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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趋势(350007)

天治趋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天 治 趋 势 精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2 次更新 ) 
 
 
 
 
 
 
 
 
 
 
 
 
 
 
基 金 管理 人 :天 治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1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5 月6 日证监 许可 【2009】37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7 月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特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风险等。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次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2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0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41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2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3 九 、 基 金的 转 换与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 51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52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 解冻 ............................................................................................................ 53 十 二 、 基金 的 投资 ................................................................................................................................ 54 十 三 、 基金 的 业绩 ................................................................................................................................ 68 十 四 、 基金 的 财产 ................................................................................................................................ 69 十 五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71 十 六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77 十 七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79 十 八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1 十 九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2 二 十 、 风险 揭 示 .................................................................................................................................... 86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和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89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91 二 十 三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06 二 十 四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16 二 十 五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18 二 十 六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0 二 十 七 、备 查 文件 .............................................................................................................................. 121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 《天治 趋势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指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 书: 指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指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进行的定期更 新;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治趋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 务规 则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 指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及其他对 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 基金 法》: 2012 年12 月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5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 机构 :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为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国境内 6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 金募 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巨 额赎 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7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 售机 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 直 销机 构: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账户;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 +n 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的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8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价值; 基金 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 免且 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 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 传播、 法律法规变更 、 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4 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 吕文龙 成立 时间:2003 年5 月27 日 电话:021-60371155 联系人: 赵正中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8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61.25%;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75%。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吕文龙先生: 董事长, 代任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任吉林省人民银行金融 管理处办事员、 科员、 副处长, 吉林省人民银行银行处副处长, 吉林省人民银行 外汇管理处副处长, 吉林省人民银行非银行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 长春特派办机 构处处长、 稽查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期货处处长, 吉林省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赵玉彪先生: 董事, 博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 易部经理、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市代表、 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 。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 党委书记, 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延边州人民 政 府副秘书长, 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 吉林森工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现任全国人大代表。 常永涛先生: 董事, 学 士, 历任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10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经理、投资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武雷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历任北京市政府对外服务办公室、 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合伙人。 陶武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上海 市司法学校教务科科 长、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海市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上 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及首席合伙人 , 现任观涛中茂律师事务所上海办 公室主任 。 王明义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曾任通化市矿务局工程处段长、 吉林省白 山市房产局技术员、 建设银行白山市支行科长、 中国银行白山市支行副行长、 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山支公司总经理、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部主任 , 现已退休 。 侯丹宇女士: 监事会主 席 (职工监事) , 学士 , 经济师职称。 历任吉 林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 山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员、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 现任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牛葵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高级经济师职称。 曾在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星 火项目部、 证券部、 计划财务部、 投行部、 信托资产管理部工作, 现任吉林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姚世家先生: 监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 财务处会计、 处长、 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 副局长、 局长、 吉林省敦化 市林业局局长、 吉林省敦化市市长, 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 经理。 许家涵先 生: 职工监 事 ,经济学 、商 务英语 双 学士,2005 年起 就职 于吉林 省信托投 资有限 责任公 司自营资 金部,2007 年加入天 治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交易员、 交易部总监助理、 交易部副总监、 交易部总监,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 赵正中 先生: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1998 年 起就职 于中国 纺织大 学 ,2000 年起就职 于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2003 年 加入天治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曾任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11 刘伟先生: 督察长, 学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 责人、 自营基金 业务部副经理、 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现任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尹维国先 生: 硕士研 究 生,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证券从 业经 验 6 年。2010 年8 月至今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 发展部总监助理, 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 ,2015 年2 月17 日起任本基金 和天治新 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7 月 15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1 年 9 月 9 日,吴涛先生 任 基金经理 ;2011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29 日,吴战 峰先生 任基金经理。 2014 年1 月29 日至2015 年2 月17 日, 周雪军任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代任总经理吕文龙 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监兼 投资副总监许家涵先生, 研究发展部总监尹维国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兼投资副 总监王洋女士。 (4 )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证 券法》 、《基金 法》等 法律法 规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3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 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内控环境、 内控措施 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 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工 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科学、 合理、 有效, 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 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察 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 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 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 基金财产、 固有财产和 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 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 隔离。 6)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适时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公 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 制 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 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 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 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14 部分: 1)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其主要 职能是: 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监督、 控制 公司在机构设置、 管理制度、 经营决策程序、 内 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 发 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报董事会批准; 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检查评估公司风 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 完善和执行; 负责 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 并将调查 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 督察长: 督察长负 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对公 司的各 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 内部控制委员 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 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在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 监察稽核部: 监察 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 各业务部门: 风险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 风险控制。 各个员工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 一 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 点 设立 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 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 的第一层监控防线; 部门内各子部门、 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 二层监控防线; 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层监控防线; 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 实施对公司各 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 制。 2)监察稽核制度


15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 稽 核部门。监察稽核部 门 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 有 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 资 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 规 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 、 部门 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 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决策程序、 组织架 构, 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 研究、 交易、 投资表现评估、 投资风险分 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的基本规范、 程序和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部、 交易 部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 用以规范每 个部门的岗位、 职责、 业务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 包括 《投资手 册》 、 《交易手册》 、 《研究手册》 等, 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 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会计 政 策和制度,做好公司 各 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 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 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 公 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 , 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 理 ,独 立核算,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 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 全 稳定运行,公司对硬 件 设备的安全运行、数 据 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 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 建立、 实施、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较上年增 加2.61 万亿元, 增幅 14.25%,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1.27 万亿元, 增幅12.13% 。 负债总额19.37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2.47 万 亿元, 增幅 14.61% ,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1.73 万亿元, 增幅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 团实现净利润2,323.89 亿元,较上年增长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0.83 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净利息收益率2.20%,成本收入比为27.49%,资 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 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17 亚太区最 佳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 国际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行家 》 “中 国最佳 大型零售 银行奖 ”及中 国银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 奖” 。 本集团 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世界 银行1000 强排 名”中,以 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 心,共 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年 起 ,托管部 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 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 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18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19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 路298 号4 号楼231 室 法定代表人: 吕文龙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电话:021-60374900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 洪韦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E 天网 ”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etrading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21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熊奎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www.95599.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 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22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010- 57092615 传真:010- 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8 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住所: 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87569188 联系人: 毛真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czbank/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宋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24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44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507679 联系人:雷宇钦 客户服务电话:95562、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22-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26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2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om.cn (22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 人:刘学民 电话:0755-82485087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4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 福田区 中 心区中心 广场 香港中 旅 大厦第五 层(01A 、02 、03、 04)、 17A 、18A、24A 、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网址:www.lhzq.com


(2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8 (2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7 )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2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3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30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王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5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400-888-8588


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 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1 层


33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4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4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818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陈征


34 客户服务电话:致电各地营业网点,0871-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4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54653529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全国)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4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联系人:曹占强 客户服务电话:甘肃省内:0931-96668 ,全国:400689888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号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4 楼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42 传真:024-86268016 联系人:袁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4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36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5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68051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紫穹 客服电话:4000 766 123


37 网址: www.fund123.cn (56 )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毛怀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5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9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8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 中心一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一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39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 www.lufunds.com/ (6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真卿





话: 021-20324159 传


真: 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4)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 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 孙成岩 电


话: 0571-88337717 传


真: 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 吕文龙


电话 :021-60374960


40 传真:021-60374974 联系人: 黄宇星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签章会计师: 蒋燕华、石静筠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41 六 、基 金的募 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09 年5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 370 号文核准募集。 ( 二) 基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 三)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四) 募集信 息 1、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370 号文批准,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至2009 年7 月10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 共计526,012,330.61 份,募集户数为6,436 户。 2、 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3、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4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效 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7 月15 日生效。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 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 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 )在 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开 始时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申 购、赎 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5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44 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 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45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 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 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 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 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 缴 纳申购费,投资人在 同 一天多次申购的,根 据 单次 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 由投资者承担, 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25 万元 1.5% 25 万元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收取1200 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46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其余部 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 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在调整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 (包括申购份额) 以四舍五入的 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10.18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47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满 1 年但不满 2 年, 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3%=36 元 赎回金额 =12,000-36=11,964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 经基 金 销售 机构同 意 , 基金 投 资人 提出的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在基 金 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理时 间 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 七)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 基金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8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接受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49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 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3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 50 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51 九 、基 金的转 换 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一)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 金管理人已为投资人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金额= B×C×(1-D) 净转入金额=B ×C×(1-D)/(1+G)+M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补差费=[B ×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 为转出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 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M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的未付收益或部分转出且账户 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按转换比例结转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基金管理人已推出旗下部分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52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其中: (1 )“ 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2 )“ 捐赠”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3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54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灵活配置股票 和债券资产的基础上, 精选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 中的领先企业,追求持续稳健的超额回报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可转债、 央行票 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 股票资产的 80% 以上 投资于受益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企业 ; 债券、 现金、 权证 、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理 念 合理配置资产,有效控制风险;前瞻经济大势,把握人口趋势。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积极配置的基础上, 进行主题型行业配置、 债券类别配置 和证券品种优选; 股票资产聚焦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主题的优势行业, 通过行业 领先度和市场领先度的双重定量评价以及长期驱动因素和事件驱动因素的双重 定性分析, 精选其中的领先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总 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长期战略性目标配置与短期战术性动态调整的有机结合, 进行自 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 长期内, 本基金以业 绩比较基准中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例作为战略性资产配置的目标比例。 短期内, 本基金主要根据股票市场 估值水平、成长性、流动性、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因素以及债券市场宏观环境、 利率趋势、 资金供求等因素对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战术性动态调 55 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分析中国和全球人口在总量、 结构、 分布 等方面的变化趋势, 选择受益 于重大人口趋势主题的优势 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再对上市公司的行业领先度、 市 场领先度、 长期驱动因素和事件驱动因素进行全面考察, 主要从优势行业中精选 领先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1)优势行业配置 通过分析中国和全球人口在总量、 结构、 分布等方面的变化趋势, 选择受益 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①判断重大人口趋势主题下的受益行业。 人口发展往往通过代际方式对经济 发展的全局和未来产生长远的影响, 人口总量、 结构和分布等方面的变化是经济 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 目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 我国主要存在以下重大人口 趋势主题: 与人口年龄结构相关的人口红利主题、 与 人口城乡分布相关的城市化 主题、 与人口产业结构相关的工业化主题、 与人口规模总量相关的人工成本红利 主题等。 重大人口趋势在其不同阶段将通过人口的需求和供给的变化, 直接或间 接的对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人口总量、 结构、 分布等方面的 变化趋势及其与经济发展的相 互影响, 对重大人口趋势主题进行前瞻预测和跟踪研究, 判断重大人口趋势主题 下的受益行业。 ②选择人口趋势受益行业中的优势行业。 本基金主要 通过宏观经济维度、 产 业组织维度和资本市场维度三个方面的定量和定性指标 的综合评估, 从重大人口 趋势 主题受益行业中选 择优势行业。 宏观经济维度主要评估国民经济贡献度、 经济增长驱动力、 宏观政策导向性、 经济周期共振性四大因素, 其中国民经济贡献度为主指标。 国民经济贡献度主要 通过行业增加值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及其变动进行分析, 经济增长驱动力 主要通过 投资、 消费、 净出口 三大需求及相关行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拉动作用来 进行分析, 宏观政策导向性主要从各类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各个行业的影 响进行判断, 经济周期共振性主要从行业生命周期与经济周期之间相互作用的关 系进行判断。


56 产业组织维度主要评估行业景气度、 行业集中度、 产业链议价力、 国际竞争 力四大因素, 其中行业景气度为主指标。 行业景气度主要根据外部研究机构信息 并结合内部研究对各个行业的利润增幅进行分析, 行业集中度主要根据集中度及 其变化趋势对行业领先企业的分享度进行分析, 产业链议价力主要对各个行业在 上下游行业中的控制力进行判断, 国际竞争力是在全球化视角下考察一个行业的 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资本 市场维度主要评估估值吸引力、 资本化程度、 市值影响力、 机构认同度 四大因素, 其中估值吸引力为主指标。 估值吸引力通过 A 股与国际市场各个行业 之间静态和动态市盈率的横向比较以及各个行业市盈率的纵向比较进行分析, 资 本化 程度通过行业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在行业内占比来衡量, 市值 影响力是 指 A 股 以及 具有影响 力的成 份股指 数中各个 行业的 流通市 值和总市值 权重大小, 机构认同度是指外部研究机构对各个行业的成长性与价值的一致性预 期。 2)领先公司选择 通过行业领先度和市场领先度的双重定量评价以及长期驱动因素和事件驱 动因素的双重定性分析, 精选受益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公司进行重点 投资。 行业领先度主要考察盈利能力、 行业贡献度和主营业务显著度, 其中以盈利 能力为主。 盈利能力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和毛利率并辅以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和自由 现金流 量进行综合评估, 行业贡献度依据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占比进行 衡量, 主营业务显著度通过主营行业或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比和营业利润占比进行 比较。 市场领先度主要考察估值水平、 流动性和机构认同度, 其中以估值水平为主。 估值水平通过 PE、PS 、PB、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PEG、PSG 等静态 估值水平、 动态估值水平、 历史成长性、 预期成长性指标以及综合估值水平与成 长性的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流动性指标包括自由流通比例和日均换手率、 日均交易额等交易活跃度指标, 机构认同度是指外部研究机构对个股的成长性与 价值的一致性 预期。 长期驱动因素主要考察主营业务前景、管理层能力、公司战略和治理结构。 57 以上因素作为公司内生性成长的基础,是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 事件驱动因素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存在兼并收购、 投资项目、 资产增值 等基本 面的正向变动。 以上因素是公司外延式增长的体现, 作为长期驱动因素分析的有 效补充。 (3 )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与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等 债券品种。 债券投资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和债券品种特征因素的基础上, 通 过久期管理、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和套利交 易, 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 益。 ①久期管理 本基金 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 大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 ② 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依据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适 当 选 择 采 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梯形组合 ,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 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 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类属 券种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 价值 ,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 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 析 ,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④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掘市场机会, 通过套利交易为持有人获取无风险或低风险的 超额利润。 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跨市场回购套利、 跨市场债券套利、 结合远期的债 券跨期限套利、可转债套利等。 2)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品种:


①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②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58 ③在信用等级与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④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且基本面有正向变化的债券。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 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股性 和债性的相对变化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价分析, 选择相应券种,以 获取 相对较高的 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结合可转债发行主体 所属行业、 财务结构、 经营业绩、 经 营效率等基本面因素对 可转债进行债权价值评估 和期权价值评估, 以作为可转债 品种选择的基础。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 究,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估算权证价值,谨慎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要考虑运用以下策略: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卖 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 策略等。 (5 )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国内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动向进行密切关注, 在新的衍生产品推 出市场之后, 届时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制定适合本基金投 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并结合对衍生产品标的工具的研究, 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 险和收益特征,谨慎进行投资。 ( 五) 投资决 策流 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 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公司采用较为 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 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以 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 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权益投资 部、 研究发展部、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 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 本 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 跟踪与调整、 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59 (1 )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 行业与公司研究员、 债券研究员以及 产品创新及量 化投资部 定量分析师 负责研究分析工作, 并完 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 (包括宏观经 济、 市场、 行业、 投资 品种和投资策略等分析) ,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 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 )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 制度, 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 包括基本目标、 基本原则和投资 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产 品的投资原则、 投资限制等要求, 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 分析和判断, 按 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 并提 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 配置比例和股票、 债券的投资重点。 如遇重大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 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 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 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制成投资决定书后, 向投资总监备案。 重 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取得相应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 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 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 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 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 )投资执行 交易 部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交 60 易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并作成基金投资执行表, 若执行时发生 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 )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 化 、投资计划的 实 施 情 况 和 执 行 效 果 、 研 究 员 与 定量 分析师 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 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就投 资现况进行总结, 并提出投资总结报告。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 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 部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 金 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 和 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 (或 拟投资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 保 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 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 和 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1% 。 上 述 ‘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是指当年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一年期金 融机构 人民币 存款基准 利率。 《基金 合同》生 效日所 在年度 以《基金合 同》 生 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为准。 本基金采用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是: 本基金追求长期稳定投资 回报,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体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和接受。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 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 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6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 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而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 八)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现金、 权证、 资 62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5%-10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3)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九)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处理原 则和 方法


63 (1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899,927.42 42.85 其中: 股票


11,899,927.42 42.8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971,000.00 7.10 其中: 债券


1,971,000.00 7.1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000,133.50 32.41 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4,861,007.78 17.50


64 合计


8 其他资 产


38,150.43 0.14 合计





27,770,219.13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750,847.42 28.89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162,340.00 4.33 F 批发和零售业 646,500.00 2.4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1,837,915.00 6.8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502,325.00 1.8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899,927.42 44.35


65 3、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 器 26,600 1,095,122.00 4.08 2 002456 欧菲光 60,000 1,090,200.00 4.06 3 603626 科森科 技 12,969 845,319.42 3.15 4 600031 三一重 工 100,000 813,000.00 3.03 5 601006 大秦铁 路 86,500 725,735.00 2.70 6 000895 双汇发 展 29,000 688,750.00 2.57 7 600068 葛洲坝 61,000 685,640.00 2.56 8 000858 五粮液 12,000 667,920.00 2.49 9 600153 建发股 份 50,000 646,500.00 2.41 10 000063 中兴通 讯 27,000 640,980.00 2.3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971,000.00 7.3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71,000.00 7.3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6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032 三一转 债 5,000 594,000.00 2.21 2 113011 光大转 债 5,000 525,350.00 1.96 3 132007 16 凤凰 EB 5,000 466,850.00 1.74 4 132008 17 山高 EB 4,000 384,800.00 1.4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477.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6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644.62 5 应收申购款 1,028.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150.43 (4 )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32 三一转 债 594,000.00 2.2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68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 (1) - (3 ) (2 ) - (4 ) 2009 年 7 月 15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 2009 年 12 月 31 日 0.60% 1.52% 1.95% 1.20% -1.35% 0.32%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44% 1.36% -5.49% 0.87% 15.93% 0.49%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64% 0.96% -11.11% 0.72% -6.53% 0.24%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50% 0.77% 5.74% 0.70% -2.24% 0.07%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80% 1.21% -4.69% 0.77% 6.49% 0.44%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31% 0.77% 33.28% 0.67% -33.59% 0.10%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9.99% 0.22% 30.94% 0.7% -20.95% -0.48%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8.73% 0.95% 2.51% 0.01% -21.24% 0.94%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7.80% 0.51% 1.24% 0.01% 6.56% 0.50%


69 十四 、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70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其 固有 财 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71 十五 、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 四)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72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3 ( 五) 估值程 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第四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74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75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76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7 十六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分 配 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人 自行承 担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 (3 )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期末可 供 分配利润 的2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78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在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 )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如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 )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转 账 或其 他手续 费 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


79 十七 、 基金的 费用 和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80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3 )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外的 基金费 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其他有 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四) 基金 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其他费 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81 十八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会 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2 十九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 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 )基 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份 额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上登 载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 最后1 日。 ( 三)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 五)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84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增减 代销机构; (20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85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 澄 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八)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九)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86 二十 、 风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资产,主要面临以下几类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是本基金债券投 资所面临 的主要 风险, 并通过影 响股票 市场走 势变化等 进而影 响本基 金股票投资 收益。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是指债 券发行 人出现违 约、拒 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 于债券 发行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降的风险, 另外,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债券类金融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6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87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将影响本基金股票投资收益。 ( 二)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三) 流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 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规避此类风险。 ( 四) 技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 五) 其他风 险 (1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88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六)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在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基础上, 精 选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企业, 追求持续稳健的超额回报。 如 果股票市场或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灵活配置型基金的特有风 险, 如果本基金对债 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判断出现较大偏差, 导致资 产配置与对应资产市场的表现相背,将可能面临股票市场或债券市场的下跌风 险; 二是股票投资方面的特有风险, 如果本基金对重大人口趋势受益行业的把握 和领先企业的选择出现较大偏差, 可能导致标的行业和企业的表现输于市场平均 水平。 本基金将运用多种方法提高资产配置的有效性, 并通过宏观、 行业和公司 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增强股票投资的收益性,力争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89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0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1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 构,获 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2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93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94 5)根 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5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6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1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7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 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2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 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98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 ⑥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99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②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更换基金托管人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0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 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④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 101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6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10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7 )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103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 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8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的 公告时 间、方 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 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104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 ②基金合同终止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 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⑧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①支付清算费用 ; ②交纳所欠税款 ;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05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1 )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2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3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 地及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1 )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 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 )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八份, 除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6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4 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邮政编码:200031 法定代表人 :吕文龙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 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107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可转债、 央行票 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 股票资产的 80% 以上 投资于受益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企业; 债券、 现金、 权证 、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 金股票 资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债 券、现 金、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5%-10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108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10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事先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10 (6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7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111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 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112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113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114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15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16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 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及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帐户的开立、 变更、 注销等业务; 为投资者登记存 管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 易的资料查询。 ( 二) 资料寄 送服 务 (1 )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 , 为客户个性化寄送开放式基金 账户确认书, 如无需求一律 默认为不寄送 。 (2 )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默认为电子邮件方式。 如投资者需要对账单个性化寄送或 者查询交易明细,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资运作、 新产品、 国内 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 三) 网络在 线服 务与网 上交 易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 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 网上交易、 帐户查询、 修改密 码等多种服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 四) 信息定 制服 务


117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客户 服务 中心提 交 信息定制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 讯、E-MAIL 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公司最新公告等。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8:30-17 :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 六) 投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118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7 年1 月 16 日至2017 年7 月15 日期间, 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公告如下: 1、2017 年 1 月 17 日,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中鼎股份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2017 年 1 月 20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4 季度报告》。 3、2017 年 2 月 23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4、2017 年3 月 1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1 次更新》。 5、2017 年 3 月 10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宜信普泽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7 年 3 月 30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7、2017 年 4 月 17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8、2017 年 4 月 21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9、2017 年 4 月 24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10、2017 年 5 月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1、2017 年5 月 19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7 年 6 月 8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欧菲光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19 13、2017 年 7 月 1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14、2017 年 7 月 3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6 月 30 日基金净值公告》。 15、2017 年 7 月 4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6、2017 年 7 月 4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7 年 7 月 8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所持爱建集团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20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1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天治 趋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天治 趋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治 趋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26 日