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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A(000207)

建信双债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七 年 八月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5 月 28 日 证 监 许 可
[2013]698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25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本基 金 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
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的品种。投资人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和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 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8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9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建 信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 据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基金合同》:指《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 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3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议、通知等 ; 4、 《基金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立法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6、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7、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 集的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10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建 信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 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 露、风险揭示、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 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1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的《建信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发售公告:指《建 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3 、《业务规则》:指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监管机构: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16、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9 、基金代销机构: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 管 理 人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理 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0、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1 、基金销售网点: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2 、登记业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 23 、登记机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 受建信基金管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机构; 24、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额持有人; 25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 、机构投资者:指在 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 于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 、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 认之日; 30、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1、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日/天: 指公历日; 33、月:指公历月;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6、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发售: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 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 、申购: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的时间开始办理; 41 、赎回: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 的日 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2 、巨额赎回: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 形; 43 、基金账户: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 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4 、交易账户:指各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收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 、C 类 基 金 份 额 : 从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 认 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8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 本 和费用的节约 ;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54 、货币市场工具:指 现金;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 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55 、指定媒体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56 、不可抗力:指《基 金合同》当事人 不 能 预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的客观事件 。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 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 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 ,获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 副主 任,零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总 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 融部 总经理,2006 年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3 月 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 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 业务部证券处 处 长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行 业 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 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 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 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 务 委 员 会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际 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 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 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 业银 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 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 团库 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 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 营运 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 作)、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 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 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 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 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 国友邦保险(加拿大) 有限 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国 际经济法学研究会 常 务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国 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 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 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 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 秘书、秘书、高级经理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 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 )计 划 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 经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 建信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专 员 、 主 管 、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 国人 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 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 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 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 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 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 监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任我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总经理。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 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 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 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 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 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 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 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硕士。2007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任长城人寿保险公司债券投资助理;2009 年4 月至2011 年12 月 任天弘 基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2012 年1 月至2014 年5 月任万家 基金 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总 监;2015 年 8 月至今历任我公司投资管理部 副总 监、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副总经理,2015 年10 月29 日起任建 信安心 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4 日任建信安 心保本 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1 日起任建信双债 增强债 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17 日起任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彭云峰先生:2013 年7 月25 日至 2016 年6 月7 日;





朱虹女士:2016 年6 月1 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 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 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部 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 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 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 保管 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办理黄 金 业 务 ; 黄金 进 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 业代 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08 日)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0998.HK) 成立于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 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 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 内外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 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 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 声海 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 行在中国金 融 市 场 改 革的 大 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 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 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 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 牙对 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中信 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 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简称:中 信国金)70.32% 股权。经过 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 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 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 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 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 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 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 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任本行行长。孙先生 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 际)董事长。此前,孙 先生 于2014 年5 月至 2016 年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3 月起任 本行执 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 副行长,2011 年 10 月 起任本 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1 月至2011 年 10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 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 任交 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 年 5 月至2005 年11 月在 中国工 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 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 、数据中心(北京)等 单位 工作,期间,1995 年12 月至2005 年11 月任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北 京) 总经理;1981 年4 月至1984 年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 三十多年的中国 银 行 业从 业 经 验 。 孙 先 生 毕 业于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 获 经济 学 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2010 年3 月起 任本行副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 行长助 理、党委委员,期间,2006 年4 月至2007 年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 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 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 年9 月至2000 年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 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 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分行副行 长和 行长。自1990 年9 月 至今,张先生一直 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 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 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 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 南财 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 经济师,教授级注册咨 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 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 理学 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 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 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 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 ,总 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 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信 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 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中 信 银 行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7 年半年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136 只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 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7.41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在 基 金 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 面 严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程 ,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加强稽核 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 监控 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 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 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 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 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 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 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 立、 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 防范基金托管业 务 风 险为 主 线 , 制 定 了 《 中 信银 行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 法》 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 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 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 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行 为规范等,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 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 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 和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 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 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 基金 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 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 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 ,加 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 业 务 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5)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2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 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2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3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3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main/index/index.shtml?0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 -66575888 传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5 月28 日证监许可[2013]69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3 年 7 月 23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 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 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7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认购/ 申 购 时 收 取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时 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 计 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 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 购本 基 金 份 额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人民 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直销机 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购金 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 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 取认购费,C 类 基 金 份额 在 认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费 , 但 从 该 类 别 基 金 资产 中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费 M<100 万元 0.6% 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 为累 计认 购金 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 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 投资 人 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登 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 =49,706.7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本基金A 类份额 。 例二:某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50,000 元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认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本基金C 类份额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 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 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式,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 2013 年 7 月 23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3,195,585,368.91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 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131,606.12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1,72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 期募集 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196,716,975.03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 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 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 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建信双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专户。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第 七部 分 《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 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 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生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 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的,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六、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7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 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为 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 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 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 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 下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至 少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处理时,认购、申购确 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 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 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代 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 销机构有申购 本 基 金 记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购 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网点)单 个交 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 同时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 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用按 每 日 累计 申 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费 M<100 万元 0.8% 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 为每 日累 计申 购金 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A 类赎 回费 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C 类赎 回费 率 N<20 天 0.3% N≥20 天 0 注: N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 限;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 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 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A 类基金份额。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20 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 元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持有期大于 20 天,则可得到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 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 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 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 其 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日申请 赎 回总 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 投 资 人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 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在 3 个工 作日内以邮寄、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发生上述第 (1) 、 (2 ) 、 (3) 、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 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 足额 支付。 在暂停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法公告。 3 、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 金之 间进行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 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 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 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为 投资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和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可转债(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允 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基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 形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 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 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 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如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 资 产 的 投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信用 债 和 可 转 债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 产将主要在信用债、可 转债及其他资产间进行 配置。根据对不同债券 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 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 配置 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 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 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 同时 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 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 、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 理 的 信 用 债 券 产 品 , 获 取 票 息 收 益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通 过 对 内 外 部 评 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 济周期 的 判 断 , 主 动 采用 信 用 利 差 投 资 策 略 ,获 取 利差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 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 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 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 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 可转 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 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 涨带来的收益。同时, 本基 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 压力、融资安排、未来 的投 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 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 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 修正 和转股意愿。 此 外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将 适 度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增 发、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未来,随 着 证 券 市 场 投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和 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 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 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 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 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 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 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 上市 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 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 市场 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研 究部、交易部等部门的 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 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 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 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 的风 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 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 经理。投资部门及基金 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 和调 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 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 选择 建议。交易部根据基金 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 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 对交 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 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如 下图所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实施 汇报 、 建议 投 资策略 投 资目标 投 资方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 报 监察稽 核 绩效评 估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 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 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进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实 施 汇 报 、 建 议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 回 报 监 察 稽 核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实 施 汇 报 、 建 议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 回 报 监 察 稽 核 绩 效 评 估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利率监测报告、债 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 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 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 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 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 上市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 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 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7 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06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24,000.00 1.04 其中: 股票


1,824,000.00 1.0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9,750,732.32 97.06 其中: 债券


169,750,732.32 97.0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508,128.87 1.43 8 其他资 产


816,973.47 0.47 9 合计





174,899,834.6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24,000.00 1.2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 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24,000.00 1.29 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7 年06 月30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55 厦门国 贸 200,000 1,824,000.00 1.2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5,702,206.80 18.1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32,000.00 14.1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1,258,804.10 7.9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05,000.00 7.08 6 中期票 据 20,101,000.00 14.22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券 ) 82,651,721.42 58.4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9,750,732.32 120.11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9547 16 国债 19 201,170 17,711,006.80 12.53 2 110034 九州转 债 107,560 13,611,718.00 9.63 3 113009 广汽转 债 107,790 13,328,233.50 9.43 4 110032 三一转 债 97,220 11,549,736.00 8.17 5 110033 国贸转 债 86,560 10,250,435.20 7.25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1,520.3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16,786.17 5 应收申 购款 18,667.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6,973.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34 九州转 债 13,611,718.00 9.63 2 113009 广汽转 债 13,328,233.50 9.43 3 110032 三一转 债 11,549,736.00 8.17 4 110033 国贸转 债 10,250,435.20 7.25 5 113008 电气转 债 8,693,082.00 6.15 6 113010 江南转 债 6,681,363.80 4.73 7 132005 15 国资 EB 6,045,543.00 4.28 8 128010 顺昌转 债 5,727,463.50 4.05 9 128011 汽模转 债 4,182,246.18 2.96 10 110031 航信转 债 1,539,187.20 1.09 11 128012 辉丰转 债 961,876.00 0.68 12 120001 16 以岭 EB 72,033.00 0.05 13 123001 蓝标转 债 8,804.04 0.0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2013 年12 月 31 日 1.80% 0.04% -3.81% 0.09% 5.61% -0.05%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12 月31 日 12.89% 0.12% 6.54% 0.11% 6.35%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9.49% 0.10% 4.19% 0.08% 5.30% 0.02%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0.08% 0.14% -1.63% 0.09% 1.55% 0.05%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6 月 30 日 0.56% 0.35% -2.11% 0.08% 2.67% 0.27%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2017 年 6 月 30 日 26.44% 0.16% 2.82% 0.10% 23.62% 0.06%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2013 年12 月 31 日 1.60% 0.04% -3.81% 0.09% 5.41% -0.05%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12 月31 日 12.42% 0.12% 6.54% 0.11% 5.88%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12 9.20% 0.10% 4.19% 0.08% 5.01% 0.02%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月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31 日 -0.57% 0.14% -1.63% 0.09% 1.06% 0.05%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6 月 30 日 0.41% 0.35% -2.11% 0.08% 2.52% 0.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2017 年 6 月 30 日 24.52% 0.17% 2.82% 0.10% 21.70% 0.07%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误,或 国 家 会 计 政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 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 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 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成相 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 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人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35%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35%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 款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 销售机构。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税义务。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人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A/C 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 放日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C 类基金 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份 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 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 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 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 证券特有的风险。相 对于 本 基 金 而 言 , 主 要 为 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 用风 险 ,以及无法偿债造成 的信用违约风险 ; 以 及可 转 债 价 格 下 跌 的 风 险。 基 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因 此 , 本 基 金需 要 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 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发 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 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 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以及无法偿债造成的 信用 违约风险;如果债券市 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 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品 种,可转债的条款相对 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 更 为 复 杂 , 对 这 些 条 款 研 究 不 足 导 致 的 事 件 可 能 为 本 基 金 带 来 损 失 。 例 如,当可转债的价格明 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 若本基金未能在转债被 赎回 前转股或卖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 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 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 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 金收 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 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 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 失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 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 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导 致 基 金 利 益 的 直 接 损 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 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 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 十八 部 分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 十九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 二十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 一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1-95533 ( 免 长 途 通 话 费 用 )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短信对账单 是 通 过 手 机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 个工 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 时投 资者还可通过“账户查 询修改”、“查询密码 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 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 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 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 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包括产品信息、公 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 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 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 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 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 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7 年 7 月 24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司 关 于增 加 北 京蛋 卷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为旗 下 销 售机 构并 参 加认 购申购 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6-12 2 关 于 新增 华泰 证 券为 旗下部 分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5-26 3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司 关 于新 增 宁 波银 行为 公 司旗 下部分 开 放式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5-20 4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 司 关 于公 司 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参加 交 通银 行 手 机银 行渠 道 基金 申购及 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4-24 5 关 于 新增 华融 证 券为 旗下部 分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4-20 6 建 信 双债 增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暂 停 大额 申购 ( 转换 转入) 业 务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3-28 7 关 于 公司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基 金 参加 交 通 银行 手机 银 行渠 道基金 申 购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 手 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2-23 8 关 于 旗下 部分 开 放式 基金参 加 凤凰 金信转 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2-21 9 关 于 新增 渤海 银 行为 旗下部 分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2-18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 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双债增强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双债增强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 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二) 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帐户和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终止基金合同,并提 前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 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0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 件 时 , 可 以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013 年6 月1 日以后 (含该日)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 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 的,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013 年6 月1 日以后 (含该日)召开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 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与 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 外) 、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对 象 为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 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 此 , 就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A/C 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 放日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C 类基金 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8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仲裁,任何一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人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9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 供保 管箱服务;结 汇 、 售 汇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他 业 务。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0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和公司 债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债 (含 分 离交易可转债)、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基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 形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 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 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 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如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 债券 资 产 的 投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信用 债 和 可 转 债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 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 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 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和责 任。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交易时,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 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 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和 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 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 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 果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有利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交 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 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 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 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 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券 等 流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 或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认 收 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 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5 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 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 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 制制 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 人 依据 上 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有关额度、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 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 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 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 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6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 有关 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 署、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 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 款证 实书的开立、传递、保 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 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 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 行,有权拒绝执行。该 名单 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7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 在合 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8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外,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开立 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 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9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0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 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 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 金管 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该 日 无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3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人造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 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 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4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 金资 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 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进行更新,并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 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 家有 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 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 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5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 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6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7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 项 规 定 清 偿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8 本页无正文,为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签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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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一七 年八 月 三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