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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食品(512210)

景顺食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 城中证 800 食品饮 料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 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2014 年 6 月 3 日证监许可 【2014 】544 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7 月18 日正
式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已于
2014 年8 月19 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上海及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通常情况下,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
赎回;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 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 金份额,T+1 日不
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 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 此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若发生交
收违约,将导致投资人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人的利益 可能受到影响。投
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
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 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
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 投资人需要使用 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七)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和/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和其他风险等。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18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 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 金管 理人: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4 
八、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35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5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和非 交易 过户 ......................................................................... 37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48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59 
十三、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 61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62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2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6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8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0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1 
二十、 风险 揭示 .................................................................................................................... 76 
二十一 、基 金的 业务 规则 ..................................................................................................... 80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0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6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9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109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基金 由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募集 。 
景顺长 城中 证800 食 品饮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以 及基 金合 同等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 风 险 、 费 率、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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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景 顺 长城中 证 800 食 品饮 料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 景顺 长城 中证 800 食品饮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景 顺长 城中 证 800 食品 饮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景顺 长城 中证 800 食 品饮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景顺 长城 中证 800 食 品 饮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景顺长 城中 证 800 食品 饮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业务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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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 则》 定义 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15 、 联 接基 金: 指将 绝大 多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本基 金, 与 本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类似, 采用
开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16、 场 外: 指 不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销售机 构自 身的 柜台 或者 其他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或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 
17、 业务 规则 : 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实 施细则》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发 布实施 的《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发 布的 其他 相关 规则 和规定 
18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0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1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2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3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4 、 特定 机构 投资者 : 指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颁布 的 《 特定 机构 投资者 参与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指引》 所定 义机 构投 资者 
25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7、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8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29 、直 销机 构: 指 景 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0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1 、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机 构 32 、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代 理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


33 、 登记 结算 业务 : 指 根 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关于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施 细则 》定 义的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存 管、 结算 及相关 业务 34 、 登记 结算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5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6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7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8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9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0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1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42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3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4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6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赎回 对价 的 行为 47 、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 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购 对价 、 赎回对 价等 信息的 文 件 48 、 申购 对价 : 指 投资 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和/ 或其 他对 价 49 、 赎回 对价 : 指 投资 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应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和/ 或其他 对价 50 、标的 指数 :指中 证指 数有限公 司编 制并发 布的 中证 800 食 品饮料 指数 及 其未来 可 能发生 的变 更, 或基 金管 理人根 据需 要更 换的 其他 指数 51 、 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指基金 申购 份额 、 赎 回份 额的最 低数 量,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52 、 现 金替 代: 指申 购、 赎回过 程中 ,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 于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53 、 现 金替 代退 补款: 指投 资者支 付的 现金 替代 与基 金购入 被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成本及 相 关费用 的差 额。 若现 金替 代大于 本基 金购 入被 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成本 及相 关费 用, 则 本基 金需 向投资 者退 还差 额, 若现 金替代 小于 本基 金购 入被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成本 及相 关费用 , 则 投资 者需向 本基 金补 缴差 额 54、 现 金差 额: 指 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按当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 小申购 、 赎 回单位 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金 替代 之差 ;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时应 支付 或应 获得的 现金 差额 根据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的 现金 差额 、申 购或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55、 预 估现 金差 额: 指 由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在 T 日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 现金差 额 预估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 申购赎 回代 理机构 预 先冻 结 56、 完全 复 制 法: 指一 种 构建 跟 踪指 数的 投资 组合 的 方法 。 通过 购买标 的指 数中的 所有 成份证 券, 并且 按照 每种 成份证 券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确 定购 买的 比例 以构 建指数 组合 , 达 到复制 指数 的目 的 57 、组 合证 券:指 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58 、元 :指 人民 币元 59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4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65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 裕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股东名 称及 出资 比例 : 序号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2 景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3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1% 4 大连实 德集 团有 限公 司 1%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光裕先生, 董事长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担 任江 西财 经 大 学 教 师 , 江 西省 审计 厅 办 公 室 主 任 , 海 南汇 通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总会 计 师 , 长城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总裁 , 长 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任长城 嘉信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6 年 7 月 加入本 公司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任职公 司董 事长 。 罗德城先生,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曾任大通 银行 信用分析师、花旗银 行投 资管理部 副总裁 、Capital House 亚洲分 公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1992 至 1996 年 间出 任 香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并于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席。1997 至2000 年 间, 担任香 港联 交所委 员会 成员 ,并 在1997 至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 证 监会顾 问委 员会 成员 。现 任景顺 集团 亚 太区首 席执 行官 。 黄海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1992 年 9 月起 ,历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 蛇口支行 会计 、工程 管理 部员工、 人力 资源部 干部 ,新江南 投资 公司副 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起担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 总经 理,金融工程学硕士 。曾 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 通银 行香港、 台 湾 及 伦 敦 分行 财 资 部 ,汇 丰 银 行 中 国区 财 资 部 ;也 曾 担 任 台 湾景 顺 证 券 投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公司董 事兼 总经 理 、香 港景顺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大中华区 业务 拓展总 监等 职务。2009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任 职公 司董事 兼总 经理 。 伍同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文学学 士 (1972 年 毕业 )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HKICP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香 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 、加 拿大 公认 管理 会计 师 (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 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 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 知名会 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行 ”[KPMG] 。现 为“ 伍同明 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 事, 法学硕士。曾担任中 信律 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 师, 在香港马 士 打 律 师 行 、 英 国 律 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1993 年 发 起 设 立 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担 任执 行合 伙人 。现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董 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任 北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教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李翔先生,监事,高 级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 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人事部副 总 经 理 、 人 事监 察 部 总 经理 、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公 司营 销 总 监 、 营销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 管理 理学硕士。曾任伦敦 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 任景顺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项 目 主 管、 业 务 发 展 部副 经 理 、 企业 发 展 部 经 理、 亚 太 区 监察 总 监 。 现任 景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首 席行 政官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邵媛媛 女士 ,监 事, 管理 学硕士 。曾 任职 于深 圳市 天健 ( 信德) 会计 师事 务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 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杨光裕 先生 ,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周伟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担 任联 博香港 有限 公司 分析 员、 中国研 究总 监兼上 海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亚洲 (除 日本 外) 增 长 型股票 投资 负责 人、 高级 副总裁 , 友 邦保 险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裁。2014 年 4 月 加入 本公 司, 任职 公司副 总经 理 。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曾 先后 任职 于交通 银行 深圳 市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 长城证 券金 融研 究所 高级 分析师 、债 券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康乐先 生 , 副 总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人寿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研究 员、组 合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国际 业务 部投 资经 理, 景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销售 部经 理 、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销售 交易部 副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加 入本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奇伟 先生 , 副总经 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担 任上 海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实业 部高级 项目 经理, 长盛 基金 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上 海分 公司 总经理 。2005 年 1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吴建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海 南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经 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理 。2003 年 3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历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 汉大 学成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证 券时报 》 社 编辑 记者 , 长 城证券 研发 中心 研究 员、 总裁办 副主 任、 行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皞阳 先生 , 督 察长 , 法 学硕士 。 历 任黑 龙江 省大 庆市红 岗区 人民 法院 助理 审判员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监察 稽核 经理 、监 察稽核 高级 经理 、总 监助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长 。 4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简 历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 方式 ,即 通 过 整 个 投 资 部门 全体 人 员 的 共 同 努 力 ,争 取良 好 投 资 业 绩。 本基 金现 任基 金经 理如下 : 江科宏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CFA 。 2007 年至 2010 年 担 任本公 司风 险管 理经 理职 务。 2011 年 2 月 重新 加入 本公 司, 担任研 究员 等职 务; 自 2012 年 6 月起 担任 基金 经理 。 具有 10 年证 券、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5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江科 宏先生 曾 于2012 年6 月至2014 年4 月 管理 上证180 等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6 月至 2014 年4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上 证180 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2013 年 5 月至2015 年 1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2013 年12 月至 2015 年 1 月管 理景 顺 长城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 7 月至2016 年2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中 证医药 卫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7 月至 2016 年2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中 证800 食 品饮 料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2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中 证 TMT1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江科 宏先生 兼任 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 优势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中证 医药 卫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中证 TMT15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和景 顺长 城中 证TMT1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 7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江科宏 2014 年 7 月 18 日—2016 年 2 月 29 日 薛显志 2015 年 2 月 10 日—2017 年 7 月 11 日 江科宏 2017 年 7 月 12 日— 至今 8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分管 投资 的 副总经 理、 各投 资总 监、 研 究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周伟达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余广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总监 ; 陈文鹏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黎海威 先生 ,量 化及ETF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刘彦春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 杨鹏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9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申 请和 办理 融资 、 融券 、 转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融通以 及基 金作 为融 资融 券标的 证券 等相 关业 务;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相 关证 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相 关业务 规则 的规定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收 益分配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 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价格 、申购对 价、 赎回对 价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收益; (14 )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投资 人申 购或 赎回 之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应 收对 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的 认 购款 项、 股 票连同 认购 款项 的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 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从事 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按照 取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规定 履行 职责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按 法律法 规、本 公司 制度进行 证券 投资, 但应 当事先向 基金 管理人 申报 ,并不 得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生利 益冲突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 、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人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 、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建 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和业务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 火墙原 则:基 金财 产、 公司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 、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i )董 事会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对公 司经营管理 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 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 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向董 事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和 外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 议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公 司的 风险及 管理 状 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 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 并 不定 期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形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 整体 风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 以及 其他 相关 部门 负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主 要职责 是: 评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制 度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及 这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需要 时指 导业 务方 向; 审 定公 司的 业务 授权 方案; 负责 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 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 要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 各 投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资总监 、 研 究总 监、 基金 经理代 表等 组成 , 其 主要 职责包 括: 依照 基金 合同 、 资产 管理 合同 的规定 , 确 立各 基金 、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的投 资方 针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 资产、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的 配置 方案 , 包 括基金 资产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在股 票、 债券 、 现 金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制定 基金 、 特 定客 户 资产管 理投 资授 权方 案; 对超出 投资 负责 人权 限的 投资项 目做 出决 定; 考核 包括 基金经 理 、 投资经 理在 内的 投资 团队 的工作 绩效 ; 需要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的 其它重 大投 资事 项。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可列 席公 司任 何会议 , 调 阅公 司任 何 档 案材料 , 对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理 、 制 度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 月独 立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v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设 立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开 展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职 能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性 、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 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制度 培训 ,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 同 时组 织各 部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研究 , 提出 解决 方案 , 提 交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各 个部 门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包 括各 项业务 的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及 日常 经营 运作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 原 则: 公司 在设 立部门 和岗 位时 要确 保各 部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持 相对独 立 并承担 各自 的风 险控 制职 责,基 金资 产、 受托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应 当分 离 。 此外, 公司 设独 立的 督察 长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 督 察长和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在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 的 完 善 情况 和 执 行 情况 , 对 公 司 内部 控 制 状 况的 检 查 监 督 上具 有 高 度 的独 立 性 和 权威 性;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在 制度安 排 、 组 织机 构的 设 计、 部门 和岗 位设 置上 形 成权责 分 明、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从 而建立 起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消除 内部 风险 控制中 的盲 点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强化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对 业务 的监 督检 查 功 能;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管理 的各 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 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东 的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层 次分明 的内 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和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了 包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基 本管 理 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规章 等,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 互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司 在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计 与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公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程 序, 并 经过 适当 的 控制 流程 , 定 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 督, 从而 确认、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 了电子 化投资 、交 易系统 ,对投 资比例 进行 限制, 在“股 票黑名 单” 、 交叉交 易以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 及个 股的 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取 有效 的措施 , 对 风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 定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7 年0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1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 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申 购赎 回 代 理券 商 ( 简 称:一 级交 易商 ) :


(1 )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林 武能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591-38281978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7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明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9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1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12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顾 凌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3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其聪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4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人代 表: 谢永 林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 户服务 电话 :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5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加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16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7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http://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 、二 级市 场交 易 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王博 联系电 话:021-68870172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 会 计师 :单 峰、 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6 月 3 日 证监 许可[2014]544 号文 准 予募 集 注册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 起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集 268,809,435.00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041 户。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交 易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 三) 募集 方式 投资者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现 金认 购和 网下 股票认 购 3 种方 式认 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 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发 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 券交 易所网上 系统以 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 网 下现金 认购 是指 投资 者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及 其指 定的 发售代 理机 构 以现金进 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 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和/ 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 机构 以股票 进行 的认 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调 整基 金的 发售 方式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调整发 售代 理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 理 不得撤 销。 ( 四)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基金 自 2014 年 6 月 23 日至 2014 年 7 月 11 日 进 行发售 。 网上现 金认 购的 日期 为 2014 年 7 月 9 日至 2014 年 7 月 11 日 ,如 证券 交易 所 对网上 现 金认购 时间 做出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将 做出 相应 调整 并及时 公告 ; 网下现 金认 购的 日期 为 2014 年 6 月 23 日至 2014 年 7 月 11 日 , 网下股 票认 购的 日期 为 2014 年 6 月 23 日至 2014 年 7 月 11 日 。 如果在 此期 间未 达到 本 招 募说明 书第 七条 第 ( 一 ) 款规定 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可 在募 集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到 达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六) 募集 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 理人 及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 认购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 基金管理 人、 发售 代理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 基 金管 理人 、 发 售代 理 机构办 理基 金认 购业务 的地 区、 网点 的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 见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 当地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 ( 七)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 八) 认购 费用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原 则。 认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具体的 认购 费率 如下 :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50 万 份以 下


0.08%


50 万 份( 含) —100 万份


0.05%


100 万 份以 上( 含)


每笔 500 元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和 网下 股票 认购 时按 照上表 所示 费率 收取 认购 费用 。 发 售 代理机 构办 理网 上现 金认 购、 网 下现 金认 购、 网 下股 票认购 时可 参照 上述 费 率 结构收 取一 定 的佣金 。 认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 九) 认购 开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具 有上海 证券 账户 , 上 海证 券账户 是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A 股账 户 或基金 账户 。 1 、如 投资 者需 新开 立证 券 账户, 则应 注意 : (1)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基金 账户只能 进行 基金的 现金 认购和 二 级市 场交易 , 如 投资者 需 要使用标的指数 成 份 股 中的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股票 参 与 网 下 股票 认 购 或 基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则应 开立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A 股 账户 ; 如投 资者 需 要使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中 的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股 票参 与网 下 股 票认购 ,则 还应 开立 深圳 证券交 易所A 股账 户。 (2) 开 户当 日无 法办 理指 定交易 , 建 议投 资者 在进 行认购 前至 少2 个工 作日 办 理开户 手 续。 2 、如 投资 者已 开立 证券 账 户,则 应注 意: (1)如 投资者 未办理 指定 交易或指 定交 易在不 办理 本基金发 售业 务的证 券公 司,需 要 指定交 易或 转指 定交 易在 可办理 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 证券公 司。 (2)当 日办理 指定交 易或 转指定交 易的 投资者 当日 无法进行 认购 ,建议 投资 者在进 行 认购前 至少1个 工作 日办 理 指定交 易或 转指 定交 易手 续。 ( 十) 网上 现金 认购 1 、 认 购时 间: 网上 现金 认 购的日 期为2014 年7 月9日至2014 年7 月11 日9 : 30~11 : 30和13: 00~15 :00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2 、认购 限额: 网上现 金认 购以基金 份额 申请。 投资 者应以上 海证 券账户 认购 ,单一 账 户每笔 认购 份额 需为1,000 份或其 整数 倍, 最 高不 得超 过99,999,000 份。 投资 者可 以多次 认购 , 累计认 购份 额不 设上 限。 3 、通过 发售代 理机构 进行 网上现金 认购 ,认购 以基 金份额申 请, 认购佣 金和 认购金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佣 金= 认购 价格 × 认 购份额× 佣金 比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 认 购份额× (1 + 佣金 比率 )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收取, 投资 者需 以现 金方 式缴纳 认购 佣金 。 4 、认购 手续 : 投资者 在认 购时,需 按发 售代理 机构 的规定, 备足 认购资 金, 办理认 购 手续。 5 、 清算 交 收:T 日 通过 发售 代 理机 构提 交的 网 上现金 认 购申 请, 由该 发 售代理 机 构冻 结相应 的认 购资 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进 行清 算交 收, 并将有 效认 购数 据发 送发 售协调 人 , 发 售 协调人 于网上 现金认 购结 束后的 第4个工 作 日 将实际 到位的 认购资 金划往 预先 开设的 基金募 集专户 。 6 、认购 确认: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可通 过其 办理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认购确 认 情况。 ( 十一 )网 下现 金认 购 1 、认购时间 : 网下 现金认 购的日期为2014年6 月23日至2014年7 月11 日 ,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指 定的 发 售代 理机 构确 定。 2 、认购 限额: 网下现 金认 购以基金 份额 申请。 投资 者通过发 售代 理机构 办理 网下现 金 认购 的,每笔 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 整数倍, 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办理网下 现金认 购 的,每 笔认购 份额须 在10 万份以 上 (含10 万份 ) 。投 资者可 以多次 认购, 累计 认购份 额不设 上限。 3 、通过 基金管 理人进 行网 下现金认 购的 投资者 , 认 购申请提 交后 不得撤 销 , 认购以 基 金份额 申请 ,认 购费 用和 认购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认购 费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认购 费率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认 购价格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 行网 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 额的 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 进行网上 现金认 购的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4 、 认 购手 续: 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需按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 到 销售 网点 办理 相关 认购手 续, 并备足 认购 资金 。 5 、 清算 交收:T 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提 交的网下 现金认 购申请, 由基金管 理人于T +2 日 内进行 有效认 购款项 的清 算交收 。募集 期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将 于第4 个工作 日将汇 总的认 购款项 及其 利息 划往 基金 管理人 预先 开设 的基 金募 集专户 。 T 日 通过 发售 代理机 构提 交 的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 由 该发售 代理 机构 冻结 相应 的认购 资 金。 在 网下 现金 认 购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各发 售代 理机构 将每 一个 投资 者账 户提交 的网 下现 金认购 申请 汇总 后 , 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网定 价发 行系统 代该 投资 者提 交网 上现金 认购 申 请。 之 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清 算交 收, 并将 有效 认购数 据发 送发 售协 调人 , 发售 协调 人将 实际到 位的 认购 资金 划往 基金管 理人 预先 开设 的基 金募集 专户 。 6 、认购 确认: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可通 过其 办理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认购确 认 情况。 ( 十二 )网 下股 票认 购 1 、认 购时 间 : 网下 股票 认 购的日 期为2014 年6 月23 日至2014 年7 月11 日。 2 、 认购 限额: 网下股票 认购 以单只股 票股数 申报 ,投 资者应以A 股账户 认购。 用以认 购的股 票必须 是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和已公 告的备 选成 份股 ( 基金管 理人公 告限 制的除 外) 。单 只股票 最低 认购 申报 股数 为1,000 股, 超过1,000 股的 部分须 为100 股 的整 数倍。 投资者 可以 多 次提交 认购 申请 ,累 计申 报股数 不设 上限 。 3 、认购 手续: 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的规定, 到基 金销售 网点 办理认 购 手续, 并备 足认 购股 票。 网 下股票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投资 人申 报的 股 票 予以 冻结 。 投资人 的认 购股 票在 网下 股票认 购日 至登 记机 构进 行股票 过户 日 ( 不含) 的冻 结期间 所产 生 的权益 归投 资人 所有 。 4 、特 别提 示: 投资 人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及证 券交 易所 相关规 定进 行股 票认 购, 并及时 履 行因股 票认 购导 致的 股份 减持所 涉及 的信 息披 露等 义务。 5 、特 殊情 形 (1) 已公告 的将 被调 出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不 得用 于认 购本基 金。


(2) 限制个 股认 购规 模: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网下 股票 认购日 前 3 个 月个 股的 交 易量、 价 格波动 及其 他异 常情 况, 决定是 否对 个股 认购 规模 进行限 制, 并在 网下 股票 认购日 前至 少 3 日公告 限制 认购 规模 的个 股名单 。 (3) 临 时拒 绝个 股认 购:对于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期间 价格 波动 异常 或认 购申报 数量 异常 的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个股, 基金 管理 人可 不经 公告,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该 股 票的 认购 申报 。 (4) 募 集结 束前 ,如 中证指数 有限 公司 公告 调整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则 公告中 的调 入名 单 将也纳 入认 购清 单。 6 、 清算 交收:T 日日终 (T 日 为本基 金发售期 最后一 日) , 发售代理 机构将股票 认购数 据 按 投 资 者 证券 账 户 汇 总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初 步 确认 各 成 份 股的 有 效 认 购数 量。T+1日起, 登 记结 算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确认数 据将 投资 者 上 海市 场网下 认购 股 票进行 冻结 , 并将 投资 者 深 圳市场 网下 认购 股票 过户 至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深圳 分公 司 的证 券认 购专 户 。 以基 金份额 方式 支付 佣金 的,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发售 代理 机构提 供的 数据 计算投 资者 应以 基金 份额 方式支 付的 佣金 , 并 从投 资者的 认购 份额 中扣 除, 为发售 代理 机构 增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结算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效认 购申 请股 票数据 , 将 上海 市场和 深圳 市场 的股 票过 户至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投 资者 净认 购份额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 者认购 份额 的初 始登 记 。 7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投 资 者 的 认 购份 额 = ? i ( 第i 只 股 票 在 网 下股 票 认 购期最 后 一 日 的 均价× 有 效认购 数 量 )/1.00 其中, (1) i 代 表投 资者 提交 认购 申请的 第i 只 股票, 如投 资 者仅提 交了1只 股票 的申 请 , 则i=1 。 (2) “ 第i 只 股票 在网 下股 票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 均价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的当 日行 情数 据, 以该 股票的 总成 交金 额除 以总 成交股 数计 算, 以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若 该股 票在 当日停 牌或 无成 交, 则以 同样方 法计 算最 近交 易日 的均价 作为 计算 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 票认 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 的冻 结期间发 生除息 、送股 (转增 ) 、配 股等权 益变动 , 则由 于投 资者获 得了相 应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将 按如下 方式 对该 股票 在网 下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 均价进 行调 整: ① 除息 :调 整后 价格=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每股现 金股 利或 股息 ② 送股 :调 整后 价格=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1+ 每股 送股 比例 ) ③ 配股 : 调整 后价 格= (网 下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均 价+ 配股 价× 配股 比例 )/ (1+ 每 股配 股比例 ) ④ 送股 且配 股: 调 整后 价 格= (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 一日均 价+ 配 股价× 配 股比 例 )/ (1+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每股送 股比 例+ 每 股配 股比 例 ) ⑤ 除息 、 送股 且配 股: 调 整后价 格= (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后 一日 均价+ 配股 价× 配股比 例 - 每股现金股 利或 股息 )/ (1+ 每 股送 股比 例+ 每股 配股 比例 ) (3)“ 有效认 购数量 ” 是 指由基金 管 理 人确认 的并 由登记结 算机 构进行 清算 交收的 股 票股数 。其 中, ① 对于 经公 告限 制认 购规 模的个 股, 基金 管理 人可 确认的 认购 数量 上限 为: ? ? ? ? ? ? n j j j p w q p Cash q 1 max / % 105 ) ( max q 为限制 认购 规模 的单 只个 股最高 可确 认的 认购 数量 , Cash 为网上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 现金认购 的合 计申请 数额 , j j q p 为除限 制认 购规模 的个 股和基金 管理 人全部 或部 分临时 拒 绝的个股以外的 其他个股 在网下股票认购 期最后一 日的均价和认购 申 报数量 乘积,w 为该 股按均 价计 算的 其在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基金 标的指 数中 的权 重 (认 购期 间如有 其标 的 指数调 整公 告 , 则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公告 调整 后的 成份 股名单 以及 标的 指数 编制 规则计 算调 整 后的标 的指 数构 成权 重, 并以其 作为 计算 依据 ) , p 为 该股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日 的均 价。 如果投 资人 申报 的个 股认 购数量 总额 大于 基金 管理 人可确 认的 认购 数量 上限 , 则按照 各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报数 量从 小到大 收取 。 ② 若某 一股 票在 股票 认购 日至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股 票过 户 日的 冻结 期间 发生 司法执 行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 登 记结 算 机 构 确 认的 实 际 过 户数 据 对 投 资 者的 有 效 认 购数 量 进 行 相应 调整。 8 、认购 确认: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可通 过其 办理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认购确 认 情况。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结 算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 十三 )募 集资 金利 息与 募集股 票权 益的 处理 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 网下 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 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 将折 算 为 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记录 为准 。 网 上现 金认购 和通 过发 售 代 理 机 构 进行 网 下 现 金认 购 的 有 效 认购 资 金 在 登记 结 算 机 构 清算 交 收 后 至划 入 基 金 托管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专户前 产生 的利 息, 计入 基金财 产 , 不 折算为 投资 者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的认 购股票 在股票认 购日至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股票过 户日 的 冻 结期 间的 权益归 投资 者所 有。 ( 十四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股票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募集的 股票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予以 冻结 ,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过 户至 预先 开立 的专门 账户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含 网下 股票认 购募 集的股票 市值 ) 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 币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 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 网 下股票 认购 募集 的股 票由 登记结 算机 构予 以冻 结 ,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间 网下股 票认 购所 募集 的股 票,登 记结 算机 构应 予以 解冻。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发 售代理 机 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发售 代理 机 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四)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 变更 登记 为提高交 易便 利或根 据需 要(如变 更标 的指数) ,基 金管理人 可向 登记结 算机 构申请 办 理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确 定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并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提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将发生 调 整, 但 调整 后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 基金份 额总 额的 比例 不发 生变化 。 基 金份 额折算 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按 照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其 具体 事宜 进行 必要 公告, 并提 前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九、基金份额的 上市 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具备下 列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依据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证 券 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向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上市 : 1 、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 网 下 股票认 购所 募集 的 股 票市 值)不 低 于 2 亿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本基金 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起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码 : 512210 。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基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上 市交 易需 遵照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施 细则 》 等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有关规 定。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增 加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分级 业务模 式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与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增 加本 基金分 级份额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公告 。 ( 三)IOPV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在开市 后 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据 , 计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并将计 算结 果向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发送 , 由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外发 布, 仅供 投资 者 交易、 申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 金替 代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 券 的 数量 与 最 新 成 交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可 以 用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成交价 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 金份 额。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四) 终止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款 规 定的上 市条 件。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若因上 述 1 、3、4、5 项等 原因使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 市的, 本基 金可 由交 易型 开放式 基金 变更 为跟 踪标 的指数 的非 上市 的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若 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以 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的指 数基 金 , 则本基 金将 本着 维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数 作为 标 的指数 。 (五)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和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对上 市交易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六)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申 请在 其他 证券 交易所 同时 挂牌 交易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和非交易过户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业务 之前 公告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的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可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实 际情 况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起 正式 生效。 根据 《 景顺 长城 中证 800 食品饮 料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 公司 已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开 始办 理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和 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 、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 对价包 括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购 、赎回 应遵守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基 金业 务实施 细则》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基金 登 记 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 的规定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的 提 出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根 据相 应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备 足申 购对 价。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 必 须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无 效而 不 予 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受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 人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 则 申 购 申 请 失败 。 如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符 合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不 足 或 未能 根 据 要 求准 备 足 额 的现 金,或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价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投资人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当 日可卖 出 , 当 日未 卖出 的基 金份额 在份 额交 收成 功之 前不得 卖 出和赎 回; 即在 目前 结算 规则下 ,T 日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当 日可 卖出 ,T 日 申 购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份 额, T+1 日 不得 卖 出和赎 回, T+1 日 交收 成 功后 T+2 日 可卖 出和 赎回 。 投资 人赎 回获 得的股 票当 日可 卖出 。 申购赎 回代 理 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申 购赎 回代理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该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 以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基 金份 额 、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 其他对 价的 清算交 收适 用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和参与 各方 相 关协议 的有 关 规 定。 对于本 基金 的申 购业 务采 用净额 结算 和逐 笔全 额结 算相结 合的 方式 , 其中 上交 所上市 的 成份股 的现 金替 代 、 申 购当 日并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及对 应的深 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的现金 替代 采 用净额 结算 , 申购 当日 未卖 出的基 金份 额及 对应 的深 交所上 市的 成份 股的 现金 替代采 用逐 笔 全额结 算; 对于 本基 金的 赎回业 务采 用净 额结 算和 代收代 付相 结合 的方 式, 其中上 交所 上市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的成份 股的 现金 替代 采用 净额结 算, 深交 所上 市的 成份股 的现 金替 代采 用代 收代付 ; 本 基金 上述申 购赎 回业 务涉 及的 现金差 额和 现金 替代 退补 款采用 代收 代付 。 投资者 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当日 卖出基 金 份额与 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的交 收以 及现 金替 代的 清算; 在 T+1 日 办理 申购 当日未 卖出 基 金份额 与现 金替 代的 交收 以及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额 的交 收,并 将结 果 发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现金 替代 交收失 败的 , 该 笔申 购当 日 未卖出 基金 份额 交收 失败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注销 与 上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的交 收以及 现金 替代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 理上 交所 上市 的成分 股现 金 替代的 交收 以及 现金 差额 的清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额 的交 收, 并将 结果 发送给 申购 赎 回代理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不迟 于 T+3 日 办理 赎回 的深交 所上 市 的成份 股现 金替 代的 交付 。 如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 则 依据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关于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和 参与 各方 相关 协议 的有关 规定 进 行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申 购赎 回的 程序以 及清 算交收 和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 方 式、 处理 规则 等进 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和 申 购 赎 回 代 理机 构的 规 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应 付的 现 金 差 额和现 金替 代补 款。 因投 资者原 因导 致现 金差 额或 现金替 代补 款未 能按 时足 额交收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该投 资者 追偿 , 并要 求其 承担由 此导 致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 限制 投资人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目前 , 本基 金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 为 50 万 份。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市 场变 化以 及投 资人需 求等 因素 对基 金的 最小申 购 、 赎回单 位进 行调 整并 提 前 公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他对价 。 赎回 对价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交付 的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代 、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人申 购、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2 、 投资人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申 购赎 回代 理 机构可 按照 不超 过 0.5% 的 标准收 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估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估值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 如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4 、T 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在 当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市 前公告 。未 来, 若市 场情 况发生 变 化, 或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 赎回 清单 计算 和公告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 ( 七)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格 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所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 份证券 数 据、现 金替 代、T 日预 估 现金部 分、T-1 日现 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 关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基 金标 的指 数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告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 金 替 代是 指 申购 、 赎回过 程 中 ,投 资 者按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用 于 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 4 种 类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 禁止 ”) 、可 以现 金 替代( 标 志为 “ 允许 ”) 、必 须现 金 替代( 标志 为 “ 必须 ” ) 和退补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退补 ”)。 禁 止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上交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是 指在申 购 赎 回基 金 份 额 时 ,该成 份 证 券 不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 以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上交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是 指在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允 许使用 现 金 作 为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 的替代 , 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必 须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所有成 份 股 ,是 指 在申 购 赎回基 金 份 额时 , 该成 份 证券必 须 使 用 固定现 金作 为替 代。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退 补 现 金替 代 适用 于 深交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是 指在申 购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 证 券 必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买卖 情况 ,与投 资者 进行 退款 或补 款。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适 用 情形 : 可以 现 金替代 的 证 券一 般 是由 于 停牌等 原 因 导致 投 资者 无 法在申 购 时 买 入的证 券。 目前 仅适 用于 标的指 数中 的上 交所 股票 。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券 参考 价格× (1+ 现 金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 中 , “参 考 价格 ” 目前为 该 证 券前 一 交易 日 除权除 息 后 的收 盘 价。 如 果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参 考价 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化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知 规定 的参 考价 格为 准。 收 取 现 金替 代 溢价 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 , 基金 管 理人 需 在证券 恢 复 交 易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加上 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申购时 的最 新价 格可 能有 所差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 并据 此收 取替代 金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金 额 高 于 基金 购 入 该 部 分证 券 的 实 际成 本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将 退还 多 收 取 的差 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 者收 取欠缺 的差 额。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交 易 日(简 称 为 T+2 日) 内, 基金管 理 人将以 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 T +2 日日 终 ,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 替代的 证券 , 则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实 际购 入成 本 ( 包括 买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 的 差额 , 确 定基 金 应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成 本加 上按 照 T+2 日 收盘价 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替 代证 券 价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 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 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的 部 分 被 替代 证 券 价 值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 或 投 资者 应 补 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 (T 日) 后 至 T+2 日 (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 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 易日) 期 间发生 除息 、送 股( 转增 )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应 调整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 将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 代 理机 构 和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款项 的 清算交 收将 于此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 ④ 替 代 限制 : 为有 效 控制基 金 的 跟踪 偏 离度 和 跟踪误 差 , 基金 管 理人 可 规定投 资 者 使 用可以 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的 一定 比例 。 现金 替代比 例的 计 算公式 为: 现金替 代比 例 (% ) = ? i 第 i 只替 代证 券的 数量× 该 证券参 考价 格 × 100% 申购基 金份 额× 参考 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目 前为该 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如果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参 考价 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化 ,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知 规定 的参 考价 格为 准。 参 考基 金份 额净值 目前 为该ETF 前一 交易日 除权 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如果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参 考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 ; 或处于 停牌 的 成 份证 券 ; 或因法 律法 规限 制投 资的 成份证 券; 或基 金管 理人 出于保 护持 有人 利益等 原因 认为 有必 要实 行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 ② 替 代 金额 : 对于 必 须现金 替 代 的证 券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公告 替 代 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 即 “ 固 定替代 金额 ” 。 固定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赎 回清单 中该 证券 的数量 乘以 其调 整 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 。 (4) 退补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退 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目 前仅 适用 于标的 指数 中深 交所 股票 。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1+ 现 金替 代溢价 比 例) 。 赎回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1- 现金 替 代溢价 比 例) 。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 申 购时收 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将买 入该 证券 ,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 开盘 参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考价可 能有 所差 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的 差额 。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 赎 回时扣 除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将卖 出该 证券 ,实际 卖出 价格 扣除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 开盘 参 考价可 能有 所差 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 并据此 支付 替代 金额 。 如 果预先 支付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收入,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少支 付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支付 的金 额高 于基金 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收 入,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多支付 的差 额。 其中, 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主 要根 据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提供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证券 的 调整后 开盘 参考 价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将自 T 日 起在 收到申 购交 易确 认后 按照 “时间 优先 、实 时申 报 ” 的原则 依 次买入 申购 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在收 到赎 回交 易确 认后按 照 “ 时间 优先 、 实 时申报 ”的 原则 依次卖 出赎 回被 替代 的部 分证券 。 T 日 未完 成的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在 T 日 后被 替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 交易 日(简 称 为 T+2 日) 内完 成上述 交易 。 时 间 优 先的 原 则为 : 申购赎 回 方 向相 同 的, 先 确认成 交 者 优先 于 后确 认 成交者 。 先 后 顺序按 照 上 交所 确认 申购 赎回的 时间 确定 。 实 时 申 报的 原 则为 : 基金管 理 人 在深 交 所连 续 竞价期 间 , 根据 收 到的 上 交所申 购 赎 回 确认记 录, 在技 术系 统允 许的情 况下 实时 向深 交所 申报被 替代 证券 的交 易指 令。 T 日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时间 优先 ”的原 则依 次与申购 投资 者确定 基金 应退还投 资者 或 投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 即 按照申 购时 间顺 序,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依 次实际 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购 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 项; 按照 “时 间优 先 ” 的原 则依次 与赎 回投 资者 确定 基金应 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 项, 即按 照赎 回时间 顺 序 , 以 替代 金额 与被替 代证 券的依 次实 际卖 出收 入 ( 卖出价 格扣 除 交 易费用 )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对于 T 日 因停 牌或 流动 性 不足等 原因 未购 入和 未卖 出的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日后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继续 进行 被替 代证券 的买 入和 卖出 , 按照 前述原 则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终 ,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购 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 项;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 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加 上按 照 T+2 日 收盘 价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证 券价 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T+2 日 日终 , 若 已卖 出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卖出 收入 (卖出 价格 扣除 交易 费用 ) 的差额 ,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资 者或 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未能 卖出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卖 出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卖出收 入 ( 卖出 价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上 按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卖出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的 差额 ,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 投资 者 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 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 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 括买 入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 以 替代 金额 与所卖 出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卖出 收 入 (卖 出价 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卖 出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 (T 日)后至 T+2 日期 间发 生除 息、 送股 ( 转增 ) 、 配 股等 权益 变动, 则 进行相 应调 整。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细 及汇 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申 购 赎回代 理机 构 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于此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 估 现 金部 分 是指 为 便于计 算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及申 购 赎 回代 理 机构 预 先冻结 申 请 申 购赎回 的投 资者 的相 应资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现金数 额。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 算公式 为: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 现金替 代 的 固定 替 代 金 额+ 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各 退 补现 金 替 代 成 份证 券 的 数 量与 相 应 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各 可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与 相应 证 券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 相乘之 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各禁止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量 与相 应 证券调 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 价相乘 之和 ) 其中,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 主要 根据 中证 指数有限 公 司提 供的 标的 指数成 份 证券的 调整 后开 盘参 考价 确定。 另外, 若 T 日 为基 金分红 除息 日, 则计 算公 式中的 “T-1 日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益分 配数 额 。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必须现 金替 代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各退 补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相应 证券 T 日收 盘 价相乘 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各 可以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相 应证 券 T 日收盘 价相 乘 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各禁 止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相 应证 券 T 日 收盘 价 相乘之 和) T 日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需 按 T+1 日 公告 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 金 差 额的 数 值可 能 为正、 为 负 或为 零 。在 投 资者申 购 时 ,如 现 金差 额 为正数 , 则 投 资者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在投 资者 赎回时 , 如 现金差 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 应的现 金。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如 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7-07-14 基金名称


中证 800 食品饮 料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 码


512211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593.60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单位:元) 827199.60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元) 1.654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元) 72.6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2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单位: 份) 5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 代保 证金 率


固定替 代金 额


000568


泸州老窖


900


必须


10.000%


46800.000 000596


古井贡酒


200


必须


10.000%


9504.000 000729


燕京啤酒


1800


必须


10.000%


11430.000 000848


承德露露


800


必须


10.000%


7520.000 000858


五 粮 液


2400


必须


10.000%


129624.000 000860


顺鑫农业


500


必须


10.000%


9750.000 000876


新 希 望


2600


必须


10.000%


21294.000 000895


双汇发展


1300


必须


10.000%


27105.000 000930


中粮生化


1200


必须


10.000%


13836.000 000998


隆平高科


1000


必须


10.000%


22500.000 002041


登海种业


500


必须


10.000%


6350.000 002299


圣农发展


600


必须


10.000%


9762.000 002304


洋河股份


800


必须


10.000%


68320.000 002311


海大集团


800


必须


10.000%


14840.000 002385


大北农


2600


必须


10.000%


15652.000 002477


雏鹰农牧


2300


必须


10.000%


9867.000 002505


大康农业


2100


必须


0.000%


7350.000 002646


青青稞酒


300


必须


10.000%


5244.000 002714


牧原股份


500


必须


10.000%


13900.000 300146


汤臣倍健


900


必须


10.000%


11664.000 600059


古越龙山


600


允许


10.000%


0.000 600073


上海梅林


800


允许


10.000%


0.000 600108


亚盛集团


2000


允许


10.000%


0.000 600251


冠农股份


600


允许


10.000%


0.000 600298


安琪酵母


500


允许


10.000%


0.000 600300


维维股份


1500


允许


10.000%


0.000 600519


贵州茅台


200


允许


10.000%


0.000 600597


光明乳业


800


允许


10.000%


0.000 600600


青岛啤酒


500


允许


10.000%


0.000 600737


中粮糖业


1300


允许


10.000%


0.000 600809


山西汾酒


300


允许


10.000%


0.000 600811


东方集团


2300


允许


10.000%


0.000 600872


中炬高新


700


允许


10.000%


0.000 600887


伊利股份


6200


允许


10.000%


0.000 603198


迎驾贡酒


300


允许


10.000%


0.000 603369


今世缘


500


允许


10.000%


0.000 603589


口子窖


400


允许


10.000%


0.000 603866


桃李面包


100


允许


10.000%


0.000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说明: 此表 仅为 示意 ,以 实际公 布的 为准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 赎回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赎 回 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上海 证券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临时停市 或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等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 理申购 、 赎 回业 务。 5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未 能 公布申 购赎 回清 单。 6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8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9 、当 日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达 到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申购 份额上 限或 赎回 份额 上限 的情形 。 10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11 、 法律 法规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在 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 第 1-7、9-11 项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对价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 赎 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 赎 回 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 总数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九) 其他 申购 赎回 方式 1 、对于 符合《 特定机 构投 资者参与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申 购赎 回业务 指引 》要求 的 特定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下,安 排专 门的 申购 方式 ,并于 新的 申购 方式 开始 执行前 另行 公告 。 2 、不违 反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 响 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具 体情 况开 通本 基金的 场外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办 理方式 等相 关 事项届 时将 另行 公告 。 3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需 要, 募集并 管理 以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一只或 多只 联接 基金。 若本 基 金推出 联接 基金 , 在本 基金 上市之 前 , 联 接基 金可 以用 股票或 现金 特殊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调整 基金 申购 赎回 方式或 申购 赎回 对价 组成 ,并提 前公 告。 5 、在条 件允许 时,基 金管 理人可开 放集 合申购 ,即 允许多个 投资 人集合 其持 有的组 合 证券, 共同 构成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或其 整数 倍, 进行申 购。 6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 销 机构可依 据 基 金合同 开展 其他服 务 ,双 方需签 订书 面委托 代 理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十)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等 其他 业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业 务规 则,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户 、 冻 结与解 冻等 业务 ,并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根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回 的安 排进行 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本基 金力 争使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的绝对 值不 超 过 0.2% ,年 化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2%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主要 为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 份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且 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上市 的股 票) 、 衍 生工 具 (股指 期货 等) 、 债券 资产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现 金资 产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的,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参 与同业 存单 的投 资, 具体 投资比 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执 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以 中证 800 食品饮 料指数 为 标的 指数, 采用 完全复制 法, 即以完 全按 照标的 指 数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为原 则, 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股 票在 投资 组 合 中 的 权 重原 则 上 根 据标 的 指 数 成 份股 及 其 权 重的 变 动 而 进 行相 应 调 整 。在 因 特 殊 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成份 股停 牌、 流动 性不 足、 法律 法 规限制 、 其它 合理原 因导 致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标的 指数 的跟 踪构 成严 重制约 等) 导致 无法 获得 足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本基 金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结合 经验 判断 , 综 合考虑 相关 性、 估值 、 流 动性等 因素 挑选 标的 指数 中其他 成份 股或 备选成 份股 进行 替代 或者 采用其 他指 数投 资技 术适 当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 以期 在规定 的风 险 承受限度 之内 ,尽量 缩小 跟踪误差 。本 基金力 争使 日均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2% , 年化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2% 。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和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衍生金 融产 品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主 要选 择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 本基金 力争 利用 股指 期货 的杠杆 作用 , 降 低股 票仓 位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 本和 跟踪误 差, 达到 有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 (四) 投资 决策 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以 定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公 司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包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金 财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研 究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常 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除 履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还负 责管 理和 协调 投资研 究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投 资研 究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负责 讨论 行业 信息 、个股 信息 、回 顾行 业表 现、行 业配 置 、 模拟组 合表 现、 近期 研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 场热 点、 当日投 资决 策、 代行 表决 权、 投 资备 选库 调整等 问题 。 投 资研 究部 主要负 责宏 观经 济研 究、 行业研 究和 投资 品种 研究 , 负责 编制 、 维 护投资 备选 库, 建立 、 完 善、 管 理并 维护 股票 研究 数据库 与债 券研 究资 料库 , 并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分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 总监 和基金 经理 提供基 金投 资 决 策依据 。 投 资研 究部 负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构 造、 优 化、 风险 管理及 头寸 管理 等日 常工 作; 拟订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方案 、 重 大投资 项目 提案 和投资 组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实 施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 决定 的投 资方 案并 在授权 范围 内作 出投 资决 定;依 据自 主的 研究 积极 把握市 场动 态 , 积极提 出基 金投 资组 合优 化方案 , 并 对管 理基 金的 投资业 绩负 责。 其中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决 议具 体承 担 本 基金 的日常 管理 工作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 该 委员 会是 对公 司各种 风 险的识 别、 防范 和控 制的 非常设 机构 , 由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 督察 长、 以及 其他相 关部 门负 责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是 : 负责评 估公 司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流 程 , 确 保 公司整 体风 险的 识别 、 监 控和管 理 ; 负 责检查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落实 情况 , 审 阅公司 各项 风 险 与内控 状况 评价 报告 ; 对 公司重 大业 务可 行性 及风 险进行 论证 ; 负 责组 织公 司内部 员工 严重 违法违 规事 件的 调查 , 并 根据调 查报 告做 出具 体的 决定;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紧 急突发 性事 件 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组 成危 机处理 小组 , 评 估事 件风 险, 制定 危 机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施 ;其 他风 险管 理职 能。绩 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人员负 责建 立和 完善 投资 风险管 理系 统 , 并负责 对基 金历 史业 绩进 行分解 和分 析。 法律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合 规 控 制 。 投资决 策流 程 基金投 资流 程示 意图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1)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定 期不 定期召 开投 资决策委 员会 议,对 相关 重大事 项 做出决 策。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做出基 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2)组 合构建 。基金 经理 采取完全 复制 法,严 格按 照标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 构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在 追求 跟踪误 差和 跟踪 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 基金 经理 可采取 适当 的方 法, 提高 投资效 率 , 降 低 交易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3)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 部负责 基金 的具 体交 易执 行,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4)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 金经理在 指数 编制方 法发 生变更、 指数 成份股 定期 或临时 调 整、 指 数成份 股出 现股 本 变化、 增发、 配股等 情形 、 成份股 停牌 、 成份 股流 动性不 足、 基 金 申购赎 回出 现的 现金 流量 等情形 下,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行 动态 监控 和调 整,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同 时PCF 专 员制 作下 一交易 日PCF 清 单。 (5)持 续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基 金经 理及风 险管 理人员定 期不 定期对 投资 组合的 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进行 跟踪 和评估 。 风 险管 理人 员负 责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 前及 事后风 险、 操作 风险等 投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对投 资风 险及绩 效做 出评估 , 提供 给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总 监、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基金 经理 依据 绩效 评估 报告对 投资 进行 总结 或检 讨,如 果需 要 , 亦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环境 的变 化和基 金实 际投 资的 需要 , 有权 对上 述投 资程 序做 出调整 , 并 将调整 内容 在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及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予以公 告。 ( 五) 标的 指数 和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中证 800 食 品饮料 指数 。 如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者停止 上述 标的 指数 编制 及发布 , 或者 上述 标的 指数 由其他 指 数代替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上述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或 证券 市场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有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通 过适 当的程 序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 并 同时 更换 本基 金的基 金名 称与 业绩比 较基 准 。 若标 的指 数变更 对基 金投 资无 实质 性影响 ( 包括 但不限 于编 制机构 变更 、 指 数更名 等)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可 在取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标 的指数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及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为指数 型基 金 , 被动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 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 七)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 行指数 化投 资 , 按 照成 份股 在标的 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构建指 数 化投资 组合 。 当 预期 成份 股发生 调整 和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 、 分 红等 行为 时,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 对 本基 金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会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 整, 以便 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 有效控 制 , 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紧密 跟 踪 。 1、标 的指 数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 本 基金 在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 分 析并确 定组 合调整 策略 , 及时进 行投 资组合 的优 化调 整, 减少 流动性 冲击 , 尽量减 少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变 动所带 来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2、指 数编 制方 法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编 制方法 变更 对指 数成 份股 及权重 的影 响 ,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合 调 整。 3、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的日 常跟踪 与分 析


跟踪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公司 信息(如 :股 本变化 、分 红、配股 、增 发、停 牌、 复牌等) , 以及成 份股 公司 其他 重大 信息, 分析 这些 信息 对指 数的影 响, 并根 据这 些信 息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每 日交 易策 略。 4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临 时 调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 若 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注 样本 股票 的调 整, 并及时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整 策略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5、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 与分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 结合 基金 的现金 头寸 管理 , 分 析其 对组合 的影 响, 制定 交 易策略 以应 对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6 、跟 踪偏 离度 的监 控与 管 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 末、 季 度末 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际 组合 与标的 指数 表现 的累 计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原 因, 并优 化跟 踪偏 离度管 理方 案 , 同时设 置风 险隐 患预 警机 制,及 时控 制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本基金 力争 使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2%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2% 。如因 标 的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 取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 八)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 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范围 主要 为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股,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0% ,且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2)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2.1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2.2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 12.3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12.4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2.5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6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 按照 取消 或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等 业务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 。 待 基金参 与 融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在不 改变本 基金 既有 投资 策略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并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参与 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 通过 证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管 理。 届时 本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具 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执行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及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 、 基 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未 经审 计)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已经 复核 了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 投资 组合报 告所 载数 据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5,713,466.87 97.77 其中: 股票 65,713,466.87 97.7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95,782.40 2.23 8 其他资 产 4,879.44 0.01 9 合计 67,214,128.7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5,376,316.50 8.0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9,464,774.37 88.95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72,376.00 1.3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 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5,713,466.87 98.29


2.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2.3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无。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3.1 报 告期 末指 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480,400 10,371,836.00 15.51 2 000858 五 粮 液 183,000 10,185,780.00 15.24 3 600519 贵州茅 台 20,600 9,720,110.00 14.54 4 002304 洋河股 份 57,900 5,026,299.00 7.52 5 000568 泸州老 窖 67,100 3,393,918.00 5.08 6 000895 双汇发 展 94,100 2,234,875.00 3.34 7 000876 新 希 望 200,200 1,645,644.00 2.46 8 000998 隆平高 科 71,500 1,574,430.00 2.36 9 002385 大北农 193,700 1,218,373.00 1.82 10 600600 青岛啤 酒 32,800 1,151,280.00 1.72


3.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 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 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 者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613.8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5.5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79.44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1.6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11.7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11.8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7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51% 0.99% 24.04% 1.10% -13.53% -0.1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9.98% 2.38% 21.13% 2.45% -1.15% -0.0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6.55% 1.51% 5.54% 1.53% 1.01% -0.0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38% 0.93% 19.49% 0.94% 0.89% -0.01% 2014 年 7 月 18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70.07% 1.73% 89.49% 1.78% -19.42% -0.05%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注: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主 要为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 , 投 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0% , 且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80 % 。本 基金 的建 仓 期为 自 2014 年7 月18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6 个月 。建仓 期结 束 时,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达到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要求 。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融 资融 券 。 待 基金 参与 融资融 券 业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本 基金既 有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收益特 征并 在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 融资融 券业 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时本 基金 参 与 融资融 券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 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估值方 法及 其 他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执行 ,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四、基金的财 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股 指期 货 合 约估 值方法: (1)股 指期货 合约以 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1)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登 记 结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2 、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增 长率 达 到 1% 以 上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进 行收 益分 配; 3 、 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多分 配 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数 额的 确定 原则 为: 使收益 分配 后基 金净 值增 长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增 长率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于 本 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补亏 损为 前提, 收益 分配后 有 可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收益 评价日 )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可 能低 于面 值;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方式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有关 业务规 则进 行调 整, 并及 时公告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和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基金净值 增 长 率 为 收益 评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基 金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之 比 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间 如发 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标 的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为 收 益 评 价日 标 的 指 数 收盘 值 与 基 金上 市 前 一 日 标的 指 数 收 盘值 之 比 减 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 金份额 折算 ,则 以基 金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即: % 100 * 1 - ? ? ? ? ? ? ? 额净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值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 基金净值增长率 (期间 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则 以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100 * 1 - ? ? ? ? ? ? ? 数收盘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 盘值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期间 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则 以基 金份 额 折 算日 为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截至收益 评价 日基金 净值 增长率减 去标 的指数 同期 增长率的 差额 超过 1%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当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 的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标 的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 到 1% 以上时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以使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尽可 能贴 近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为 原则 确定 收益分 配 数 额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 过15 个 工作 日。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 费 和诉讼 费 ; 8 、因基 金的证 券、期 货交 易或结算 而产 生的费 用( 包括但不 限于 经手费 、印 花税、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经纪商 佣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费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等 ) ; 9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10 、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指数 许可 方签订 书面 协议 ,约 定指 数许可 使用 的费 用及 支付 方式。 在通常 情况 下,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万 分 之 3 ( 叁 个 基 点) 的 年 费率计 提。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 , 按季支 付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许 可 使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指 数许 可方约 定了 每季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下 限 , 则 该下 限超 出正常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 部分 (即: 每季指 数 许 可使 用费 下限 -该季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列 入当期 费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 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 等发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或 费率 计算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许 可使用 协议 和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对 计提 方式 进行合 理 变更并 公告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招募 说明 书及其 更新 中披 露基 金最 新适用 的方 法。 4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若 相关 法律法 规修 订或 变更 后对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信 息类 型、披 露内 容、 披露方 式等 规定 与本 部分 的内容 不同 , 若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修 订或 变更 后的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 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5 、申 购赎 回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公 告 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7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和折 算 结果公 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 份额 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 两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 算日 公告登载 于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基 金 份额折 算结 果公 告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及 网站 上。 8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9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变更 标的 指数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基金 份额 终止 上市 交易; (28) 调整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申购 赎回 方式 及申 购对价 、赎 回对 价组 成;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2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对价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也可 以直 接在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igwfmc.com )查阅信息 披露 文 件。 二十、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 使 基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将导 致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收益 率,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由 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基 金无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 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 误 差。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6)在 基金指 数化投 资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的 收益 产生影 响 , 从 而影响 基金 对标的 指数 的 跟 踪程度 。 (7)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 缺乏 卖空 及其 他机制 工具 造成 的 指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基 金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 变动;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制 错误 等 , 由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差 。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基金 将变更 标 的 指数 。 基 于原 标的指 数的 投资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 金的 收益风 险特 征 将 与新的 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5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 的套 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 级市 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 在一定范 围内, 但基 金份 额在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 因素影 响, 存在 不同 于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即 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6 、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中证指 数有限 公司 在 开市 后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数 据 , 计算并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供 投资 者交 易、 申 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参考 。IOPV 与实时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在 差异 ,IOPV 计 算还 可能出 现错 误, 投资 者若 参考 IOPV 进 行投资 决策 可能 导致 损失 ,需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7 、退 市风 险 因基金 不再 符合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条件 被终 止上 市 , 或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提前 终 止上市 ,导 致基 金份 额不 能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风险 。 8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可能仅 允许 对部 分成 份股 使用现 金替 代, 且设 置现 金替代 比例 上限, 因此 , 投 资者 在进 行申购 时, 可能 存在 因个 别成份 股涨 停、 临时 停牌 等原因 而无 法买 入申购 所需 的足 够的 成份 股,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投资者 申购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份 额在 交收 成功 后方 可卖出 和赎 回 。 因 此为 投资 者办理 申 购业务 的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如发 生交 收违 约, 将导 致投资 者不 能及 时、 足额 获得申 购当 日未 卖出的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的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9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者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 , 如基 金组 合中 不具 备足 额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价 , 可能 导致 赎回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申 购 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而 只能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10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基金赎 回对 价包括 组 合证 券, 在组 合证 券变现 过程 中, 由于 市场 变化 、 部 分 成份股 流动 性差等 因素 ,导 致投 资者 变现后 的价 值与 赎回 时赎 回对价 的价 值有 差异 ,存 在变现 风险 。 11 、 退补 现金 替代 方式 的 风险 本基金 在申 购赎 回环 节新 增了 “ 退补 现金 替代 ”方 式, 该方 式不 同于 现有 其他 现金替 代 方式, 可能 给申 购和 赎回 投资者 带来 价格 的不 确定 性, 从 而间 接影 响本 基金 二级市 场价 格的 折溢价 水平 。 极端情 况下 , 如 果使 用 “ 退补现 金替 代 ”证 券的 权重 增加 , 该 方式带 来的 不 确 定性可 能导 致本 基金 的二 级市场 价格 折溢 价处 于相 对较高 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 时 间优 先、 实 时申 报 ” 原则 的执 行效率 做出 任何 承诺 和保 证, 现 金替 代退补 款的 计算 以实 际成 交价格 和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约定 为准 。 若 因技 术系 统、 通 讯链 路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遵 循 “ 时间 优先 、 实时 申报 ” 原则 对 “ 退补 现金 替代 ” 的证 券 进行处 理, 投资 者的 利益 可能受 到影 响。 12 、现 金替 代标 志的 风险 申购、 赎 回 ETF 份额时, 每个股 票的 现金 替代 标志 不尽相 同。 现金 替代 是指 申购、 赎 回过程 中, 投资 者按 基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用于 替代 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现 金。 现 金替 代分 为 4 种类 型: 禁 止现 金替 代 ( 标志为 “ 禁止 ” ) 、 可 以现 金替代 ( 标志 为“允 许” ) 、 必须现 金替 代(标 志为“ 必须” )和退 补现金 替代( 标志为 “退 补” ) 。因 为现 金替代 标志 的差 异和 变动 ,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申 购与 赎回成 本、 套利 成本 等行 为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1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的 风险 基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 原则为 : 使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尽可 能贴 近标 的指数 同 期增长 率 。 基 于本基 金的 性质和 特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不 须以 弥补 亏损 为前 提, 收益 分配 后 有可能 存在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低于 面值 的风 险。 14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 市场 风险 :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 差风 险 : 是 指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 证金风 险 : 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操 作风险 :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15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基金的 多项 服务 委托 第三 方机构 办理 ,存 在以 下风 险: (1)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因 多种原 因, 导致 代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受到 限制 、 暂 停或终 止,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登 记结算 机构可 能调 整结算制 度, 如实施 货银 对付制度 ,对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组 合证券 及资 金的 结算 方式 发生变 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 资 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同样 的风 险还可 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其 他代 理机 构。 (3)证 券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构、 基金 托管人 、申 购赎回代 理机 构 及其 他代 理机构 可 能违约 ,导 致基 金或 投资 者利益 受损 的风 险。 16 、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 风险 , 例 如, 申购 赎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越权 违规 交易、 欺诈 行为 及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17 、技 术风 险 在基金 的投 资 、 交易 、 服 务与后 台运 作等 业务 过程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交 易所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登记结 算机 构及 代销 机构 等。 18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 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19 、不 可抗 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结算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 金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 代 销机 构 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 代 销机 构 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 代 销机 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 并不 能保 证 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二十一、基金的业务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销机 构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 业务规 则。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 之日 起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结 算保 证金等 ,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回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申请 和办 理融 资、 融券、 转融 通以及 基金 作为 融资 融券 标的证 券等 相关 业务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相关 证券 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的 规定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 管、 收 益 分配等 业务 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价 格、 申购对价 、赎 回对价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编 制申 购赎 回清 单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或赎 回之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应收 对价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 的 认购 款项 、 股 票连同 认购 款项 的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 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对 价的 现金部 分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价的 现 金部分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 缴 纳基 金认 购款 项和 认 购股票 、 应付 申购对 价和 赎回对 价及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销售 机构和登 记结 算机构 的相 关交易及 业务 规则; 提供 基金管 理 人和监 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信 息,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补 充,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1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 金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 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 鉴 于本 基金 和联 接基金 的相 关性 , 本 基金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凭所 持有 的 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直接 出 席 或 者 委派 代 表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在 计算 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联接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享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联接基 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总数 乘以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联 接基金 份额 占联 接基 金总 份额的 比例 ,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的 方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 人的 身 份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被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决定 终止 上市的 除外 ; 13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不利 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不影响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相 关证券交 易所 或者登 记结 算机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发 生变动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在不 违反法 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证券 交易所、 代销 机构和 登记 结算机 构 在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 转托管 、 收 益 分配、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则 ;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调 整基 金的申 购赎 回方式( 如增 加场外 申赎 )及申 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组成 ;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赎 回清 单的计 算和 公告时 间 或频率 ; 9 )按 照法 律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 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 含三分 之一 )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用 网 络、 电 话等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 式 进 行表 决,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且除 书面 授权 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之间 的授权 亦可 根据 召集人 在大 会通 知中 规定 的方式 ,通 过电 话、 网络 等方式 进行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 投 资者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变更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效之 日起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结 算保 证金等 ,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回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 、 《基 金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之 间因 《 基金合 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仍 应履行 《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规定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成立时 间: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3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和批 准 设立文 号 : 国务 院 批转 中 国人民 银 行 《关 于 改革 中 国银行 体 制 的 请示报 告》 (国 发[1979]72 号)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范围主要 为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投 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 选 成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上市 的股 票) 、 衍 生工 具 (股指 期货 等) 、 债券 资产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 类资 产、现 金资 产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的,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参 与同业 存单 的投 资, 具体 投资比 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执 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 份股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资 范围主 要为 标的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备 选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且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 12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12.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2.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 12.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12.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2.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6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1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 按照 取消 或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货 账 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含 网下股 票认 购募 集的 股票 市值)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关 规 定 后 , 募集 的 属 于 本基 金 财 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 为本 基 金 开 立的 资 产 托 管专 户 中 , 网 下 股票 认 购 所 募集 的 股 票 应 划入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方 式 开立 的 证 券 账户 下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和 股 票 当 日出 具 确 认 文件 。 同 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 金进 行 验 资 , 并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结算 机 构按规 定办 理退 款、 股票 解冻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协 助。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 收 取申 购款 、 支付 或收 取现 金差 额、 支付或 收取 现金 替代 、 支 付或收 取现 金替 代退补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过 程 中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开 户或 账 户 变 更所 需 的 相 关资 料。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比照 并 遵 守 上述 关 于 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6 、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结 算 通 知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本 基 金 因 申 购、赎 回产 生的 现金 替代 和现金 差额 的结 算。 7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托 管账 户 , 并 代 表本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程 序 以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 方应及 时进 行协 商 和纠正 。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 时, 视 为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正 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 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 于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 会计 政 策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应 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定 期就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存在 不 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 作 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托 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担任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编制及 持续 保管 义务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承 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提供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 于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 每季 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 在季 度内 有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每 月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定制 电子 对账 单服 务且 持有本 基金 份 额 或 本 月 内 发生 本 基 金 交易 并 留 有 完 整信 息 的 投 资者 以 电 子 邮 件或 手 机 短 信形 式 提 供 对账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 敬 请及 时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www.igwfmc.com) , 或 拨打 本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400-8888-606) 查询、 核对 、变 更预 留联系 方式 。 (二)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 不定 期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信息 、 基金产 品信 息、 账户 查询 、 投资 策略 分析 报告 、 热 点问答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查询 服务。 (三)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费)。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00。 (四)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留 言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六 种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在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决 的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五)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本 基 金管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2017 年7 月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景 顺长 城中 证 800 食 品饮料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 2017 年4 月24 日发 布 《 景 顺 长城中 证800 食 品饮 料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 报告 》 2017 年3 月29 日发 布 《 景 顺 长城中 证800 食 品饮 料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年度 报告 》及 《摘 要》 2017 年3 月4 日 发布 《 景顺 长城中 证800 食 品饮 料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 年第1 号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及《 摘要 》 2017 年1 月19 日发 布 《 景 顺 长城中 证800 食 品饮 料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第4 季度 报告 》 景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景顺 长城中 证 800 食 品饮 料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 景顺 长城 中 证 800 食品饮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服 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中 证 800 食品饮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七年 九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