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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瑞利(000774)

天弘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查看PDF公告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天 弘 瑞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日








期:二〇 一七年 九月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 重要提 示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于 2014 年8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18 号文注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 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0-3%;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 内, 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瑞利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但并非 保本基金; 瑞利B 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 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基金份额划分为瑞利 A、 瑞利B 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 金资产合并运作。 瑞利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在 扣除瑞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 瑞利 B 享有, 亏损以瑞利B 的资产净值为 限由瑞利B 首先承担。 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 瑞利 A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 保证瑞利A 的本金和约定收益。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瑞利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 一次, 瑞利B 封闭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申购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的前一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只可提交瑞利 A 的申购申请, 赎回开 放日只可提交瑞利 A 的赎回申请。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则终 止 运作并进入清算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瑞利 A 、瑞利 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7/3,但是,瑞利 A 、瑞利 B 将 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 存在不确 定性; 本基金成立后, 瑞利 B 封闭运作, 瑞利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开放。 由于瑞利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 瑞利A 每次开放结束后, 瑞利 A、 瑞利B 的份 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 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瑞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瑞利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折算基准 日前设定一次并公告, 该年约定收益率适用于该折算基准日 (不含) 到下一折算 基准日(含)的时间段。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首个瑞利 A 折算基 准日(含) 的年约定收益率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瑞利 A 的年约定收益 率(单利) =1.5×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利差,利差值的范围为 0.00%(含)至 3.00% (含) 。在基金存续期间,瑞利 A 的年约定收 益率可能变动。在极端情况下,基 金资产可能发生大幅度亏损, 瑞利 A 份额持有人存在可能无法获取约定收益并损 失本金的风险。





瑞利 B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封闭 运作,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瑞利 B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原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7 月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0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目录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1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 34 七 、基 金的募 集 ................................................... 40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1 九 、瑞 利 A 的基金 份额折 算 ......................................... 42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3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51 十 二、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59 十 三、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 60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 64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 65 十 六、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6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1 十 八、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72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5 二 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6 二 十一 、风险 揭示 ................................................. 82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86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8 二 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0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4 二 十六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126 二 十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28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 129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一、绪 言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 基金合同 :指《 天弘瑞 利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天 弘瑞利 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 指《天弘 瑞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指 《天弘 瑞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并 于2012 年6 月19 日修订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 会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 金份额分级: 指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划分为瑞利A、瑞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2、 瑞利 A: 指天 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利 A 份额。 瑞利 A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 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3、 瑞利 B: 指天 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利 B 份额。 本基金在 扣除瑞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瑞利 B 享有,亏损以瑞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瑞利 B 首先承担; 瑞利 B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 闭期 为 3 年





24、 瑞利 A 的开放日: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两个 工作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 申 购开放日的前一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只可提交瑞利 A 的 申购申请, 赎回开放日只可提交瑞利 A 的赎回申请





25、 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 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26、 瑞利 B 的封闭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7、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 对应日。 如该对 应日为 非工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28、 分级运作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瑞利 A、瑞利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29、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 基金合同终止: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终止运作的行为





3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2、 销售机构: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1、存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3 年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 务规则 》 : 指《天弘 基金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或“本 公司” )经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黄浩先生 ,董事 , 大学本科 。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计财 部副处 长,处长, 部门副总 经理、 中德住 房储蓄银 行行长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网 络金融 部总经理。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屠剑威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 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 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监事, 注册会计师、 注册审计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 士,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历任新 华社上海 证券报 财经要 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 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 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 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 经理。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 ,副总 经 理,财政 学博士 。历任 中央教育 科学研 究所助 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 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 年 3 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华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本公司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 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债 券交易员,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研 究员,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鑫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 弘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天 弘金明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 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 基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金经理。





熊军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着 勤勉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 之便为自 己、被 代理人 、被代表 人、受 雇他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监 察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 度的独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 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 向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根据公司 总体风 险控 制目标,分 配各业 务和 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 )风 险管理 部:通 过投资交 易系统 的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 各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 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 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 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 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 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 公司建 立了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 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 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 。公司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 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公司制 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 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 业资格 ,80% 员工具有 三年以 上基金 从业经历 ,具备 丰富的 托管服务经 验。





3、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7 月 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 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 致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好评。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76 只。 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128.79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 部具备 系 统、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 系,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例、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况 进行监 督,对 违法违规 行为及 时予以 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 时通过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 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 理人的划 款指令 后,对 涉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 过技术 或 非技术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交 易,电 话或书 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30 层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传真: (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6 层05 室 电话: (020)38927920 传真: (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联系人:张小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耀江广厦 1-125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04





传真:0571-87117607





联系人:陈旭英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www.sdns.czcb.com.cn





(4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电话:0512-63969063





联系人:王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6-96068





网址:www.wjrcb.com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cn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付研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 楼法定 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8620)88836999-5408





传真:(8620)88836999-5408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汪燕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 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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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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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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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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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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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夏中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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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yzq.com.cn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新增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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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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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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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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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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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瑞利 A、 瑞利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 瑞利A、 瑞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瑞利A、瑞利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 瑞利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 一次, 瑞利 B 封闭运作。在 瑞利 A 的每次申购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 瑞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瑞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瑞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为此, 在 瑞利A 的申购开放日, 如果 瑞 利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瑞利A、 瑞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 可能会出现大于7:3 的情形; 如果瑞利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瑞利A 、 瑞利B 在 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2、 瑞利A 的运作 (1 )收益率 瑞利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 折算基准 日 前设定一次并公告 , 该年约定收益率适用于 该折算基准日 (不含) 到下一折算 基准日(含)的时间段。 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首个 瑞利 A 折算基 准日(含) 的年约定收益率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 。计算公式为: 瑞利 A 的年约定 收益率(单利)=1.5×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利差 利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定 , 利差值的范围为0.00% (含) 至 3.00% (含) 。 瑞利A 的年 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数的小 数点后第2 位。 其中: 计算 瑞利A 的年约定收益率所使用的1 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在 瑞利A 的折算基准日(T 日)前五个工作日(T-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 。 计算 瑞利A 从基金合同生效日 ( 含) 至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其首个折算基准日 (含) 的年约定收益率所使用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告之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 。 例 1: 在本基金 某个折 算基准日 , 假设该 折算基准日前五个工作日 1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 , 且届时确定的利差为 1.00%, 则瑞利A 在该折算基准日 (不 含)到下一折算基准日(含)期间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瑞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5×3%+1.00%=5.50% (2 )开放日 瑞利 A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 的前一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只可提交瑞利 A 的申购申请, 赎回开放 日只可提交瑞利A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顺延至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瑞利 A 的第一次 申购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满6 个月的日期, 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瑞利A 的第一次赎回 开放日为第 一 次申购 开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申购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后满 12 个 月 的日期 ,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赎回开 放日为第二次申购开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 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 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 的日期 及其前一 个工作日分别为 2014 年 12 月 12 日和 2014 年 12 月 11 日、 2015 年 6 月 12 日 和 2015 年 6 月 11 日、2015 年 12 月 12 日和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以此类推。其中,假设 2015 年 12 月 12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为2015 年 12 月11 日, 则当次申购开放日为 2015 年12 月 11 日, 赎回 开放日为2015 年12 月10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对瑞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 元, 瑞利A 的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瑞利 A 的 基金 份额折 算具体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第九部分 以及 基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 )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瑞利 B 的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 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 《 招募说明书》 、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 瑞利B 的运作 (1 )瑞利B 封闭运作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瑞利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本基金在扣除 瑞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 瑞利 B 享 有,亏损以 瑞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瑞利B 首先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瑞利 A、瑞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 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 瑞利A和瑞利B的份额总 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瑞利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瑞利 A 的开放日计算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瑞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瑞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截止 瑞利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日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T 日) , 设 a T 为自 瑞利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 金成立日) 至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T 日 瑞利 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T 日瑞利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 瑞利A 的基 金份额净值,r 为在 瑞利 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 基金成立日)设定的 瑞利A 的年约定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T 日瑞利A 的 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 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 00 . 1 “T 日全部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瑞利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a aT T r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瑞利 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 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瑞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 )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 (T 日) 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0 , max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瑞利 A、 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满3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设自瑞利 A 上 一次 申购 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 为182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 金资产净值为35 亿元, 瑞利A、 瑞利B 的份 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 瑞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利 A 上一次 申购开放日 设定的 瑞利 A 年收益率 为 5.50%。则瑞利 A、 瑞利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 ? ? ? ? ? 182 365 % 50 . 5 1 00 . 1 =1.02742466(元) 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9 1.02742466 21 35 ? ? =1.49156468(元) 7、 瑞利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 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 瑞利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瑞利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 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瑞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内, 在瑞利 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 瑞利 A 上一次申购 开放日 (如T 日之前瑞利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 日) 至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T 日瑞 利 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 T 日瑞利 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 瑞利 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在瑞利 A 上一次申购 开放日(如 T 日之前瑞利 A 尚未进 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 瑞利A 的年 约定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T 日瑞利A 的 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 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 00 . 1 “T 日全部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瑞利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a aT T r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瑞利 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瑞 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瑞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aT T aT F NV NAV ? (2 )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bT NAV 为 T 日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0 , max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上式中,在 瑞利 A 的非开放日, aT NAV 为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瑞利 A 的开放日, aT NAV 为瑞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瑞利 A、 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 瑞利A 和 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3: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3 年内, 设自瑞利 A 上一次 申购开放 日起的运作天数 为 8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 资产净值为 32 亿元,瑞利 A、瑞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瑞利 A 上一次申 购 开放日设定的 瑞利 A 年收益率为 5.00%。则 瑞利 A、瑞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如下: 瑞利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 ? ? ? ? ? ? ? 80 365 % 00 . 5 1 00 . 1 =1.011(元) 瑞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9 011 . 1 21 32 ? ? =1.197(元)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后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终止基金合同的运作并进入清算程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七、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4]818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募集期间 2015 年 1 月 5 日至 2015 年 1 月16 日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瑞利 A 和瑞利 B 两级份额, 两级份额独立募集。 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瑞利 A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45,610,061.07 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71,771.75 元人民币,瑞 利 B 募集 的净认购金额为 300,350,000.00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51.00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 846,031,883.82 份基金份额,其中,瑞利 A 为 545,681,832.82 份基金份额,瑞利 B 为 300,350,051.00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募集期结束时, 瑞利A与瑞利B的份额 配比为 1.81681951∶1 。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八 、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1 月20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九、瑞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瑞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 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 瑞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瑞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折算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瑞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 增减 。 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瑞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 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瑞利A的份额数× 瑞利A的折算比例 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瑞利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十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 一次, 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 投资人可在瑞利 A 的申购开放日申购、 瑞利 A 的赎回开放 日赎回瑞利A 份额;瑞利 B 封闭运作,分级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瑞利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瑞利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办理瑞利 A 的申购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办理瑞利 A 的赎回的开放日为瑞利 A 的申购开放日的前一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中 “瑞利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瑞利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瑞利 A 于2017 年7 月18 日开放赎回, 办理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瑞利A 的申购采用 “确定价”原则, 即瑞利A 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瑞利 A 的赎回采用“未知价 ”原则, 即瑞利A 的赎回价格以 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 日的申 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赎 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者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 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申请, 在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赎回 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瑞利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瑞利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 申购 开放 日,本基 金以 瑞利 B 的份额余 额为 基准, 在 不超过 7/3 倍瑞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瑞利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赎回开放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瑞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 认。





对于瑞利 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瑞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瑞 利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瑞利B 的份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瑞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瑞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瑞利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瑞利B 的份额余额, 则在经确认后的瑞利 A 份额余 额不超过7/3 倍瑞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 确认。





瑞利 A 每 次开 放 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确 认 办法及确 认结 果见基 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购申请 及申购 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瑞利 A 在代 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瑞利 A 份额赎回,单笔 赎回不得少 于5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瑞利 A 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基 金管理 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 况下,调 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瑞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





(2 )瑞利A 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 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用。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瑞利A 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 5: 在瑞利A 的申购开放日,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瑞利 A, 则其可 得到的瑞利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 )瑞利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6: 在瑞利A 的赎回开放日,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瑞利A, 假设该赎回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开放日瑞利A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2742466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02742466 =10,274.25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分级 ” 。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瑞利 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瑞利 A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瑞利 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 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瑞利 A 每次开放,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瑞利 A 的净赎回份额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 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 )支 付全部 赎 回款项: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部 分赎回款 项: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 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3 )巨 额赎回 的 公告: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瑞利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为瑞利 A)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十一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等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 市场代 表性, 涵盖主要 交易市 场(银 行间市场 、交易 所市场 等)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是中国 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反 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 属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较 低风险的 基金品 种, 其 风险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瑞利 A 为低风险、 收 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瑞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 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获取平稳收 益, 并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 在灵活配置各类资产以及严 格的风 险管理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 政策因素、 利率走 势、 资金供求、 信用风险状况、 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定量与定性分析, 综合研 判不同类别资产的投资机会与风险, 在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 对股票、 债 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力求提高基金收益能力。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 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货币供应增长率、 市场利率水平等) 的分析和预测, 研判宏 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 同时, 积极关注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 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 响方向与程度, 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等的 估值水平, 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 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 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 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 结合不 同市场环 境下各 类资产 之间的相 关性分 析结果 ,对各类 资产进 行动态 优化配置,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 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2、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 对各类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 )久期选择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 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 )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 据对金 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债 等债券 品种与 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变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 据债券 市 场收益率 数据, 运用利 率模型对 单个债 券进行 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 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 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 精选优质红利型股票进行 重点投资。





本基金关注上市公司的持续性红利回报,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上市公 司股票将成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初选对象。





1)最近三年分红次数不少于 2 次(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 ;





2)最近一年的平均股息市价比(D/P)排名靠前;





3)最近一年的现金分红率排名靠前;





4)财务稳健、现金流充沛、分红预期较高。





本基金通 过对上 市 公司历史 分红情 况的综 合 考察, 结合上 市公司 业务经营、 公司治理、 盈利性、 成长性以及分红预期等方面的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综合比较 优势的红利型股票构成股票投资初选对象。





在对红利型股票筛选过程中,全面的公司基本面分析将贯穿其中。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评估、 现金流 预测和行业 环境评估等。 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 短 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 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 进而做出明 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 研究, 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六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备选库。 对于股票 投资, 分析师 根据各个 行业及 个股的 投资评级 ,确定 股票初 选库, 在此基础上, 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全面考察, 筛选出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并 经投研会议审议批准后, 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分析师将对备选库的股票进行跟 踪分析,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 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 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 股 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并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或 书 面 指 令 形 式 向 中 央 交 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风险管理部与 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 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对 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10% ;





(1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 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十 二、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十 三、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1 、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73,679,350.50 92.63 其中:债券 338,685,429.95 83.96








资产支持证券 34,993,920.55 8.67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10,135.02 2.4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290,773.20 2.55 8 其他资产 9,417,547.45 2.33 9 合计 403,397,806.17 100.00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所有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4,481,343.10 3.5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63,644,100.00 65.4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060,000.00 14.9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99,986.85 0.1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38,685,429.95 84.07 5 、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2149 12芭田债 360,000 36,270,000.00 9.00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2 1480106 14辽宁沿海债 300,000 32,043,000.00 7.95 3 1480253 13鞍山高新债 02 300,000 32,010,000.00 7.95 4 123263 15湘财01 300,000 31,152,000.00 7.73 5 1480380 14清河投资小 微债01 300,000 30,828,000.00 7.65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3510 14吉城04 350,000 34,993,920.55 8.69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 本报告期内未发 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股票, 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 中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之备选股票 库 的情况 。 11.3 、期 末其 他各项 资产 构成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68.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408,978.7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17,547.45 11.4 、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1 月 20 日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1/20-2015/12/31 6.62% 0.35% 3.41% 0.08% 3.21% 0.27% 2016/1/1-2016/12/31 10.67% 0.31% -1.63% 0.09% 12.30% 0.22% 2017/1/1-2017/3/31 1.90% 0.12% -1.24% 0.07% 3.14%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1/20) 至 2017/3/31 20.71% 0.31% 0.46% 0.09% 20.25% 0.22%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十 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 (含 本基金在 分级运 作期 内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 内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十 七、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瑞利A 、瑞利B 两级份额分别单独计算其可供分配利润。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包括瑞利 A 和瑞利B)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十 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中债曲线与估值服务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 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十 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和交 易安排 、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包括 本基金在 分级运 作期内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瑞利 A 首次开放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瑞利 A 和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瑞利 A 首次开放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瑞利 A 和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以及瑞利 A 和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以及瑞利 A 和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瑞利 A 的年收益率、 瑞利 A 和瑞利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 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瑞利A 办理申购、赎回;





(22 )瑞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瑞利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后两 个交易 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2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 金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瑞利A 的年收益率、 瑞利 A 和瑞利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二十一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 融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 膨胀风 险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 资风险 。 再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 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四)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五)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七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 )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1、瑞利 A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瑞利 A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赎回开放日赎回瑞利 A 份额, 在非赎回开放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不能赎回瑞利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 原因, 瑞利 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险





在瑞利 A 的每次折算基准日前,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 的1 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设定瑞利A 下个封闭运作期的年收益率。 如果该日利率下调, 瑞利 A 下个 封闭运作期的年收益率将相应作出调整; 如果在其他日期出现利率上调, 瑞利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折算基准日再根据实际情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瑞利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瑞利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 保证收 益,在 极端情况 下,如 果基金 在短期内 发生大 幅度的 投资亏损, 瑞利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2、瑞利 B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瑞利 B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封闭 运作,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瑞利 B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瑞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将归瑞利B 享有 , 亏损以瑞利B 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瑞利B 首先 承担, 因此, 瑞利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 部亏损,极端情况下,瑞利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3 )利率风险





在瑞利 A 的每次折算基准日 前,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 率重新设定瑞利A 下个封闭运作期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银行利率上调, 瑞利 A 的收益率将相应作出调整, 瑞利 B 的资产分配份额有可能减少, 从而出现利率 风险。





(4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瑞利 A 、瑞利 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7/3,但是,瑞利 A 、瑞利 B 将 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 存在不确 定性; 本基金成立后, 瑞利 B 封闭运作, 瑞利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开放。 由于瑞利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 瑞 利A 每次开放结束后, 瑞利 A、 瑞利B 的份 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 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瑞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5 )杠杆率变动风险





瑞利 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瑞利 B 内含杠杆机制的设 计,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上, 但是, 瑞利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 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 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九 )其他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 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 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基金代销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二十二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瑞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瑞利 A、 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 照规定 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者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 解所投 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自 行承担 投资风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理;








(9)担 任或委 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要 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 管由基 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 存基金 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在 分级运 作 期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审 议事项 应分别 由瑞利 A、 瑞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瑞利 A、 瑞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 止《基 金 合同》 (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 他基金的 合并(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 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 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瑞利 A、瑞利 B 各自的基 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 “有效的瑞利A 和瑞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 级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 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 期内, 指 “有效的瑞利 A 和瑞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瑞利 A 和瑞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本基金在分 级运作期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瑞利 A 和瑞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 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5 )在 法律法 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 会议召 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 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 “出席大会 的瑞利 A 和瑞利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瑞利 A、 瑞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且瑞利A 、 瑞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 金份额级别内 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 “参加大会的瑞利 A 和瑞 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本基 金在分级 运作期 内,指 “参加大会 的瑞利A 和瑞利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包括瑞利 A 和瑞利B)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计 提、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中债曲线与估值服务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等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对股票 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 二;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包括 本基金在 分级运 作期内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瑞利 A 首次开放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瑞利 A 和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瑞利 A 首次开放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瑞利 A 和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以及瑞利 A 和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以及瑞利 A 和瑞利B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瑞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 集、基金 销售、 资产管 理、从事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 (022)83310208





传真: (022)83865569





联系人:童建林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币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本 外币储蓄 存款; 办理汇 兑;从事 银行卡 (借记 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 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 行、 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对公 存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等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0-3%;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对股票 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 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 人依照 相 关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 议约定 履行了 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管理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6、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建 立定 期 对账机 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 应加强对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8、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对基 金托管 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 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2、基金 管理人 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 管理人 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 金托管 人 按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合同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 于因为 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认 购、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 基金募 集 期届满之 日前, 投资者 的认购款 项只能 存入基 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2 )基 金募集 期 满或基金 提前结 束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 期限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 可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 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 金银行 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托管 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 中国证 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允 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 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 有关规定 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其中实 物证券 由基金 托管人存 放于托 管银行 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 工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 值。 在计算得出基金份额净值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计算公式, 计算两 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瑞利 A 与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经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两级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 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 者提供 的邮寄 地址、手 机号码 、电子 邮箱不详 或因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 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二 十六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披 露日 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法 定披 露方式 2017 年 01 月21 日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之瑞利 A 基 金 份 额折 算 和 赎 回 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3 月03 日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3 月03 日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3 月04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基金直销资金账户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3 月30 日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3 月30 日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4 月22 日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4 月25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关于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4 月26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5 月24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浦 发 银 行 直 联 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6 月06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通 连 连 支 付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业 务 并 实 施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2017 年 06 月12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展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6 月3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2017 年6 月30 日基金 资产净值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7 月14 日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之瑞利 A 开 放 赎 回及 折 算 期 间 瑞利B 份额 (000776) 的风险提示 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7 月14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瑞利A 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 07 月14 日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之瑞利A 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二十 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天弘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二十八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