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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60天B(485022)

工银6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瑞 信 6 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 2 0 1 7 年 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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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2 年 1 1 月 2 9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2 】 1 6 0 6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3 年 1 月 2 8 日 起 生 效 , 自 该 日 起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7 月 2 7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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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 提 示............................................................................................................................................. 1
一 、 绪 言............................................................................................................................................. 2
二 、 释 义.............................................................................................................................................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1 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1 9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4 2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4 3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4 5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4 5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5 3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6 4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6 7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6 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7 2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7 4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7 5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7 6
十 八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8 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8 2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8 4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8 4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8 5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8 7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8 8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8 8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8 9
附 件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1 0 4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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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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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并 经 2 0 1 5 年 4 月 2 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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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2 .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 3 . 直 销 机 构 :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4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5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 6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2 7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8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3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4 .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对 于 每 份 认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于 每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于 上 一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赎 回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下 一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上 一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后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3 5 .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对 应 的 次 二 个 月 对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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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对 应 的 次 四 个 月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
以 此 类 推
3 6 . 月 对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在 后 续 日 历 月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若 该 日 历 月 实 际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的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3 7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8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3 9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4 0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 1 .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 2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投 资 者 及 其 他 有 关 各 方 共 同 遵 守
4 3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4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5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6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7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8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9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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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 1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5 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3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4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过 程
5 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5 6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指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按 不 同 费 率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5 7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收 益
5 8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5 9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根 据 运 作 期 内 实 际 天 数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6 0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 1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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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3 3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成 立 日 期 :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9 3 号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朱 碧 艳
联 系 电 话 : 4 0 0 - 8 1 1 - 9 9 9 9
股 权 结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8 0 % ; 瑞 士 信 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 0 %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尚 军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资 深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 国 际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河 南 郑 州 分 行 团 委 书 记 、
国 际 部 副 总 经 理 , 河 南 分 行 国 际 部 副 总 经 理 、 储 蓄 处 处 长 、 国 际 业 务 处 处 长 , 河 南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陕 西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等 职 务 。
N e i l H a r v e y 聂 瀚 文 先 生 , 董 事 , 是 瑞 士 信 贷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常 驻 香
港 。 聂 先 生 是 瑞 信 大 中 华 区 主 席 兼 香 港 C E O , 同 时 他 也 是 亚 太 区 资 产 管 理 主 席 ; 并 为 亚 太
区 运 营 委 员 会 成 员 。 聂 先 生 从 事 投 资 银 行 和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长 达 三 十 年 , 在 亚 太 地 区 工 作 二
十 年 , 拥 有 对 新 兴 市 场 和 亚 太 区 的 丰 富 经 验 和 深 入 了 解 。 聂 先 生 在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了 十 七 年 ,
担 任 过 很 多 要 职 , 他 之 前 曾 为 亚 太 区 和 新 兴 市 场 资 产 管 理 部 主 管 。 此 前 , 亦 曾 担 任 亚 洲 ( 除
日 本 ) 投 资 银 行 部 和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负 责 人 。 另 外 , 他 在 瑞 信 和 其 他 公 司 都 担 过 要 职 , 负 责
澳 大 利 亚 、 非 洲 、 日 本 、 拉 美 、 中 东 、 土 耳 其 和 俄 罗 斯 地 区 的 业 务 。 郭 特 华 女 士 : 董 事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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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商 业 信 贷 部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处 长 、 副 总 经 理 。
王 一 心 女 士 , 董 事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董 事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专 项 融 资 部 ( 公 司 业 务 二 部 、 营 业 部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营 业 部 历 任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技 术 改 造 信 贷 部 经 理 。
王 莹 女 士 ,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于 2 0 0 4 年 1 1 月 获 得 国 际 内 审 协 会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 C e r t i f i e d I n t e r n a l
A u d i t o r ) 资 格 证 书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外 汇 清 算 处 负 责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清 算
中 心 外 汇 清 算 处 负 责 人 、 副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督 局 外 汇 业 务 稽 核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内 部 审 计 局 境 外 机 构 审 计 处 处 长 , 工 行 悉 尼 分 行 内 部 审 计 师 、 风 险 专 家 。 田
国 强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研 究
院 院 长 , 美 国 德 州 A & M 大 学 经 济 系 A l f r e d F . C h a l k 讲 席 教 授 。 首 批 中 组 部 “ 千 人 计 划 ”
入 选 者 及 其 国 家 特 聘 专 家 , 首 批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长 江 学 者 讲 座 教 授 , 曾 任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特
聘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中 国 留 美 经 济 学 会 会 长 ( 1 9 9 1 - 1 9 9 2 ) 。 2 0 0 6 年 被 《 华 尔 街 电 讯 》 列 为 中
国 大 陆 十 大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经 济 学 家 之 一 。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包 括 经 济 理 论 、 激 励 机 制 设 计 、 中
国 经 济 等 。
孙 祁 祥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副 会 长 ,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经 济 学 类
学 科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学 会 董 事 会 成 员 、 学 术 主 持 人 , 美 国 C . V .
S t a r r 冠 名 教 授 。 曾 任 亚 太 风 险 与 保 险 学 会 主 席 、 美 国 国 家 经 济 研 究 局 、 美 国 印 第 安 纳 大
学 、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 香 港 大 学 访 问 学 者 。 在 《 经 济 研 究 》 等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 0 0 多 篇 ,
主 持 过 2 0 多 项 由 国 家 部 委 和 国 际 著 名 机 构 委 托 的 科 研 课 题 。
J a n e D e B e v o i s e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香 港 大 学 艺 术 系 博 士 , 历 任 银 行 家 信 托 公 司 ( 1 9 9 8
年 与 德 意 志 银 行 合 并 ) 董 事 总 经 理 、 所 罗 门 · 古 根 海 姆 基 金 会 副 主 席 及 项 目 总 监 、 香 港 政
府 委 任 的 展 览 馆 委 员 会 成 员 、 香 港 西 九 龙 文 娱 艺 术 馆 咨 询 小 组 政 府 委 任 委 员 。 2 0 0 3 年 至 今
担 任 香 港 亚 洲 艺 术 文 献 库 董 事 局 董 事 及 主 席 , 2 0 0 9 年 至 今 担 任 美 国 亚 洲 艺 术 文 献 库 总 裁 。
2 . 监 事 会 成 员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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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剑 锋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科 学 双 硕 士 。 2 0 0 5 年 1 2 月 起 , 郑 剑 锋 先 生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 先 后 担 任 综 合 管 理 处 处 长 、 监 督 专 员 和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主 要
负 责 风 险 、 内 控 及 董 事 高 管 履 职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2 0 1 4 年 6 月 起 , 郑 剑 锋 先 生 被 任 命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集 团 派 驻 子 公 司 董 监 事 办 公 室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黄 敏 女 士 : 监 事 , 金 融 学 学 士 。 黄 敏 女 士 于 2 0 0 6 年 加 入 C r e d i t S u i s s e G r o u p ( 瑞
士 信 贷 集 团 ) , 先 后 担 任 全 球 投 资 银 行 战 略 部 助 理 副 总 裁 、 亚 太 区 投 资 银 行 战 略 部 副 总 裁 、
中 国 区 执 行 首 席 运 营 官 , 资 产 管 理 大 中 国 区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
洪 波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A C C A 非 执 业 会 员 。 2 0 0 5 年 至 2 0 0 8 年 任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员 ; 2 0 0 8 年 至 2 0 0 9 年 任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总 部 业 务 主 管 ; 2 0 0 9
年 6 月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法 律 合 规 部 , 现 任 内 控 稽 核 部 总 监 。
倪 莹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2 0 0 0 年 至 2 0 0 9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 历 任 副 科 长 、 科 长 ,
校 团 委 副 书 记 。 2 0 0 9 年 至 2 0 1 1 年 就 职 于 北 京 市 委 教 工 委 , 任 干 部 处 副 调 研 员 。 2 0 1 1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战 略 发 展 部 , 现 任 副 总 监 。
章 琼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2 0 0 1 年 至 2 0 0 3 年 任 职 于 富 友 证 券 财 务 部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任 职
于 银 河 基 金 ,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专 员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运 作 部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运 作 部 联 席 总
监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郭 特 华 女 士 : 总 经 理 , 简 历 同 上 。
朱 碧 艳 女 士 : 硕 士 ,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1 9 9 7 - 1 9 9 9 年 中 国 华 融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总 部 经 理 ,
2 0 0 0 - 2 0 0 5 年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证 券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江 明 波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0 0 年 7 月 至 2 0 0 1
年 1 1 月 , 任 职 于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研 究 员 ; 2 0 0 1 年 1 2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 任
职 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普 天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组
合 、 社 保 回 购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监 助 理 、 固 定 收 益 小 组 负 责 人 。 2 0 0 6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杜 海 涛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1 9 9 7 年 7 月 至 2 0 0 2 年 9 月 , 任 职 于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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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员 、 债 券 ( 金 融 工 程 ) 研 究 员 ; 2 0 0 2 年 1 0 月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 于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0 3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3 月 , 任 职 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2 0 0 6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赵 紫 英 女 士 : 博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1 9 8 9 年 8 月 至 1 9 9 3 年
5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海 淀 支 行 , 从 事 国 际 业 务 ; 1 9 9 4 年 6 月 至 2 0 0 2 年 4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历 任 综 合 科 科 长 、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2 年 5 月
至 2 0 0 5 年 6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牡 丹 卡 中 心 , 历 任 市 场 营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 清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郝 炜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0 1 年 4 月 至 2 0 0 5 年 6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谷 衡 先 生 , 1 2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先 后 在 华 夏 银 行 总 行 担 任 交 易 员 , 在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担
任 交 易 员 ; 2 0 1 2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 ; 2 0 1 2 年 1 1 月 1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1 4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3 年 1 月 2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3 月 2 8 日 至 2 0 1 5 年 1 月 1 9 日 , 担 任 工 银 安 心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9 月 3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7 月 1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财 富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1 2 月 1 4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添 福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4 月 2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安
盈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2 月 7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丰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2 月 2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丰 淳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6 月 1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丰 实 三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宋 炳 珅 先 生 , 2 0 1 3 年 1 月 2 8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5 日 管 理 本 基 金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郭 特 华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 简 历 同 上 。
江 明 波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杜 海 涛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宋 炳 珅 先 生 , 1 3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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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瑞 信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兼 研 究 部 总 监 。 2 0 1 2 年 2 月 1 4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添 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月 1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月 2 8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5 日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月 2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月 2 0 日 至
2 0 1 7 年 5 月 2 7 日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2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1 月 1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2 月 1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战 略 转 型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1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制 造 2 0 2 5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欧 阳 凯 先 生 , 1 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2 0 1 0 年 8 月 1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1 2 月 2 7 日 至 2 0 1 7 年 4 月 2 1 日 担 任 工 银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2 月 7 日 至 2 0 1 7 年 2 月 6 日 担 任 工 银 保 本 2 号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基 金 ( 自 2 0 1 6 年 2 月 1 9 日
起 变 更 为 工 银 瑞 信 优 质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6 月 2 6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7 月 4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信 用 纯 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9 月 1 9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新 财 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2 6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丰 盈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黄 安 乐 先 生 , 1 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先 后 在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研 究 员 , 国 信 证
券 经 济 研 究 所 担 任 资 深 分 析 师 , 国 信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担 任 投 资 经 理 、 研 究 员 ; 2 0 1 0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2 0 1 1 年 1 1 月 2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主 题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9 月 2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精 选 平 衡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2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高 端 制 造 行 业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4 月 2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行 业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月 2 9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国 家 战 略 主 题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2 1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互 联 网
加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李 剑 峰 先 生 , 1 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2 0 0 8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曾 任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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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2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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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 7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等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不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将 基 金 财 产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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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禁 止 的 行 为 。
5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被 代 理 人 、 被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以 及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 1 ) 控 制 环 境
董 事 会 下 设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进 行 定 期 的 评 估 、 检 验 ,
提 出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方 案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和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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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规 性 控 制 , 对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 计 工 作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 董 事 会 下 设
资 格 审 查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股 东 推 荐 的 董 事 人 选 资 格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拟 定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和 激 励 政 策 , 报 股 东 会 或 董 事 会 批 准 。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总 经 理 下 设 执 行 委 员 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决 策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基 金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有 效 性 和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 发 现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2 ) 风 险 评 估
a )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制 定 危 机 处 理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对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c ) 各 级 部 门 负 责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和 评 估 。
( 3 ) 控 制 活 动
控 制 活 动 包 括 自 我 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 监 察 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 业 绩 评 价 、 严 格 授 权 、 资
产 分 离 等 政 策 、 程 序 或 措 施 。
控 制 活 动 体 现 为 : 自 我 控 制 以 各 岗 位 的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 是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
在 公 司 内 部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授 权 制 度 、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等 , 在 相 关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责 任 , 使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机 制 成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充 分 发 挥 督 察 长
和 内 控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监 察 稽 核 作 用 ,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
( 4 )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双 向 的 信 息 交 流 途 径 , 形 成 了 自 上 而 下 的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息 呈
报 渠 道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了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并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公 司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了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 5 ) 内 部 监 控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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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监 控 由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内 控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内 控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名 称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成 立 时 间 : 1 9 8 8 年 8 月 2 6 日
注 册 资 本 : 2 0 7 . 7 4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7 4 号
托 管 部 门 联 系 人 : 刘 峰
电 话 : 0 2 1 - 5 2 6 2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6 2 1 5 9 2 1 7
( 二 ) 发 展 概 况 及 财 务 状 况
兴 业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8 8 年 8 月 , 是 经 国 务 院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的 首 批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总 行 设 在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 2 0 0 7 年 2 月 5 日 正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 6 0 1 1 6 6 ) , 注 册 资 本 2 0 7 . 7 4 亿 元 。
开 业 二 十 多 年 来 , 兴 业 银 行 始 终 坚 持 “ 真 诚 服 务 , 相 伴 成 长 ” 的 经 营 理 念 ,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面 、 优 质 、 高 效 的 金 融 服 务 。 截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兴 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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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 9 万 亿 元 ,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 5 7 0 . 6 0 亿 元 , 全 年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5 3 8 . 5 0
亿 元 。
( 三 ) 托 管 业 务 部 的 部 门 设 置 及 员 工 情 况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 市 场 处 、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处 、 科 技 支 持 处 、 稽 核 监 察 处 、 运 营 管 理 及 产 品 研 发 处 、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等 处 室 , 共 有 员
工 1 0 0 余 人 , 业 务 岗 位 人 员 均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0 5 年 4 月 2 6 日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7 4 号 。 截 止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兴 业 银 行 已 托 管 开 放 式 基 金 1 8 3
只 ,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5 7 4 1 . 6 4 亿 元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兴 业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兴 业 银 行 审 计 部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稽
核 监 察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审 计 部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 专 职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基 金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应 落 实 到 每 一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处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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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操 作 性 。
(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 门 与 行
政 、 研 发 和 营 销 等 部 门 严 格 分 离 。
( 6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同 所 处 的 环 境 相 适 应 ,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实 现 内 控 目 标 ,
内 部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反 馈 和 纠 正 ;
( 7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控 与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为 出 发 点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在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时 , 做 到 先 期 完 成 相 关 制 度 建 设 ;
( 8 ) 责 任 追 究 原 则 。 各 业 务 环 节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责 任 人 , 并 按 规 定 对 违 反 制 度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以 及 对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领 导 进 行 问 责 。
( 六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1 . 、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2 . 、 建 立 健 全 的 组 织 管 理 结 构 : 前 后 台 分 离 , 不 同 部 门 、 岗 位 相 互 牵 制 。
3 .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4 . 、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 控 。
5 . 、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并 签 订 承 诺 书 。
6 . 、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 应 急 预 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 灾 备 中 心 ,
保 证 业 务 不 中 断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的 事 项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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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1 1
联 系 人 : 王 秋 雅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8 3 1 0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2 、 销 售 机 构
(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4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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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 2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 刘 玲
电 话 : 0 2 1 - 5 2 6 2 9 9 9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1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 3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 4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0 1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t j a . c o m /
( 5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路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 层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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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 话 : 0 1 0 - 8 4 5 8 8 8 8 8
传 真 : 0 1 0 - 8 4 8 6 5 5 6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8 4 5 8 8 8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
( 6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 9 号 迪 凯 银 座 2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 9 号 迪 凯 银 座 2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电 话 : 0 5 7 1 - 8 6 8 1 1 9 5 8
传 真 : 0 5 7 1 - 8 5 7 8 3 7 7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1 - 9 5 5 4 8
( 7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 0 1 0 - 8 5 1 3 0 5 8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0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 8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 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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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 9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 邮 编 : 2 0 0 0 3 1 )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黄 维 琳 、 钱 达 琛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 1 0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海 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2 7 5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2 7 2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 1 1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2 -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 薇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9 9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8 8 8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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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人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 1 3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5 1 5 - 9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h z q . c o m
( 1 4 ) 广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广 州 大 道 北 1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广 州 大 道 北 1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建 军
传 真 : 0 2 0 - 3 7 5 9 0 7 2 6
客 服 电 话 : 9 6 6 9 9 ( 广 东 ) 、 4 0 0 - 8 3 - 9 6 6 9 9 ( 全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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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 1 2 9 号 大 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A 座 - 大 连 期 货 大 厦
3 8 、 3 9 层
办 公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 1 2 9 号 大 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A 座 - 大 连 期 货 大 厦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4
3 8 、 3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永 成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1 6 9 - 1 6 9
网 址 : w w w . d a t o n . c o m . c n
( 1 6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张 玉 静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h t t p s : /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1 7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德 胜 门 外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宋 丽 冉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2 0 2 0 0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6 - 6 6 1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0 8 8 - 8 8 0 2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 1 8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二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8 8 - 7 0 1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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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周 嬿 旻
电 话 : 0 5 7 1 - 2 8 8 2 9 7 9 0 , 0 2 1 - 6 0 8 9 7 8 6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 2 0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薛 年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 6 7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 2 1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 6 5 0 号 2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 8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李 玲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0 2 7 5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 2 2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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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习 甜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6 5 0 9 2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传 真 : 0 1 0 - 8 5 6 5 7 3 5 7
网 址 : h t t p : /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 2 3 )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拱 墅 区 霞 湾 巷 2 3 9 号 8 号 楼 4 楼 4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教 工 路 1 8 号 E A C 欧 美 中 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彬 彬
联 系 人 : 鲁 盛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5 6 0 2 8 6 1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8 - 0 0 5 8
传 真 : 0 5 7 1 - 5 6 8 9 9 7 1 0
网 址 : w w w . j i n c h e n g - f u n d . c o m
( 2 4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东 方 路 9 8 9 号 中 达 大 厦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兴 春
联 系 人 : 徐 雪 吟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 3 0 1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1 - 7 7 5 5
传 真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 2 5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 6 楼 0 6 - 1 0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 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
联 系 人 : 景 琪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7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2 1 5 2 6 6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8 5 5 7 2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5 6 7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
( 2 6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3 2 0 1 内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3 2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高 晓 芳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9 3 9 2 0 - 8 1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8 0 0 6 9
传 真 : 0 1 0 - 5 9 3 9 3 0 7 4
网 址 : w w w . z s c f f u n d . c o m
( 2 7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杨 翼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2 8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李 玲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9 1 8 3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传 真 : 0 2 1 - 2 0 6 9 1 8 6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2 9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8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企 大 厦 C 座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8 8 - 1 1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5 0 7 7 7 1
传 真 : 0 1 0 - 5 8 3 2 5 2 8 2
网 址 : t . j r j . c o m
( 3 0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 2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联 系 人 : 苏 昊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3 1 2 8 7 7 - 8 0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1 5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3 1 )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6 号 中 国 中 期 大 厦 A 座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瑶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8 6 5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6 0 9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 3 2 ) 中 天 嘉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八 大 处 高 科 技 西 井 路 3 号 3 号 楼 7 4 5 7 房 间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京 顺 路 5 号 曙 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俊 辉
联 系 人 : 张 立 新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2 7 6 7 8 5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5 0 - 9 9 7 2
网 址 : w w w . s i n o w e l . c o m
( 3 3 )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甲 4 0 号 二 十 一 世 纪 大 厦 A 3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涛
联 系 人 : 周 君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3 5 7 0 5 6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9 - 9 8 6 8
网 址 :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 3 4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1 号 楼 1 2 层 1 2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1 号 楼 1 2 层 1 2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李 皓
联 系 电 话 : 1 3 5 2 1 1 6 5 4 5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z e n g c a i w a n g . c o m
( 3 5 )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惠
联 系 人 : 冯 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8 0 1 3 3 5 3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8 - 1 0 1 6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h a i y i n . c o m
( 3 6 )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0 - 1 1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0 -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申 健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0
联 系 人 : 付 江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2 1 9 9 8 8 * 3 1 7 8 1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2 0 2 1 9 9 3 1
网 址 : h t t p s : / / 8 . g w . c o m . c n /
( 3 7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修 敏
联 系 人 : 周 丹
电 话 : 0 2 1 - 3 3 3 2 3 9 9 9 * 8 3 1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0 2 8 1 9
网 站 : f u n d . b u n d t r a d e . c o m
( 3 8 )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下 东 大 街 2 1 6 号 喜 年 广 场 A 座 1 5 0 2 室
联 系 人 : 付 勇 斌
电 话 : 0 2 8 - 8 6 7 5 8 8 2 0
传 真 : 0 2 8 - 8 6 7 5 8 8 2 0 - 8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5 8 8 - 5 8 8
网 址 : w w w . p y f u n d . c o m . c n /
( 3 9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武
联 系 人 : 王 哲 宇
电 话 : 0 2 1 - 6 3 3 3 3 3 8 9
传 真 : 0 2 1 - 6 3 3 3 3 3 9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4 3 3 3 8 9
网 址 : w w w . l i n g x i a n f u n d . c o m
( 4 0 )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洪 军
联 系 人 : 季 长 军
电 话 : 0 1 0 - 5 2 6 0 9 6 5 6
传 真 : 0 1 0 - 5 1 9 5 7 4 3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9 - 6 6 6 5
网 址 : w w w . b u y f o r y o u . c o m . c n
( 4 1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联 系 人 刘 勇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 8 1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9 9 9 9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网 址 :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4 2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人 : 赵 海 峰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6 7 5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网 址 : w w w . 5 i r i c h . c o m
( 4 3 )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东 管 头 1 号 2 号 楼 2 - 4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一 号 新 华 社 第 三 工 作 区 A 座 5 层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运 年
联 系 人 : 孙 雯
电 话 : 0 1 0 - 5 9 3 3 6 5 1 9
传 真 : 0 1 0 - 5 9 3 3 6 5 1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9 0 9 9 9 8
网 址 : w w w . j n l c . c o m
( 4 4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 南 升 龙 广 场 2 号 楼 7 0 1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 南 升 龙 广 场 2 号 楼 7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淑 慧
联 系 人 : 裴 小 龙
电 话 : 0 3 7 1 - 5 5 2 1 3 1 9 6
传 真 : 0 3 7 1 - 8 5 5 1 8 3 9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5 5 5 - 6 7 1
网 址 : w w w . h g c c p b . c o m
( 4 5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0 8 - 1 0 1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盛 海 娟
电 话 : 0 1 0 - 5 7 4 1 8 8 1 3
传 真 : 0 1 0 - 5 7 5 6 9 6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
网 址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 4 6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 3 5 号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甲 6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 1 &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
联 系 人 : 蒋 宸
电 话 : 0 1 0 - 5 8 1 7 0 9 1 1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3
传 真 : 0 1 0 - 5 8 1 7 0 8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8 6 6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
( 4 7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李 瑞 真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传 真 : 0 1 0 - 6 2 6 8 0 8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1 9 - 9 0 5 9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z o n e . c n
( 4 8 )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 二 层 2 0 2 - 1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 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东 华
联 系 人 : 郭 宝 亮
电 话 : 0 1 0 - 5 9 2 8 7 0 6 1
传 真 : 0 1 0 - 5 9 2 8 7 8 2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1 1 - 0 8 8 9
网 址 : w w w . g o m e f u n d . c o m
( 4 9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办 公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卓
联 系 人 : 姜 焕 洋
电 话 : 0 4 1 1 - 8 8 8 9 1 2 1 2
传 真 : 0 4 1 1 - 8 4 3 9 6 5 3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4 1 1 - 9 9 9
网 址 : w w w . t a i c h e n g c a i f u . c o m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4
( 5 0 ) 金 惠 家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升 园 公 寓 1 号 楼 1 层 南 部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外 大 街 1 8 号 丰 联 广 场 A 座 1 0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予 柱
联 系 人 : 胡 明 哲
电 话 : 1 5 8 1 0 2 0 1 3 4 0
传 真 : 0 2 8 - 6 2 8 2 5 3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5 5 7 3 3 3
网 址 : w w w . j h j h o m e . n e t
( 5 1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林 培 珊
电 话 : 0 7 6 9 - 2 2 8 6 6 2 5 4
传 真 : 0 6 7 9 - 2 2 8 6 6 2 8 2
客 服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 5 2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电 话 : 0 5 7 4 - 8 9 0 6 8 3 4 0
传 真 : 0 5 7 4 - 8 7 0 5 0 0 2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4
网 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 5 3 ) 汉 口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9 3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9 3 3 号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5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新 民
联 系 人 : 李 欣
电 话 : 0 2 7 - 8 2 6 5 6 7 0 4
传 真 : 0 2 7 - 8 2 6 5 6 2 3 6
客 服 电 话 : 9 6 5 5 8 ( 武 汉 ) 4 0 0 6 0 9 6 5 5 8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h k b c h i n a . c o m
( 5 4 )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合 肥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宏 鸣
联 系 人 : 叶 卓 伟
电 话 : 0 5 5 1 - 6 2 6 6 7 6 3 5
传 真 : 0 5 5 1 - 6 2 6 6 7 6 8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5 8 8
网 址 : w w w . h s b a n k . c o m . c c
( 5 5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 话 : 0 9 3 1 - 8 8 8 8 0 8 8
传 真 : 0 9 3 1 - 4 8 9 0 5 1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9 3 1 - 4 8 9 0 6 1 9 / 4 8 9 0 6 1 8 / 4 8 9 0 1 0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
( 5 6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电 话 : 0 5 7 1 - 8 5 1 0 8 1 9 5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6
传 真 : 0 5 7 1 - 8 5 1 0 6 5 7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5 0 8 ; 0 5 7 1 - 9 6 5 2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 5 7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绒 线 胡 同 2 8 号 天 安 国 际 办 公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联 系 人 : 董 云 巍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传 真 : 0 1 0 - 5 7 0 9 2 6 1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 5 8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 5 9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唐 家 墩 路 3 2 号 国 资 大 厦 B 座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电 话 : 0 2 7 — 8 7 6 1 8 8 8 9
传 真 : 0 2 7 — 8 7 6 1 8 8 8 2
联 系 人 : 刘 鑫
客 服 电 话 : 0 2 7 — 8 7 6 1 8 8 8 9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f z q . c o m
( 6 0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7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韩 钰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3 7 5 4
传 真 : 0 1 0 - 5 7 7 6 2 9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6 1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 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 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4 0 1 1
号 港 中 旅 大 厦 2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电 话 : 0 2 5 - 8 4 4 5 7 7 7 7
传 真 : 0 2 5 - 8 4 5 7 9 7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7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
( 6 2 )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 8 9 号 志 远 大 厦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展 北 街 9 号 华 远 企 业 号 D 座 3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长 伟
联 系 人 : 唐 昌 田
传 真 : 0 1 0 - 8 8 3 2 1 7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6 5 0 9 9 9
网 址 : w w w . t p y z q . c o m
( 6 3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8
联 系 人 : 吴 军
传 真 : 0 7 5 5 - 2 5 8 3 8 7 0 1
客 服 电 话 : 9 5 3 5 8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 6 4 ) 天 津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1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1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福 华
联 系 人 : 李 岩
电 话 : 0 2 2 - 2 8 4 0 5 6 8 4
传 真 : 0 2 2 - 2 8 4 0 5 6 3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9 6 0 2 9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o f - t i a n j i n . c o m . c n
( 6 5 )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南 京 西 路 3 9 9 号 明 天 广 场 1 8 — 2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2 0 5 9 9 9
网 址 : w w w . s h h x z q . c o m
( 6 6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 3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阳
联 系 人 : 金 达 勇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5 7 2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5 9 9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8 1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 6 7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9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国 联 金 融 大 厦 7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炎
联 系 人 : 沈 刚
电 话 :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传 真 : 0 5 1 0 - 8 2 8 3 0 1 6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5 2 8 8 ( 全 国 ) , 0 5 1 0 - 8 2 5 8 8 1 6 8 ( 无 锡 )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 6 8 ) 大 有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芙 蓉 南 路 二 段 1 2 8 号 现 代 广 场 三 、 四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芙 蓉 南 路 二 段 1 2 8 号 现 代 广 场 三 、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众 辉
电 话 : 0 7 3 1 - 8 4 4 0 9 0 0 0
传 真 : 0 7 3 1 - 8 4 4 0 9 0 0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3 6 5 - 0 5 8
网 址 : w w w . d a y o u f . c o m
( 6 9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 话 : 0 2 1 - 6 3 3 2 5 8 8 8 - 3 1 0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2 6 1 7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0 3 或 4 0 0 8 8 - 8 8 5 0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 7 0 ) 财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解 放 路 1 1 1 号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1 6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徐 轶 青
电 话 : 0 5 7 1 - 8 7 8 2 2 3 5 9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0
传 真 : 0 5 7 1 - 8 7 9 2 5 1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3 3 6 ( 上 海 地 区 9 6 2 3 3 6 )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 7 1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张 宇 宏
电 话 : 0 4 5 1 - 8 2 3 3 6 8 6 3
传 真 : 0 4 5 1 - 8 2 2 8 7 2 1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6 6 2 2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 7 2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邮 编 : 1 0 0 0 3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林 爽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0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 7 3 )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层 、 2 层 、 9 层 、 1 1 层 、 1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1 6 号 中 期 大 厦 A 座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兵
联 系 人 : 赵 森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3 9 9
客 服 电 话 : 9 5 1 6 2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 n e t
( 7 4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1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十 八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卉
联 系 人 : 万 容
电 话 : 0 1 0 - 8 9 1 8 8 3 4 5
传 真 : 8 9 1 8 9 5 6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个 人 业 务 : 9 5 1 1 8 企 业 业 务 : 4 0 0 0 8 8 8 8 1 6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j d . c o m
( 7 5 )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东 大 名 路 6 8 7 号 1 幢 2 楼 2 6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毛 淮 平
联 系 人 : 仲 秋 玥
电 话 : 0 1 0 - 8 8 0 6 6 6 3 2
传 真 : 0 1 0 - 8 8 0 6 6 2 1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7 - 5 6 6 6
网 址 : w w w . a m c f o r t u n e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联 系 人 : 朱 辉 毅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律 师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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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上 海 市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负 责 人 : 廖 海
电 话 : ( 0 2 1 ) 5 1 1 5 0 2 9 8
传 真 : ( 0 2 1 ) 5 1 1 5 0 3 9 8
经 办 律 师 : 刘 佳 、 张 兰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 东 三 办 公 楼 1 6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 东 三 办 公 楼 1 6 层
执 行 事 务 人 : 吴 港 平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李 慧 民 , 王 珊 珊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 ( 0 1 0 ) 5 8 1 1 4 6 4 5
联 系 人 : 王 珊 珊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 一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将 设 A 类 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但 依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因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交 易 而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或
者 降 级 的 除 外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金 额 限 制 如 下 :
份 额 类 别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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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次 认 /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1 0 元 ( 直 销 柜 台 为 1 0 0 万
元 )
5 , 0 0 0 , 0 0 0 元 ( 但 已 持 有 本 基
金 B 类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适
用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人
民 币 1 , 0 0 0 元 )
追 加 认 /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1 0 元 1 , 0 0 0 元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1 0 份 0 . 0 1 份
基 金 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1 0 份 5 , 0 0 0 , 0 0 0 份
销 售 服 务 费 ( 年 费 率 ) 0 . 3 0 % 0 . 0 1 %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升 降 级
1 . 若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5 0 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
2 . 若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5 0 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认 / 申 购 等 交 易 申 请 时 , 应 正 确 填 写 基 金 份 额 的 代 码 (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不 同 ) , 否 则 , 因 错 误 填 写 基 金 代 码 所 造 成 的 认 / 申 购 等 交 易 申 请 无 效 的 后 果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者 认 /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成 交 后 , 实 际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以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上 述 规 则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为 准 。
( 四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及 规 则 的 调 整
1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认 ( 申 )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至 少 在 开 始 调 整 之 日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数 量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调 整 前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2 年 1 1 月 2 9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2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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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0 6 号 文 核 准 。
( 二 ) 基 金 类 型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1 .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起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起 始 日 )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二 个 月 的 月 对 日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对 应 的 次 四 个 月 的 月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 。 以 此 类 推 。
其 中 , 月 对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在 后 续 日 历 月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若 该 日 历 月 实 际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的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例 1 : ( 后 续 日 历 月 中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为
2 0 1 3 年 9 月 5 日 , 则 该 日 次 二 个 月 对 日 为 1 1 月 5 日 。
例 2 : ( 后 续 日 历 月 中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为 2 0 1 3 年 1 2 月 2 9 日 , 则 该 日 次 二 个 月 对 日 顺 延 至 2 0 1 4 年 3 月 1 日 。
2 .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下 一 工 作 日 起 该 基 金 份 额 进 入 下 一 个 运 作 期 。
在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的
结 转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事 宜 。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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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3 年 1 月 2 8 日 生 效 。
( 二 ) 基 金 的 自 动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销 售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上 述 第 五 章 第 ( 一 ) 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于 2 0 1 3 年 2 月 1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本 基 金 于 2 0 1 3 年 3 月 2 8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方 可 就 该 基 金 份 额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次 二 个 月 对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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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日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该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提 出 的 有 效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在 销
售 机 构 支 持 预 约 功 能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预 约 和 赎 回 预 约 , 详 情 请 咨 询 各 销 售 机
构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结 算 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后 , 向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5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或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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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在 该 等 故 障 消 除 后 及
时 划 往 投 资 人 银 行 账 户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根 据 我 公 司 于 2 0 1 4 年 1 1 月 1 日 刊 登 在 三 大 报 、 公 司 网 站 上 的 《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 单 个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份 额 限 制 等 业 务 规
则 的 公 告 》 和 2 0 1 3 年 5 月 4 日 发 布 的 《 关 于 调 整 工 银 瑞 信 7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 1 4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基 金 、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 。 目 前 , 工 银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如 下 :
工 银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份 额 申 购 时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网 点 每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中 心 有 认 / 申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人 民 币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再 投 资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工 银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份 额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1 0 份 时 ,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将 自 动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最 小 单 位 为 1 0 份 。 如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有 不 同 规 定 ,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上 述
业 务 时 , 需 同 时 遵 循 该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工 银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B 份 额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 , 0 0 0 , 0 0 0 元 ( 但 已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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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本 基 金 B 类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适 用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人 民 币 1 , 0 0 0 元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工 银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B 份 额 赎 回 时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0 . 0 1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5 , 0 0 0 , 0 0 0 份 。 但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2 . 如 遇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 或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处 理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2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
3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采 用 “ 金 额 申 购 ” 方 式 , 申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 . 0 0 元 , 计 算
公 式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 0 0 元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4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 . 0 0 元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运 作 期 内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
即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将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对 于 持 有 超 过 一 个 运 作 期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 除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获 得 自 申 购 确 认 日 ( 认 购 份 额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起 至 上 一 运 作 期 期 末 的 基 金 收 益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1 : 投 资 者 A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4 日 申 请 购 买 1 0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该 申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为 2 0 1 2 年 1 0 月 2 5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2 4 日 ( 周 一 )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共 6 1 天 , 运 作 期 内 收 益 为
8 3 . 6 2 元 。
若 投 资 者 A 于 1 2 月 2 4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则 该 日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1 0 0 0 0 份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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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8 3 . 6 2 元 = 1 0 0 8 3 . 6 2 元 。
例 2 : 投 资 者 B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4 日 申 请 购 买 1 0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该 申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为 2 0 1 2 年 1 0 月 2 5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2 4 日 ( 周 一 )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共 6 1 天 , 运 作 期 内 收 益 为
8 3 . 6 2 元 。
投 资 者 B 未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2 4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则 第 一 期 收 益 结 转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为 :
1 0 0 0 0 份 * ( 1 + 8 3 . 6 2 / 1 0 0 0 0 0 0 ) = 1 0 0 8 3 . 6 2 份 。
该 基 金 份 额 自 2 0 1 2 年 1 2 月 2 5 日 起 进 入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为 2 0 1 3 年 2 月
2 5 日 ( 申 购 申 请 日 , 即 1 0 月 2 4 日 , 第 二 个 月 对 日 2 0 1 3 年 2 月 月 2 4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周 日 )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即 2 0 1 3 年 2 月 2 5 日 , 假 设 该 日 不 休 假 )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共 6 2 天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基 金 收 益 为 9 4 . 2 1 元 。
若 投 资 者 B 于 2 0 1 3 年 2 月 2 5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则 该 日 投 资 者 B 可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9 4 . 2 1
元 + 1 元 * 1 0 0 8 3 . 6 2 份 * 1 = 1 0 1 7 7 . 8 3 元 。 若 投 资 者 B 未 于 2 0 1 3 年 2 月 2 5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则 自 2 0 1 3
年 2 月 2 6 日 起 进 入 第 三 个 运 作 期 , 第 三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为 2 0 1 3 年 4 月 2 4 日 , 即 申 购 申 请 日
( 2 0 1 2 年 1 0 月 2 4 日 ) 次 6 个 月 对 日 ( 周 三 ) 。 投 资 者 B 可 2 0 1 3 年 4 月 2 4 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若 不
赎 回 则 于 2 0 1 3 年 4 月 2 4 日 进 入 下 一 个 运 作 期 。 以 此 类 推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2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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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4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赎 回 金 额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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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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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十 七 ) 基 金 预 约 赎 回
在 销 售 机 构 系 统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提 起 赎 回 申 请 ,
办 理 预 约 赎 回 手 续 , 具 体 预 约 赎 回 安 排 请 咨 询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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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 的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实 现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 或 回 售 期 限 )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新 股 增 发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利 率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 相 对 价 值 策 略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发 掘 和 利 用 市 场 失 衡 提 供 的 投 资 机 会 , 实 现 组 合 增 值 。
1 . 利 率 策 略
通 过 全 面 研 究 G D P 、 物 价 、 就 业 以 及 国 际 收 支 等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 情 景 , 并 预 测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及 结 构 。 在 此 基 础 上 , 预 测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动 趋 势 , 以 及 金 融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斜 度
变 化 趋 势 。
2 . 信 用 策 略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阶 段 , 分 析 债 券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 发 展 状 况 、 市 场 地 位 、
财 务 状 况 、 管 理 水 平 和 债 务 水 平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跟 踪 债 券 发 行 人
和 债 券 工 具 自 身 的 信 用 质 量 变 化 , 并 结 合 外 部 权 威 评 级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对 相 应 债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
3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研 究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货 币 市 场 及 资 本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以 及 不 同 时 期 市 场 投 资 热
点 , 分 析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券 等 不 同 债 券 种 类 的 利 差 水 平 , 评 定 不 同 债 券 类 属 的 相 对 投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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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价 值 , 确 定 组 合 资 产 在 不 同 债 券 类 属 之 间 配 置 比 例 。
4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本 基 金 认 为 普 通 债 券 的 估 值 , 主 要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拟 合 。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及 时 发 现 偏 离 市 场 收 益 率 的 债 券 , 并 找 出 因 投 资 者 偏 好 、 供 求 、 流 动 性 、 信 用 利 差 等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偏 离 的 原 因 ; 同 时 ,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判 断 出 定 价 偏 高 或 偏 低 的 期 限 段 , 从 而 指
导 相 对 价 值 投 资 , 选 择 出 估 值 较 低 的 债 券 品 种 。
对 于 含 回 售 条 款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仅 买 入 距 回 售 日 不 超 过 3 9 7 天 以 内 的 债 券 , 并 在 回 售
日 前 进 行 回 售 或 者 卖 出 。
5 . 相 对 价 值 策 略
本 基 金 认 为 市 场 普 遍 存 在 着 失 效 的 现 象 , 短 期 因 素 的 影 响 被 过 分 夸 大 。 债 券 市 场 的 参 与
者 众 多 , 投 资 行 为 、 风 险 偏 好 、 财 务 与 税 收 处 理 等 各 不 相 同 , 发 掘 存 在 于 这 些 不 同 因 素 之 间
的 相 对 价 值 , 也 是 本 基 金 发 现 投 资 机 会 的 重 要 方 面 。 本 基 金 密 切 关 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制 度 的
变 动 ,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市 场 参 与 者 的 立 场 和 观 点 , 充 分 利 用 因 市 场 分 割 、 市 场 投 资 者 不 同 风 险
偏 好 或 者 税 收 待 遇 等 因 素 导 致 的 市 场 失 衡 机 会 , 形 成 相 对 价 值 投 资 策 略 , 运 用 回 购 、 远 期 交
易 合 同 等 交 易 工 具 进 行 不 同 期 限 、 不 同 品 种 或 不 同 市 场 之 间 的 套 利 交 易 ,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带
来 增 加 价 值 。
( 四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人 民 币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 五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六 )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行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制 ” 管 理 模 式 , 建 立 了 严 谨 、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 具 体 包 括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组 合 构 建 、 交 易 执 行 和 风 险 管 理 及 绩 效 评 估 等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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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过 程 , 如 图 1 所 示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小 组 研 究 小 组
久 期 配 置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类 属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组 合 构 建
绩 效 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 央 交 易 室
风 险 管 理 部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图 1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管 理程序
1 . 投 资 研 究 及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与 研 究 方 面 , 实 行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专 业 化 分 工 制 度 , 由
基 金 经 理 与 研 究 员 组 成 专 业 小 组 , 进 行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 产 业 结 构 、 金 融 市 场 、 单 个 证 券 等
领 域 的 深 入 研 究 , 分 别 从 利 率 、 债 券 信 用 风 险 、 相 对 价 值 等 角 度 , 提 出 独 立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
经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团 队 讨 论 , 并 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形 成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指 导 性 投 资 策 略 。
该 投 资 策 略 是 公 司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内 对 该 领 域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判 断 , 对 公 司 旗 下 管 理 的 所 有 基
金 或 组 合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具 有 指 导 作 用 。
各 个 专 业 领 域 的 投 资 策 略 专 业 小 组 每 季 度 定 期 举 行 策 略 分 析 研 讨 会 议 , 提 出 下 一 阶 段 投
资 策 略 , 每 周 定 期 举 行 策 略 评 估 会 议 , 回 顾 本 周 的 各 项 经 济 数 据 和 重 大 事 项 , 分 析 其 对 季 度
投 资 策 略 的 影 响 , 检 讨 投 资 策 略 的 有 效 性 , 必 要 的 时 候 进 行 调 整 。
2 . 投 资 决 策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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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经 理 在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的 指 导 下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及 投 资 限 制 等 规 定 , 制 定 相 应 的 投 资 计 划 ,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决 定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及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审 核 基 金 经 理 提 交 的 投 资 计 划 , 提 供 指 导 性 意 见 , 并 审 核 其 他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
3 .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 评 估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证 券
构 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的 日 常 管 理 。
4 . 交 易 执 行
交 易 员 负 责 在 合 法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
5 . 风 险 管 理 及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水 平 及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报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抄
送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及 基 金 经 理 , 并 就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提 出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
法 律 合 规 部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行 为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控 , 并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 七 ) 投 资 限 制
1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权 证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 3 ) 剩 余 期 限 ( 或 回 售 期 限 ) 超 过 3 9 7 天 的 债 券 ;
( 4 ) 信 用 等 级 评 级 在 A A 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6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2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 8 0 天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4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应 当 是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 5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 9 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7 ) 本 基 金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 9 7 天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A 以 上 ( 含 A A A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及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1 )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 1 级 或 相 当 于 A - 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
2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i )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 的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
i 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为 A - 级 , 则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为 B B B + 级 ) ;
3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 0 个 交 易 日 内 予 以 全 部 减 持 。
( 1 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0 个 交 易 日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八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1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天 )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债 券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2 .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的 确 定
( 1 )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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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2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售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4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8 )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日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计 算 。
( 9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 计 算 其 剩 余 期 限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4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 十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十 一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报 告 期 自 2 0 1 7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6 月 3 0 日 止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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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6 9 5 , 6 5 3 , 7 5 4 . 5 0 5 6 . 1 4
其 中 : 债 券 6 9 5 , 6 5 3 , 7 5 4 . 5 0 5 6 . 1 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9 9 , 8 4 0 , 3 8 9 . 7 6
8 . 0 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 3 1 , 9 8 3 , 4 4 5 . 8 2 3 4 . 8 6
4 其 他 资 产 1 1 , 7 3 9 , 4 7 4 . 8 2 0 . 9 5
5 合 计 1 , 2 3 9 , 2 1 7 , 0 6 4 . 9 0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金 额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1 . 2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 情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2 6 . 5 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3 2 1 , 1 5 9 , 6 5 6 . 6 2 3 5 . 0 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
余 额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的说 明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1 . 3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 . 3 . 1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1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1 4 3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1 6 9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1 3 2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超 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无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8 0 天 情 况 。
1 . 3 . 2 报告 期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分 布比 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0 . 2 2 3 5 . 0 1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6 0 . 8 7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2 0 天 -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2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7 2 . 7 3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1 3 3 . 8 2 3 5 . 0 1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2
1 . 4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 4 0 天情 况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未 超 过 2 4 0 天 。
1 .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4 9 , 3 9 2 , 9 7 9 . 8 6 5 . 3 8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4 0 9 , 7 3 1 , 0 9 2 . 0 1 4 4 . 6 7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2 3 6 , 5 2 9 , 6 8 2 . 6 3 2 5 . 7 9
8 其 他 - -
9 合 计 6 9 5 , 6 5 3 , 7 5 4 . 5 0 7 5 . 8 4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
注 : 上 表 中 , 债 券 的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1 . 6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1 1 7 5 3 0 1 8
1 7 兖 州 煤 业
S C P 0 0 2
5 0 0 , 0 0 0 4 9 , 9 9 2 , 6 4 6 . 9 3 5 . 4 5
2 1 1 1 7 1 4 1 6 7
1 7 江 苏 银 行
C D 1 6 7
5 0 0 , 0 0 0 4 9 , 5 6 1 , 6 3 2 . 9 2 5 . 4 0
3 1 1 1 7 2 0 1 0 6
1 7 广 发 银 行
C D 1 0 6
5 0 0 , 0 0 0 4 9 , 4 9 8 , 8 4 1 . 8 7 5 . 4 0
4 1 1 1 7 1 4 1 6 9
1 7 江 苏 银 行
C D 1 6 9
5 0 0 , 0 0 0 4 8 , 9 4 6 , 2 6 3 . 8 8 5 . 3 4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3
5 1 1 1 7 1 1 2 2 9
1 7 平 安 银 行
C D 2 2 9
5 0 0 , 0 0 0 4 8 , 9 3 9 , 7 0 7 . 3 8 5 . 3 4
6 0 4 1 7 7 3 0 0 1
1 7 中 信 重 工
C P 0 0 1
4 0 0 , 0 0 0 3 9 , 9 8 2 , 8 5 4 . 6 0 4 . 3 6
7 0 1 1 7 5 4 0 9 9
1 7 陕 煤 化
S C P 0 0 4
4 0 0 , 0 0 0 3 9 , 9 8 0 , 9 0 6 . 3 8 4 . 3 6
8 0 4 1 7 6 3 0 0 3
1 7 晋 焦 煤
C P 0 0 1
4 0 0 , 0 0 0 3 9 , 9 7 9 , 8 9 4 . 9 1 4 . 3 6
9 1 1 1 7 9 9 5 7 3
1 7 天 津 银 行
C D 1 0 5
4 0 0 , 0 0 0 3 9 , 5 8 3 , 2 3 6 . 5 8 4 . 3 2
1 0 0 1 1 7 5 1 0 2 7
1 7 兖 州 煤 业
S C P 0 0 1
3 0 0 , 0 0 0 2 9 , 9 8 9 , 3 3 4 . 3 0 3 . 2
注 : 上 表 中 , 债 券 的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1 . 7 “ 影子 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0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1 1 1 6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 0 . 1 5 4 3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8 4 6 %
注 : 上 表 中 “ 偏 离 情 况 ” 根 据 报 告 期 内 各 交 易 日 数 据 计 算 。
报告 期内 负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2 5% 情况 说明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负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未 达 到 0 . 2 5 % 。
报告 期内 正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5 % 情况 说明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正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未 达 到 0 . 5 % 。
1 .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4
1 . 9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 9 . 1 本基 金采 用固定 份额 净值 , 基金 账面 份额净 值始 终保持 为人民 币 1 .0 0
元。 本基 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
或商 定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按实 际利率 法进行
摊销 ,每 日计提 收益 或损失 。
1 . 9 . 2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本 期未 出 现 被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 . 9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 1 4 6 . 3 3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利 息 1 1 , 5 7 3 , 6 3 1 . 0 8
4 应 收 申 购 款 1 6 3 , 6 9 7 . 4 1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1 1 , 7 3 9 , 4 7 4 . 8 2
1 . 9 . 4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无 。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1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3 年 1 月 2 8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 截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工 银 6 0 天 理 财 A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5
阶 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4 )
( 1 ) -( 3 ) ( 2 ) -( 4 )
2 0 1 3 . 1 . 2 8 - 2 0 1 3 . 1 2 . 3 1 3 . 8 3 0 7 % 0 . 0 0 4 1 % 1 . 2 5 0 1 % 0 . 0 0 0 0 %
2 . 5 8 0 6 % 0 . 0 0 4 1 %
2 0 1 4 . 1 . 1 - 2 0 1 4 . 1 2 . 3 1 5 . 4 8 1 4 % 0 . 0 0 5 8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4 . 1 3 1 4 % 0 . 0 0 5 8 %
2 0 1 5 . 1 . 1 - 2 0 1 5 . 1 2 . 3 1 4 . 7 4 5 9 % 0 . 0 1 0 6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3 9 5 9 % 0 . 0 1 0 6 %
2 0 1 6 . 1 . 1 - 2 0 1 6 . 1 2 . 3 1 2 . 9 5 1 7 % 0 . 0 0 4 9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1 . 6 0 1 7 % 0 . 0 0 4 9 %
2 0 1 7 . 1 . 1 - 2 0 1 7 . 6 . 3 0 1 . 6 2 1 3 % 0 . 0 0 3 9 % 0 . 6 6 9 5 % 0 . 0 0 0 0 % 0 . 9 5 1 8 % 0 . 0 0 3 9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2 0 . 0 2 0 9 % 0 . 0 0 7 0 % 5 . 9 6 9 6 % 0 . 0 0 0 0 % 1 4 . 0 5 1 3 % 0 . 0 0 7 0 %
工 银 6 0 天 理 财 B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 1 )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 3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4 )
( 1 ) - ( 3 ) ( 2 ) - ( 4 )
2 0 1 3 . 1 . 2 8 - 2 0 1 3 . 1 2 . 3 1 4 . 1 1 3 3 % 0 . 0 0 4 1 % 1 . 2 5 0 1 % 0 . 0 0 0 0 %
2 . 8 6 3 2 % 0 . 0 0 4 1 %
2 0 1 4 . 1 . 1 - 2 0 1 4 . 1 2 . 3 1 5 . 7 8 6 9 % 0 . 0 0 5 8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4 . 4 3 6 9 % 0 . 0 0 5 8 %
2 0 1 5 . 1 . 1 - 2 0 1 5 . 1 2 . 3 1 5 . 0 5 0 3 % 0 . 0 1 0 6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3 . 7 0 0 3 % 0 . 0 1 0 6 %
2 0 1 6 . 1 . 1 - 2 0 1 6 . 1 2 . 3 1 3 . 2 5 0 8 % 0 . 0 0 4 9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1 . 9 0 0 8 % 0 . 0 0 4 9 %
2 0 1 7 . 1 . 1 - 2 0 1 7 . 6 . 3 0 1 . 7 6 8 0 % 0 . 0 0 3 9 % 0 . 6 6 9 5 % 0 . 0 0 0 0 % 1 . 0 9 8 5 % 0 . 0 0 3 9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2 1 . 5 7 3 8 % 0 . 0 0 7 0 % 5 . 9 6 9 6 % 0 . 0 0 0 0 % 1 5 . 6 0 4 2 % 0 . 0 0 7 0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 2 0 1 3 年 1 月 2 8 日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6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7
注 : 1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3 年 1 月 2 8 日 生 效 。
2 .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的 3 0 个 交 易 日 。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 本 基 金 的 各 项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及 投 资 限 制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 或 回 售 期 限 )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新 股 增 发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 二 )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9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投 资 组 合 的 摊 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 . 5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备 付 金 、 保 证 金 和 其 它 资 产 及 负 债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采 取 截 尾 的 方 式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根 据 运 作 期 内 实 际 天 数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0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本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或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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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估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因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或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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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确 认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余 额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按 信 息 披 露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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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8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1 0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7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8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3 0 % , 对 于 由 B 类 降 级 为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达 到 A 类 条 件 的 开 放 日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率 。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0 1 % , 对 于 由 A 类 升 级 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达 到 B 类 条 件 的 开 放 日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B 类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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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率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 = E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划 出 ,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个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4 .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六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相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不 收 取 再 投 资 费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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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3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情 况 , 以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并 分 配 , 并 在 运 作 期 期 满 集 中 支 付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收 益 分 配 保 留 到 小 数 后 2 位 , 第 三 位 截 位 。 截 位 部 分 收 益 , 按 截 位 尾 数 大
小 排 序 依 次 分 配 0 . 0 1 元 , 直 至 实 际 分 配 收 益 与 当 日 基 金 总 收 益 一 致 , 如 果 尾 数 相 同 则 由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随 机 分 配 。
4 . 本 基 金 根 据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按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者 不 记 收 益 ;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若 投 资 者 在 运 作 期 期 末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工 作 日 起 ,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另 行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有 )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有 )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有 )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有 新 的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每 个 运 作 期 期 满 例 行 收 益 结 转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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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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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有 )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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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和 /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有 ) ;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收 益 = [ 当 日 基 金 的 净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 1 0 , 0 0 0 。
其 中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包 括 上 一 工 作 日 因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而 增 加 或 缩 减 的 基 金 份 额 。
上 述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收 益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采 取 截 尾 的 方 式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
1 0 0 % 1 - )
1 0 0 0 0
R
( 1
3 6 5 / 7
i
7
1 i
I I
?
?
?
?
?
?
?
?
?
?
?
?
?
?
?
?
?
?
?
其 中 : R i 为 最 近 第 i 公 历 日 (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3 6 5 / n
n
i
i 1
R
( 1 ) - 1 1 0 0 %
1 0 0 0 0
I I
?
? ?
? ? ? ?
? ?
? ?
? ?
? ?
? ?
? ?
其 中 : R i 为 最 近 第 i 公 历 日 ( i = 1 , 2 … … n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n 为 该 运 作 期 天 数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有 ) 按 信 息 披 露 规 定 分 别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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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 . 5 % 的 情 形 ;
1 8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 . 5 % ;
1 9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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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 1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2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3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4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5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6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7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 十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
( 1 ) 不 可 抗 力 ;
(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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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有 : 市 场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其 他 风 险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与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直 接 相 关 的 市 场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可 以 使 用 数 量 化 指 标 加 以 度 量 及 控 制 , 而 操 作 风 险 可 以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控 体 系 加 以 管 理 。
1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风 险 来 源 于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
2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波 动 也 可
能 导 致 债 券 基 金 跌 破 面 值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在 利 率 波 动 时 ,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波 动 一 般 会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3 . 信 用 风 险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另 外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 也 属 于 信 用 风 险 。
4 . 再 投 资 风 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的 下 降 面 临 资 金 再 投 资 的 收 益 率 低
于 原 来 利 率 的 风 险 。
5 . 流 动 性 风 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 致 使 本 基 金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支 付 的 要 求 所
引 致 的 风 险 。
6 . 操 作 风 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7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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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 1 )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起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二 个 月 的 月 对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为 止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对 应 的 次 四 个 月 的 月 对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为 止 。 以 此 类 推 。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因
此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 2 )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赎 回 , 自 动 进 入 下 一 运 作 期 风 险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下 一 工 作 日
起 该 基 金 份 额 进 入 下 一 个 运 作 期 。
( 3 ) 运 作 期 期 限 或 有 变 化 风 险
本 基 金 名 称 为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但 是 考 虑 到 周 末 、 法 定 节 假 日 等
原 因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实 际 运 作 期 期 限 或 有 不 同 , 可 能 长 于 或 短 于 6 0 天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7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8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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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起 3 0 个 交 易 日 内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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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一 。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二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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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有 关 情 况 , 增 加 或 修 改 )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一 、 关 于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公 司 向 首 次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寄 送 《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 公 司 获 得 投 资 人 准 确 的 邮 寄
地 址 ) 。 《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将 在 客 户 开 户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送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新 开 户 的 客 户 , 公 司 将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送 《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
二 、 关 于 对 账 单 服 务
1 . 公 司 的 网 站 、 热 线 电 话 提 供 对 账 单 自 助 下 载 服 务 。
( 1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进 入 “ 网 上 交 易 ” 栏 目 , 输 入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或 基 金 账 号 , 自 助 查 询 或 下 载 任 意 时 段 的 对 账 单 。
( 2 ) 份 额 持 有 人 用 带 有 传 真 机 的 电 话 , 拨 打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 4 0 0 8 1 1 9 9 9 9 ) , 选 择 自 助 服
务 , 按 “ 3 ” 后 , 输 入 需 要 下 载 的 对 账 单 日 期 , 进 行 对 账 单 自 助 传 真 。
2 . 公 司 将 按 照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求 , 提 供 纸 质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对 账 单 。 上 述 对 账 单 需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电 话 、 邮 件 、 短 信 等 向 公 司 主 动 定 制 。 其 中 :
( 1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公 司 为 定 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和 年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 电 子 对 账 单 在 每 月 、 季 、 年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电 子
信 箱 发 送 。
( 2 )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 公 司 为 定 制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交 易 发 生 时 间 段
的 季 度 手 机 短 信 账 单 。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度 、 年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手 机 号 码 发 送 。
( 3 ) 纸 质 对 账 单 : 公 司 为 定 制 纸 制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交 易 发 生 期 间 的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季 度 内 无 交 易 发 生 , 公 司 将 不 邮 寄 该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获 得 年 度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时 间 为 每 季 度 或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3 . 提 示 : 由 于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或 因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准 确 送 达 , 请 及 时 到 原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或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 如 需 补 发 对 账 单 , 敬 请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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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关 于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或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四 、 关 于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将 以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
五 、 关 于 资 讯 服 务
公 司 为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本 基 金 信 息 、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 宏 观 形 势 分 析 、 基 金 净 值 等 多 种 资
讯 ( 电 子 版 ) 。 如 需 通 过 手 机 或 电 子 邮 件 获 得 上 述 资 讯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或 热 线
电 话 定 制 。
六 、 关 于 联 络 方 式
公 司 提 供 多 种 联 络 方 式 , 供 份 额 持 有 人 与 公 司 及 时 沟 通 , 主 要 包 括 :
1 . 热 线 电 话 : 4 0 0 8 1 1 9 9 9 9 ( 免 长 途 费 ) , 客 户 服 务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
( 1 ) 人 工 服 务 : 我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每 天 2 4 小 时 人 工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咨 询 、 业 务 规 则 解 答 及 网 上 交 易 咨 询 等 服 务 。
( 2 ) 自 助 电 话 服 务 : 公 司 提 供 每 天 2 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客 户 可 通 过 热 线 电 话 进 行 账
户 信 息 、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对 账 单 、 最 新 公 告 的 自 助 查 询 , 以 及 下 载 对 账 单 等 操 作 。
2 . 在 线 客 户 服 务
公 司 网 站 设 置 了 “ 在 线 客 服 ” 栏 目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首 页 , 点 击 “ 在 线
客 服 ” 图 标 通 过 网 络 在 线 开 展 相 关 咨 询 。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天 2 4 小 时 , 内 容 包 括 : 基 金
产 品 咨 询 、 业 务 规 则 解 答 及 网 上 交 易 咨 询 等 服 务 。
3 . 电 子 邮 件 和 电 话 留 言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向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子 邮 箱 ( c u s t o m e r s e r v i c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 热 线 电 话 ( 按
“ 6 ” ) 发 送 邮 件 或 留 言 , 您 的 各 种 服 务 需 求 将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得 到 回 复 。
七 、 关 于 电 子 化 交 易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 7 * 2 4 小 时 服 务 )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包
括 :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撤 单 及 查 询 等 业 务 。 电 子 化 交 易 方 式 有 :
网 上 交 易 : 客 户 可 以 使 用 多 家 银 行 的 银 行 卡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自 助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网 址 : h t t p s : / / e t r a d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w e b T r a d i n g / v i e w / h t m l / l o g i n / l o g i n . h t m l /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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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A P P 客 户 端 : 操 作 简 单 、 应 用 灵 活 , 客 户 可 随 时 随 地 通 过 手 机 客 户 端 办 理 业 务 。 下
载 方 式 :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在 本 公 司 官 网 下 载 , 也 可 以 通 过 A p p S t o r e 、 9 1 助 手 、 安 卓 网 等 应 用 市
场 搜 索 下 载 。
微 信 交 易 : 客 户 可 通 过 关 注 “ 工 银 微 财 富 ” 的 微 信 服 务 号 , 使 用 开 户 身 份 证 号 绑 定 账 户
即 可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电 子 化 交 易 的 具 体 交 易 操 作 方 法 参 考 公 司 网 站 “ 网 上 交 易 ” 栏 目 下 相 关 交 易 指 引 。
八 、 关 于 网 站 服 务
公 司 网 站 为 客 户 提 供 账 户 查 询 、 产 品 信 息 查 询 、 公 告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资 讯 、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交 易 状 态 查 询 、 运 作 周 期 份 额 到 期 日 查 询 、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计 算 器 专 业
理 财 工 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理 财 规 划 、 财 富 俱 乐 部 积 分 兑 换 、 微 博 / 微 信 / 网 站 活 动 参 与 和 交 流
等 内 容 的 服 务 。
九 、 客 户 意 见 、 建 议 或 投 诉 处 理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在 线 客 服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意 见 、 建 议 或 投 诉 。
十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次 更 新 期 间 , 本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公 告 如 下 :
1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变 更 公 告 , 2 0 1 7 - 0 2 - 0 8 ;
2 . 关 于 增 加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3 - 2 3 ;
3 . 关 于 增 加 财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4 - 2 0 ;
4 .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进 行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4 - 2 0 ;
5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4 - 2 2 ;
6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副 总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4 - 2 5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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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 于 增 加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5 - 0 5 ;
8 . 关 于 增 加 大 有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5 - 1 2 ;
9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7 - 0 3 ;
1 0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手 续 费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7 - 0 3 ;
1 1 .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0 7 - 0 7 。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以 上 第 ( 一 ) 至 ( 五 ) 项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 第 ( 六 )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营 业 时 间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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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本 基 金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要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 以 及 不 时 的 更 新 和 补 充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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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 管 理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 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 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 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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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2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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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 7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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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 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1 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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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8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9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三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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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四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 3 ) 会 议 形 式 ;
( 4 ) 议 事 程 序 ;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7 ) 表 决 方 式 ;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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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 会 议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开 会 。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 5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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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4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
5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六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 含 1 0 % )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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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 含 5 0 %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七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 含 5 0 %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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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八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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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7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8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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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起 3 0 个 交 易 日 内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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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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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 一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 二 )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 的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三 )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两 份 。 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 四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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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3 3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成 立 日 期 :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 2 0 0 5 】 9 3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兴 业 银 行 )
注 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号
邮 政 编 码 : 3 5 0 0 1 3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成 立 日 期 : 1 9 8 8 年 8 月 2 6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7 4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2 7 . 0 2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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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有 价 证 券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财 务 顾 问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 或 回 售 期 限 )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新 股 增 发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权 证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 3 ) 剩 余 期 限 ( 或 回 售 期 限 ) 超 过 3 9 7 天 的 债 券 ;
( 4 ) 信 用 等 级 评 级 在 A A 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6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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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 8 0 天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4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应 当 是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 5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 9 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7 ) 本 基 金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 9 7 天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A 以 上 ( 含 A A A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及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1 )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 1 级 或 相 当 于 A - 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
2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i )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 的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
i 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为 A - 级 , 则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为 B B B + 级 ) ;
3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 0 个 交 易 日 内 予 以 全 部 减 持 。
( 1 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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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0 个 交 易 日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应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进 行 监 督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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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存 款 机 构 签 订 相 关 书 面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相 关 法 规 及 协 议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 制 度 》 的 内 容 与 本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
1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 1 )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及 期 限 限 制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真
履 行 了 上 述 监 督 责 任 , 则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所 导 致 的 风 险 不 承 担 责 任 。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应 损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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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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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但 对 此 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2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即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同 时 也 是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财 产 在 内 的 所 有 托 管 资 产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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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定 期 存 款 账 户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在 存 款 机 构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 包 括 实 体 或 虚 拟 账 户 , 其 预 留 印 鉴
经 各 方 商 议 后 预 留 。 本 着 便 于 本 基 金 的 安 全 保 管 和 日 常 监 督 核 查 的 原 则 , 存 款 行 应 尽 量 选 择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办 行 所 在 地 的 分 支 机 构 。 对 于 任 何 的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必 须 和 存 款
机 构 签 订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 约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该 协 议 作 为 划 款 指 令 附 件 。 该 协 议 中 必 须
有 如 下 明 确 条 款 : “ 存 款 证 实 书 不 得 被 质 押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被 抵 押 , 并 不 得 用 于 转 让 和 背 书 ;
本 息 到 期 归 还 或 提 前 支 取 的 所 有 款 项 必 须 划 至 托 管 专 户 ( 明 确 户 名 、 开 户 行 、 账 号 等 ) , 不
得 划 入 其 他 任 何 账 户 ” 。 如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中 未 体 现 前 述 条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的 划 款 指 令 。 在 取 得 存 款 证 实 书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证 实 书 正 本 或 者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该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投 资 和 支 取 事 宜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定 期 存 款 , 若 产 生 息 差 ( 即 本 基 金 已 计 提 的 资 金 利 息 和 提 前 支 取 时 收 到 的 资 金 利 息 差 额 ) ,
该 息 差 的 处 理 方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 六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 七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八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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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九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有 )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有 )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有 )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有 )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以 及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备 付 金 、 保 证 金 和 其 他 资 产 及 负 债 。
2 . 估 值 方 法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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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投 资 组 合 的 摊 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 . 5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3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3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三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 1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 或 者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含 第 3 位 ) , 或 者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2 ) 当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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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 1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2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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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 1 )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2 )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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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工银瑞信 6 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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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