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货币基金(511620)

货币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 泰瞬 利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9 月 4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国泰瞬利货币 ETF (场 内简称:货币基金) 
基金主代码 511620 
申购赎回代码 51162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8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国 泰 瞬 利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称“基 金 合 同”)、《 国 泰 瞬 利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等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 9 月 7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 9 月 7 日 
注: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4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2 
 
(5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为基 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 例的累 计收益 将立即结 清,以 现金支 付给投资 人;若 累计收 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 按比例扣除; 
(6 )投 资人通 过上海 证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申购、 赎回业 务时, 需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上 海证券交 易所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3.2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为:单笔申购、赎回申请的份数为 1 份或其
整数倍。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 限,除 招募说
明书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3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可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要 求对当日 的申购 、赎回 申请进
行总量控制。 
(4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3 申购和赎回费率 
(1)除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本 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2 )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 下,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3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4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投资 人交付 申购款 项时,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 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4 
 
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一 级交易 商)包 括: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 司、申 万宏源西 部证券 有限公 司、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7 年 9 月 7 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 公告仅 对本基 金开放日 常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有 关事项 和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2017 年 7 月 12 日刊登在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和 《证券时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gtfund.com )
上的《 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 ) 如 有 疑 问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88 ,
021-31089000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 )获取相关信息。 
(3 )风 险提示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
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 金 , 并 注 意 投 资 风 险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