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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汇财宝货币E(004399)

融通汇财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7 年 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1
重要 提示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由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 关 于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经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内 容 包 括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名 称 和
基 金 类 别 、 修 改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费 用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估 值 方 法 和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事 项 。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于 2 0 1 6 年 1 月 1 8 日 正 式 实 施 基 金
转 型 , 自 基 金 转 型 实 施 之 日 起 , 《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失 效 且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同 时 生 效 ,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变 更 为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市 场 前 景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的 市 场 风 险 , 因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而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利 率
风 险 或 负 收 益 风 险 , 因 债 券 和 票 据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到 期 不 能 兑 付 的 信 用
风 险 , 因 本 产 品 相 关 技 术 、 规 则 、 操 作 等 创 新 性 造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风 险 揭 示 ” 章 节 。 本 基 金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及 债 券 型 基 金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和 《 基 金 合 同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 0 %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 0 % 的 除 外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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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7 月 1 7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净 值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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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和 存 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4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8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9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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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部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5 号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以 及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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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部分 释义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由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8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 0 1 5 年 4 月 2 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9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并 于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修 订 且 于 2 0 1 4 年 8 月 8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3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5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6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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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7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8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1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1 、 销 售 机 构 : 指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2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3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4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原 《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自 同 一 日 终 止
2 7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 8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2 9 、 基 金 转 型 : 指 对 包 括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费 用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估 值 方 法 、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并 更 名 为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等 一 系 列 事 项 的 统 称
3 0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1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2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3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 4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5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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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 6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7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3 8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9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0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1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2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3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 4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4 5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4 6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4 7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扣 除 ,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4 8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对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将 设 A 类 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分 别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4 9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 0 . 2 2 %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 0 、 B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 1 、 E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 0 . 0 5 %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且 不 参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 降
级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 2 、 升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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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5 3 、 降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5 4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7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过 程
5 8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 9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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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华 侨 城 汉 唐 大 厦 1 3 、 1 4 层
设 立 日 期 : 2 0 0 1 年 5 月 2 2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峰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华 侨 城 汉 唐 大 厦 1 3 、 1 4 层
电 话 : ( 0 7 5 5 ) 2 6 9 4 7 5 1 7
联 系 人 : 赖 亮 亮
注 册 资 本 : 1 2 5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0 %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N i k k o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C o . , L t d . ) 4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现 任 董 事 情 况
董 事 长 高 峰 先 生 , 金 融 学 博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大 鹏 证 券 投 行
部 高 级 经 理 、 业 务 董 事 , 平 安 证 券 投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远 略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深
圳 新 华 富 时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7 月 起 至 今 ,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独 立 董 事 杜 婕 女 士 , 经 济 学 博 士 , 民 进 会 员 ,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历 任 电 力 部 第 一 工 程 局 一 处 主 管 会 计 , 吉 林 大 学 教 师 、 讲 师 、 教 授 。 2 0 1 1 年 1 月 至 今 ,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田 利 辉 先 生 , 金 融 学 博 士 后 、 执 业 律 师 , 现 任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发 展 研 究 院 教 授 。
历 任 密 歇 根 大 学 戴 维 德 森 研 究 所 博 士 后 研 究 员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发 展 研 究 院 教 授 。 2 0 1 1 年 1 月 至 今 ,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施 天 涛 先 生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中 国 证 券 法 学 研 究 会 和 中 国 保 险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2 0 1 2 年 1 月 至 今 ,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董 事 马 金 声 先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誉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主 任 , 金 银 管 理 司 司 长 ,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副 行 长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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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兼 副 董 事 长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月 至 今 , 任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黄 庆 华 先 生 , 工 科 学 士 , 现 任 上 海 宜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宜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纪 事 业 部 综 合
管 理 处 主 管 。 2 0 1 5 年 2 月 至 今 , 任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D a v i d S e m a y a ( 薛 迈 雅 ) 先 生 , 教 育 学 硕 士 , 现 任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长 , 三 井 住 友 信 托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顾 问 。 历 任 日 本 美 林 副 总 , 纽 约 美 林 总 监 , 美 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 代 表 董 事 和 副 总 、 代 表 董 事 和 主 席 , 巴 克 莱 全 球 投 资 者 日 本 信 托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及 首 席 执 行 官 , 巴 克 莱 全 球 投 资 者 ( 英 国 ) 首 席 执 行 官 , 巴 克 莱 集 团 、 财 富 管 理
( 英 国 ) 董 事 及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 任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A l l e n Y a n ( 颜 锡 廉 )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兼 融 通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历 任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 美 国 波 士 顿 ) 分 析 员 、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 日 本 东 京 ) 经 理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部 长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 任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张 帆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金 桥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阳 北 京 大 街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经 纪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职 务 。 2 0 1 7 年 6 月 起 至 今 , 任 公 司 董 事 。
2 、 现 任 监 事 情 况
监 事 刘 宇 先 生 , 金 融 学 硕 士 、 计 算 机 科 学 硕 士 , 现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项 目 助 理 、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员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监 。 2 0 1 5 年 8 月 起 至 今 , 任 公 司 监 事 。
3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董 事 长 高 峰 先 生 , 金 融 学 博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大 鹏 证 券 投 行
部 高 级 经 理 、 业 务 董 事 , 平 安 证 券 投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远 略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深
圳 新 华 富 时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7 月 起 至 今 ,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张 帆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金 桥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阳 北 京 大 街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经 纪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职 务 。 2 0 1 7 年 6 月 起 至 今 ,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A l l e n Y a n ( 颜 锡 廉 )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 美 国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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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士 顿 ) 分 析 员 、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 日 本 东 京 ) 经 理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部 长 。 2 0 1 1 年 3
月 至 今 , 任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刘 晓 玲 女 士 , 金 融 学 学 士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零 售 业 务 部 渠 道 总 监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零 售 业 务 部 负 责 人 , 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募 事 业 部 市 场 总
监 。 2 0 1 5 年 9 月 起 至 今 ,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涂 卫 东 先 生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 原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 财 金 司 公 务 员 ,
曾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 和 基 金 监 管 部 工 作 , 曾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职 律 师 。 2 0 1 1 年 3 月 至 今 ,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4 、 基 金 经 理
( 1 )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情 况
黄 浩 荣 先 生 ,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硕 士 , 4 年 证 券 投 资 从 业 经 历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2 0 1 4
年 6 月 加 入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 任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融 通 通 福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原 融 通 通 福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 、
融 通 通 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通 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通 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通 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通 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通 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通 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通 源 短 融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通 颐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易 支 付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通 穗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2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情 况
自 2 0 1 3 年 3 月 1 4 日 起 至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 由 张 李 陵 先 生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4 年 1 月 2 日 起 至 2 0 1 4 年 1 月 6 日 , 由 张 李 陵 先 生 和 王 超 先 生 共 同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4 年 1 月 7 日 起 至 2 0 1 5 年 1 月 5 日 , 由 王 超 先 生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5 年 1 月 6 日 起 至 2 0 1 5 年 6 月 2 3 日 , 由 王 超 先 生 和 王 涛 先 生 共 同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5 年 6 月 2 4 日 起 至 2 0 1 7 年 7 月 2 7 日 , 由 王 涛 先 生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起 至 今 , 由 黄 浩 荣 先 生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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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颜 锡 廉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张 一 格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王 超 先 生 ,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谭 奕 舟 先 生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马 洪 元 先 生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 1 ) 依 法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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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5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8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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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8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0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1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2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3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4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承 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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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利 益 ;
2 、 不 能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牟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组
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2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运 作 环 节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来 实 行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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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 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 记
保 管 和 实 物 资 产 盘 点 制 度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等 。
( 2 )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措 施 、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等 部 分 组 成 。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程 序
性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 3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明 确 规 定 了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 关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的 情 况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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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 人 : 郭 明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 0 5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7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 0 9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 3 项 最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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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 0 0 5 、 2 0 0 7 、 2 0 0 9 、 2 0 1 0 、 2 0 1 1 、 2 0 1 2 、 2 0 1 3 、
2 0 1 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 A S 7 0 ( 审 计 标 准 第
7 0 号 ) 审 阅 后 , 2 0 1 5 年 、 2 0 1 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 S A E 3 4 0 2 ( 原 S A S 7 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 S A E 3 4 0 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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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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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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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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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华 侨 城 汉 唐 大 厦 1 3 、 1 4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5 3
联 系 人 : 陈 思 辰
电 话 : ( 0 7 5 5 ) 2 6 9 4 8 0 3 4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4 0 0 - 8 8 3 - 8 0 8 8 ( 免 长 途 通 话 费 用 ) 、 ( 0 7 5 5 ) 2 6 9 4 8 0 8 8
( 2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1 2 4 1 - 1 2 4 3 室
邮 编 : 1 0 0 0 3 3
联 系 人 : 魏 艳 薇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6 6 1 9 0 9 8 9
传 真 : ( 0 1 0 ) 8 8 0 9 1 6 3 5
( 3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5 0 1 号 上 海 中 心 大 厦 3 4 层 3 4 0 5 号
邮 编 : 2 0 0 1 2 0
联 系 人 : 刘 佳 佳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3 8 4 2 4 8 8 9
( 4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华 侨 城 汉 唐 大 厦 1 3 、 1 4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5 3
联 系 人 : 殷 洁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2 6 9 4 7 8 5 6
网 址 : w w w . r t f u n d . c o m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7 9 0 0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4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2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2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韩 钰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9 1 0 6 5
客 服 热 线 : 4 0 0 9 9 0 8 8 2 6
( 3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许 梦 园
电 话 : ( 0 1 0 ) 8 5 1 3 0 2 3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0 8
( 4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 6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李 颖
电 话 :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6
( 5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2 -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辛 国 政
电 话 : ( 0 1 0 ) 6 6 5 6 8 4 5 0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8 8 8 - 8 8 8
( 6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世 纪 商 贸 广 场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2 4
联 系 人 : 李 玉 婷
电 话 : ( 0 2 1 ) 3 3 3 8 8 2 2 9
客 服 热 线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 7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 系 人 : 周 青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1 4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 8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尹 旭 航
电 话 : ( 0 1 0 ) 6 3 0 8 0 9 9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0 8 8 9 9
( 9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人 : 李 嘉 禾
电 话 :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6 6 6 8 8 8
( 1 0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树 财
联 系 人 : 付 静 雅
电 话 :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0 0 0 6 8 6
( 1 1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 翔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2 5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电 话 : ( 0 2 1 ) 3 8 6 3 7 4 3 6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1 转 8
( 1 2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 1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熊 丽
电 话 : ( 0 4 7 1 ) 4 9 7 4 4 3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9 6 6 1 8 8
( 1 3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电 话 : 0 2 1 - 2 0 3 1 5 2 5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 1 4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 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 5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李 若 晨
电 话 :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1 8 8 8
( 1 5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甲 六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
联 系 人 : 尚 瑾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1 8 8 8 6 6
( 1 6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1 号 楼 2 0 0 1
法 人 代 表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孙 秋 月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2 6
电 话 : ( 0 5 3 2 ) 8 5 0 2 3 9 2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8
( 1 7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周 雪 晴
电 话 : ( 0 1 0 ) 6 0 8 3 8 9 9 5
客 服 热 线 : 0 7 5 5 - 2 3 8 3 5 8 8 8
( 1 8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电 话 : ( 0 1 0 ) 6 6 1 0 7 9 0 9
( 1 9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2 0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2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4
联 系 人 : 邱 艇
电 话 : 0 5 7 4 - 8 7 0 5 0 3 9 7
( 2 1 )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晓 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0 - 0 3 3 8 ; 9 6 5 8 8 ( 广 东 省 外 请 加 拨 0 7 5 6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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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w w w . c r b a n k . c o m . c n
( 2 2 ) 恒 丰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芝 罘 区 南 大 街 2 4 8 号
法 人 代 表 : 蔡 国 华
联 系 人 : 甘 学 芳
电 话 : 0 5 3 5 - 2 1 1 8 0 5 0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1 3 - 8 8 8 8
( 2 3 )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兰 凤
传 真 : 0 5 1 2 - 6 9 8 6 8 3 7 0
联 系 人 : 葛 晓 亮
电 话 : 0 5 1 2 - 6 9 8 6 8 5 1 9
客 服 热 线 : 9 6 0 6 7
网 址 : w w w . s u z h o u b a n k . c o m 。
( 2 4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 2 5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6 1 3 号 6 幢 5 5 1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号 楼 C 座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高 莉 莉
电 话 : ( 0 2 1 ) 5 4 5 0 9 9 9 8
( 2 6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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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张 茹
电 话 :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 2 7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 8 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 F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2 8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法 人 代 表 : 闫 振 杰
电 话 : 0 1 0 - 6 2 0 2 0 0 8 8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3 5 5
联 系 人 : 王 婉 秋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 6 6 6 1
( 2 9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胡 璇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客 服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2 0 8 9 7 4 0 0 8 - 7 7 3 - 7 7 2
( 3 0 )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层 、 2 层 、 9 层 、 1 1 层 、 1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麦 子 店 西 路 3 号 新 恒 基 国 际 大 厦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兵
联 系 人 : 赵 森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2 9
电 话 : 0 1 0 - 5 9 5 3 9 8 6 4
传 真 : 0 1 0 - 5 9 5 3 9 8 0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6 2
( 3 1 )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 5 0 1 - 1 5 0 4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 5 0 1 - 1 5 0 4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洪 生
联 系 人 : 梁 云 波
电 话 : 0 5 9 2 - 3 1 2 2 7 5 7
传 真 : 0 5 9 2 - 3 1 2 2 7 0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1 8 - 0 8 0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x d s . c o m . c n
( 3 2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电 话 : 0 2 1 - 3 8 5 0 9 7 3 5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联 系 人 : 李 娟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2 1 - 5 3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3 3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兴 春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5 8 3 6 3 3
联 系 人 : 曹 怡 晨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9 2 1 - 7 7 5 5
( 3 4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3 0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 号 1 幢 A 2 0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 2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联 系 人 : 段 京 璐
电 话 : 0 1 0 - 8 8 3 1 2 8 7 7
传 真 : 0 1 0 - 8 8 3 1 2 0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1 5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3 5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电 话 : 0 1 0 - 5 7 4 1 8 8 1 3
传 真 : 0 1 0 - 5 7 5 6 9 6 7 1
联 系 人 : 崔 丁 元
客 服 热 线 : 4 0 0 8 9 3 6 8 8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 3 6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仅 代 销 前 端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3 7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 1 1 5 室 , 1 1 1 6 室 及 1 3 0 7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T A N Y I K K U A N
电 话 : 0 7 5 5 - 8 9 4 6 0 5 0 0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3 1
传 真 : 0 7 5 5 - 2 1 6 7 4 4 5 3
联 系 人 : 叶 健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6 8 4 - 0 5 0 0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 3 8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e 世 界 A 座 1 1 0 8 室
法 人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丁 向 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1 9 - 9 0 5 9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z o n e . c n ;
( 4 0 )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一 大 街 7 9 号 M S D C 1 - 2 8 层 2 8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 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东 华
电 话 : 0 1 0 - 5 9 2 8 7 9 8 4
传 真 : 0 1 0 - 5 9 2 8 7 8 2 5
联 系 人 : 郭 宝 亮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1 1 1 - 0 8 8 9
网 址 : w w w . g o m e f u n d . c o m
( 4 1 )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廷 富
电 话 : 0 2 1 - 5 1 3 2 7 1 8 5
传 真 : 0 2 1 - 5 0 7 1 0 1 6 1
联 系 人 : 姜 吉 灵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2 1 - 0 2 0 3
( 4 2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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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欣
电 话 : 0 2 1 - 3 3 7 6 8 1 3 2
传 真 : 0 2 1 - 3 3 7 6 8 1 3 2 - 8 0 2
联 系 人 : 戴 珉 微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6 7 6 7 - 5 2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z z w e a l t h . c n
( 4 3 )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1 9 号 金 润 大 厦 2 3 A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锋
电 话 : 0 7 5 5 - 8 3 6 5 5 5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6 5 5 5 1 8
联 系 人 : 廖 苑 兰
客 服 热 线 : 4 0 0 8 0 4 8 6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k e y n e s a s s e t . c o m
( 4 4 ) 江 苏 汇 林 保 大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高 淳 区 砖 墙 集 镇 7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天 时 国 贸 大 厦 1 1 层 E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言 林
联 系 人 : 李 跃
电 话 : 0 2 5 - 5 6 6 6 3 4 0 9
客 服 热 线 : 0 2 5 - 5 6 6 6 3 4 0 9
网 址 : w w w . h u i l i n b d . c o m
( 4 5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昆 明 路 5 1 8 号 北 美 广 场 A 1 0 0 2 - A 1 0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翔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网 址 : w w w . j i y u f u n d . c o m . c n
( 4 6 )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3 3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 号 裙 房 2 层 2 2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 号 裙 房 2 层 2 2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伟
电 话 : 0 1 0 - 6 5 9 5 1 8 8 7
传 真 : 0 1 0 - 6 5 9 5 1 8 8 7
联 系 人 : 葛 亮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6 1 8 - 0 7 0 7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d i a n f u n d . c o m
( 4 7 )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2 号 南 京 奥 体 中 心 现 代 五 项 馆 2 1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顾 明
联 系 人 : 何 庭 宇
电 话 : 0 2 1 - 2 0 3 2 4 1 5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d t f u n d s . c o m
( 4 8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 0 1 - 1 5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 8 号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超
电 话 : 4 0 0 0 9 8 8 5 1 1 / 4 0 0 0 8 8 8 8 1 6
传 真 : 0 1 0 - 8 9 1 8 8 0 0 0
联 系 人 : 徐 伯 宇
客 服 热 线 : 9 5 5 1 8
公 司 网 站 : j r . j d . c o m
( 4 9 ) 华 瑞 保 险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5 0 1 号 上 海 中 心 大 厦 3 2 层
法 人 代 表 : 路 昊
联 系 人 : 茆 勇 强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1 1 - 5 8 1 8
网 址 : w w w . h u a r u i s a l e s . c o m
( 5 0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3 4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1 号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路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联 系 人 : 吴 强
客 服 热 线 : 4 0 0 8 - 7 7 3 - 7 7 2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5 1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欣
电 话 : 0 2 1 - 3 3 7 6 8 1 3 2
传 真 : 0 2 1 - 3 3 7 6 8 1 3 2 - 8 0 2
联 系 人 : 戴 珉 微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6 7 6 7 - 5 2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z z w e a l t h . c n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华 侨 城 汉 唐 大 厦 1 3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华 侨 城 汉 唐 大 厦 1 3 、 1 4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5 3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峰
电 话 : ( 0 7 5 5 ) 2 6 9 4 8 0 7 5
传 真 : ( 0 7 5 5 ) 2 6 9 3 5 0 1 1
联 系 人 : 杜 嘉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3 5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联 系 人 : 安 冬
经 办 律 师 : 安 冬 、 陆 奇
电 话 : ( 8 6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 8 6 2 1 ) 3 1 3 5 8 6 0 0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 邮 编 : 2 0 0 0 2 1 )
邮 编 : 2 0 0 1 2 0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人 : 俞 伟 敏
电 话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陈 玲 、 俞 伟 敏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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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和存 续
一 、 本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由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2 ] 1 7 1 5 号 ) 核 准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自 2 0 1 3 年 3 月 7 日 至 2 0 1 3 年 3 月 1 2 日 进 行 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于 2 0 1 3 年 3 月 1 4 日 生 效 。
2 0 1 5 年 1 2 月 1 4 日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 内 容 包 括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费 用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估 值 方 法 以 及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同 意 将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名 为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根 据 该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自 2 0 1 6 年 1 月 1 8 日 起 ,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同 日 起 失 效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3 7
第七 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类
本 基 金 自 2 0 1 7 年 3 月 1 3 日 起 在 现 有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础 上 , 增 设 E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代 码 : 0 0 4 3 9 9 ; 基 金 简 称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E ) 。
一 、 增 设 E 类 基 金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 设 A 类 、 B 类 和 E 类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 分 别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但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因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交 易 而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或 者 降 级 的 除 外 。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和 降 级 仅 针 对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 E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参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和 降 级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结 构 及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结 构 及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如 下 表 所 示 :
份 额 类 别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E 类 基 金 份 额
管 理 费 率 0 . 2 5 % 0 . 2 5 % 0 . 2 5 %
托 管 费 率 0 . 1 0 % 0 . 1 0 % 0 . 1 0 %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0 . 2 2 % 0 0 . 0 5 %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0 . 0 1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 0 . 0 1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 1 万 元
5 0 0 万 元 0 . 0 1 元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0 . 0 1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 0 . 0 1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 1 万 元
1 0 万 元 0 . 0 1 元
单 个 账 户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不 设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限 制 5 0 0 万 份 ( 含 ) 不 设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限 制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升 降 级
1 、 份 额 升 降 级 按 基 金 账 户 统 计 时 , 份 额 升 降 级 适 用 投 资 者 在 同 时 销 售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的 交 易 账 户 下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E 类 份 额 不 参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和 降 级 , 即 在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份 额 总 数 以 确 定 是 否 符 合 升 降 级
标 准 时 , 仅 统 计 投 资 者 在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升 降 级 仅 针 对 投 资 者 此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
2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与 B 类 基 金 份 额 合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5 0 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关 交 易 账 户 ( 指 同 时 销 售 本 基 金 A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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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的 交 易 账 户 ) 下 A 类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 若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A 类 与 B 类 基 金 份 额 合 计 低 于 5 0 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关 交 易 账 户 ( 指 同 时 销 售 本 基 金 A 类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的 交 易 账 户 ) 下 B 类 基 金 份 额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需 注 意 , 若 销 售 机 构 仅 销 售 A 类 或 B 类 或 E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投 资 者 在 该
机 构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参 与 升 降 级 的 判 断 和 处 理 。
四 、 重 要 提 示
1 、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成 交 后 , 投 资 者 实 际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以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上 述 业 务 规 则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为 准 。
2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不 同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等 交 易 申 请 时 , 应 审 慎 判
断 自 身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类 别 投 资 金 额 要 求 , 并 正 确 填 写 基 金 份 额 的 代 码 , 因 错 误 填 写 基 金 代 码
所 造 成 的 赎 回 等 交 易 申 请 确 认 失 败 的 后 果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3 、 若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在 某 一 开 放 日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A 类 或 B 类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了 升 降
级 处 理 , 则 投 资 者 在 该 日 对 升 降 级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交 的 转 换 转 出 及 转 托 管 等 申 请 确 认 失 败 。
五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及 规 则 的 调 整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及 升 降 级 规 则 、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各 类 别 的 费 率 水 平 、 数 额 限 制 、 相 关 规 则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销 售
机 构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 并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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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一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可 在 上 述 范 围 内
规 定 具 体 的 交 易 时 间 )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于 2 0 1 3 年 3 月 1 8 日 起 开 放 申 购 业 务 , 于 2 0 1 3 年 3 月 2 1 日 起 开 放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6 年 1 月 2 6 日 及 后 续 公 告 的 相 关 日 期 起 , 开 放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部 分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详 情 请 查 看 公 司
网 站 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基 金 日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账 户 内 待 支 付 收 益 将 与 赎 回 款 项 一 起 结
算 并 支 付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账 户 内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不 随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 并 且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须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账 户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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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和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限 额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进 行 公 告 。 具 体 限 额 数 额 如 有 变 更 , 将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基 金 转 换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转 换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转 出 及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采 用 份 额 转 换 的 方 式 , 即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基 金 转 换 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限 制 ;
4 、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在 申 请 日 有 权 益 , 确 认 日 开 始 无 权 益 ;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在
申 请 日 无 权 益 , 确 认 日 开 始 记 权 益 ;
5 、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时 间 自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被 确 认 之 日 起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
6 、 在 发 生 基 金 转 换 时 , 转 出 基 金 必 须 为 允 许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基 金 必 须 为 允 许 申 购 状 态 ;
7 、 在 发 生 限 制 申 购 或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 所 涉 及 到 的 基 金 转 换 按 比 例 确 认 。 如 果 发 生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不 顺 延 ;
8 、 本 基 金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不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9 、 基 金 转 换 收 取 适 当 的 基 金 转 换 费 和 补 差 费 ;
1 0 、 转 换 费 : 按 转 出 基 金 正 常 赎 回 时 的 赎 回 费 率 收 取 费 用 ;
1 1 、 补 差 费 : 对 于 缴 纳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时 , 补 差 费 为 0 ; 转 出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时 , 按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 补 差 费 ; 基 金 份 额 记 录 其 历
史 转 换 情 况 , 对 于 缴 纳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从 低 费 率 基 金 转 入 高 费 率 基 金 时 ,
基 金 补 差 费 的 收 取 应 以 该 基 金 份 额 曾 经 有 过 的 最 高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为 基 础 计 算 , 累 计 不 超
过 最 高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与 最 低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的 差 额 ;
对 于 缴 纳 后 端 认 购 ( 申 购 )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基 金 转 换 时 , 补 差 费 按 照 转 出 基 金 正 常
赎 回 时 的 后 端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收 取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程 序
1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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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正 常 情 况 下 , 投 资 人 赎 回 ( T 日 ) 申 请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2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或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生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生 效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该 申 请 。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查 询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 利 后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六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1 、 申 请 申 购 基 金 的 金 额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0 . 0 1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0 . 0 1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5 0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万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0 . 0 1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0 . 0 1 元 。
2 、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换 基 金 的 份 额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A 类 、 B 类 、 E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或 转 换 。 本 基 金 A 类 、
E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设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限 制 ,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为 5 0 0 万 份 。
3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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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特 定 市 场 条 件 下 暂 停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 申 购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 准 。
七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费 用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2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
3 、 转 换 费 率 :
( 1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包 括 转 换 费 和 补 差 费 ;
( 2 ) 转 换 费 : 按 转 出 基 金 正 常 赎 回 时 的 赎 回 费 率 收 取 费 用 。
( 3 ) 补 差 费 : 对 于 缴 纳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时 , 补 差 费 为 0 ; 转 出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时 , 按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 补 差 费 ; 基 金 份 额 记 录 其
历 史 转 换 情 况 , 对 于 缴 纳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从 低 费 率 基 金 转 入 高 费 率 基 金
时 , 基 金 补 差 费 的 收 取 应 以 该 基 金 份 额 曾 经 有 过 的 最 高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为 基 础 计 算 , 累 计
不 超 过 最 高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与 最 低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的 差 额 ;
对 于 缴 纳 后 端 认 购 ( 申 购 )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基 金 转 换 时 , 补 差 费 按 照 转 出 基 金 正 常
赎 回 时 的 后 端 认 购 ( 申 购 ) 费 率 收 取 。
( 4 ) 目 前 参 与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费 率 详 见 各 相 关 基 金 最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公 告 的 约 定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八 、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与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1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采 用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确 认 ” 方 式 , 申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 . 0 0 元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 0 0 元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 1 0 0 , 0 0 0 . 0 0 / 1 . 0 0 = 1 0 0 , 0 0 0 . 0 0 份
2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金 额 确 认 ” 的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若 投 资 人 全 部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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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1 . 0 0 元 ﹢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若 投 资 人 部 分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1 . 0 0 元
例 : 某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1 0 0 , 0 0 0 份 , 全 部 赎 回 ,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为 1 .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0 , 0 0 0 . 0 0 × 1 . 0 0 + 1 . 5 0 = 1 0 0 , 0 0 1 . 5 0 元
3 、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转 换 份 额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转 换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换 费 = 转 换 金 额 × 转 换 费 率
补 差 费 = [ ( 转 换 金 额 - 转 换 费 ) / ( 1 + 补 差 费 率 ) ] × 补 差 费 率
转 入 份 数 = ( 转 换 金 额 - 转 换 费 - 补 差 费 )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转 入 情 况 的 计 算
例 : 投 资 者 转 换 1 万 份 基 金 X 至 本 基 金 , 则 其 可 得 到 转 换 入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为 :
基 金 X 转 出 份 额 1 0 , 0 0 0 份 ;
基 金 X 转 换 申 请 日 份 额 净 值 ( N A V ) 1 . 2 0 元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 N A V ) 1 . 0 0 0 元 ;
假 设 基 金 X 转 换 至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换 费 率 0 . 3 % , 补 差 费 率 为 0 . 2 % ;
转 换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2 0 = 1 2 , 0 0 0 元 ;
转 换 费 = 1 2 , 0 0 0 × 0 . 3 % = 3 6 元 ;
补 差 费 = [ ( 1 2 , 0 0 0 - 3 6 ) / ( 1 + 0 . 2 % ) ] × 0 . 2 % = 2 3 . 8 8 元 ;
转 入 份 数 = ( 1 2 , 0 0 0 - 3 6 - 2 3 . 8 8 ) / 1 = 1 1 , 9 4 0 . 1 2 份 。
即 投 资 者 转 换 1 万 份 基 金 X 至 本 基 金 , 获 得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 1 , 9 4 0 . 1 2 份 。
注 : 由 于 转 换 基 金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不 相 同 , 上 述 示 例 仅 作 参 考 。
( 2 ) 转 出 情 况 的 计 算
例 : 投 资 者 转 换 1 万 份 本 基 金 至 基 金 X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X 份 额 为 :
本 基 金 转 出 份 额 1 0 , 0 0 0 份 ;
基 金 X 转 换 申 请 日 份 额 净 值 ( N A V ) 1 . 2 0 元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 N A V ) 1 . 0 0 0 元 ;
假 设 本 基 金 转 换 至 基 金 X 的 转 换 费 率 0 % , 补 差 费 率 为 0 . 2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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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换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1 0 , 0 0 0 元 ;
转 换 费 = 1 0 , 0 0 0 × 0 % = 0 元 ;
补 差 费 = [ ( 1 0 , 0 0 0 - 0 ) / ( 1 + 0 . 2 % ) ] × 0 . 2 % = 1 9 . 9 6 元 ;
转 入 基 金 X 的 份 数 = ( 1 0 , 0 0 0 - 0 - 1 9 . 9 6 ) / 1 . 2 0 = 8 , 3 1 6 . 7 0 份 。
即 投 资 者 转 换 1 万 份 本 基 金 至 基 金 X , 获 得 基 金 X 份 额 为 8 , 3 1 6 . 7 0 份 。
注 : 由 于 转 换 基 金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不 相 同 , 上 述 示 例 仅 作 参 考 。
4 、 申 购 或 转 换 入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或 转 换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0 . 0 1 份 )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归 基 金 资 产 。
5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0 . 0 1 元 )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归 该 基 金 账 户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 0 % , 或 者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 5 0 % 比 例 要 求 的
情 形 时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时 。
9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1 0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8 、 9 、 1 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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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
5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6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6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其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十 一 、 拒 绝 或 暂 停 转 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当 转 出 基 金 暂 停 赎 回 , 或 转 入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转 换
申 请 ; 当 转 入 基 金 拒 绝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转 换 申 请 。
十 二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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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三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或 转 换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3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或 转 换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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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五 、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7 年 3 月 1 3 日 起 , 开 放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部 分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详 情 请 查 看 公 司 网 站 或 相 关 公 告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十 八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在 未 来 系 统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 具 体 上 市 交 易 安 排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提 前 发 布 公 告 , 并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二 十 、 其 他 业 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等 业 务 , 并 收 取 一 定 的 手 续 费 用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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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保 持 相 对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积 极 管 理 型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 利 率 风 险 、 尽 量 降 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并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
1 、 利 率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的 研 究 方 法 , 综 合 研 究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指 标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 建 立 经 济 前 景 的 情 景 模 拟 , 进 而 判 断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 对 影 响 资 金 面 的 因 素 进 行 详 细 分 析
与 预 判 , 建 立 资 金 面 的 场 景 模 拟 。
在 宏 观 分 析 与 流 动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历 史 与 经 验 数 据 , 确 定 当 前 资 金 的 时 间 价 值 、
通 货 膨 胀 补 偿 、 流 动 性 溢 价 等 要 素 , 得 到 当 前 宏 观 与 流 动 性 条 件 下 的 均 衡 收 益 率 曲 线 。 区 分
当 前 利 率 债 收 益 率 曲 线 期 限 利 差 、 曲 率 与 券 间 利 差 所 面 临 的 历 史 分 位 , 然 后 通 过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与 均 衡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对 比 , 判 断 收 益 率 曲 线 参 数 变 动 的 程 度 和 概 率 , 确 定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并 据 此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2 、 骑 乘 策 略
当 市 场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向 上 倾 斜 并 且 相 对 较 陡 时 , 投 资 并 持 有 债 券 一 段 时 间 , 随 着 时 间
推 移 , 债 券 剩 余 年 限 减 少 , 市 场 同 样 年 限 的 债 券 收 益 率 较 低 , 这 时 将 债 券 按 市 场 价 格 出 售 ,
投 资 人 除 了 获 得 债 券 利 息 以 外 , 还 可 以 获 得 资 本 利 得 。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 这 样 的 骑 乘 操 作 策 略
可 以 获 得 比 持 有 到 期 更 高 的 收 益 。
3 、 放 大 策 略
放 大 策 略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买 断 式 回 购 、 质 押 式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资 金 ,
并 购 买 剩 余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的 操 作 方 式 。 在 回 购 利 率 过 高 、 流 动 性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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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足 、 或 者 市 场 状 况 不 宜 采 用 放 大 策 略 等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降 低 杠 杆 投 资 比 例 。
4 、 信 用 债 投 资 策 略
( 1 )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的 每 支 信 用 债 券 必 需 经 过 融 通 基 金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系 统
进 行 内 部 评 级 , 符 合 基 金 所 对 应 的 内 部 评 级 规 定 的 方 可 进 行 投 资 , 以 事 前 防 范 和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 2 )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 信 用 产 品 相 对 国 债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是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的 来 源 。 首 先 , 伴 随 经 济 周 期 的 波 动 , 在 经 济 周 期 上 行 或 下 行 阶 段 , 信 用 利 差 通
常 会 缩 小 或 扩 大 , 利 差 的 变 动 会 带 来 趋 势 性 的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机 会 。 同 时 , 研 究 不 同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 确 定 不 同 行 业 总 体 信 用 风 险 和 利 差 水 平 的 变 动 情 况 , 投
资 具 有 积 极 因 素 的 行 业 , 规 避 具 有 潜 在 风 险 的 行 业 。 其 次 , 信 用 产 品 发 行 人 资 信 水 平 和 评 级
调 整 的 变 化 会 使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扩 大 或 缩 小 ,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发 挥 内 部 评 级 在 定 价 方 面 的 作
用 , 选 择 评 级 有 上 调 可 能 的 信 用 债 , 以 获 取 因 利 差 下 降 带 来 的 价 差 收 益 。 第 三 , 对 信 用 利 差
期 限 结 构 进 行 研 究 , 分 析 各 期 限 信 用 债 利 差 水 平 相 对 历 史 平 均 水 平 所 处 的 位 置 , 以 及 不 同 期
限 之 间 利 差 的 相 对 水 平 , 发 现 更 具 投 资 价 值 的 期 限 进 行 投 资 ; 第 四 , 研 究 分 析 相 同 期 限 但 不
同 信 用 评 级 债 券 的 相 对 利 差 水 平 , 发 现 偏 离 均 值 较 多 、 相 对 利 差 有 收 窄 可 能 的 债 券 。
( 3 ) 类 属 选 择 策 略 。 国 内 信 用 产 品 目 前 正 经 历 着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 不 同 审 批 机 构 批 准 发 行
的 信 用 产 品 在 定 价 、 产 品 价 格 特 性 、 信 用 风 险 方 面 具 有 一 定 差 别 , 本 基 金 将 考 虑 产 品 定 价 的
合 理 性 、 产 品 主 要 投 资 人 的 需 求 特 征 、 不 同 类 属 产 品 的 持 有 收 益 和 价 差 收 益 特 点 和 实 际 信 用
风 险 状 况 , 进 行 信 用 债 券 的 类 属 选 择 。
5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场 以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为 主 ( 包 括 以 银 行 贷 款 资 产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等 作 为 基 础 资 产 ) , 仍 处 于 创 新 试 点 阶 段 。 产 品 投 资 关 键 在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质 量 及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总 体 投 资 规 模 并 进 行 分 散 投 资 , 以 降 低 流 动 性 风 险 。
6 、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跟 踪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等 商 业 票 据 以 及 各 种 衍 生 产 品 的 动 向 ,
一 旦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参 与 此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在 届 时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的 框 架 内 ,
根 据 对 该 金 融 工 具 的 研 究 , 制 定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充 分 考 虑 该 投 资 品 种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的 前 提 下 , 谨 慎 投 资 。
四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本 基 金 定 位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注 重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和 安 全 性 , 因 此 采 用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 如 果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或 利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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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税 发 生 调 整 , 则 新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将 从 调 整 当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或 停 止 该 基 准 利 率 的 发 布 , 或 者
市 场 中 出 现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五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六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程 序
1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
( 2 )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及 债 券 市 场 政 策 、 商 业 银 行 的 信 贷 扩 张 和 企 业 信
用 评 级 。 这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础 。
( 3 ) 投 资 对 象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配 比 关 系 。 在 充 分 权 衡 投 资 对 象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 是 本 基 金 维 护 投 资 人 利 益 的 重 要 保 障 。
2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1 ) 确 定 投 资 策 略
基 金 经 理 在 宏 观 、 货 币 市 场 以 及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基 础 上 完 成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并 上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修 改 批 准 后 , 由 基 金 经 理 进 行 具 体 实 施 ,
并 交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备 案 监 督 。
( 2 )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上 述 研 究 报 告 设 计 合 理 的 久 期 , 对 基 金 资 产 在 每 个 市 场 进 行 合 理 地 配 置 ,
并 根 据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状 况 对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调 整 。
( 3 ) 建 立 投 资 组 合
运 用 组 合 优 化 模 型 构 建 初 始 比 例 , 然 后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动 情 况 及 时 对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但
是 调 整 的 幅 度 不 得 超 越 整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 4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的 理 由 主 要 来 自 于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可 能 出 现 市 场 失 效 , 例 如 出 现 了 极
具 吸 引 力 的 短 线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机 会 ; 二 是 基 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由 专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对 持
仓 和 交 易 进 行 监 控 , 基 金 经 理 或 者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发 现 组 合 局 部 或 者 整 体 风 险 超 标 时 , 基 金 经
理 应 立 即 对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 5 ) 风 险 报 告 与 业 绩 分 析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每 日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 出 具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 同 时 还 将 定 期 对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归 因 分 析 , 为 基 金 管 理 提 供 客 观 依 据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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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 资 程 序 作 出 调 整 。
( 6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策 略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A 、 投 资 策 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与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相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可 本 着 谨 慎 和 风 险 可 控 的 原 则 ,
为 取 得 与 承 担 风 险 相 称 的 收 益 , 投 资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a 、 买 入 持 有 策 略
基 金 可 在 与 投 资 目 标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买 入 并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以 获 取 相 应 的 利 息 收
入 。
b 、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根 据 对 利 率 趋 势 、 提 前 还 款 率 等 的 预 期 , 预 测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趋 势 , 从 而
决 定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c 、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通 过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用 评 估 , 分 析 预 期 违 约 率 和 违 约 损 失 率 的 变 化 趋 势 , 评 估 其
信 用 利 差 是 否 合 理 , 并 预 测 其 变 化 趋 势 , 通 过 其 信 用 质 量 的 改 善 和 信 用 利 差 的 缩 小 获 利 。
d 、 相 对 价 值 策 略
通 过 计 算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名 义 利 差 、 静 态 利 差 及 期 权 调 整 利 差 等 指 标 , 将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与 其 他 资 产 类 别 和 债 券 的 收 益 风 险 比 较 , 确 定 其 是 否 具 有 相 对 价 值 , 从 而
决 定 对 其 整 体 或 个 券 的 买 入 和 卖 出 。
B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a 、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流 程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经 理 及 有 关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b 、 在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时 , 首 先 应 由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提 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报 告 和 投 资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投 委 会 决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和 相 应 的 投 资 权 限 , 参 考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风 险 收 益 报 告 , 充 分 评 估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确 定 具 体 投 资 方 案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c 、 交 易 部 负 责 具 体 的 交 易 执 行 , 同 时 履 行 一 线 监 控 的 职 责 , 监 控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及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控 制 等 。
d 、 固 定 收 益 小 组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和 绩 效 评 估 , 密 切 跟 踪 影 响 基 金 所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质 量 变 化 的 各 种 因 素 , 并 在 投 资 中 进 行 相 应 操 作 , 以 规 避 信 用 风 险 的 上 升 。
e 、 固 定 收 益 小 组 负 责 不 断 完 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定 价 模 型 , 并 评 估 模 型 风 险 。 密 切 跟 踪 影
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收 益 率 变 化 的 各 种 因 素 , 并 评 估 其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期 收 益 的 影 响 , 并 进
行 相 应 的 投 资 操 作 。
f 、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时 将 评 估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上 市 等 流 动 性 安 排 , 并 考 虑 其 对 基 金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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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影 响 , 分 散 投 资 , 确 保 所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具 有 适 当 的 流 动 性 。
g 、 基 金 经 理 将 密 切 关 注 影 响 债 务 人 提 前 偿 还 的 各 种 因 素 , 并 评 估 其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价 值 的 影 响 , 并 进 行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h 、 本 公 司 将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相 应 技 术 手 段 , 使 基 金 相 关 操 作 以 谨 慎 安 全 的 方
式 进 行 , 确 保 基 金 及 持 有 人 利 益 得 到 保 障 。
i 、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审 查 所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法 律 文 件 , 确 保 各 业 务 环 节 都 有 适 当 的 法
律 保 障 。
七 、 投 资 限 制
1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权 证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 3 )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 9 7 天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 6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2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 4 0
天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 ;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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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 0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持 有 的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 0 % ;
( 9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 0 %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 0 % ;
( 1 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A 以 上 ( 含 A A A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2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
( 1 3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上 述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上 述 限 制 。
3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5 4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八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1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天 ) 和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天 )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
2 、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标 准
( 1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 2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3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 4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5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5 5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6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十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7 年 8 月 1 5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6 , 7 1 3 , 8 7 1 , 5 6 1 . 2 6 4 5 . 2 8
其 中 : 债 券 6 , 7 1 3 , 8 7 1 , 5 6 1 . 2 6 4 5 . 2 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8 4 3 , 9 2 0 , 6 2 5 . 8 8 5 . 6 9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7 , 1 6 0 , 4 6 5 , 5 7 8 . 1 1 4 8 . 3 0
4 其 他 资 产 1 0 7 , 9 8 4 , 2 4 5 . 0 1 0 . 7 3
5 合 计 1 4 , 8 2 6 , 2 4 2 , 0 1 0 . 2 6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1 0 . 8 2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5 6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8 8 7 , 4 8 9 , 4 3 4 . 5 6 6 . 3 9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的 说 明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3 . 1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8 0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8 0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5 5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8 0 天 情 况 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未 超 过 1 2 0 天 。
3 . 2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分 布 比 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2 5 . 6 9 1 . 7 3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3 1 . 3 2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3 1 . 5 6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2 0 天 0 . 1 4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5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5 1 2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1 7 . 6 9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1 0 6 . 4 0 1 . 7 3
4 、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2 4 0 天 情 况 说 明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未 出 现 超 过 2 4 0 天 的 情 况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5 6 2 , 6 9 7 , 9 8 6 . 6 0 4 . 0 5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4 8 5 , 9 4 3 , 5 0 6 . 3 4 3 . 5 0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4 8 5 , 9 4 3 , 5 0 6 . 3 4 3 . 5 0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1 4 9 , 9 7 6 , 9 2 7 . 1 3 1 . 0 8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5 , 5 1 5 , 2 5 3 , 1 4 1 . 1 9 3 9 . 7 3
8 其 他 - -
9 合 计 6 , 7 1 3 , 8 7 1 , 5 6 1 . 2 6 4 8 . 3 6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摊 余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1 9 5 5 7 1 7 国 债 0 3 4 , 6 3 4 , 6 2 0 4 6 3 , 1 5 3 , 6 2 2 . 5 4 3 . 3 4
2 1 0 8 6 0 1 国 开 1 7 0 3 3 , 1 5 9 , 0 3 4 3 1 5 , 6 4 4 , 4 2 1 . 2 5 2 . 2 7
3 1 1 1 7 1 6 0 8 7 1 7 上 海 银 行 C D 0 8 7 3 , 0 0 0 , 0 0 0 2 9 9 , 5 3 8 , 0 5 7 . 3 2 2 . 1 6
4 1 1 1 7 1 1 1 7 1 1 7 平 安 银 行 C D 1 7 1 3 , 0 0 0 , 0 0 0 2 9 9 , 2 8 1 , 5 6 7 . 7 6 2 . 1 6
5 1 1 1 7 9 5 4 0 5 1 7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C D 1 0 1 2 , 0 0 0 , 0 0 0 1 9 9 , 7 6 0 , 3 5 6 . 8 7 1 . 4 4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5 8
6 1 1 1 7 1 2 0 9 7 1 7 北 京 银 行 C D 0 9 7 2 , 0 0 0 , 0 0 0 1 9 9 , 0 6 0 , 1 6 4 . 0 3 1 . 4 3
7 1 1 1 7 9 7 8 3 1
1 7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商 行
C D 0 8 8
2 , 0 0 0 , 0 0 0 1 9 8 , 8 0 1 , 7 5 7 . 1 2 1 . 4 3
8 1 1 1 7 1 0 2 5 1 1 7 兴 业 银 行 C D 2 5 1 2 , 0 0 0 , 0 0 0 1 9 8 , 6 7 3 , 5 5 7 . 5 8 1 . 4 3
9 1 1 1 7 2 0 0 8 7 1 7 广 发 银 行 C D 0 8 7 2 , 0 0 0 , 0 0 0 1 9 8 , 6 4 7 , 6 6 8 . 4 6 1 . 4 3
1 0 1 1 1 7 1 1 2 0 9 1 7 平 安 银 行 C D 2 0 9 2 , 0 0 0 , 0 0 0 1 9 8 , 6 3 3 , 4 2 5 . 4 2 1 . 4 3
7 、 “ 影 子 定 价 ”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0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0 2 0 5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 0 . 0 3 9 1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1 8 1 %
报告 期内 负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2 5% 情况 说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出 现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的 情 况 。
报告 期内 正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5 % 情况 说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出 现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的 情 况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9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9 . 1 本 基 金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和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
9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
9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3 3 , 2 6 9 . 4 5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5 2 , 9 6 4 , 2 4 6 . 6 0
3 应 收 利 息 4 7 , 3 2 4 , 9 1 5 . 6 0
4 应 收 申 购 款 7 , 5 6 1 , 8 1 3 . 3 6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5 9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1 0 7 , 9 8 4 , 2 4 5 . 0 1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6 0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6 年 1 月 1 8 日 , 业 绩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表 如 下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A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6 年 1 月 1 8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起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1 . 9 3 1 9 % 0 . 0 0 1 5 % 0 . 3 3 3 7 % 0 . 0 0 0 0 % 1 . 5 9 8 2 % 0 . 0 0 1 5 %
2 0 1 7 年 上 半 年 1 . 8 7 2 2 % 0 . 0 0 0 9 % 0 . 1 7 3 6 % 0 . 0 0 0 0 % 1 . 6 9 8 6 % 0 . 0 0 0 9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B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6 年 1 月 1 8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起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2 . 2 2 8 9 % 0 . 0 0 1 5 % 0 . 3 3 3 7 % 0 . 0 0 0 0 % 1 . 8 9 5 2 % 0 . 0 0 1 5 %
2 0 1 7 年 上 半 年 1 . 9 7 6 9 % 0 . 0 0 1 1 % 0 . 1 7 3 6 % 0 . 0 0 0 0 % 1 . 8 0 3 3 % 0 . 0 0 1 1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E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6 1
2 0 1 7 年 3 月 1 4 日 起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1 . 2 3 0 6 % 0 . 0 0 0 7 % 0 . 1 0 4 5 % 0 . 0 0 0 0 % 1 . 1 2 6 1 % 0 . 0 0 0 7 %
注 : 本 基 金 于 2 0 1 7 年 3 月 1 3 日 实 施 份 额 分 类 , 增 设 E 类 份 额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E 的 数
据 统 计 期 间 为 2 0 1 7 年 3 月 1 4 日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6 2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6 3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 . 2 5 % 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 . 5 %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 . 5 %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 其 他 资 产 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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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 . 0 0 1 %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或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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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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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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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收 益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公 告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为 基 准 , 每 日 为 投 资 者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收 益 , 结 转 为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对
于 可 支 持 按 日 支 付 的 销 售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销 售 机 构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实 施 按 日 支 付 。 无 论 何 种 支 付 方 式 , 当 日 收 益 均
参 与 下 一 日 的 收 益 分 配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际 获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 收 益 分 配 计 算 结 果 计
算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的 精 确 度 为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截 位 , 因
截 位 形 成 的 余 额 按 截 位 尾 数 大 小 排 序 依 次 分 配 0 . 0 1 元 , 直 至 实 际 分 配 收 益 与 当 日 基 金 总 收
益 一 致 , 如 果 尾 数 相 同 则 由 登 记 系 统 随 机 分 配 。
如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为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权 体 现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日 统 一 为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结 转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2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者 不 记 收 益 。
3 、 本 基 金 每 日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以 人 民 币 元 方 式 簿 记 , 收 益 分 配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对 于 按 月 支 付 的 情 形 , 若 当 月 累 计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为 正 , 则 为
持 有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月 累 计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为 负 , 则 为 持 有 人 缩 减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对 按 日 支 付 的 情 形 , 若 当 日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为 正 , 则 为 持 有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为 负 , 则 为 持 有 人 缩 减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4 、 对 按 月 支 付 收 益 的 情 形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账 户 在 当 月 累
计 的 基 金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并 随 赎 回 款 项 一 起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 若 当 月 累 计 的 基 金 收 益 为 负 ,
则 扣 减 赎 回 金 额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结 算 基 金 收 益 , 而 是 待 全 部 赎
回 时 再 一 并 结 算 基 金 收 益 。 对 按 日 支 付 收 益 的 情 形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账 户 在 当 日 的 基 金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算 , 并 随 赎 回 款 项 一 起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 若 当 日 的 基 金 收 益
为 负 , 则 扣 减 赎 回 金 额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结 算 基 金 收 益 , 而 是 待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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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部 赎 回 时 再 一 并 结 算 基 金 收 益 。
5 、 同 一 类 别 内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7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酌 情 调 整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例 如 调 整 为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等 , 此 项 调 整 并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另 行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分 配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章 节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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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2 2 % , 对 于 由 B 类 降 级 为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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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即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零 , 对 于 由 A 类 升 级 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0 5 % 。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相 同 , 具 体 如 下 :
H = E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4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本 基 金 由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按 照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处 理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一 致 的 原 则 , 结 合 产 品 特 点 和 投 资 者 的 需 求
设 置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的 结 构 和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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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转 型 后 的 首 个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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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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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注 册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 0 0 0 0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
3 6 5 / 7
7
i = 1
1 + 1 1 0 0 %
1 0 0 0 0
i
R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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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 中 , R i 为 最 近 第 i 个 自 然 日 (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 其 中 , 当 日 A 类 或 B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包 括 截 至 上 一 工
作 日 ( 包 括 节 假 日 )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未 结 转 份 额 。 如 果 基 金 成 立 不 足 七 日 , 按 类 似 规 则 计 算 。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2 个 自 然 日 , 公 告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三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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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 四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0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3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1 5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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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8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1 9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0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1 、 本 基 金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2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 3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5 、 当 发 生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以 及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 . 5 % 的 情 形 ;
2 6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2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五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其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情 况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和 重 大 遗 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 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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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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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一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1 、 申 购 赎 回 风 险
( 1 )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本 基 金 的 累 计 申 购 或 对 单 一 账 户 的 累 计 申 购
设 定 上 限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接 受 后 将 使 当 日 申 购 相 关 控 制 指 标 超 过 上 限 , 则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确 认 失 败 。
( 2 ) 特 定 条 件 下 , 如 基 金 收 益 为 负 、 交 易 所 假 期 休 市 等 情 况 , 基 金 可 能 暂 停 申 购 , 投
资 人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
( 3 ) 特 定 条 件 下 , 如 基 金 收 益 为 负 、 交 易 所 假 期 休 市 等 情 况 , 基 金 可 能 暂 停 赎 回 , 投
资 人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
( 4 ) 本 基 金 可 能 出 现 节 假 日 集 中 赎 回 量 较 大 , 而 本 基 金 在 短 时 间 内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2 、 收 益 分 配 风 险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 在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或 自 行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追 索 负 收 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予 支 付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支 付 负 收 益 , 将 面 临 被 追 索 负 收 益 的 风 险 。
3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投 资 人 提 交 了 赎 回 申 请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 导 致
赎 回 款 交 收 资 金 不 足 的 风 险 ; 或 者 为 应 付 赎 回 款 , 变 现 冲 击 成 本 较 高 ,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较 大
的 损 失 的 风 险 。 大 部 分 债 券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 也 存 在 部 分 企 业 债 、 资 产 证 券 化 、 回 购 等 品
种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的 情 况 , 如 果 市 场 短 时 间 内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基 金 赎 回 量 较 大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流 动 性 和 投 资 收 益 。
4 、 机 会 成 本 风 险
由 于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 高 效 率 使 本 基 金 对 流 动 性 要 求 更 高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的 需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 , 有 可 能 存 在 现 金 过 多 而 带 来 的 机 会 成 本 风 险 ,
本 基 金 长 期 收 益 可 能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5 、 系 统 故 障 风 险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清 算 和 收 益 分 配 , 系 统 实 现 要 求 更 高 , 可 能 出 现 系 统 故 障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估 值 或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风 险 。
二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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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
但 从 长 期 看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仍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长 期 收 益 水 平 。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风 险 , 例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 清 算 交 收 差 错 、 份 额 登
记 差 错 等 风 险 。
四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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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 基 金 合 同 》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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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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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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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 管 理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1 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为 支 付 本 基 金 应 付 的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资
产 作 为 抵 押 进 行 融 资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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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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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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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暂 未 设 日 常 机 构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可 增 设 日 常 机 构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但 因 涉 及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的 除 外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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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及 升 降 级 规 则 、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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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该 日 常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该 日 常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 该 日 常 机 构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该 日 常 机 构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按 照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6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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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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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4 、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参 加 或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或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方 可 召 开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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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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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 基 金 合 同 》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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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偿 顺 序 :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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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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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华 侨 城 汉 唐 大 厦 1 3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峰
成 立 时 间 : 2 0 0 1 年 5 月 2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2 0 0 1 ] 8 号
注 册 资 本 : 1 2 5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 ( 0 7 5 5 ) 2 6 9 4 8 0 7 5
传 真 : ( 0 7 5 5 ) 2 6 9 3 5 0 1 1
联 系 人 : 杜 嘉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 1 0 0 0 3 2 )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电 话 :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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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权 证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 3 )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 9 7 天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 6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1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 4 0 天 ;
○ 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④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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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⑤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 ;
⑥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
⑦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 0 % ;
⑧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持 有 的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 0 % ;
⑨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 0 %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 0 % ;
⑩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A 以 上 ( 含 A A A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2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上 述 另 有 约 定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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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 实 施 交 易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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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进 行
监 督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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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对 于 因 基 金 申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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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 二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 三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四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 五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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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七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 5 年
以 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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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2 0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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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持 有 人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 0 0 - 8 8 3 - 8 0 8 8 ( 国 内 免 长 途 话 费 ) 、 0 7 5 5 - 2 6 9 4 8 0 8 8 可
享 有 如 下 服 务 :
A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提 供 7 × 2 4 小 时 电 话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可 进 行 账 户 查 询 、 基 金 净 值 、
信 息 定 制 等 自 助 服 务 。
B 、 人 工 坐 席 服 务 : 提 供 工 作 日 人 工 坐 席 服 务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二 、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 服 务 形 式 包 括 网 站 自 助 查 询 、 电 子
邮 件 账 单 、 手 机 短 信 账 单 、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纸 质 对 账 单 邮 寄 等 。 其 中 , 纸 质 对 账 单 邮 寄 仅 限
给 已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持 有 人 邮 寄 。
三 、 网 站 自 助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r t f u n d . c o m ) 为 持 有 人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及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信 息 定 制 等 自 助 服 务 , 提 供 公 司 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评 述 等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s e r v i c e @ m a i l . r t f u n d . c o m ) 。
四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 w w . r t f u n d . c o m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撤 单 、 基 金 定 投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积 分 查 询 和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五 、 客 户 投 诉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网 站 、 电 子 邮 件 及 信 函 等 渠 道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对 于 工 作 日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当 日 答 复 , 当 日 未 能 答 复 的 , 我 们 也 会 在 当 日 将 处 理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告 知 持 有 人 。
六 、 联 系 方 式
1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8 8 3 - 8 0 8 8 ( 国 内 免 长 途 电 话 费 ) 、 0 7 5 5 - 2 6 9 4 8 0 8 8
2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互 联 网 站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r t f u n d . c o m
电 子 信 箱 : s e r v i c e @ m a i l . r t f u n d . c o m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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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客 户 服 务 传 真 : 0 7 5 5 - 2 6 9 4 8 0 7 9
4 、 邮 寄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华 侨 城 汉 唐 大 厦 1 3 楼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邮 编 : 5 1 8 0 5 3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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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公 告 事 项 信 息 披 露 方 式 披 露 日 期
关 于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4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1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1
关 于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关 于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增 设 E 类 基 金 份 额 并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部 分 条 款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3
关 于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A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融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暂 停 申 购 及 转 换 转 入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3
关 于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融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开 通 定 投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3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3
关 于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4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A 类 份 额 结 束 销 售 服 务 费 优 惠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1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2
融 通 基 金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新 增 开 通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E 类 份 额 快 速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3
关 于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代 销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3 0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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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3 0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6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华 瑞 保 险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6
关 于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2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7
关 于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9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新 增
恒 丰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9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6
关 于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代 销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E 类 份 额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7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新 增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0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2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5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6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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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3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关 于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7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江 苏 汇 林 保 大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9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2 9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降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并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部 分 条 款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3
关 于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4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5
关 于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代 销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E 类 份 额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管 理 人 网 站 2 0 1 7 1 3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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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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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包 括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本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文 件 ;
2 、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法 律 意 见 书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 二 ) 备 查 文 件 的 存 放 地 点 和 投 资 人 查 阅 方 式 :
以 上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