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强债(217023)

招商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信用增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二零一七年第 二 号)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七 年九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信 用增 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2012 年7月2 日 《关 于核 准 招商 信 用增 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 许可 〔2012 〕 878 号 文)核 准公开募 集。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于2012 年7月20 日正式 生效。 本 基金 为契约 型 开放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或 “管 理人 ” )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 容 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但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 有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当投资 人赎回 时,所得 或会高于 或低于 投资人先 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基 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投资 者在 投 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社 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 券 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 金投资人 连 续 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基 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其它基 金的业绩并 不构 成 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投资人在 认购(或 申购) 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募 说 明书 和 基金 合同 。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每 六个月更新 一次, 并于每 六个月结束 之日 后 的45 日 内公 告 , 更新 内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7 月20 日 ,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 年8 月4 日 复核了本次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3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44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和 质押.................................... 53 九、基 金的 投资 ............................................................. 54 十、基 金的 业绩 ............................................................. 6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8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8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5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招商 信 用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该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2004 年 7 月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基 金合 同第九 部分 之规定召 集、 召开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结 束, 基金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 数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会 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金 管理人委 托, 代为办 理 基 金认购、 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和互 联网网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 日基 金财产 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财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财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一 年以 内(含一 年) 的银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剩余 期 限在三百 九十 七天以 内(含 三百九十 七天) 的债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含 一年)的 债券 回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 银 行票据;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 立, 是中 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 由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限 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中 远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组 建。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公司 的注 册 资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 000 , 000 元 ) 增加为 人 民 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的公 司 10 %、 10 %、 10 %及 3.4% 的股 权; 公司 外资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受 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上述 股权转 让完 成后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结 构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4%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 权 转让 给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11.7% 股权 转 让给 招 商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上 述股 权 转让完 成后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 部股权 的 55 %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 招 商银 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 码: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拥 有 证券市 场业 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 诚信 、 理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念 , 以 “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为使命 ,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 的 资产管 理公 司 。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常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理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 任 招商银 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 行副行 长 , 2007 年 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2007 年 6 月起 担任 招商银 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商 银行 常务 副行 长 , 2016 年 3 月 起兼 任深 圳市 招银前 海金 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副 董事长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 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现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分管 风险 管理、 公司 财务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 在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经 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球 投 资有限 公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2015 年 1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冠雄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中国 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 方工业 公司 任法 律事 务部 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务 所工 作 , 先 后担 任 专职律 师 、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 事务 所 管理合 伙人 、 事务 所执 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2016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 11 月 至今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三 届上 市公 司并 购重组 专家 咨 询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军区 三局 战士 、助 理研 究员;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际 金融 处 干部、 银行 部资 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 行( 原 中信 实业 银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等职 。现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究 设计中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 , 女 , 加 拿大 皇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 年 会 计从业 经历 。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 部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 服务主 管合 伙 人。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泰 康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政 府机 构 辖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 于北 京大 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 理硕士 和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 教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 理与会 计研 究 院院长 及特 聘教 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 和财务 金融 系主 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和 上海 期货 交易所 博士 后 工作站 导师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园 中小 型科 技企 业创 新型融 资平 台项 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丁安华 ,男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交 通出 版社 编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 华南 理工 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讲师 ;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 招商 局 集团研 究部 主任 研究 员;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 美资 企业 高级管 理人 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 于 加拿大 皇家 银行;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 商局 集 团业务 开发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 企业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 战 略研究 部总 经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 兼 任 招商轮 船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 事;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 兼任 招商 银行 董 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商 证券董 事。2009 年 5 月 任 招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 副总裁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 , 男 ,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 历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经 理、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招 商 银行武 汉分 行副 行长 。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 行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总 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商 银行 总 行同业 金融 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2016 年 1 月起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投行 与金 融 市场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罗琳 , 女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 高级 经 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备 , 公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品运 营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 实施 顾问; 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 现 任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监 、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 核 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集 团)公 司国 际业 务部 经理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 海发投 资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 圳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总 经理 ;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 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 6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 财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 11 月 加入 宝盈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TMT 行 业 研究员 、基 金助 理、 交易 主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本投资事业 部 总经理 ;2015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 广发 证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 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书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渺 , 男 , 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历任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 行 业研 究员 、 助理 基金 经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高 级数量分 析师、 投资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 人及总经 理 助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 , 男 , 硕 士,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深 圳监 管局 ,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及处 长 ;2015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督察长 。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 邓栋 , 男 , 中国 国籍 , 工 学硕士 。2008 年加 入毕 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 从 事审计 工 作,2010 年 1 月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研究 员 , 现任固 定收 益 投资部 副总 监兼 行政 负责 人 , 招 商瑞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 2015 年 2 月 12 日 至今) 、 招商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今) 、 招商丰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管 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 17 日 至 今) 、 招商 丰泽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 间: 2015 年 6 月 11 日 至今 )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间 :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今) 、 招 商 丰融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 时间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今) 、 招商 丰 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 8 月 20 日至 今) 、 招商 稳盛 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 时间 : 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今 ) 、 招 商丰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 年 11 月 18 日 至今 ) 、 招商 招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 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 今 ) 、 招商 稳乾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7 年 1 月 12 日至 今 ) 、 招商兴 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 2017 年 1 月 14 日至 今 ) 及 招商 稳阳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7 年 2 月 23 日至 今) , 兼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胡慧 颖 女 士, 管理 时间 为 2012 年 7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 月 5 日 ;吴 伟明 先生 ,管 理时间 为 2013 年 9 月 6 日 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 。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 总 经理 金 旭、 副总 经理 沙骎 、 副总 经 理杨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部总 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 总监 白海 峰。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3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 从事违反《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理 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4、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4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内 部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 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司法 和公 司章程 对公 司经营管 理活 动、董 事和 公司管理 层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 (2)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作 为董事会 下设 的专门 委员 会之一, 负 责决 定公司 各项 重要的 内 部控 制制度 并检 查其合法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负 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略和 政策 并检查 其执 行情况, 审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检查 公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 查情况 等。 (3) 督 察长 : 督察 长负 责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的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5 控 制情 况,并 负责 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在重 大 风险 或隐患 ,或 发生督察 长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时 ,应 当及 时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总 经理 办公会下 设的 负责风 险管 理的专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司经 营管 理中的 重 大 问题和重 大事 项进行 风险 评估并作 出 决策 ,并针 对公 司经营管 理活 动中发 生的 重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危 机情况, 实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5) 监 察稽 核部门 :监 察稽核部 门 负 责对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和 风险管 理政 策的执行 情况进 行合 规性 监督 检查 ,向公 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经 理报 告。 (6) 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和 员工最首 要的 责任。 各部 门的主管 在 权限 范围内 ,对 其负责的 业务 进行检 查监 督和风险 控制 。员工 根据 国家法律 法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 德规范 和行 为准 则、 自己 的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 3、 内 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和《法 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基本 制度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进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 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 国家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限 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适 当的 方 法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包 括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全 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检查 公司 执行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的 情况 、进 行日 常风 险 控制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6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厚 的风 险控 制的 文化 氛围和 环境 ,使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管理 层的 经 营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觉 遵循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位 和各 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务 流 程、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行 分 析, 发现 风险 ,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段分 析考 量风 险的 高低 和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并不 断完 善相 关的 风险 防范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 投资管 理 、 基 金运 作 、 市 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 线: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 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并 有相 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使不 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b. 各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 督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 操作 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 离制度 、授 权分 责制 度、 集中交 易制 度、 保密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档 案资 料保全 制度 、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7 C.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 基金会 计核 算在 业务 规范 、人员 岗位 和办 公区 域上 进行严 格区 分。 公司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 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 流渠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送 达适 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 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 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 B.监督体系报告路 线:公司员工、各 部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 门 报告, 监察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 监察报告, 报送董 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 制制度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施。 公司 监事 会、 董事 会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督察 长、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求 并加 以 充实和 改善 ,及 时反 映政 策法规 、市 场环 境、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保证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 一对 多、 一 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 金、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 化 的托 管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11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574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9 (四) 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 风险控 制工 作贯 穿 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 请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审 阅工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和“SSAE16 ” 等 国际 主 流内控 审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内 控措 施严 密,能 够有 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 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 相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 院3 号 楼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1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5.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王 晓琳 6. 代销机 构: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 施 艺帆 7.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 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8. 代销机 构: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9. 代销机 构: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 红 10.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1. 代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2. 代销机 构: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3. 代销机 构: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14. 代销机 构:浙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唐 燕 15.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6.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任 巧超 17. 代销机 构: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18. 代销机 构: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19. 代销机 构 :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20. 代销机 构: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21. 代销机 构: 广 东顺 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2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 姚 真勇 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联系人 :胡 健强 22. 代销机 构: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 林 生迎 23.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24.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25.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26. 代销机 构: 平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27.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28. 代销机 构: 广 州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法 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29. 代销机 构: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30.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31.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32. 代销机 构: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33. 代销机 构: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34.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 :刘 闻川 35. 代销机 构: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36.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37.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38.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39.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40.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 系人 :李 巍 41.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42. 代销机 构: 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原 中 信万通 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43.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44.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45. 代销机 构 :中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原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46. 代销机 构: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47.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辛 国政 48. 代销机 构: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49.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50.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51. 代销机 构:东 北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52.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53. 代销机 构: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54.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55.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56. 代销机 构: 第 一创 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57. 代销机 构:万联 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王 鑫 58. 代销机 构: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59. 代销机 构:太 平洋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60. 代销机 构: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61. 代销机 构: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3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62. 代销机 构:杭 州科 地瑞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63. 代销机 构:东 海期 货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64. 代销机 构:银 河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1 栋13 层13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姚广 联系人 : 董 建业 电话:86-021-51635191 65.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 (021 )58788678-8816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66.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4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67. 代销机 构: 蚂 蚁( 杭州 )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68.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69.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70.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71. 代销机 构: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5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72.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 :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73.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74. 代销机 构: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杨 翼 75.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76.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6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77.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78.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79. 代销机 构: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80. 代销机 构: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www.harvestwm.cn


81. 代销机 构: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82. 代销机 构: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 ://tty.chinapnr.com/


83. 代销机 构: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4. 代销机 构: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http ://www.qianjing.com/ 85. 代销机 构: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58 号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 ://www.xincai.com/


86. 代销机 构: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 ://fund.suning.com 87. 代销机 构:奕 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88. 代销机 构: 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 ://www.ncfjj.com/ 89. 代销机 构: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 ://www.520fund.com.cn/ 90.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91.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 丁 向坤 网址:http ://www.fundzone.cn 92.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93. 代销机 构: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杰 网址:http ://jr.tuniu.com 94. 代销机 构:凤 凰金 信(银 川)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95. 代销机 构:上 海中 正达广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96. 代销机 构: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煜 电话 :400-818-88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97. 代销机 构: 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 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8. 代销机 构:中 民财 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99. 代销机 构: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 魏 素清 网址:www.5irich.com 100. 代销机 构:联 储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333 号 东方 汇经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http ://www.lczq.com/ 101.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夏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 : 吴 振宇 网址:https ://www.amcfortune.com/ 102. 代销机 构:上 海挖 财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 樊 晴晴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3. 代销机 构: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http ://kenterui.jd.com/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 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2 号 南银 大厦28 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 (0755 )2547 1000 传真: (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3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 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许可 〔2012〕878 号 文 核准公 开募 集。 募集 期 从 2011 年 7 月 17 日到 2012 年 7 月 17 日 止,共 募 集3,719,271,256.46 份基 金份 额 , 有效 认 购总户 数 为 16,176 户。 (二) 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已于 2012 年7 月 20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四)基 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 处理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内 ,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 一时 , 在 依法 履行 有关 程 序后 , 本 基金将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债 券型 基金 进行 合并: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 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 连续 60 个工作 日达 到 90%以 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4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 申 购、赎回 的场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的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代理人 。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 道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具 体代销 渠道 名单 以份 额发 售公告 为准 。 直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增加 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 基金 。 新增 加的 代销 机构 将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 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 传真、电 话或网 上交 易等 形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二) 申 购、赎回 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为本合同生效后 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或另行 公 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视 为下 一 个开放 日的 申请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 放日的 价格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2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5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三) 申 购、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 则,即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基 金采 用“ 金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先 进先 出” 的原 则, 即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认购 、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更 改 上述原 则 , 但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四) 申 购、赎回 的有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 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 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均 为 10 元;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 万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实 际操 作中 ,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投 资人 需 遵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足 1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 部赎回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商 务平台 “基 金易 ” 赎 回, 每次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具 体规 定 为 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 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6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 五)申 购、赎回的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不 予成交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应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 T+2 日后 (含 T+2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 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 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 在 自 受 理 基金 投 资者 有 效赎 回 申 请 之日 起 不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的时 间 内划 往 投资 者 银 行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理 。 ( 六)申 购、赎回的费用 1、投 资者 在申 购 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 费,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7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 购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08%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2%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由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构 收取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发生 的 各项费 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 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 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 应的费 率。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 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所有赎回费用 将全部计 入基金 资产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按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费率 如下 : 连续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 <365 天 1.5% 365 天 ≤N<547 天 1.0% 547 天 ≤N<730 天 0.5% N ≥730 天 0% 3、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 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8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 基 金赎回 费 率 。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 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 时将提前 公告。 (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 资 4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0.8%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例: 某投 资人 ( 养老 金客 户 ) 投 资 100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 申购 费为 每 笔 1000 元,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9 申购份 额=9,999,000/1.040=9,614,423.07 份 (2)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 基金财 产。 2、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600 天 , 则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 赎回当 日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2 ×0.5% = 51.0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2-51= 10,149.00 元 (2)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应 的 费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金 财产 。 3、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公式为计算日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 +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 八)申 购、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权 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在 T+1 日 为投 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0 ( 九)暂 停或拒绝 申购、赎回 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 到 (4)项 和(6)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某 些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申 购的 方式 包括 :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3、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出 现上述 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1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 余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2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 价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2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予以 上公 告 。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 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 本基金 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但 延缓 期 限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3 八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 结和 质押 (一)基 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 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供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三)基 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包 括现金 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 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转出 申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管 。 (四)基 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4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通过合理安排固定收益品 种的组合期限结构,运用 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获 得高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为投资 者创 造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二)投 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 积极主动的管理,充分挖 掘信用债市场投资机会, 可以 创造 超额收益 。 (三)投 资 范围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 券( 包括可 转换 债券 及可 分离 转债、 国债 、央 行票 据、 公司债 、企 业 债、短 期融 资券 、政 府机 构债、 政策 性金 融机 构金 融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 、 股票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 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 券。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信 用债 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信用债 投资 品种 包括 公司 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 商业 银行 金 融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转债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非 国家 信用 的 、 固 定收 益 类 金融 工具) , 对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投 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基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 准是 中债综 合指 数 收 益率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5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 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涵盖 主要 交 易市场 ( 银行 间市 场、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同 发行 主 体 ( 政府 、 企 业等 ) 和 期限 (长 期 、 中 期、 短期 等) , 是 中国 目前 最权威 , 应用 也最 广的 指 数。 中债 综合 指数反 映 了 债券 全市 场的 整体价 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 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 基准,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市 场发 展状况 及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调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业绩 基准 的变 更须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 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六)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本面研究、严 谨的信用债分析与严格控 制投资风险相结合,通过 自上而下 的资产 配置 程序 、以 及自 下而上 的个 券( 股) 选择 程序, 力争 持续 达到 或超 越业绩 比较 基 准,为 投资 者长 期稳 定地 保值增 值。


首先,本基金在宏观经济 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 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 采 用久期控 制下的 主动 性投 资策 略, 主要包 括: 久期 控制、 期 限结构 配置 、 信 用策 略、 相对价 值判 断、 期权策 略、 动态 优化 等管 理手段 ,对 债券 市 场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以 及各 种债 券价格 的变 化 进行预 测 。 其次 ,本 基金 在严谨 深入 的信 用分 析基 础上, 综合 考量 目标 债券 的信用 评级 , 以及各 类债 券的 流动 性、 供求关 系和 收益 率水 平等 ,精选 有较 强的 自主 经营 能力, 主要 收 入来自 于提 供商 品或 服务 收入的 企业 个券 。另 外, 本基金 也会 关注 股票 市场 、权证 市场 等 其它相 关市 场存 在的 投资 机会, 在分 析和 判断 宏观 经济运 行和 行业 景气 变化 、以及 上市 公 司成长 潜力 的基 础上 精选 股票, 力争 实现 基金 总体 风险收 益特 征保 持不 变前 提下的 基金 资 产增值 最大 化。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其 中信 用债 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对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基 金保 留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6 (1)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主要 包括: 利率 水平 、通 货膨 胀率、GDP 增 长率 、货 币 供应量 、 就业率 水平 、 国 际市 场利 率水平 、 汇 率) , 各类 资产 的流动 性状 况、 证券 市场 走势、 信用 风 险情况 、风 险预 算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在 整体 资产 之间 进行 动态配 置, 确 定资产 的最 优配 置比 例和 相应的 风险 水平 。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 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 的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 方式、利 息税务 处理 、附 加选 择权 价值、 类属 资产 收益 差异 、市场 偏好 、流 动性 等因 素以及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决 定不 同类 属资 产的目 标配 置比 例。 (3) 明细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 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 指标(流 通总量 、日 均交 易量 )决 定是否 纳入 组合 ;其 次, 根据个 别债 券的 收益 率( 到期收 益率 、 票面利 率、 利息 支付 方式 、利息 税务 处理 )与 剩余 期限的 配比 决定 是否 纳入 组合; 最后 , 根据个 别债 券的 流动 性指 标(发 行总 量、 流通 量、 上市时 间) ,决 定投 资总 量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以信 用债投资为主,更加关注 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用更 加有效严 格的内 部风 险控 制系 统, 对信用 债进 行严 加筛 选, 选取合 格的 信用 债最 为投 资标的 ,在 趋 避信用 风险 的同 时, 取得 较好的 投资 收益 。投 资策 略方面 主要 基于 对国 家财 政政策 、货 币 政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 观经济 的动 态跟 踪, 采用 久期控 制下 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 括:久 期控 制、 期限 结构 配置、 信用 策略 、相 对价 值判断 、期 权策 略、 动态 优化等 管理 手 段,对 债券 市场 、债 券收 益率曲 线以 及各 种债 券价 格的变 化进 行预 测, 相机 而动、 积极 调 整。 (1) 信用 债筛 选及 投资 策 略 招商基 金拥 有一 套成 熟有 效的信 用债 券评 估和 内控 体系,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的 评 分筛选 , 选出信 用风 险可 控的 信用 债作为 投资 标的 。 对信用债的筛选是一个动 态过程,债券发行人自身 素质的变化, 包括公司产 权状况、 法人治 理结 构、 管理 水平 、经营 状况 、财 务质 量、 抗风险 能力 等的 变化 都将 对信用 债的 投 资价值 产生 影响 。基 金管 理人需 要对 发行 人发 生变 化后的 情况 进行 及时 跟踪 ,重新 评估 发 行人是 否符 合投 资的 标准 和要求 。 对于经过筛选的信用债的 投资策略,采用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信用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7 收益率 是在 基准 收益 率基 础上加 上反 映信 用风 险的 信用利 差。 基准 收益 率受 宏观经 济和 政 策环境 影响 ;信 用利 差收 益率主 要受 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水 平的 市场 信用 利差 曲线以 及该 信 用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 素 ,我们 分别 采用 以下 的分 析策略 :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 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 的影响,若宏观经济经济 向好,企 业盈利 能力 增强 ,经 营现 金流改 善, 则信 用利 差可 能收窄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场容 量、 信 用债券 结构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比如 信用 债发 行利 率提高 ,相 对 于贷款 的成 本优 势减 弱, 则企业 债的 发行 可能 减少 ;同时 政策 的变 化影 响可 投资信 用债 券 的投资 主体 对信 用债 的需 求变化 ,这 些因 素都 影响 信用债 的供 求关 系。 本基 金将综 合各 种 因素, 分析 信用 利差 曲线 整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定 信用债 券总 的投 资比 例及 分行业 的投 资 比例。 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 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 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 基金管 理人 开发 的收 益率 基差分 析模 型 能 够分 析任 意时间 段、 不同 债券 的历 史利差 情况 , 并且能 够统 计出 历史 利差 的均值 和波 动 度 ,发 掘相 对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 ,以 确定债 券组 合 的类属 配置 和个 券配 置 。 (2)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因 素 分析,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分析 主要是通过债券投资策略 表进行。 债券投资策略表 是结合宏 观策略 表与 市场 因素 的综 合评分 表 。 在具 体投 资研 究工作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主 要的 经 济变量 (如 宏观 经济 指标 、货币 政策 、通 货膨 胀、 财政政 策及 资金 和证 券的 供求等 因素 ) 的跟踪 预测 和结 构分 析, 建立 “ 宏观 策略 表 ” ,并 结合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及其变 动、 货 币市场 利率 及央 行公 开市 场操作 等市 场因 素进 行评 分。 通 过对 上述 指标 上阶 段的回 顾、 本 阶段的 分析 和下 阶段 的预 测,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以定 量打分 的形 式给 出了 下一 阶段债 券市 场 和货币 市场 的利 率走 势。 基金管理人最终根据债券 投资策略表综合打分结果 给出的下一阶段投资债券 市场的发 展趋势 ,确 定债 券组 合 的 久期配 置。 (3)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确 定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配置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 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 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 。分析债 券收益 率曲 线, 不仅 可以 非常直 观地 了解 当前 债券 市场整 体状 态, 而且 能通 过收益 率曲 线 隐含的 远期 利率 ,分 析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从而 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通 过收 益 率曲线 形态 分析 以及 收益 率变动 预期 分析 ,形 成组 合的期 限结 构策 略, 即明 确组合 采用 子 弹、杠 铃还 是 阶 梯型 策略 。 如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变陡 ,将采 用子 弹策 略; 如预 测收益 率曲 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8 变平, 将采 用杠 铃策 略。 (4) 相对 价值 判断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 价 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 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 格将上升 的债券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将 下降 的债 券。 比如 判断未 来利 差曲 线走 势, 比较期 限相 近 的债券 的利 差水 平, 选择 利差较 高的 品种 ,进 行价 值置换 。由 于利 差水 平受 流动性 和信 用 水平的 影响 ,因 此该 策略 也可扩 展到 新老 券置 换、 流动性 和信 用的 置换 ,即 在相同 收益 率 下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 或是流 动性 更好 的债 券, 或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率 下, 买 入内部 信用 评级 更高 的债 券。 (5) 优化 配置 ,动 态调 整 本基金管理人的组合测试 系统主要包括组合分析模 型和情景分析模型两部分 。债券组 合分析 模型 是用 来实 时精 确监测 债券 组合 状况 的系 统,情 景分 析模 型是 模拟 未来市 场环 境 发生变 化 (例 如升 息 ) 或 买 入卖出 某债 券时 可能 对组 合产生 的影 响的 系统 。 通 过组合 测试 , 能够计 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回 报, 以确 定回 报最 高的模 拟组 合。 我们同时运用风险管理模 型对固定收益组合进行事 前和事后风险收益测算, 动态调整 组合, 实现 组合 的最 佳风 险收益 匹配 。 3、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 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 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 债相对价 值分析 策略 通过 分析 不同 市场环 境下 其股 性和 债性 的相对 价值 ,把 握可 转债 的价值 走向 , 选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投 资收 益。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底价溢 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 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 征。底价 溢价率 越高 ,债 性特 征越 弱;底 价溢 价率 越低 ,则 债性特 征越 强; 可转 债的 到期收 益率 越 高,可 转债 的债 性越 强; 可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越低 ,可转 债的 股性 越强 。在 实际投 资中 , 可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 小 于 10% 或 到期 收益 率大 于 2% 的可转 债可 视为 债性 较强 。 本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的 Delta 系 数来衡 量可 转债 的股 性特 征。平 价 溢价率 越高 ,股 性特 征越 弱;溢 价率 越低 ,则 股性 特征越 强。 可转 债 的 Delta 系数 越接 近 于 1,股 性越 强;Delta 系 数越远 离 1, 股性 越弱 。 在实际 投资 中, 可转 债的 平价溢 价率 小 于 5% 或 Delta 值大 于 0.6 可视为 股性 较强 。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筛选 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 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 分析。这 些基本 面要 素包 括股 性特 征、债 性特 征、 摊薄 率、 流动性 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鉴 基金 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9 理人股 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形 成对基 础股 票 的价值 评估 。将 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评分 和其 基础 股票的 基本 面评 分结 合在 一起, 最终 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4、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1) 一级 市场 投资 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 和新股增发的过程中,本 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 把握上市 公司基 本面 ,运 用招 商基 金的研 究平 台和 股票 估值 体系, 深入 发掘 新股 内在 价值, 结合 市 场估值 水平 和股 市投 资环 境,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购 、询价 ,有 效识 别并 防范 风险, 以获 取 较好收 益。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 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 资风格 相结 合, 在分 析和 判断宏 观经 济运 行和 行业 景气变 化、 以及 上市 公司 成长潜 力的 基 础上, 通过 优选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质 量优 良、 定价 相对合 理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以谋 求超 额 收益。 1)行 业配 置 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评 估、行业政策因素评估和 行业基本面指标评估(包 括行业生 命周期 、行 业发 展趋 势和 发展空 间、 行业 内竞 争态 势、行 业收 入及 利润 增长 情况等 )三 个 方面挑 选具 有良 好景 气和 发展潜 力行 业。 一般 而言, 对于国 民经 济快 速增 长中 的先锋 行业 , 受国家 政策 重点 扶持 的优 势行业 ,以 及受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运行 有利 因素 影响 具备良 好成 长 特性的 行业 ,为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重点 投资 的行 业。 2) 本 基金 综合 运用 招商 基 金的股 票研 究分 析方 法和 其它投 资分 析工 具挑 选具 有良好 成 长性、 成长 质量 优良 、定 价相对 合理 的股 票构 建股 票 投资 组合 。 具体分 以下 三个 层次 进行 : ①品质 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 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 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 池。 主要 筛选 指标 包括 : 盈利能 力 (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 经 营效率 (如 ROE 、ROA 等)和 财务 状况 (如 D/A 、流动 比率 等) 等。 ②公司 质量 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 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 、所处行 业的竞 争动 力、 公司 的财 务特点 ,决 定股 票的 合理 估值中 应该 考虑 的折 价或 溢价水 平。 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0 调研基 础上 , 研 究员 依据 公司成 长性 、盈 利 能 力可 预见性 、盈 利质 量、 管理 层素质 、流 通 股东受 关注 程度 五大 质量 排名标 准给 每个 目标 公司 评分。 ③多元 化价 值评 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 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 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 的股票估 值指标 ,对 股票 进行 合理 估值, 并评 定投 资级 别。 在明确 的价 值评 估基 础上 选择价 值被 低 估的投 资标 的。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 素 ——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策 略 。


(七) 投 资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证券市 场运 行环 境和 走势 ,以及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 (3) 投资 对象 的预 期收 益 和预期 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本 基金将 在承 担适 度风 险的 范围内 , 选择收 益风 险配 比最 佳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2、投资 决 策流 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 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 资管理 业务 的重 大问 题进 行讨论 。 基金 经理 、 研究 员 、 交 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 中责任 明确 、 密切合 作,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地 相互 制衡 。具 体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如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 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 作风险等 投资风 险进 行监 控, 并在 整个投 资流 程完 成后 ,对 投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提供 给投 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1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 基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策 参考 。 (八 )投 资限制 1、基金 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财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 中信 用 债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5)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含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2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来源于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3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1,280,000.00 2.96 其中: 股票


21,280,000.00 2.9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70,393,438.00 93.23 其中: 债券


670,393,438.00 93.2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598,382.29 1.06 8 其他资 产


19,794,643.96 2.75 9 合计





719,066,464.2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280,000.00 4.1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280,000.00 4.10 2.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投 资股票 投资 组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沪 港通投 资股 票。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686 金龙汽 车 1,600,000 21,280,000.00 4.10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9,874,000.00 5.7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65,715,993.50 51.2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373,395,000.00 72.0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408,444.50 0.2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70,393,438.00 129.30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82519 12 云冶 MTN2 500,000 49,835,000.00 9.61 2 101654013 16 神华 MTN002 500,000 48,010,000.00 9.26 3 101652033 16 金地 MTN003 500,000 47,960,000.00 9.25 4 101753007 17 中 电子MTN001 400,000 40,428,000.00 7.80 5 122546 12 宁 高新 600,000 36,924,000.00 7.12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9.1.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9.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5 9.3.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 在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 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 人从制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0.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9,244.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625,802.8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914,514.89 5 应收申 购款 195,081.5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794,643.96 10.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0001 16 以岭 EB 1,113,741.00 0.21 10.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6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本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7.20-2012.12.31 2.70% 0.08% 0.22% 0.04% 2.48% 0.04% 2013.01.01-2013.12.31 1.74% 0.21% -0.47% 0.09% 2.21% 0.12% 2014.01.01-2014.12.31 20.35% 0.28% 10.34% 0.11% 10.01% 0.17% 2015.01.01-2015.12.31 9.33% 0.49% 8.15% 0.08% 1.18% 0.41% 2016.01.01-2016.12.31 4.75% 0.39% 1.85% 0.09% 2.90% 0.30% 2017.01.01-2017.06.30 1.22% 0.13% -0.12% 0.08% 1.34% 0.05%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6.30 45.79% 0.33% 21.10% 0.09% 24.69% 0.24%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2 年 7 月 20 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7 十一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 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 行。 5、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8 十 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9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0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 值 结果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 金份 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 交易 结束后 将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月 末、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开放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估 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 含 第 3 位 )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 定 的, 按其规 定处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1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注册登记机构 、代 销机构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差 错责 任方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 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并 有权 要求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并 有权 要求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2 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有 责任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 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九)特 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3 十 三、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 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季度 至 少 1 次 , 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收益 的 70% ; 2、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权 益登记 日 前2 日 于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并按 法律法 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4 2、 本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至 日) 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5 十 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 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 率计提 。 托 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6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 第3 -6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7 十 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审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的 、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 等对 基金 年 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8 十 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9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0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相关 内 容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及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 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6、临 时报 告 与 公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 件 , 包括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1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7)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7、公 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3 十 七、风险揭示 与 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也可 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市 场风 险, 也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 的一种 风险 ,即 当单 个交 易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本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基金 的收 益 预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也 越大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 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适合 具有中等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投 资风 险的 投资 者。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 市场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 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4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 财 务状 况 、 市 场前 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 致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虽然, 本基 金 可以通 过多 样化 投资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 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 从而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 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由 于我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性大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在 这时 出 现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 三)本 基金 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投资级别以上的 信用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 基金 资产的 80%,信用 债发生违 约的可 能性 高于 国债 。若 信用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不能 按时 或全 额支 付本 金和利 息, 将 导致基 金资产 发 生损 失, 出现信 用风 险。 ( 四)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 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 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 投资收益 为正。 管理 人可 能因 信息 不全等 原因 导致 判断 失误 ,使得 基金 投资 目标 无法 完成, 甚至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 五)其 他风险 1、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 反 操 作规 程 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5 统故障 等风 险。 2、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6 十 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者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 和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他 情形 ,以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 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 使 请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金 财 产中获 得补 偿 的权利 。 (三)基 金 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7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后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8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9 十 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费 、赎 回费 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的 情况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采 取其 他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 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0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1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保 留向 第三 方追 偿的 权利;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2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 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1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3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4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调 低赎回 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含)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含)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5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含)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含)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作为 监 督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表决 效力 。 5、通 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 还应 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书面 表 达意 见的 寄交和 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地 址等 内 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金 合同 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派 其代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6 人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告 中指 定 的其他 形式 进行 表决 ,在 表决截 止日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以 上; (4)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 应 在 40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 变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 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围 内 的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 含)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以 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 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 交召 集人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 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7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含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 的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未 获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含 ) 以上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8、表 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8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 )以上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含 )以 上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表 决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 表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 如果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监督员 由基 金 托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 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9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5)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0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 六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以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 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 使 请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金 财 产中获 得补 偿 的权利 。 (四)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1 二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 办 理票 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 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 币兑 换;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营外 汇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代 理国 外 信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2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 券( 包括可 转换 债券 及可 分离 转债、 国债 、央 行票 据、 公司债 、企 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政 府机 构债、 政策 性金 融机 构金 融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 、 股票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 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信用 债 的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2)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 有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3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9)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上述限制行为为引用当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性 规定 ,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对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4 限制。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 应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 议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5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 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执 行 或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违反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约定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外,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 何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除依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6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7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 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 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8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 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双 方应 及时进 行协 商 和纠正 。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含第 三位 ) 内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9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 束 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国 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 提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 管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的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签字 并加盖 公章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2、 本 协议 自双方 签 署之 日 起成立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 生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1 二十 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定 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 子邮 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 果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 对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出 现遗 漏、 泄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 网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联 网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 息不完 整、 泄 露 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 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 发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 公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 基 金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 的实际 需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 留有手机 号码 及EMAIL 地 址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发送 基金 分红 、节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如基 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2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四)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可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信息 定制 、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 全 国统 一 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免 长途费 )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 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 司将在 承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3 二十 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基 煜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7/17 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银 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7/7/3 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银 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7/1 4、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度第 二 次分红 公 告 2017/6/23 5、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华 夏财 富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5/3 6、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上 海挖 财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4/28 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银 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7/4/22 8、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4/21 9、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7/4/5 10、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 2017/3/31 11 、 招商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7/3/31 12、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 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3/31 13、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一 次分红 公 告 2017/3/27 14、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联储证券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3/22 15、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创金启富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3/17 16、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2017/3/4 17、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3/4 1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4 行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2/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5 二十 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人的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6 二十 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信 用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招商 信 用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招商 信 用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招商 信 用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招商 信 用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协 议》 6、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8、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