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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富(000500)

华富恒富: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华富 恒富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第 二次 提示 性公 告 
 
就华富 恒富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事宜 ,华 富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基 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7 年 9 月 4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hffund.com ) 发布 了 《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华 富恒 富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公告 》 , 并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发 布了 《华 富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华富 恒富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第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 为 使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顺利召 开, 现发
布关于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华 富恒富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第二 次提 示 性
公告。 
一、召 开会 议基 本情 况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华富恒 富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华富恒
富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的基 金管理人 华富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金管 理人 ” )经与本 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协商 一致,决 定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的具 体安 排如 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 0 :00 起,至 2017 年 10 月 19 日
17:00 止 (投 票表 决时 间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表 决票 时间为 准) 。 
3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名称: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 陈 欣然 
联系电 话:400-700-8001 ;021-68886996-892 
传真:021-68887997 
二、会 议审 议事 项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为 《关 于修 改华 富恒 富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有 关
事项的 议案 》 ( 见附 件一)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10 日 ,即 在 该日 下午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在 登记
机构——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登记 在册 的本 基金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均享 有本次 会议 的 表
决权。 
四、表 决票 的填 写和 寄交 方式 
1 、 本次 持 有人 大会 的表决 方 式仅 限于 书面 纸 质表决 。 本次 会议 表决 票 见附件 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从 相关 报纸 上剪裁 、复 印表 决票 或登 陆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www.hffund.com) 下
载并打 印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其 中: 
(1 )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 并 提供本 人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 
(2 )机 构 投资 者自 行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 加盖本 单 位公 章或 经授 权 的业务 公 章( 以
下合称 “公 章” ) ,并 提供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 公章 (如 有)或 由授 权代 表在 表决 票上签 字( 如 无
公章) ,并 提供 该授 权代 表 的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 印件 或者护 照或 其他 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复印 件,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所 签署的 授权 委托 书或 者证 明该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该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件 ,以 及 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登 记证 或 者
其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和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 
(3 )个 人 投资 者委 托他人 投 票的 ,应 由代 理 人在表 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 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以 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件 (参 照附 件三 ) 。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正反 面复 印件 ;如 代理 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 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 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4 )机 构 投资 者委 托他人 投 票的 ,应 由 代 理 人在表 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 持有 人
的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加 盖公 章 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如 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 身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代理 人为 机构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加 盖
公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委 托他 人投 票的, 应由 代理
人在表 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 登 记证 或者 其 他
有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以及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以 及 填
妥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如代 理人 为 机
构,还 需提 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5 )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在 2017 年 10 月 11
日 0 :00 起, 至 2017 年 10 月 19 日 17:00 止 的 期间内 通过 专人 送交 、快 递或邮 寄挂 号信
的方式 送达 至 以 下地 址 , 并请在 信封 表面 注明 : “ 华 富恒富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或 按传真 号码 以传 真的 方式 送达至 下述 收件 人 。 
送达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即: 专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 间为准 ; 快
递送达 的, 以 基 金管 理人 签收时 间为 准; 以邮 寄挂 号信方 式送 达的 ,以 挂号 信回执 上注 明 的
收件日 期为 送达 日期 ; 通 过 传真方 式表 决的 , 表 决时 间 以基金 管理 人传 真接 收到 的时间 为准 。 
收件人 :华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 陈 欣然 
联系电 话:400-700-8001 ;021-68886996-892 
传真:021-68887997 
五、计 票 
1 、本 次通 讯会 议的 计票 方 式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 公
证。 
2 、恒富A 和恒 富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在各 自份 额级 别内 拥有同 等的
投票权 。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 ) 表决 票填 写完 整清 晰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公告 规定, 且在 规定 时间 之内 送达基金
管理人 的, 为有 效表 决票 ;有效 表决 票按 表决 意见 计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
额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2 )如 表 决票 上的 表决意 见 未填 、多 填、 字 迹模糊 不 清、 无法 辨认 或 意愿无 法 判断 或
相互矛 盾, 但 其他 各项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视 为 弃权表 决, 计 入有 效表 决 票; 并按 “ 弃权 ”
计入对 应的 表决 结果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 份
额总数 。 
(3 )如 表 决票 上的 签字或 盖 章部 分填 写不 完 整、不 清 晰的 ,或 未能 提 供有效 证 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或未 能在 规定 时间 之内 送达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均 为无 效表 决票; 无效 表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4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重复 提 交表 决票 的, 如 各表决 票 表决 意见 相同 , 则视为 同 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以最 后送 达日 所填 写的 有效的 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表 决 票
视为被 撤回 ;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计 入弃 权表 决 票 ; 
③送达 时间 确定 原则 见“ 四、表 决票 的填 写和 寄交 方式” 中相 关说 明。 
六、决 议生 效条 件 
1 、 本人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指 有效 的 恒富 A 和恒富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分别合 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该 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公 告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会 议有效 召开 ; 在 此基 础上, 《 关于 修改 华富 恒富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应当 由前 述参 加大 会的恒富 A 、 恒 富 B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指 参加 大会 的恒 富 A 、 恒富 B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各 自的 基金份 额所 持表 决权 分别 合计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该级基 金总 份 额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2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本基 金管理 人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 之日 起生 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七、二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华富 恒富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次持 有人 大会需 要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指有 效的 恒 富 A 和 恒富 B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分 别合 计不 少于 在权益 登记 日该 级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方 可举 行 。
如果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符合 前述 要求 而不 能够成 功召 开,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在规 定 时
间内就 同一 议案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时, 除非 授 权
文件另 有载 明,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授 权期 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出的 各类 授权依 然有 效,
但如果 授权 方式 发生 变化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重新 作出授 权, 则以 最新 方式 或 最新授 权为 准,
详细说 明见 届时 发布 的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 
八、本 次大 会相 关机 构 
1 、召 集人 
名称: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成立时 间:2004 年 4 月 19 日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联系人 :邵 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8001 
网址:www.hffund.com 
2 、监 督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3 、公 证机关 : 名称: 上海 市静 安公 证处 
地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418 号 801-804 
邮政编 码:200040 
联系人 : 陈 思清 
联系电 话:021-32170132 
4 、见 证律 师 事 务所 :上 海 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九、重 要提 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有关 公告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 人网 站查 阅, 投 资者如 有 任何 疑
问,可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电 话 400-700-8001 咨询 。 
3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华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九月 六日 
 
附件一 : 《 关于 修改 华富 恒 富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附件二 : 《 华富 恒富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票 》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四 : 《 关于 修改 华富 恒 富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的说 明 》 
 
 
 
 
 
 
 
 
 



附件一: 关于修改华 富恒 富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 案 华富恒 富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提 高产 品的 市场 竞争 力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华 富恒 富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 的有 关规 定 , 华富恒 富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华富 恒富 分级 基金 ” ) 的基 金管 理人 —— 华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一 致, 拟将 华富 恒富 分级基 金转 型 为 华富恒 富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具体说 明见 附件 四《 关于 修改华 富恒 富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的 说明》。 本议案 如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托管 协议 也将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或 补 充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九月 四日 附件二: 华富恒富分 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_ ___ __ __ __ __ ___ __ __ __ __ __ 持有基 金份 额类 别: □恒 富 A














□恒富 B





(请勾选)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营业 执照) :_ __ __ __ _ ___ __ __ __ __ _ 基金账 户卡 号: __ __ ___ __ __ __ __ ___ __ __ __ __ __ 如为受 托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请 填写 : 受托人 的姓 名/ 名 称: __ ___ __ __ __ __ ___ __ __ __ __ _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营业 执照) :_ __ _ ___ __ __ __ __ __ 审议事 项 表决结 果 关于修改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签 名或盖 章 2017 年月 日 说明: 1 、 请就审 议事 项表 示“ 同意 ” 、 “ 反对 ”或 “弃权 ” ,并 在相 应栏 内画 “√ ” , 同一 议案 只能 表示一 项意 见。 2 、以 上表 决意 见是 持有 人 或其受 托人 就持 有人 持有 的本基 金全 部份 额 ( 包括 恒富 A 和 恒富 B ) 做出 的表 决意 见。 3 、 表决 票未 填、 错填 、字迹 无 法辨 认或 表决 意愿 无法 判 断的 表决 票或 未投 的表 决 票均 视为 投票人 放弃 表决 权利 ,其 所持份 额数 的表 决结 果均 计为“ 弃权 ” 。 4 、本 表决 票可 从相 关网 站 下载、 从报 纸上 剪裁 、复 印或按 此格 式打 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 委托 【】 先生/ 女士/ 公司单 位代 表本 人或 本机 构参加 投票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0 月 19 日 17:00 止 以通 讯方 式召开 的 关 于审 议 关 于修 改华富 恒富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代 为全权 行使 所有 议案 的表 决权。 表决 意 见 以受托 人的 表决 意见 为准 。 若在法 定时 间内 就同 一议 案重新 召开 华富 恒富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除本 人( 或本 机构 )重新 作出 授权 外, 本授 权继续 有效 。 委托人 姓名 或名 称: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营业 执照) : 基金账 户卡 号: 受托人 姓名 或名 称: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营业 执照) : 委托人 签字/ 盖章 : 签署日 期:2017 年 月日 说明: 1 、页 末签 字栏 中委 托人 为 机构的 应当 于名 称后 加盖 公章, 个人 则为 本人 签字 。 2 、以 上授 权是 持有 人就 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份 额 ( 包括恒 富 A 和 恒富 B ) 向 受托人 所做 授 权。 3 、其 他签 字栏 请视 情形 选 择填写 ,凡 适合 的栏 目均 请准确 完整 填写 。 4 、 持有 人多 次授 权, 且能够 区 分先 后次 序的 ,以 最后 一 次授 权为 准; 持有 人多 次 授权 ,无 法区分 授权 次序 的, 视为 同意其 授权 的机 构之 一为 受托人 。 5 、授 权委 托书 可剪 报、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 填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 后均 为有效 。


附件四: 关于修改华 富恒 富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 案 的说明 一、声 明 1 、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提高 产品 的 市场竞 争 力 , 根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和《 华富 恒富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的 有关规 定 , 华富 恒富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华富 恒 富分 级基 金 ” ) 的基 金管 理 人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 致,决 定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讨论 并审议 《 关 于修 改华 富恒 富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有 关 事项的 议案 》 。 2 、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需由 持有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指 有效 的恒 富 A 和恒富 B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分别 合 计 不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该级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的 持有 人出 席 方可召 开 , 且 《关于 修改 华富 恒富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需 经参加 本次 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含 三分 之二 , 指参 加 大 会的恒 富 A 、 恒 富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各 自 的基 金份 额所 持表 决权 分别合 计不 少 于 在权益 登记 日该 级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 以上 通过 , 存在 未能达 到开 会 条件或 无法 获得 相关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通过 的可 能。 3 、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中国 证 监会 对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通 过的 事 项所作 的任 何决 定或 意见 ,均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或 者投 资人 的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 或 保证。 二、 华 富恒 富分 级基 金转型 方案 要点 华富恒 富分 级基 金转 型之 后, 基 金名 称由 “华富 恒 富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变更为 “华富 恒富 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恒 富分 级基 金转 型之 后,新 基金 将以 定期 开放 方式运 作, 即以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相 结 合的方 式运 作, 新基 金 以 18 个 月为 一个 封闭 期, 封 闭期结 束后 将设 开放 期。 根据申 购费 用、 销售 服务 费用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新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 人 申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而 不从本 类别 的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资 人申 购时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 对于原 华富 恒富 分级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原 恒富 分级 A 变 更为 新基 金的 C 类份额 , 并 适用 C 类份 额费 率结 构及 收费方 式, 即转 型后 的华 富恒富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 C ,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原 恒富 分级 B 变 更为新 基金 的 A 类份 额, 并适用 A 类 份额 费率 结构 及收费 方式 , 即转型 后的 华富 恒 富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 A , 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原< 基金合同> 与调整后< 基金合同> 前 后 条 文 对 照 表》 。 三、 华 富恒 富分 级基 金转 型方案 的可 行性 根据 《 基金 合同》 , 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属 于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指 参加大 会的 恒 富 A 、 恒富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各 自的 基金 份额所 持表 决权 分别 合计 不少于 在权 益 登 记日该 级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四、 《 华富 恒富 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1 、集 中赎 回选 择期 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 本基 金将 安排 不少 于 20 个工 作日 的集 中赎回 选 择 期。在 集中 赎回 选择 期间 ,投资 人仅 可以 申请 赎回 ,不可 以申 请申 购。 集中赎 回选 择期 结束 之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投 资者 未赎回 的 恒 富分 级 A 变更 为华富 恒富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C 类份额 , 原恒富 分 级 B 变更 为华 富 恒富 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A 类 份额 。 结 转后 的 基金份 额数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计 算误 差归 入基 金资产 。 具体集 中赎 回选 择期 安排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2 、 《 华富 恒富 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自 集 中赎回 选 择 期结束 之日 的次 日起 , 《 华富 恒富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 《 华 富恒富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时失 效, 华 富恒 富分 级基 金 正 式变更 为华富恒 富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将 按照 《华富 恒富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 五、 华 富恒 富分 级基 金转 型方案 的主 要风 险及 预备 措施 1 、华 富恒 富分 级基 金转 型 方案存 在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否决 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已对 主要 持有 人进行 了走 访, 认真 听取 了持有 人意 见, 拟定 议案 综合考 虑 了 持有人 的要 求。 议案 公告 后,我 们还 将再 次征 询意 见。如 有必 要,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持 有 人 意见, 对修 改方 案进 行适 当的修 订并 重新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必 要情 况下 ,预留 出足 够 的 时间, 以做 二次 召开 或推 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的 充分 准备 。 如果本 方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批 准, 基金 管理人 计划 在 30 日 内, 按照有 关 规 定重新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提 交 华 富恒 富分 级基 金转型 方案 议案 。 2 、基 金转 型前 后的 运作 风 险 为应对 转型 前后 遭遇 大规 模赎回 ,本 基金 在转 型期 间将保 证投 资组 合的 流动 性,应 付 转 型前后 可能 出现 的较 大赎 回,降 低净 值波 动率 。 附件:原《 基金 合同 》与 调整后 《基 金合 同》 前后 条文对 照表 章节 修 改 前 《基 金 合同 》 条款 修 改 后 《基 金 合同 》 条款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全文 书面表决 意见 表决意见 前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前言 三 、 华 富 恒 富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 ,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 的价值和 收益做 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 产,但不 保证投 资于本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三、华富 恒富 18 个月定 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华富恒富 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华富恒富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由 基金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华 富 恒 富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为 本 基 金 的 变 更 注 册,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中 国证监会 不对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市场 前景等 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 者保证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 产,但不 保证投 资于本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应 当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 自 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做 出投资决 策,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释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华富 恒富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人 :指华 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 托管人 :指中 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华富恒富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1 、 基 金或本 基金: 指 华富 恒富 18 个 月定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本 基金由华 富恒富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2 、华富 恒富分 级基金 :指 华富恒富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3 、基金 管理人 :指 华 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4 、基金 托管人 :指 中 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 订之《华富恒富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华 富 恒富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5 、 基 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 指 《 华富恒 富 18 个 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 订之 《 华 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 及对该 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补 充 7 、 招 募说明 书: 指 《 华 富恒 富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释义 9 、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 后续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 中国证 监会第 28 次主 席办公 会议 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9 、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 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 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次会 议《全 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定》 修改 的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及 颁布机关 后续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释义 18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 管 理办法 》 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的 证券投 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8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时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 于中国境 内证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 者 释义 21 、 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转 换、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1 、 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等业 务 释义 26 、 基金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 售 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 投资等业 务导致 基 金份额变 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 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 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的日期 26 、 基金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 售 机构办理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转托管 等业务 导致 基 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 况 的账户 27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指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原《 华富恒富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自同一日 终止 释义 29 、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 效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29 、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 效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0 、 定期 开放: 指本基 金采 取的在封 闭期内 运作、 封 闭 期与封闭 期之间 定 期开放的 运作方 式 31 、 封闭 期: 指自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含) 起 或自每 一个 开放期结 束之日 次 日(含) 起至 18 个月后 的 年度对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日或 无该对 应 日,则顺 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止的期 间,本 基金在 封闭 期内不办 理申购 、 赎回等业 务,也 不上市 交易 32 、 开放 期: 指自基 金每 个 封闭期结 束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含) 起可以 办 理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期 间, 本基金开 放期原 则上不 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投资者 可 在开放期 内办理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或 其他业 务。 其中开放 期最后 一个工 作日 仅支持办 理基金 的申购 业务 , 不 支持办 理基金 的赎回业 务 释义 37 、 认购: 指在 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39 、 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的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根 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的开放 期内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释义 42 、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 方 式,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 申购日在 投资人 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受理基 金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方式 释义 43 、 巨额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分级运作 存续期 内, 指单 个 开放日 (包 括恒富 A 的开放 日, 以及 每个分 级 运作周期 到期日 后的第 2 个 工作日 (第 1 个工 作日为份 额折算 确认日 ) , 即 该日恒富 A 开放 赎回、 恒 富 B 同时开 放申购 、 赎 回 ) ,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原 则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申请的成 交确认 后, 恒富 A (包括 恒富 A 强制赎 回金额 ) 及恒 富 B (如 有)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金 额(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对 应 的金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金 额的 10% ;本 基金 转型为 “华富 恒富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指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释义 52 、 基金 份额分 级: 指 基金 份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分 为 稳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以 下 简 称 “恒 富 A ” ) 和 积 极收 益 类 份额 ( 以 下 简称 “恒富 B ” ) 两级份 额,两 者的份额 配比原 则上不 超过 7 ∶3


53 、恒 富 A :指本 基金的 稳 健收益类 份额。 恒富 A 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 定 获取约定 收益, 并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每 个分级 运作 周期内每 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 ,接受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54 、恒 富 B :指本 基金的 积 极收益类 份额。 本基金 在扣 除恒富 A 的应 计 收益后的 全部剩 余收益 归恒 富 B 享有,亏 损以恒富 B 的资产净 值为限 由 恒富 B 承担; 恒富 B 在 基 金合同生 效后任 一分级 运作 周期内封 闭运作 , 且不上市 交易, 封闭期 为 18 个月 55 、 对 日 : 指 某 一 日 期 在 之 后 各 日 历 月/ 年 的 对 应 日 期 , 如 该 对 应 日 期 为 非工作日 , 则对 日为该 日之 前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如后 续月份、 年份实 际 不存在对 应日期 的,则 到期 日提前至 上一工 作日。 如 2013 年 7 月 5 日的 月度对日 为 2013 年 8 月 5 日、 2013 年 9 月 5 日等, 年度对日 为 2014 年 7 月 4 日(2014 年 7 月 5 日为非工 作日 ) 、2015 年 7 月 3 日(2015 年 7 月 4 日及 5 日 为非工 作日 ) 。以此类 推 56 、 分级 运作周 期: 本 基金 份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本 基金自任 一分级 运 作周期起 始日每 满 18 个 月 的的对日 为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如 18 个月的 对 日为非工 作日, 则 到期日 为 该对日之 前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如后续 月份不 存在对应 日期的, 则到期 日 提前至上 一工作 日。 每个 运 作周期到 期后符 合 规定条件 ,本基 金继续 按照 18 个月 分级滚 动运作 57 、 开放期 : 指每 18 个 月 分级运作 周期到 期日后 , 恒 富 A 和恒富 B 接受 赎回与申 购的期 间, 原则上 不超过 6 个 工作日 。 每 个分 级运作周 期到期 日 后的第 2 个 工作日 ( 第 1 个 工作日为 份额折 算确认 日) 内, 开放办 理恒富 A 和恒富 B 份额 的 赎回 业务 , 同时 开放办 理恒富 B 的申 购业务 ; 赎回 结束 次一工作 日起, 恒富 B 继 续开放 3 个工 作日 办理申 购 业务;恒 富 B 申购 结束次一 工作日 起,开 放办 理恒富 A 的 申购业 务,恒 富 A 的申购 开放 2 个工作日 ,期间 若恒富 A 份额余额 接近、 达到或 超过 恒富 B 份额余 额的 7/3 倍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提 前终止恒 富 A 的申购 业务。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市场情况 ,适当 延长恒富 A 或者恒富 B 的申 购开放 时 间,但恒富 A 与恒 富 B 的合 计延长 的申购 开放 时间不超 过 5 个工 作日。 开 放期的具 体操作 安 排以基金 管理人 在开放 期到 期前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因 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基金 无法按 时开放 赎 回 与申购业 务的, 开 放期时 间 相应顺延, 直至满 足开放期 的时间 要求, 具体 时间以基 金管理 人届时 的公 告为准 58 、恒富 A 的开 放日: 指 恒富 A 自任 一分级 运作周 期起始日 起每满 6 个 月的对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业 务,但在 每满 18 个月的 对 日,即每 一分级 运 作周期到 期日则 不办理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而投 资人可 在 开放期对 恒富 A 进 行赎回和 申购操 作 ( 见第二 部分释义 第 57 项 ) 。 恒富 A 折算日和 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 作日, 如 该日为 非 工作日, 则 开放日 为该日 之 前的最后 一个工 作 日, 如后 续月份 不存在 对日 的, 则开 放日提 前至上 一工 作日。 因 不可抗 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赎 回与申 购业务 的 , 开放日为 不可抗 力 或其他情 形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下一 个工作 日 59 、分 级运作 周期到 期折算 :指每 18 个 月分级 运作周 期到期日 终,对 恒 富 A 和恒富 B 进 行折算, 将 各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折 算为 1.000 元, 恒 富 A 、恒 富 B 的 份额数 按折 算比例相 应增减 60 、恒 富 A 的开 放日折 算 :恒富 A 的 折算基 准日, 指 恒富 A 自任 一分级 运作周期 起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的对日 ,即恒 富 A 的开 放日对恒 富 A 进行 折算, 将恒 富 A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折算 为 1.000 元, 恒富 A 的份额 数按折 算 比例相应 增减 61 、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指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每 个 分级运 作周期 内, 基金管理 人在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的基 础上, 采用 “虚 拟 清算” 原 则分别 计 算并公告 恒富 A 和恒富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其中 , 恒富 A 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富 A 的开放日、任一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是对 两级 基金份额 价值的 一个估 算 , 并不代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获得的 实际价 值 62 、 份额 折算确 认日: 指对 折算份额 进行确 认的工 作日 , 该工作日 为分级 运作周期 到期后 的第 1 个 工 作日。 分 级运作 到期日 恒富 A 、 恒富 B 进行 折 算,之后 一个工 作日即 份额 折算确认 日对折 算份额 确认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 名称 华富恒富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基金 名称 华富恒富 18 个月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三、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以“18 个 月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滚 动 ” 的方式运 作。 恒富 A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任 一分级 运作 周期内每 6 个月开 三、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 定期开 放方式 运作 , 即 本基金 以封闭 期和开 放 期相结合 的方式 运 作。 本基金 以 18 个 月为一 个封闭期, 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金将 设开放 期。 放申购和 赎回一 次, 即 恒富 A 自任一 分级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对日办理 申购和 赎回业 务, 但在每满 18 个月 的对日 , 即任一分 级运作 周 期到期日 不办理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而投 资人可 在开放 期 对恒富 A 进行赎 回 和申购操 作。 恒富 B 在任一 分级运作 周期内 封闭运 作, 且不上市 交易 。 恒 富 B 在每 个分级 运作周 期到 期日后的 开放期 内接受 赎回 和申购申 请。 每一分级 运作周 期到期 日后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发生不 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 而 基金管理 人决定 顺延开 放申 购与赎回 的 , 其开 放日为 该 影响因素 消除之 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 ) , 恒富 A 和恒富 B 进 入赎回 和申购 的 开放期。 开放期 原 则上不超 过 6 个工 作日。 每 个分级运 作周期 到期日 后的 第 2 个工作 日内 , 开放办理 恒富 A 和 恒富 B 份额的赎 回业务 ,同时 开放 办理恒富 B 的申购 业务; 赎回 结束次 一工作 日 起, 恒富 B 继续开放 3 个工 作日办理 申购业 务; 恒富 B 申购 结束次 一工 作 日起,开 放办理 恒富 A 的 申购业务 ,恒富 A 的 申购开放 2 个 工作日 ,期 间若恒富 A 份额余 额接近 、达到或 超过恒富 B 份额余额 的 7/3 倍,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提前终 止恒富 A 的 申购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适当 延长恒富 A 或者 恒富 B 的 申购开放 时间, 但恒 富 A 与恒 富 B 的合计 延长 的申购开 放时间 不超 过 5 个 工作日。 开放期 的 具体操作 安排以 基金管 理人 在开放期 到期前 发布的 公告 为准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放赎 回与申 购业务 的 , 开放期时 间相应 顺 延, 直至 满足开 放期的 时间 要求, 具 体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时的 公告为 准。 如果在 开放期 赎回业 务及恒富 B 开放 期申购 业务办 理 结束后 ,因恒富 B 净赎回过 多、恒富 A 赎回 过少,致 使恒富 A 份额余 额与恒富 B 份额余 额 的比例高 于 7/3 ,且 届时恒 富 B 基金资 产低于 3000 万 元,本基 金不需 通 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将 于恒富 B 申购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的次 个工作 日 直接转型 为开放 式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即 “ 华富恒 富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 份 额 分 级 运 作 终 止 , 但 转 型 后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 包 括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策略、 业绩比 较基准 等均 保持不变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 含) 起 或自每一 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 含) 起至 18 个月的对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 非工作日 或无该 对应日, 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 作 日) 止的 期间为 本基金 的一 个封闭期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不办理 申购、 赎 回等业务 , 也不上 市交易 。 每个封闭 期结束 日的下 一工 作日 (含 ) 起, 本 基金将设 开放期 , 开放期 原 则上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且 不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 投资者可 在开放 期内办 理本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 其中开 放期最 后一个工 作日仅 支持办 理申 购业务, 不 支持办 理赎回 业 务。 每个开 放期结 束之日的 次日( 含)起 进入 下一封闭 期,以 此类推 。 本基金封 闭期和 开放期 的具 体时间安 排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告为 准 。 如果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开 放 期 安 排 进 行 调 整 并 予 以 公 告。 四、分级 运作周 期 本基金的 第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的起始 日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到期日 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18 个 月的对 日 。如该 对 日为非 工作日 ,则 到期日为 该日之 前 的最后一 个工作 日 。 第二 个 分级运作 周期的 起始日 为第 一个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后的 开放期 结束日 (分 级运作周 期到期 后, 恒富 A 和恒富 B 接受赎 回 与申购的 期间的 结束日 ) 的 次日 (如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 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 , 到期日为 该开放 期结束 次日 对应 18 个 月的对 日(如 该 日为非工 作日, 则 到 期 日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 以 此 类 推 , 如 后 续 月 份 、 年 份 实 际不存在 对日的 ,则到 期日 提前至上 一工作 日。 例 1 :若本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为 2013 年 5 月 22 日(周 五) ,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18 个月 对日为 2014 年 11 月 22 日(周 六) 。假设 2014 年 11 月 22 日 (周六) 为 非工作 日, 则 第 一个分级 运作周 期的到 期日 为该日之 前的最 后 一个工作 日 2014 年 11 月 21 日, 即第 一个分 级运作 周 期自 2013 年 5 月 22 日起 , 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止 ; 第一 个分级 运作 周 期到期后 , 进 入恒 富 A 和恒 富 B 接 受赎回 和 申购的开 放期, 如 2014 年 12 月 1 日 为开放 期 的结束日 ,第二 个分级 运作 周期的起 始日 为 2014 年 12 月 2 日, 第二个 分级运作 周期到 期日为 18 个月的对 日为 2016 年 6 月 2 日 (周五 ) 。 即第 二个分级 运作周 期自 2014 年 12 月 2 日 起, 至 2016 年 6 月 2 日止 。 其 他 分级运作 周期的 计算类 同。 例 2 :若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为 2013 年 5 月 31 日 (周 五) , 由于 2014 年 11 月 31 日 没有该 日, 因 此 第一个分 级运作 周期到 期日 提前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周五, 因为 29 日和 30 日为 非工作 日) 。 五、基金 份额分 级及分 类 本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运 作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以下简 称“恒 富 A ” )和 积极收益 类份额 (以下 简称 “恒富 B ” ) 。 恒富 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 取约 定收 益, 本基 金净 资产 在扣 除恒富 A的本金及 应计收 益后的 全部 剩余资产 归恒富 B 享有, 亏 损以恒富 B 的资 产 净值为限 由恒富 B 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并不承 诺或保 证恒 富 A 的约 定收益, 在基金资 产出现 极端损 失的 情况下, 恒富 A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能会面 临 无法取得 约定收 益甚至 损失 本金的风 险。 本基金转 型为 “华富 恒富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原 恒富 A 转 为转型 后 基金的 C 类份额 ,并适 用 C 类份额 费率结 构及收 费方 式,即转 型后的 C 类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 而不 收取申购 费用; 原 恒富 B 份 额转为转 型后基 金 的 A 类份额 ,并适用 A 类 份额费率 结构及 收费方 式, 即转型后的 A 类份 额收取申 购费用 而不收 取销 售服务费 ,转型 后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费 率及 收费方式 具体见 招募说 明书 及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告。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在控制风 险并保 持资产 流动 性的基础 上, 满足 恒富 A 份 额持有人 的稳健 收 益及流动 性需求 ,同时 满足 恒富 B 份 额持有 人在承 担适 当风险的 基础上, 获取更多 收益的 需求。 七、基金 的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及募集 金额 基金募集 份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 八、基金 份额发 售面值 和认 购费用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恒富 A 不 收取认 购费用, 恒 富 B 的认 购费率 不高于 5% , 具体费率 按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执 行。 认 购费 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等募 集 期间发生 的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四、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 制投资 风险的 基础 上, 追求稳 定的当 期收益 和 基金资产 的稳健 增 值。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本基金根 据申购 费用、 销 售 服务费用 收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 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 人申购 时 收取申购 费用, 而 不从本 类 别的基金 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 务费的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 资人申 购时 不收取申 购费用, 而是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的 , 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 本基金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分别 设 置代码, 并分别 计算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公 式 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 发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份额 总数。 根据基金 销售情 况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增加 新的基 金 份额类别 、 调低 现有基 金份 额类别的 申购费 率、 变 更收 费方式, 或者停 止 现有基金 份额类 别的销 售等 , 调整实施 前基金 管理人 需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的历 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 额分级 (内容略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内容略 ) 第四部分 基金的 历史沿 革 (内容略 ) 基金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内 ,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且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 律 法规及招 募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 的, 自基金 管理人 办理完 毕 基金备案 手续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专 门账户 , 在基金募 集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的 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 满, 未 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财 产承担 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 费用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 告 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 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中 国 证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转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或者终 止 基金合同 等,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2 、 在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不得 请求报 酬。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 销售机构 为基金 募集支 付之 一切费用 应由各 方 各自承担 。 三、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 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并报 送解决 方 案。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折算 (内容略 ) 删除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如果在 开放期 赎回业 务及 恒 富 B 开放 期申购 业务办 理 结束后 ,因恒富 B 净赎回过 多、恒富 A 赎回 过少,致 使恒富 A 份额余 额与恒富 B 份额余 额 的比例高于 7/3 ,且届 时恒 富 B 基金资 产低于 3000 万 元,将于 恒富 B 申 购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的 次 个 工 作 日 直 接 转 型 为 开 放 式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即“ 华富恒 富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份额 分级运 作终止。 基金转型 后,原 恒富 A 转 为 转型后基 金的 C 类份 额, 并适用 C 类份 额费 率结构及 收费方 式, 即 转型 后的 C 类份 额收取 销售服 务 费而不收 取申购 费 用;原恒富 B 份额 转为转 型后基金的 A 类份 额,并 适用 A 类 份 额费率 结 构及收费 方式, 即转型 后的 A 类份额 收取申 购费用 而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转型后基 金的 A 类和 C 类 费率及收 费方式 具体见 招募 说明书及 基金管 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告 。 一、基金 份额分 级运作 存续 期内的申 购赎回 (一)申 购和赎 回场所 一、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 销售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销 售 网点将由 基金管 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中列 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 增 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 销售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销 售 网点将由 基金管 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中列 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 增 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恒富 A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任一分级 运作周 期内每 6 个 月开放申 购和赎 回 一次, 即 恒富 A 自任一 分级 运作周期 起始日 起每满 6 个 月的对日 开放申 购 和赎回, 但在每满 18 个 月 的对日, 即每一 分级运 作周 期到期日 则不开 放 申购和赎 回, 而投资 人可 在 开放期对 恒富 A 进行赎 回和 申购操作 。 恒富 B 在任一分 级运作 周期内 封闭 运作, 且不 上市交 易, 仅 在 每个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日后 的开放 期进行 赎回 和申购 。 具 体开放 日的确 定 见招募说 明书中 有 关示例内 容 。 因不 可抗力 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赎回 与申购 业 务的,开 放日为 不可抗 力或 其他情形 影响因 素消除 之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 。 开放期的 具体操 作: 开放期 原则上不 超过 6 个 工作日 。 每个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日后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内 ,开放办 理恒 富 A 和恒 富 B 的赎 回业 务,同 时开放办 理恒富 B 的申 购业 务; 赎回 结束次 一工作 日起 , 恒富 B 继 续开放 3 个工作 日办理 申购业 务 ; 恒富 B 申 购结束 次一工 作日 起, 开放 办理恒 富 A 的申购 业务, 恒富 A 的申 购开放 2 个 工作日 , 期间 若 恒富 A 份 额余额 接 近、达到 或超过 恒富 B 份额 余额的 7/3 倍, 提前终 止恒 富 A 的申 购业务。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适当延长 恒富 A 份额或 者 恒富 B 份 额的申 购 开放时间, 但恒富 A 份额 与 恒富 B 份 额的合 计延长 的申 购开放时 间不超 过 5 个 工作日 。开放 期的具 体 操作安排 以基金 管理人 在开 放期到期 前的公 告 为准。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无法 按时开 放赎 回与申购 业务的 , 开放期时 间相应 顺延, 直 至 满足开放 期的时 间要求, 具 体时间以 基金管 理 人届时的 公告为 准。 例 4 .2014 年 11 月 21 日 (周五) 为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到期日 ;第 2 个 二、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间为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 新 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 或 其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 的 调整, 但 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2 、申购 、赎回 开始日 及业 务办理时 间 除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自 首个封 闭期结 束 之后第一 个工作 日 (含) 起, 本基金 进入首 个 开放期, 开始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等业务 ; 此后 每 个封闭期 结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含) 起进入 下一个 开 放期。 其 中开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仅 支 持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业 务 , 不 支 持 办 理 基 金 的 赎 回 业 务。 开放期 以及开 放期办 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的具体 事宜 见招募说 明书或 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如果由 于不可 抗力或 其 他原因致 使本基 金 无法按时 开放或 依据基 金合 同需暂停 申购或 赎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开放期 安排进 行调整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或 者转换 。 开放 期 以及开放 期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的具 体事宜 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在开 放期内 , 投资 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 的, 其基工作日进 入恒富 A 和 恒富 B 接受 申购赎 回的开 放期, 恒富 A 、恒富 B 的 共同赎回 日和恒 富 B 份 额申 购日为第 2 个工作 日即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恒富 B 的 后续申 购开放 日 为 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因为 11 月 29 日 (周六 ) 和 11 月 30 日( 周日) 为 非工作日 ,则恒富 A 申购日为 2014 年 12 月 1 日和 2014 年 12 月 2 日。 开放日或 者开放 期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 以销售 机构公 布的 时间为准 。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本基 金的申购 、 赎回或 者转换。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 若投 资 人在开放 期最后 一日业 务办 理时间结 束之后 提出申 购 、 赎回或者 转换申 请 的,视为 无效申 请。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 在恒富 A 的开 放日, 恒 富 A 赎回 按照 “未 知价” 原 则, 即恒富 A 的赎 回价格以 该开放 日的恒 富 A 折算前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 算; 恒富 A 申购按 照 “确认 价” 原则 , 即恒富 A 的 申购价 格以该 开放日折 算后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1.000 元 为基准 进行计算; 在开放 期内, 恒 富 A 和恒富 B 不按 照本基金 的分级 规则进 行收 益分配, 恒 富 A 和 恒富 B 采 用 “未知价” 原则 , 即恒富A 和 恒富B 的申购 与 赎回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该类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 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 认赎回时 , 赎回 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 认赎回时 , 赎回 生 效。 投资人 在提交 申购申 请 时须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 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 的申购 、 赎回申请 不成立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恒富 A 在 每个运 作周期 的前 两个开放 日,将 以恒富 B 的 份额余额 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 恒富 B 的 份 额余额范 围内对 恒富 A 的申 购申请进 行确认 , 对所有恒 富 A 的 赎回申 请予 以确认。 删除 在每个分 级运作 周期到 期后 , 开放 期原则 上不超 过 6 个 工作日 。 每个 分级 运作周期 到期日 后第 2 个 工 作日(第 1 个工作 日为份 额 折算确认 日) ,开 放办理恒 富 A 和恒富 B 的 赎回业务 ,对恒 富 A 、恒 富 B 的 全部有 效赎回 申请均予 以确认 ; 同时 开放 办理恒富 B 的申 购业务, 赎 回结束次 一工作 日 起,恒 富 B 继续开 放 3 个 工作日办 理申购 业务, 对恒 富 B 的全部 有效申 购申请予 以确认 。 恒富 B 申 购结束次 一工作 日起, 开放 办理恒富 A 的申 购 业务,恒 富 A 的申 购开 放 2 个工 作日, 期间若 恒富 A 份额余额 接近、 达 到或超过 恒富 B 份额余 额 的 7/3 倍 , 提 前终止 恒富 A 的申购业 务。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适 当 延长恒富 A 份额 或者恒富 B 份额的 申购开 放时 间,但恒 富 A 份额 与恒 富 B 份额 的合 计延长 的申购 开 放时间不 超过 5 个 工作日。 如果在 开放期 赎回业 务及 恒 富 B 开放 期申购 业务办 理 结束后 ,因恒富 B 净赎回过 多、恒富 A 赎回 过少,致 使恒富 A 份额余 额与恒富 B 份额余 额 的比例高 于 7/3 ,且 若届时 恒富 B 基金 资产大 于等于 3000 万元, 则不再 开放恒富 A 的申购 ,并按 照恒富 A 的 份额余 额较恒 富 B 份额余 额原则 上 不超过 7/3 倍的 要求 , 对恒 富 A 的份 额余额 按比例 强 制 赎回, 以满足 两类 基金份额 的配比 要求。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 退还给 投资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 购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 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 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 低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 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 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 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 资人首次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回的最 低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 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 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 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 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1 、本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 可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金恒 富 A 、 恒富 B 的基 金份额 ( 参考 ) 净 值的计算 及公告 ,参见 本基 金合同“ 第四部 分基金 份额 分级” 。 1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基 金合 同生效后 , 在封 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 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同 意, 可 以 适当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 。 本基金 恒富 A 不收取申 购费用 ,恒 富 B 的 申购费率 由基金 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除以 当 日的该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 , 上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的申购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 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 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 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3 、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 额的计 算详见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赎 回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4 、 恒 富 A 不 收取申 购费用 , 恒富 B 的申 购费用 由恒 富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4 、A 类 基金份 额申购 费用 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 额的 投 资人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C 类基金 份额不 收 取申购费 用。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 费用依照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纳 入基金 财 产, 具体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6 、恒 富 B 的申 购费用 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 额的 5% ,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 最 高不超过 赎回金 额的 5% 。 恒富 B 的 申购费 率、 本 基金 的申购份 额具体 的 计算方法、 赎回费 率、 赎 回 金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和 收费 方式由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确 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应 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6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费率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申 购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赎 回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的 计 算方法和 收费方 式 由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交 易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电话交 易 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资 人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 调低恒富 B 的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 率。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定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 管 部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 当调低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并进行 公告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7 、根据 申购规 则和程 序导 致部分或 全部申 购申请 没有 得到确认 。 8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 列情况 时 , 基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或发生 其他损 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情形。 … 7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且开 放期相应 顺延。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 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支付部 分可延 期 支付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 的 办理并公 告。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 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 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公告 ,且 开放期相 应顺延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若单个开 放日 ( 包括恒富 A 的开放日, 以及 每个分 级运 作周期到 期日后 的 第 2 个工作 日,即 该日恒 富 A 开放 赎回、 恒富 B 同 时开放申 购、赎 回) ,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原 则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交确认 后,恒 富 A 及恒 富 B (如有 ) ( 包括恒 富 A 强制赎回 金额) 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金额 (赎 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对 应的金额 )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总 金额的 10% ,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 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金额 ( 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对应的金 额 ) 超过 前一工 作 日的基金 总金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 定全额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仍应全 额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 回 申请 , 但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对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 请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应当在 指定媒 体 上予以公 告。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全 部赎回 申请进 行确 认, 但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 于上一工 作日基 金 总份额的 20%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对其 余赎回 款项 申请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但 最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依法 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 告。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本基 金转型 为“华 富恒 富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申购与赎 回 (内容略 ) 删除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公告 , 并公 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3 、 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 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2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公告 , 并公 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各 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 暂停申购 或赎回 的 时间,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重 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际 情 况在暂停 公告中 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届时 不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的公 告。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二、基 金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备 的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可 受 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 金管理 人拟受 理 基金份额 转让业 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 金管理 人公 告的业务 规则办 理 基金份额 转让业 务。 基金份额 七、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删除 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 另行规定 。投资 人在办 理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规定的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基金 份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 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十五、基 金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 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 律 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的 冻结手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机构的 相关规 定办理 。基 金份额被 冻结的 , 被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 按照 我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章 及 国家有权 机关的 要 求以及登 记机构 业务规 定来 处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1.2 亿 元人民 币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 民币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1 )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 … (13 )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 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 赎回、转 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规则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 拒绝 或暂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 申请; … (13 )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申 购、 赎 回 、 转换和非 交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 )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 各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 净 值, 确定基 金 (1 )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和 登记事宜 ;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 净 值,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 并加计银 行同期 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 人; 删除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元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 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算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理清 算、 交 割 事宜;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3 )依 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或 仲裁;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 … (3 )依 法申请 赎回或 转让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 诉讼或 仲裁;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基金份额 分级运 作存续 期内 , 恒富 A 和 恒富 B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 份基金份 额在各 自份额 级别 内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本 基金转型 为 “华富 …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文 件; 权利义务 恒富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同一类 别每份 基金份 额 具有同等 的合法 权 益。 …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4 )缴 纳基金 申购款 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 本基 金 份额分级 运作存 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审议事 项应分 别由恒 富 A 和恒富 B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独立进 行表决。 恒 富 A 和恒富 B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 份基 金份额在 各自份 额级别 内拥 有同等的 投票权。 若转型 为 “华富恒富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 日常机构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 事由 …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 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且 基金 份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类 似表述 均 指“单独 或合计 持有恒 富 A 和恒富 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分别合计 不少于 该 一、召开 事由 …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 销售服务费率,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调 整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或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级基金总 份额的 10%(含 10% ) ” ,下 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率;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及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 ,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和 收费方式、 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 的设置 ; … (6 )如 果开放 期赎回 业务 及恒富 B 开 放期申 购业务 办理结束 后,因 恒富 B 净赎 回过多 、恒富 A 赎 回 过少,致 使恒富 A 份 额余 额与恒富 B 份 额余 额的比例 高于 7/3 , 且届时 恒富 B 基金 资产低 于 3000 万元,直 接转型 为 “华富恒 富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 低销售 服务费 率;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调 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 调整基金 份额类 别设置 、对 基金份额 分类办 法及规 则进 行调整; …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 机构 、 登 记机构 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调整有 关基金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业 务的规 则; (7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现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且 基金 份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 分 之一) 或类 似表述 均指“有 效的恒 富 A 和恒 富 B 各自的 基金份 额分别 合计不少 于在权 益登 记日该级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 ; 有 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 分之一 ( 含三分 之 一) 或类似 表述均 指“有效 的恒富 A 和 恒富 B 各自的 基金份 额分别 合计 不少于在 权益登 记 日该级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 ,下 同。 删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应 以书面 方 式进行表 决。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 的非现 场方式 在表 决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的地 址 。 通讯 开会应以 召集人 通知的 非现 场方式进 行表决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 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 可 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或者 采用网 络 、 电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他 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 表 决,会议 程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 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 式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 信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 集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中列 明。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 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以 采 用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 信 或其他方 式, 具体 方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且 基金 份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 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 之一) 或类 似表述 均指 “ 由出席 大会的 恒富 A 、 恒富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各自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持 表 决 权 分 别 合 计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级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 , 下同。. 删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 式 ( 但 合 同 规 定 转 型 为 华 富 恒 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除 外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且 基金 份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 经 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或 类似表 述均指 “经参 加大会 的恒富 A 、 恒富 B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各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持 表 决 权 分 别 合 计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级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 二) ” ,下同。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自完成备 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如 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公 证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九、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另 有规 定的,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法规 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管 理 人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 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定, 凡 是直接 引 用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 法律法规 修改导 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 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 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生效后 方可执 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 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 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 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 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 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 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审计 费用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联合公 告。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生 效后 2 个 工作日 内 在指定媒 介上联 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三、 新任或 临时基 金管理 人 接收基金 管理业 务或新 任或 临时基金 托管人 接 收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 原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应依 据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 并保 证不 做出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造成 损害的 行为 。 原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在继续 履行相 关 职责期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收 取基金 管理 费或基金 托管费 。 基金份额 的登记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办理。 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 他机构办 理本基 金登记 业务 的, 应与代 理人签 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理人 和代理 机构在 投 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 基金份额 登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确认 、 发放 红利、 建 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等事宜 中的权 利和 义务,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办理。 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 他机构办 理本基 金登记 业务 的, 应与代 理人签 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理人 和代理 机构在 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 非交易过 户、 基 金份额 登记 、 清算及 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立并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事 宜中的权 利和义 务 , 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份额 的登记 3 、 保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及相关 的认购、 申购与 赎 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 以上;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 据备份 至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机构 。 其 保存期 限 自基金账 户销户 之 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在控制风 险并保 持资产 流动 性的基础 上, 满足 恒富 A 份 额持有人 的稳健 收 益及流动 性需求 ,同时 满足 恒富 B 份 额持有 人在承 担适 当风险的 基础上, 获取更多 收益的 需求。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 制投资 风险的 基础 上, 追求稳 定的当 期收益 和 基金资产 的稳健 增 值。 基金的投 资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基金份额 分级运 作 存续期内 任一开 放日、 开 放 期前二十 个工作 日至开 放日 、 开放期后 二十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不 受 此 比 例 限 制 )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金资产 的 20% , 其 中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但在 开放日 、 开放期本 基金投 资于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投 资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的 20% , 其中本 基金在 开放期 、 封闭 期前 一个月以 及封闭 期最后 一个 月不受上 述投资 比例限 制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但在开 放 日、开放 期本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封闭期 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 基金的投 资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基 金份额 分 级运作存 续期内 任一开 放日 、 开放期前 二十个 工作日 至 开放日、 开 放期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不 受 此 比 例 限 制 )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高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其 中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股 票、权 证 等权益类 资产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在开放 期、 封 闭期前 一个 月以及封 闭期最 后一个 月不 受上述投 资比例 限制; 基金的投 资 (2 )在开放日、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2 )在开放日、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封 闭期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基金的投 资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的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的投 资 (13 ) 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市值不 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3 ) 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市值不 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 超过当期 的剩余 封 闭期; 基金的投 资 (14 ) 在每个 开放期 内, 本 基金的基 金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基金的投 资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 之 内, 但基金 管理人 除上述第 (11 ) 项外 ,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或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的比 例 , 不在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要求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 间,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基金的投 资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禁止 性规定 , 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 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 和 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 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 审查。 基金的投 资 本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 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 的投资范 围和投 资策略 , 确 定变更基 金的业 绩 比较基准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变更需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新 的业 绩比较基 准实施 前 2 日在 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的投 资 其中, 基于本 基金的 分级机 制和收益 规则 , 恒富 A 为低 风险、 收益相 对稳 定的基金 份额, 恒富 B 为中 偏高风险 、中偏 高收益 的基 金份额。 删除 基金资产 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 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价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值,具体 估值机 构由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另行 协商 约定; 基金资产 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 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 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 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 格; 基金资产 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估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对 应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 体估值 机构由基 金管理 人与托 管人 另行协商 约定。 基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 值及各类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 规定公 告。 基金资产 估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时除 外 。 基金 管理人 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 产估值后 ,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各类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时除 外 。 基金 管理人 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人按 约定对 外公布 。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确保基 金资产 估 值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误 。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 值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误 。 基金资产 对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水 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估值 免、不能 克服, 则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错,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仍 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务 。 基金资产 估值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决定延迟 估值; 删除 基金资产 估值 七、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行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 作日交易 结束后 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 值及各 类份额 的基 金份额 ( 参考) 净 值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 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 布。 七、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按 约定予 以公布 。 基金资产 估值 2 、由于证券交易所、证 券 经纪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而 造 成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免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其他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 误而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基金费用 与税收 4 、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与 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 … 8 、本基 金从恒 富 A 的 基金 财产中计 提的销 售服务 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4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费 、 仲裁 费和诉 讼费 ; … 8 、基金 的开户 费用、 账户 维护费用 ; 9 、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财产中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 基金费用 与税收 1 、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费 (内容略 )0.7% 1 、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费 (内容略 )0.6% 基金费用 2 、基金 托管人 的托管 费 2 、基金 托管人 的托管 费 与税收 (内容略 )0.2% (内容略 )0.1% 基金费用 与税收 3 、销售 服务费 (内容略 ) 3 、销售 服务费 (内容略 )0.4%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五、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售 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协商酌情 降低基 金管理 费 、 基金托管 费和销 售 服务费, 此 项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指 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删除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一) 基 金份 额分级 运作存 续期间, 本基 金 (包 括恒富 A 和恒富 B ) 不进 行收益分 配。 (二) 本 基金转 型为 “华 富 恒富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本基 金的收 益 与分配原 则如下 :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金分 红; 2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40%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权; 5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相应 类别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个 封 闭期内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 份额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收益 分配基 准 日每份基金份额该 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40%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 、同一 类别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2 、 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合 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披 露; 2 、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 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的信 息披露 2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风 险揭示 、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 容。 2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金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资 、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删除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四)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公 告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各类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公告公 告 1 、本基 金份额 分级运 作存 续期内 (1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首 次办理 恒 富 A 的申购 或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 值、 各 类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 封 闭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在开放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 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放日 的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2 )在 首次办 理恒 富 A 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个 工作日 的 次日,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各类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上述 市 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各 类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2 、本基 金转型 为“华 富恒 富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1 )本基金转型后,在 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开 放日的 各 类份额的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上述市场 交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的信 息披露 7 、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 10 、涉 及基金 管理业 务、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 21 、恒 富 A 或 恒富 B 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恒 富 A 或 恒富 B 进行 基金份额 折算; 23 、恒 富 A 年 约定收 益率的 设定及其 调整; 24 、 每 个恒富 A 的开 放日和 开放期日 终披露 恒富 A 和恒 富 B 的份 额配比 ; 10 、涉 及基金 管理业 务、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或仲裁 ; … 20 、本 基金进 入开放 期; 21 、本 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2 、本 基金在 开放期 内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3 、本 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24 、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的设 置; 25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25 、 在 开放期 恒富 B 发生极 端情况, 转型为 “华 富恒富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26 、本 基金的 每个业 绩考核 分级运作 周期管 理费实 际收 取情况的 确定; 27 、本 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8 、本 基金转 型后, 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9 、 本基 金份额 分级运 作存 续期内, 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 回并延缓 支付; 本 基金转型 后,本 基金发 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 理; 30 、本 基金转 型后, 连续 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31 、本 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九)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信 息披露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 报及 半年报中 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 、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 期 内所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中披露 其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 资产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 证券明细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各类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 参考) 净 值、 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 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 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人 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 盖 章确认。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完成备 案手续 方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 告。 生效,并 在生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五、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的任 一分级运 作周期 内 , 本基 金 发生基金 财产清 算 的情形, 则 依据基 金财产 清 算的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 资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 金 债务后, 将 优先满 足恒富 A 的本金 及应 计收 益分配, 剩余部 分(如 有) 由恒富 B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根据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若本基金 转型为 “华富 恒富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或者在任 一分级 运 作周期后 的开放 期内发 生基 金财产清 算的情 形 , 依据 基 金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 金债务 后 , 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基金财 产 清算前对 应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进行 分配。 五、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 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 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违约责任 但是如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可 抗力; 2 、基 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 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 规或规 章或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的损 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 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失等; 4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 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 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 及其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原 因造成 的意外 事故 。 但是如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免责: 1 、不可 抗力; 2 、基 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 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 资 或不投 资造成的损 失等。 基金合同 的效力 1 、 《基金 合同 》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手续, 并经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后 生效。 1 、 《基金 合同 》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表 人 或授权代 表签字, 经 2017 年 X 月 X 日华富恒富分 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自 2017 年 X 月 X 日起, 《华富 恒富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生效 , 原《华富 恒富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同日 起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