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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优淳货币A(005150)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 ~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红 土创新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2 ~ 重要提示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6 月16 日证监许可【2017 】940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 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并根据 自身的 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3 ~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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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4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八部分 基金备案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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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5 ~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取 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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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6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红土 创新优 淳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红土创 新优淳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红土创新 优淳货 币市场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7 ~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红土创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土创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8 ~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红土创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9 ~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升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5、 降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0 ~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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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1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壹亿 伍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叶序炮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 14 个部门, 分别为综合管理部, 监察稽核 部, 投资部, 专户投资 部, 新三板投资部, 固 定收益部, 研究部, 交 易部, 基金 事务部, 信息技 术部, 渠道销售 部,市 场部, 产品开发 部,客 户服务 部。此外, 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 4 只公募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邵钢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吉林森 林工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开 发部科员,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香港深业投资公司总经理, 深圳 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常任委员, 红土创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兵先生, 总经理, 本科学士, 曾任华泰证券电脑部业务经理, 深圳经济特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2 ~ 区证券公司交易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平 安大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运 营部总 经理, 红土创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守宇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职称, 历任河南大学教师, 赛 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理,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深 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发展总部总经理、 风险 控制委员会秘书长、 项目管理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曹泉伟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清华大学教授, 历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 学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清 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 副院 长。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晓东 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学历, 律师, 历 任丹东纺织专科学校教师, 丹 东市涉外 律师事 务所律 师,信达 律师事 务所律 师,广东 经天律 师事务 所合伙人,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国浩律师 (深圳) 事务所合伙人。 曾任中国证监会 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生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学历, 高级会计师, 历任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审计员、 副主任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 乔旭东先 生,执 行监事 ,博士, 副教授 ,历任 西安交通 大学讲 师、副 教 授,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委秘书长助理、 研究中心总经理。 现任红土创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刘晓东, 职工监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职工监事。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兵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洗尘先 生,督 察长, 本科学士 ,曾任 新疆奎 屯市外贸 公司总 经理、 书记,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3 ~ 兵团外经贸委处长, 新疆新天集团公司纪委书记、 监事会主席, 新疆大明矿业集 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代表处副主任。 现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阮菲女士, 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 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 经纪业务部基金部经理,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深圳市启元 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决策委员会 成员、财富管理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戈伟, 厦门大学金融学学士。 十年公 募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宝盈基金营销 策划经理、 高级交易员。 现 担任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拟担任 红土创 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杨兵先生:公司总经理; 徐雄晖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丁硕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侯世霞女士:公司基金经理 ; 梁戈伟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 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4 ~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5 ~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6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7 ~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涵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的设 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 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8 ~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董事会、 监 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 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和实施细则, 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 公司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 部组织架构, 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事 后的风 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 自身经 营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 统一、严 密有效 的内控 防线,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 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 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 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 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 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 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 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9 ~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 主要包 括投资 管理业务 控制、 运营管 理业务控 制、销 售业务 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 特点, 严格制定各项制度、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 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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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20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 有股份 制商业 银 行, 总部设 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挂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 市。根 据 2016 年 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 较上年上升 4 位; 根据 2016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人 民币 87337.11 亿元。 2017 年一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193.23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具 备基金 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21 ~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 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6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5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22 ~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23 ~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 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基 金的申 购资金的 到账与 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 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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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24 ~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叶序炮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联系人:范大鹏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 135 号海珠中大科技综合楼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25 ~ 601 室 负责人:黄添顺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陈熹 联系人:曹阳


电话:021-23237589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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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26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 , 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份额 分类标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 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 <500 万份 ≥500 万 份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1.00 元 500 万元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0.01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赎回单笔最低份额 不设下限 不设下限 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 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并在调整 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其他销售机构接 受认、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 达到B 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 为B 类基金份额。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27 ~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 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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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28 ~ 第 七 部分 基金的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6 月 16 日证监许可 【2017】940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的 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募集概况 (一)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 最长不得超过 前述募集期限。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价格及计算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本基金不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29 ~ 收取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人 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 购金额 +认购资 金在募 集期内 产生的利 息)/ 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 +100)/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结束时, 加上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内获得的 利息, 投资人 账户登记 有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100.00 份。 (五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需首先办 理开户 手续, 已经开立 基金账 户的客 户无需 重新开户。 2、 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 金认购 采取金 额申报方 式,投 资者认 购本基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4、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5、 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认购限额 1、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认购 B 类基 金份额的最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30 ~ 低单笔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八 )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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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31 ~ 第 八 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32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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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33 ~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34 ~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将 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 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赎回 (T 日) 申 请成功后, 赎回款项于 T+3 日 (包 括该日) 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35 ~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前述 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 单日累计 赎回金 额/净 赎回金额 上限、 单笔申 购赎回上 限,具 体规 定 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36 ~ 1、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但在 满足相 关流动性 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下 ,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为 确保基 金平稳 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假定投资人 在 T 日 投资 1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1.00 =10,00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其可得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T 日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50,000 份, 假定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1.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1.50=50,001.50 元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37 ~ 即:投资人赎回 5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1.5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11、12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 于上述第 8、9、10 项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38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 金出现 当日 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8、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为公 平对待 不同类 别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10、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9、10、11 项情形之 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6、7、8 项拒绝赎 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布 相关赎 回上限设 定 。已 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39 ~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包括 但不限于短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40 ~ 信、电子 邮件或 由基金 销售机构 通知等 方式)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 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41 ~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 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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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42 ~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 争 获 得 稳 定 的 收 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一) 现金; (二)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四)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 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利率预测、 相对价值评估、 收益率利差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等积 极的投资策略相结合, 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 投资策略考虑 各类资产的风险性、 流动性及收益性特征, 把风险控制在预算之内, 在不增加风 险的基础上保持高流动性,最终追求稳定的收益。具体策略如下: 1、利率预测 准确预测 未来利 率走势 能为债券 投资带 来超额 收益。市 场利率 因景气 循环、 季节因素或货币政策变动而产生波动, 本基金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与财 政政策、 债券市场政策趋势、 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 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 期,从而做出各类资产配置的决策。 2、相对价值评估 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 并采取适当的交易以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43 ~ 期获利。 一方面通过利率期限结构, 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 究竟 哪些更具投资价值, 另一方面, 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 息票率、 所属行业、 可 赎回条款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风险溢价。 3、 收益率利差策略 在预测和 分析同 一市场 不同板块 之间( 如国债 与金融债 ) 、不 同市场 的同一 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 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 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 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 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流动性管理 由于货币 市场基 金要保 持高流动 性的特 性,本 基金会紧 密关注 申购/ 赎回现 金流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 日历效应等, 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 实现对基 金资产的 结构化 管理, 并结合持 续性投 资的方 法,将回 购/债 券到期 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44 ~ 得超过240 天; (2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 )本 基金投 资于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 (1) 、 (8) 项外, 因 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45 ~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 法 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 期限 + 债券正 回购×剩 余期限 )/(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投资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46 ~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存 续期限 +债券正 回购× 剩余存 续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4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 活期存款利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47 ~ 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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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48 ~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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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49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 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 负偏离 度 绝对值调 整到 0.25% 以 内。当正 偏离 度绝对 值 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使用 风 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 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 离度绝 对值控制 在 0.5%以 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算等措施。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50 ~ 4、其他 资产按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有 关规定 进行估值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 (含节假日) 每 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51 ~ 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52 ~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53 ~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公司 及存款 银行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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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54 ~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55 ~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 0.01% ,基 金 份额升级 与降级 的具体 的计算方 法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示。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56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调 高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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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57 ~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 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 人在当日 收益支 付时, 若当日净 收益为 正值, 则为投资 人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 人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58 ~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本基金每 个开放日 公告前 一个开 放日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日例行 对当天 实现的收 益进行 收益结 转(如遇 节假日 顺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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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59 ~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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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60 ~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61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62 ~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1 +Ri/10000 ] 365/7 7 i =1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 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 则计算。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交易日 (自然 日) , 公告节假 日期间 的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63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64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7、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65 ~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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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66 ~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将承受各种风险, 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定之 前,应慎重考虑以下所示风险因素。 (一)证券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 政策的 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 如果市场交易量不足, 则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 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 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可能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 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的 部分证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 成交量不足时, 资 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可能影响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67 ~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操 作规程 而引致 的风险, 如越权 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 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 其主要包括: 基金数据维护风险、 基金数据接 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 )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上 限,可 以 可 以 设 置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个 账 户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 额上限 、单日 累计赎回 金额/ 净赎回 金额上限 、单个 账户单 日累计赎回 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 单笔申购赎回上限。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申购/赎回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 则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可能确认 失败。 (2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赎 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日集 中赎回 量较大 ,而本基 金在短 时间内 无法及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68 ~ 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收益分配风险 (1 )基 金管理 人将采 取必要措 施尽量 避免基 金净收益 小于零 ,若当 日基金 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2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若投资人申购份 额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可能出现当日基 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 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 赎回款 交收资 金不足的 风险; 或者为 应付赎回 款,变 现冲击 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 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 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4、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 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技术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 系统实现要求更高, 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6、清算风险 当本基金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7、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但在 满足相 关流动性 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下 ,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为 确保基 金平稳 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69 ~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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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70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71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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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72 ~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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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73 ~ 第 二十部分 托 管协 议 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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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74 ~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 并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 配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 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 ,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 30 个交 易日内, 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 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投资 者的需 求,不定 期递送 基金管 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 , 13:00~17:00 人工热线咨询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 (400-060-3333) 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75 ~ 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户服务 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htcxfund.com ) , 或 拨打客 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 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 基金信息、 产品净值、 交易确 认、 公司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 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呼叫 中心语 音留言、 呼叫中 心人工 电话、 书信、 电子邮件 (service@htcxfund.com ) 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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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76 ~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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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77 ~ 第二十三 部分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红土创新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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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78 ~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同 内 容 摘 要 第 一节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邵钢 设立日期:2014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字 【2014】 56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30118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79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80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81 ~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 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82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83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84 ~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85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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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86 ~ 第 二节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87 ~ (2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机 构、登记 机构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88 ~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89 ~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它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1/2)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 (含1/3)。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90 ~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1/2) ; 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2 , ;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91 ~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1/2 以上 (含1/2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92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93 ~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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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94 ~ 第 三节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95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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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96 ~ 第 四节 争 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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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97 ~ 第 五节 基 金 合 同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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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98 ~ 附 件 二 : 托 管 协议 内 容 摘 要 第 一节 托 管 协 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中国港中旅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成立时间:2014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字 【2014】 56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99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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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00 ~ 第 二节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01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 )本 基金投 资于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 过 2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 除上述第 (1) 、 (8)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 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02 ~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03 ~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 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 例控制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两个 工作日 内,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 格、锁定 期,基 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成本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04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息 进行审 核,基 金托管 人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投 资出现 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面说 明,并 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无法 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报 中国证 监会请 求解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05 ~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及债券 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的,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06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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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07 ~ 第 三节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 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08 ~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 付,并 使用交 通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称“交 通银行 网银”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 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 《 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向人 民银行进 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 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09 ~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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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10 ~ 第 四节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通 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 )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与 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 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 价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使用 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 补潜在 资产损 失,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 当 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用公允 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11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其 他资产 按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有关规 定进行估 值。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 采用本 协议第 八章“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与 复核” 中估值方 法的第(1)( 2)( 4 )进行处 理时, 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 计算 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2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12 ~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13 ~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 经盖章后, 以约定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报 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 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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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14 ~ 第 五节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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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15 ~ 第 六节 争 议 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或者 调解解 决。托管 协议当 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的,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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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16 ~ 第 七节 托 管 协 议的 修 改 与 终 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作 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草 案 ) ~ 117 ~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