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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掌柜季季盈(000833)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关于增设B类、C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掌 柜 季 季 盈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增设 B 类 、C 类 基金份额及修改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的 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 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 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决定 自 2017 年 9 月 5 日起 , 对易方达
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为 “ 本基金 ” ) 增设 B 类、C
类 基金份额 , 并对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 增设 的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增设 B 类、C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额 基金代码:005099 、C 类
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05100) , 同时本基金原基金份额名称变更为 A 类 基金份额 。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 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 金份额
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元( 直销 中心 为
2000万元) 
500万元 
10元( 直销 中心
为5万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10元( 直销 中心 为
2000 万 元) 
10万元 
10元( 直销 中心
为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份 1份 1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份 1份 1份 
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 0.15% 0.01% 0.05% 
本基金暂不开通份额类别之间的升降级业务。 今后若开通升降级的有关业务,
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修改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 详见附件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修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且基金管理人 已履
行 规定程序 。修改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自 2017 年 9 月 5 日起生效 。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三 、 其 他事项 
1. 本公 告仅对 本基金 增设基金 份额的 有关事 项予以说 明。投 资者欲 了解详2 
 
细情况,请阅 本基金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 风险 提示: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 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 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 对基金投资作出独 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 特此公告。 附件: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修改 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 日 3 附件: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 对照表 1、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章节 原 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 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 其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取 消 某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前 述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八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规 则, 分为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 金 代 码 ,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相 关 规 定 见 招 募说明书。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规 则 和 办 法 进 行 调 整 并 提 前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额、 C 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 体见招募说明 书。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认 ( 申 )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数 量 限 制 及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4 书中规定。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实 际运 作 情况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在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增 加新的 基金 份 额类别 , 或取 消某 基金 份 额类别 , 或对 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整 并公 告。 前 述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2、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 于: (8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 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2、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 不限于 : (8)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每份同类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益。 第 十 四部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5 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 90 日 年 化收益 率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7 日年 化收益 率和90 日年 化收 益 率 并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 90 日年 化收益 率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7 日年 化 收益率 和90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5%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 年 费率 为0.15% ;B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01%;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05%。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基 金资 产 净值 第 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 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 配权。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 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本 基金 同类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第 十 八部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的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6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和90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工作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作日的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 公 告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工 作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的计 算方 法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 选 择 媒介增 加披 露 90 日 年化 收 益率, 该收 益 率 仅 供 参 考 , 不 作 为 计 算 收 益 的 依 据 , 该 披 露 不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的 承 诺。90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 算方法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 率和 90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工作日 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公 告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 一日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假 日后 首 个 工 作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每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 算方法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需 要, 选择 媒 介增加 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90 日年 化收 益 率, 该收 益率 仅供 参考 , 不 作为计 算收 益 的依据, 该披 露不 作为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履 行的承 诺。 各类基金份额90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方 法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 自然日 ) 基金 资7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 然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 息披 露事 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基金份 额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 90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立 健 全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 责管 理 信息披 露事 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基 金份 额 的 7 日年 化 收益率 和 90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行复 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二、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三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各类基金份 额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8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四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七 、 交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三 ) 资 金、 证券 账目 及 交易记 录 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日 进 行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 每 日 对外披 露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7 日年化 收益 率之 前 , 必 须 保证当 天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记录 完全 一致 。 如果 实 际交易 记录 与 会计账 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 算不完 整或 不真 实 , 由 此 导致的 损失 由 责任方 承担 。 (三 ) 资 金、 证券 账目 及 交易记 录 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日 进 行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 每 日 对外披 露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 率之前 ,必 须 保 证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 完全 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 录不一 致 ,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实 , 由此 导致的 损失 由责 任方 承担 。 八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 ) 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一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 益率的 计算 、 复核 与完 成 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9 减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按 规定公 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10000 。 其 中 , 当 日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自下 一日 起享 有分 红权 利, 自下 一日 起纳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计 算。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四 位。 ……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 化收益 率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外 公 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 致意见 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减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各类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各类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其中,当日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自 下 一 日 起 享 有 分 红 权利 , 自 下一 日起 纳入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计算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采 取四 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四 位。 …… 2.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 金份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规 定对外 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 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和基金 会计 核 算的义 务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10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 化收益 率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九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配权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 投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本基金同类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十 、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募集情 况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 临 时 报 告 、 澄 清 公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基金年 度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基 金 募集情 况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 临 时 报告 、 澄 清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 方 可披 露。 十一 、 基 金 费用 (三)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15%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三)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销 售 服务费 年 费率 为 0.15% ;B 类基金 份额 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01%;C 类基金份额 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05%。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 当 年11 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