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红土创新改革红利混合(002250)

红土创新改革红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红土创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红土 创 新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 重 要 提 示 红土创新改 革红利 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证监许 可【2015 】2778 号 文核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否 和 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 申购 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做 出独立 、 谨慎 决策 , 获 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 亦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投 资本 基金 可 能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 政 府 政策变 化等 因素 带来 的行 业风险 以及 行业 股票整 体表 现可 能较 差的 风险 , 基 金投 资回 报可 能 低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风险 , 证 券市 场整 体 环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 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险 ,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 资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 以及本 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 险 , 等 等 。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预期 风险 和收 益水 平高 于债券 型基 金及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 票 型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 第 2 期)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7 年 7 月 26 日 ,其 中投资 组 合报告 与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期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 目录 重 要 提 示 ............................................................................................................................................ 2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6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情 况 ........................................................................................................................ 16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 18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行 监 督的 方法 和 程 序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9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26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27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27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35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44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44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45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49 十 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51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2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3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58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60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61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81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92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94 二 十 三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 94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95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95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规定 及 《红 土创新 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 红土 创新 改革红 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资 人 取得依基 金合同 所发行 的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 金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 《 红土 创新 改革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红 土 创新 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发起式基 金:指 按照《 运作办法》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条件 募集、 且募集 资金中发 起资金 不少 于规 定金 额且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开 放式基 金 3、基 金管 理人 :指 红土 创 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红土 创新 改 革红利 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红 土创新 改革红 利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 7、招募说明 书:指 《 红土 创新 改革红 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8、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 红土创新 改革红 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9、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 销售 办法 》 : 指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运作 办法 》 : 指《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人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人: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人: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人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人 : 指符 合现 实有 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境 外的 人民币 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的 境外 法人 21、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 ( 包括基 金经 理之 外的 投研 人员 ) 等 人员 的 资金 22、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以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 以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期 限不少 于三 年的 基金 管理 人的股 东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金 经理 ( 包 括基金 经理 之外 的投 研人 员)等 人员 23.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人 、机构 投资人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人 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 构投资 人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销售 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6、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 管 理人 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7、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8、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红 土创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或 接受 红土 创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业务 规则》 :指《 红 土创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1、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 份额的 行为 42、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4、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款项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5、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广 东省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 楼 A 栋 201 室(入 驻 深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 6 层 设立日 期:2014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深圳 市创 新投 资集 团有 限公 司 (持 股比 例 100% ) 法定代 表人 :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 :叶 序炮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红土创 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下 设 14 个部 门, 分 别为 综合管 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投资部 , 专户投 资部 , 新三 板投 资 部, 固定 收益 部、 研究 部 , 交 易部 , 基 金事 务部 , 信息技 术部 , 渠 道销售 部 , 市场 部 , 产 品 开发部 , 客户服 务部 。 此 外, 公司 还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红土创 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管理3只 公募 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 董 事会 成员 : 邵钢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曾 任吉 林森 林工业 集团 总公 司计 划开发 部 科员 ,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高级 投资经 理 , 香 港深 业投 资 公司总 经理 , 深圳 市创 新 投资集 团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兼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常任 委员 、 红土 创 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现任 深圳 市 创新投 资集 团有 限公 司 党 委副书 记,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 杨兵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士, 曾任 华泰 证券 电脑部 业务经 理 , 深 圳经 济特区 证券公 司交 易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部 总监 , 平安 大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 红 土 创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现任 红土 创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董 事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 李 守宇先 生,董事 ,硕士研 究生学 历,经济 师职称,历 任河南 大学教师 ,赛格国 际信托 投资公 司经 理 , 深 圳市 高 新技术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高级投 资经 理 , 深 圳市 创 新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基 金管 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秘书 长 、 项 目管 理总 部 总经理 、董 事会 秘书 。现 任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曹泉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清 华大 学教 授, 历 任美国 宾夕 法尼 亚州 立大 学商学 院金 融系助 理教 授 、 副 教授 、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 道口 金 融学院 教授 、 副院 长。 现 任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王晓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学 历 , 律 师, 历任 丹 东纺织 专科 学校 教师 , 丹 东市涉 外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信 达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 广东 经天 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 广东 博 合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国 浩律 师 ( 深圳 ) 事务所 合伙 人 。 曾 任中 国 证监会 发审 委专 职委 员 。 现任红 土创 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刘杰 生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学学 历 , 高 级会 计师 , 历任立 信 羊 城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审计员 、 副主 任会 计师 , 立信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 合 伙人 。 现 任 红土创 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公 司监 事: 乔旭东 先生 , 执 行监 事 , 博士 , 副 教授 , 历 任西 安 交通大 学讲 师、 副教 授 , 深圳市 创新 投资集 团有 限公 司风 控委 秘书长 助理 、 研究 中心 副 总经理 。 现任 红土 创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监 事。


刘晓 东,职工 监事, 硕 士研究生学 历,历 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察稽 核部副总监 , 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核部总 监。现 任红土 创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核部 总监、 职工监 事。


公 司未 设立 监事 会。 3、公 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乔旭东 先生 , 执 行监 事 , 博士 , 副 教授 , 历 任西 安 交通大 学讲 师、 副教 授 , 深圳市 创新 投资集 团有 限公 司风 控委 秘书长 助理 、 研究 中心 副 总经理 。 现任 红土 创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监 事。 刘晓东 ,职 工监 事,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历 任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副 总监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总 监 。 现 任红 土创 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总 监、职 工监 事。 公司未 设立 监事 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 3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杨兵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张洗尘 先生 , 督察 长, 本 科学士 , 曾任 新疆 奎屯 市 外贸公 司总 经理 、 书记 , 兵团外 经贸 委处长 , 新疆 新天 集团 公司 纪委书 记 、 监 事会 主席 , 新 疆大明 矿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深圳市 创新 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新 疆代 表处 副主 任。 现任红 土创 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阮菲女 士 , 副 总经 理 , 硕 士研究 生 , 曾 任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秘书 、 经 纪业 务 部基金 部经 理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副总监 , 深圳 市启 元财 富 管理顾 问有 限公 司市场 总监 ,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广东 分公 司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 财 富管 理 总监 。 现 任红 土 创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丁硕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先 后在招 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兴凯 投资 公司 工作 ; 历任阳 光保 险集团 交易 主管 、 研 究员 、 投资经 理, 东莞 证券 资产 管 理分公 司权 益投 资负 责人 、 投资经 理。 现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杨兵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 ; 丁硕先 生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侯世霞 女士 :公 司基 金经 理 ; 徐雄晖 先生 :公 司 基 金经 理 ; 梁戈伟 先生 :公 司 基 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 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应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 23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 反 证券 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 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 手 段操 纵 市场 价 格,扰 乱 市场 秩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资人 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 (12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3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 从事 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3 、关 联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4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 员,并 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包 括经营 理念 、 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 理结构 、 组织 结 构和员 工道 德 素 质等 内容 。


公 司坚 守诚 信原 则 , 树立内 控优 先的 思想 和风 险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公 司建 立 了 法人 治理 结构 , 确 定公 司董 事会 、 监事和 督察 长的 职责 权限 ; 明 确董 事会 的 组成结 构和 决策 程序 ,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在公 司治 理中的 作用 ; 专门 设计 了 防范与 股东 方利 益输送 的机 制和 实施 细则 , 严 禁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发 生 , 保 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的 合法 权益。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5


公 司依 照职 责 明 确 、 相互制 约的 原则 设置 运作 高效又 互相 制衡 的内 部组 织架构 , 各部 门 授权分 工明 确, 操作 相互 独立。


公司建立了 有效 的人 力资源 管理 制度 , 健全 激 励约束 机制 , 确保 公司 人 员具备 和保 持与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2 )风 险评 估


公 司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风险和 内部 控制 进行 评估 , 做 好事 前、 事中 和事 后 的风险 管理 , 并 根据市 场环 境、 新的 金融 工具和 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适 时改 进。 (3 )控 制体 系


① 内 部控 制机 制


公 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 线, 涵盖 决策 、 执行、 监督 三个 层面 。


决 策层 面 : 由 董事 会 及下设 专门 委员 会构 成 , 专事负 责公 司经 营管 理 、 受托投 资等 重大 事项的 决策 ;


执 行层 面 : 由 经理 层 及下设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风 险管理 委 员会 等专 业 委员会 和公 司各 部门组 成, 负责 落实 决策 层制定 的战 略部 署;


监 督层 面 : 由 督察 长和 稽核监 察部 门等 组成 , 承担 监督和 管理 职责 , 确保 公司 经营管 理、 受托投 资、 员工 行为 等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


② 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具体 部门 规章 等部 分组成 。


公司 建立 了 完善 的资 产分离 制度 ,受 托资 产与 公司资 产、 不同 受托 资产 之间 独立 运作 , 分别核 算。


公司 建立 了 科学 的岗 位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 岗位职 责, 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应进 行物理 隔离 。


公司 建立 了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监 督 制 衡 。 公司制定 了 切实 可行 的紧 急应变 制度 ,建 立 了 危机 处理机 制和 程序 。 公司建 立 了 明确 的授 权制 度,并 将其 贯穿 于公 司经 营活动 的始 终。 (4 )控 制活 动


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 运营 管 理业务 控制 、 销售 业务 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 制、会 计系 统控 制、 监察 稽核控 制等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6


公司 要求 自 觉遵 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按照 经营 管理 和受 托 投资的 性质 、 特 点, 严格 制定 各项 制度 、 规章 、 操 作流 程和 岗位手 册,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取 控制 措施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朝 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467.873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89936330 传真: 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结汇 、 售 汇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办理 黄金 业务 ; 黄 金进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7 口;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年 金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 管业务 ; 经国 务 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 务;保 险兼业 代理业务( 有效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经 相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的 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中 信 银行 ( 601998.SH 、 0998.HK)成立于 1987 年 , 原名 中信 实 业银 行,是 中 国改 革开放中最 早成立 的新兴 商业银行之 一,是 中国最 早参与国 内外金融 市场融 资的商业 银行, 并以屡 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个 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 国经 济的 快速 发 展, 中信 实业 银 行在中国金 融市场 改革的 大潮中逐渐 成长壮 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 。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 中 信集团和中 信国际 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 为股东 ,正式 成立中信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同 年, 成功 引 进战 略投 资者 ,与 欧洲 领 先的 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 A )建 立了优势互 补的战 略合作 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 行在上 海交易 所和香港联 合 交易所 成功 同步 上市 。 2009 年 , 中 信银 行成 功收 购 中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 简称 : 中 信国金) 70.32% 股 权。 经 过近三 十年 的发 展, 中 信 银行已 成为 国内 资本 实力 最雄厚 的商 业银 行之一,是 一家快 速增长 并具有强大 综合竞 争力的 全国性商业 银行。2009 年 ,中信银行 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 制审订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订 报告 ,表 明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全面 认可。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孙德顺 先生 , 中信 银行执 行董事 、 行长 。 孙 先生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 任本 行 行长 。 孙 先生同 时担 任中 信银 行 ( 国际 ) 董 事长 。 此 前, 孙先 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本 行 常务副 行长 ;2014 年 3 月 起任本 行执 行董 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 本行副 行长 , 2011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党 委副书 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 银行 北 京管理 部副 总 裁兼交 通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党委书 记 、 行 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 交 通银行 北京 市 分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国 工商 银行 海淀 区办 事处、 海淀 区 支行、 北京 分行 、 数 据中 心 (北 京) 等 单 位工 作,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数 据中心 (北 京) 总 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 孙 先生拥 有三 十 多年的 中国 银行 业从 业经 验。孙 先生 毕业 于东 北财 经大学 ,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张强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 张先 生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长 。 此前, 张先 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本 行 行长助 理、 党委 委员 ,期 间,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 曾兼 任总 行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 张 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 任本 行 总行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 常 务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 后在本 行信 贷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8 部、 济南 分行 和青 岛分 行 工作 , 曾 任总 行信 贷部 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分行 副 行长和 行长 。 自 1990 年 9 月 至今 ,张 先生 一直为 本行 服务 ,在 中国 银行业 拥有 近三 十年 从业 经历。 张先 生 为高级经济 师,先 后于中 南财经大学 (现中 南财经 政法大学) 、辽宁大 学获得 经济学学 士学 位、金 融学 硕士 学位 。


杨洪先 生 , 现 任中 信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 高级 经济师 , 教 授级 注 册咨询 师 。 先 后毕 业于 四 川大学 和北 京大 学工 商 管 理学院 。 曾供 职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四川 省分 行、中国工 商银行 四川省 分行。1997 年加 入中信 银 行,相继任 中信银 行成都 分行信贷部 总 经理 、 支 行行 长, 总行 零 售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市 场营销 部总 经理 、 贵宾理 财部总 经理 、 中 信银行 贵阳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总 行行 政管 理部 总经理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 中信 银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批准 ,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中 信银行 本着 “ 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 ” 的 原 则, 切实 履行托 管人职 责。 截至 2016 年 末, 中信 银行 已托 管 119 只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及证 券公 司资产 管 理产品 、 信托 产品 、 企业 年金 、股 权基 金 、QDII 等其他托 管资 产 ,托 管总 规 模达 到 6.57 万 亿元人 民币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强化内 部管理,确 保有关 法律法 规及规章在 基金托 管业务 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 彻执行 ;建立 完善的规章 制度和 操作规 程,保证 基金托管 业务持 续、稳健 发展; 加强稽 核监 察 , 建 立高 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时 有 效地发 现 、 分 析、 控制 和 避免风 险 , 确 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中 信银行总行 建立了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责全 行的风 险控制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 托 管部 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 专 门负 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 制度。 中信银 行严格按照 《基金 法》以 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 规章的 规定,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定 了 《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 和 《中 信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检 查实 施细 则》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涵 盖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 环节, 保证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合法、 合规、 持续、 稳健 发展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建 立 了各项 规章 制度 、 操 作流 程、 岗位 职责 、 行 为规 范 等, 从制 度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9 上、 人员 上保 证基 金托 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 建 立了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业 务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装 了录 像、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 建 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 所托管 的基 金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 内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 形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 业道德 教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 及规章 的行为,将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红土创 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钢 联系人 :夏 芳 联系电 话:0755-33011983 传真电 话:0755-330118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0-3333 电子邮 箱:service@htcxfund.com


网址:www.htcxfund.com 2、代 销机 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0 (1)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林源 电话:010- 89936329 客服电 话:95558 传真:010- 89936329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传真:010 -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蔡 允革 电话:010-63636388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腾艳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1 网址:www.cs.ecitic.com (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王 晓江 电话:010-8357407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 深 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李玉 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信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2 (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1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涛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www.5ifund.com)


(11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金 买卖 网(www.jjmmw.com) (1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 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1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5)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联系电 话:0755-66892301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com (1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璇 联系人 : 陈 德富 电话:021-38565781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7) 名称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 州 市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郭 轶凡 联系电 话:4000-766-12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9)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张 缘 联系电 话:021-20324154 客服电 话:021-20324154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20)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 路 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肖雯 联系人 :李 孟军 联系电 话:020-89629066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1)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5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黄 浦区 延 安东路 一号 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继 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联系电 话:4006-433-389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2)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3 号 金诚 大厦 3F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3)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融 大厦 十 层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王 奕人 联系电 话:400-893-6885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4)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南 山区 田厦 金牛 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联系电 话:0755-84354771 客服电 话:400-999-8800 网址:http://www.webank.com/ 以上排 名不 分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公告 。有 关代 销机 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最新 业务 公告为 准。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6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钢 电话:0755-3301189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 : 范 大鹏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 广州市 海珠 区新 港西 路 135 号海 珠中 大科 技综 合楼601 室 负责人 :黄 添顺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区 湖滨 路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 师 :薛 竞、 陈熹 电话:021-23235654 传真:021-23238800 六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准 予红 土创 新改 革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注册 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15 】2778 号 )批 准 注册 。 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22 日 ,本 基金 面向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7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者同时 发售, 共募 集 109,482,592.39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087 户。 七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自 然日 , 若基 金 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同 自动 终止 , 且 不得 通过 召开 基 金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化 , 上述 终止 规定 被 取消 、 更 改或 补充 时, 则 本基金 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满 3 年 后本基 金继 续存 续的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 并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人 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8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 回等业 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注册 登记机 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申购 生效。 若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 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立,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回 生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9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机构 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人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2、投资人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 投 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 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率 (1)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额 时,需交纳 申购费 用,费 率按申购金 额递减 。投资 人在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0% 50≤M<200 万 1.20% 200 ≤M<500 万 0.8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 额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因 红利自 动再 投资 而产 生的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相 应的 申购费 用。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0 2、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 年 0.5 % 1 年≤T<2 年 0.2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 长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3 个 月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基金 份额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 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1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37893.14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人 在 持有 基金 份额时 间 为 1 年时 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25% =2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26.25 =10473.75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享 有或 承 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 资人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人 在 每个 运作 期的开 放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2、投 资人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 资人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2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申购申 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发 生继续 接受 赎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支 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依 据 计 算赎 回 金 额。 若出 现 上 述 第 5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3 办理 ,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4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若 暂停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公 告的增 加 次数,但基 金管理 人须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最迟 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或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 届 时 可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 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 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 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 登 记机 构 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可补 充其他 情况)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 。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 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 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5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解 冻和质 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十九 )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我国全 面深 化改 革将 对经 济和资 本市 场产 生深 远影 响, 改革 红利 的释 放有 望带 来超额 投 资收益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 受益于 全面 深化 改革 的行 业股票 , 包括 受益 于国 企 制度改 革 、 资 源 要素价 格改 革、 人口 制度 、 户 籍制 度、 土地 制度 、 医药卫 生体 制、 生态 文明 制度 、 国 防等领 域改革 的相 关行 业上 市公 司,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长 期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次 级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期 票据 、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地 方 政府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等) 、 货币市 场工 具 、 银 行存 款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投 资于 改革 红利 主 题相关 证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6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策 形势 等因 素对 各个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影 响以 及核心 股 票资产的估 值水平 ,综合 分析证券市 场的走 势,主 动判断市 场时机, 通过稳 健的资产 配置, 合理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 券等 各类 资产 类别 上 的投资 比例 , 以最 大限 度 地降低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提 高收 益。 2、改 革红 利主 题的 界定 改革红 利是 指由 制度 变革 或体制 机制 创新 为全 社会 各领域 的发 展带 来的 收益 , 通过改 革 不断释 放出 的制 度红 利可 以促进 经济 社会 更好 的发 展, 在人 口红 利、 资源 红利 逐渐衰 竭的 背 景下 , 改 革是 当下 中国 最 大的红 利 。 在 不断 深化 改 革的过 程中 , 企业 将能 够 从多方 面提 升竞 争力, 改善 盈利 能力 。 本基金 所界 定的 改革 红利 主题的 相关 证券 是指 : 直 接受益 于改 革红 利的 优质 证券 ; 或 随 着改革 的全 面深 化和 红利 释放 , 核 心竞 争力 和盈 利 水平显 著提 升的 证券 。 其 相关的 行业 主要 包括:受益 于国有 企业混 合所有制改 革,通 过资产 注入、整 体上市、 兼并收 购、股权 激励、 引入战 略投 资人 等方 式对 国有企 业进 行改 革的 行业 ; 受益于 完善 市场 决定 价格 机制改 革的 行 业; 受益 于金融 市场 体系 改革 、 金 融创新 等的 银行 、 保 险、 券商 、 互 联网 金 融、 供应 链金融 等行业 ; 受益 于人 口制 度 、 户 籍制 度、 土地 制度 、 医药卫 生体 制改 革的 行业 ; 受 益于 加快 生 态文明 制度 建设 的行 业 ; 受 益于深 化国 防和 军队 改革 的国防 军工 、 民参 军相 关的 电子 、 通 信、 汽车等 行业 ;受 益于 文化 体制改 革的 行业 。 本基金 根据 申银 万国 行业 分类标 准 , 研 究各 类行 业 受益于 改革 红利 的程 度 , 选择直 接受 益于改 革红 利 、 或 在全 面 深化改 革推 动下 盈利 水平 长期显 著提 升的 行业 。 在 基于申 银万 国行 业分类标准 选 择的 改革红 利相关行业 基础上 ,本基 金将综合 考虑国家 经济政 策、经济 周期、 各行业 的相 对估 值水 平和 行业竞 争格 局等 因素 ,进 行股票 资产 在各 行业 间的 配置。 3、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坚持 “ 自下 而上 ”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 致力于 选择最 大程 度受 益于 改革 红利 、 经 营 效率持 续改 善 , 具 有竞 争 力、 未来 成长 空间 大的 上 市公司 , 同时 结合 定量 分 析和多 种价 值评 估方法 进行 多角 度投 资价 值分析 。 (1) 定性 选取 具备 竞争 力 优势的 上市 公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7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包括:a 、改革受益的程度;b、公司所处行业地位;c 、公司的 治理结 构等 。 (2)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对按 上述 步 骤 定性 筛选出 来的 股票 , 进一 步 进行定 量分 析 。 本 基金 采 取的指 标包 括 :市值 排名、 净资产 收益 率、净 资产与 市值比 率(B/P ) 、 每股盈 利/ 每股 市价 (E/P ) 、年 现金流/ 市值(C/P ) 、销售 收入/ 市值(S/P ) 、主营业 务收入复合增长 率、每股 收益复合增长 率等。 (3) 股票 价值 评估 针对股 票所 属产 业特 点的 不同 , 本 基金 将采 取不 同 的股票 估值 模型 , 在综 合 考虑股 票历 史的 、 国 内的 、 国 际相 对 的估值 水平 的基 础上 , 对 企业进 行相 对价 值评 估, 甄选相 对价 值低 估的个 股作 为本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4) 股票 备选 库 本基金 的备 选股 票库 主要 参照以 上三 个步 骤 , 由 各个 行业中 选择 出的 最大 程度 受益于 改 革红利 、 经营 效率 持续 改 善, 具有 竞争 力、 未来 成 长空间 大的 上市 公司 中对 应价值 相对 低估 的股票 所组 成。 4、债 券投 资组 合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以 优化 流动性 管理 、 分散 投资 风 险为主 要目 标 , 同 时根 据 需要进 行积 极操作 ,以 提高 基金 收益 。本基 金将 主要 采取 以下 积极管 理策 略: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时 , 提高组 合久 期 , 以 较多 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 时, 降低 组合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 跌的风 险。 (2)收 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 采用 子弹 型策 略 、 哑 铃型 策 略或梯 形策 略 , 在 长期 、 中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配 置, 以从 长、 中 、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获 利。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 金 融债 、 公 司 债、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不 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析 , 增持 价值 被相 对 低估的 类属 债券 , 减持 价 值被相 对高 估的 类属 债券 , 借 以取 得较 高 收益 。 其 中, 随着 债券 市 场的发 展 , 基 金将 加强 对 公司债 、 可转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新 品种 的投资 ,主 要通 过信 用风 险、内 含选 择权 的价 值分 析和管 理, 获取 超额 收益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8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权证 的市场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 配 以权证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值 水 平,以主动 式的科 学投资 管理为手段 ,充分 考虑权 证资产的 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 属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 个 券选 择和 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 通 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7、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在 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 用股指 期货 来管 理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大量 分红 等。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1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 境及其 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发债 公司 财务 状 况、行 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求 状况 及其 当前 市场 价格;





(5 )货币 市场 、资 本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 研 究分 析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观 、 策略 分析 报告 ; 基 金经理 根据 研究 部的 分析 报告和 研究 报 告制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或不 定期召 开会 议 , 对 研究 部 和基金 经理 提供 的月 度投 资计划 、 资 产配置 方案 进行 讨论 ,明 确 资产 配置 构成 和最 新变 化,并 最终 确定 总体 投资 方案。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发 展和个 券 做出判 断 , 完 善资 产配 置和 行业配 置方 案 , 构 建和 优化 投资组 合 , 并 具体 实施 下达 交易指 令。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9 对于超 出权 限范 围的 投资 , 基 金经 理应 按照 公司 权 限审批 流程 , 提交 主管 投 资领导 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议。 4.交 易执 行


交易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 易。


5.风 险管理 委 员会 及 监 察 稽核 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 提 出风 险防 范 措施 , 监察 稽核 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 结合风 险管理 委 员会 对各 种风险 的监 控和评 估结 果, 基金 经理 对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7.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60%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40%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列 示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高 收益 风险特 征的 基金 。 ( 八)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等权 益类 证券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持有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 内交易(不 包 括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个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16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持 有 的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7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1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 的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1 报告 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2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21,685,447.88 81.58 其中: 股票


21,685,447.88 81.58 2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64,486.61 18.30 2 其他资 产


32,474.02 0.12 4 合计





26,582,408.51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金额 单位 :人 民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B 采矿业 306,950.00 1.16 C 制造业 13,619,405.00 51.56 E 建筑业 3,715,200.00 14.0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10,761.40 1.5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65,431.48 5.17 J 金融业 1,533,300.00 5.81 K 房地产 业 252,600.00 0.9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81,800.00 1.82 合计 21,685,447.88 82.10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600 中国铝 业 290,000 1,310,800.00 4.96 2 000498 山东路 桥 170,000 1,215,500.00 4.60 3 002643 万润股 份 75,000 1,107,000.00 4.19 4 000930 中粮生 化 100,000 1,078,000.00 4.08 5 002675 东诚药 业 70,000 998,200.00 3.78 6 603611 诺力股 份 35,000 922,250.00 3.49 7 000630 铜陵有 色 310,000 880,400.00 3.33 8 600072 中船科 技 50,000 841,000.00 3.18 9 601377 兴业证 券 110,000 817,300.00 3.09 10 002570 贝因美 60,000 816,000.00 3.09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3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贵金 属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权证 投资。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在 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 用股指 期货 来管 理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大量 分红 等。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未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 辑日前 一 年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1.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006.08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4 4 应收利 息 467.94 9 合计 32,474.02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675 东诚药 业 998,200.00 3.78 临时停 牌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十、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红土创 新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5.69% 0.90% 3.26% 0.38% -8.95% 0.52%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二、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 、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6 (3 ) 交易所 上市 的可转 换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处 理: (1 )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6、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6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7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8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9 ( 六) 暂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按上 述 “ 三 、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三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0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 动扣划 后 , 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 动扣划 后 , 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 3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1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可 酌情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费率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初始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2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 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承 担。 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 业 务规则 》执 行。 十五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3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 资人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4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 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 资人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 文 件 。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 资人 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 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查阅或 者复 制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5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超过 百 分之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6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 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27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信息 披露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7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十二)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 交 易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披 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十三)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 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十四)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六) 信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8 的从其 规定 。 ( 七) 信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十 七、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日 基 金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 资人 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基 金份 额 。 基 金分为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 金、 债 券基金 、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 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资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 投资 人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 基金 为 混合型 基金 , 其面 临的 主 要风险 包括 证券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 险、 特 定风险 和其 他风 险。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 各种因 素的影 响所 引起的 波动, 将对本 基金资产产 生潜在 风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基 金 的投资 品种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9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 同 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 业 竞争、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 其 股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通 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 而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开放式 基金的 特殊要 求,本基金 必须保 持一定 的现金比例 以应付 赎回的 要求。由 于我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性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 如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则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五) 其他 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 或者导 致投资者的 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注册登 记机 构 、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0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其他 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备案 生 效 后方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 起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1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2 住所 : 广 东省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 楼 A 栋 201 室(入 驻 深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邵钢 设立日 期: 2014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许 可〔2014 〕56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33011866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3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 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4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5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125 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 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为基金办 理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6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投 资 人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 基金 合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7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财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若 基金 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 元, 基 金合同 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程序 进 行清 算并 终止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9 (6)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得 阻碍、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 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0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1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 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 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 含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上 述第(3 )项 中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 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 ,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 进 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2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3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表 面符 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4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初始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 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5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行承担 。当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 计算方 法 ,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公休 假等 , 支 付 日期顺 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 后, 管理 人应 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6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理人应 进行核 对,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可 酌情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费率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五、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次 级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期 票据 、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地 方 政府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等) 、 货币市 场工 具 、 银 行存 款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7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投 资于 改革 红利 主 题相关 证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2)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持有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8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其 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9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3、关 联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0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1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双方 当 事人应 通过 协商 、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 解不 能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 厦 6 楼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陈 文正 成立日 期:2014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4 〕56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2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信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结汇、 售汇 业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次 级 债、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期 票据 、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地 方 政府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等) 、 货币市 场工 具 、 银 行存 款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3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对于受益 于全面深化改 革 相关证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权证 、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的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义 务限于 其托管 的由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基 金;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4 15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 买入 股 指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其 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 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持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确 保所提 供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性 、 全面 性。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名 单变 更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 回函 确认 的时 间为准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 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仍违 规进 行交 易 , 并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5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 从事 的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交易 的发 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 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该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和 责 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对 于 交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和 责 任。 四)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双 方原 定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现 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需 按交易 对手名 单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3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 纷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6 律责任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证券 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流通 受限 证券 指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2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 2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 2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必 要书 面信 息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4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据 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法 律、 法 规、监 管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7 部门的 规定 , 制定 严格 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书 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 额 度和比 例进 行 监督。 (2 ) 如未来 有关 监管部 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对 证券 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 险、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的完善 情况,有 关额度、 比例限 制的执行 情况。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纠正。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及 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所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如 果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本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进行 监督 ,监 督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几个 方面: (1 )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应遵 守《关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法 律法 规规定 。 (2 ) 基金在 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 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的 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监督 , 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3 ) 如未来 有关 监管部 门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另 有规 定或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监 督管 理另 有约 定时 ,从其 约定 。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 定期对 账机 制,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8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规 定,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另 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存 款业 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有权 拒绝 执行。 该名 单如 有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启 用新 名单 前提 前 2 个工 作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 三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或 未在 合理 期限内 确认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 失。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9 四)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五)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外,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二)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 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或 在 其 他 银 行 开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注册登 记机 构 登 记机 构 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提 前结束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 事宜 。 三)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0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 基 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五)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七)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1 八)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30 个 工 作日内 通过 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应 存放 于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 份以上 的正 本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经 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 同原 件 不得转 移,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一)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 资产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2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4.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七) 争议解决 方式 1.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 下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 , 不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 法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解 释。 2. 凡因 本合同 产生 的及 与 本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甲 乙 双方均 应协 商解 决 ; 协 商 不成的 , 双 方均同 意采 取以 下第 1 种 方式解 决: (1)向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申 请仲裁 ,并 适用申 请仲 裁 时该会 现 行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2 ) 向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地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提起 诉讼。 3. 争议 处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修 改与终 止 一)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的情 形 1. 《基 金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3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登记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配 备电脑 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为 基金 投 资者 办 理基 金账 户 、 基 金 份额的 登记 、 管理 、 托 管 与转托 管 ; 基 金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管 理 ; 权益分 配时 红利 的登 记派 发; 基金 交易 份 额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二) 资料 递送 服务


1、账 户资 料: 投资 者开 户 申请自 成功 受理 之日 起 的 2 个 交易 日后 ,相 关基 金 账户的 开 户确认 信息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查询 和打 印。


2、交 易确 认单 :投 资者 自 交易指 令成 功下 达之 日起 的 2 个交 易日 后, 可通 过 销售机 构 查询和 打印 交易 确认 单。


3、 基 金对 账单 : 通 常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自年 度结束 之日 起30 个交 易日 内, 向 所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递 送 年度 对账 单。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另 有需求 ,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 中心调 整对 账单 的递送 频率 。


4、其他资料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投资 者的需 求,不 定期递送基 金管理 人介绍 和产品宣 传推介 材料 等。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递 送服务 原则 上以 电子 形式 为主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需 纸质资 料 , 可致电 客户 服务 中心 。 对 于纸质 资料 的递 送 , 基 金 管理人 不对 资料 的邮 寄送 达做出 任何 承诺 和保证 ,也 不对 邮寄 过程 中所出 现的 遗漏 、泄 露而 导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赔偿 责任 。


(三)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24 小时 自动语 音查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进 行基 金 账 户余额 、 交易情 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 ,13:00-17:00 人工 热线 咨询 服务 。 投资人 可 通过客 户服 务中 心热 线电 话 (400-060-3333 ) 享 受 业务咨 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诉 、 信息 定 制、对 账单 递送 、资 料修 改等专 项服 务。


非人工 服务 时间 或线 路繁 忙时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电话留 言功 能 , 客 户服 务 中心工 作人 员将根 据投 资者 留言 ,提 供后续 服务 。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登 录 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htcxfund.com ) ,或 拨打客户 服务中心 热线电 话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 短信 、 电 子邮 件或 其他 方 式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定制 提供 账户 余额 、 基 金信 息、 产品 净值 、 交易确 认 、 公司 活动 、 理 财刊物 等 。 基金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4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业务 需要,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条 件、方 式和 内容 。


(五)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叫 中心 人工 电话 、 书信 、 电 子 邮件 (service@htcxfund.com ) 等渠 道, 对基 金管 理 人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或 提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 建议。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二) 最近 半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7 年1 月27 日至 2017 年7 月26 日发 布 的公告 : 1、2017 年1 月25 日, 红 土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2017 年3 月28 日, 红 土创新 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 ; 3、2017 年4 月24 日, 红 土创新 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第1 季 度报 告 ; 4、2017 年6 月10 日, 红 土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 公告; 5、2017 年7 月1 日, 红 土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半 年度 净值 公告 ; 6、2017 年7 月20 日, 红 土创新 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第2 季 度报 告。 (四)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 若有不一致 之处, 以本 次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为 准。 二十 三 、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对 2017 年 2 月 24 日公 布的 《红 土创 新 改革红 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进 行 了更新 ,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 理人对 本基 金实 施的投 资经 营活 动进 行了 内容补 充和 更新 ,主 要更 新的内 容如 下: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5 1、在“重要 提示” 部分明 确了更新招 募说明 书内容 的截止日期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基金 业绩的 截止 日期 。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三、 基金 管理 人” 部分 。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四、 基金 托管 人” 部分 。 4、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 分。 5、对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的 相关 内容进 行了 更新 。 6、对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的相 关内 容进 行了 更新 。 7、 在 “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部 分, 披 露 了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期间 涉及 本基 金的 公告 。 8、更新 了 “二 十 三 、对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的相 关内 容。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和注 册 登记 机构 的 办公场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红土 创新 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 件 ; (二) 《 红 土创 新 红 土创 新 改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红 土创 新改 革红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关于 申请募 集红土 创新 红土创 新改革 红利灵 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 法律 意见 书 》 ; (五)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6 红土创 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八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