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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掌柜季季盈(000833)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关于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及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和直销中心恢复A类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 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
C 类基 金份 额 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业务 及 在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 和直 销中 心 恢复 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转 换转 入业 务 的 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7 年 9 月 4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83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6 月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9 月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12 月5 日 (为 申购和转换转入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7 年9 月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7 年12 月5 日 (为 申购和转换转入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
理财债券A 
易方达掌 柜 季 季 盈
理财债券B 
易方达 掌 柜 季 季 盈
理财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833 005099 005100 
该 分 级 基 金 是 否 开 放 申
购、赎回 、转换 
是 是 是 
该 分 级 基 金 是 否 恢 复 申 是 -- --


2 购、转换转入 恢复相关业务的日期及原 因说明 恢复申购日 2017 年9 月5 日 恢复转换转入日 2017 年9 月5 日 恢复申购、转换转 入的原因说明 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注: (1) 易方达掌柜季 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自2017 年9 月5 日起增设 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同时本基金原份额变 更为 A 类基金份额,并 自 2017 年 9 月 5 日起 开放 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转换转入业务 , 自2017 年12 月5 日起开放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和转换 转出 业务。 本基金 暂未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开放 时间将另行 公告。 增设 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包括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已 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开 放日常申购 、 转换转入 业务, 于 2017 年9 月15 日开放日常赎回 、 转换转出业务 。 详见于 2017 年 6 月 17 日刊登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和转换业务及在直销中心调整申购、 转换转 入业务金额限制的公告》。 (2 )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在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 业务。 (3) 自2017 年 9 月5 日起,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非直销销售 机构和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直销中心恢复申购、 转 换转入业务 。 其中 , 投资者通过 本公司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元,转换转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元,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全部或部分拒绝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本公司 网上 直销系统继续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恢复办理将另行公告 。 2. 日 常申购 、赎 回 和 转换 业务 的办理 时间 (1)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 和 转换转入, 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 和转换转出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3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转换 时除外。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 赎回 或转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 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该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视为 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3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业 务 需 要 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提交和办理的 日期和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1) 投资 者通过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或本公 司 网 上直销 系统 首次申 购本 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 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500 万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 万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首 次申购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全部或部分拒绝申购申请 ; 首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下 , 各 销售机 构对 申购金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 结为 基金份 额或 采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 者 可多 次申 购,对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单 个 投 资者 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当 日申购 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本 基金 的总规 模限 额,以 及当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 率 3.2.1 前 端收 费 (1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2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 或 变更收 费方式 ,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 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1)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 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 值 (2)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办理申购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 临时停止交易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机 构或登 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6)当 一笔 新的申 购申 请被确 认成 功,使 本基 金总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5 购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 7)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8)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基 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 该类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者 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 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 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4.2 赎回费 率 (1)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赎回费用。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收 费方式 ,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 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1)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 6 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至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或基 金份额 申购申 请日 次三 个月的 月度对 日( 即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日 。如该 对日 为非 工作日 或次三 个月 无该 对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 购申请 日次 六个 月的月 度对日(如该 对 日为非 工作日 或次六 个 月无该 对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3) 对于 每份基 金份 额,基 金管 理人仅 在该 基金份 额的 运作期 到期 日办理 赎回。 (4)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在 该份 基金份 额到 期日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截止时 间前提交有效的赎回申请或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 则该份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 到期后自动滚入下一运作期。 (5)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办理赎回或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 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机 构或登 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6)本 基金 的资产 组合 中的重 要部 分发生 暂停 交易或 其他 重大事 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7)继 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时 ,可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7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日 常转换 业务 5.1 转换费 率 (1)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 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财富快 线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 方达 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 场基金 ) 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 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和易方达掌 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 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2)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 入基 金时, 从申 购费用 低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转换 时, 每次收 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 (注: 对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 特定投资群体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 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 特定投资群体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 较标准 )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照 转换金 额对 应的 转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的 差 异 情 况 而 定 。 3)转 出基 金时, 如涉 及的转 出基 金有赎 回费 用,收 取该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收取的赎回费按照 各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及最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3)具体转换费率举例


8 1)当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为转出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为转入基金时: ①转换对应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 ②转换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如下: i 对于直销中心的 特定投资群体: 转换金额0-1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2%; 转换金额100 万(含)-5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16%; 转换金额500 万(含)-10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1%; 转换金额1000 万 (含) 元以上, 申购补差费率为按笔收取,1000 元/笔。 ii 对于其他投资者: 转换金额0-1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2.00%; 转换金额100 万(含)-5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1.60%; 转换金额500 万(含)-10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1.00%; 转换金额1000 万 (含) 元以上, 申购补差费率为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当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为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为转出基金时: ①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 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0-364 (含)天,赎回费率为 0.50%; 持有期限365 (含)-729(含)天,赎回费率为 0.25%; 持有期限730 (含)天以上,赎回费率为 0。 ②转换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为 0。 注: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 等进行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 份额 和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的转换费率, 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 关说明。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 持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现 欲 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将该基金份额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 元,转 入基金易方 9 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10,000 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在此运作期待支付收益为 80.00 元, 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 2.0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 转 出 基 金 申 请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 × 1.00=10,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00×0 =0.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 额-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 补差费 率÷ (1 +申购补 差费率)=(10,000.00-0.00)×2.00%÷(1+2.00%)=196.08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196.08=196.08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80.00=10,000.00-196.08+80.00=9,883.92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83.92÷1.020=9,690.12 份 5.2 其他 与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可转换基金 易方达 平稳 增长 证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 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 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 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中小 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科翔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易方达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双月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10 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新兴成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 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纯 债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增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新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 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恒久添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易方达富惠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裕 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 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易方达瑞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易方 达环 保主 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达中债3-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易方达瑞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11 办理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 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的转换业务 。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注: 本公 司直销机构开放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转换业务。 本公司 网上直销 系统 开放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 转换业务。 其他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转 换业务, 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 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 金转 换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2)基 金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机 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同一基 金不同份额 类别之间不可进行相互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公告开通。 3)基 金转 换以份 额为 单位进 行申 请。投 资者 可以发 起多 次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 金转 换后,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额 被确 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计算。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转换 成另 一只基 金,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 该类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类基金余额不足1 份时, 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7)由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转换转入到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时 ,单笔 转换金额不得少于 人民币 50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12 利益的原则全部或部分拒绝转换转入申请 。 由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转换转入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 单笔转换 金额 不进行限制。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 转换转入金额限制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8) 若本基金单个 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 相同的 比例 确认 (除另 有公告 外) ;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投 资者 办理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转出方 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回 状态 ,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10) 转换业务遵循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 出, 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 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 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11)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 照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的规定。 其中转入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 将在T+1 工作日 前 (包括该 日) 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 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一般 情况下,投资者自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或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办理转 换 转入 或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办理转换转出或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


13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 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 4)接 受某 笔或某 些转 换转入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机 构或登 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转换业务 。 6)当 一笔 新的转 换转 入申请 被确 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 申购 (含转换转入) 金额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当日 申购 (含转换转入) 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 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当日 申购 (含转换转入 ) 金 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 申购(含转换转入) 金额上限时。 7)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8)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转换 转入 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9)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0)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 受转换转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1) 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对于每份转换转入 的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 份额转 换确认 日起 (即 第一个 运作起 始日 ) , 至基金 份额转 换申 请日 次三个 月的 月度 对 日(即 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如该 对日 为非工 作日或 次三 个月 无该对 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份额转换申请日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次六个月无 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14 (7)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之 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 费率水平、 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 但应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6.B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6.1B 类 基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 直销 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F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0-85102506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703 室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10-63213377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881-8099


15 电话:021-50476668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本公司直销中心暂 未开放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转换业务, 开放办理将另行公告。 6.2B 类 基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暂无,如将来新增非直销销售机构,详见相关公告。 7.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的披 露安 排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 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 其 他需要 提示 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和 转换业务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和直销中心 恢复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 仔细阅读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 理有 效申购 、赎 回 和转 换申 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 日前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 应在T+2 工作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 和转换申请。 申购、 赎回 和转换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6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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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 风险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 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 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 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 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 对基金投资 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9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