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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天天B(002234)

泰信天天: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泰信 天 天 收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 管 协 议 的公告 
 
为了符合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120 号) 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
议》 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经
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决
定自2017年9月4 日起对 旗下泰信 天天收 益货币 市场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的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修订内容如下: 
1.“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修订前: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修订后: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 、 《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2. 修订前: 2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修订后: 
“三、……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在《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46 、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修订后: 
“46 、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 
(三)在 《基金 合同》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中,修 订内容
如下: 
1、“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增加: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中 
(1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修订后: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 
(2 )增加内容如下: 
“3 、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 下,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国
债、中央 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5个 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出基金总份额1%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3、“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内容如下: 
“ (二) 当影子定价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4、“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中增加内容如下: 
“ (二) 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增加内容如下: 
“十六、 基金份额的 交易与转让 
条件成熟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或
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具体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4 
 
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策 。”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四)在 《基金 合同》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之 “一、
基金管理人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 层” 
修订后: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F” 
(五 )在《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中,修订内容如下: 
1.“二、投资范围”修订前: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 通知
存款 、 短期融资券( 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和 大额存单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修订后: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 期限
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2.“四、投资限制”修订前: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5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6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3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修订后 :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7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及主体信用评级 AA+ 以下的债 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4 ) 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5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7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8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 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8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级以上 (含AAA 级) 或相当于AAA 级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条以及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 符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中,修订前: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9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价 值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价 值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计算;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协议存款, 若协议中 约定提前N 天通知支取,则其剩余期限按 N 天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10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存续期限 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存续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 期融资 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短期 融资券到 期日所 剩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修订后: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 )的计算公式为: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 中 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11


(5)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计算方法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在 《基金 合同》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值” 之“三 、估值 方法” 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 、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在 剩余存 续期内 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 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偏离 达到或 超过0.2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修订后: “1 、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计 价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12 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绝 对值达到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 受申购 并在5 个交易日 内将正 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 到0.5%以 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七) 在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之 “二、 收益分 配原则”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修订后: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八)在 《基金 合同》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之“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中: 1、“(五)临时报告”中 修订前: “17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修订后: 13 “17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五)临时报告”增加: “28、 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 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基 金修订 《基金 合同》对 本基金 原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 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将 于公 告当日在 本公司 网站上 公布修改 后的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 本基金将在新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近一次 更新的 《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市场 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中, 对涉及上 述修订的内 容进行相应更新。 3 、 投 资 人 可 访 问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tfund.com ) 或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