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安鑫:招募说明书(转型后)查看PDF公告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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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于2013
年4 月19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369 号文核准, 其 转 型 后 的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的核准以 及 其 转 型 为 本 基 金 的 备 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金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是 一只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而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中等风险收益品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50%的 除 外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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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3
二 、 释 义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6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 60
七 、 基 金 的 存 续 ................................................. 6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62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4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81
十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82
十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87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89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91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2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98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01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3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19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2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5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 146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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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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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海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 而 来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策 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8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9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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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1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3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4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6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 销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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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3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原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因 未 能 符 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按 照 《 中海安鑫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管理人
对《 中海安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了 变 更 , 形 成 了 《 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指《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生 效 日 期 ,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自 同一日起失效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29、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0、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1、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2、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3、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4、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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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37、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9、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0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1、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2、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3、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4、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5、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46、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48、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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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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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洋 局 管 理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项 目 处 、 经 济 评 价 处 干 部 、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
计 , 渤 海13/03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11/19 、06/17 合作区联
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国海洋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风 控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总 经 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董事, 兼 华 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历 任 无 锡 市 证 券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前 身 )
交 易 员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锡 洲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事会
主席。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经 理 、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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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ING CHEN ( 陈 末 翎 ) 女 士 ,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罗 斯 柴 尔 德 中 国 私 募 股 权 基 金I期和II期 主 管 合
伙 人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药 物 技 术 研 究 所 化 学 分 析 师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凯
龙生物区域经理,百奥维达中国基金高级投资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博士。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金 融 研 究 所 综 合 研 究 室 副所长 。 曾 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
WANG WEIDO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 , 美 国 德 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 教 育 部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研究中心主任 。 历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高级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稽核、 党 办 主 任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北京石油交易所交易部副
经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岗位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理、纪委副书记、合规总监 。
Pascal CHARLOT ( 夏 乐 博 )先 生 ,监 事 。法 国 国 籍 。法 国 埃 夫 里 大 学 金
融 系 硕 士 、 法 国 国 立 电 信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 执 行 总 监 、 营 运 总 监 、 第1 类 和 第9类受规管
活 动 的 负 责 人 员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集 团 亚 太 区 财 务 长 。 历 任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全
球IT部 门 客 户 经 理 、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项 目 经 理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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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
总监、第1类和第9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的 负 责 人 员 。
康铁祥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 皓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
合 业 务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资 产 经 营 部 经 理 。
2017 年 7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2017 年 8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经理。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年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 年5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4 月 至 今 任 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翻 译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2006年9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任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部 门 负 责 人 、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2015 年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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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经理
刘俊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
级项目经理。2007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产 品 开 发 总 监 。2010 年 3 月
至 2015 年 8 月 任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4 月
至 2017 年 6 月 任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 6 月至今任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 5 月至今任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添 顺 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系由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 月31日 生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基金时间
刘俊 2013 年7 月31 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皓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监、基金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 首 席 策 略
分析师、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 基 金 经 理 。
蒋 佳 良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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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募集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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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玩忽职守 、 滥 用 职 权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尚 未 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承 诺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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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 六 ) 基 金 经 理 的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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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以最大程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事会负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领 导
及政策决定; 三、 风险管理部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常管理; 四 、 各职能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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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和 工 作 计 划 , 确 保 公 司 已 具 有 了 管 理 其 面 临 的 所 有 风 险 所 需 的 必 要 系 统 、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 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
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 策 机 构 。 其 具 体 职 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 、 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成 , 其 主 要 作 用 是 对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
其 中 ,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通 过 定 期 审 阅 公 司 督 察 长 工 作 报 告 和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检查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 ,
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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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 者 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a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
b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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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监督制衡;
c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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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 下 简 称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 国 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 216.18 亿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 系 电 话 :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 开 展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是 较 早 开 展 银 行 资 产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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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
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
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 设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2005 年 更 名 为 资 产
托管部,2013 年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2016 年 进 行 组 织 架 构 优
化 调 整 , 并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目 前 下 设 证 券 托 管 处 、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 、 业 务 保 障 处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运 营 中 心 ( 含 合 肥 分 中 心 ) 五 个 职
能处室。
目 前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已 拥 有 客 户 资 金 托 管 、 资 金 信 托 保 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
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高 国 富 , 男 ,1956 年 出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博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职 称 。
曾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经理;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
副 主 任 ;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代 总 裁 ; 上 海 久 事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开 发 总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伦 敦 金 融 城 中 国 事 务 顾 问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理
事 会 成 员 、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顾 问 委 员
会委员。
刘 信 义 , 男 ,1965 年 出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
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
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 行
长。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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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江,男,1966 年 出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 历 任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
产 托 管 部 、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公 司 及 投 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 产 托 管 部 、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456.43 亿 元 , 比 去 年 末 增 长 33.45%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一 百 一 十 六 只 ,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基 金 、 汇 添 富 货 币 基 金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基 金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基 金 、
国联安货币基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华 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基 金 、 博 时 安 丰 18 个 月 基 金 (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 信 建 投 稳 信 债 券 基 金 、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 汇 添 富 和 聚 宝 货 币 基 金 、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
产 业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尊 益 信 用 纯 债 基 金 、 华 富 国 泰 民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产 业 债 纯 债 基 金 、 安 信 动 态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东 方 红 稳 健 精 选 基 金 、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
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基 金 、 鹏 华
REITs 封 闭 式 基 金 、 华 富 健 康 文 娱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稳 定 回 报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稳 健 回 报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新 成 长 基 金 、 金 鹰 改 革 红 利 基 金 、 易 方 达 裕 祥 回 报
债 券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禧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悦 基 金 、 中 银 瑞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 南方转
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 富安达
长 盈 保 本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溢 保 本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恒 享 纯 债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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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券 基 金 、 博 时 景 发 纯 债 基 金 、 国 泰 添 益 混 合 基 金 、 鑫 元 得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
中 银 尊 享 半 年 定 开 基 金 、 鹏 华 兴 盛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华 富 元 鑫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
君 信 混 合 基 金 、 鹏 华 兴 锐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汇 添 富 保 鑫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裕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招 商 招 怡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中 加
丰 享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长 安 泓 泽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银 河 君 耀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鹏 华 普 泰 债 券 基 金 、 南 方 宣 利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招 商 兴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博时鑫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兴 业 裕 华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招 商 招 祥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景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利 混
合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程 混 合 基 金 、 华 福 长 富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中 欧 骏 泰 货 币
基 金 、 招 商 招 华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汇 安 丰 融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嘉 源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普 益 混 合 基 金 、 汇 添 富 鑫 瑞 债 券 基 金 、 鑫 元 合 丰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博 时 鑫 惠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瑞 盈 半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润 利 纯 债 基
金 、 华 富 天 益 货 币 基 金 、 汇 安 丰 华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丰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景 顺 长
城中证 500 指 数 基 金 、 南 方 和 利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鹏 华 丰 康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安
润 货 币 基 金 、 兴 业 瑞 丰 6 个 月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裕 丰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弘 混 合 基 金 、 银 河 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长 安 鑫 富 领 先 混 合 基 金 、 长 盛 盛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万 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基 金 、 上 银 慧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为 : 确 保 经 营 活 动 中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规 则 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规 章 制 度 ,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确 保 业 务 活 动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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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
2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
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
系 。 总 行 风 险 监 控 部 是 全 行 操 作 风 险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资
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
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责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
和 各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各 级 组 织 结 构 、 岗 位 及 人 员 。 内 部 控 制
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组 织 架 构 、 业
务 岗 位 、 人 员 的 各 个 环 节 。 制 定 权 责 清 晰 的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岗 位 职
责和各项操作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业 务 数 据 备 份 和 保 密 等 在 内 的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完 善 的 资 产 隔 离 和 资 产 保 管 制 度 , 托 管 资 产 与 托 管
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 , 建 立 完 备 有 效 的 应 急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 灾 备 演 练 ,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
风 险 控 制 ; 定 期 对 业 务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 内 部 稽 核 等 措 施 进 行 监 控 , 通 过 专 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督依据
托 管 人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等 进 行 监 督 。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2 ) 《 基 金 法 》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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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运 作 办 法 》 ;
(4 ) 《 销 售 办 法 》 ;
(5 ) 《 基 金 合 同 》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6 )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其 他 规 定 。
2 、监督内容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1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置 核 算 监 督 岗 位 , 配 备 相 应 的 业 务 人 员 , 在 授 权 范
围内独立行使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交 易 行 为 的 监 督 职 责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维 护
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 在 日 常 运 作 中 , 凡 可 量 化 的 监 督 指 标 , 由 核 算 监 督 岗 通 过 托 管 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 对 非 量 化 指 标 、 投 资 指 令 、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报 表 和 报 告 等 , 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结 果 , 采 取 定 期 和 不 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违 法 操 作 , 以 电 话 、 邮 件 、 书
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
事 项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3 ) 针 对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的 检 查 ,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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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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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朱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周 慕 冰
传 真 : (010 )85109219
联系人: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 锡 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陆志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建 红
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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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 永 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潘琦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 )38576666
传 真 :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中 山 大 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中 山 大 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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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b.com.cn
(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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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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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秦湘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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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 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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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 晓 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57038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 民
联系人: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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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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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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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 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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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 华 融 大 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lions.com
(3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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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3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 、
四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 、
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39)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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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4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刘聪慧/徐晓荣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41)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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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办公地址: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4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 俊 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 期 )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45)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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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 李 悦 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47) 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山 大 道 1088 号 南 园 枫 叶 大 厦 15 层 15K 室
法定代表人: 孙 方 厚
联系人: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0071
公司网址:www.caiho.cn
(48)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9)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赵立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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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http://www.dgzq.com.cn/
(51)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 修 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5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 平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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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 郑 茵 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0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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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5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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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535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6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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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6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5)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6) 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168 号 同 济 大 厦 10-11 层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包 河 区 芜 湖 路168 号 同 济 大 厦10-11 层 ( 总 部 )
法定代表人:朱中文
联系人:梁蕾
联系电话:0551-62870125
传真:0551-62870131
客服电话:400 626 9988
公司网址:http://www.alqh.com/
(67)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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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 州 市 拱 墅 区登云路4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
法定代表人: 徐 黎 云
联系人:孙成岩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18616024775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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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22 号 南 京 奥 体 中 心 现 代 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505 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 顾 明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7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 王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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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7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 科 技 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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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7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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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80)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81)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82)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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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8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4)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649619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8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锋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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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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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89) 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90)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9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8610-62675979
联系人:付文红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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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92)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 浦 区南京西路399 号 明 天 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9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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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9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6)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97)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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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98)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9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惠 河 南 路 盛 世 龙 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锋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0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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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fund.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 红 、 黎 明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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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朱昀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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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转 型 而 来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设 立 申 请 经 中 国
证监会 《 关 于 核 准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3]369 号) 和《 关 于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3 】484 号) 的 核 准 募 集 , 《 中海安鑫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 正 式 生 效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中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担 保 人 为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限公司。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即 2013
年 7 月 31 日)开始 第 一 个 保本周期, 第 一 个 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即 2015 年 7 月 31 日)止。 自 2015 年 9 月 8 日 起进
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2015 年 9 月 8 日 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日( 即 2017 年 9 月 8 日) 止 。
由于第二个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中海安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未能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按 照 《 中海安鑫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本基金管理
人 对 《 中海安鑫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了 修 改 , 修改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 资 策 略 、 业
绩比较基准、 基金 费 率 、 收益分配条 款 等 事 项 , 并 根 据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满 后 转 型 为
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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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七、基金的存续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露; 连 续 六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并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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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 开 始 日 及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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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 赎 回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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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及 追 加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 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除外)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3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1 份 , 剩 余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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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25%。
3 、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 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12%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 单 位 : 元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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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00 万 1.5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4、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 ≤Y <30日 0.75% 100%
30 日 ≤Y <3 个月 0.50% 75%
3 个月≤Y <6 个月 0.50% 50%
Y≥6 个月 0 0
( 注:1 个月=30 日)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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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 定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1.50% ,假定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则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金额=10,000/ (1 +1.50%)=9,852.22 元
申 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 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该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383.07 份 基 金 份
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赎回金额的计 算 公 式 为 :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3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 ×0.50%=55.00 元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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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1,000.00 -55.00=10,945.00 元
即 :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6 个 月 可 得 到 赎
回金额 10,945.00 元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总 额/T 日 基金份额总数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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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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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 放 日 , 基 金 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额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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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4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二)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 金 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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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份额转让
业务。
( 十 五 )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七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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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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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谋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定增值, 回 报 投 资 人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金融债、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政 府 机 构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
可 交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银 行 存 款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货币市场工具等 品 种 。
本基金所投的货币市场工具包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为
0 -50%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不低于 5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3%,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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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政策层面、 市场估值及市场情绪四方面的
情 况 , 通 过 对 各 种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 优 化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即 增 加 该 阶 段 下 市
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 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产类别
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 、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注重行业轮动策略的应用, 主要从定性和定量
分析,重点选择景气处于上升、利润增长趋势向好、估值水平低的行业。
定性分析: 本基金在分析国 内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不 同 阶 段 ( 衰 退 、 复 苏 、 过
热 和 滞 胀 ) 的 行 业 景 气 轮 动 规 律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国 内 当 前 和 未 来 经 济 周 期 的
情况,选择符合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和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扶 持 的 行 业 。
定 量 分 析 : 对 照 市 场 的 整 体 情 况 , 分 析 各 行 业 的 利 润 增 长 趋 势 及 估 值 水
平 。 衡 量 行 业 利 润 增 长 趋 势 的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行 业 的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衡量行业估值水平的指标主要包括
PE、PB、PEG 等 指 标 。
3 、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
中 经营稳健、 具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其 间 , 本 基 金 也 将 积
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 ) 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财务优势 、 估 值 优 势 和 成 长 优 势 来 进 行
个股的筛选。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 括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资 产 负 债 率 。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 括 :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和市销率 。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形势综合考虑 上 市 公 司 在 各 项指标的 综 合 得 分 , 按照
总分的高低在 各 行 业 内 进行排序,选取 各 行 业 内 排 名 靠 前 的 股 票 。
(2 ) 定性分析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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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 经 营 情 况 ,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 行 业 中 具 备 比 较 优 势 、 经 营 稳 健 的 公司, 并坚决
规避那些公 司 治 理 混 乱 、 管理效 率 低 下 的 公 司 , 以 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 规 避 投 资
风险。
4 、债券投资策略 ( 可 转 换 债 券 除 外 )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 债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流 动 性 、 市 场 风 险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 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其 基 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各 品 种 的 利 差 和 变化趋势。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品种,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等 利 率 品 种 , 从 而 确 定
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
考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主要
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公司治理、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
及 支 持 力 度 等 ; 并 结 合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款 ,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等 级 、 期 限 、 流 动性、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
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 债 券 兼具债 券 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 其 投 资 风 险 和 收 益 介 于 股 票 和
债券之间。 在 进 行 可 转 债 筛 选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对 可 转 债 自 身 的 内 在 债 券 价
值 ( 如 票 面 利 息 、 利 息 补 偿 及 无 条 件 回 售 价 格 ) 、 保 护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 然 后 对 可 转 债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形 成 对
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后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
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 换 债 券 品种。
6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 根据隐含波动率、 剩余期限、 正股价格走
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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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为 0 -50%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不 低 于 5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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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15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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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 数 收 益 率 ×30%+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7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50% , 固 定 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选 择 30%作 为 基 准 指 数 中 权 益 类 资
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 选择 70%作 为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所 代 表 的 长 期 平 均
权重。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六)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水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而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中等风险收益
品种。
(七)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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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据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
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 ) 依 据 对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表 现 、 活 跃 程 度 和 发 展 趋 势 判 断 进 行
决策;
(3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定 进 行 决 策 ;
(4 ) 风 险 控 制 贯 穿 投 资 过 程 各 环 节 。
2 、投资程序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规 范 的
投资程序。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定 股 票/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 形 成
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剔 除 个 股 、 行 业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方 案 , 为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提
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八)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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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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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易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四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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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和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债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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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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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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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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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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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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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二)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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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第 3 -8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根 据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执 行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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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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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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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 合 同 》 、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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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3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销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4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有风险。
5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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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5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7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8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19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0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1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2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3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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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5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6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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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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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十六、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组成,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各项宏观政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行业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用风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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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 四 )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
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 六 )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
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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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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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表 决 通 过 后 生 效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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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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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十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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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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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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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5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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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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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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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 化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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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4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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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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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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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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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 ( 含 2/3)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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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表 决 通 过 后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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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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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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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组织形式: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 续 经 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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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信 托
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 委 托 资 金 托 管 业 务 ; 中 比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QFII)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业 务 ; 短 期 融
资 券 承 销 业 务 ; 中 央 单 位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入 收 缴 代 理 业 务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网
上 支 付 税 费 业 务 ; 产 业 ( 创 业 )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网 上 银 行 ( 外 汇 ) 结 售
付 汇 业 务 ;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保 险 资 本 金 存 款 行 业
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政 府 机 构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
可 交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银 行 存 款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货币市场工具等 品 种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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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本基金所投的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50%,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50% , 债 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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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6 ) 法律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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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加 盖 公 章 或 托 管 部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交 易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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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损失和责任。
5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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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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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管
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及 期 限 限 制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的 监 督 职 责 限 于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 票 据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期 票 据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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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要求。
8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的 基 金 业 绩 表
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需 登 载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 销
售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规 编 制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 并 及 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采 取 电 话 、 邮 件 、
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
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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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监 督 方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的 资 金 划 拨 等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 此 所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 《 基 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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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监 督 方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本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不对
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的 资 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申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催 收 , 因 基 金 应 收 资 产 未 及 时 到 账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有
关当事人追偿。
2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按 相 关 规 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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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 )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印 章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3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本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登 公 司 ” )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联 名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
开 立 事 宜 , 并 对 证 券 账 户 业 务 发 生 情 况 根 据 中 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该 基 金 业 务 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证 券 账 户 卡 原 件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
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6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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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 、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清 算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分 别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5 、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它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为基本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办理。
6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的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 构 。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 账 户 名 称 为 本 基 金 名 称 , 存 款 账 户
开户文件上加盖本基金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户管
理等细则 。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中 应 当 约 定 提 前
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7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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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各 类 合 同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保 管 15
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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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2 、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和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 交易所上市的 可 转 债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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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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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关责任。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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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7 、基金会计核算
(1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也应按
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双 方 管 理 或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应 完 全 分 开 , 单 独 编
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2 )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核 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
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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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从而核对证券交
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 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 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持 双
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 基
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核 对 无 误 后 , 在 核 对 过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上 加 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 )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季 度 报 告 在 《 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并 公 告 ; 招 募 说
明书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 并 公 告 ;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并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并 公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以 上 报 告 的 具 体 公 告 时 间 以 证 监 会 的
要求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月 度 报 告 内 容 截 止 日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在 月 度 报 表 编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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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30 日 内 完 成 报 告 的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50 日内完成报
告的编制,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0 日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3 )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季 度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等 日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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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5 年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应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职 责 之 目 的 , 基
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 方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其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海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
下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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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 )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它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它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其
基金管理权;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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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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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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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 三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四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13 年9 月1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 六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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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部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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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登记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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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七 年 九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