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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智能制造(004935)

国都智能制造: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国 都智能 制造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年 八月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国都 智能 制造混 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2017]933 号 )注 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申 请的 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价 值及 市 场前景 等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保 证。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蕴 含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投 资者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也可 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当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 招 募说明 书》 等 信 息披 露 文 件,了 解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 资期限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本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 承受能 力相 符 , 自主 做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在 基金募 集时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对 本基 金的 发起 认购 ,并不 代 表对本 基金 的风 险或 收益 的任何 判断 、预 测、 推荐 和保证 ,发 起资 金也 并不 用于对 投资 人 投资亏 损的 补偿 ,投 资人 及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均 自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 对 应日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 自 动终止 ,且 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续 。因 此, 投资 人将 面临基 金合 同 可能终 止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基 金。 本基 金在募 集 期内 按 1.00 元 面值 发售 并 不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 认购基 金份 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值 跌 破 1.00 元 、从 而 遭受损 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净 值高 低并 不 预 示其 未来业 绩表 现。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安排 .................................................................................................... 24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4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4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4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4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6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资 产的 清算 ......................................................... 6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6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80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93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 95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6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文 件 ................................................................................................................ 97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国都 智能 制造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它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起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它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 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简 称 具 有以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都 智能制 造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国都 智 能制造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 都智 能制 造混 合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国都 智能 制造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都 智能 制造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 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发 起式 基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运作 ,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承 诺认购 一定 金 额并持 有一 定期 限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20 、发 起资 金: 指用 于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 资金、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的资金 21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 以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以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 限不少 于三 年的 基金 管理 人的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金 经理 等 人员 22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销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等 业务 25 、销 售机 构: 指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转托 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指 基金 管理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和规 定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1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4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他 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53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 媒介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况 1 、 基本信 息 名称: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1 总经理 :常 喆 成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机 构字[2001]309 号 公募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格批 文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4]854 号 注册资 本:5,300,000,009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 为 期货 公司 提供中 间介 绍业 务;融 资融 券业 务; 代销 金融产 品业 务;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业 务。 股权结构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 五大 股东) : 序 号 股东名称 增资后持股比例(%) 1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13.3264 2 北京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9.5873 3 国华能 源投 资有 限公 司 7.6933 4 山东海 洋集团 有 限公 司 5.1288

























































































1 王少华先生原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017 年 8 月 1 日王少华先 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王少 华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任,目前公司尚未选举新一任董事长,由翁振杰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至董事会选举出新的董事长。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序 号 股东名称 增资后持股比例(%) 5 东方创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5.1288 2 、 部门设 置情 况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产 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 对包 含基金在内的各类金 融产 品和业务 (含基 金管 理业 务、 资产 管理业 务、 创新 业务 、 柜 台业务 等) 的开 发、 销售 和运作 的重 大事 项进行 审议 和决 策 。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设立 了公 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业务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对基 金投 资的 重大 事项 进行集 体决 策。 基金 管理 部负责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部分别 设有 投资 部、 研究 部、 运营 部和 中央交 易室 四个二 级部 门 : 投资 部负 责公募 基金 的 投 资运作 , 具体 包括行 业和 上市股 票投 资 , 固定 收益 市场的 投资 , 以及其 他投 资品种 的研 究 和 投资业 务; 研究 部负 责根 据经济 、 政 策、 股市 情况 , 为投 资部 提供 投资 策略 , 并负 责对 各基 金产品 进行 绩效 评价 ; 运 营部负 责根 据监 管机 构及 产品合 同的 要求 对产 品信 息进行 披露 、 传 达、 解 读监 管机 构的 各项 政策; 中央 交易 室负 责根 据证监 会、 交易 所、 协会 以及公 司的 相关 法规和 管理 办法 ,负 责 各 公募基 金产 品的 日常 交易 与复核 工作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常喆先 生, 职工 董事 、 总 经理, 硕士 。 曾 在吉 林省 德惠县 布海 乡双 榆树 插队 , 任生 产队 长; 中央 财政 金融学 院投 资经济 系副 系主 任; 德国 石荷洲 洲立 银行 有价 证券 部; 德国 石荷 洲 建筑储 蓄银 行信 贷部 ; 德 国基尔 大学 世界 经济 研究 所发展 经济 及世 界经 济一 体化研 究室 ; 沈 阳远东 证券 营业 部; 万通 企业集 团投 资银 行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副总 经理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证 券总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国 都证 券副 总经理 、 基 金公 司筹 备小 组负责 人; 中欧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任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职 工董 事、 总经 理。 王军先 生, 董事 , 本 科。 曾 在上海 市崇 明县 马桥 公社 插队; 上海 市第 二商 业局 财务处 主 任科员 ; 上海 商联房 地产 公司总 会计 师 。 现任 东方 创业投 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国 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玲女 士, 董事 , 博 士。 曾 任山东 省石 油化 学工 业厅 副主任 科员 ; 中 共山 东省 委企业 工 作委员 会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员 ; 山东 省人民 政府 国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主任科 员 、 副 调 研员 ; 泰 安市 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 副主 任 、 党组 副书 记; 山东 海洋 投资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 部 部 长、 战略 发展 与信 息数 据中 心总经 理 ; 现 任山 东海 洋投 资有限 公司 监事 、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 任、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 党群工 作部 部长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何于军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职 于北 京市 地质 调查 研究院 测绘 部。 曾任 华通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二 部部 门经 理; 利安达 信隆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三 部部 门经 理; 国华能 源投 资有 限公司 风险 控制 部副 总经 理; 国 华能 源投 资有 限公 司风险 控制 部总 经理 。 现 任国华 能源 投资 有限公 司风 险控 制部 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事务 部总 经理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吴京林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北 京市 审计 局科 员; 北京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会 计 主管; 北京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稽 核审 计部 经理 助理 、 部门 副经 理、 部门 经理; 北京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北京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资产 运营 部经理 。现 任北 京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晓艳 女士 , 独立董 事 , 本科 。 曾 任职 北京煤 炭管 理干部 学院 财务 管理 系财 会教研 室主 任; 中 国矿 业大 学经 济系 财会教 研室 主任 。 现 任中 国传媒 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经济 与管 理学 院副教 授、 工商 系主 任、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龚志忠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 曾 在云 南省 轻工业 学校 担任 教师 ; 四 通集团 公司 任法务 部副 部长 。 现任 北京 市嘉润 道和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 事 。 荆霞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在中 国人 民大 学第 一分校 财会 系担 任讲 师。 现任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教 授、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翁振杰 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 解放军 通信 学院 教 官、 北京 中关 村科 技发 展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重 庆三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民建九 届中 央经 济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三届人 大代 表、 人大 常委 会常委 等职 务; 现任 重庆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首 席执 行官 、 益 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重庆市 四届 人大 代表、 人大 常委 会常 委、 民建中 央财 政金 融委 员会 副主任 。 李敬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 现 任对 外经 贸大学 国际 经济 研究 院教 师 (副 研究 员) 、 北京 嘉润 律师 事务 所 从事兼 职律 师、 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2 、监事会成员 江厚强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硕士 。 曾 任职 于中 国五 金交电 化工 公司 财务 部员 工、 期 货部 副总经 理 ;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北 京投 行部 经理 ; 富 邦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董 事 、 副 总 经理;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北方 期货 经纪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航 天科技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 务副 总经 理。现 任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职工 监事。 韩新梅 女士 , 监 事, 本科。 曾任北 京市 海 淀 区东 升红 艺铝制 品厂 主管 会计 ; 北 京市海 淀 区京海 农工 商公 司会 计兼 统计 ; 北 京市 海淀区 欣华 农工商 公司 副总 经理 、 财 务经理 。 现任 北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 京市海 淀区 欣华 农工 商公 司行政 管理 副主 任及 监事 会主任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 彭铭巧 女士 , 监 事, 硕士。 曾任黑 龙江 省证 券公 司深 圳营业 部职 员; 特区 时空 杂志社 职 员; 国泰 君安 证券海 口营 业部职 员 ; 海 航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究 发展 室经理 ; 海航 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理财 主管 。 现 任渤 海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 部总经 理, 国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王玉江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 邯郸 矿务 局王 凤矿 财务副 科 长 、 科 长; 邯郸 矿业集 团有 限公司 结算 中心 会计 、 副主 任、 主任 ; 河 北金 牛能 源集 团有限 责任 公司 产权 与资 本运营 部长 。 现任冀 中能 源集 团有 限责 任公司 产权 资本 运营 部长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操家明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安 徽省 蚌埠 市饲 料公 司财务 主管 会计 ; 安 徽省 蚌埠市 粮 食局财 务管 理副 科长 , 上 海市腾 达智 能系 统有 限公 司财务 、 投资 经理 ; 宏 润 建设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总会 计师 。现 任深 圳市远 为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 陈跃武 先生 , 监 事, 硕士 研究生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北京 市分 行职 工中 专学 校; 北 京银 行学校 教师 , 国家外 汇 管 理局北 京分 局科 员, 中国 人民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副处 长, 北京 国际 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所 副所 长、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职 工监事 。 陈志红 女士 , 监 事, 硕士。 曾在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任主 任科员 ; 中 煤信 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 司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 。现 任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经理 、职 工监 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常喆先 生, 现任 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刘仲哲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安徽 财贸 学院 计算中 心教 师;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营 业部经 理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证 券业 务筹 建负责 人 、 证 券总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国 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中先 生, 副总 经理 , 博 士。 曾 任中 国核 仪器 设备 总公司 干部 ; 华 夏证 券公 司发行 部营 销处处 长;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国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银 行总 部执 行副总 经理 。现 任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赵远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机电 部自 动化 研究所 助理 工程 师; 华夏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历任 信息 系统 维护 工程师 ; 华 夏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四 营业 部信 息技 术主管 ; 国 都证 券电脑 中心 总经 理、 信息 技术总 监、 风险 控制 部总 经理兼 风控 总监 、 经 纪业 务总监 。 现 任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曲宏先生 ,副 总经理 ,硕 士。曾任 铁道 部科学 研究 院运输及 经济 研究所 科管 室副主任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 副研究 员 ; 铁 道部财 务司 职员 ;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投 行经 理 ; 国家 开发 银行投 资银 行 业 务组投 行综 合业 务负 责人 ; 南方证 券股 份公 司投 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业务 总部总 经理 ; 河北省 国际 信托 公司 副董 事长 、 总 裁; 国都 证券 总 裁助理 。 现任 国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魏泽鸿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合规总 监兼 首席 风险 官, 硕士。 曾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北京分 行职 员;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部 门经 理 ; 中 煤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长阳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国都证 券经 纪业 务总 部总 经理兼 经纪 业务 总监 、 合 规与风 险控 制部 总经 理兼 风控总 监。 现任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合 规总 监、 首席 风险官 。 李蔚女 士, 财务 负责 人, 本科。 曾任 上海 远东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主 管会 计; 光大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主管 会计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总 部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国 都证 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结算 存管部 总经 理 、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 现 任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财 务负责 人。 朱玉萍 女士 , 董 事 会 秘书 , 本科。 曾任 空军 部队 战 士、 学 员、 区 队长、 新闻 干事; 北京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总 部办公 室主任 、营业 部经 理;中 工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副 总经理、 重庆营 业部 总经 理; 北京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总 部办公 室主 任。 现任 国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兼 董办 主任 。 3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崴女 士 , 地 产 、 电 气设 备行业 研究 员 。 硕 士研 究 生,2007 年 5 月 加入 国都 证券 , 现 任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业务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成员 。 程广飞 先生 , 中 科院 研究 生院工 学硕 士。 历任 中国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创 新产 品部担 任 分 析师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量 化研 究员 。2013 年 6 月加 入国 都证 券, 任 研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金融 工程组 负责 人, 现任 国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 理 部研 究员 基金经 理 , 公 募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业 务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 4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 业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廖晓东 先生 , 北 京工 商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煤 信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证 券总部 项目 经理; 加入 国都 证券 后历 任研究 所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总经 理、 研究 所所 长。 现 任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经 理、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业 务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 游典宗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2011 年加 入国 都证 券 , 历 任资产 管理 总部 行业 研究 员、 投资 经理助 理。 现任 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基金经 理、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业 务投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 杨志刚 先生 , 厦门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证券 报编辑 ; 中航 证券有 限公 司研究 所 高 级销售 经理 ;2011 年 7 月 加入国 都证 券任 旅游 、家 电行业 研究 员, 现为 国都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基 金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业 务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程广飞 先生 , 简 历同 上 。 张崴女 士, 简历 同上 。 上述人 员无 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或者 职 位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资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它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它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正 在实 施的 有效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 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公司 已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分 组成 。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投 资 管理 、 信 息披 露、 信息 技术 管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基金 会计 、 人 力资 源管 理、 资料 档案管 理、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 业绩评 估考 核、 监察 稽核 、 风险 控制 、 紧 急应 变等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募 证券 投资基金 管 理业务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为 基金投资 管理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由 基金管 理部总 经理、 部门 负责人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及 研究部 负责人 组成 ,负责 指导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确定 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3)合 规负责 人积极 对公 司各项制 度、 业务的 合法 合规性及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4)内 控部门 : 公司 管理 层重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工 作,并保 证内 控部门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合规 法律部 、 风 险管 理部 、 稽 核审计 部及 其各 岗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纪 律。 合规 法律 部、 风险管 理部 、 稽 核审 计部 具体负 责公 司各 项制度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 (5)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6)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个 浓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保 证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基 金管 理业务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员工 在其 岗位职 责范 围内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 承担相 应的 内控 责任 , 并 负有对 岗位 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隐 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 公 司确 立积 极吸 收或 采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 技术 和手段 ,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公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 职能 ,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 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投 资、 研究 、 交易 、 IT 等重要 业务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9 部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 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重 影响 社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照 预案 妥善处 理 。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合 规负责 人 、 内控部 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司 各项 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 规性 核查。 由内 控部门设 计各 部门监 察稽 核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内 控部 门组 织相关 业务 部门 、 岗 位共 同识别 风险 点,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 计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 析, 并 由内 控部 门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③合规 负责 人发 现公 司存 在重大 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为 ,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关 高 级管理 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本基金管 理人 确知建 立、 维持、完 善、 实施和 有效 执行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董事 会承 担最 终责任 。 本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完备 , 并 承诺 将根 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 发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甲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生 成立日 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 本:154 亿元 人民 币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09]363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成 蕾 电话:010-65169618 传真 :010-6516955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88 年, 是国 务院 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我国首 批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之一 , 总 部设于 广东 省广 州市 , 注 册资 本 154 亿 元。 二十 多 年来 , 广 发银 行 栉风沐 雨 , 艰 苦创业 , 以 自己不 断壮 大的 发展 历程 , 见 证了 中国 经济腾 飞和 金融体 制改 革的 每一个 脚印 。 2006 年, 广发银 行成 功重 组,引 入了 花旗集 团、 中 国人寿 、国 家电网 、中 信 信托等 世 界一流 的知 名企 业作 为战 略投资 者。 重组 后, 广发 银行紧 紧围 绕 “ 建设 一流 商业银 行” 的战 略目标 , 注 重战 略规 划的 执行, 坚持 “调 结构、 打基 础、 抓 创新 、 促 发展” , 强 化风险 控制 , 坚持又 好又 快可 持续 发展 ,取得 了良 好的 经营 业绩 。 截至 2014 年末 , 广 发银行 资产 1.65 万亿, 在北 京、 天津、 辽宁 、 黑 龙江、 上 海、 江 苏 等境 内 16 个省 ( 直辖 市、 自治区 ) 76 个 地级 及地 级 以上城 市和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设立 了 36 家 分行、 700 家 营业 机构 、 220 家 “ 小企业 金融 中心 ” 、 27 家 智 能银行 , 个 人网 银客 户规 模超 1300 万户, 信用 卡发 卡量 3450 多万张 , 与 全球 125 个国 家和地 区 的 1671 家 银行 总 部及其 分支 机 构建立 了代理 行关系 ,是 首家与 中国银 联开展 多渠 道多应 用电子 支付战 略合 作的金 融机构。 2.主要 人员 情况 广发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 从事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职能 部门 , 内 设业 务运 行处、 监 控 管理处 、 期货 业务处 和产 品营销 处 , 部 门全体 人员 均具备 本科 以上 学历 和基 金从业 资格 , 部 门经理 以上 人员 均具 备研 究生以 上学 历。 总经理 寻卫 国先 生 , 管 理 学博士 研究 生学 历 , 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 高级 会计 师 , 从 事托 管 工作十 四年 , 具 有丰 富的 托 管业务 经验 , 是 我国 第一 批 从事 QFII 资产托管 业务 的 人员之 一。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1 曾 担 任 大 型 国有 商 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托管 业 务 运 作中 心 副 处 长 、交 易 监 督 处处 长 等 职 务。 2014 年 4 月,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资格 ,任 广发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职 务。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 获得 中 国证监 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务 批准 文号 : 证 监许 可[2009]363 号。 截至 2015 年一 季度 末, 托管资 产规 模 超 10000 亿 元。 建立 了一 只优秀 、 专 业的托 管业 务团 队, 保证 了托管 服务 水准 在行业 的领 先地 位。 建立 了完善 的产 品线 , 产 品涵 盖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公 司客户 特定 资 产 管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保险 资金 托管、 股权 投资 基金 、 产 业基金 、 信 托计 划、 银 行理 财产 品、 交易 资金托 管、 专项 资金 托管 、 中介 资金 托管 等, 能为 托管产 品托 管全 面的托 管服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行 政性规 定 、 行 业准 则和 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 , 保 证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广发银 行总 行下 设资 产托 管部, 是全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的管 理和 运营 部门 , 专 门设置 了 监 控管理 处, 配备 了专 职内 部监察 稽核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工作 ,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能 力。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制度体 系包 含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位职 责 、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 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管理 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对 象和范 围、 投资组 合比例、 投 资限 制、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方 式、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金 资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计 算、 收益 分配、 申购赎 回以及 其他 有关基 金投资 和运作 的事 项,对 基金管 理人进 行业 务监督 、核查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销 售机 构 名称: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九层 十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九层 十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2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 、 其 他销 售机 构情 况详 见 本基金 的 《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 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2 王少华先生原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017 年 8 月 1 日王少华先 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王少 华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任,目前公司尚未选举新一任董事长,由翁振杰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至董事会选举出新的董事长。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3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中 审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天津 开发 区广 场东 路 20 号滨 海金 融街 E71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百万庄 大 街 22 号院 2 号楼 5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黄 庆林 联系电 话:010-62378528 传真:010-62378010 联系人 :李 迎茜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黄 庆林 、李迎 茜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017 年 6 月 16 日《 关于准 予国 都智 能制 造混 合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 证监许 可[2017]933 号 文 ) 注册募 集。 (一)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 、募 集方式及场所、募集 对象 、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1 、 募集 期限 :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根据 《运 作办 法》 的规 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 本 基金 可延 长募 集时间 ,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具体 销售城 市名 单、 销售 机构 联系方 式以 及发售 方案 以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和相 关公 告 为 准 , 请 投资者 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宜 仔细 阅 读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认 购本 基金 的总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且持 有 期限不 少 于 3 年。 (五) 基金的认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5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 (1)本 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 认购的方 式。 投资人 认购 时,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 缴款。 (2)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 销 。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 不设 上 限 。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 人和 其他销 售机 构首次 认 购最低 限 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3 ) 如 本基 金单 个投 资人 累计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认 购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分 认 购 申 请。 投 资 人 认 购的 基 金 份 额数 以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为 准。 (4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限制 规则 和处 理方 法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4 、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 照认 购金额递 减, 即认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认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认购 费,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50 万元 ( 不含 )以下 1.2% 50 万 元( 含) 以上 200 万元 (不 含) 以下 1.0% 200 万 元( 含) 以上 (含 )500 万元 (不 含) 以下 0.5%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6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认购费 用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5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6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当投资 者选 择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①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②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一: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果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10)/1.00=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果 其认购 资金 的利 息 为 10 元 , 可得 到 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如 果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 1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认购费 用=1,000 元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7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 -1,000=9,999,000 元 认购份 额= (9,999,000+10 )/1.00 元=9,999,010.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果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 10 元, 可 得到 9,999,010.00 份。 7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在 满足发 起资金提 供方 认购本 基金 的总金 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 币、 发起资 金的 提供 方承 诺持 有期限 不少 于 3 年的 条件 下,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同 自动 终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后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的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0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和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规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销 售机 构首 次申 购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追 加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10 元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 不 设上限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单 笔赎 回不得 少于 1 份; 若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者在 销售 机构的 基金 交易账 户 余额不 足 1 份时, 基金 管 理人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构的 剩余 基金份 额一 次性全部 作赎 回处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 等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以上 200 万 元以下 1.2% 200 万 元( 含) 以上 500 万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2 、本基 金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基 金份额的 赎回 费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30 日但 少于 93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 93 日 但少 于 186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186 日 但少 于 730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赎 回费 未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具 体如 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 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 T < 3 0 日 0.75%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2 30 日≤ T< 365 日 0.50% 365 日≤ T < 730 日 0.25% T ≥730 日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范围 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 去尾数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0 =4691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3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 去尾数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假 定申 请赎回 的 基金 份额均 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间 长短 不同 ,其 中基 金份额 净 值假设 为 1.2000 元 ,那 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 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持有期限 (T) 适用费 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T<7 日 1.50% 10000*1.20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 180=11820.00 7 日≤ T< 30 日 0.75% 10000*1.2000=12000 12000*0.75%=90 12000- 90=11910.00 30 日≤ T < 365 日 0.5% 10000*1.2000=12000 12000*0.5%=60 12000- 60=11940.00 365 日≤ T < 73 0 日 0.25% 10000*1.2000=12000 12000*0.25%=30 12000- 30=11970.00 T≥73 0 日 0.0% 10000*1.2000=12000 12000*0.0%=0 12000- 0=1200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资 产享有 或承 担。遇 特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八)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4 2 、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5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的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 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 求的情 形。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6) 、( 8 )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继 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6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7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投资 于智 能制 造相 关标的 , 力 求把 握中 国实 施制造 强国 战略 的发 展契 机, 紧 追制 造升级 的高 速发 展趋 势,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努 力获 取超 过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收益 , 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 稳定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包括国 债、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等 ) 、 同业 存单、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股票的 投资比 例 为基金资 产的 30%-80% , 投资于 中 国智能制造主题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证投 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三) 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跟踪 和分 析宏 观经 济数据 , 通 过定 性与 定量 分析, 对经 济形 势及 未来 发展趋 势进 行判断 , 同 时, 结合 资本 市场所 处环 境, 最终 形成 大类资 产配 置决 策。 (1) 宏观经 济形 势及 国家政 策的变 化对资 本市 场影响 深远。 本基金 将跟 踪国家 货币政 策、财 政政 策、税 收政策, 以及 CPI 、PPI 、PMI 等各 类宏观 经济 指标 ,构 建宏 观经济 分析 框架 ; (2 )基 于对宏 观经 济 形势的 判断 , 甄选具 备投 资机会 的资 产方 向。 (3 ) 在各类 资产 预期 收益 率及 风险分 析的 基础 上,结 合本基 金的投 资收 益目标 和风险 控制要 求, 确定各 大类资 产的投 资范 围及配 置比例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行 业投 资策 略 制造业 是国 民经 济的 主体 , 是立 国之 本、 兴国 之器、 强国之 基。 打造 具有 国际 竞争力 的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9 制造业 , 尤其 是具备 高技 术和高 速发 展特 征的 智能 制造产 业 , 是 我国提 升综 合国力 、 保障 国 家安全 、 建设 世界 强国 的必 由之路 。 未来 三个 十年 , 是 我国实 施制 造业 强国 战略 的关键 时期 , 智能制 造业 蕴含 着丰 富的 投资机 会, 尤其 是在 智能 制造领 域的 价值 , 本 基金 将重点 挖掘 并进 行主要 配置 。本 基金 所定 义的中 国智 能制 造主 题包 含以下 方面 : (1)智 能装备 、信息 技术 及高端装 备等 ,包括 机器 人、无人 机、 人工智 能技 术、自 动 化技术 、超级 计算机 、海 洋工程 装备、 核电装 备、 环保清 洁能源 设备、 先进 轨道交 通装备、 电力装 备、 国防 军工 及相 关产业 、 新 材料 技术 、 医 疗器械 , 以 及 其 他代 表行 业前沿 科技 和应 用方向 的装 备制 造业 ; (2)与 信息技 术相结 合, 制造业相 关的 新业态 ,包 括工业互 联网 、能源 互联 网、车 联 网、无 人驾 驶、 智能 物流 、智能 仓储 等; (3)向 智能化 、高端 化转 型升级的 传统 制造业 ,包 括家用电 器、 汽车、 化工 、有色 金 属、食 品饮 料、 纺织 服装 、生物 医药 、农 林牧 渔等 。 随着技 术进 步及 行业 发展 , 智能 制造 主题 的外 延将 不断扩 大, 本基 金将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符合投 资理 念的 领域 及标 的进行 动态 调整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更新 。 2 )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分 析相结 合的 方式 , 筛选 兼具 估值吸 引力 与业 绩成 长性 的优质 标 的。 定量分 析主 要是 根据 公司 财务数 据和 业务 量数 据来 综合考 量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 风险状 况 , 主要指 标包 括资 产与 负债 比率、 现金 充足 率、 成本 与利润 增长 率、 毛利 率变 动等。 定性 分析 主要是 结合 宏观 、 行 业的 发展态 势, 分析 公司 所处 环境的 竞争 格局 、 未 来趋 势, 进 而判 断公 司未来 的成 长性 、可 持续 性及投 资价 值。 具体到 标的 的筛 选, 对于 估值便 宜且 未来 成长 性良 好的公 司, 将纳 入核 心股 票池进 行重 点配置 ; 对 于未 来成 长性 良好但 估值 已经 充分 反映 的公司 , 以 及估 值便 宜但 未来成 长性 不足 的标的 , 将保 持密切 关注 和跟踪 , 等待 基本面 的转 变或更 好的 配置 时机 ; 对 于估值 高且成长 性不佳 的公 司, 不预 配置 。 3 、固 定收 益投 资策 略 固定收益 投资 主要用 于提 高非股票 资产 的收益 率, 基金管理 人将 坚持价 值投 资的理念 , 严格控 制风 险, 追求 合理 的回报 。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0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基金管 理人 的债 券研 究团 队会密 切关 注通 胀、 利率 、 期限 、 流 动性、 税收 等 因素, 实时 的确定 各债 券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通过 配置 不同 类 别 和期限 的债 券品 种, 达到 债券组 合的 收益 率目标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将 充分 考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性 及风 险特征 ,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资产 池结 构和 质量 的跟 踪考察 、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行 条 款、预 估提 前偿 还率 变化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未来 现金 流的影 响, 谨慎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控制 风险 、 平 滑收 益、 锁定 利 润为主 要目 的 。 本基 金通 过对权 证标 的基本 面研 究和 未来 走势 预判 , 估 算权 证合 理价 值, 同时还 充分 考虑 其的 流动 性, 谨慎 投 资 。 (四)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30%-80% , 投资中 国智 能制 造主 题股 票的资 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1 11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 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6 )本 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的 ,需遵守下列 投资比例限 制: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在任 何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2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 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装备产业指数收益 率×80%+ 中国债券 总指数 收益率× 20% 。 中证装备 产业指 数是 中证 产业系列 指数之 一, 全部 样本由中 证 800 样 本中 装 备产业 的 个股加 权计 算组 成, 用以 反映沪 深 A 股中 装备 产业 公司股 票的 整体 表现 。它 对制造 行业 股 票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 , 市 场认可 度较 高 , 且与 本基 金定义 的智 能制 造主 题相 符, 适合 作为 本 基金股 票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 出的债 券 指数 。 它 是中 国债券 市场 趋势的 表征 , 也是债 券组 合投资 管理 业绩 评估 的有 效工具 。 中国 债 券总指 数为 掌握 我国 债券 市场价 格总 水平 、 波动 幅度 和变动 趋势 , 测算 债券 投资 回报率 水平 , 判断债 券供 求动 向提 供了 很好的 依据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 该 业绩 比较基 准目 前能 够忠 实地 反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证 券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适 用 于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实 际情 况对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3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而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介 上予 以公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产 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5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四)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不含 权和含 权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3)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6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7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以 内(含第 四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错 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他 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 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8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估值 方法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由于 证券、期 货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调 整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0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1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产 中 列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 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延 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产 中一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2 次性支 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 日 支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他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他 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5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6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 20% 的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披 露 该 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7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事 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 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审 查并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9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0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证 券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 基 金投资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影响 货币的 供需 水平 , 并 进一 步影响 证券 价格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 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1 (四)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 权违 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 易错误 、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登记机 构、 其他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混 合型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会 投 资于 股 票资 产 , 投 资者 面临 的特定 风 险 主要 为资 产配 置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以 及其 他证 券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收 益会受 宏观 经济 、 市 场偏 好、 行业 波动 和 公司自 身经 营状 况等 因素 的影响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 票可能 在一 定时 期内 表现 与其他 未投 资 的股票 不同 , 造成本 基金 的收益 低于 其他 基金 ; 另 外, 由于 本基 金还可 以投 资债券 等其 他 品 种,这 些品种 的价格 也可 能因市 场中的 各类变 化而 出现一 定幅度 的波动 ,产 生特定 的风险, 并影响 到整 体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2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是一 种债券 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其具有 的风 险包括 : 价 格波 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及 信用 风险 。 价格 波动 风险 指的 是市 场利率 波动 会导 致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 益率 和价格 波动 。 流动 性风 险指 的是受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场 规模及 交易 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卖 出, 存在 一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指 的基 金所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由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 证券 价格 下降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2 3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其 所面 临的 风险 如下: (1) 杠杆 风险 股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金 交易方 式 , 由 于高杠 杆特 征, 当出 现不 利行情 时 , 股价指 数微 小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本基 金遭受 较大 损失 。 (2)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如果市 场走 势对 本基 金持 有的期 货合 约不 利从 而导 致账户 保证 金不 足时 , 期货 公司会 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通 知追 加保 证金 , 以使 本基 金能 继续 持有 未平仓 合约 。 如 未于规 定时 间内 存入 所需 保证金 , 本基 金持 有的 未平 仓合约 将可 能在 亏损 的情 况下被 强行 平 仓,本 基金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的 一切 损失 。 (3) 无法 平 仓 的风 险 在市场 剧烈 变化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难 以或 无法将 持有 的未 平仓 合约 平仓。 这类 情况将 导致 保证 金有 可能 无法弥 补全 部损 失, 本基 金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 部损失 。 同 时本 基金将 面临 股指 期货 无法 当天平 仓而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4) 强行 减仓 的风 险 在极端 情况 下, 本基 金持 有的期 货合 约可 能被 期货 交易所 强行 减仓 , 从 而使 得本基 金无 法继续 持有 期货 合约 ,从 而导致 交易 价格 的不 确定 性或者 策略 失败 。 (5) 政策 变化 的风 险 由于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的变 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的修 改、 紧急 措施 的出台 等原 因导致 未平 仓合 约可 能无 法继续 持有 从而 导致 损失 。 (6) 连带 风险 为委托 财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 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委 托财产 的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7) 合作 方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委 托财 产投资 于股 指期 货时 , 会 尽力选 择资 信状 况优 良、 风险控 制能 力强的 期货 公司 作为 经纪 商, 但 不能 杜绝 在极 端情 况下, 所选 择的 期货 公司 在交易 过程 中存 在违法 、违 规经 营行 为或 破产清 算导 致委 托财 产遭 受损失 。 4 、发 起式 基金 提前 终止 的 风险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本 基金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对本 基金的 发起 认购 , 并 不代 表对本 基金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3 的风险 或收 益的 任何 判断 、 预 测、 推荐 和保 证, 发起 资金也 并不 用于 对投 资人 投资亏 损的 补 偿, 投 资人 及发 起资 金认 购人均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满 3 年 后,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将根 据自 身情 况决 定是 否继续 持有 , 届 时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有 可能 赎回认 购的 本基 金份 额。 另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元 , 基 金合 同自 动终 止 。 因此 , 投 资人 将面 临基 金合同 可能 终 止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八) 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销 售机 构违 约、 托管 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产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产 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5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6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7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 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8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9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及《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因 审计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 顾问提 供的 情况 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0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1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3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2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其 他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3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利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5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 中列明 。 4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 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基 金管 理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6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无 需召 开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情形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7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 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8 ( 一)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三)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9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3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机构 字[2001]309 号 公募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格批 文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4]854 号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 为 期货 公司 提供中 间介 绍业 务;融 资融 券业 务; 代销 金融产 品业 务;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业 务。 注册资 本:530000.0009 万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广发 银行)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甲 2 号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生 成立日 期: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组 织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154 亿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3 王少华先生原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017 年 8 月 1 日王少华先 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王少 华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任,目前公司尚未选举新一任董事长,由翁振杰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至董事会选举出新的董事长。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1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等有价 证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从 事银 行卡 服务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外汇 存、 贷款; 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 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 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 交换 债券 等) 、 同业 存单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做出 相应 调整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股 票的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30-80% ,投 资于中 国 智能制造主题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证投资 比例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30%-80% , 投资于 中国 智能 制造 主题 股票的 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2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6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3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3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① 承销 证券 ; ②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③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④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⑤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⑥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关 联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4 函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新 的 关联 交易名 单开 始生 效。 (5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原 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基 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时 须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申请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更 新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3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其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在 基金管 理人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的交 易对手 , 以约 定 适用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的情况 下,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5 (6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存 款银 行名 单, 本 基金 投资 除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对 于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存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7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1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基金 管理人须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例 进行 监 督。 2 )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 布的法律 法规 对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 中期 票据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约定 。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在相 关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 时的 法律法 规遵 守情况 , 有关制 度、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额 度、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况。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如 果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8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6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资 金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 ,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 日及 时核对 , 并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 进 行解释或举证。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7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 完整 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 管 理 人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8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 合理 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 地对 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 金财 产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 财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从公 开信息 获取 到账 日期 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并有 义务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6)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 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 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 金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及其 收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 协议 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 欺诈、 疏忽、 过失 或破 产等 原因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等 不承担 责任 。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开 立的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9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3、基金 的 银行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保管基 金财 产的银 行存 款。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需 要, 为基 金开 立资 金清 算辅 助账户 , 以办理 相关 的资 金汇 划业 务。 (2)基 金托管 专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托管 专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金证券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 基 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 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从 本基 金银行 存 款账户 中扣 收; 若因 基金 银行存 款余 额不 足导 致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无 法扣 收,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月 第七 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证券 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个 月内 , 因 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扣 收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先 行支 付基 金托 管人 垫付的 开户 费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0 用。 (4 ) 基 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基 金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 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1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但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资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2 托管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 止 的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3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寄送 1 、投 资人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客服 电话 等方式向 本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对 账单 定制 情况 , 向账单 期内 发生 交易 或账 单期末 仍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或 未及 时 更新相 关信 息 (包 括姓 名 、 手机 号码、 电子邮 箱、 邮寄地 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送 出的 除外 。 对账单 形式 及服 务方 式具 体如下 : 1 )月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每月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电 子邮 件方式 , 向当月 进行 基金 交易 或当 月最后 一个 交易 日仍 持有 基金份 额 , 并 成功 定制 电子 对账单 的投 资 者发送 月度 电子 对账 单。 内容包 括: 截止 月度 末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概 况及 当月 交易明 细。 2 ) 月 度短 信对账 单: 每月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手 机短 信方 式, 向 当 月最后 一个 交易 日仍 持有 基金份 额 , 并 成功 定制 手机 短信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发送 月度短 信对 账 单。内 容包 括: 截止 月度 末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概 况及 参考市 值。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guodu.com )账户查询系 统查阅对 账 单。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 可拨 打基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索 取电子或 纸质 对账单 ,亦 可通过 销 售机构 网点 进行 查询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以不定 期的 方式向 投资 者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全国 免费 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18-8118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三) 在线服务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4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guodu.com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四) 咨询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 400-818-8118 (免 长途电 话费 )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guodu.com 电子信 箱:gdfund@guodu.com (五) 如本 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无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6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7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 查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国都 智 能制造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 文件 ; 2、 《国 都智 能制 造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国 都智 能制 造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它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