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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A(005043)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国寿安保 健康 科 学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国 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根据2017 年7 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 予国 寿安保 健康科学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7]1194号) 注册并进 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准予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 资 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和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50%-95% , 其中不 低于 80% 的非现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 健康科学主题相关的证券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 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 高 收益/ 风险品种。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该类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5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2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2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96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97 国寿安保健康 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国寿安保 健康科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以及 《国 寿 安保 健 康 科学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国 寿安保健 康科 学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寿安 保健康 科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 保健康科 学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 寿安保 健康科 学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 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国寿安保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 及其他有关各方 共同 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 (申) 购时收取认 (申) 购费, 不 收取销 售服务费 ,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41、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 (申) 购时 不收取认 (申) 购费, 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 额 类别 42、 销售服务 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寿安保健康 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寿安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2013]1308 号文核准设 立。基金管理人股 东 为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 生, 董事长, 博士。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总经理 助理兼投资部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 副总裁、 党委委员, 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子洲先生, 大学本科。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兼任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 理,并曾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集团)公司工作。 左季庆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叶蕾女士,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 中 国 人 寿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彭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市燕山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 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会计学院副主任、 副院长、 学校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 会计学教授。 周黎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副主任 、监审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中 国人寿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纪委副书 记、 股东代表监事、 监 审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 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 监事, 硕 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 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风险管 理及合 规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现 任国寿 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封雪梅女士, 总经理助理, 硕士。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务总监;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琦, 金融学硕士, 2005 年 1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和基金经理等。2015 年 6 月加入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股票投资部总监, 现任国寿安保智慧生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核心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强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严格 遵守基金 合同, 按照招 募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 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 各个环 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以审慎 经营、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随着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调整和 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 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 只有先确立了目标, 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 会计核算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 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 不得提供有关投资、 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 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 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 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限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行 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 各岗位相互监督; 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 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 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 究、 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 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 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保密守则和监 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 每周、 每月、 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 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 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基 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 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 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 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 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全面、 全 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 控审阅 准则的 无保留意 见的审 阅报告 。2016 年, 中国银 行 继续获得了 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部 控制 审 计 报告 。 中国 银行托 管 业 务 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 2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系 统 ( 网址: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 :辜虹、张小东、吴军、范新紫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监 会2017年7 月10 日《关 于 准予 国寿安 保 健康科学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7】1194号)注册 进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 募集场所 1、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 时间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3、 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告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sfunds.com.cn) 办理开户 、 认购等业 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及当地基金销 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 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 本 基 金的 认购 时间 为2017 年9月4日至2017 年9月29 日,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以 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首次 认购/ 单笔追加认购 金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10 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进行认购的,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 , 单笔追 加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购金 额的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之日前 2 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4、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 购的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通 常 应 在T+2 日 到 销 售 机 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 的类别及 发售面值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1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 等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 者认 (申) 购时不收取认 (申) 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和C 类 基 金 份额 将 分 别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公 式 为 :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申购费和赎回费的 费率水平及其他具体规则, 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发售面值 均 为 人 民 币1.00 元。 2、认购费用 (1 )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和前端收费模式。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 额 (M : 元)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1.20% 0% 100 万≤M <300 万 0.80% 300 万≤M <500 万 0.50% M ≥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由 该类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 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 )投 资者在 一天之 内多次 认 购的, 需按单 一交易账 户当日 累计认 购金额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4 )募 集期间 发生的 信息披露 费、会 计师费 和律师费 等各项 费用, 不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1.20%)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1.00 = 9,884.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3 元, 则其可得到 9,884.42 份的认购份额。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5、本基 金份 额 分为多 个类别, 适用不 同的申 购费或销 售服务 费,投 资者在 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 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影响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 ,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机构和 基金管 理人直 销网上交 易系统 首次申 购和 单 笔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单笔 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超过 最低申 购金额的 部分不 设金额 级差 。基 金销售 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 (网点) 的某一交 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 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 等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A 类 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 费和赎回费,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 (元) A 类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 率 M < 100 万 1.50%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00 万 ≤ M < 300 万 1.00% 300 万 ≤ M < 500 万 0.60% M ≥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 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 购金额对应的 费率计算 申购费用 。 2、 本基金 A 、C 类份额均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率标准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A 类 基金份额的 赎回 费率 C 类 基金份额 的 赎回 费率 Y <7 日 1.50% 0.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80 日 0.50% 0% 180 日≤Y <365 日 0.20% Y ≥365 日 0 注:Y 为 持有 期限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不少于 90 日 但 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 (注:1 个月为 30 日)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资1万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费率为1.50% ,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3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0%) = 9852.22 元 申购 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 份额 = 9852.22 /1.1370


= 8665.1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370元,则其可得到8665.10份的申购 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采用“ 份额赎回” 方 式, 赎 回价格以T 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份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60日 , 对 应 的 赎 回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0 × 0.50% = 52.6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00? 52.60 = 10,467.4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60 日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7.4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除上述第 5 项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把握 健康科学产业投资价值, 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和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50%-95% , 其中不 低于 80% 的非现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 健康科学主题相关的证券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将及时对其 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评 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投资组合 的稳定增值。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 当具备足够多本基金所定义的 “ 健康科学”相 关的 投资标的时, 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 剩余资产将配 置于债券和现金等 大类资产上。 除主要的股票 及债券投资外, 本基金还可通过 投资衍生工具 等,进 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评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投资组合 的稳定增值。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 在具备足够多本基金所定义的投资标的时, 优 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 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上。 除主要 的股票 及债券 投资外, 本基金 还可通过投资 衍生工具等, 进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 风险、增强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 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 从定 量和定性两个方面比较分析,精选健康科学 产 业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产 业 中 基 本 面 良 好、 具有较好发展前景且价值被低估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有效构建股 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1 )健康科学 行业的定义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 与居民健康相关的健康科学产业受到越来越 多的重视和投入。 健康科学作为国际通用的学科界定, 是一个综合性、 前沿性及 应用性学科, 旨在运用多种知识、 技术、 管理、 组织 等科学, 解决与居民身心健 康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健康科学涵盖了与居民身心健康相关的多个传统行业以及 新兴行业, 具体来看, 既包括传统的医药、 医疗等行业, 也包括了保健学、 营养 学、 运动科学、 健康政 策规划、 环境健康科学 、 健康管理、 康复学、 健康建筑学 等新兴行业。 简而言之, 健康科学 行业是指从事促进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健康的 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研发、 生产或销售的行业。 本基金主要参考 《 “健康 中国 2030” 规划纲要》 的规划范围 , 重点投资 健康科学相 关 产业, 如康复、 养老 、 旅游、 体 育、 健康保险、 食品 药品、 医疗大数据 等, 其细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生物医药 工程、 医疗康复养老、 高性能诊疗设备、 移动医疗设备、 高值医用耗材、 前沿医 疗技术( 如基因 编辑、 细胞治疗 等) 、 医疗机 器人、 医疗 大数 据、食 品 药品、体 育文化 、健康建筑 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 本主题相关的行业和领域未来还可能会不断 涌现或逐步成型, 本基金将围绕上述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主题界定, 并 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2 )行业配置策略


健康科学 行业 根据产品和服务类别的不同, 可划分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 本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将综合考虑经济因素、 社会因素和政策因素、 市场需求趋势、 行 业竞争格局、 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对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间进行行业配 置。 (3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挑选 出受惠于 健康科学 主题的优质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 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公司的竞争优势: 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 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在营 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 资源优势, 包括是否 拥有独特优势 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场资源、 专利技术等; 产品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 特的、 难以模仿的产品, 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以及其他优势, 例如是否受到中央 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b、公司 的盈利 模式: 对企业盈 利模式 的考察 重点关注 企业盈 利模式 的属性 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 、 公司 治 理方 面: 考察 上 市公 司是 否有 清晰、 合 理、 可执 行的 发展战 略 ;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 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 经验丰富, 是否具有进取精 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 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值指 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 指标: 毛利率 、营业利 润率、 净利率 、净资产 收益率 、经营 活动净 收益/ 利润总额等;


c 、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 市盈率相对盈利 增长比率 (PEG ) 、 市销 率 (PS) 和总市值。 3、 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 个券选择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策略、 分散投资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 资策略等投资管理手 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 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价 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 类属资产收益差 异、 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 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 )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 币政策, 而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 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 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 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 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结合情景分析结 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 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 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 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 (4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 司治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在此基础上, 结合债券发行 具体条款, 对债券的收益性、 安全性、 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同时参考债券外 部评级, 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 做出综合评价, 并着重挑选 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 种进行投资。 (5 )分散投资策略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 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 件给投资组合带来的冲击 , 防止发生基金流动性风险。 当医药投资占全部股票投 资的 70% 以上时, 精选 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个股进行分散化投资; 若其他不可控 因素的发生,则进行卖出操作,并降低整体持仓比例。 (6 )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 债收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7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上 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 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8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础上 重点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 周期所处阶 段,研究中小企业 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 在风险的行业; 其次,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 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最后, 结合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 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9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 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 ,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 上, 分析不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确 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 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 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5、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 司 发行的权证。 6、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 依据谨慎原则 及在保证风险资产实际投资 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与绩优股票的融资交 易, 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 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流动性, 控制流动性 风险。 7、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基金管理 人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 流动性等 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 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高收益/ 风险品种。 六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 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 经济、 利率走 势、产业 状况、 债券发 行人的信 用状况 及相关 政策等 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 的预期收益、风险状况等。 (二) 投资决策机制及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 整计划; 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报告; 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 产配置、个券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固定 收益研 究员根 据自身或 者其他 研究机 构的研究 成果, 形成利 率走势 和流动性状况预测、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投 资战略 ,结合研 究员的 研究报 告,拟 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 括:资产配置、个券选择、杠杆策 略和流动性策 略等投资方案; 4、投资 决策委 员会根 据基金经 理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证 分析, 并形成 决策纪 要; 5、基金 经理根 据决策 纪要,构 造具体 的投资 组合及操 作方案 ,交由 交易管 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 7、基金 绩效评 估与风 险管理人 员重点 控制基 金投资组 合的市 场风险 和流动 性风险, 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 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 基金 资产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 健康科学主题 相关证券;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本 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6)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8)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11 )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禁止行为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九、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 *30%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 流动性高, 是目 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 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 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寿安保健康 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 、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基金合 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 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 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格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的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期 货 交易 所、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相 应 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别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为 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 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新增或变更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规定在临 时公 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四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 )基金 参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依靠投资获得收益, 基金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具体的风险包括: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风险 。利率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 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债 券市 场 流动性 风险。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度 和宽度 相对较 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产生影响; (7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 )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本基 金可投 资于新 股申购, 本基金 所投资 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 )债 券回购 风险。 债券回购 为提升 整体基 金组合收 益提供 了可能 ,但也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 购操作时, 回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 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 资 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 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 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发 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1 )本 基金精选 健康 科学 主题 相关的 证券进 行积极投 资 ,存 在对关 键性驱 动因素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期限判断错误所导致的主题配置失误风险。 (2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 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资 产支持 证券, 这类证券 的风险 主要与 资产质 量有关, 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 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 资产 收益受自然灾害、 战争、 罢工的影响程度, 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相关 性等。 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股指期货程度低, 则资产风险小, 反 之则风险高。 (4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股 指期货 ,用于 对基金资 产进行 套期保 值,主 要面临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变动不一致的基差风险以及合约到期后的展期风险。 (5 )本 基金将 融资纳 入到投资 范围中 ,融资 业务 可以 提 高基 金的杠 杆, 在 可能带来高额收益的同时, 也能够产生 较大的 亏损, 此外还包括市场风险、 保证 金追加风险、流动性风险 和监管风险等。 7、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投 资工具 的出现和 发展,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健康 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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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8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每份 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 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 开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 、 调解 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基金 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成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 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50%-95% , 其中不 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 健康科学主题相关的证券,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将及时对其 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 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 健康科学主题相关证券;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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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5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 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本 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6)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8)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11)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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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 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 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行备案获得基金进入银行间市场成员资格, 备案完成后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 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者 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 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 调解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 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余额、 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 在线咨询 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gsfunds.com.cn ) 通过 “在线客服” 或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官方微 信( 国 寿安 保基 金 ,微 信 号 gsfunds ) “ 在线客 服 ”栏 目 进行业务咨询 或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 基金业务咨询、 服务投 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 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三、 资讯服务 1、资讯 查询: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站 、微信 等途径 获取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 基 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 信息定 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和 客服 电话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 可定制的信 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 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人工电话、 书信、 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五、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 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 或不定期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 、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健康 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gs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健康 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国寿安保健康科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二) 《国寿安保 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寿安保 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 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集 注册 国寿安保 健 康 科学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律 意 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