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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460005)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柏瑞 价值增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年 八 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重要提 示 华泰柏 瑞价 值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根 据 2008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 《关 于核准 华泰 柏瑞 价值增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08 】543 号) 和 2008 年 5 月 29 日 《关 于华 泰 柏瑞 价 值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函 》 (基 金部 函 【2008 】214 号 )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名称 自 2015 年 8 月 6 日 起, 由 “ 华泰 柏瑞 价值增 长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更名 为 “ 华泰柏瑞 价 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 简 称 为 “ 华泰柏瑞 价 值增 长 混合 ” , 基金代 码保 持不 变。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更名 等的 详细内 容见 我公 司 2015 年 8 月 6 日刊 登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的 《 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名并 修改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管 理人 ”或 “本 公司 ”)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 等。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 基 金 时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基 金管理 人 建议投 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7 月 15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 对 本 次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投 资 组合 报 告 和 业绩表 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 理人 .................................................................. 9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 、基 金的 募集 ................................................................. 60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4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65 九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 质押 及其 他业务 ............................. 72 十 、基 金的 投资 ................................................................. 73 十一 、 基金 的业 绩 ............................................................... 81 十二 、 基金 的财 产 ............................................................... 83 十三 、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84 十四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9 十五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1 十六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4 十七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5 十 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98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1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3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6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9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0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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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销 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本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并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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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或本合 同: 指 《 华 泰柏 瑞 价 值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 泰柏 瑞 价 值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 友 邦华 泰 价 值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 华 泰柏 瑞 价 值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及相 关 文件 合 法 取得 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 投 资人;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 基 金登 记 、 存管 、 清算 和 交 收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 册登 记 、清 算 及 基金 交 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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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本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本 基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 华 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华泰 柏 瑞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 个 人 投资 人 、 机构 投 资人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 人和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个人投 资人 : 指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可 以投 资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人 : 指 在 中 国境 内 合 法注 册 登记 或 经 有权 政 府部 门 批 准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并 依 法 可以 投 资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企 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 照 本基 金 合 同第 九 部分 之 规 定召 集 、召 开 并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 明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的 基 金份 额募 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集 结 束 ,基 金 募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额 、 募 集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依据 《 基金 法 》 向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备 案 手 续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 在 基 金募 集 期 内, 投 资人 按 照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申 请 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 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存 续 期 间, 投 资人 申 请 购买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在 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存 续 期 间,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 件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购 回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基 金管 理 人 规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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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 同 一基 金 账户 内 的 某一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 基 金 管理 人 在 运用 基 金财 产 进 行投 资 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等 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并 接 受基 金 管 理人 委 托代 为 办 理本 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和 互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记 机 构 为基 金 投资 人 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 有 的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 登 记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及 转 托管 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 证 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利 息 、 其他 合 法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金 财 产 带来 的 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持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申 购 款 以及以 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 余 额所 得 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 的 价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法 规 、 地方 规 章、 部 门 规章 及 其他 规 范 性文 件 以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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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及对于 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 本 合 同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 服 且在 本 合 同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签 署之 日 后发 生 的 ,使 本 合 同 当 事 人无 法 全 部履 行 或无 法 部 分履 行 本合 同 的 任何 客 观 情 况 , 包括 但 不 限于 洪 水、 地 震 及其 他 自然 灾 害 、战 争 、 疫 情 、 骚乱 、 火 灾、 政 府征 用 、 没收 、 法律 法 规 变化 、 突 发 停 电 或其 他 突 发事 件 、证 券 交 易所 非 正常 暂 停 或停 止 交 易。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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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设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49% 、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9% 、苏州 新 区高新 技 术 产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泰证券工作, 历任 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 办、 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 区经 理、南宁双拥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南 京 长江 路 营 业 部 总 经理 、 企 划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作)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融资 融券 部总 经理 等职务 。2016 年 12 月 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 进入华泰证券工作, 曾任 零售客户服务总部总 经理 助理、经纪业务总部 副总 经理、浙江分 公司总 经理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 事 ,学士 ,1992 年加 入美 国 国际集 团,2009 至 2011 年担任 柏 瑞投资 ( 欧洲 分公 司 ) 总 经 理,新 兴市 场投 资主 管, 全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 管和行 政总 裁 (欧洲 分公 司 ) 。2011 年 至今担 任柏 瑞投 资亚 洲有 限公司 业务 行政 总裁 (亚 洲,日 本除 外 )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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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 ,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 , 华 之 杰 国 际 商业 顾 问 有 限公司 ,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 证 券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部 经理 ,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7 月任 AIG 友 邦证 券投资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管 理部 经理 、资深 经理 、 协理,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 邦证 券 投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总 经 理、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2010 年 2 月至 今任 柏瑞 证券 投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暨 总经 理 、 总经理 。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 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杨科先生:独立董事, 学 士,2001 年至今任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 年至 今任该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 于 Lazard & Co. 旧 金山 办事 处以 及 Lazard Asia 香港办 事处 ,2010 年至 2013 年曾 担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 事。2002 年至 今历 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 金经 理、 执行 董事 ,2006 年至 今同时 担任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 TIH Limited 董事 。 文光伟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 2015 年 先后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会计 系助教 、 会计系 讲师 、中 国人 民大 学商学 院会 计系 副教 授、 硕士生 导师 ,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期间 兼职 于香 港普 华会 计公司 审计 部。2015 年 3 月从中 国人 民大 学退 休。 沈志群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1978 年至 1987 年 先后在 中国 建筑 科学 研究 院、国 家 建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 国 家 建 设 部 经 济 研 究 所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 任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1987 年至 1997 年先 后任 国家 计委 投 资研究 所研 究室 主任 、所 长助理 、副 所长 ( 副司 级) ,1997 年任 国家计 委宏 观经 济研 究院 科研部 主任 (正 司级 ),2000 年 任国 家计 委( 国家 发改委 )宏 观 经济研 究院 院长 助理 ,2001 年至 2014 年 任北 京国 宏物业 管理 有限 公司 (宏 观院下 属) 总 经理。2014 年 退休 ,现 任 中国投 资协 会副 会长 。 2 、监事会成员 吴海云 女士 : 监事 长, 硕 士, 于香 港银 行与 资产 管 理业拥 有丰 富经 验 。 曾 任 汇丰环 球投 资管理 财务 部副 总裁 , 以 及曾在 富国 银行 , 瑞银 全 球资产 管理 , 瑞信 私人 银 行, 东方 汇理 资 产管理 等公 司任 多个 重要 职位。 2017 年 6 月 起任 柏 瑞投资 财务 总监 –亚洲( 日 本及台 湾除 外) 。 刘晓冰 先生 :监 事, 二十 二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12 月 进入 公司 ,曾 任 无锡解 放 西路营业部总经理助 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 无锡 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 ,无 锡城市中心营 业部总 经理 ,无 锡分 公司 总经理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 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 2001-2004 年任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基 金核 算员,2004 年 7 月 加入 华 泰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 基 金事 务部总 监、 上证 红利 ETF 基金经 理助 理。2009 年 6 月起任 华泰 柏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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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瑞(原 友邦 华泰 )上 证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经 理。2010 年 10 月 起担任 指数 投 资部副 总监 。2011 年 1 月 起兼任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基金 、华 泰柏 瑞上 证中小 盘 ETF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 5 月 起 担 任 华 泰 柏 瑞 沪 深 300ETF 基金 及 华 泰 柏 瑞 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 2 月起 任指 数 投资部 总监 。2015 年 5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 中证 500 ETF 及 华泰 柏瑞 中证 500ETF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童 辉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1997-1998 年 任 上 海 众 恒 信 息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程 序 员 , 1998-2004 年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 经理,2004 年 4 月 加入 华 泰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信 息技 术与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 3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和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王 溯舸先 生:副 总经理 ,硕 士,1997-2000 年 任深圳 特区证 券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2001-2004 年任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受托 资产管 理总 部 总 经理 。 陈 晖女士 :督察 长,硕 士,1993-1999 年任江 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北京代 表处 代表, 1999-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伟力 先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 算公 司 交收系 统 开发经理,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田 汉卿 女士: 副总 经理。曾 在美 国巴克 莱全 球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BGI ) 担任 投资 经 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化 增强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华 泰 柏瑞量 化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 泰柏瑞 量化 先 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 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 量化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量 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和 华 泰柏瑞 量化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 5 月起 任华泰 柏瑞 量化 对冲 稳健 收益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惠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 5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 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MBA 毕业于 美国 加州 大学 伯克 利分校 哈斯 商学 院。 高山先 生, 副总 经理 ,博 士。2001.5-2013.7 任职 于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 任处长 ;2013.7 起加 入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本科 毕业 于山 东大学 经 济管理 学院 , 硕士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生 部,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财 政科 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董元星先生 ,副总经 理, 博士。2006.9-2008.12 任 巴克莱资本 (纽约) 债券 交易员,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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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09.3-2012.8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华 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2013 年 10 月 起任 华 泰柏瑞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2 月 起 任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京大 学经 济 学学士 ,纽 约大 学 STERN 商 学院 金融 学博 士。 程安至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1997.9-2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信贷经 理, 2001.2-2012.4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2012 年 5 月 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2015 年 1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东 师范 大 学国际金 融专业,硕士毕业于上海 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 ,EMBA 毕业于上海交通 大学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方纬先 生 , 经济 学硕 士。2003 年 9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上 海金 信研 究所 研究 员;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研究 员;2007 年 2 月 加 入华泰 柏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高级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2014 年 8 月 起 任华泰 柏瑞 价 值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 华泰 柏瑞新 利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消 费成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 华泰 柏瑞 惠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华 泰柏 瑞中 国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至 2017 年 6 月任 华泰 柏瑞 精 选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起 任华泰 柏瑞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历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沈雪峰 女士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汪晖先 生,2008 年 7 月 16 日至 2013 年 2 月 22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席: 总经 理韩勇 先生 ;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 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 ;副总经理高山先生; 副总经理董 元星先 生; 投资 部总 监 方 伦煜先 生 ; 投资 部总 监吕 慧建先 生。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指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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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 产,建 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按规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式 基 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表 、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名 义,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12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现 行 有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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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 不正 当 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立 能够 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需 要的 机 构、部 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 独立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 内部控 制的 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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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的 设置 应 权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5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决策、执行、清 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 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 的目 的; (6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 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 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 财务监控 ,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并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 审计 ;董事会下设薪酬、 考核 与资格审查委 员会,对董事、总经 理、 督察长、财务总监和 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 人进 行资格审查以 确 保 其 具 有 中 国证 监 会 所要 求 的 任 职 资 格, 制 定 董事 、 监 事 、 总 经理 、 督 察长 、 财 务 总 监、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的 薪酬/ 报酬 计划 或方 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 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 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 贯 彻 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 方针 及发展战略,设立了 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 制委 员会,就基金 投资和 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见 及建 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有效性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 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 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 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 经营 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 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 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理 人员 。 (3 )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 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 授权、资 产分离 、危 机处 理等 政策 、程序 或措 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 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 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 内部建立 科学、严格的岗位分 离制 度,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 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 位负 有监督责任,使相互 监督 制衡的机制成 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 防线 。充分发挥督察长和 法律 监察部对各岗位、各 部门 、各机构、各 项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立 内部 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 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 息传播渠 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 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了 公司 员工及各级管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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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理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相 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 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 察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 内开 展。本公司设立了独 立于 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 察部 ,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 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 性和 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 管理 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 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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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 券 、基 金 、信 托从 业经验 , 且具 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 培训 经 历,60 % 以上的 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 为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 托管业 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 三类 机 构、 券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计 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体 系 。 在 国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11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股票 型、 债 券型、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 型的基 金,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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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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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 、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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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5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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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电话: (021 )50979384 传真: (021 )58585432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8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杨 宁 电话: (010 )65556612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9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10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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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话: (010 )85238441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2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13 )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址:www.bojx.com 14 )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 (0451 )86779018 传真: (0451 )86779018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5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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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威雅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16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7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18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客服电 话:400-88-35316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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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9 )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 夏吉 慧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客服电 话:96336 (浙 江 ),400-869-6336 (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20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1 )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2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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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传真: (0431 )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 )85096733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4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7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5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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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或 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7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28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9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0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5 、 18 、 19 、 36 、 38 、 39 、 41 、 42 、 43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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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31 )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 话: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32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3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3217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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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4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芮敏 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5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6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 (0551 )2207939 传真: (0551 )2645709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7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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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 话:95553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8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联系人 :扬 子莹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9 )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 南路 35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0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68778790 传真: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1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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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福 建 省外请 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2 )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43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华融 大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 (010 )58315221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44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45 )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厦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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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46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47 )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李 铮 电话: (025 )52310585 传真: (025 )5231058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48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 (021 )38631117 传真: (021 )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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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49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50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0351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51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52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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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53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武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54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55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 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 (020 )38286026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6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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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7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58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9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60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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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客服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61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梦莹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62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63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64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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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5 )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 (021 )58763575 传真: (021 )68875123 客服电 话: (021 )58796226-373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66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67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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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68 ) 中信 证券(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69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70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 丹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71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 )69099882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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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传真: (0371 )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72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 96518 ( 安徽 )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73 )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74 ) 泰诚 财 富 基金 销售 (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75 )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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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或 010-68292745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6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万通 新 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77 )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78 )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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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79 )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80 ) 北京 恒宇 天泽 投资 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883 室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滨河 路 乙 1 号航 星园 8 号楼( 东半 楼)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爱 联系人 :魏 燕军 电话:400-188-8848 传真:010-84259205 客服电 话:400-188-8848 公司网 址:www.1314fund.com 81 )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96588 公司网 址:www.hsbank.com.cn 82 )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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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83 )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84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85 ) 大连 网金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卜 勇 联系人 :贾 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 (0411 ) 3902 7888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公司网 址:www.yibaijin.com 86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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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87 )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88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 付文 红 电话:010-60616511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89 ) 尚智 逢源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磊 联系人 :刘 蕾 电话:010-65602060 / 15618301166 传真:010-65602060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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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客服电 话:400-920-6677 公司网 址:http://www.szfyfund.com 90 )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010-52609551 传真: 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91 )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 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 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 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92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姜 斌 徐长 征 刘聪慧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09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93 )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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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94 )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95 )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96 )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 金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97 ) 上海 攀赢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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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田为 奇 联系人 : 田为 奇 电话:1370166809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 话:021-68889082 公司网 址:www.pytz.cn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98 ) 徽商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 华 联系人 :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 887 8707 公司网 址:www.hsqh.net 99 )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时 琳 联系人 : 王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转 3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100) 上海 东证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期 货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龚 栩生 电话:021-63325888-3916 传真:021-63326752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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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101)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鹤 年 联系人 : 李微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102)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103)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 A2106 法定代 表人 : 夏予 柱 联系人 : 胡明 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104) 客服 电话 :400-855-7333 公司网 址: www.jhjfund.com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 一期 )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 一期 )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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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沈 怡 电话:027-87006009-8027 传真:027-87008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http://www.buyfunds.cn/ 105) 大有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众辉 联系人 :马 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 话:4006 365 058 公司网 址:www.dayouf.com 106)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金 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10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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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0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二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10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11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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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112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吴 杰


电话:0571 —88911818 —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113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王 朝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114 )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115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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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16 )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117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 恒基 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公司网 址: www.cifco.net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118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张得 仙 电话:010- 5241339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119 )上 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胡旦 电话: (021 )20219988*31781 公司网 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12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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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21)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国 华 联系人: 蒋悦 电话:021-20501975 公司网 址: www.egbank.com.cn 客服电 话:95395 122)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彩 芬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 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123)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 1307 室 办公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蔡小 威 电话:021-61600500-8008 公司网 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 话:021-61600500 124)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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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联系人: 郭爱 丽 电话:010-66154828-8013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125) 佳泓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汉 威大 厦 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010-88580321 12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陈云 卉 电话:021-54677088-6732 传真:021-33323830 公司网 址:tty.chinapnr.com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12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 陆家 嘴软 件园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陈孜 明 公司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128)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车倩 倩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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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29)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杜 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13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 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5882830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3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13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公司网 址:www.pintec.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13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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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134)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 1 号南 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电 话:021-2032417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135)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136)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 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郭 兆英 联系电 话:0371-5521 3196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137)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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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138)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杨 涛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11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139)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140)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赵 立芳 联系电 话:010-56176104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141)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公司网 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142)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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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注册地 址: 北 京是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 010-82055860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143)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144)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建工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021-51327185 145)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望京 SOHO 塔 3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146)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801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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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400-6767-5263 147)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3 号金 诚 大厦 3F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148) 中证 金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环 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孟汉 霄 联系电 话:010-59336498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14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 赵德 赛 公司网 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518 150)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 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锦 康 路 308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泽 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公司网 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151)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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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152)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 话: 021-38784818-8508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153)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裘爱 萍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6693 公司网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38601799 联系人 : 赵 景云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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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68818100 传真: (021 )6881688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曹阳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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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 经 2008 年 4 月 11 日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准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08 】543 号) 核 准募集 。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 售场 所 自 2008 年 6 月 11 日至 2008 年 7 月 10 日, 本基 金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和中 国 银行、 华泰 证券 等代 销机 构的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后,通过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www.huatai-pb.com ) 办 理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有 关基 金网 上交易 的开 通 范围和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 2008 年 6 月 11 日至 2008 年 7 月 10 日 公 开发售 。根 据 《 运作 办法》 的规定 ,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 间段 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 法定条件、或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 售的 时间,本基金可继续 销售 ,但募集期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同 时也 可 根据认 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发 售。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 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规模 不低 于 2 亿份 。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初始 面值 为 1 元。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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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八)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方 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 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露 。本 基金 的实 际发 售时间 为 2008 年 6 月 11 日至 2008 年 7 月 10 日。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本 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 销售网 点( 包括 直销 中心和 代销 网点) 受理 申 请并不 表示 对该申 请是 否 成功的 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网 点确 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 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的 份额 。 (3 ) 基金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 (4 ) 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被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将投 资者已 支付 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认 购的 限额 (1 ) 在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多次 认购 ,对单 一投 资 者在认 购期 间累计 认购 份 额不设 上 限。 (2 ) 认购最 低限 额: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除发 售公 告 另有规 定, 代销网 点和 基 金管理 人 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单笔认 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直 销柜台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 低认 购金额 为 5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直 销柜台 有认/ 申购 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 首次认 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单笔 认购最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认 购金额 的 1.0 %。 认购金 额( 元)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50 万 1.0% 50 万≤ 认购 金额< 100 万 0.8% 100 万≤ 认 购金 额< 200 万 0.6% 200 万≤ 认 购金 额< 500 万 0.4% 认购金 额≥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 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 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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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出,不 计入 基金 资产 。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 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 资人的认 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 认购金额。有效认购 资金 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 生的 利息折成基金 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投 资人的 总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如 果认 购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 息为 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 +10 )/1.00 =9,910.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可 得 到 9,910.99 份基 金份 额。 (九)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 、有 效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折成 基金 份 额,归 投资 人所有 。利 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计算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利息的计算 和折 算的基金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计 算结 果为 准。 该部 分份额 享受 免除 认购 费的 优惠。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商 业银行 ,不 得动 用。 (十)募集结果 截至 2008 年 7 月 10 日, 基金募 集工 作已 顺利 结束 。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 事务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406,224,705.76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406,224,705.76 份;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计 78,874.49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78,874.49 份 。本 次募集 所有 资金已于 2008 年 7 月 14 日全额 划入 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的华 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 管专户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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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6,197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人 民 币计算 , 本次募 集资 金及 其产 生的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 计 406,303,580.25 份, 已分 别计入 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账 户, 归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和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的 有关 规 定,本 基金 募集符 合有 关条 件, 本基 金管理 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获 确认 ,基 金合 同 自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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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 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 案手续 :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 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 正式 生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的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 (五)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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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 书、发售公告或其他 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 以公 告。投资者可以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二)申购、赎回与 转换 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以 销售 机 构公布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的,其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时 间与 赎 回开始 时间 后,由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或 赎回 开 始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即 对 该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 ,认/ 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 先赎回 ,认/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 日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时 间结 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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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5 、基 金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 予以公 告。 (四)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否 则投资 者所 提交 的赎 回或 转换申 请无 效。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 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 回款 项在自 受理 基 金投资 者有 效赎回 申请 之 日起不 超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内 划往 投 资者银 行 账 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的 支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合 同和 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处理 。 (五)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数额限制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 易 系统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单笔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 币;代 销机 构以 代销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2 、直 销中 心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 万元 人民币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购本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 3 、赎 回与 转换 的最 低份 额 为 1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起 的赎 回、 基金转 换 或 将 基 金 份额 转 托管 至 另一 个 交 易 账户 等 业务 , 导致 单 个 交 易账 户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少于 1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将被强 制赎 回。 具体 处理 结果以 注册 登记 中心 确认 结果为 准; 4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对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数额和价格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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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 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申购费 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 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 金额 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 费用 的金额,各计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 有。 2 、申 购费 、赎 回费 和转 换 费 (1 )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50 万 1.5% 50 万≤ 申购 金额 <100 万 1.2% 100 万≤ 申购金 额 <200 万 1.0% 200 万≤ 申购金 额 <500 万 0.6% 申购金 额 ≥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 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 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 赎回 费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一年 0.50% 一年≤ 持 有期< 两年 0.25% 持有期≥ 两年 0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回 人承担,其 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 产,其 余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调整 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计划,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针对特定 地域 范围、特定行 业、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人以 及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促销 活动范 围内 的投 资人 调低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 (3 ) 转换 费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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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基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 告各 基金之 间转 换费 率。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申 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 投 资人的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20 元,则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20 =46826.12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其对 应费 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6826.12 份 基金 份额 。 4 、赎 回净 额的 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 纳赎回费,投资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 费用。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净 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 间为八 个月 ,不到 一年 ,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净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520 =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20× 0.50% =52.60 元 赎回净 额=10520-52.60 =10467.4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2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净额 为 10467.40 元。 5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出金 额 = 转出基金 份额×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 转出基金 赎回 费用 转换费 用= 转入 金额/ (1+ 转换费 率)× 转换 费率 净转入 金额 = 转入金 额 - 转换费 用 净转入 份额 = 净转入 金额÷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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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小 数点 后四 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注册登记 1 、经 基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在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将在 T+1 日 对投 资 者 T 日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申请 进行 有效性 确 认。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投 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查询基 金转 换的 成交 情况 。 5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予以 公告 。 (八)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指 基 金赎回 份额 与转 出份 额之 和减去 基 金申购 份额 与转 入份 额之 和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为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受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兑 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 的资 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 产净 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 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 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 开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为 下一 个 开 放 日 的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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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价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并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 )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但延缓 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和转换及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应 当依 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 告。在暂停申 购的情形消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并依法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上予 以公告 。 2 、在 如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受 投资 人 的赎回 或转 换申请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 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的 情况;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某 几笔 赎回 或转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 人应当足额支付;如 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 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其余部分在后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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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 暂停赎回与转换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与转换业务的 办理并按 照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3 、发 生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 与转换申请的,报经 中国 证监会必要的审核后 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4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 、暂 停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期间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按规 定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 重新 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赎 回 或转换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 提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赎 回 或转换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 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投资 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 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该定 期申 购计划不受最 低申购 份额 限制 ,具 体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十一)基金转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 转换 服务。基金转换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用,相关规 则及 转换费率详情 请见本 公 司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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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质押 及其 他业务 (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的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在任何非交易过户的情况 下,接受 基 金 份 额 的 主 体必 须 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 户申请 按照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规 定办 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 构的转托管手续。具 体办 理方法参照《业务规 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规 定。 (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 和红利 再投 资 ) 一并冻 结。 该业 务的 具体 办理方 式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为准 。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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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市场估 值相对较低、基本面良好 、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 值的公司 , 重点关注其中基本面 有良 性变化、市场认同度 逐步 提高的优质个股,在 充分 控制投资组合 风险的 前提 下,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 券、权证、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它品种( 如期权/ 备兑权证、股指期货、融券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 95% ;现 金、 债券 资产(含短 期融资券和资产 证券化产品)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 产的 5% — 40% ,其 中 ,基金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投资理念 人们的群体偏见会经常导 致资产的市场价格与内在 价值的偏离。通过理性和 专业的研 究分析,发掘资产市 场价 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 ,投 资于价值低估的股票 。但 仅仅是较低的 估值不足以构成买入 的充 分理由,资产的市场 价格 有可能长期偏离其内 在价 值。因此公司 基 本 面 趋 势 和 基 本 面 趋 势 认 同 度 被 视 为 投 资 契 机 , 可 帮 助 避 免“ 价 值 陷 阱” 和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 本基 金以价值投资 方法为核心 ,结合成长/ 趋 势投资方法 ,致力于获取 相对稳定的 资产增值, 从而更 好地 分享 中国 经济 的发展 成果 。 (四)投资策略 1 、一 级资产 配置 :基 于对 宏观经 济和 投资环 境的 分 析和预 测, 全面评 估证 券 市场的 系 统性风险和资本市场 各大 类资产的中长期预期 收益 率,确定基金资产在 股票 、债券和现金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适 度控 制系统 性风 险。 2 、股 票投资 :主 要通 过积 极主动 地精 选为股 东持 续 创造价 值的 股票来 获取 超 额收益 , 重点投资于 基 本 面 趋势 良好 或 出 现 良 性 转 折 、价 格相 对 低 估 、 基 本 面 趋势 认同 度 逐 步 或 加 速提高 的优 质股 票 , 辅以 适度的 行业 配置 调整 来优 化股票 的选 择和 配置 的权 重。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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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首先,按照本基金管理人 投资管理制度要求 , 在 我们 认 知 能 力 范 围 内 , 根 据系 统 化 的 筛选指标和流程,选 取具 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上 市公 司,确定初选股票库 。 然后 , 本基金通 过定量 筛选 和定性 分析 , 在 初选 股票 库中综 合选 择 符合价 值增 长标 准的投 资 对象:1 、遵 循 经典价 值投 资策 略, 采用 价值评 估指 标 (包 括市 盈 率 P/E 、 市净 率 P/B 、 市 息率 P/D 等) 挑 选 初选 股 票库 中价 值相 对低 估 的股 票;2 、 遵 循合理 价 格增 长策 略(GARP ) , 筛选(PEG) 指标较 低、 具备 持续 增长 潜力但 估值 合理 的优 质股 票;3 、考 察公 司毛 利率 (Gross Margin ) 和 净资 产回 报率 (ROE )水 平, 关注 盈利 能力 和股东 回报 率高 于市 场平 均水平 的股 票, 以 实现价值 投资基 础上的增 值优选。 在定量 筛选的 基 础上,分 析师进 行深入分 析和调查 研究 , 借鉴外方股东的股票 分类 和评估标准,对股票 进行 深入的分类和评估。 根据 企业的生命周 期 特 性 , 对 股 票进 行 分 类; 评 估 公 司 的 行业 特 征 、经 营 状 况 、 财 务数 据 、 业绩 驱 动 因 素 等, 构建股票财务分析预 测模 型,形成标准化的分 析报 告。在系统中获得较 高评 级的股票构成 本基金的精选股票库 。 最后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精选 股票 库 的 公 司 在 盈 利 、经 营、 治 理 等方面 的深入分析,立足于 优选 具有较强内涵式业绩 增长 能力、持续为股东创 造价 值之能力突出 的公司,从基本面趋 势、 估值以及企基本面趋 势认 同度三方面进行综合 评估 ,捕捉基本面 趋势良好或出现良性 转折 、价格相对低估、基 本面 趋势认同度逐步或加 速提 高的个股进行 重点投 资 。 行业配置优化:在 自 上 而下 进 行 宏 观 经 济 、 产 业 政策 分 析 等 基 础 上 , 综 合 分析 各 行 业 景气状况和趋势,对 股票 组合的行业分布进行 适度 调整,从行业配置的 角度 优化投资。行 业配置 优化 只是 在精 选股 票基础 上的 辅助 策略 。 3 、债 券投资 :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以 降低 组合总 体波 动 性从而 改善 组合风 险 构 成 为目的 , 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 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 金融 市场运行趋势深入研 究和 分析,把握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 向, 对未来利率变动趋势 和债 券市场投资环境做出 科学 、合理判断; 主要关注指标包括国 民生 产总值、固定资产投 资、 物价指数、货币供应 量、 信贷投放和汇 率变动 等宏 观经 济指 标。 本基金债券投资采用主动 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 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 个券信用 风险管理等策略,通 过持 有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 转债(含分离 债) 、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 以 及资产 证券 化产 品和 其他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确 定和 构造能 够提 供 稳定收益、 流 动 性 较高 的债 券 组 合 , 在 获 取 较高 的利 息 收 入 的 同 时 兼 顾资 本利 得 。 具 体 策 略如下 : (1 ) 久期管 理是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发展 状况、 债券 市 场运行 特点 等因素 的分 析 确定组 合 的整体 久期 ,有 效地 控制 整体债 券资 产利 率风 险。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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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 ) 期限结 构配 置是 在确 定组合 久期 后,针 对收 益 率曲线 形态 特征确 定合 理 的组合 期 限结构,包括采用集 中策 略、两端策略和梯形 策略 等,在长期、中期和 短期 债券间进行动 态调整 ,从 不同 期限 债券 的相对 价格 变化 中获 得收 益。 (3 ) 个券信 用风 险管 理是 指本基 金将 依靠公 司的 行 业与企 业研 究力量 ,根 据 发债主 体 的各方 面经 营状 况进 行评 估,确 定发 行人 信用 状况 ,以此 作为 品种 选择 的基 本依据 。 4 、权 证投资 :本 基金 将权 证看作 是辅 助性投 资工 具 ,其投 资原 则为优 化基 金 资产的 风 险收益特征,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值,有利于加 强基 金风险控制。本基金 在权 证投资中将在 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 基础 上,综合考虑权证标 的证 券的基本面趋势、权 证的 市场供求关系 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 多种 因素,对权证进行合 理定 价。本基金权证投资 主要 运用的投资策 略分为两类:方向型 投资 以及套利型投资,具 体而 言,包括替代正股的 杠杆 交易策略、保 底套利 组合 投资 策略 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2 、投 资分析 团队 对于 宏观 经济走 势、 宏观经 济政 策 取向、 行业 增长速 度等 经 济数据 的 量化分 析的 报告 和建 议; 3 、投 资分 析团 队对 于企 业 和债券 基础 分析 的报 告和 建议; 4 、投 资风 险管 理人 员对 于 投资组 合风 险评 估的 报告 和建议 。 (六)投资决策机制 1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审 定基金 经理 的整体 投资 策 略和原 则; 审定基 金经 理 季度资 产 配置和 调整 计划 ;审 定基 金季度 投资 检讨 报告 ;决 定基金 禁止 的投 资事 项等 。 2 、基 金经理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授 权范围 内, 根 据基金 的投 资政策 实施 投 资管理 , 确定具体的投 资 品 种、 数量 、 策 略 , 构 建 优 化和 调整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投资 组合 的 日 常 分 析 和管理 。


3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投 资 分 析 员 : 通 过 内 部 调 研 和 参 考 外 部 研 究 报 告 , 编 写 有 关 公 司 分 析、行 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场 分析 的各 类报 告, 提交基 金经 理, 作为 投资 决策的 依据 。 (七)投资程序 1 、研 究部、 投资 管理 部和 集中交 易室 通过自 身研 究 及借助 外部 研究机 构形 成 有关上 市 公司分析、行业分析 、宏 观分析、市场分析以 及数 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为本 基金的投资管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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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理提供 决策 依据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 见。 3 、基 金经 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议,参 考上 述 报告, 并结 合自身 对证 券 市场和 上 市公司 的分 析判 断, 形成 基金投 资计 划。 4 、集 中交易 室依 据基 金经 理的指 令, 制定交 易策 略 ,统一 执行 证券投 资组 合 计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5 、法 律监 察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 金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化 和实 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80%+ 上 证国债 指数× 2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 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 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 对此基准进行调整。 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 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 在考 虑 了 基 金 股 票 组 合 的 投资 标 的 、 构 建 流 程 以 及 市场 上 各 个 股票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和历 史情况 后, 选定 被市 场广 泛认同 的沪 深 300 指数 作 为本基 金股 票 组合的 业绩 基准 ;债 券组 合的业 绩基 准则 采用 了市 场上通 用的 上证 国债 指数 。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主动管理的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型 基 金 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本 基 金 力 争通 过主 动 投 资 追 求 适 度 风险 水平 下 的 较 高 收 益。 (十)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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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总和 ,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4 )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其 它权证 的有关比 例限 制,遵 从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5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投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6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若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 改或变 更, 致使本 款前 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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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二)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 产生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三)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11,114,856.05 92.42 其中: 股票


711,114,856.05 92.4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732,599.75 7.50 8 其他资 产


605,104.27 0.08 9 合计





769,452,560.0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8,608,432.00 1.14 B 采矿业 -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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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C 制造业 601,504,435.60 79.58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7,001,825.00 0.93 E 建筑业 72,290.68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095,180.03 1.6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7,957,817.60 1.05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1,339,812.49 1.50 J 金融业 34,914,943.49 4.62 K 房地产 业 8,145,795.68 1.0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9,379,793.36 2.5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0,707.52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3,822.60 0.01 S 综合 - - 合计 711,114,856.05 94.0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03 三安光 电 2,868,009 56,499,777.30 7.47 2 000063 中兴通 讯 1,927,162 45,750,825.88 6.05 3 002456 欧菲光 2,130,982 38,719,942.94 5.12 4 601318 中国平 安 700,000 34,727,000.00 4.59 5 300308 中际装 备 582,614 23,962,913.82 3.17 6 000661 长春高 新 174,171 22,487,217.81 2.97 7 002273 水晶光 电 1,008,744 20,810,388.72 2.75 8 002027 分众传 媒 1,405,374 19,337,946.24 2.56 9 300577 开润股 份 318,235 18,005,736.30 2.38 10 300398 飞凯材 料 1,026,225 17,856,315.00 2.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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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 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没 有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 ,也没 有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 2 )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 3 )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1,274.0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222.11 5 应收申 购款 200,608.1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5,104.27 4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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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 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 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基金 的业绩 报告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7.65% 1.64% -28.72% 2.41% 21.07% -0.77% 2009 年 75.36% 1.92% 73.60% 1.64% 1.76% 0.28% 2010 年 21.98% 1.41% -9.12% 1.26% 31.10% 0.15% 2011 年 -26.20% 1.15% -19.67% 1.04% -6.53% 0.11% 2012 年 -1.75% 1.07% 7.04% 1.02% -8.79% 0.05% 2013 年 22.18% 1.42% -5.30% 1.11% 27.48% 0.31% 2014 年 33.52% 1.41% 41.16% 0.97% -7.64% 0.44% 2015 年 94.05% 2.76% 6.98% 1.99% 87.07% 0.77% 2016 年 -10.88% 1.81% -8.16% 1.12% -2.72% 0.69% 2017 年上 半年 -0.50% 0.92% 8.65% 0.45% -9.15% 0.47% 2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期间 每 10 份基 金份 额分 红数 备注 2009 年 3.10 2009 年 11 月 2 日实 施 2010 年 2.00








2010 年 12 月 28 日 实施 2011 年 -


2012 年 -


2013 年 -


2014 年 - - 2015 年 0.3 2015 年 1 月 20 日 实施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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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016 年 1.63 2016 年 1 月 19 日 实施 2017 年 1.50 2017 年 3 月 28 日 实施 合计 8.53


3 、 图 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 的比较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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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二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 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 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及其他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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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三 、基金财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 值 ;非 公开 发 行 且 处 于 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 的 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 收盘净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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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有交 易的 最近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 未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未 上市交易的认 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 权,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 方法。但是,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 为按 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 市场 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 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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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 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在平等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后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另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当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四 位(含 第四 位)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2 、差 错类 型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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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 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 错 处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 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3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予以承担。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根 据过 错原则,向过 错人追 偿。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的原则 处理 基金 估值 差错 。 (1 )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 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由差 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 错 程度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的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 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 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 利;如果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 益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除 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自 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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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 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 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等 相关 规定 和要 求 ,以及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 对旗下 基金 已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股 票, 采用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基 金 估值小 组关 于停 牌股 票估 值的参 考方 法》 中的“ 指数 收益法” 进行 估值 。


2008 年 9 月 16 日 ,基 金 管理人 发布 《关 于旗 下基 金资产 估值 方法 调整 的公 告》,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 对 本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 票等没 有市 价的 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将根 据 “ 中国证 监会 《关 于进 一步 规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业 务的指 导意 见》” 规定 的原 则确定 其公 允 价值,并参考《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 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 考方法》中的“ 指数收 益法” 进 行估 值, 指数 选用 证券交 易所 公开 发布 的行 业分类 指数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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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 金收益 包括 :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 金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 金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自行 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6 次; 7 、全年基金收益分 配比 例不得低于年度基 金已实 现净收益的 10%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8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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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 、收 益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 不足 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 手续 费用,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实施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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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运 作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 不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 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运 作费 用的 计提 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率 计提。在通常情 况下,基金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如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 须于新的 费率开 始实 施 3 个 工作 日 前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 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在通常情 况下,基金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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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3 、本 条第 1 款 第 (3 ) 至 第 (8 )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 募集过程中所 发生的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 从基金认购 费 用 中 列支 ,招 募 说 明 书 、 发 售 公告 等信 息 披 露 费 用 根据相 关法 律及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列支 。 4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 协商酌 情调 低基金 管理 费 率、托 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如降低 基金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基 金管理人最迟 须于新 的费 率开 始实 施 3 个工作 日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认 购费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按认 购金 额的大 小分 为不 同档 次, 最高不 超 过 1.0% ,如 下表 所示: 认购金 额( 元)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50 万 1.0% 50 万≤ 认购 金额< 100 万 0.8% 100 万≤ 认 购金 额< 200 万 0.6% 200 万≤ 认 购金 额< 500 万 0.4% 认购金 额≥500 万 1000 元/ 笔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 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 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 出,不 计入 基金 资产 。 2 、申 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 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 式收 取申购费用,申购费 率按 申购金额的大 小分为 不同 档次 ,最 高不 超过 1.5% ,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50 万 1.5% 50 万≤ 申购 金额 <100 万 1.2% 100 万≤ 申购金 额 <200 万 1.0% 200 万≤ 申购金 额 <500 万 0.6% 申购金 额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市 场情 况 制 定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间,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活 动范 围 内 的 投 资 人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赎 回费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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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 其中不 低于 25% 的部分 归入基 金 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赎 回费 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 金的 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一年以 内的 ,赎 回费 率为 0.5% , 投资 人持 有本基 金 一年到 两年 之 间的赎 回费 率 为 0.25%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两 年以 上的赎 回费 为零 。





如下表 所示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一年 0.50% 一年≤ 持 有期< 两年 0.25% 持有期≥ 两年 0 4 、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5 、投 资人通 过网 上交 易方 式办理 基金 申购或 转换 , 适用网 上交 易费率 ,详 见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的具 体规 定。 6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上述费 率。 上述费 率如 发生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最迟于 新的 费 率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调 整 后 的 上 述 费 率 还 将 在 最 新 的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7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针对特 定地 域范围、特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人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 同生效之前的 律师费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不得 从基 金资 产中列 支。 (四)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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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更 换会计 师 事务所 应 在 2 日内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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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十七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 露,并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 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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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容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 件, 包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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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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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风险 、管 理风 险、 投资合 规性 风险 和其 它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以及流 动性 风险 。 1 、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 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 监管制度等的影响而 引起 波动,从而导致基金 收益 水平变化,使本基金 资产 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 括: (1 ) 政策风 险: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 国家宏 观经 济政策 的变 化 导致证 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经济 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受 到 宏观经 济 运行状况的影响,也 呈现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 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 票, 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 生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股票 市 场及债 券市 场的价 格和 收 益率的 变 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 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 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4 )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 金形式 来分 配,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基金持 有的单个证券的特有风险 ,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 经营风险 、 财 务 风 险 等 。 上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财 务 状况 、 市 场 前 景、 行业竞争能力、技术 更新 、研究开发、人员素 质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股票和债券 的发 行人经营不善,导致 其股 票价格下跌、股息、 红利 减少,或者存 在所投 资的 企业 债券 发行 人无法 按时 偿付 本息 ,从 而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导致基金不能 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 交易的风 险,或基金无法应付 赎回 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 违约 风险 。 本 基 金 的 流 动性 风险 一 方 面 来 自 于投资人可能的巨额 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 投资 组合中个别投资品种 持仓 过于集中带来 的变现 困难 。 (1 ) 巨额 赎回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由 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 动性 较大,在市场价格下 跌时 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 少的 情形,此时出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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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现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 持股 过于 集中 本基 金 “ 自下而上” 的 股票 组 合 构 建 方 法 容 易 造 成对 某 一 行 业 或 企 业 持 仓 过于 集 中 的 情况, 这也 会带 来一 定的 资产变 现困 难, 加大 了流 动 性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 两个方面:一是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 、 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 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 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 平。另一方面,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 交易 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 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 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 差或错误;或者由于 故意 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 准确 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 能及时通知相 关人员 或部 门 ; 或者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导 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2 ) 系统 故障 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 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 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产生 净值、基金的 投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风 险。 (3 ) 交易 结算 风险 在基 金的投资 交易中, 因 交易的 对手方无 法履行对一位或 多位的交 易对手的支付义 务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4 ) 会计 核算 风险 会计 核算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会 计核算及 会计管理上违规 操作形成 的风险或错误, 通 常是 指基 金管理人在 计算、整理、 制证、填单、 登账、编表 、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 中, 由于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三)投资合规性风 险 投资合规性风险是指因公 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 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 业道德而 可能引起法律制裁、 重大 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 失的 风险,主要合规性风 险包 括如下具体风 险: (1 ) 法律 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带来损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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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失的风 险。 (2 ) 道德 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 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息、 利 用 工作 程 序 中 的漏洞 或其 他不 法手 段谋 取不正 当利 益所 带来 的风 险。 (四)其他风险 基金面临的其它风险包括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基 金代销机 构等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 (五)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是在投 资风格上的风险暴露。由 于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 是价值投 资,即要 求所选股票 内在价值相对 低估,利用 P/E 、P/B 、PEG 等量化 指标对股票进 行初 选 , 同 时 注 重 上市 公 司 经营 业 绩 对 股 价 的内 在 驱 动力 , 策 略 上 属 于增 强 型 的价 值 投 资 策 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本基 金持有的价值型股票 较多 ,而忽略了成长型投 资, 则有可能与基 准产生 一定 的偏 离, 导致 一定的 跟踪 误差 ,即 相对 风险。 价值型基金的风格偏离风 险直接来源于市场的非理 性行为。行为金融 学 认 为, 现 实 世 界中的投资者并非理 性人 ,价值只能在一定程 度上 决定资产的价格,价 格偏 离价值的程度 往往会超出绝大多数 人的 预计。因此基金管理 人必 须时刻关注价格偏离 价值 所带来的投资 风 险 。 从 投 资 管理 的 角 度讲 , 这 种 偏 离 风险 可 以 从证 券 市 场 的 风 格轮 换 来 解释 , 也 就 是 说, 市场上由于经济周期 、投 资者的构成等因素不 断变 化,投资风格会经常 发生 变化,如果投 资 组 合 集 中 于 某一 种 风 格的 资 产 , 则 在 短期 内 可 能会 出 现 业 绩 表 现相 对 较 差的 情 况 。 对 此,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控 制基 金股票 资产 的风 格偏 离度 来控制 风格 风险 暴露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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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而经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资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 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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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 、(3 ) 项规 定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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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 利益的 活 动;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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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3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本 基金 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获得 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 费、 申购费、赎回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 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金 托管 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 管要 求的基础上,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 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如认 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财 产、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 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协 议和 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 自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构 ,办 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 金合 同规定、相关协议对 基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 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 查;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依 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1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 照 法律 法 规, 代表 基 金 对被 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 权 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5 )选 择 、更 换 律师 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的 其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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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 同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以 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 织 并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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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0 )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以 基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 相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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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6 )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19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8 ) 本基 金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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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9 )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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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 项进 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及 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 如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还应 载明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书面表达意 见的 寄交和收取方式、投 票表 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 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 过授 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如 果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 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 面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 确定,但决定基金管 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和终 止基金合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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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其 他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 的条件,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确 定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 并 于会 议 召 开 日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记 日应 保 持不变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日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 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 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 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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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得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召集人授权的代表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第 2 个 工作日 由召 集人 在大会 聘请 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 督下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 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案后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8 、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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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9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 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 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 督员由基金托 管人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 场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 点;如 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 新清 点,而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 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 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 )在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 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在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公 证员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10、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金 法》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过 的事 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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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自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 但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于 本基 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行 修改 的 情形,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六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资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 利。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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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 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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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产 生的 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争 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 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 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 资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合 同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内 容应 以 本 基 金 合 同正本 为准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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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时 间:


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 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 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 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 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 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 外汇买卖;外汇信用 卡的 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 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 务;组织或参加 银 团贷 款; 国 际 贵 金 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 经营 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 切银 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 行依据当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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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建 立相 关 的技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核 查自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主 要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对 象应 符 合法律 法 规以及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拟 投资 的符合 价值 增长 选股 标准 的股票 库、 债 券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前提 下, 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监督 内容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基金 投 资资产配置比例、单 一投 资类别比例限制、融 资限 制、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 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要 求、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3 )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 务状 况较好、实力雄厚、 信用 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 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 以更 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 合交 易对手库的范围。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①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②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③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 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 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总监 或投资 总监 授权 的人 员批 准。 6 )基 金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 存款银行的名单,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 变化,及时对 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 更新 和调整,并及时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据 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 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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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2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2 ) 项的 监督 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 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 督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就违 法违 规问题进行改 正。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 在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金 托 管 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 管要 求的基础上,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 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令 、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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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或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除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 事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处 为本 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人民 币银 行 结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 理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 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 理以 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 管和 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 理开 户事宜。在上述账户 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 中,基金管理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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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 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 托管 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 本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转 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 在内 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 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的,涉 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 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 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 托管 人。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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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 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 净值,并在盖章后以 传真 方式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 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 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 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 (3 ) 当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基 金财 产 公允价 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的 估值 方 法、程 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 )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四位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值错误。当基 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 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净 值数 据 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 管理人应对 此 承 担 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净 值数 据 正 确 , 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 不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 确, 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 履行 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 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 各自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 还不当得利。如果返 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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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8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 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 设置、登记和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 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若 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 于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予 以公告 ; 半年 度 报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 年度终 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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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 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 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 自留 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对 于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发 现后 及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 守保密义务,但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六)适用法律和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产 生的 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争 议可 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 交仲裁时该会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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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现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本 基金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本基 金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发生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 清算 程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发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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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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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 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 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 通过电话 、 网上服 务手 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不向 投资者 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 邮寄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寄送以下 资料: 1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 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 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 金合同生 效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电 子 文 件形 式寄 送;存 续期 内, 每个 月结 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内 ,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式 寄送 。 2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人提 供电子邮件形式的对账单 服务。如投资人需要重置 寄送方式 或寄送 频率 ,请 致电 本公 司客服 中心 或登 陆公 司网 站。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 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 、 基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咨询 问答等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 方式 申购基金单位。定期 定额 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限 制,具体实施 情况和 业务 规则 详情 请见 本公司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资讯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准 确的基 金 持有 人账 户 信息 (邮政 地 址、 邮政 编 码、 手机、EMAIL 等)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供以 下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提 供个性化的手机短信息服 务,如基金公告信息、 基金 分 红 或 公司各 种活 动提 示等 信息 。 2、电 子邮 件服 务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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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 邮件 地 址 , 可 自 动 获 得 电 子邮 件 公 共 信息服务,内容包括 基金 资讯信息、基金分红 提示 信息、定期基金报告 和临 时公告及各种 基金理财刊物等。未 预留 相关资料的投资人可 致电 电话呼叫中心人工坐 席或 上网修改自己 的相关 资料 获得 此项 服务 。 (四)服务方式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客 户可通 过 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 息、 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并可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 息等。同时, 呼叫中 心提 供工 作 日 9:00 -17 :30 的人 工服 务。 呼叫中 心电 话:400 -888 -0001 (免 长途 费) ,或 021-38784638 ,按 “0 ” 可 转人 工坐 席 。 传真:021-50103016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 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 及与基金管理人一对一的 相互交流 平台。登录网站后, 投资 人可以通过输入账号 及密 码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 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 分红实施情况等;并 享受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 种理 财资讯服务; 投资人 还可 以查 询热 点问 题及其 解答 ,并 一对 一的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交投 诉和 建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电 子 邮件 、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投资人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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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7 年 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 ) ,下 列 公告刊 登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和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 瑞价 值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7-04-24 华泰柏 瑞价 值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7-03-29 华泰柏 瑞价 值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 2017-03-29 华泰柏 瑞价 值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收 益分 配公 告-2016 年第 一次 2017-03-23 华泰柏 瑞价 值增 长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2017 年第 1 次 2017-02-28 华泰柏 瑞价 值增 长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摘 要 2017 年第 1 次 2017-02-28 华泰柏 瑞价 值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7-01-19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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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其 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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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泰柏瑞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如 需 了 解 详 细的 信 息 , 可在营 业时 间前 往相 应场 所免费 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八 月 二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