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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红利基金C(005125)

红利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标 普中 国 A 股 红 利机 会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 更 新) 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6 月 3 日证监 许可 【2016】1215 号文注 册,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华 宝兴 业标普 中国 A 股红 利机 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募 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 投资 者 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 同时 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 分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 、 上市交易风险、 折/ 溢价 风险以及 股指期货等金融 衍生 品投资 风险 等。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指 数 基金, 具 有 较高 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 期 收益 的 特征 , 其预期 风 险 和 预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金 。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进行 投 资 决策 前 ,请 仔 细阅读 本 基 金的 《 招募 说 明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 资者 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适 应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7 月 18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7 年 6 月 30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日期 本基金 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到 2017 年 1 月 13 日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基金 合同 》 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生 效。 二、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 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总 裁、 董事长 ,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经理 。 现 任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 国太 平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国财 政部 、法国 兴业 银行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专 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兴 集团 从事内 审监 察及 国际 业务 战略风 险 管理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中国业 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 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任 总经理 高级 顾问 。现 任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 事务 所合伙 人,苏黎 世金 融服务 集团中 国区董 事长。 现任 华彬国 际投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事, 硕士。曾 任普华永 道总监 ,杰米尼 咨询金 融 机构业 务副 总裁 , 索尔 文国 际副总 裁 , 法 兴集 团人 力资 源高级 执行 副总 裁兼 执行 委员会 委员 。 现任法 兴集 团中 国区 负责 人,集 团管 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 监 事, 本科 。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团办 公室( 董事会 办公 室)主 管/高级 秘书 、宝钢 集团办 公厅秘 书室主 任。 现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贺桂先先 生, 监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现任公 司 营运副 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兴业基 金公 司参与公 司的 筹建工 作, 先后担任 公司 清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胡洁女 士 。 金 融学 硕士 。2006 年6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后 在 交易部 、 产品开 发部 工作 , 担 任量 化投资 部高 级数 量分 析师 兼任投 资经 理助 理的 职务 。2012 年10 月 起任上 证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21 日 起任 华宝 兴业 中证 医 疗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4 日起 任华 宝兴 业中 证 100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6 年 8 月 5 日起 任华宝 兴业 中证 军工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 1 月 起任 华宝 兴 业标普 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理 。2017 年7 月 起担 任华 宝兴 业中 证银行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总 监 、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高 端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国 策导向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业 未来 主导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闫旭女 士 , 投 资总监 、 国 内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 宝兴 业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智慧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宝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 品 质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宝 兴业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内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 兴 业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 申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 公 开信 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监视 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 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总经 理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 ,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督察长 的任 免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 控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理 性 ;负责 调 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 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三、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 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 银行、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内 首批 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 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 银行 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机构 、 券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11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574 只,QDII 基金 37 只 , 覆 盖 了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 型的基 金,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 制工 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 险控 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 持 “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与 评估 、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 内外 部 检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 希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 e 网 金系 统办 理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 、转 换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参 阅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其 他场外 销 售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boc.cn 2)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电 话: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 bank.pingan.com 3)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5)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瞿 秋平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6)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 :邓 颜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8)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 少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9)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0)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11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一 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35367 公司网 址: www. stock.pingan.com 12)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13)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14)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15)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21-62821733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6)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991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7)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任 敏、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18)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0)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1)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23)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8 、400-80-96518(全国 ) 24)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联系电 话 :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26)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7)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8)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夏 中苏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9)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0)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1)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2)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33)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4)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王 君 3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黄 婵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6)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7)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36 、38 、39、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38)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 码:028-86690126 39)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 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40)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1)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2)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业务联 系人 :鄢 萌莎 联系电 话:0755-33376922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43)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44)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45)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46)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7)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6800423 传真:0571-88910240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48)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49)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 表: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公司网 站: 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50)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 表: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1)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 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注册资 本: 2000 万元 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 010-62675979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52)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4)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客户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55)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6)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57)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服热 线:4008895618 公司网 址:http://www.e5618.com 58)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服热 线: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59)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60)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95336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61)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司网 址:www.we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98800 62)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507771 公司网 站:t.jrj.com 6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服热 线:95533 或 各地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ccb.com (2) 其它 销售 机构 情况 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 的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2、场 内销 售机 构 本 基金办 理场内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 构为 具有基 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 并经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 具体会 员单 位 名单可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查 询。 本基金募 集结 束前获 得基 金 销售资 格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可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张勇 五、基金简介 基金名 称: 华宝 兴业 标普 中国 A 股红 利机 会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踪 标的 指数, 追求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最 小化。在 正常 情况下 , 本 基金力 争 将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0.35%以内 , 年跟 踪误差 控制 在 4% 以 内。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权 证、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资于 标普 中 国 A 股红 利 机会指 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市值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应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组合 复制 策略及 适当 的替 代性 策略 以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 , 实 现基金 投 资目标 。 1 、组 合复 制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复制 法, 即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行 相应 地调 整。 2 、替 代性 策略 对于出 现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 因法 律法 规原 因个 别成 份股被 限制 投资 等 情 况,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投 资成份 股 、 非 成份股 、 成 份股个 股衍 生品 等进行 替代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以 下的债 券 , 债 券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产 , 提 高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本着 风险 可控 和优 化组合 风险 收益 的原 则, 将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产 品, 以 期获 得稳定 的收益 。本基 金综 合考虑 信用等 级、债 券期 限结构 、分散 化投资 、行 业分布 等因素 , 制定相 应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计 划。


5 、股 指期 货、 权证 等金 融 衍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融 衍生 工具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 以 提高 投资效 率 , 管理基 金投 资组 合风 险水 平, 降低 跟踪 误 差,以 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仓 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本基金在 权证 投资中 将对 权证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研究, 结合 期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 证券市 场的交 易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 括: 杠杆策 略、 价值挖 掘策略 、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差 策略 、 双向 权证 策略 、 卖 空有 保护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 买 入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四) 投资 管理 1、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未来 主导 产业 主题 上 市公司 的发 展状 况和 跟踪 调研结 果; (4)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投 资决 策实行 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负责 制, 由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授 权具 体承 担基金 管理 工作 。 投 资总 监负责 监督 管理 基金 日常 投资活 动。 公司 投资决 策机 制为 分级 授权 机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基 金投资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以定期或 不定 期(会 议频 率每月 不 少于一 次) 会议 的形 式讨 论和决 定基 金投 资的 重大 问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投资 管理部 定期 或不定期 (会 议频率 双周 一次或更 多) 召开投 资- 研究联 席 会议, 研究 、 交 流投 资信 息, 探 讨、 解决 投资 业务 的有关 问题 。 双 周投 资- 研究联 席会 议就 研究部 提交 的全 市场 模拟 组合与 配置 、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 研究 员提 交的 各行 业模拟 组合 、 三级股 票池 、 重 点投 资品 种等进 行充 分讨 论。 基金 经理根 据联 席会 议的 成果 及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 投资 流程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研究 人员 负 责投 资研 究 和分析 研究人 员 根 据自 身以 及其 他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 构 建初选 股票 池和 策略 精选 股票池 , 就基金 的股 票、 债券 、现 金比例 和个 股买 卖 提 出建 议。 3)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理 小组 根据宏 观经 济和行业 发展 ,提出 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 置比例 建议 , 同时 结 合 股票 排序 和 研 究员 的报 告, 形 成投 资计 划提 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并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具体 实施 投资 计划 。


投资组合 方案 经投资 决策 委员会审 核后 ,基金 经理 向交易 部 下达 具体的 投资 指令, 交 易员根 据投 资决 定书 执行 指令。 4)绩 效评 估 主要包括 四项 核心功 能: 风格检验 、风 险评估 、投 资绩效的 风险 调整和 业 绩 贡献, 由 绩效评 估人员 利 用相 关工 具评估 。 5)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副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和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查 执行 情况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标普中 国 A 股红 利机 会指 数 收益 率×95%+ 同期 银行 活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5%。 如果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或 停止标的 指数 的编制 、发 布或授权 ,或 标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大 变更 等事 项导 致本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 跟踪标 的 ,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依 据维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业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名 称 。 若 变更标 的指 数 、 业绩 比较 基准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等无 实质性 影响 ( 包 括但不 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 则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及时公 告。 若 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 标的指 数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等实 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业绩 比较 基 准、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预 期风险与 预期 收益水 平高 于混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 基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有 股 票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投资 于 标 普中 国 A 股 红 利机会 指 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市值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但 本基 金指数 化 投资部 分不 受前 述限 制;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持有 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4)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5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行 政 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取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未来 条件 许可 情况 下的基 金模 式转 换 若将来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同 一标的 指数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ETF), 则 基 金管理 人 可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使本 基金采 取 ETF 联 接基 金模 式进行 运作 并相 应修 改《 基金合 同》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59,178,525.02 93.83 其中: 股票 759,178,525.02 93.8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796,850.50 5.91 8 其他资 产 2,096,527.05 0.26 9 合计 809,071,902.5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121,810.00 0.51 B 采矿业 5,275,296.00 0.65 C 制造业 306,816,220.92 38.08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136,098,588.50 16.89 E 建筑业 9,134,368.00 1.1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335,438.06 1.7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0,239,542.00 7.4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71,957,280.17 21.34 K 房地产 业 50,390,826.80 6.2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58,369,370.45 94.13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74,793.22 0.0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38,778.24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187,943.49 0.0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09,154.57 0.10 (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95 双汇发 展 952,403 22,619,571.25 2.81 2 000651 格力电 器 468,900 19,304,613.00 2.40 3 600066 宇通客 车 749,800 16,473,106.00 2.04 4 600741 华域汽 车 606,996 14,713,583.04 1.83 5 600104 上汽集 团 453,700 14,087,385.00 1.75 6 000600 建投能 源 1,112,200 13,646,694.00 1.69 7 600011 华能国 际 1,819,400 13,354,396.00 1.66 8 002543 万和电 气 510,213 12,535,933.41 1.56 9 601398 工商银 行 2,281,800 11,979,450.00 1.49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3,325,700 11,706,464.00 1.45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878 浙商证 券 11,049 187,943.49 0.02 2 002880 卫光生 物 998 75,548.60 0.01 3 603801 志邦股 份 1,406 47,522.80 0.01 4 603043 广州酒 家 1,810 45,738.70 0.01 5 300666 江丰电 子 2,276 43,448.84 0.0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发现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 体在 报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 ,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无证 券投 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4,545.1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226.02 5 应收申 购款 1,651,755.8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96,527.0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七、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基金 过往 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 数据未 经审 计 。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1/18-2017/06/30 6.35% 0.56% 7.63% 0.59% -1.28% -0.03%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华宝兴 业标 普中 国 A 股红 利机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7 年1 月18 日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方 式对 基 金份 额 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者 可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投资者 也可 使用 上海 证券 账户 , 通 过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系统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场内 申购与 赎 回业务 。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且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会 员单 位。 具体的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场 内业 务的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 申 购,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 赎 回,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 赎回 开始办 理的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确 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 的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者 认购、申 购 、 转托管 时基 金份额 登 记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场内 申购与 赎回业 务遵 循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 业务规 定 。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 为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基金 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 资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投资 者通过 其 他场 外销 售 机构 和直 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金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通 过直 销 柜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最低 金额 为每笔 1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已 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录 的 投 资者 不受首 次申 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场外 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场外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2 、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销售 机 构申购 时 , 单笔 申购 申请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且申购 申 请的金 额必 须 为 1 元 的整 数倍。 3 、 其 他销 售机构 的投 资者 欲转入 直销 柜台 进行 交易 要受直 销柜 台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4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5 、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 按照份 额进 行赎 回 , 单 笔 赎回份 额 不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某一销 售机 构的 某一 交易 账户内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 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投资 者 每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限制 、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等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与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场内 申购 费率 与场 外申 购费率 相同 。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60% M ≥2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费 等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6 个月 0.50% 6 个月 ≤Y <1 年 0.25% Y ≥1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 365 日计 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5 、办理 本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应 遵守 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 ,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改 , 并按 照 新规定 执行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场 外 、 场 内申 购均 采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场 内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先按 四舍 五入的 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再 按截 位法保 留到整 数位, 小数 部分对 应的剩 余金额 由场 内证券 经营机 构退还 投资 者 。申 购费用 、 净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产 承担 。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通过 场外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0%, 申购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861 元 ,该 投资 者 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 即: 投 资 者 投资 100,000 元 通 过 场 外 申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861 元 ,可 得到91,160.94 份 基金 份额 。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通过 场内申购 本 基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0%, 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861 元 ,该 投资 者 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91,160 份 退款金 额=0.94 ×1.0861 =1.02 元 即: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 内 申购 基金 份额 ,假定申 购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861 元 ,可 得到91,160 份基 金份 额, 退款 金额 为 1.02 元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赎回 采用 份额 赎回 的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 9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2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615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 0×1 .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 用=11,615 ×0.25%=29.04 元 赎回金 额=11,615-29.04=11,585.96 元 即: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 9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2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615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11,585.96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指数 编制单 位或指 数发 布机构因 异常 情况使 指数 数据无法 正常 计算、 计算 错误或 发 布异常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5、6 、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6 、指数 编制单 位或指 数发 布机构因 异常 情况使 指数 数据无法 正常 计算、 计算 错误或 发 布异常 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出现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相应 规则 进行 处理 。 4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公 告。 5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自 行确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暂停 公告的 次数 , 并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布 最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本 基金 的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 规定。 投资 者 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和转托 管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 的原则 。场 外认购或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 统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 申购 、 买 入或 通过跨 系统 转 托管从 场外 转到 场内 的 基 金份额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上海 证券账 户下 。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以 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 或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 (3)登 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以 直接 申请场外 赎回 ,也可 以办 理跨系 统 转托管 转至 证券 登记 系统 后,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2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登 记结 算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 (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或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进 行指 定关 系变更 的行 为。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登 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 基 金份额 赎回 业务的 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 )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 统 内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系 统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跨系 统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及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4)本 基金上 市前、 权益 分派期间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规定相 应停 牌日期 、基 金份额 处 于质押 、 冻结 状态或 出现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 不 得办理 跨系 统 转 托管。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 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八 ) 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可 制定 和实施 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75%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动 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动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 约定 计提标的 指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相关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包 括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和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 (1)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 任一年 度 累 计计提 指数 许可使用 费金 额小于 指数 许可使用 协议 规定的 年度 费用下限 , 则基金于该 年度 最 后 一 日补 提 标的指 数许 可 使 用 费至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 规 定的 费 用 收 取下 限,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 30,000 美 元。 (2) 标的 指数 数据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每 年 3,000 美 元。 计算方 法如 下: H=3,000 ×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的 人 民币 兑美 元 汇 率中 间价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数据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以人民 币计 提, 按年度 支 付。 若 由于 汇率 影响 当年 计提的 标的 指数数 据使 用费 高于 或低 于 3,000 美 元 , 则 基金 与该 年度最 后一 日调 整计 提的 数据使 用费 至 3,000 美元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标的 指数许 可 使用费 和标 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年首 日起 15 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指数 许可 使用协 议所 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标 的指 数 许可方 。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和指 数数据 使用 费 的 计算 方法 、 费率和 支 付方式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 计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和指 数数据 使用 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进 行公 告, 此项 调整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1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十、 《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明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对 《 华 宝兴 业标 普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作 如下 更新 : 1 、 “二、 释义 ” 更 新了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 相关 信息 。 2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更新 了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信息 。 3 、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更新了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信息 。 4 、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更新 了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信息 。 5 、 “ 六、 基金 的募 集” 更新了 本基 金募 集的 相关 信息。 6 、 “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更 新了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相关 信息 。 7 、 “ 八、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更 新了 基金 份额 上市的 相关 信息 。 8 、 “十 、基 金的 投资 ” 新 增本基 金 截 至 2017 年 6 月30 日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 9 、新 增 “ 十一 、基 金的 业 绩 ”本 基金 截 至 2017 年6 月30 日的 基金 业绩 数据 。 10、 “二 十二、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更新 了本 基金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的相关信息。


11、 “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对本 报告 期内 的相 关公告 作了 信息 披露 。 上述内 容仅 为摘 要, 须与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后面 所载之 详细 资料 一并 阅读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