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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积极成长混合(519017)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期 基 金管理 人: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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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本 基金 ” ) 系 依据 《运 作办 法》 的相 关 规定 , 由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名 而来 。 大成 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景业 基金 转 型而来 。 基金 转型 经2006 年12 月11 日景 业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 获 中国证 监会2006 年12 月27 日证监 基金 字[2006]263 号 文核准。 自2007 年1月16 日 起, 由 《景 业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而 成的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生 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 本 基金运 作平 稳 。 根 据中 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的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协商一致,自2015 年7月3 日起本基金名称变 更为 “ 大 成积极成长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基金简 称变更为 “ 大 成积极 成长混 合 ” ; 基金类 别变更 为 “ 混 合型 ” 。上 述事项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上 述变 更基 金名 称 及基金 类别 事 宜 , 基金 管 理人对 《 基金 合 同》 和 《 托管 协议 》 的 相 关条款 进行 了相 应修 改。 在修改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 运作办 法》 和基 金运 作实 际情 况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部分 条款进 行了 必要 的调 整 。 就前述 修改 变更 事项 ,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履行 了相 关 手续及 各项 信息 披露工 作。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不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投 资人 应当 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已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7年7月 16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年3 月31日(其中 人员变 动内容 的更新以公告 日期为 准) ,财 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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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沿革 ............................................................................................................................. 51 七、基 金的 存续 ............................................................................................................................. 5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 ............................................................................................. 52 九、基 金的 转托 管与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 59 十、基 金的 投资 ............................................................................................................................. 60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9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71 十三、 基金 财产 ............................................................................................................................. 71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7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7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8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9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0 十九、 风险 揭示 ............................................................................................................................. 8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4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6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8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7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的 说明 ....................................................................................... 109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9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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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


言 《大成 积极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大 成积极 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积极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由 景业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成 景业基金 指景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大 成积极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基金 合同由《景业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修订 而成 招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是一份 公开披 露本基金管理人 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基 金的财产、基金 资产的估 值 等内容 的信 息文 件,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积极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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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 管协 议由 《 景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而 成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交易所 或证 券交 易所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转 型 指景业 基金由封闭式基 金转为开 放式基金,调整 存续期限 , 终止上 市,调整投资目 标、范围 和策略,修订基 金合同和 更 名为“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等 一系 列事项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基 金名 称变 更 为 “大 成 积极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人民 币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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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 》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合法 设立的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经主 管部门批准,运 用在境外 募集的人民币资 金开展境 内 证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 主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规定 召集、召 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 行 表决的 会议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大 成 积极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 始 日, 本 基金 合同 自景 业基 金终止 上市 之日 起生 效 , 《 景业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日起失 效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合 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按照 本基金合 同 规定的 程序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基金存 续期 指自《 景业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至《大成 积 极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终止且基 金财产清 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仅 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 一段时间 , 最长不 超 过 1 个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 卖 出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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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该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所持有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同 一 个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 易账户指 定到另一交易账 户进行交 易 的行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 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 基金 申购、赎 回和其他 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会员单 位 指由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 具有开放 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相关 交 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相 关交易所 会 员单位 场外销售 指销售 机构不 使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 售系统 而通 过自身 的柜台或其他交 易系统进行 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 业 务 场内销售 指交易 所会员单位作为 代销机构 ,通 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 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 进行 基金 份额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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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 计 算日发售 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所得 的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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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07 年6 月 , 任 哈尔 滨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8 月 , 任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2012 年4月 ,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2012 年11月 至今 ,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12 月15 日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 于共 青 团河南 省 委;1993 年3月至12 月, 任 职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 与法 律咨询 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 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 ;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 职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司 ;1997 年5月至2015 年1 月 , 先 后 任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南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 , 南方总 部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债 券 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资产 管理 总 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法律 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2014 年10月 , 任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FRM )资 格。 曾 任毕马 威(KPMG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金 融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规划 委 专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 新处负 责人 ,兼 任国 家“ 千人计 划” 专家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 委会委 员 。2014 年11 月26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3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周雄先 生, 董事 ,金 融学 博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士 (EMBA ) , 上 海市 黄浦 区 政协委 员 。1987 年8 月至1993 年4 月, 任厦 门大 学财 经 系教师 ;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 任 华 夏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 分公 司经理 ;1996 年8月至1999 年2月 , 任 人民 日报社 事业 发展 局企 业管 理处副 处长 ;1999 年2月 至 今任职 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历 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任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6 月起 , 兼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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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 现任 英国 牛津 大学 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 金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长 助理,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监事 长, 中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2006 年 被亚洲 风 险与危 机管 理协 会授 予“ 企业风 险管 理师 ”资 格。2000 年 1 月 ,先 后任 中国 银河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审 计部 、合 规( 法律) 部总 经理 ;2007 年 1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常 务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2010 年 7 月, 兼任 吉 林省国 家生 物产 业创 业投 资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吉林 省国家 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2 年 6 月, 兼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2012 年 7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裁; 2015 年 1 月起 ,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 州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 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职工 监事 ,文 学学士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曾 任职 于中国 农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日 本三 和银行 深圳 分行 、普 华永 道会计 师事 务所 深圳 分所 。2010 年 6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计划 财务 部高 级 会计师 、 总监 助理 , 现 任 计划财 务部 副总 监。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府 )办公 室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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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副主任 , 深圳 市广 聚能 源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投 资 控 股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 深 圳市人 民政 府国 有资 产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副 处长 、处 长。201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总 经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 任 职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 际 律师事 务所 。 曾任 中银 国 际投行 业务 副总 裁 、 香 港 三山投 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标 准银 行亚 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兼中 国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首 席战略 官 , 2015 年 8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周立新 先生 ,副 总经 理, 大学本 科学 历。 曾任 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新疆 精 河县团 委副 书记 、 新疆 精 河县人 民政 府体 改委 副主 任、 新疆 精河 县八 家户 农 场党委 书记 、 新 疆博尔 塔拉 蒙古 自治 州团 委副书 记及 少工 委主 任、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主 任、江 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公 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路 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企 业负 责 人、中 国华 闻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燃气 战略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2005 年 1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客 户服务 中心总 监助 理 、 市 场部副 总经理 、 上海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客 户服 务 部总监 兼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 理。 谭晓冈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曾 任财 政部 世界 银行 司科长 , 世界银 行中 国执 基办 技术 顾问 , 财 政部 办公 厅处 长 , 全 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 公厅处 长 、 海 外 投资部 副主 任。2016 年 7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7 年 2 月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姚余栋 先生 ,副 总经 理,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职于 原国 家经 贸委 企业司 、 美国花 旗银 行伦 敦分 行 。 曾任世 界银 行咨 询顾 问 , 国际货 币基 金组 织国 际资 本市场 部和 非洲 部经济 学家 , 原黑 龙江 省 招商局 副局 长 , 黑 龙江 省 商务厅 副厅 长 , 中 国人 民 银行货 币政 策二 司副巡 视员 ,中 国人 民银 行货币 政策 司副 司长 ,中 国人民 银行 金融 研究 所所 长。2016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 2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陈翔凯 先生 ,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16 年 11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督察 长, 清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供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业联 络部 、 基金 公司 会 员 部 , 曾 任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分析 师委 员会 委员 、 基 金销售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 曾参 与基 金业 协 会筹备 组的 筹备 工作 。 曾 先后任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投教 与媒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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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体公关 部负 责人 、 理财 及 服务机 构部 负责 人 。 2017 年 7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2017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磊先 生 , 经济 学硕 士, 证券从 业年 限 13 年 。2003 年 5 月至 2012 年 10 月曾 任证券 时 报社公 司新 闻部 记者 、 世 纪证券 投资 银行 部业 务董 事、 国信 证券 经济 研究 所 分析师 及资 产管 理总部 专户 投资 经理 、 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 户理 财部投 资经 理及 总监 ( 主 持 工作) 。 2012 年 1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3 年 6 月 7 日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 担任大 成强 化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5 年 7 月 16 日到 2016 年 3 月 25 日 任大 成强化 收益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 7 月 17 日到 2016 年 3 月 25 日 任大成 景恒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 9 日到 2016 年 3 月 25 日 任大 成可转 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6 月 26 到 2016 年 3 月 25 日任 大成 景 益平稳 收益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任 大成 景 丰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9 日到 2016 年 3 月 25 日任 大成 景 利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 14 日 起任 大成 行 业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11 月 11 日起 担任 大成景 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9 日起担 任大 成积 极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9 日 起担 任大成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国 籍: 中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瞿蕴理 2007 年 1 月 17 日至 2007 年 6 月 26 日 周一烽 2007 年 6 月 27 日至 2008 年 8 月 22 日 王维钢 2008 年 8 月 23 日至 2009 年 9 月 24 日 周建春 2009 年 9 月 2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7 日 孙蓓琳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成 员组 成, 设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 委 员 7 名 ,名 单如 下: 陈 翔凯 ,公 司副 总经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李本 刚, 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 部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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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总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路 荣强 , 研 究部 总 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周德 昕, 基金经 理 , 股 票投 资部 成 长组投 资总 监 ,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苏秉 毅 , 基 金经 理, 数 量与指 数投 资部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徐 彦, 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 资部价 值组 投 资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 于 雷, 交易 管 理部总 监 ,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郑 刚,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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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 证券 法》 , 并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建 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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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 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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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 金管理人 为加强内 部控制 ,促进公 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依据 《 证 券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公 司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 际 情况 , 制 定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 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 为防范 和化解风 险,保证 经营运 作符合公 司的发展 规划, 在充 分考 虑内外部环 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 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 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 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行 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制 定科学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董事会对 公司建立 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 效性承 担最终责 任,公司 管理层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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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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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各 岗位职责 明 确,有 详细的 岗位说明 书和业务 流程, 各岗位人 员在上岗 前均应 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公 司督察长 和内部监 察稽核 部门独立 于其他部 门,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④风 险管理部 主要负责 对投资 组合的市 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和信 用风险等 进行风 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 调整的建议; 对投资业绩 进行评价,包 括整体表现 分析、业绩构 成分析以 及业 绩短期和长 期持续性检验 ;对将要展 开的新业务和 创新性产品 的投资做全面 的风险评 估,提 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 管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 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 内外 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 估和 分 析, 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确 保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 解和履 行各自的 职权,建 立健全 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公 司适当授 权,建立 授权评 价和反馈 机制,包 括已获 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 的反馈 和评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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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公司 资产 与基 金财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科 学、严格 的岗位 分离制度 ,明确划 分各岗 位职责, 投资和交 易、交 易和 清算 、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的重 叠。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 进行物理 隔离。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制 度,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的 监察稽核 部门,对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 监督,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 落实。公司 定期评价内部 控制的有 效性 ,并根据市 场环境、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 和新的法律 法规等情况进 行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 立投资对 象备选库 制度, 根据基金 合同要求 ,在充 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 立和维 护备 选库。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 格遵守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合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投 资决策有 充分的投 资依据 ,重要投 资有详细 的研究 报告和风 险分析支 持, 并 有决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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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策记录 。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建 立科学的 投资管理 业绩评 价体系, 包括投资 组合情 况、是否 符合基金 产品特 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基 金交易实 行集中交 易制度 ,基金经 理不得直 接向交 易员下达 投资指令 或者直 接进 行交易 。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交 易管理部 门审核投 资指令 ,确认其 合法、合 规与完 整后方可 执行,如 出现指 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 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投 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 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 虑金 融创新品种 或业务的法律 性质、操作 程序、经济 后 果等,严格 控制金融新品 种、新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 标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建 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 ) 制 定详 细的 登记 过户 工作流 程 , 建 立登 记过 户 电脑系 统 、 数 据定 期核 对 、 备 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 )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 对公司 及基金信 息披 露 的检查 和评价 ,对 存在的 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 办法,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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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要 求,遵循 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原则, 严格制 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制 度。 信息 技术系统 的设计开 发符合 国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 标准的要 求,编写 完整的 技术 资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 时,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 控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的 可稽 性, 信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 度、 岗位 责任 制 度 、 门禁 制度 、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 管理措 施,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机 机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 要求符合 有关标 准,设备 运行和维 护整个 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16 )公司软 件的使用 充分考 虑到软件 的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 性和可扩 展性, 具备 身份 验证、访问 控制、故障恢 复、安全保 护、分权制约 等功能。信 息技术系统设 计、软件 开发 等技术人员 不得介入实际 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 密码口令定 期更换,不得 向他人透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对信息 数据实行 严格的 管 理,保 证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 和完整, 并能及 时、 准确 地传递到会 计等各职能部 门;严格计 算机交易数据 的授权修订 程序,并坚持 电子信息 数据的 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技 术系统定 期稽核 检查,完 善业务数 据保管 等安全措 施,进行 排除故 障、 灾难恢 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靠 、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融 企业会计 制度》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企业财务通 则》等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作 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0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 各会计 岗位职责 ,禁止需 要相互 监督 的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21 )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 主体 , 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独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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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建 立凭证制 度,通过 凭证设 计、登录 、传递、 归档等 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 度,确 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合 理的估值 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估 值时点 的价 值。 (24 )规范基 金清算交 割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准 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支票 等重要凭据 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 料的调阅手续 ,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 密。 (27 )严格制 定财务收 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管理 办法,自 觉遵守国 家财税 制度 和财经 纪律 。 (28 )公司设立 督察长,对董 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根 据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 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 理层负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公司保 证监 察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30 )明确监 察稽核部 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配 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 严格 监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31 )强化内 部检查制 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确 保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行 。 (32 )公司董 事会和管 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对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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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 依法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原 中国 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 机 构网 点和员 工 。 中 国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 务领域 最广 , 服 务对象 最多 , 业务 功能 齐 全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 行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力 赢得 了良 好的 信誉 ,每年 位居 《财 富》 世界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 城乡并 举、 联 通 国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 全 球托管 人 》 评为 中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 国农业 银行 通过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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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自2010 年 起中国 农业 银 行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 国际 内控标 准(ISAE3402 ) 认 证,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 首 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奖盛 典 ” 中 成 绩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 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 志颁 发 的 “ 最佳 资产 托 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 届中国 财经 风云 榜 “最 佳 资产托 管银 行 ” 称 号;2013 年至2016 年连 续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奖 ” 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授 予的 “ 优 秀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 2015 年、 2016 年 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授予 的 “ 养老 金业 务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中国 农业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部 于1998 年5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 技 术保 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 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140 名, 其中 具 有高级 职称 的专 家30 余名 , 服 务团 队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务 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 管理层 均有20年 以上 金融 从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 券市场 的运 作。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到2017 年6 月30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共372只。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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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场 外代 销机 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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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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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8、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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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1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丽华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3、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4、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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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962528 ( 北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15、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6、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7、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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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8、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0、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1、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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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2、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3、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4、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5、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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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6、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8、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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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htsc.com.cn 29、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0、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31、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2、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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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34、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35、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6、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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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37、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8、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39、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0、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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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1、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42、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3、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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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网址:www.cgws.com 4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5、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6、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47、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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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48、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9、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0、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1、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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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52、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3、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0771-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 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54、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5、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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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6、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联系人 :程 月艳 、 李盼 盼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57、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8、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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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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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0、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庞介 民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1、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62、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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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址:www.hx168.com.cn 63、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64、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5、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6、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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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www.avicsec.com 67、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8、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69、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0、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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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71、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72、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3、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4、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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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75、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联系人 :陈 文彬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6、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7、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78、九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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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人代 表人 :魏 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 服电 话:95305 79、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0、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1、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82、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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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83、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84、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85、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6、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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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87、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88、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89、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90、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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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1、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92、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3、蚂 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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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94、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 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5、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www.5ifund.com 96、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7、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98、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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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9、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场 内代 销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由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具 有开 放式 基金代 销资 格 , 经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 、 可 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名 单详 见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网 站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程爽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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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 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基金的沿革 大成积 极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本 基金 ” ) 系 根据 《运 作办 法》 的相 关 规定 , 由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名 而来 。 大成 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景业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自 2007 年 1 月 16 日 景业 证券投 资基 金终 止 上 市之 日起, 《景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失效,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景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正式 转型 为 开放式 基金 , 存续 期限调 整为不 定期 限 , 基 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 调整 , 同时基 金更 名为 “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的 要求 , 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达 成一致 ,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自 2015 年 7 月 3 日起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 为大成 积极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 额 的变 更登 记 景业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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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取 得终 止上市 权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之后 , 进 行基 金份 额更 名以及 必要 的信 息变 更。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明 细数 据, 完成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登记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限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的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管 理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1.投资者可 以通过 场外、 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 、赎回 本基金份额 或从事 其他基 金交易业 务。 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 赎回不 使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 场外 代销 机 构的代 销网 点办 理 ; 场 内 申购 、 赎 回使 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开放 式基 金销售 系统 , 以具 有开 放 式基金 代销 资格 的交 易所 会员单 位作 为场 外代 销机 构, 通过 其销 售 网点办 理。 2.投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销售机 构赎 回原 景业 基金 基金份 额。 (1)原景业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指定 交易在 本基金 场内代销机 构的, 基金份 额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 系统 。 基金 开放 赎 回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其 指定 交易 的本 基金 场内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2)原景业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未办 理指定 交易或 指定交易在 非本基 金场内 代销机构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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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开 设大成 积极 成 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临 时账户(以下简称 “ 临时账户 ” ) ,用于归集该部分基 金份额。基金 开放赎 回后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代销网 点 、 代 销证 券公 司 或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点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确认其 权益 的相 关信 息 , 基 金管理 人核 对无 误后 报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据此办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 , 将基金 份额 从临 时账户 扣减 , 同时 记增 持 有人基 金账 户基 金份 额 。 此后 , 投 资者 可通 过相 关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确认 权益 的具 体流 程和 要求,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公告 。 4.直销机构 、场内 代销机 构、场外代 销机构 名单和 联系方式见 本招募 说明书 第五条第 (一 ) 款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机 构 , 并 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即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开放 时间为 上 午 9:30-11:30 和 下午 1:00-3:00 。 基金管 理 人可与 各销 售机 构约定 , 在开 放日 的其 他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 、 赎回申 请 , 但 对于 投资 者 在非开 放时 间提 出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所 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景 业基 金终 止上 市后开 始办 理集 中申 购 , 暂不开 放赎 回 , 集 中申 购 期不超 过 1 个月 。 集 中申 购期 结束后 , 本 基金 可暂 停办 理申购 和赎回 , 暂停 期间 不超 过 1 个月 。 暂 停期 间结束 后 , 将 开放 申购 、 赎回 。 本 基金 已于 2007 年 2 月 12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 购业务 ,2007 年 2 月 16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具 体详 见有 关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的申 购 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开放时 间结束 前撤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 间结束后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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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不得撤 销; 4.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为下 一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的 开放 日的价 格; 5.投资者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 基金销 售系统 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 需遵 守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6.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 ,在不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权益的情 况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原 则实 施 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介 上予 以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 后,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减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限 制 的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一投 资者的 申请 全部 或部 分确 认失败 。 由此 , 给 投资 者 造成的 损失 , 有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本基金 申购 采取 全额 交款 方式 ,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被 退还到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投资者 提出 赎回 申请 时应 指定某 一银 行账 户作 为本 基金的 赎回 收款 账户 , 投 资 者赎回 申 请确认 成功 后 , 赎 回款 项应 在自受 理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的 时间 内 划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的 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 赎 回申请 之日 起 3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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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个工作 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办理场内 申购时 ,每次申购 金额不 得低于1 元,超过部 分需为1 元的整 数倍, 最高不 能超 过99,999,900 元 ; 投 资者 办理 场外 申购 时 , 每 次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1 元。 投资 者可 以多次 申购 ,累 计申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2.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同 一基 金账 户自 最近 一 次申购 之日 起, 如 在 3 个 月内赎 回规 模过 大,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要求 提前 预约 或采 取相 应的限 制措 施。 4、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 权益的 情况下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对以上限 制进行 调整 ,最 迟于 调整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予 以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本 基金 申购 费用 在申 购时交 纳 ,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后的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日常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M <200 万元 1.0% 200 万≤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 之前 赎回 其持有 的由 原景 业基 金基 金份额 转 型而来 的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为 2.5%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 之后 赎回 其持有 的由 原景 业基 金基 金份额 转 型而来 的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见下 表。 持有 期限 自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之 日起计 算。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3 个月 以内 ( 不含 3 个 月) 1.2% 3 个月 至 1 年 (不 含 1 年)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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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 年到 2 年 (不 含 2 年) 0.2% 2 年( 含 2 年) 以上 0 (3)对于集 中申购 期或开 放日常申购 之后申 购的基 金份额,其 赎回费 率如下 。持有期 限自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投 资者申 购申 请之 日起 计算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不 含 1 年) 0.5% 1 年到 2 年 (不 含 2 年) 0.2% 2 年( 含 2 年) 以上 0 (4) 以上 赎回 费率 安排 中 ,须依 法扣 除所 收取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 产,其 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销 售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合适时 机推出 后端收 费、销售 服务费 等新 的收 费模 式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需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公告 。 采用销 售服 务费 模式 , 投 资者申 购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无须交 纳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而 是按 照 一定的 费率 从基 金财 产中 按日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销 售服 务 费用 于支 付销 售机 构佣金 、 营销 费 用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定期的 审计 和监 察稽 核监 督销售 服务 费 的支出 和使 用情 况 , 确 保 其用于 约定 的用 途 。 相 关 年度报 告应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做 专项 说明。 4.经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遵 守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下,针 对特定 期间 或符 合特 定条 件的投 资者 , 采取 调低 基 金申购 费 、 赎 回费 或调 高 基金赎 回费 等措 施。 5.上 述具 体费 率、 收费 模 式等事 项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最迟 于实 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对于办理场 内申购 的投资 者,申购份 数的计 算采用 截尾法保留 至整数 位,不 足1份部分 对应的 申购 资金 将返 回给 投资者 。 对于 办理 场外 申 购的投 资者 , 申购 份数 的 计算以 四舍 五入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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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或 收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2.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遇特 殊 情况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与基 金转 换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 之和 扣除申 购 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 换申请 转入份额总 数的余 额)超 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时 ,为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份 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 延 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 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以此 类推 , 直 到 办理完 毕全 部赎 回申请 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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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 3 个工 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上 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 个别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过 于频 繁 , 导 致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 本增 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接受某 些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时, 申购款 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在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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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日予以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 赎回 申请 的延 期办理 最迟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2.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及时 公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一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介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 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 过 2 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 介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转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与解 冻 、 质押等 业务 ,并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用 。 (一)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等 基金交 易方式,将 一定数 量的基 金份额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 承、 捐赠 、 强 制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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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执行等 ,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的 其他 行为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 资者 。其 中: 1.“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体 ; 3.“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二)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必须提供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 相关资 料,并 通过其销 售 渠道向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统一申 请办 理。 (三)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申 请人 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办理其基 金份额 在不同 销售机构的 转托管 手续。 转托管在 转 出方进 行申 报,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一次 完成 。投 资者 于 T 日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转托 管 份额 于 T+1 日到 达转 入方 网点, 投资 者可 于 T+2 日 起在开 放日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五)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六)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注 册登记 机构将 可以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 业务或其 他 基金业 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优化 组合 投资 基础 上, 主 要投资 于有 良好 成长 潜力 的上市 公司 , 尽 可能 规避 投 资风险 , 谋求基 金财 产长 期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主 要投 资对象 为深 、沪 两市 上 市 A 股中 成长性 好、发 展前 景广 阔的 上市 公司。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 , 权证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 0-3%。 固 定收 益类证 券和 现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5-40% , 其 中 ,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0-20% , 现 金 和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等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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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此外 , 如 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修改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依 据新 的规 定 修订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对 权证 或资 产支持 证券 等投 资的 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不 需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构建 投资 组合的 过程 中, 遵循 以下 投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GDP 增长 率、工 业增 加值 变化 率、 固定资 产投 资趋 势、A 股 市场平 均 市盈率 及其 变化 趋势 、真 实汇率 、外 贸顺 差、 消费 者价格 指数 CPI 增长 率、M2 、信 贷增 长 率及增 长结 构等 指标 的变 化, 对宏 观经 济及 证券 市 场的总 体变 动趋 势进 行定 量分析 , 作出 资 产配置 决策 。 本基 金还将 关注国 家财 政政 策 、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及 汇率政 策等 , 进 行定 性 分析, 作为 定量 分析 的支 持和补 充。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力争 通过 深入 、科 学的基 本面 分析 ,挖 掘具 有良好 成长 性的 上市 公司 。 (1) 财务 指标 分析 企业的 历史 财务 表现 不但 能刻画 企业 的经 营情 况 、 财务健 康程 度 , 还 可以 较 大程度 上反 映其未 来成 长性 。 本 基金 将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过 去 3 年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 主 营 业务利 润率 、 净资产 收益 率和 净利 润增 长率等 财务 指标 的分 析 , 选 择上述 财务 指标 优于 行业 平 均水 平的 上 市公司 ,建 立基 金初 选股 票池。 (2) 成长 性筛 选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上市 公司 ,将 进入 本基 金备选 股票 池。 1)具有较高 创新能 力和投 资效率的上 市公司 。创新 能力主要通 过上市 公司研 究费用支 出、 研究 成果 转化 为企 业 盈利的 效果 等因 素衡 量 ; 投资效 率主 要体 现为 历年 增量投 资实 现的 盈利增 长。 2)能够充分 从消费 升级、 产业调整、 汇率变 革等中 国经济结构 性变迁 中获取 收益,促 进公司 发展 的行 业龙 头上 市公司 。 3)在行业内 具有领 先的技 术水平或经 营模式 、创新 产品、良好 的销售 网络、 市场品牌 或资源 垄断 等竞 争优 势, 且保持 长期 发展 优势 的 上 市公司 。 4)通 过整 合内 部资 源、 加 强企业 经营 管理 等措 施, 企业盈 利能 力将 会在 未 来 1 年 内有 明显提 高的 上市 公司 。 5)具有较强 外延扩 张能力 的上市公司 。特别 是,有 明确重组、 购并计 划或潜 在机会, 且重组 、 购并 将显 著提 升 上市公 司盈 利能 力 、 市 场 占有率 或产 能水 平 , 并 将 在未 来 1-2 年内 实施或 实现 的上 市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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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国家政策 调整、 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 等因素 将会对 企业盈利水 平产生 重大积 极影响的 上市公 司。 (3) 估值 比较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所 处行业 、 业务 模式 等特 征 , 综合利 用市 盈率 (P/E ) 、 市 净率 (P/B ) 和折现 现金 流 (DCF ) 等估值 方 法, 进行 估值 比较 。 估值 比较 将从 两方 面对 投资价 值进 行分 析: 一是 上市 公司 在其 所 处行业 内部 的相 对估 值水 平; 二是 与境 外类 似上 市 公司的 估值 水平 差异 , 特 别是 与香 港市 场 上市公 司的 差异 。 本基 金 将优选 估值 水平 合理 的上 市公司 , 作为 重 点投资 对象 。 在选择 重点 投资 对象 时 , 对于信 息技 术 、 网 络媒 介 、 生 物制 药、 环境 保护 、 新材料 等新 兴产业 中成 长性 好 , 具 有 较高技 术含 量的 企业 , 以 及传统 产业 中成 长性 突出 或正在 向新 兴产 业转型 的企 业, 可以 适当 放宽估 值水 平要 求。 (4 ) 实地 调研 对于本 基金 计划 重点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 公司 投资 研 究团队 将实 地调 研上 市公 司, 深入 了 解其管 理团 队能 力 、 企 业 经营状 况 、 重 大投 资项 目 进展以 及财 务数 据真 实性 等。 为了 保证 实 地调研 的准 确性 , 投资 研 究团队 还将 通过 上市 公司 的上游 供货 商 、 下 游客 户 、 竞 争对 手和 业 务合作 伙伴 ,以 及税 务、 海关等 行政 管理 部门 对调 研结论 进行 核实 。 (5) 建立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将在 案头 分析 和实 地调研 的基 础上 , 建 立买 入 和卖出 股票 名单 , 并 选择 合 理时机 , 稳步建 立投 资组 合 。 在 建 立投资 组合 过程 中 , 本 基 金还将 注重 投资 对象 的交 易活跃 程度 , 以 保证整 体组 合具 有良 好的 流动性 。 对于少 数成 长性 突出 、 基 本面较 好的 上市 公司 , 本 基金将 在保 证组 合安 全性 和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进行 适当 集中 投 资并中 长线 持有 ; 同时 , 本基金 还将 通过 对具 有较 好流动 性和 短期 投资机 会的 品种 的短 线操 作,提 高组 合收 益。 3.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投资主 要是 为了 保持 投资 组合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 以应 对赎回 申 请。 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 央行票 据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和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 基 金 将根据 对利 率走 势的 判断 、债券 期限 结构 、信 用等 级及流 动性 等因 素构 建投 资组合 。 在组合 构建 与调 整过 程中 , 本 基金 将采 用凸 度策 略、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和回 购套 利等多 种 交易方 式, 提高 组合 整体 收益水 平, 并控 制组 合的 投资风 险。 4.其 他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还可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投资于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品种 , 用于分 散组 合投 资风 险, 获取稳 定收 益。 (四) 投资 管理 流程 1.投 资决 策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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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 利率 走势 与通 货膨 胀 预期。 (4 ) 地区 及行 业发 展状 况 。 (5 ) 上市 公司 价值 发现 。 2.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具 有丰 富证券 投 资经验 的人 员担 任基 金经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分析 研究员 将广 泛地 参考 和利 用公司 外部 的研 究成 果 , 尤 其是研 究实 力雄 厚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提供的 研究 报告 , 并经 常 拜访国 家有 关部 委 , 了 解 国家宏 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展状 况 ; 走 访 调查上 市公 司 , 通 过对 市 场行情 和上 市公 司价 值变 化的分 析研 究 , 进 行上 市 公司的 竞争 优势 分析及 价值 评估 ,挖 掘有 投资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 研究员 经过 筛选 、 归纳 、 整理 , 撰 写宏 观经 济分 析 报告 、 证 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 行 业分 析 报告和 上市 公司 研究 报告 。 公司投 资研 究团 队定 期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提供 研 究 报告 。 研究 报告 是投资 决 策委员 会进 行投 资决 策的 主要依 据之 一。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根 据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 确 定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 包 括在股 票 、 国 债及 现金 等 大类资 产之 间的 资产配 置范 围比 例等 。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投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结 合自 身研 究判 断, 参考投 资 研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制 定 具体投 资组 合方 案, 包括 投 资结构 、 具 体投 资品 种及 持 仓比例 等。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需经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 由 基金 经理 向 集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 交易 指令 。 集 中 交易室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令 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 对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查 ,确 保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5) 投资 风险 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 险防范措 施。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执 行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 过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集中度 、 投资 组 合比例 、 投 资限 制、 投 资权 限等交 易情 况,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总结 报告 , 使得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随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 水平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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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6)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基金 绩效 评估小 组 , 定 期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提 交基 金绩 效评 估报告 。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7) 组合 的调 整 基金还 将根 据经 济总 体状 况、 证券 市场 趋势 , 并 结 合申购 、 赎回 现金 流情况 , 调 整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使 之不 断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决 策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更新 中予以 公告 。 (五) 投资 组合 1.投 资限 制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行 证券 投资 ,需 遵守 以下 限 制 : (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时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发 行的 权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公允 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2)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以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强制 性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相 应变 更或 取消上 述 强制性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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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管 理 原则 (1) 积极 成长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以专 业技 能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经 过 综合分 析判 断 , 选 择最 具 成长潜 力的 行业及 该行 业中 最具 成长 潜力的 上市 公司 作为 投资 对象 , 在 有效 规避 风险 的 情况下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快 速增 值。 (2) 重点 投资 和分 散投 资 相结合 原则 通过对 最具 成长 潜力 的行 业和公 司的 透彻 把握 、 分 析 , 集中 对其 中的 少数 公司 重 点投资 , 以实现 资源 的优 化和 投资 回报的 最大 化 。 同 时, 对于 其他具 有成 长潜 力及 未来 成长相 对不 确 定的公 司, 采取 分散 投资 的策略 ,以 利于 更好 地分 散风险 、把 握机 遇。 (3) 长期 稳定 增值 原则 在积极 主动 投资 的同 时 , 基金管 理人 更注 重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 通 过对 未 来几年 中 国 宏观经 济形 势 、 行 业及 公 司成长 性的 跟踪 分析 , 实 行中长 期投 资为 主 、 阶 段 操作为 辅的 投资 策略, 以实 现基 金财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六) 禁止 行为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七) 证券 交易 席位 选用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 租 用其 专用 交 易席位 作为 本基 金买 卖证 券专用 。 选 择使用 交易 席位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标 准为 : 1.资 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 2.财 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 务指标 显示 公司 经营 状况 稳定。 3.经 营行 为规 范。 4.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5.具备基金 运 作所 需的高 效、安全的 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符合 代理基 金进行 证券交易 的需求 ,并 能为 基金 提供 全面的 信息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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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6.研究实力 较强, 有固定 的研究机构 和专门 的研究 人员,能及 时为基 金提供 高质量的 咨询服 务, 并能 根据 基金 投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 门研究 报告 。 选用交 易席 位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上 述标准 考察 后确 定。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 证 综合债 券指 数× 20% 注: 自 2009 年 2 月 2 日起 ,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 新华 富时 600 成长 指 数收益 率 × 80 %+ 新华 雷曼 中国 全债 指数收 益率 × 2 0% ” , 变更 为 “沪深 300 指数× 80% + 中证综 合债 券 指数 × 20% ” ,该 变更 事项 已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公 开披露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于 外部 投资 环境 或法 律法规 的变 化而 使得 调整 业绩比 较 基准更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适当调 整 , 并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公 告并予 以实 施。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合 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适 中的 品种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或 者直 接管 理; 2. 所有 参与 行为 均应 在合 法合规 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进 行, 并 谋求基 金 财产的 保值 和增 值。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积 极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 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055,139,504.10 80.50 其中: 股票


1,055,139,504.10 80.50 2 基金投 资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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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52,470.08 7.63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1,400,285.30 10.02 8 其他资 产


24,184,345.32 1.85 9 合计





1,310,776,604.8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620,388,698.48 47.5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20,005,807.50 1.5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0,919,617.40 8.5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7,762,378.03 9.0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03,013.42 0.04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 业 -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5,551,713.63 1.9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5,535,215.20 1.9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4,737,293.00 2.6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9,718,837.28 7.65 S 综合 - 0.00 合计 1,055,139,504.10 80.9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无。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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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 002640 跨境通 4,832,740 82,833,163.60 6.35 2 002434 万里扬 4,391,433 75,225,247.29 5.77 3 600887 伊利股 份 3,093,883 58,505,327.53 4.49 4 300144 宋城演 艺 2,928,245 57,159,342.40 4.38 5 600029 南方航 空 7,035,973 56,709,942.38 4.35 6 300408 三环集 团 2,644,097 52,379,561.57 4.02 7 600079 人福医 药 2,620,386 51,726,419.64 3.97 8 002050 三花智 控 4,774,802 51,233,625.46 3.93 9 601111 中国国 航 4,853,100 40,232,199.00 3.08 10 600195 中牧股 份 1,973,390 39,763,808.50 3.05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 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货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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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期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77,075.0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261,208.7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1,102.83 5 应收申 购款 400,446.02 6 其他应 收款 2,884,512.64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184,345.32 (4 ) 报告 期 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640 跨境通 82,833,163.60 6.35 临时停 牌 2 002050 三花智 控 51,233,625.46 3.93 临时停 牌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交易 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 益 水平要 低于 所列数 字。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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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7.1.16-2007.12.31 111.49% 1.98% 85.70% 1.75% 25.79% 0.23% 2008.1.1-2008.12.31 -54.32% 2.13% -57.02% 2.44% 2.70% -0.31% 2009.1.1-2009.12.31 64.30% 1.89% 72.86% 1.65% -8.56% 0.24% 2010.1.1-2010.12.31 12.85% 1.34% -9.26% 1.27% 22.11% 0.07% 2011.1.1-2011.12.31 -26.71% 1.20% -19.44% 1.04% -7.27% 0.16% 2012.1.1-2012.12.31 -3.22% 1.16% 7.09% 1.02% -10.31% 0.14% 2013.1.1-2013.12.31 11.64% 1.19% -5.90% 1.12% 17.54% 0.07% 2014.1.1-2014.12.31 21.76% 1.17% 42.57% 0.97% -20.81% 0.20% 2015.1.1-2015.12.31 72.26% 2.69% 7.37% 1.99% 64.89% 0.70% 2016.1.1-2016.12.31 -9.01% 1.57% -8.39% 1.12% -0.62% 0.45% 2017.1.1-2017.3.31 5.22% 0.60% 3.50% 0.41% 1.72% 0.19% 2007.1.16-2017.3.31 175.90% 1.69% 47.50% 1.50% 128.40% 0.19%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 大成积 极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07 年 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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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注:1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大成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为建 仓期 。截 至建 仓期 结束时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 同中 规定的 比例 。


2、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自2009 年2 月 2 日起 变更 为 : 沪 深 300 指 数×80%+ 中 证综合 债 券指数 ×20% , 本基 金业 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图从 2007 年 1 月 15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暨基 金转 型日 ) 至 2009 年 2 月 1 日为 原业 绩比 较 基准 ( 新华 富 时 600 成 长 指数收 益率 × 80% + 新华 雷曼 中国 全债 指 数收益 率×20% )的 走势 图 ,2009 年 2 月 2 日起 为变 更后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走势 图。 3. 本 基金 于 2007 年 1 月 16 日由 景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为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4. 本 基金 于2015 年7 月3 日由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名为 积极 成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十二、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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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持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 以其 他 资产 等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固有财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原则 1.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应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估值 日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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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当投资品 种不再 存在活 跃市场,且 其潜在 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 可 靠性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投 资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办 法: (1)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吗 ,对 照每日 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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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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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进行 。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字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在下列 情形 中, 暂停 基金 财产估 值: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 估 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 照 法 律法 规 及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予 以承 担。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下 约定 的原 则处 理基 金估值 差错 。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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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的 损失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 大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 未更正 方根 据 各自的 差错 程度 分别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当 要求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返 还不 当得 利。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要 求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 项 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由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个 市场及 其登 记结 算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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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证 券交 易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7.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可以 从基金 资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该项 费用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上 述( 一) 基金 费用 第 3-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可 以调低 基金管理费 及基金 托管费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公告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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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等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和 销 售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或 改变收 费模 式。 调高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 销 售服务 费率 ,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除非 获得 监管 机 构的豁 免 、 基 金合 同或 相 关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或在 不提 高整体 费率 水 平的情 况下 改变 收费 模式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 介 上予 以公 告 ,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依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依法 纳税。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价 差;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全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 现收 益的 60%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不超 过 6 次;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选 择取得现金 红利或 将所获 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 金,投 资者选择 采取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 红利再 投资 部分 以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基 准, 确定 再投 资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4.基 金当 期收 益弥 补上 期 亏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分配 ; 5.基 金投 资当 期亏 损, 则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6.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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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7.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 益 的范 围 、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6.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管 理人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 表以及 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应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 ,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2 日 内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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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实施准 则、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至 少一 种全 国性报 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前, 将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 中申 购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集 中 申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复制 前述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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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信息资 料。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延长 或 提前终 止;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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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九) 本基 金在 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 为方 便投 资者 ,可增 加信 息披 露的 范 围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存 放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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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 的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信 用水 平货 币市 场投 资品种 应具 有不 同短 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 若 收益 率曲 线没有 如 预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 策出现 偏差 将影 响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拒绝 支付 债券 本息 , 导致基 金 财产损 失。 (三) 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 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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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 金投 资者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而 不 断波动 ,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 者的连 续大 量赎 回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被 迫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单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的 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 并防 止投 资者 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 运作 过程 中 , 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 导致被 动超 标的 除外)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的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 一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的 认/申 购申 请或 确认 失败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更基 金合 同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 自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九条 第 ( 一) 款规 定的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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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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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积极 成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依照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根据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获得基金 管理费 ,收取 或委托收取 投资者 申购费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3)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制订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 申购 、 赎 回、 转托 管 、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以基 金的名 义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并以相应 基金财 产履 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利 息的 义务 ; (8)选择、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对基 金代销 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法 律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或基 金销售 代理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 管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济 措施 ,以 保护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 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等有 关规 定 , 代 表基 金 行使因 基金 投资 而 获得 的任 何权 利; (11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并对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并有权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或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12)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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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登记 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 金 在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8)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9)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1 )按基金 合同规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制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13)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本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5)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19)因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 规,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21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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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3)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4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25)依据 《基金 法》 、本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6)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7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8)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保管 基金 的财 产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监督基 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6) 有权 不予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的 违法 、违 规投 资指 令,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7)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以及 其他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 恪 尽职 守 , 依 照 诚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 地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有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有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并 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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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7)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因遵 守和 服从 司法 机构 、 中 国证 监会 或 其他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 决、 决定 、 命 令而 做出 的 披露不 应视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密 义务 ; (9)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及基 金申购 、赎回价 格;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 会 ; (11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2)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材 料 15 年 以上;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负责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的资 金保 管和清 算; (15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 违规 的, 不予 执 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6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7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 ) 按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消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因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法 规,导 致基金 财产损失 的,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 合法权 益。 (1)按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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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取得基 金收 益;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5) 参与 分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 (6)要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 规、本 基金合同以 及依据 本基金 合同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义 务; (7)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9)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10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份 额销 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11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本基 金合 同; (2)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等 ,并承 担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6)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的人 大会 不设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修改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中 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除 外)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6)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7) 终止 基金 合同 ; (8) 与其 它基 金 合 并; (9)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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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0)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有以下情 形之一 的,经 基金合同约 定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2)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管 理人 、 交易 所和 注 册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召集 方式 1.在正常情 况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并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至 少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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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提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 公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议的 表决 方式 ; 6.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7.与 会者 需要 准备 或履 行 的文件 和手 续; 8.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会 议通 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等 。 (四) 会议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 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终止 基金 合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参加方 可召 开。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本人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本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为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 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的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 应不少于本基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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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分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1)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告 会议 通知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上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大会 召集人按本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 人(分别或共同 地称 为 “ 监 督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3)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提 交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基金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若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6) 会议 通知 已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不论现场 开会或 通讯方 式开会,若 该次会 议不符 合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开会 条件,则 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 通 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 集 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 定的方式和程 序,对 于同 一议 题再 次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发 生变 化 ; 再 次召 开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满 足上述 现场 开 会或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各项 条件方 为有 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一)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 项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1) 关联 性。 提案 涉及 事 项与本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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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当 在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的 , 召集 人可 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 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提 案的 提案人 可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后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的 程序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处 地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 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 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委 托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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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方可 做 出。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 见为有 效表决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为 有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 2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 人 授权 的 1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 会主持 人可 自行 选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于重 新清 点后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 2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 进 行计 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 如 监督 人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 公 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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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者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五、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更基 金合 同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自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但如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第九 条第 (一 ) 款 规定 的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形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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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六、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是 北京 。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及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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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存 放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积极 成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主要 投资 对 象为 深、 沪两 市上 市 A 股 中成 长性 好、 发展 前景广 阔的 上 市公司 。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 , 权证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 0-3%。 固 定收 益类证 券和 现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5%-40% , 其中 ,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0-20%,现 金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等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修改对 基金 投资 品种 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相 应程序 后 , 可以依 据新 的规 定修 订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投资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 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时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的股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发 行的 权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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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2)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以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强制 性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相 应变 更或 取消上 述 强制性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库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 易 对手库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如 见券 付款 、 见 款付 券) 的控制 是否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银行存 款进行 监督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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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 后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 二) 项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应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变更 和管 理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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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及本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变更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 、 《人民币 结算银行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知 》 、 《支 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三)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三 条所述 存款 银行 名单 中的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设 存款账 户 , 并 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管 理以 及 银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专 人 协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 在 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 料,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变更 证券 账户的 资料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 同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进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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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 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5.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证券 账 户和资 金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本基 金从 其规定 。 (五) 债券 交易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中 心变 更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交 易账 户的 资料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变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开 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及 时将 合同 正本 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 除本托 管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一般 应保 证 基金一 方持 有 2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1 份正本 的 原 件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值 。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 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上述 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 在盖 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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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值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且对 基金 管理人 的净 值数 据出 具了 正确的 复核 意见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 人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或 者没有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净 值数据 出具 正确 的复 核意 见, 则基 金托 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 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已 承 担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 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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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理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管理 人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3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每 6 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8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于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3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45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2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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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3.每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持续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管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合 格机 构担任 注册 登记 机构 时 , 可 委托该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的持 续保 管义 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按 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相 关监管 机构 的要 求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续存 期内 , 应 采用 电子 或者 书面 的形式 按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 年中持 有人 名册 和年 度持 有人名 册 。 当 年的 年中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当 年 6 月 30 日 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 提供 ;当 年的 年度 持有人 名 册 应于 当年 12 月 31 日 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提供 。对 于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用 电子或 者书 面的 形式 在相 关名册 生成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建 立基金 持有 人名 册档 案并 妥善保 管 , 保管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当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托管 人只 能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履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的目 的, 不得 为 其 他任 何目 的使 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托 管协 议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托 管协 议产 生的或 与本 托管 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时该 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托 管协 议的 当事 人仍应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的 其他 规 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和文 本 (一 ) 本 托管 协议 由 《景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修 订而 成 。 本 托管 协议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签 字 ,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 景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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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本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三) 本托 管协 议自 生效 之日对 双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托 管协 议正 本一 式 6 份, 协议 双方 各执 2 份,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各 1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九、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更 。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 话费)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的 服务, 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每周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坐 席服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 年 度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综 合对 账 单 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 单 的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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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三 )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 财 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基 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 主 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7 年 1 月 17 日至 2017 年 7 月 16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7 年 1 月 17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万 联证 券有 限公 司为 开放式 基 金代 销 机构 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公 告》 。 2.


2017 年 1 月 18 日《 大 成积极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分红 公告》。 3.2017 年 1 月 21 日《 大 成积极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第四 季度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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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4.2017 年2 月11 日 《关 于 增加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 5.2017年2 月18日 《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 公告( 陈翔凯) 》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的 公告( 杜 鹏) 》 、 《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的 公告(谭 晓冈) 》 、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 的公告 (姚 余栋 ) 》 。 6.


2017 年3月3日《 大成 积 极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年第1期)》、 《 大成 积极 成长 混合 型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年第1期- 摘要》。 7. 2017 年3 月8日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网 上直销 系统 招行 直联 渠道 基金交 易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 8. 2017年3月25 日《 大 成积 极成长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度 报告 》 、 《 关于 增加北 京 恒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的 公告 》 。 9. 2017 年4 月18 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撤销 北京理 财中 心的 公告 》 。 10. 2017 年4 月21 日《 大成 积极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 年 一季 度报 告》 。 11. 2017 年4月29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 业务管 理指 引》实 施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12. 2017 年5月4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系 统建 行直 联渠 道基 金交易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13. 2017 年5月6日《 大 成基 金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14. 2017 年6 月2日《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乐 视网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关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 三诺 生物 ”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中文 在线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5.2017 年6 月7日《 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通 过网 上直销 系统适 用渠道 的大 成钱 柜 交易实 施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6. 2017 年6 月10 日《 大成 积极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增 聘基 金经 理公 告》。 17.2017 年6 月17 日《 大成 积极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变 更基 金经 理公 告》。 18. 2017年6月26日《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平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19.2017 年6 月27日《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上海 利得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 20.2017 年6 月28日《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的 公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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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告》。 21.2017 年7 月6 日《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海 南瑞 泽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22.2017 年7 月7日《 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上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为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四 ) 在 此之 前公 告的 招募 说明书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若 有 不一致 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并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实施 的投 资经 营活 动 , 对 2017 年 3 月 3 日公 布的 《大 成积 极成 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期) 》进 行了 内容补 充和 更新,本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主要 更新 的内 容如下 : 1.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2.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3.根 据相 关公 告, 对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等 相关 信 息进行 了更 新。 4.根 据相 关财 务数 据, 对 “ 十、 基金 的投 资 ” 进 行了 更新。 5.根 据相 关财 务数 据, 对 “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 进行 了更新 。 6.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部 分内 容进 行了 更 新。 7.根 据 相 关公 告, 对 “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进行了 更新 ,补 充了 2017 年 1 月 17 日至 2017 年 7 月 16 日 发布的 公告 。 8.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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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投资 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 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七、备查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景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公告 (二)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核准景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 批复》 (证 监基金 字[2006]263 号) (三) 《大 成积 极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四) 《大 成积 极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八月 三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