择层 面, 本基金将通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1 / 152 过综合采用 定量分 析、 定性分析和 实地调 研等 研究方法, 自下而 上、 精选个股, 综合衡量股 票的投 资价 值和风险因 素,注 重买 入股票的安 全边际 ,中 长期投资成 长潜力大的个股,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果。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管 理人 在综 合分析国 际经 济形势 及 其变化、 国内 经济的 发 展状况和发 展预期、宏 观经济 政策 的导向与变 化和股 票市 场未来发展 趋势等 因素 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所 选择资 产的 预期收益和 风险以 及基 金投资组合 的流动 性等 因素,在遵 守各类资产 比例限 制的 前提下,本 基金灵 活地 进行资产的 合理配 置。 通过动态、 有效地调整股票、 债券和现金的持有比例, 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长期收益最大化。





(2)资产配置方法





本基金将 主要 采用 记分卡体 系的 资产配 置 方法,记 分卡 是一种 相 对客观、全 面的分析体系。





中欧新蓝 筹灵 活配 置基金资 产配 置记分 卡 ,从以下 四个 方面对 对 股票市场前 景作出评估:





1)宏观经济趋势 2)上市公司利润成长性 3)股票市场估值 4)市场气氛





对于每一 方面 ,我 们设定了 两个 标准基 调 ,按月监 控并 根据它 们 的发展趋势 和预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评分。





基于对股 票市 场前 景的判断 和评 分方法 得 到的结果 ,即 可得到 中 欧新蓝筹灵 活配置基金 当月相 应的 合理资产配 置结构 。为 了保证基金 管理具 有足 够灵活性, 把握更短期 限内的 潜在 收益机会。 我们设 定了 资产配置总 得分所 对应 的资产配置 比例区间, 当投资 决策 委员会根据 记分卡 的总 得分决定了 当期的 资产 配置比例区 间,在此区 间内基 金经 理可以根据 市场变 化、 有利的投资 机会和 短期 市场热点, 灵活决定并调整资产配置。





(3)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2 / 152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基金资 产的20%-6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中 国经济在 未来 相当长 一 段时期仍 有望 保持快 速 增长 , 在这个过程 中,将 有一 大批中国企 业脱颖 而出 ,成长为国 内资本 市场 的新蓝筹公 司。所谓新 蓝筹, 我们 指的是以下 三类公 司: 具有快速成 长能力 和竞 争优势,有 望成长为行 业龙头 的企 业;在可预 期的发 展时 期内,将成 长为具 有国 际竞争能力 和国际影响的大型企业;新近上市,已经具有行业龙头特征的国内大型企业。 本基金管 理人 的股票 选 择策略旨 在通 过依托 专 业的研究 力量 ,综合 采 用定 量 分析、定性 分析和 深入 调查研究相 结合的 研究 方法,以“ 自下而 上” 的方式遴选 出估值合理 ,具有 持续 成长能力, 未来有 望成 长为大型蓝 筹公司 的股 票,将其纳 入投资组合,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收益,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流动性股票初选





根据选股策略,首先要进行的是剔除流动性不符合基金投资要求的股票。





(2)历史财务数据数量选股





本基金认 为对 上市 公司历史 的分 析常常 能 揭示未来 。因 此,在 进 行流动性股 票筛选后,本基金将使用上市公司过往 3 年 的历史财务数据,采用本基金管理人 选出的定量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选出较优者进入备选股票池股票。





(3)基本面选股





本基金将 对备 选股 票池的股 票进 行基本 面 分析,着 重分 析其成 长 性。具体来 说,本基金 将主要 从短 期业绩成长 性、成 长可 持续性、公 司治理 和投 资价值四个 方面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分析。





1)短期业绩成长性





通过对上 市公 司全 面细致的 案头 分析和 深 入的实地 调研 ,考察 公 司产能、产 量、产品价格走势、原材料成本、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未来 2-3 年 业绩作出预 测,挑 选出 业绩增长较 快的公 司, 同时考察其 业绩增 长的 质量,确保 在增速较高的同时增长质量也较高。





2)成长可持续性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3 / 152





在对公司 的短 期业 绩增长作 出预 测后, 还 需对企业 业绩 增长的 可 持续性作出 进一步分析 判断。 主要 考察公司是 否具有 某一 方面或几方 面的竞 争优 势,在未来 其竞争优势是否能维持或者得到进一步发展。





3)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 结构 是决定 公 司评估价 值的 重要因 素 ,也是决 定公 司盈利 能 力能 否 持续的重要 因素。 本基 金管理人非 常重视 上市 公司的治理 结构, 对公 司治理结构 的评估是指 对上市 公司 经营管理层 面的组 织和 制度上的灵 活性、 完整 性和规范性 的全面考察。 4)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 运用 本公 司的全面 价值 评估体 系 ,采用相 对估 值和绝 对 估值相结合 的方法,应用 P/E(市盈率) 、P/B(市净率) 、P/S(市销率)、PEG、EV/EBITDA 和 DCF 现金流折现等多种评估工具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并注重多方面比较行业、 市 场、国际成熟市场的估值水平,来综合评判股票的投资吸引力。





本基金认 为即 使是 成长性非 常好 的公司 , 在实际投 资中 也应注 意 控制买入价 格,忽视价 格因素 单纯 追求成长性 会导致 买入 的风险较大 ,只有 当股 票价格低于 公司内在价值时进行投资才能获取较好的收益并降低基金资产的风险。





因此,本 基金 将选 择短期业 绩增 长明显 同 时具有持 续成 长能力 的 公司作为重 点关注对象 ,在其 股票 价格低于其 公司内 在价 值时进行投 资,以 争取 较好的回报 同时控制投资风险。 3、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 债券资 产 构成以国 债( 含 央行票 据) 和金 融债为 主,同 时也投资 于企 业债和可转 换债券 。本 基金将采取 久期偏 离、 期限结构配 置、类 属配 置、个券选 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 过对 宏观 经济走势 、货 币政策 和 财政政策 、市 场结构 变 化等方面的 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 析, 预测利率的 变化趋 势, 从而采取久 期偏离 策略 ,根据对利 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 根据 对利 率走势、 收益 率曲线 的 变化情况 的判 断,适 时 采用哑铃型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4 / 152 或梯型或子 弹型投 资策 略,在长期 、中期 和短 期债券间进 行配置 ,以 便最大限度 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 指债 券组 合中各债 券种 类间的 配 置,包括 债券 在国债 、 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 业债、 可转 换债券等债 券品种 间的 分布,债券 在浮动 利率 债券和固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 是指 通过 比较个券 的流 动性、 到 期收益率 、信 用等级 、 税收因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 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 基本面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于权证。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 依据 包括: 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 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 密、忠 于 客户、资 产分 离、责 任 分离、谨 慎投 资、公 平 交易 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 资的 主要组 织 机构包括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投资 事业 部负责 人 、基 金 经理、研究 部和中 央交 易室,投资 过程须 接受 监察稽核部 的监督 和基 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作为公司 基金 投资决 策 的最高机 构, 对基金 投 资的 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5 / 152 投资事业 部负 责人负 责 本事业部 内投 资管理 和 内外部沟 通工 作,并 监 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 原则 和决议 精 神,结合 股票 池及有 关 研究 报 告,负责投 资组合 的构 建和日常管 理,向 中央 交易室下达 投资指 令并 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 过对 不同层 次 的决策主 体明 确投资 决 策权限, 建立 完善的 投 资决 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由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主 持,对 基金总 体投资政 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 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 拟定投资计 划,并 进行 投资组合构 建或调 整。 在组合构建 和调整 的过 程中,基金 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 央交易 室按照 有关制度 流程负 责执行 基金经理 的投资 指令, 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 责定 期和不 定 期就投资 目标 实现情 况 、业绩归 因分 析、跟 踪 误差 来 源等方面, 对基金 进行 投资绩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报告。 基金经 理可 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 将跟 踪宏观 经 济状况和 发展 预期以 及 证券市场 的发 展变化 , 结合 基 金当期的申 购和赎 回现 金流量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与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6 / 152 六、业绩比较基准 60%×沪深300 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和 投资 策略决 定 了本基金 属于 风险中 等 ,追 求 长期稳定资本增值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 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 则以 及开放 式 基金的固 有特 点,通 过 分散 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6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 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7 / 152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 购,本 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 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 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 致证券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同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履行相 关程序 后可 将调整时限 从10 个交易日延长到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8 / 152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 制,如 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9 / 152 例(%) 1 权益投资 2,856,168,506.10 68.31 其中:股票 2,856,168,506.10 68.3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89,374,000.00 4.53 其中:债券 189,374,000.00 4.5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50,000,000.00 22.72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5,041,809.32 3.95 8 其他资产 20,865,969.33 0.50 9 合计 4,181,450,284.75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25,569,068.25 0.62 B 采矿业 121,048,314.13 2.92 C 制造业 1,667,270,089.76 40.1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38,799.50 - F 批发和零售业 324,291,352.32 7.8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797,200.00 0.36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0 / 15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639.62 - J 金融业 544,376,282.06 13.12 K 房地产业 85,726,304.84 2.0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3,043,455.62 1.76 S 综合 - - 合计 2,856,168,506.10 68.84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5,679,800 281,774,878.00 6.79 2 600519 贵州茅台 526,000 248,193,100.00 5.98 3 000858 五 粮 液 3,673,191 204,449,811.06 4.93 4 601997 贵阳银行 9,933,072 157,041,868.32 3.78 5 600409 三友化工 14,207,729 143,071,831.03 3.45 6 300122 智飞生物 6,831,400 130,548,054.00 3.15 7 000538 云南白药 1,300,000 122,005,000.00 2.94 8 603368 柳州医药 1,906,006 109,118,843.50 2.63 9 000661 长春高新 779,708 100,668,099.88 2.43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1 / 152 10 300003 乐普医疗 4,379,961 96,840,937.71 2.33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9,374,000.00 4.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9,374,000.00 4.5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189,374,000.00 4.56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60311 16进出11 1,500,000 149,370,000.00 3.60 2 150417 15农发17 400,000 40,004,000.00 0.96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2 / 152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报 告期 内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选 库之 外的股 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2,091.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881,516.7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72,951.71 5 应收申购款 3,079,409.20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865,969.33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3 / 15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 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 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4 / 15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 风险,投 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7月25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欧新蓝筹混合A 类份额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08.07.25-2008.12.31 -1.65% 0.90% -22.86% 1.82% 21.21% -0.92% 2009.01.01-2009.12.31 54.17% 1.67% 52.65% 1.23% 1.52% 0.44% 2010.01.01-2010.12.31 4.05% 1.21% -5.87% 0.95% 9.92% 0.26% 2011.01.01-2011.12.31 -13.95% 1.02% -14.12% 0.78% 0.17% 0.24% 2012.01.01-2012.12.31 11.00% 1.00% 6.36% 0.77% 4.64% 0.23% 2013.01.01-2013.12.31 14.62% 1.16% -3.06% 0.84% 17.68% 0.32% 2014.01.01-2014.12.31 24.09% 0.97% 31.11% 0.73% -7.02% 0.24% 2015.01.01-2015.12.31 55.49% 2.22% 7.53% 1.49% 47.96% 0.73% 2016.01.01-2016.12.31 -2.23% 1.29% -5.21% 0.84% 2.98% 0.45% 2017.01.01-2017.06.30 7.26% 0.57% 6.57% 0.34% 0.69% 0.23% 2008.07.25-2017.06.30 249.47% 1.32% 39.77% 1.02% 209.70% 0.30%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中欧新蓝筹混合C 类份额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5 / 152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7.01.12-2017.06.30 7.41% 0.56% 6.44% 0.34% 0.97% 0.22%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中欧新蓝筹混合E 类份额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5.10.08-2015.12.31 16.19% 1.67% 7.76% 1.00% 8.43% 0.67% 2016.01.01-2016.12.31 -2.01% 1.29% -5.21% 0.84% 3.20% 0.45% 2017.01.01-2017.06.30 7.37% 0.57% 6.57% 0.34% 0.80% 0.23% 2015.10.08-2017.06.30 22.25% 1.20% 8.86% 0.76% 13.39% 0.44%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新蓝 筹混合A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率历 史走势 对 比图 (2008年07 月25 日-2017 年06月30 日)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6 / 152 中欧新蓝 筹混合E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率历 史走势 对 比图 (2015年10 月12 日-2017 年06月30 日) 注:本基 金自2015年10月8 日起增 加E 份额 ,图 示为2015 年10 月12 日至2017 年6 月30日数 据。 中欧新蓝 筹混合C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率历 史走势 对 比图 (2017年01 月13 日-2017 年06月30 日) 中欧新蓝筹混合 A 基金基准 2008-07-25 2009-11-04 2011-02-17 2012-05-25 2013-08-29 2014-12-10 2016-03-22 2017-06-30 250% 200% 150% 100% 50% 0% 中欧新蓝筹混合 E 基金基准 2015-10-12 2016-01-05 2016-04-07 2016-07-05 2016-09-30 2016-12-30 2017-04-05 2017-06-30 20% 15% 10% 5% 0% -5%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7 / 152 注:本 基金 自2017年1月12日起增 加C 份额 ,图 示为2017 年1 月13 日至2017 年6月30 日数 据。 中欧新蓝筹混合 C 基金基准 2017-01-13 2017-02-10 2017-03-06 2017-03-28 2017-04-21 2017-05-16 2017-06-09 2017-06-30 7% 6% 5% 4% 3% 2% 1% 0% -1% -2%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8 / 15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 产以 基金名 义 开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 证券 交 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户,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9 / 1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1) -(2)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日的收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0 / 152 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1) -(5)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流 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 本项第(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但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1 / 152 5、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 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 日闭 市后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 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各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 值(含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下同) 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 或代销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2 / 152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 的主 要类型 包 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 差错、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 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人的 交易资 料灭失 或被错误 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 赔偿 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3 / 152 责向差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4 / 152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5 / 15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 益为 基金收 益 扣除按国 家有 关规定 应 在基金收 益中 扣除的 费 用后 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 人 的 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日的 该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 额可分配收益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对场外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该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自动转 为相应 的同 一类别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 、申 购的基 金 份额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 红利,投 资人 不能选 择 其他 的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6 / 152 分红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等有 关事项 遵循 深交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 载明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7 / 152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 基金 费用由 基 金管理人 在法 律规定 的 范围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 价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 金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8 / 152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 金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E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照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0.8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到指 定账户 。基 金销售服务 费由基 金管 理人代收, 基金管 理人 收到后按相 关合同规定 支付给 销售 机构。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除管理 费、 托管费 和 销售服务 费之 外的基 金 费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其 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基 金 合同生效 前所发 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根据 基金发 展 情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 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9 / 152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0 / 152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 意,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1 / 15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 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应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 为 人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2 / 152 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 在基金 合 同生效的 次日 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 同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本 基 金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 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够在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3 / 152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上,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 作过 程中发 生 如下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4 / 152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 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 费等 费用计 提 标准、计 提方 式和费 率 发生 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 内,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 现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5 / 152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 招募说明 书或 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 书、 年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 地、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 众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 网站 上进行 查 阅。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事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6 / 152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 和政 治环境 、 产业和行 业状 况、上 市 公司基本 面等 方面的 变 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主 要包括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风 险、 利率风险、 上市公 司经 营风险、 债 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波动性风险等。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将努 力加强 对 宏观经济 与国 家政策 的 分析 , 研究并预测 经济周 期、 利率走势和 行业发 展趋 势,以此作 为资产 配置 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 同时, 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 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 采用定量分 析、定 性分 析和实地调 研等多 种方 法判断上市 公司的 经营 风险,选择 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个券 到全部组合 等风险 源的 全面风险管 理,从 而得 以实时监控 组合风 险敞 口,及时识 别风险源并 调整投 资组 合;本基金 将通过 构建 多样化组合 并限制 单只 证券过高持 仓以避免个股/个券过度风险; 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 险评价小组 自行开 发风 险管理系统 并将定 期出 具业绩和风 险评价 报告 ,重点股票 的波动性、 贝塔系 数、 风险价值、 跟踪误 差和 债券的剩余 期限、 久期 、凸性等指 标;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实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放 日 ,基金管 理人 都有义 务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和赎回 。如 果基金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水平。 尤其是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差,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风 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组合 管 理和交易 系统 设置了 预 警和 自 动控制功能 ,以便 对基 金交易中可 能存在 的流 动性风险发 出警报 ;基 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 、托管 行保 持高效沟通 以及时 预测 资金流动; 基金经 理将 每日依据基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7 / 152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业绩和风险评 价小组定期 计算流 动性 及可能存在 的风险 ,并 出具报告提 交基金 经理 、投资总监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 理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 技能、经 验及 判断等 主 观因 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水平、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术等因 素可能 会影 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将充 分发挥 中 外合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在 国际 化 和本土化方 面的双 重优 势,吸取国 内外同 行业 在投资管理 方面的 经验 教训,引进 外资股东的 先进管 理经 验和管理技 术,建 立优 秀的管理团 队和专 业团 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 人实施 积极 的人才战略 ,通过 外部 引进、内部 培训、 科学 考核、有效 激励等多种 方式不 断提 高团队的经 营管理 水平 和投资研究 能力, 并根 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 理技术 和方 法,努力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带来更 好的投 资回 报;投资总 监、投资决 策委员 会对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经 理和投资总 监等各 级岗 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 不同的 投资 交易限制以 及重要 交易 的逐级授权 制度, 从而 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 易过 程发生 交 收违约, 或者 基金所 投 资债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将只 选择资 信 状况良好 的机 构作为 本 基金 的 交易对手, 只投资 于具 备较高信用 评级的 债券 并尽可能通 过多样 化持 债回避企业 债信用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作 为混 合型基 金 ,其特有 风险 将主要 来 源于资产 配置 和股票 选 择的 具 体实施过程: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8 / 152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主 要由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决 定资 产配置 结 构,并通 过记 分卡评 分 决定 是 否调整资产 比例。 该评 分体系评估 以下四 个方 面:宏观经 济发展 趋势 、上市公司 盈利能力、 股票市 场估 值和市场情 绪。我 们会 建立一些模 型,来 评估 这些方面的 变化。但实 际上这 些模 型未必能非 常全面 地反 映出未来市 场情况 的变 化,因此可 能导致资产配置比例在某些时候出现一定程度失误。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将充 分发挥 专 业优势和 团队 优势, 积 极审 慎 地评估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全面衡量各种经济变量的影响。 2、股票选择风险 作为以“ 新蓝 筹公司 ” 为主要投 资对 象的基 金 ,本基金 在进 行股票 选 择时 , 重点选择成 长性突 出, 未来有持续 成长能 力同 时估值合理 的公司 。具 体来说,主 要包括以下 三类企 业: 具有快速成 长能力 和竞 争优势,有 望成长 为国 内行业龙头 的企业;在 可预期 的发 展时期内, 将成长 为具 有国际竞争 能力和 国际 影响的大中 型企业;新 近上市 ,已 经具有行业 龙头特 征的 国内大中型 企业。 由此 可见,本基 金对于投资 对象“ 新蓝 筹”公司的 选择标 准重 点在于考察 上市公 司的 成长性,而 不仅仅局限 于目前 已具 有蓝筹特征 的上市 公司 ,这一点与 一般以 蓝筹 公司为投资 对象的基金存在一定差别。 基于本基 金的 上述股 票 选择特征 ,本 基金管 理 人特别提 醒投 资者应 在 分析 自 身风险收益 特征的 基础 上,根据本 基金的 投资 特点和投资 风格, 选择 适合自身投 资需求的基金产品。 同时,本 基金 在预测 上 市公司的 成长 能力时 , 由于影响 上市 公司成 长 能力 的 因素众多,可能会发生预测方面的偏差。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将严 格遵循 以 基本面研 究为 基石的 自 下而 上 选股策略, 综合运 用定 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 手段 ,严格遵守 基于“ 目标 价位”的买 卖纪律,使 得本基 金投 资于估值合 理的个 股, 从而具有提 供“下 方保 护”和“上 方增长”的 优势。 通过 业绩和风险 分析, 本基 金管理人将 重点关 注下 行风险和风 险价值,以 评价个 股或 行业在投资 组合风 险中 所占份额, 从而避 免无 谓的风险集 中,实现股票选择过程中的有效均衡风险分散。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9 / 152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 人在 业务各 环 节操作过 程中 ,因内 部 控制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 因素 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充分考 虑 内外部环 境的 基础上 , 建立 科 学、严密、 高效的 内部 控制体系; 投资组 合管 理和交易系 统中设 置了 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 制功能 ,以 防止主观和 客观的 错误 交易和违规 交易。 中央 交易室每日 提交交易报 告以便 投资 总监和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及时发现操 作中存 在的 问题并予以 修正。同时 ,本基 金管 理人注重提 高员工 专业 水平,并加 强员工 职业 道德教育,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开放式 基金 的各种 交 易行为或 者后 台运作 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 故障 或 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 资人 的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登记机 构、销 售机 构、证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结算机 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 其它风险与对策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 行,可 能导 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金 融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 及代理商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建立 了突发 紧 急事件处 理制 度以及 完 备的 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0 / 15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进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1 / 152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2 / 15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 易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费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 并 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 券;





(9 ) 自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3 / 152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4 / 152 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5 / 152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按规定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0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 清算 、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6 / 152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7 / 152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8 / 152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9 / 152 有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召 集人(以 下简称 “ 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 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必 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0 / 152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出席 ,如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 管人更 换、 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统 计 显示,全部有效 凭证 所 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备,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基金管 理人( 分别或 共同称为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1 / 152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 在监 督人和 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 和统 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 代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涉及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 关系 ,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提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 做出 决 定。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提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再次提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2 / 152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3 / 152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 人; 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表未 出席, 则大 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4 / 152 点;如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新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 情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督人 派出的 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节第2 点所 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关于 本节第2 点所规定的第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5 / 152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 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6 / 152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 产清算结 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 金合 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 与基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 金 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7 / 152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 他 业 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8 / 152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交易对 手库, 以便 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6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 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9 / 152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0.5%; 如果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 金份 额拆分 、 大比例分 红等 集中持 续 营销活动 引起 的基金 净 资产 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 个交易日延长到3 个月, 法 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除投资资产 配置比 例外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比例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事先 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的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 律法 规 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施阻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0 / 152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 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后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 的、经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基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基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新,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就 相关事 项签 订补充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 险。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1 / 152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基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2 / 152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仍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3 / 152 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借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4 / 152 (5) 若本托管协议订立后,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规 定,本基金 可以从 事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托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定 期 存单等有 价凭 证由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实物证 券、银 行存 款定期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30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5 / 152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开放日 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 合理要 求 或编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6 / 152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7 / 152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 下 是主 要 的服务内容 ,基金 管理 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意 愿, 向有交 易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以 书面或 电子 文件形式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份额持有 人意愿 , 对 所有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 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www.zofund.com订制基金信息资 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 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021-68609700 或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的 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zofund.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 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周五9:00—17:00) 还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中心电话021-68609700 或400-700-9700 (免长 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8 / 152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7 年01 月25 日至2017 年7 月24 日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 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新增京东金融- 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和 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的公告 2017-01-25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开户证件类型 的公告 2017-02-11 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同花顺代销基金 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7-02-16 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2017-02-22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3 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同步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02 7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03-10 8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7 年第 1 号) 2017-03-10 9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7-03-15 1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金牛理财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3-24 1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国信证券代销基 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7-03-28 1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03-30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9 / 152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开 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30 14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03-31 15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7-03-31 1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微众银行开通 基金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3-31 1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兴业证券开通 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4-14 18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1 季度报 告 2017-04-21 1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2 2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夏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24 2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 “金发科 技”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05-09 2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方正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5-12 2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汇成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与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5-16 2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 “爱建集 团”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06-22 2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30 2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开 展的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1 2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金 2017-07-01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50 / 152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8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7-07-21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51 / 152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52 / 152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9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