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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增利A(519660)

银河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北 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七 年八 月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5 月22 日 《关于核准银河 增 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676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 银河 增利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 品特性,并承 担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 险,由 于基金 投资人 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募 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运 用 公 司 股 东 资 金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基金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低 于三年 。但 发起 份额认 购人(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对本基金的 发起认购, 并不代 表对本 基金 的风 险或收 益的任 何判 断、 预测、 推荐和 保证 ,发 起资金也 并不用 于对投 资者 投资 亏损的 补偿, 投资 人及 发起份 额认购 人均 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基金 合同生效 满三年之日,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 将自动 终止, 且无 法通 过召开 持有人 大会 延期 ,投资 者将面 临基 金合 同可能 终 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或 申 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基金合同生效 ...............................................................................................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5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66 十、基金的投资 ................................................................................................... 67 十一、基金财产 ................................................................................................... 8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8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89 十四、基金的费用 ............................................................................................... 91 十五、基金税收 ................................................................................................... 9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十八、风险揭示 ................................................................................................. 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0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 银 河 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 银河 增利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费 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释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银河 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河 增利债券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河 增 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银河增利债券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 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 赎回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用, 不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46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4、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基金经理 (指公司内具有基金经理资格人员 ,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 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55、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生效之日起进行锁定,其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 的情况除外)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 中共党员, 英国威尔士大学 (班戈) 金融 MBA。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 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 所国内 金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 场处主任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 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曾任股 权管 理运 营部总 经理、 银河 保险 经纪公 司董事 、战 略发 展部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 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10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三 届董事 会董事 ,第 四届 董事会 连任。 历任 中国 船舶工业 总公司 综合计 划司 投资 一处科 员,金 飞民 航经 济发展 中心项 目经 理, 首都机场 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第四 届董 事会董 事。历 任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处长 、中国银 河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银 河金融 控股 有 限 责任公 司综合 部董 事长 秘书, 现任中 国银 河金 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 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届 董事 会董 事。历 任大港 油田 总机 械厂技术 员、大 港油田 局办 公室 科员、 大港油 田经 济研 究所科 员,现 任中 石油 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 举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 一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第二 届、 第三届、 第四届 董事会 连任 。历 任北京 大学教 师, 国家 地震局 副司长 ,中 国人 民保险公 司部门 总经理 ,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董事 长,深 圳阳光 基金 管理 公司董事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律师。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董事 会独立 董事 。历 任国家 建设委 员会 干部 ,国家经 济委员 会外事 局干 部, 国家计 划委员 会工 业经 济联合 会国际 部干 部, 日本野村 证券株 式会社 总部 投资 及咨询 顾问, 全国 律协 会员法 律助理 ,现 任北 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 事 长 李 立 生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建 设 部 标 准 定 额 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 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 事 朱 洪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 中共党 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第四 届监 事会监 事。先 后任 职于 北京城 建华城 监理 公司 、银河证 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 经 理 刘 立 达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英 国 威 尔 士 大 学 ( 班 戈 ) 金 融 MBA 。1988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 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6 月进 入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工 作, 曾任 股权管 理运营 部总 经理 、银河保 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 国东方信托投资 公司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中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期间从 事交易 清算 、产 品设计 、投资 管理 等工 作。2008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债券经理助理、 债券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担任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4 年7 月起 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 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起担任 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起担任银河丰 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5 月起担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起担任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 担任银 河君信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银 河君 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起担任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担 任银河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 基金的 基金经 理、 银河 君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银河君 润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银河睿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起担任银河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银河 君欣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理 、银 河犇 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银河 增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银河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蒋磊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学历,11 年 证券从 业 经历。 曾先 后在星 展银 行(中 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16 年 4 月加入银河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就职于固定收益部。2016 年8 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鸿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银河银 信添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 起担任 银河君 怡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银河 睿利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起担任银河君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起担任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银河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银河增利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孙伟仓先生:2013 年 7 月至 2016 年 3 月, 杨鑫先生:2016 年 3 月至今, 2017 年4 月,韩晶先生,蒋磊先生:2017 年 4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 经 理 刘 立 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陈 勇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监 钱 睿南先 生,总 经理 助理 兼战略 规划部 总监 吴磊 先生, 研究部 总监 刘风 华女士, 固定收 益部负 责人 韩晶 先生, 股票投 资部 总监 助理 张 杨先生 ,股 票投 资部基金 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 (6)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险 、经 营风险 以及 操作 风险, 确保基 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本 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织 机制 、管 理方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称 。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 标 、内 控原 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括 内部 会计控 制制 度、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 程序 ,维 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在职 能上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 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 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 学化的 方法 尽量 降低经 营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务 通则》 等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制订了 基 金会计制 度、公 司财务 会计 制度 、会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基 金估 值制 度和程 序、基 金财 务清 算制度 和程序 、成 本控 制制度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办 法、 财产 登记保 管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交 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原 则、 风险 控制的 机构设 置、 风险 控制 的 程序、 风险 类型 的界定、 风险控 制的主 要措 施、 风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 制的 具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交 易风 险管理 制度 、财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0 务风险 控制制 度以 及岗 位分离 制度、 防火 墙制 度、岗 位职责 、反 馈制 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 司运 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当 回避的 情况 外, 督察长享 有充分 的知情 权和 独立 的调查 权。督 察长 根据 履行职 责的需 要, 有权 参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务 、投资 决策 、风 险管理 等相关 会议 ,有 权调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事 报送 工作 报告,并 在董事 会及董 事会 下设 的相关 专门委 员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 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 核工 作。公司配备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 内部 稽核管理办法、内 部稽 核工作准则等。通 过这 些制 度的建 立,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情况;检 查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的 情况。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结 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管 箱业务 ;办理 地方 财政 信用周 转使用 资金 的委 托贷款 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外 汇汇款 ;外 币兑 换;同 业外汇 拆借 ;国 际结算 ;结汇 、售 汇; 外汇票据 的承兑 和贴现 ;外 汇担 保;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买 卖和 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和 代客外 汇买 卖; 证券结 算业务 ;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 ;债 券结 算代理 业务; 短期 融资 券主承 销业务 ;经 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 行成 立于 1996 年,是 一家 中外 资本 融 合的新 型股 份制 银行 。 成立 20 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 跨区域 、综合 化等 战略 突破。 目前, 已在 北京 、天津 、上海 、西 安、 深圳、杭 州、 长沙、 南京、 济南 及南昌等 10 大中心城市设立 300 多家分支机构, 发起设 立北京 延庆、 浙江 文成 及吉林 农安北 银村 镇银 行,成 立香港 和荷 兰阿 姆斯特丹 代表处 ,发起 设立 国内 首家消 费金融 公司 —— 北银消 费金 融 公司 ,首 批试点合 资设立 中荷人 寿保 险公 司,先 后设立 中加 基金 管理公 司、北 银金 融租 赁公司, 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 ,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2.12 万亿元,较年 初增长 14.71% 。2016 年实现净利润 179 亿元,同比增长 6.2% 。资产利 润率 0.9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92% 。 贷款总额 8,999 亿元, 较年初增长 16.1%;存 款总额 1.15 万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长 12.58% 。 不 良 贷 款 率 1.27% ; 拨 备 覆 盖 率 256.06% 。全行品牌 价 值超过 300 亿元,一 级资本在全球 千家大 银 行排名提升 至第 77 位, 连续三年跻身全球百强银行, 并名列首都金融业第一位。 20 年来, 北京银 行积极 履行 社会 责任, 在医疗 、教 育、 慈善、 赈灾等 方面 向社 会捐助超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2 过 1 亿元, 充分彰显了 企业社会责任。 凭借优 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北京银 行赢得 了社 会各 界的高 度赞誉 ,先 后荣 获“全 国文明 单位 ”、 “亚洲十 大最佳 上市银 行” 、“ 中国最 佳城市 商业 零售 银行” 、“最 佳区 域性 银行”、 “最佳 支持中 小企 业贡 献奖” 、“最 佳便 民服 务银行 ”、“ 中国 上市 公司百强 企业” 、“中 国社 会责 任优秀 企业” 、“ 最具 持续投 资价值 上市 公司 ”、“最 受尊 敬 银行” 、“ 最值 得百姓 信赖的 银行 机构 ”及“ 中国优 秀企 业公 民”等称 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 具有 十多年 银行和 证券 行业 从业经 验。曾 就职 于证 券公司 从事债 券市 场和 股票研究 工作。 在北京 银行 工作 期间, 先后从 事贷 款审 查、短 期融资 券承 销、 基金销售 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助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充分 发挥 作为新 兴托 管银行 的高 起点优 势, 搭建 了由高 素质人 才组 成的 专业团 队,内 设核 算估 值岗、 资金清 算岗 、投 资运作监 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 及风险内控岗, 各岗位 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估 值、资 金清 算、 投资监 督、风 险控 制等 方面的 专业知 识和 丰富 的业务经 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 行资 产托管 部秉 持“严 谨、 专业、 高效 ”的经 营理 念,严 格履 行托 管人的 各项职 责, 切实 维护基 金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基金 提供 高质 量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 年稳 步发 展,北 京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 务品种不 断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专户 理财、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计划、 信托计 划、银 行理 财、 保险资 金、股 权投 资基 金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产 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3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北京 银行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法 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本 行有 关管 理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严格 管理 ,确 保基金托 管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 托管部 设有内 控监 查岗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具 备系统 、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建立 了业 务管 理制度 、内部 控制 制度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均 具备 从业资 格;业 务操 作严 格实行 经办、 复核 、审 批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制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使 用,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未经 授权不 得查 看; 业务操 作区封 闭管 理, 实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4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 、赵冉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 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 邮编: 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5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6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 (0769)23394102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7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2)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8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9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人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75 传真: (021)68777723 联系人: 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9)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0)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0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1)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1 网址:www.glsc.com.cn (24)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841160 传真: (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2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 务管理 部(邮编:100125 )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3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2269280-225 传真: (0451)82287211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4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6)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 (024)22955449


传真: (024)22955449


联系人:宋伟 客服电话: (024 )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3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5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12 、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3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服中心: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6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7 网址:www.gjzq.com.cn (4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 (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 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齐冬妮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uaan.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9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0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 (010 )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1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品今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中路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1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6)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1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2 (2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4)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3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3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2)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33)北京唐鼎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 际SOHO 城 (一期) 第七 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36)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5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37)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3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2)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具体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7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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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 】676 号 核准日期:2013 年5 月22 日 ( 一)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债券型发起式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募集 方式 和 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场内 、场 外两种 方式 向社会 公开 发售。 场外 发售渠 道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机构 及场 外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场内 发售渠 道为 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 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通过场 内认 购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上 海证券 账户 下,通 过场 外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两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通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业 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账户之间的转换。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本 《招募说明书》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 三) 募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 人。 ( 四) 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五) 募集规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于 5000 万 份,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5000 万元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9 人民币 ,其中 ,使 用基 金管理 人股东 资金 、基 金管理 人固有 资金 、基 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机构、 人员承诺持 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三年。 期间份额不能 赎回。 认购份 额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或基 金经理 在上 述期 限内离 职的, 其持 有 期 限的承诺 不受影响。 ( 六) 基金份 额类 别 1、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称为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 类 基金份额。 2、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七 )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5000 万份。 其中, 使用公司股东资金、 公司 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份额不少于 1000 万份 。 ( 八)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初 始 面 值、认 购价 格及计 算公 式、认 购费 用 1、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 理人 将运用 公司 股东资 金、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及本 基金基 金经 理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3、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4、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认 购时 收取认 购费 ,C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购 时不 收取认 购费, 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 基金 场 内、场 外采 用相 同的认购 费率 。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0 5、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 认购费 率。 养老 金客户 指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 金及其 投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补 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可以投资 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 出现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 门认 可的 新的养 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非养 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24%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并 应 在 投 资 人 认购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1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 购的 有效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按每份 基金 的认购 价格 折回 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 某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 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24%)= 9,976.0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76.06 = 23.94元 认购份额 =(9,976.06+3)/1.00 = 9,979.06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 则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为9,979.06 份; 如果 投资人是场内 认购, 认 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为9,979 份, 其余0.06 份对应的 金额返 还给投资人。 例2: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 = 59.64元 认购份额 =(9,940.36+3)/1.00 = 9,943.36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 则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为9,943.36 份; 如果 投资人是场内 认购, 认 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为9,943 份, 其余0.36 份对应的 金额返 还给投资人。 例3: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10,000元 认购费用 = 10,000-10,000= 0元 认购份额 =(10,000+3)/1.00 = 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 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3 份C 类基金份额。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2 ( 九) 投资 人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 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 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请 详细 查阅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 认购 采取金 额认 购的方 式。T 日的 申请 是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 通过其原认购网点 柜台或 本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 情况。 投资 人可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 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 和代销 机构约 定的 为准 ,场内 认购须 遵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相 关规 则; 本基金直 销网点 最低认 购金 额由 基 金管 理人制 定和 调整 。详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本基金 对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或 数量 无上限 ,法律 、 法规或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资 金 的 管理和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用 。有 效认 购资金 在募集 期所 产生 的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 归投资人 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财产中列支。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3 七、基 金合同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1、本 基金 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于 5000 万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 于 200 人,其中,基金 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等人员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承诺 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 年,在满足 上述条件时,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 形成的 利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折成投 资 人 认购 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 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的处理 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代 销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付 之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送 解决 方案 ; 基金合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4 同生效 后满 3 年之日 ,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 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5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场 内、 场外两 种方 式进行 。场 外申购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场 外代销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场内 申购 赎回 场所为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相 关业务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 位。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 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 开放 日,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与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当日 收市 时间( 目前为 下午 3:00) 之前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视为当 日的交 易申 请; 如果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与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当 日收市 时间之 后,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视为 下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6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 作日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7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 基金 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款 项, 申购 申请即 为有效 。 若 申购 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 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 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8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不收 取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银河增利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设 置级差 费率 ,申 购费率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申购 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本基金 对通 过直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资 人实 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2%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2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如下 :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9 持有期限 (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180 日≤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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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对 于收取 的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 人的赎回 费, 基金管理人将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 的投资 人的赎 回费 ,基 金管理 人将不 低于 其总 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按每份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某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投资 4 万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 应的 申购费率为 0.3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32%)=39,872.41 元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0 申购费用=40,000-39,872.41=127.59 元 申购份额=39,872.41/1.040=38,338.86 份 如果投资人是 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38,338.86 份; 如果是场内申购, 申 购份额 为38,338 份,其余 0.86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 2: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 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0%)=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 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 场 内申 购,申购份额为38,156 份,其余0.29 份对应 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 3: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0,0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 -40,00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 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 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38,461 份,其余0.54 份对应的 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 额、净 赎回 金额 的计算按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1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销 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 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 交易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2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3) 、 (5) 、 (6)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 请,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3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场外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对于 场内赎 回部 分, 当日未获 受理的 赎回申 请将 自动 视为取 消赎回 ,而 不会 延至以 后的开 放日 做延 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4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5 ( 十二)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 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应 依照 销售 机构( 网点) 规定 办理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应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系 统内 进行 基金份 额转托 管的 ,按 照《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全 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 十三)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四)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6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7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辅助投资于精选的 具有投资 价值 的股票,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投 资为 主 ,获 取平稳 收益 ; 以股 票投 资为 辅,以 增强投 资回 报; 通过灵 活的资 产配 置, 提升基 金 整体 收益 能力 ,实现基 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 (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含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票, 以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中小企业集合债、 资产支持证 券、银 行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债券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 80% , 股票投资 (含权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 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权证 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执 行,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合 计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是以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资 为主 的债券 型投 资基金 , 通 过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获 取平稳 收益 ,并 适度参 与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的投 资 以增强回报,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资产配置策略、VPPI 策略、债券投资策略、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8 个股精选策略 、新股申购策略 等。 1、 大类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主要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国 家财政 和货 币政 策、国 家产业 政策 以及 资本市 场资金 环境 、证 券市场 走势的 分析 ,预 测 判断宏 观经济 的发展 趋势 ,并 据此评 价未来 一段 时间 股票、 债券市 场相 对收 益率,主 动调整 股票、 债券 类资 产在给 定区间 内的 动态 配置, 以使基 金在 保持 总体风险 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在对宏 观经 济环境 判断 的基础 上, 综合考 虑整 体资产 组合 的风险 、收 益、 流动性 及各类 资产 相关 性等因 素,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进行 优化 ,在 规避风险 的前提下, 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 货币供应量(M0,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 考虑 的政策 面因 素包括 但不 限于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变化趋 势等。 本基 金考 虑的市 场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市 场的资 金供 求变 化、上市 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 市场总体 P/E 、 P/B 等指 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 新股首发上市涨幅、不同主题或行业的市场轮动情况等。 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会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 , 选择流动性好,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 本基金借鉴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中的VPPI (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可变组合保险策略,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 法,在基金资 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类资产上的配 置比例, 兼顾投资组合的 安全性和收益性 。 通过VPPI策略将基金资产动态优化分 配在 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上, 并根据数量分析、 市场波动等来调整、 修正风险 资产与 无风险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积极参与分享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收 益,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运用VPPI 策略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步骤如下: 1、分析并考察基金最近一年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净值增长率; 2、分析并研判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组合在未来一年内的预期收益率;


3、 分析并比较股票等 高风险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优势, 确定风险资 产放大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9 倍数。 风险资产放大倍数的确定基于股票、 债券等不同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优 势比较, 当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优于债券等低风险资产, 则适当 提高风险资产放大倍数,否则,则降低风险资产放大倍数;


4、确定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运用VPPI 策略确定资产配置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股票等 高风 险资产 的配 置比例 =风 险资产 放大 倍数× (基 金最近 一年 超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超 额 收 益 率 + 债 券 等 低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债 券 等 低 风 险 资产组合未来一年的预期收益率) 在本基 金成 立初期 ,或 者基金 最近 一年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超额 收益 率小 于或等于零时,则: 股票等 高风 险资产 的配 置比例 =风 险资产 放大 倍数× (债 券等低 风险 资产 的配置比例×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组合未来一年的预期收益率)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证 券 市 场 分 析 走 势 及 其 变 动 趋 势 , 并 综 合 考 量 基 金 的风险承受能力,在谨慎原则下对基金资产配置情况进行修正或调整。 2、 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以 久期 管理为 核心 ,采取 久期 配置、 利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估值、 类属配置、 单 券选择 、 附权债、 回购 杠杆、 资产支持证券 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可转换 债券 条款 和 发行 债券公 司基 本面进 行深 入分析 研究 的基 础上, 利用可 转换 债券 定价模 型进行 估值 ,并 结合市 场流动 性, 投资 具有较高 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 在对 资产支 持证 券进行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提 前偿 付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险 等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利用合 理的 收益 率曲线对 资产支 持证券 进行 估值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分析 ,并运 用久 期管 理、类属 配置和 单券选 择等 积极 策略,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收益 。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 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0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 用溢 价对久 期的 影响, 若经 济下行 ,预 期利率 将持 续下行 的同 时, 长久期 产品比 短久 期产 品将面 临更多 的信 用风 险,信 用溢价 要求 更高 。因此应 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 除考 虑系统 性的 利率风 险对 收益率 曲线 形状的 影响 之外, 还将 考虑 债券市 场微观 因素 对收 益率曲 线的影 响, 如历 史期限 结构、 新债 发行 、回购及 市场拆 借利率 等, 形成 一定阶 段内的 收益 率曲 线变动 趋势的 预期 ,并 适时调整 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 (3)债券类属选择 本 基 金 依 据 宏 观 经 济 层 面 的 信 用 风 险 周 期 和 代 表 性 行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结 构 变 化,做 出信用 风险 收缩 或扩张 的基本 判断 。 根 据对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期票 据等债 券品 种与 同期限 国债之 间 收 益率 利差的 扩大和 收窄 的预 期,主动 调整 债 券类属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投资 收益 。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 值分析, 并结合 债券的 信用 评级 、流动 性、息 票率 、税 赋等因 素,选 择具 有良 好投资价 值的债 券品种 进行 投资 。对于 含权类 债券 品种 ,如可 转债等 ,本 基金 还将结合 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 1)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 本基金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 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 进行动态调整 。 2)信用分析策略


为 了 确 保 本 金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获 得 稳 定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基本 面的深 入调 研分 析,结 合流动 性、 信用 利差、 信用评 级、 违约 风险等的 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 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1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 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 和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6)附权债券投资 附权债 券指 对债券 发行 体授予 某种 期权, 或者 赋予债 券投 资者某 种期 权, 从而使 债券发 行体 或投 资者有 了某种 灵活 的选 择余地 ,从而 增强 该种 金融工具 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 公司 债券不 同于 一般的 企业 (公司 )债 券,其 投资 人具有 在一 定条 件下转 股和回 售的 权利 ,因此 其理论 价值 应当 等于作 为普通 债券 的基 础价值加 上可转 换公司 债内 含期 权价值 ,是一 种既 具有 债性, 又具有 股性 的混 合债券产 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利 用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数 据 , 运 用 利 率 模 型 , 计 算 含 赎 回 或 回 售 选 择 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 ),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资 产 池 的 资 产 特 征 进 行 分 析 ,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险和 提前偿 付风 险, 并根据 资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构 安排, 模拟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本金 偿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利 用合 理的收 益率曲 线对 资产 支持证券 进行估 值。本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时, 还将 充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的 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3、 股票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定量 分析 和定性 分析 相结合 的方 法来建 立股 票库。 首先 ,运 用流动性、 盈利能力、 估值水平等指标对所有 A 股进行定量筛选, 构建股票备 选库。 其次, 在此 基础 上通过 对上市 公司 基本 面进行 深入的 研究 和定 性分析, 进一步发掘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个股构建股票风格库 。 (1)个股投资策略 1)定量筛选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2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 建立本基金的股票 备选库。 首先,在市场所有A股中,剔除ST、*ST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高风险品种股票。


其次, 在上一步的基础上, 重点考察盈利能力、 估值等指标, 并根据这些指 标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选取净资产收益率 (ROE) 、 总资产报酬率 (ROA) 、 主营业务收入同比 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标作为盈利能力指标 的衡量标准。


本基金选取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 ) 、 市 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 (PEG) 等估值指标,对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选取估值合理的个股。 2) 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公司治理结构、 运营状况、 核心竞 争力和 风险因素等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以构建投资组合。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 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 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或者在生产、 技术、 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 业内领先地位, 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在未来的发展 中,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管 理规范, 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 决策 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营运状况: 公司营运状况良好, 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 各项财务指标状况 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具 备诸如专利技术、 资源独占、 销售网络垄断、 独特的市场形象、 较高的品牌认知 度等核心竞争优势。 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在技术、 营销、 内部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 同时 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3)实地调研 对于本 基金 计划重 点投 资的上 市公 司,本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研究团 队 将 实地 调研上 市公司 ,对 上述 公司情 况以及 重大 投资 项目进 展和财 务数 据真 实性等进 行深入了解。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3 (2)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 将研 究首次 发行 股票及 增发 新股的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因素, 根据 股票 市场整 体定价 水平 ,估 计新股 上市交 易的 合理 价格, 同时参 考一 级市 场资金供 求关系,制定最终的新股申购策略,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随着中 国证 券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富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中国 人民银行制定的货币利率之一, 反映了居民 闲置资金在银行存入三年定期存款所能获得的年收益率, 扣除利率税后为实际可 得收益率。 该利率可反映本基金目标客户群体风险收益偏好, 可以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 推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根据 实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 无需 召开 基金持有 人大会 ,但 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是以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投资为 主的 债券 型 投资 基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中低收 益预 期的 基金品 种,其 风险 收益 预期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 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 ( 七)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投资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4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等。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内设 研究 部,通 过对 宏观、 政策 、行业 、公 司、市 场等 方面 的分析 ,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 管理 人内设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运用 风险模 型及 监测指 标 定 期或 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投资框 架下 , 审批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和 行业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下,参 考研 究部和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的研究 分析, 制定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在其 权限 范围进 行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合管 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 理制 定具体 的操 作计划 并通 过交易 系统 或书面 指令 形式向 中央 交易 室发出 交易指 令。 中央 交易室 依据投 资指 令具 体执行 买卖操 作, 并将 指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汇 报基金 投资 执行情 况。 监察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常监 督。 绩效 与风险 评估小 组定 期对 基金投 资进行 绩效 评估 和风险分 析,并 通过监 察部 呈报 给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及督察 长办 公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基 金经 理及 相关人 员。在 监察 部和 绩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提 供的绩效 评估和 风险分 析报 告的 基础上 ,基金 经理 定期 对证券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八)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股票资产 (含权证) 占基金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5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 —2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15)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6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7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181,000.00 1.10 其中: 股票


4,181,000.00 1.1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53,465,130.80 93.20 其中: 债券


347,445,130.80 91.61 资产支 持证 券 6,020,000.00 1.59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 2.6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815,796.11 1.01 8 其他资 产


7,805,860.03 2.06 9 合计





379,267,786.94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1.2.1 报告期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28,500.00 0.62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 -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8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052,500.00 0.6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181,000.00 1.21


1.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 1.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396 星网锐 捷 110,000 2,128,500.00 0.62 2 000537 广宇发 展 250,000 2,052,500.00 0.60


1.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14,000.00 5.78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14,000.00 5.78 4 企业债 券 276,941,063.80 80.3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108,000.00 14.54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82,067.00 0.1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7,445,130.80 100.83


1.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41670006 16 怡 亚通 CP003 300,000 30,042,000.00 8.72 2 124376 13 渝 物流 320,000 26,310,400.00 7.64 3 124429 13 亭 公投 300,570 25,247,880.00 7.33 4 124388 13 任 城债 300,000 25,035,000.00 7.27 5 124426 13 澄 港城 300,260 25,020,665.80 7.26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投 资 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689247 16 上 和1A2 100,000 6,020,000.00 1.75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0 1.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9.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9.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9.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1.10.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0.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650.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764,770.75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1 5 应收申 购款 198.41 6 其他应 收款 240.2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05,860.03


1.10.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0001 16 以岭 EB 482,067.00 0.14


1.10.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流 通受 限的 股票 。 1.10.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述 部 分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报告 中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的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 在尾 差 。 (十二)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 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截止2017 年6 月30 日)





银 河增 利债 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7.17-2013.12.31 1.00% 0.08% 2.65% 0.02% -1.65% 0.06% 2014.01.01-2014.12.31 34.46% 0.49% 5.72% 0.02% 28.74% 0.47% 2015.01.01-2015.12.31 11.41% 0.64% 4.87% 0.01% 6.54% 0.63% 2016.01.01-2016.12.31 4.10% 0.10% 4.25% 0.01% -0.15% 0.09% 2017.01.01-2017.6.30 1.02% 0.06% 2.11% 0.01% -1.09% 0.05%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59.10% 0.41% 19.59% 0.02% 39.51% 0.40%








银河增 利债 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7.17-2013.12.31 0.08% 0.08% 2.65% 0.02% -1.85% 0.06% 2014.01.01-2014.12.31 34.03% 0.49% 5.72% 0.02% 28.31% 0.47% 2015.01.01-2015.12.31 11.40% 0.64% 4.87% 0.01% 6.53% 0.63% 2016.01.01-2016.12.31 3.72% 0.10% 4.25% 0.01% -0.53% 0.09% 2017.01.01-2017.6.30 0.83% 0.06% 2.11% 0.01% -1.28% 0.0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57.40% 0.41% 19.59% 0.02% 37.81% 0.40%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为 : 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 率 ( 税后 )+1.5% 。 每日 进 行再平 衡过 程。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3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4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5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他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6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7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8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9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由 于不 同基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0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1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2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 。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 C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0.40%÷ 当年天数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经基 金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3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4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5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 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7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8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9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0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1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险 包括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使基 金财 产面临 潜在 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和产业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受 到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响 ,也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变 动, 同时也 将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 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虽然本 基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种 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2 因债券 收益 率曲线 非平 行移动 ,导 致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 利率 下降, 导致 债券组 合的 利息收 入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下降 ,将 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品种时 ,证 券化的 信托 财产中 债务 人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托 财产的 现金 流量 失衡, 从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不 同, 影响 基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收 益。 除受债 务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影 响外,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其他融 资成本 的变 化等 因素都 将影响 债务 人提 前还款 。由于 影响 因素 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为 现金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包 括由 于本 基金出 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 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为以投资 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为主、 以投资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 为辅的 债券 型 基金 ,在 具体投 资管理 中, 本基 金主要 投资债 券 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比例 保持在 80% 以上 ,其中 包括信 用债 券, 因此基 金资产 中一 旦出 现信用违 约事件 ,基金 净值 将产 生较大 波动 , 投资 绩效 将会受 到影响 ,难 以取 得较好的 表现。 (2) 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锁定期届满赎回的 风险。 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 可以赎回。如果发起 资金认购的份额 3 年期满 后短时间 内大比 例甚至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需短 期内 变现 部分资 产应支 付赎 回款 ,由此可 能产生一定的投资亏损和冲击成本,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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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三年之日 ,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时基金合同终止 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 即行终 止,且 无法 通过 召开持 有人大 会延 期。 基金合 同若 因此 立 即终 止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承 担额 外的变 现成本 和清 算成 本,最 后所分 配的 基金 财产价值 可能低于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所持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3、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有误、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等因 素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金 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 且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均不 得以召 集、 召开 持有人 大会的 方式 使基 金合同效 力延续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5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 金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7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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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9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照《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2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3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4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5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6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 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7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8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9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由 于不 同基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0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1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 。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 C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0.40%÷ 当年天数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经基 金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含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票, 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2 权证 、 债券、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中小企业集合债、 资产支持证 券、银 行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债券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 80% , 股票投资 (含权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 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权证 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的 规定执 行,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合 计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股票资产 (含权证)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 —2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3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4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5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 ,且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均 不得以 召集 、召 开持有 人大会 的方 式使 基金合同 效力延续;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6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7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8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01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联系人:王曦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4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结 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政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9 府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管 箱业务 ;办理 地方 财政 信用周 转使用 资金 的委 托贷款 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外 汇汇款 ;外 币兑 换;同 业外汇 拆借 ;国 际结算 ;结汇 、售 汇; 外汇票据 的承兑 和贴现 ;外 汇担 保;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买 卖和 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和 代客外 汇买 卖; 证券结 算业务 ;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 ;债 券结 算代理 业务; 短期 融资 券主承 销业务 ;经 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含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票, 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 债券、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中小企业集合债、 资产支持证 券、银 行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 还将 投资法 律法 规允许 的其 他证券 投资 品种和 金融 衍生产 品, 并依 法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股票 投资 (含权 证)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20%,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权证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执 行,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0 此外,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股票资产 (含权证)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0%—2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1 15)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2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 更新 , 加盖 公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 单,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单。 名单 变更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了 监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交的 违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 的、经 慎重选 择 的、本 基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并约定 各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 人有责 任确保 及时将 更 新后的交 易对手 名单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否则 由此造 成 的损失 应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基 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围在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选择交 易 对手。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在基金 存续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调整 交 易对手 名单, 但应将 调 整结果至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3 少提前 一个工 作日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新 名 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 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 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间 债 券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 管 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 进行 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未 按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交 易,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有 权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4 发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 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包 括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文 件、发 行证券 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 书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 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5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发 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认购的金额、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 的 有效 资金划 拨指令 、 违 反约 定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确 认后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7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在 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募集 资金 的验资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基 金募 集期 满,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且需 对发 起资 金的持 有人及 其持 有份 额进行 专门说 明 。 验资 完成,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 属 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三)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负责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该资产 托管专 户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集 中托管 模式 下,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专户 进行。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8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 金 管理 暂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严格 管理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及 时核 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 ( 四) 基金 证券账 户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五) 债券 托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根 据中国 人民银 行、 银行 间市场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规 定,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结 算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 六) 其他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9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 财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 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 正当 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及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合 同原件 应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门 ,保 存期 限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 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0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1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三) 估值差 错处 理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管理 人和托管人根据 各自的 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3 ( 五)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4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应于 下月前 十个工 作 日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除 经友 好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点 在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均有约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5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不包括 香 港 、澳门 和台 湾地区 )法 律管 辖 。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的,基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且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不 得 以 召 集 、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方 式 使 基金合同效力延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6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 并 倡 导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服 务 理 念 以 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 卓越 的 服 务体 验实践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 和 优质的 理 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 公 共 接 触 点 : 网址 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 隐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服 务定 制的 方式以 及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求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电 子 文 件 或 纸 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支付现金。 ( 三) 基 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7 收取 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 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 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 和 网 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心(400-820-0860) 自 动语 音系 统 提供 7*24 小 时 账户 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鼠 来宝” 网上 基金 平台可以 进行 自助开户、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8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刊登 公告如下: 1、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4 季度报告(2017.1.20) 2、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2.18) 3、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2.23) 4、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凤 凰金 信(银 川) 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2.27) 5、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2017.3.1) 6、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7.3.10) 7、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3.31 ) 8、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2017.4.13) 9、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上 海华 夏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7.4.19) 10、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1 季度报告(2017.4.21 ) 11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4.24) 1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4.28) 1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 金经理的公告(2017.4.29) 1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6.1) 1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6.15)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9 1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6.30) 1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 金申购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7.1) 1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7.7.12) 1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债券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7.7.1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0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增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银河增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 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